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25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692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85990.3
申请日:2014-03-1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效维
合议组组长:王可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G06F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85990.3,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8、1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5-8、12-14的一组并列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04/0075700A1,公开日为2004年04月22日)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其他并列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101150814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26日)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14与权利要求1-7对应,因此权利要求2-14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6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9,以及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单元和第一功能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第一标识,所述第一标识为用于表征时间信息的标识;
获取用于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的当前第一工作状态的第一工作状态信息;
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射频信号强度、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基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根据预设的确定规则,确定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一显示状态,以使所述第一标识在能表征所述时间信息的同时,还能通过所述第一显示状态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处于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标识为时间刻度标识时,所述确定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一显示状态,具体为:
确定第一段刻度段中的刻度线的第二显示状态和所述时间刻度标识中除所述第一段刻度段外的其余刻度段的第三显示状态,所述第一段刻度段为所述时间刻度标识中的一部分刻度;
其中,所述第二显示状态用于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处于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所述时间刻度标识用于表征所述时间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标识为字符标识时,所述确定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一显示状态,具体为:
确定所述字符标识中的分隔符标识的第四显示状态和所述字符标识中数字标识的第五显示状态,所述分隔符标识用于分隔所述数字标识;
其中,所述第四显示状态用于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处于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所述字符标识用于表征所述时间信息。
4. 如权利要求2-3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显示状态包 括以下至少一种显示状态:颜色、亮度、尺寸,或形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射频信号强度、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6. 如权利要求1、2、3、5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根据预设的确定规则,确定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一显示状态,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根据预设的工作状态信息与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查找出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对应的第一显示状态;
确定所述第一标识的当前显示状态为所述第一显示状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确定所述第一标识的当前显示状态为第一显示状态之后,还包括:
当所述第一功能单元的当前工作状态由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改变为当前第二工作状态后,获取所述当前第二工作状态的第二工作状态信息;
基于所述第二工作状态信息,根据所述对应关系,查找出与所述第二工作状态信息对应的第六显示状态;
将所述第一标识的当前显示状态改变为所述第六显示状态。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第一功能单元,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一第一标识,所述第一标识为用于表征时间信息的标识;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于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的当前第一工作状态的第一工作状态信息;
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射频信号强度、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确定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根据预设的确定规则,确定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一显示状态,以使所述第一标识在能表征所述时间信息的同 时,还能通过所述第一显示状态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处于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标识为时间刻度标识时,所述确定模块还用于:
确定第一段刻度段中的刻度线的第二显示状态和所述时间刻度标识中除所述第一段刻度段外的其余刻度段的第三显示状态,所述第一段刻度段为所述时间刻度标识中的一部分刻度;
其中,所述第二显示状态用于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处于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所述时间刻度标识用于表征所述时间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标识为字符标识时,所述确定模块还用于:
确定所述字符标识中的分隔符标识的第四显示状态和所述字符标识中数字标识的第五显示状态,所述分隔符标识用于分隔所述数字标识;
其中,所述第四显示状态用于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处于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所述字符标识用于表征所述时间信息。
11. 如权利要求9-10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显示状态包括以下至少一种显示状态:颜色、亮度、尺寸,或形状。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射频信号强度、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13. 如权利要求8、9、10、12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查找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根据预设的工作状态信息与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查找出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对应的第一显示状态;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标识的当前显示状态为所述第一显示状态。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功能单元的当前工作状态由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改变为当前第二工作状态后,获取所述当前第二工作状态的第二工作状态信息;
查找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二工作状态信息,根据所述对应关系,查找出与所述第二工作状态信息对应的第六显示状态;
改变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标识的当前显示状态改变为所述第六显示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8,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请求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单元和第一功能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第一标识,所述第一标识为用于表征时间信息的标识,所述第一标识包括:通过不同形状刻度线组合成的标识,或者通过分隔符标识中不同类型圆点组合成的标识;
获取用于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的当前第一工作状态的第一工作状态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根据预设的确定规则,确定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一显示状态,以使所述第一标识在能表征所述时间信息的同时,还能通过所述第一显示状态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处于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第一功能单元,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一第一标识,所述第一标识为用于表征时间信息的标识,所述第一标识包括:通过不同形状刻度线组合成的标识,或者通过分隔符标识中不同类型圆点组合成的标识;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于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的当前第一工作状态的第一工作状态信息;
确定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根据预设的确定规则,确定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一显示状态,以使所述第一标识在能表征所述时间信息的同时,还能通过所述第一显示状态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处于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14与权利要求1-7对应,因此权利要求2-14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1、8,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单元和第一功能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第一标识,所述第一标识为用于表征时间信息的标识,所述时间信息通过时间刻度标识和用于在所述时间刻度标识中指示出当前时间的指针标识来共同表征,其中,所述指针标识以与所占显示面积相关的特征来表征;所述第一标识包括:通过不同形状刻度线组合成的标识,或者通过分隔符标识中不同类型圆点组合成的标识;
获取用于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的当前第一工作状态的第一工作状态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根据预设的确定规则,确定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一显示状态,以使所述第一标识在能表征所述时间信息的同时,还能通过所述第一显示状态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处于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第一功能单元,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一第一标识,所述第一标识为用于表征时间信息的标识,所述时间信息通过时间刻度标识和用于在所述时间刻度标识中指示出当前时间的指针标识来共同表征,其中,所述指针标识以与所占显示面积相关的特征来表征;所述第一标识包括:通过不同形状刻度线组合成的标识,或者通过分隔符标识中不同类型圆点组合成的标识;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于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的当前第一工作状态的第一工作状态信息;
确定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根据预设的确定规则,确定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一显示状态,以使所述第一标识在能表征所述时间信息的同时,还能通过所述第一显示状态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处于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6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4/0075700A1,公开日为2004年04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1150814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26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功能性的空闲模式显示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7]段、图1-7):虽然电子装置102展示为显示屏104上具有虚拟模拟时钟106作为屏保显示(相当于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单元),但是所显示的时钟不限于模拟时钟。虚拟模拟时钟上布置有复数个小时刻度108(显示的是12个)、时针110、以及分针112,用于指示当前时间(显示的是3点)(相当于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第一标识,所述第一标识为用于表征时间信息的标识)。该虚拟模拟时钟包括视觉特征,其响应于所监测的内部系统状态的改变而改变。例如,监测电池电量水平时(相当于获取用于表征第一功能单元的当前第一工作状态的第一工作状态信息),视觉特征可以设置为具有5个离散等级(100%、75%、50%、25%、和0%),其对应于5个不同的视觉特征表象。电池电量100%的状态在图1中显示为完整长度的时针和分针。如图4所示,电子设备的显示屏104显示的虚拟时钟106具有半圆形的小时刻度,而不是如图1中虚拟时钟的圆形的小时刻度,从而指示电池电量为50%的状态(相当于基于所述第一工作状态信息,根据预设的确定规则,确定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一显示状态,以使所述第一标识在能表征所述时间信息的同时,还能通过所述第一显示状态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处于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并且由图1、2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通过带有表盘和指针的图形来表示时间,并且图1显示100%电量时的状态,此时分针长度显示为全长,图2显示50%电量时的状态,此时分针长度显示为全长的一定比例。由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时间信息通过时间刻度标识和用于在所述时间刻度标识中指示出当前时间的指针标识来共同表征,其中所述指针标识以与所占显示面积相关的特征来表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标识包括:通过不同形状刻度线组合成的标识,或者通过分隔符标识中不同类型圆点组合成的标识。据此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定义第一标识的显示方式。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圆形、半圆形等不同形状的小时刻度来表示不同的系统状态,在此基础上,将不同形状的刻度线进行组合显示来指示系统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所显示的时钟不限于模拟时钟”,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时钟为数字时钟时,可以将时钟分隔符中的不同圆点进行组合显示来指示系统状态。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2,虽然随着电池电量的变化,能够发现分针发生了变化,但是在没有参照物的情况下,由于表盘很小,用户肉眼几乎不可能从图中获得指针毫米级别变化过程所表征的含义,使用体验不友好。而本申请通过与指针标识所占显示面积相关的特征来表征电量使用情况,用户能够清晰区分当前占用的显示面积与整体面积的对比,进而直观地确定相关表达意思。另外,对比文件2的指针本身也不存在任何变化,因此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附图1和2中已经明确展示了通过不同长度比例的分针来表示不同电量,对比文件1中并无任何文字记载其分针长度呈毫米级变化、不易被用户感知,而且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通过不同颜色使用户能够清晰区分当前的电量占比”并不是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内容,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均在于通过不同面积占比的指针标识来表达不同比例的电量,因此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另外即使考虑到对比文件1的分针变化没有参照物,而本申请的具体实施例中指针的颜色变化有指针本身作为参考,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不同面积占比的分针来表示不同电量的基础上,用指针颜色等特征来替代指针长度,通过其变化来表征电量的变化,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对比文件2的指针是否存在任何变化,其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图1、4):虚拟模拟时钟上布置有复数个小时刻度108(显示的是12个)、时针110、以及分针112,用于指示当前时间(显示的是3点)(相当于所述第一标识为时间刻度标识,所述时间刻度标识用于表征所述时间信息)。该虚拟模拟时钟包括视觉特征,其响应于所监测的内部系统状态的改变而改变。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确定第一段刻度段中的刻度线的第二显示状态和所述时间刻度标识中除所述第一段刻度段外的其余刻度段的第三显示状态,所述第一段刻度段为所述时间刻度标识中的一部分刻度;所述第二显示状态用于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处于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该附加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控制模拟时钟的显示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行-第2页第7行、第9页第1-15行、图6A-6B):现有移动通信终端的以数字或模拟形式设计的时间显示方法仅表现时间信息。为了提高移动通信终端中的在其屏幕上观察时钟的屏幕的有效价值,并满足各种用户需求,要求一种反映了用户的各种个性并且同时提高信息传递的可见性的方法。图6A和图6B示出了模拟时钟的颜色根据电池的剩余电能而改变。图6A示出其颜色根据电池的剩余电能改变的模拟时钟,示出了对应于当前秒位置600的圆弧610的颜色被显示为对应于电池的剩余电能的颜色的情况。这里,只有当前朝着秒针的圆弧可以被利用对应于电池的剩余电能的颜色表现(相当于确定第一段刻度段中的刻度线的第二显示状态和其余刻度段的第三显示状态,所述第一段刻度段为时间刻度标识中的一部分刻度;所述第二显示状态用于表征所述第一功能单元处于所述当前第一工作状态),另外,可替代的是,整个模拟时钟的颜色可以被改变成表现电池的剩余电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附加特征,并且该附加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均在于以部分而非全部表盘作为表征系统状态信息的显示区域。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附加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去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时钟不限于模拟时钟,而当以数字时钟也即字符标识来表征时间信息时,为了使得数字时钟既可以表征时间、又可以表征系统状态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数字时钟的不同区域进行区分设置,例如使得其中的数字标识用于指示时间、分隔符标识用于指示当前第一工作状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3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视觉特征可以与显示在屏保中的时钟的任何部分或特性相关,例如但不限于用于显示数字时钟的数字、位置、尺寸、颜色、对比度、以及所显示的时钟的形状(相当于第二显示状态包括以下至少一种:颜色、亮度、尺寸,或形状)。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在单元710中,监测内部系统状态,例如电池电量水平,和接收的信号水平(相当于第一工作状态信息具体为:电子设备的当前信号强度、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而系统状态信息还可以是剩余存储空间、数据处理进度等等,信号强度可以是射频信号强度,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2、3、5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视觉特征可以设置为具有5个离散等级(100%、75%、50%、25%、和0%),其对应于5个不同的视觉特征表象(相当于预设的工作状态信息与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电池电量100%的状态在图1中显示为完整长度的时针和分针。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随着电池电量降低并到达下一等级,即25%的电量水平,小时刻度变成1/4个圆圈(相当于第六显示状态)。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关于权利要求8-14
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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