发明创造名称:信息交互的方法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41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966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73443.8
申请日:2014-06-18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凤欣
合议组组长:汤广强
参审员:刘炯
国际分类号:H04L2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该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备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73443.8,名称为“信息交互的方法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本申请于申请日2014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页、说明书附图第1-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对比文件1:US2011044324A1,公开日为2011年02月24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驳回决定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交互信息还可能是表情信息或文本信息,且该权利要求中第二终端安装有灯光设备,第二终端展示的效果数据还可以是灯光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展示的效果数据是声音效果;(2)通过交互界面显示声音、灯光效果,检测被选交互效果并将其作为交互信息的交互效果。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何种形式展示互动信息。然而对于上述区别(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终端实现表情、文本信息传输,控制即时通讯客户端展示灯光效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能够展示声音效果。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交互界面从多种效果中选择一种交互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3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信息交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安装有交互程序的第一终端,所述第一终端与安装有语音播放器及灯光设备的第二终端连接,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第一终端获取交互信息,所述交互信息至少包括语音信息、文本信息及表情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
显示交互界面,所述交互界面上显示有可选交互效果,所述可选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
检测被选交互效果,将所述被选交互效果作为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所述被选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
根据所述交互信息及所述交互效果获取效果数据;
将所述效果数据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由所述第二终端展示所述效果数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交互信息,包括:
检测录音指令,根据所述录音指令显示录音接口;
获取所述录音接口输入的语音信息,并将所述语音信息作为获取到的交互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交互信息及所述交互效果获取效果数据,包括:
根据所述交互效果对所述语音信息进行处理,得到效果数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交互信息,包括:
检测文本输入指令,根据所述文本输入指令显示文本输入界面;
获取所述文本输入界面中输入的文本信息,并将所述文本信息作为获取到的交互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交互信息及所述交互效果获取效果数据,包括:
根据所述交互效果对所述文本信息进行处理,得到效果数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交互信息,包括:
检测表情输入指令,根据所述表情输入指令显示表情选择界面;
获取所述表情界面中的被选表情信息,并将所述被选表情信息作为获取到的交互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交互信息及所述交互效果获取效果数据,包括:
根据所述被选表情信息及所述交互效果得到效果数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效果数据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之后,还包括:
检测使用记录获取指令,根据所述使用记录获取指令向所述第二终端发送使用记录获取请求;
接收所述第二终端根据所述使用记录获取请求返回的与所述第一终端对应的使用记录。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第二终端发送的语音信息,并播放所述语音信息。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所述第二终端发送的语音信息之前,还包括:
接收所述第二终端发送的录音请求;
确定是否接受所述录音请求;
若接受所述录音请求,则向所述第二终端返回录音指令;
所述接收所述第二终端发送的语音信息,包括:
接收所述第二终端根据所述录音指令获取的语音信息。
8.一种信息交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安装有语音播放器及灯光设备的第二终端,所述第二终端与安装有交互程序的第一终端连接,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第二终端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效果数据;
展示所述效果数据;
其中,所述效果数据由所述第一终端根据获取到的交互信息及交互效果得到,所述交互信息至少包括语音信息、文本信息及表情信息中的一种信息,所述交互效果为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且由所述第一终端基于交互界面中显示的可选交互效果获取得到,所述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所述效果数据,包括:
根据所述效果数据控制所述语音播放器播放对应的声音效果,以及控制所述灯光设备显示对应的灯光效果。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所述效果数据之后,还包括:
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使用记录获取请求;
根据所述使用记录获取请求查找所述第一终端对应的使用记录,并将所述使用记录返回给所述第一终端。
11.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语音信息,将所述语音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由所述第一终端播放所述语音信息。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语音信息之前, 还包括:
检测语音获取指令,根据所述语音获取指令向所述第一终端发送录音请求;
接收所述第一终端根据所述录音请求返回的录音指令;
所述获取语音信息,包括:
根据所述录音指令获取语音信息。
13.一种信息交互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安装有交互程序,所述终端与安装有语音播放器及灯光设备的第二终端连接,所述终端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交互信息,所述交互信息至少包括语音信息、文本信息及表情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显示交互界面,所述交互界面上显示有可选交互效果,所述可选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检测被选交互效果,将所述被选交互效果作为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所述被选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
第三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交互信息及所述交互效果获取效果数据;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效果数据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由所述第二终端展示所述效果数据。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录音指令;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录音指令显示录音接口;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录音接口输入的语音信息,并将所述语音信息作为获取到的交互信息;
所述第三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交互效果对所述语音信息进行处理,得到效果数据。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文本输入指令;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文本输入指令显示文本输入界面;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文本输入界面中输入的文本信息,并将所述文本信息作为获取到的交互信息;
所述第三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交互效果对所述文本信息进行处理,得到效果数据。
1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模块,包括:
第三检测单元,用于检测表情输入指令;
第三显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表情输入指令显示表情选择界面;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表情界面中的被选表情信息,并将所述被选表情信息作为获取到的交互信息;
所述第三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被选表情信息及所述交互效果得到效果数据。
17.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使用记录获取指令;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使用记录获取指令向所述第二终端发送使用记录获取请求;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终端根据所述使用记录获取请求返回的与所述第一终端对应的使用记录。
18.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终端发送的语音信息;
播放模块,用于播放所述语音信息。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三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终端发送的录音请求;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是否接受所述录音请求;
返回模块,用于当接受所述录音请求时,向所述第二终端返回录音指令;
所述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终端根据所述录音指令获取的语音信息。
20.一种信息交互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安装有语音播放器及灯光设备,所述终端与安装有交互程序的第一终端连接,所述终端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效果数据;
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效果数据;
其中,所述效果数据由所述第一终端根据获取到的交互信息及交互效果得到,所述交互信息至少包括语音信息、文本信息及表情信息中的一种信息,所述交互效果为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且由所述第一终端基于交互界面中显示的可选交互效果获取得到,所述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效果数据控制所述语音播放器播放对应的声音效果,以及控制所述灯光设备显示对应的灯光效果。
22.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使用记录获取请求;
查找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使用记录获取请求查找所述第一终端对应的使用记录;
返回模块,用于将所述使用记录返回给所述第一终端。
23.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语音信息;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语音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由所述第一终端播放所述语音信息。
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语音获取指令;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语音获取指令向所述第一终端发送录音请求;
第三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终端根据所述录音请求返回的录音指令;
所述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录音指令获取语音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书中有关语音信息和文本信息交互的并列技术方案,并将说明书中的特征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8、13、20,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3、14、15,并重新撰写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20。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通过表情信息与第二终端进行声光互动,丰富情感表达方式,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客户端A与客户端B可以进行变调语音通话,并未涉及任何有关发送表情信息,以及通过表情信息来控制第二终端的声光效果的内容;2)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起到的作用仅是:改变语音通信双方的原始语音,以隐藏通信双方的身份,而上述区别特征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起到的作用则是:实现通过表情信息与第二终端进行声光互动,丰富情感表达方式;3)本申请独创了一种将表情信息包装成音效和灯光的组合来与第二终端进行互动的方式,丰富了情感表达方式,而且,通过表情信息来控制声光效果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默认设置各种表情信息对应的声光效果,为用户提供默认表情信息选择界面,使得用户可以通过从默认表情信息选择界面中选择默认表情信息,来控制第二终端的声光效果,这种控制方式操作简便,互动效果高,一种是自定义表情信息对应的声光效果,并为用户提供自定义表情信息的选择界面和选择交互效果的界面,使得用户可以通过从交互界面中自主选择与表情信息匹配的可选声光效果,来控制第二终端的声光效果,这种控制方式提高了表情控制的灵活性,能够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6、11、16项如下:
“1.一种信息交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安装有交互程序的第一终端,所述第一终端与安装有语音播放器及灯光设备的第二终端连接,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第一终端获取交互信息,所述交互信息至少包括表情信息;
当所述表情信息是从默认表情信息选择界面中获取得到时,查找预先设置的所述表情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并将查找到的交互效果作为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所述预先设置的所述表情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
当所述表情信息是从自定义表情信息的选择界面中获取得到时,在交互界面上显示可选交互效果,所述可选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检测被选交互效果,将所述被选交互效果作为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所述被选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
根据所述交互信息及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获取效果数据;
将所述效果数据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由所述第二终端展示所述效果数据。”
“6.一种信息交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安装有语音播放器及灯光设备的第二终端,所述第二终端与安装有交互程序的第一终端连接,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第二终端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效果数据;
展示所述效果数据;
其中,所述效果数据由所述第一终端根据获取到的交互信息及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得到,所述交互信息至少包括表情信息,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为所述第一终端在所述表情信息是从默认表情信息选择界面中获取得到时,查找得到的预先设置的所述表情信息对应的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的交互效果,或者为所述第一终端在所述表情信息是从自定义表情信息的选择 界面中获取得到时,基于交互界面上显示的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的可选交互效果,检测到的被选交互效果,所述被选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
“11.一种信息交互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安装有交互程序,所述终端与安装有语音播放器及灯光设备的第二终端连接,所述终端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交互信息,所述交互信息至少包括表情信息;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当所述表情信息是从默认表情信息选择界面中获取得到时,查找预先设置的所述表情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并将查找到的交互效果作为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所述预先设置的所述表情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当所述表情信息是从自定义表情信息的选择界面中获取得到时,在交互界面上显示可选交互效果,所述可选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检测被选交互效果,将所述被选交互效果作为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所述被选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
第三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交互信息及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获取效果数据;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效果数据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由所述第二终端展示所述效果数据。”
“16.一种信息交互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安装有语音播放器及灯光设备,所述终端与安装有交互程序的第一终端连接,所述终端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效果数据;
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效果数据;
其中,所述效果数据由所述第一终端根据获取到的交互信息及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得到,所述交互信息至少包括表情信息,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为所述第一终端在所述表情信息是从默认表情信息选择界面中获取得到时,查找得到的预先设置的所述表情信息对应的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的交互效果,或者为所述第一终端在所述表情信息是从自定义表情信息的选择界面中获取得到时,基于交互界面上显示的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的可选交互效果,检测到的被选交互效果,所述被选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表情信息与语音信息都是本领域常用的交互信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语音信息进行处理并选择对应的交互效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表情信息设置类似的对应的交互信息供用户选择,以提高娱乐效果丰富表达方式。进一步地,为了使交互效果更加丰富多彩,设定灯光效果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申请日2014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页、说明书附图第1-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1044324A1,公开日为2011年02月2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交互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即时通讯系统的语音通话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6]-[0051]段、图1-6):基于即时通讯系统的语音通话系统可应用于各种即时通讯客户端设备,可以运行于这些设备的软件单元(相当于所述方法应用于安装有交互程序的第一终端),即时通讯客户端A向即时通讯客户端B发送变调语音通话请求,接收到即时通讯客户端B返回的变调语音通话应答后,建立与即时通讯客户端B之间的变调语音通话通道;即时通讯客户端A对采集的原始语音进行变调处理,得到与原始语音对应的变调语音,具体过程为,A采集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相当于交互信息),并将采集的语音信息处理成计算机可以识别和处理的数字语音信息,B对该数字语音信息进行变调处理,得到与该数字语音信息对应的变调语音,即时通讯客户端A将得到的变调语音通过已经建立的变调语音通话通道发送至即时通讯客户端B,实现变调语音通话(相当于第二终端展示效果数据,则第二终端必然安装有语音播放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第二终端安装有灯光设备;(2)交互信息至少包括表情信息,当所述表情信息是从默认表情信息选择界面中获取得到时,查找预先设置的所述表情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并将查找到的交互效果作为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所述预先设置的所述表情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当所述表情信息是从自定义表情信息的选择界面中获取得到时,在交互界面上显示可选交互效果,所述可选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检测被选交互效果,将所述被选交互效果作为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所述被选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根据所述交互信息及所述交互信息对应的交互效果获取效果数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第二终端能够呈现灯光效果,以及实现通过表情信息进行声光互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设置第二终端安装有灯光设备以能够呈现灯光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互动时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中仅记载了客户端A与客户端B进行变调语音通话的过程,对比文件1并未记载及启示发送表情信息,以及通过表情信息来控制第二终端的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的内容,而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交互效果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变调”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表情信息对应的包括声音效果和灯光效果的交互效果”。并且,在对比文件1未公开表情信息交互的基础上,更不可能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默认设置的表情信息获取对应的声光效果,或者通过自定义表情信息的选择界面和选择交互效果的界面,获取自定义表情信息对应的声光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既未公开该区别特征(2),亦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且,通过上述区别特征(2)的设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获得如下有益效果:将表情信息包装成表情与音效和灯光的组合来与第二终端进行互动,丰富了信息交互方式。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信息交互方法。其是与权利要求1中应用于第一终端的交互方法对端设备的交互方法。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1、16是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11、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相应地,权利要求1、6、11、16的从属权利要求2-5、7-10、12-15、17-2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0;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页,说明书附图第1-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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