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及基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74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997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1096.7
申请日:2016-01-18
复审请求人:中磊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绍芹
合议组组长:王琼
参审员:张新宇
国际分类号:H04W72/04,H04W88/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包括该区别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产生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1096.7,名称为“一种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及基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磊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104974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2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36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用于一基站,其特征在于,该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包括:
计算一用户设备当前的一下行速率;
获得该用户设备当前的一业务类型;以及
依据该下行速率以及该业务类型,决定是否分配一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依据该下行速率以及该业务类型,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的步骤包括:
当该下行速率大于一速率门限,且该业务类型是TCP业务时,决定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的步骤还包括:依据一服务器端的一TCP窗使用率决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的步骤包括:
当该下行速率大于一速率门限,该业务类型是TCP业务,且该TCP窗使用率大于一使用率门限时,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的步骤还包括:依据该用户设备的一信号质量决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的步骤包括:
当该下行速率大于一速率门限,该业务类型是TCP业务,且该信号质量大于一信号质量门限时,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的步骤包括:
在一预授权时间内,每隔一固定周期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上行授权的大小,足以使得该用户设备上行传输ACK/NACK封包。
9. 一种基站,其特征在于,该基站包括:
一参数计算单元,用来计算一用户设备当前的一下行速率;
一参数配置单元,用来获得该用户设备当前的一业务类型;
一预授权用户选择单元,用来依据该下行速率以及该业务类型,决定是否分配一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以及
一用户预调度单元,用来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基站,其特征在于,当该下行速率大于一速率门限,且该业务类型是TCP业务时,该预授权用户选择单元决定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基站,其特征在于,该参数配置单元还用来获得一服务器端的一TCP窗使用率,该预授权用户选择单元还依据该TCP窗使用率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基站,其特征在于,当该下行速率大于一速率门限,该业务类型是TCP业务,且该TCP窗使用率大于一使用率门限时,该预授权用户选择单元决定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基站,其特征在于,该参数计算单元还用来计算该用户设备的一信号质量,该预授权用户选择单元还依据该信号质量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基站,其特征在于,当该下行速率大于一速率门限,该业务类型是一TCP业务,且该信号质量大于一信号质量门限时,该预授权用户选择单元决定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基站,其特征在于,该用户预调度单元在一预授权时间内,每隔一固定周期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基站,其特征在于,该上行授权的大小,足以使得该用户设备上行传输ACK/NACK封包。”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确定用户设备是否具有向基站发送的上行突发的方式不同。根据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用户设备是否具有向基站发送的上行冲突。而该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公开,将对比文件1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16是与权利要求1-8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以及单元化实现基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9-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9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9中,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0。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确定用户设备是否具有向基站发送的上行突发的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中是根据计算的用户设备当前的下行速率以及获得的该用户设备当前的业务类型来确定,而对比文件1中则是反映UE是否存在向基站发送突发上行数据的可能性的业务属性信息;(2)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的步骤还包括:依据一服务器端的一TCP窗使用率决定;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的步骤包括:当该下行速率大于一速率门限,该业务类型是TCP业务,且该TCP窗使用率大于一使用率门限时,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更准确地预测是否需要发送预授权资讯,以避免空口上行资源浪费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用于一基站,其特征在于,该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包括:
计算一用户设备当前的一下行速率;
获得该用户设备当前的一业务类型;以及
依据该下行速率以及该业务类型,决定是否分配一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其中,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的步骤还包括:依据一服务器端的一TCP窗使用率决定;以及
其中,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的步骤包括:
当该下行速率大于一速率门限,该业务类型是TCP业务,且该TCP窗使用率大于一使用率门限时,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的步骤还包括:依据该用户设备的一信号质量决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的步骤包括:
当该下行速率大于一速率门限,该业务类型是TCP业务,且该信号质量大于一信号质量门限时,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的步骤包括:
在一预授权时间内,每隔一固定周期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上行授权的大小,足以使得该用户设备上行传输ACK/NACK封包。
6. 一种基站,其特征在于,该基站包括:
一参数计算单元,用来计算一用户设备当前的一下行速率;
一参数配置单元,用来获得该用户设备当前的一业务类型;
一预授权用户选择单元,用来依据该下行速率以及该业务类型,决定是否分配一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以及
一用户预调度单元,用来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其中,该参数配置单元还用来获得一服务器端的一TCP窗使用率,该预授权用户选择单元还依据该TCP窗使用率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以及
其中,当该下行速率大于一速率门限,该业务类型是TCP业务,且该TCP窗使用率大于一使用率门限时,该预授权用户选择单元决定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基站,其特征在于,该参数计算单元还用来计算该用户设备的一信号质量,该预授权用户选择单元还依据该信号质量决定是否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站,其特征在于,当该下行速率大于一速率门限,该业务类型是一TCP业务,且该信号质量大于一信号质量门限时,该预授权用户选择单元决定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基站,其特征在于,该用户预调度单元在一预授权时间内,每隔一固定周期分配该上行授权至该用户设备。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基站,其特征在于,该上行授权的大小,足以使得该用户设备上行传输ACK/NACK封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基于现有技术中基站调度UE上行传输需要较大的时延而提出的,发明构思也都是预测UE是否具有向基站发送的上行突发,当具有时,向UE分配上行授权,不用等待UE发送SR,缩短了基站和UE之间的空口时延。从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发明构思、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上来看,两者是完全相同的。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以UE的当前的业务类型和下行速率来确定是否存在向基站发送上行传输,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7段):只要能够反映UE是否存在突发上行数据的可能性的任意信息均可以用于实现本实施例的技术方案。TCP窗使用率的情况,可表明用户设备需要反馈关于存放的数据的ACK/NACK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当下行速率大于一速率门限,业务类型是TCP业务,且该TCP窗使用率大于一使用率门限时,分配上行授权至用户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104974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上行授权信息发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上行预调度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0004]、[0023]-[0031]段):UE时常需要突发性地向基站发送数据,例如UE在与网络侧设备进行文本传输协议FTP业务时(即业务类型),需要突发性地向基站发送反馈ACK消息。基站可以获取UE的业务属性信息,该业务属性信息可以反映UE是否存在向基站发送突发上行数据的可能性;只要能够反映UE是否存在突发上行数据的可能性的任意信息均可以用于实现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基站若根据获取的业务属性信息,获知UE可能发送突发上行数据,则基站可以不用等待UE发送SRI,而可以对UE进行上行预调度处理;例如基站可以向UE发送UL Grant消息,UE在接收该UL Grant消息后,如果有突发上行数据,则可以直接向基站发送突发上行数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0039]段),基站可以根据业务质量类别标识信息QCI,确定UE可能发送突发上行数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计算用户设备当前的下行速率,且当三个条件:下行速率大于一速率门限,业务类型是TCP业务,且该TCP窗使用率大于一使用门限同时成立时,分配上行授权至用户设备,对比文件1是根据业务属性信息分配上行授权给用户设备。针对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预测UE即将发送ACK/NACK的准确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涉及利用业务属性信息如FTP业务或业务质量类别标识信息QCI来判断UE有发送ACK/NACK的可能性。其中的FTP业务表示一种业务类型,表示不同业务质量的QCI则意味着终端是否需要反馈ACK/NACK以保障业务质量,即该QCI也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业务类型,因而对比文件1实质上仅公开了根据业务类型来确定UE发送ACK/NACK的可能性。其次,虽然本领域公知FTP业务具有较高的下行速率,但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对该下行速率进行计算,更未公开将该下行速率与一速率门限进行比较来确定UE反馈ACK/NACK的可能性。最后,虽然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只要能够反映UE是否存在突发上行数据的可能性的任意信息均可以用于实现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上下文公开的内容可知,该“任意信息”涉及的仅是业务属性信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利用TCP窗使用率这样的表征基站端的TCP buffer所存数据量的大小的参数,来预测UE反馈ACK/NACK的可能性。综上,对比文件1未给出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启示。另外,目前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理由,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提高预测UE即将发送ACK/NACK的准确性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基站,其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相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0也相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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