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商务中商品内容的提供方法、系统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125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0975
优先权日:2014-03-11
申请(专利)号:201410364894.2
申请日:2014-07-28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昆
合议组组长:王晓渊
参审员:于春晖
国际分类号:G06Q30/00,G06F17/30,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它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和相关公知常识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64894.2,名称为“电子商务中商品内容的提供方法、系统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7相对于对比文件3(US2009/0125504A1,公开日:2009年05月14日)、对比文件2(US2013/0063373A1,公开日:2013年03月14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在便携式的手持终端通过浏览器实现搜索并对提供搜索结果的方法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对应的具体的查询请求、查询结果、展示页面的对象为商品;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2)用户操作还包括沿预设方向的滑动操作且所述滑动操作的距离大于预设距离或者长按操作,还包括: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根据所述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为如何触发展示卡片的双向展示。但上述区别特征中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和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在其他说明部分,原审查部门指出,权利要求2-3、5-6、8-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a),2(b),3-6,2018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商务中商品内容的提供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商品查询请求;
根据所述商品查询请求获取多个商品查询结果,并获取每个商品查询结果对应的关联结果,其中,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和/或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关联内容;
提供商品展示页面,其中,所述商品展示页面中包括多个展示卡片,每个展示卡片与一个商品对应,每个展示卡片包括第一面和第二面,在所述第一面中展示所述商品查询结果,在所述第二面中展示所述关联结果;以及
接收用户操作,并根据所述用户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显示所述第一面和/或第二面;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用户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显示所述第一面和/或第二面具体包括:
如果所述用户的操作为沿预设方向的滑动操作,且所述滑动操作的距离大于预设距离,则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以及
如果所述用户的操作为点击操作或长按操作,则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
在所述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之后,还包括:
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以及
根据所述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展示卡片在所述展示页面中纵向排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联内容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有关的商品推荐信息、商品比较信息、商品评论信息、商品属性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4. 一种电子商务中商品内容的提供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务器和移动终端,其中,
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商品查询请求,并根据所述商品查询请求获取多个商品查询结果,以及获取每个商品查询结果对应的关联结果,其中,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和/或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关联内容;
所述移动终端,用于提供商品展示页面,其中,所述商品展示页面中包括多个展示卡片,每个展示卡片与一个商品对应,每个展示卡片包括第一面和第二面,在所述第一面中展示所述商品查询结果,在所述第二面中展示所述关联结果,并接收用户操作,以及根据所述用户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显示所述第一面和/或第二面;其中,所述移动终端具体用于:
在所述用户的操作为沿预设方向的滑动操作,且所述滑动操作的距离大于预设距离时,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以及
在所述用户的操作为点击操作或长按操作时,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
所述移动终端还用于:在所述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之后,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并根据所述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展示卡片在所述展示页面中纵向排列。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联内容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有关的商品推荐信息、商品比较信息、商品评论信息、商品属性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7. 一种电子商务中商品内容的提供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送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商品查询请求,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商品查询请求获取多个商品查询结果,并获取每个商品查询结果对应的关联结果,其中,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和/或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关联内容;
提供模块,用于提供商品展示页面,其中,所述商品展示页面中包括多个展示卡片,每个展示卡片与一个商品对应,每个展示卡片包括第一面和第二面,在所述第一面中展示所述商品查询结果,在所述第二面中展示所述关联结果;以及
控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操作,并根据所述用户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显示所述第一面和/或第二面;
其中,所述控制模块具体用于:
在所述用户的操作为沿预设方向的滑动操作,且所述滑动操作的距离大于预设距离时,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以及
在所述用户的操作为点击操作或长按操作时,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并根据所述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展示卡片在所述展示页面中纵向排列。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联内容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有关的商品推荐信息、商品比较信息、商品评论信息、商品属性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一并修改了申请文件,主要修改之处在于,将说明书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书中。复审请求人陈述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毫无疑义地想到“在商品展示页面中的展示卡的第二面显示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的技术方案,并且,本申请中,是根据用户的滑动操作对同一展示页面的正反两面的切换,以及,复审请求时从说明书中新加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公开,也非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电子商务中商品内容的提供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商品查询请求;
根据所述商品查询请求获取多个商品查询结果,并获取每个商品查询结果对应的关联结果,其中,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和/或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关联内容;
提供商品展示页面,其中,所述商品展示页面中包括多个展示卡片,每个展示卡片与一个商品对应,每个展示卡片包括第一面和第二面,在所述第一面中展示所述商品查询结果,在所述第二面中展示所述关联结果;以及
接收用户操作,并根据所述用户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显示所述第一面和/或第二面;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用户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显示所述第一面和/或第二面具体包括:
如果所述用户的操作为沿预设方向的滑动操作,且所述滑动操作的距离大于预设距离,则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以及
如果所述用户的操作为点击操作或长按操作,则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
在所述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之后,还包括:
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以及
根据所述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
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包括:所述展示卡片的所述第一面全部消失、所述第二面直接在所述展示卡片框中显示内容;或者,所述展示卡片进行翻转,将所述第二面翻转到所述第一面的上面,从而显示出所述第二面的内容;或者,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滑动到预设比例后悬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展示卡片在所述展示页面中纵向排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联内容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有关的商品推荐信息、商品比较信息、商品评论信息、商品属性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4. 一种电子商务中商品内容的提供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务器和移动终端,其中,
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商品查询请求,并根据所述商品查询请求获取多个商品查询结果,以及获取每个商品查询结果对应的关联结果,其中,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和/或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关联内容;
所述移动终端,用于提供商品展示页面,其中,所述商品展示页面中包括多个展示卡片,每个展示卡片与一个商品对应,每个展示卡片包括第一面和第二面,在所述第一面中展示所述商品查询结果,在所述第二面中展示所述关联结果,并接收用户操作,以及根据所述用户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显示所述第一面和/或第二面;其中,所述移动终端具体用于:
在所述用户的操作为沿预设方向的滑动操作,且所述滑动操作的距离大于预设距离时,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以及
在所述用户的操作为点击操作或长按操作时,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
所述移动终端还用于:在所述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之后,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并根据所述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
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包括:所述展示卡片的所述第一面全部消失、所述第二面直接在所述展示卡片框中显示内容;或者,所述展示卡片进行翻转,将所述第二面翻转到所述第一面的上面,从而显示出所述第二面的内容;或者,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滑动到预设比例后悬停。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展示卡片在所述展示页面中纵向排列。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联内容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有关的商品推荐信息、商品比较信息、商品评论信息、商品属性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7. 一种电子商务中商品内容的提供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送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商品查询请求,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商品查询请求获取多个商品查询结果,并获取每个商品查询结果对应的关联结果,其中,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和/或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关联内容;
提供模块,用于提供商品展示页面,其中,所述商品展示页面中包括多个展示卡片,每个展示卡片与一个商品对应,每个展示卡片包括第一面和第二面,在所述第一面中展示所述商品查询结果,在所述第二面中展示所述关联结果;以及
控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操作,并根据所述用户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显示所述第一面和/或第二面;
其中,所述控制模块具体用于:
在所述用户的操作为沿预设方向的滑动操作,且所述滑动操作的距离大于预设距离时,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以及
在所述用户的操作为点击操作或长按操作时,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并根据所述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
所述控制模块,具体用于:所述展示卡片的所述第一面全部消失、所述第二面直接在所述展示卡片框中显示内容;或者,所述展示卡片进行翻转,将所述第二面翻转到所述第一面的上面,从而显示出所述第二面的内容;或者,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滑动到预设比例后悬停。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展示卡片在所述展示页面中纵向排列。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联内容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有关的商品推荐信息、商品比较信息、商品评论信息、商品属性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主要关注点集中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
(1)提供搜索结果的方法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对应的具体的查询请求、查询结果、展示页面的对象为商品: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
(2)用户操作还包括沿预设方向的滑动操作且所述滑动操作的距离大于预设距离或者长按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包括:所述展示卡片的所述第一面全部消失、所述第二面直接在所述展示卡片框中显示内容;或者,所述展示卡片进行翻转,将所述第二面翻转到所述第一面的上面,从而显示出所述第二面的内容;或者,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滑动到预设比例后悬停。
(3)在所述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之后,还包括: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根据所述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
对此,审查员持不同意见:
对于(1),对于领域的问题,对比文件3图4示出了通过搜索词进行搜索,对于输入的搜索词的类型,通常可以为商品、视频、食品、百科类等,对应的所输入的查询请求、查询结果以及展示对象为商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实现的。
对于“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首先,申请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陈述也认可“在搜索结果展示技术领域,在结果页面中显示对搜索结果的收藏按钮便于用户对搜索结果进行保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搜索结果展示的常规选择”,而无论该页面是否属于展示卡的哪一面,其实质还是结果页面,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在该页面上设置收藏按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对于(2),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点击操作控制展示卡片从第一面切换至第二面的方案,且根据图11-12可知源文档的静态表示将会从第一面翻转到背面从而显示静态图形表示的反面,而该切换方式产生了展示卡片的所述第一面全部消失、所述第二面直接在所述展示卡片框中显示内容;或者,所述展示卡片进行翻转,将所述第二面翻转到所述第一面的上面,从而显示出所述第二面的内容的交互方式。
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特征包括“用户操作还包括沿预设方向的滑动操作且所述滑动操作的距离大于预设距离或者长按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滑动到预设比例后悬停”,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5]-[0116],[0218]-[0225]段,图3和22):用户在输入窗口输入搜索词,控制器180根据搜索词搜索与搜索词相关的至少2个信息,并通过屏幕显示搜索结果,如图22所示,展示页面1和2分别为搜索词关联的内容,当用户向左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1切换为展示页面2,当用户向右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2返回展示页面1,而页面1的内容可能不会显示在页面2上,即公开了用户操作还包括沿预设方向的滑动操作,展示卡片第一面与第二面的来回切换(图22示出了1page即第一面和2page即第二面);
对于“切换展示面时还要根据滑动操作的距离大于预设距离”: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用户向左轻弹滑动,展示页进行切换”,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滑动必然带来位移,为了提升系统响应的精度,设定距离阈值,在滑动的前提下,判断实际滑动距离与阈值的关系,确定是否需要切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长按操作属于交互动作中的常规选择之一。
对于(3),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图22所示,展示页面1和2分别为搜索词关联的内容,当用户向左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1切换为展示页面2,当用户向右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2返回展示页面1,而页面1的内容可能不会显示在页面2上,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滑动操作使得第二面回切回第一面,另外回切的交互动作还包括“点击”和“长按”属于本领域交互的常规选择。
综上,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1)查询及展示对象为商品;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2)如果所述用户的操作为沿预设方向的滑动操作,且所述滑动操作的距离大于预设距离,则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如果所述用户的操作为长按操作,则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3)在所述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之后,还包括: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以及根据所述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4)所述展示卡片进行翻转,将所述第二面翻转到所述第一面的上面,从而显示出所述第二面的内容;或者,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滑动到预设比例后悬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为如何更好地展示所查询商品的相关内容,提升用户使用体验,满足用户使用需求。但上述区别特征中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6、7-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但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2中来回切换的第一页面和第二页面之间是上下页面的关系,这与本案中的第一面和第二面是不同的,并且,对比文件3中并不存在“如何以便捷的方式对展示卡片的两面进行切换”的技术缺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
(2)本申请中为用户提供了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等多种从第二面切回第一面的方式,对比文件2中对此并未公开,其也非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3)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结合后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是不同的,并且审查员应当避免的“事后诸葛亮”的判断方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a),2(b),3-6,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它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和相关公知常识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次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具体为:
对比文件2:US2013/0063373A1,公开日:2013年03月14日;
对比文件3:US2009/0125504A1,公开日:2009年05月14日。
其中,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商务中商品内容的提供方法,丰富页面结构,提高移动交互性,提高人机交互友好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便携式的手持终端通过浏览器实现搜索并提供搜索结果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120]段,图1-12):一种在便携式的手持终端通过浏览器实现搜索并提供搜索结果的方法和系统,具体为:
在一些实施例中客户计算机设备可以是移动手持计算设备;客户计算机设备通过浏览器获取搜索查询,搜索引擎服务器通过文本索引获取与搜索查询相关的多个搜索结果(相当于接收查询请求,根据所述查询请求获取多个查询结果);
搜索结果包括源文档或者源文档参考以及对源文档的静态表示,该静态表示可以是在获取搜索查询之后并且在源文档被搜索查询命中之后从源文档获取得到,源文档的静态表示的背面具有静态表示的关联信息,如图12所示可以是评论信息(相当于获取每个查询结果对应的关联结果,其中,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查询结果相关的关联内容);
如图11和12所示,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中包括多个展示卡,每个源文档的静态表示具有展示静态表示的面以及展示关联信息的面(相当于提供展示页面,所述展示页面中包括多个展示卡片,每个展示卡片与一个对象对应,每个展示卡片包括第一面和第二面,在所述第一面中展示所述查询结果,在所述第二面中展示所述关联结果);
如果对占据图像输出设备中间位置的搜索结果源文档对应的静态表示进行了选中,那么源文档的静态表示将会从第一面切换到背面从而显示静态图形表示的反面,在一些实施例当中每次只要选择了静态表示的第一指定区域静态表示就会切换到反面。图6还示出了通过第一方向拉动切换条时,例如向左或向右,则显示下一张静态图形表示(相当于接收用户操作,并根据所述用户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显示所述第一面和/或第二面;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用户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显示所述第一面和/或第二面具体包括:如果所述用户的操作为点击操作,则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包括:所述展示卡片的所述第一面全部消失、所述第二面直接在所述展示卡片框中显示内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1)查询及展示对象为商品;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2)如果所述用户的操作为沿预设方向的滑动操作,且所述滑动操作的距离大于预设距离,则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如果所述用户的操作为长按操作,则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3)在所述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之后,还包括: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以及根据所述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4)所述展示卡片进行翻转,将所述第二面翻转到所述第一面的上面,从而显示出所述第二面的内容;或者,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滑动到预设比例后悬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为如何更好地展示所查询商品的相关内容,提升用户使用体验,满足用户使用需求。
对于区别特征(1),将该技术方案用于对商品的查询,以满足实际应用的需要,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同时,设置触发按钮以进行相关操作,如设置收藏按钮以便于收藏,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使得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控制方法,涉及展示信息的切换,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5]-[0116],[0218]-[0225]段,图3和22):用户在输入窗口输入搜索词,控制器180根据搜索词搜索与搜索词相关的至少2个信息,并通过屏幕显示搜索结果,如图22所示,展示页面1和2分别为搜索词关联的内容,当用户向左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1切换为展示页面2,当用户向右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2返回展示页面1,而页面1的内容可能不会显示在页面2上(图22示出了1page即第一面,2page即第二面),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滑动方式实现不同页面的切换,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滑动必然带来位移,为了提升系统响应的精度,设定距离阈值,在滑动的前提下,判断实际滑动距离与阈值的关系,确定是否需要切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长按操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长按操作来判断是否切换页面,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3),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当用户向左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1切换为展示页面2,当用户向右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2返回展示页面1,即,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一种具体的切换方式,同时,点击操作和长按操作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便很容易想到,在所述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之后,接收并根据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或长按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4),页面翻转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翻转的方式,使得所述展示卡片进行翻转,将所述第二面翻转到所述第一面的上面,从而显示出所述第二面的内容,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显示内容的悬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便很容易想到可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滑动到预设比例后悬停,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多个展示卡在展示页面中横向排列,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使之纵向排列。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背面包括评论信息,对比文件2公开了关联内容包括商品的新闻、推荐信息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得所述关联内容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有关的商品推荐信息、商品比较信息、商品评论信息、商品属性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商务中商品内容的提供系统,丰富页面结构,提高移动交互性,提高人机交互友好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便携式的手持终端通过浏览器实现搜索并提供搜索结果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120]段,图1-12):一种在便携式的手持终端通过浏览器实现搜索并提供搜索结果的方法和系统,具体为:
在一些实施例中客户计算机设备可以是移动手持计算设备;客户计算机设备通过浏览器获取搜索查询,搜索引擎服务器通过文本索引获取与搜索查询相关的多个搜索结果(相当于包括服务器和移动终端,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查询请求,根据所述查询请求获取多个查询结果);
搜索结果包括源文档或者源文档参考以及对源文档的静态表示,该静态表示可以是在获取搜索查询之后并且在源文档被搜索查询命中之后从源文档获取得到,源文档的静态表示的背面具有静态表示的关联信息,如图12所示可以是评论信息(相当于获取每个查询结果对应的关联结果,其中,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查询结果相关的关联内容);
如图11和12所示,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中包括多个展示卡,每个源文档的静态表示具有展示静态表示的面以及展示关联信息的面(相当于所述移动终端,用于提供展示页面,所述展示页面中包括多个展示卡片,每个展示卡片与一个对象对应,每个展示卡片包括第一面和第二面,在所述第一面中展示所述查询结果,在所述第二面中展示所述关联结果);
如果对占据图像输出设备中间位置的搜索结果源文档对应的静态表示进行了选中,那么源文档的静态表示将会从第一面切换到背面从而显示静态图形表示的反面,在一些实施例当中每次只要选择了静态表示的第一指定区域静态表示就会切换到反面。图6还示出了通过第一方向拉动切换条时,例如向左或向右,则显示下一张静态图形表示(相当于接收用户操作,并根据所述用户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显示所述第一面和/或第二面;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用户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显示所述第一面和/或第二面具体包括:如果所述用户的操作为点击操作,则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包括:所述展示卡片的所述第一面全部消失、所述第二面直接在所述展示卡片框中显示内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1)查询及展示对象为商品;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2)所述移动终端具体用于:在所述用户的操作为沿预设方向的滑动操作,且所述滑动操作的距离大于预设距离时,则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如果所述用户的操作为长按操作,则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3)所述移动终端还用于:在所述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之后,还包括:接收到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以及根据所述点击操作、长按操作或滑动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4)所述展示卡片进行翻转,将所述第二面翻转到所述第一面的上面,从而显示出所述第二面的内容;或者,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滑动到预设比例后悬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为如何更好地展示所查询商品的相关内容,提升用户使用体验,满足用户使用需求。
对于区别特征(1),将该技术方案用于对商品的查询,以满足实际应用的需要,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同时,设置触发按钮以进行相关操作,如设置收藏按钮以便于收藏,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使得所述关联结果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相关的触发按钮,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控制方法,涉及展示信息的切换,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5]-[0116],[0218]-[0225]段,图3和22):用户在输入窗口输入搜索词,控制器180根据搜索词搜索与搜索词相关的至少2个信息,并通过屏幕显示搜索结果,如图22所示,展示页面1和2分别为搜索词关联的内容,当用户向左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1切换为展示页面2,当用户向右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2返回展示页面1,而页面1的内容可能不会显示在页面2上(图22示出了1page即第一面,2page即第二面),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滑动方式实现不同页面的切换,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滑动必然带来位移,为了提升系统响应的精度,设定距离阈值,在滑动的前提下,判断实际滑动距离与阈值的关系,确定是否需要切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长按操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长按操作来判断是否切换页面,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3),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当用户向左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1切换为展示页面2,当用户向右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2返回展示页面1,即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一种具体的切换方式,同时,点击操作和长按操作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便很容易想到,使得所述移动终端还用于:在所述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之后,接收并根据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或长按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4),页面翻转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翻转的方式,使得所述展示卡片进行翻转,将所述第二面翻转到所述第一面的上面,从而显示出所述第二面的内容,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显示内容的悬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便很容易想到可控制所述展示卡片滑动到预设比例后悬停,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多个展示卡在展示页面中横向排列,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使之纵向排列。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背面包括评论信息,对比文件2公开了关联内容包括商品的新闻、推荐信息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得所述关联内容包括与所述商品查询结果有关的商品推荐信息、商品比较信息、商品评论信息、商品属性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9是与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方法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2中来回切换的第一页面和第二页面之间是上下页面的关系,这与本申请中的不同,例如,本申请中的第一页面和第二页面是正反面的关系,但是,这种不同并不影响将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通过滑动方式来回切换页面这一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并且,对比文件2中和本申请中的第一页面和第二页面均是不同的页面,在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不管两个不同的页面是分别作为正反面,还是两个不同的页面分别作为连续的上下页,都是将两个不同页面采用接续查看的方式进行连接,这样,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滑动方式来回切换两个接续页面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使得对比文件3中的第一页面和第二页面也通过滑动方式来回切换,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对比文件3中并不存在‘如何以便捷的方式对展示卡片的两面进行切换’的技术缺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对此,合议组需要指出的是,在之前的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从未指出对比文件3中存在“如何以便捷的方式对展示卡片的两面进行切换”的技术缺陷,也未指出因此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因此,关于复审请求人的这一点意见陈述,其争辩的对象事实上并不存在。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获得动机从而将对比文件2中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具体可参见前面的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2)虽然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通过点击操作、长按操作等多种从第二面切回第一面的方式,但是,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当用户向左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1切换为展示页面2,当用户向右轻弹滑动时,由展示页面2返回展示页面1,即,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一种具体的切换方式,而点击操作或长按操作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便很容易想到,在所述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一面切换至所述第二面之后,接收并根据所述用户的点击操作或长按操作,控制所述展示卡片从所述第二面切换至所述第一面,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结合后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是不同的,对此,合议组需要指出,一方面,在之前的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并非仅依据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便得到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中还包括公知常识,因此,如缺失了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结合所得到的技术方案自然也就与本申请不同;另一方面,复审通知书中将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结合,结合的仅是所需要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将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所有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所有技术特征均结合在一起,因此,如将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中不需要的技术特征也均结合,那么所形成的技术方案自然也就与本申请不同。至于应当如何正确结合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体请参见前面的评述,在此也不再赘述。另外,合议组在评述创造性时,是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出发,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能力出发,并非“事后诸葛亮”。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均不能被接受。
合议组现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