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玻璃组合物以及玻璃组合物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13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56907
优先权日:2005-08-15
申请(专利)号:201410287363.8
申请日:2006-08-04
复审请求人:安瀚视特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凯
合议组组长:李银锁
参审员:李艳琴
国际分类号:C03C3/11;G02F1/1333;G09F9/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将实施例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中形成新的技术方案,而从整体来看,该技术方案记载在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则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87363.8,名称为“玻璃组合物以及玻璃组合物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为安瀚视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6年8月4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8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0日以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2014年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3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有源矩阵型液晶显示装置用玻璃基板,其包含玻璃组合物,其中,所述玻璃组合物以质量%计,含有
SiO2:40~70%、
B2O3:5~20%、
Al2O3:10~25%、
MgO:0~10%、
CaO:0~20%、
SrO:0~20%、
BaO:0~10%,
进而含有多于0.06%的R2O、多于0%且1.5%以下的Cl,且热膨胀系数为29×10-7/℃至44×10-7/℃,其中,所述R为从Li、Na及K中选择的至少一种,以质量%计,Li2O处于0~0.07%的范围,Na2O处于0~1.0%的范围,K2O处于0.05~1.5%的范围,K2O含有率为Na2O含有率的2倍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SrO的含有率处于0~4%的范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R2O的含有率处于超过0.07%的范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R2O的含有率处于超过0.06%且1.5%以下的范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Na2O的含有率处于0~0.5%的范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Li2O的含有率处于0.015~0.07%的范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SiO2处于58~70%的范围,B2O3处于8~13%的范围,Al2O3处于13~20%的范围,MgO处于1~5%的范围,CaO处于1~10%的 范围,SrO处于0~4%的范围,BaO处于0~1%的范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SiO2处于57~65%的范围,B2O3处于5~12%的范围,Al2O3处于10~20%的范围,MgO处于5~10%的范围,CaO处于0~10%的范围,SrO处于0~10%的范围。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SiO2处于60~65%的范围,B2O3处于5~12%的范围,Al2O3处于10~20%的范围,MgO处于0~5%的范围,CaO处于1~6%的范围,SrO处于0~10%的范围,BaO处于0~1%的范围。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B2O3处于9~12%的范围,Al2O3处于10~15%的范围,MgO处于1~5%的范围。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SiO2处于56~65%的范围,B2O3处于5~12%的范围,Al2O3处于10~18%的范围,MgO处于0~5%的范围,CaO处于1~10%的范围,SrO处于1~10%的范围,BaO处于0~1%的范围。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MgO处于2~5%的范围,SrO处于3~10%的范围。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SiO2处于56~60%的范围,B2O3处于5~12%的范围,Al2O3处于10~18%的范围,MgO处于0~5%的范围,CaO处于1~6%的范围,SrO处于1~6%的范围,BaO处于3~10%的范围。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SiO2处于58~64%的范围,B2O3处于8~12%的范围,Al2O3处于5~18%的范围,MgO处于1~10%的范围,CaO处于2~10%的范围,SrO处于1.5~4.5%的范围,BaO处于1~5%的范围。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Al2O3处于15~18%的范围,MgO处于1~5%的范围,CaO处于3~8%的范围,SrO处于2~4%的范围,BaO处于1~4%的范围。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其中,以质量%计,MgO处于1~ 2%的范围。
17. 一种有源矩阵型液晶显示装置用玻璃基板的制造方法,所述有源矩阵型液晶显示装置用玻璃基板包含将玻璃原料熔融而得到的玻璃组合物,其中,所述玻璃组合物以质量%计,含有
SiO2:40~70%、
B2O3:5~20%、
Al2O3:10~25%、
MgO:0~10%、
CaO:0~20%、
SrO:0~20%、
BaO:0~10%,
调合所述玻璃原料,以使进而含有多于0.06%的R2O,且热膨胀系数为29×10-7/℃至44×10-7/℃,且将氯化物用作所述玻璃原料的一部分,其中,所述R为从Li、Na及K中选择的至少一种,以质量%计,Li2O处于0~0.07%的范围,Na2O处于0~1.0%的范围,K2O处于0.05~1.5%的范围,K2O含有率为Na2O含有率的2倍以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玻璃基板的制造方法,其中,以质量%计,所述玻璃组合物中的SrO的含有率处于0~4%的范围。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玻璃基板的制造方法,其中,以质量%计,所述玻璃原料中的所述氯化物的含有率处于多于0%且1.5%以下的范围。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玻璃基板的制造方法,其中,以质量%计,所述玻璃原料中的所述氯化物的含有率处于超过0.09%且1.5%以下的范围。
2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玻璃基板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玻璃原料中的所述氯化物为碱金属氯化物及/或碱土类金属氯化物。
22.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玻璃基板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玻璃原料中的所述氯化物为氯化钾。
23.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玻璃基板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玻璃原料中的所述氯化物为从氯化镁、氯化钙、氯化锶以及氯化钡中选择的至少一种化合物。
24. 一种有源矩阵型液晶显示装置,其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基板。”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在2017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在权利要求1、17中加入了新的技术特征“热膨胀系数为29×10-7/℃至44×10-7/℃”,该技术特征未明确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本申请仅实施例给出多个热膨胀系数的点值,比如实施例14 的29×10-7/℃、实施例21的44×10-7/℃,本申请中并未记载热膨胀系数的数值范围,而将其概括为“热膨胀系数为29×10-7/℃至44×10-7/℃”属于二次概括,超出了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因此该增加的技术特征无法由原申请文件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17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17的权利要求2-16、18-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阐述了相关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强调:申请中并未记载热膨胀系数的数值范围,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小的热膨胀系数”未记载热膨胀系数的具体范围,同时也不能认为其对应热膨胀系数的范围,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热膨胀系数有29×10-7/℃和44×10-7/℃这样的点值,并未给出具体的范围,而将其概括为热膨胀系数为29×10-7/℃至44×10-7/℃属于二次概括,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所记载的范围。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2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4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和17中的“热膨胀系数为29×10-7/℃至44×10-7/℃”修改为“热膨胀系数为29×10-7/℃、33×10-7/℃、34×10-7/℃、35×10-7/℃、37×10-7/℃、38×10-7/℃、39×10-7/℃、40×10-7/℃、41×10-7/℃、42×10-7/℃或44×10-7/℃”。复审请求人指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7分别为:
“1. 一种有源矩阵型液晶显示装置用玻璃基板,其包含玻璃组合物,其中,所述玻璃组合物以质量%计,含有
SiO2:40~70%、
B2O3:5~20%、
Al2O3:10~25%、
MgO:0~10%、
CaO:0~20%、
SrO:0~20%、
BaO:0~10%,
进而含有
多于0.06%的R2O、多于0%且1.5%以下的Cl,且热膨胀系数为29×10-7/℃、33×10-7/℃、34×10-7/℃、35×10-7/℃、37×10-7/℃、38×10-7/℃、39×10-7/℃、40×10-7/℃、41×10-7/℃、42×10-7/℃或44×10-7/℃,其中,所述R为从Li、Na及K中选择的至少一种,以质量%计,Li2O处于0~0.07%的范围,Na2O处于0~1.0%的范围,K2O处于0.05~1.5%的范围,K2O含有率为Na2O含有率的2倍以上。
17. 一种有源矩阵型液晶显示装置用玻璃基板的制造方法,所述有源矩阵型液晶显示装置用玻璃基板包含将玻璃原料熔融而得到的玻璃组合物,其中,
所述玻璃组合物以质量%计,含有
SiO2:40~70%、
B2O3:5~20%、
Al2O3:10~25%、
MgO:0~10%、
CaO:0~20%、
SrO:0~20%、
BaO:0~10%,
调合所述玻璃原料,以使进而含有多于0.06%的R2O,且热膨胀系数为29×10-7/℃、33×10-7/℃、34×104/℃、35×10-7/℃、37×10-7/℃、38×104/℃、39×10-7/℃、40×10-7/℃、41×10-7/℃、42×10-7/℃或44×10-7/℃,且将氯化物用作所述玻璃原料的一部分,其中,所述R为从Li、Na及K中选择的至少一种,以质量%计,Li2O处于0~0.07%的范围,Na2O处于0~1.0%的范围,K2O处于0.05~1.5%的范围,K2O含有率为Na2O含有率的2倍以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经合议组核实,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2014年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3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2。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将实施例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中形成新的技术方案,而从整体来看,该技术方案记载在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则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1-24
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中已经将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7中的“热膨胀系数为29×10-7/℃至44×10-7/℃”技术特征删除,并基于说明书实施例中有关热膨胀系数的数值,将其修改为“热膨胀系数为29×10-7/℃、33×10-7/℃、34×10-7/℃、35×10-7/℃、37×10-7/℃、38×10-7/℃、39×10-7/℃、40×10-7/℃、41×10-7/℃、42×10-7/℃或44×10-7/℃”。经合议组核实,所述热膨胀系数的数值记载在相关实施例中。因此针对所述技术方案,所述修改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2-16、24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8-23引用了权利要求17。因此,基于前面对权利要求1和17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24也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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