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反射型显示面板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95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3459
优先权日:2012-08-21
申请(专利)号:201380026418.3
申请日:2013-08-19
复审请求人:凸版印刷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志伟
合议组组长:朱宇澄
参审员:胡婉约
国际分类号:G02F1/167,G02B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6418.3,名称为“反射型显示面板及其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月11日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申请人为凸版印刷株式会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165338A,公布日期为2011年08月24日。
审查过程中还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参考文献和公知证明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7-322602A,公开日期为2007年12月13日;
参考文献1:WO2012/108431A1,公开日期为2012年08月16日;
参考文献2:CN102483553A,公开日期为2012年05月30日;
参考文献3:CN102393592A,公开日期为2012年03月28日;
参考文献4:WO2011/155446A1,公开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
公知证明文件1:《包装印刷技术》,霍李江著,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11年09月;
公知证明文件2:《数字印刷原理与工艺》,张逸新著,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06月;
公知证明文件3:《电子墨水与电子纸》,赵晓鹏,郭慧林,王建平编著,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2-13页。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反射型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其为至少依次具有基板、第一电极层、反射显示层、第二电极层、基材及油墨定影层的反射型显示面板,
其中,在所述油墨定影层上具备多个通过使用由颜料、分散剂、第一粘合剂树脂及溶剂构成的着色组合物而形成的着色部和非着色部,
对应于所述第一电极层的驱动单元配置所述着色部和所述非着色部,
所述着色部中含有的颜料与所述第一粘合剂树脂之比以重量比计为1:9~5:5的范围,
所述着色组合物含有所述着色组合物中的19%~40%的除溶剂以外的成分,
所述分散剂为选自烷基苯磺酸钠、聚脂肪酸盐、脂肪酸盐烷基磷酸盐、四烷基铵盐、聚氧乙烯烷基醚、有机颜料衍生物及聚酯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一电极层的驱动单元接触于显示层的面的面积与各所述着色部未接触于油墨定影层的面的面积比为25%~90%,
所述反射显示层通过利用第二粘合剂树脂对微胶囊进行固定而构成,所述微胶囊含有黑色粒子和白色粒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射型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粘合剂树脂为选自丙烯酸系树脂、环氧系树脂、酚醛清漆系树脂及三聚氰胺系树脂中的1种以上的固化性树脂。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反射型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粘合剂树脂的质均分子量为500~10000。
4.一种反射型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为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反射型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中,利用喷墨法形成所述着色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油墨定影层上形成着色部和非着色部,对应于第一电极层的驱动单元配置着色部和非着色部;(2)着色组合物含有所述着色组合物中的19%~40%的除溶剂以外的成分;(3)第一电极层的驱动单元接触显示层的面积与各着色部未接触于油墨定影层的面积比25-90%;(4)反射显示层通过利用第二粘合剂树脂对微胶囊进行固定而构成,所述微胶囊含有黑色粒子和白色粒子。区别技术特征(1)至(4)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反射型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凸版印刷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对于技术特征“所述分散剂为选自烷基苯磺酸钠、聚脂肪酸盐、脂肪酸盐烷基磷酸盐、四烷基铵盐、聚氧乙烯烷基醚、有机颜料衍生物及聚酯中的至少一种”既没有公开也没有教示。(2)由对比文件2的记载也不可能教示得到“所述着色组合物含有所述着色组合物中的19%~40%的除溶剂以外的成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由于提到“所述着色组合物含有所述着色组合物中的19%的除溶剂以外的成分”而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规定;还指出即使复审申请人修改上述权利要求,以克服该问题,例如“所述着色组合物含有所述着色组合物中的10%~40%”,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依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显示面板及其显示层均是反射型的,而且反射显示层通过利用第二粘合剂树脂对微胶囊进行固定而构成,所述微胶囊含有黑色粒子和白色粒子,而不是液晶显示装置;2)还包括油墨定影层,并在其上形成着色部和非着色部,对应于第一电极层的驱动单元还配置非着色部;3)第一电极层的驱动单元接触于显示层的面的面积与各着色部未接触于油墨定影层的面的面积比为25-90%。。区别技术特征1)至3)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反射型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至少公开了分散剂可以选自聚氧乙烯烷基醚和聚酯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1-92段)。至于其余分散剂的可选组分,其均是本领域的常用分散剂组分,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能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2)“所述着色组合物含有所述着色组合物中的19%的除溶剂以外的成分”属于修改超范围的技术特征,不能作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即使19%的数值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即该数值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将该数值范围修改为20%~30%,这也不能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这是因为: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该数值取18.37%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该技术特征的差距仅有不到2%。申请文件中仅记载有优选10%~40%、更优选为20%~30%的内容,也就是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以下特征“所述第一粘合剂树脂含有下述通式(I)的三聚氰胺化合物,式中,R1、R2、R3分别为氢原子、羟甲基、烷氧基甲基、烷氧基正丁基,R4、R5、R6分别为羟甲基、烷氧基甲基、烷氧基正丁基”,还将权利要求2的区别特征修改为“所述第一粘合剂树脂还含有选自丙烯酸系树脂、环氧系树脂、以及酚醛清漆系树脂中的1种以上的固化性树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反射型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其为至少依次具有基板、第一电极层、反射显示层、第二电极层、基材及油墨定影层的反射型显示面板,
其中,在所述油墨定影层上具备多个通过使用由颜料、分散剂、第一粘合剂树脂及溶剂构成的着色组合物而形成的着色部和非着色部,
所述第一粘合剂树脂含有下述通式(I)的三聚氰胺化合物,
式中,R1、R2、R3分别为氢原子、羟甲基、烷氧基甲基、烷氧基正丁基,R4、R5、R6分别为羟甲基、烷氧基甲基、烷氧基正丁基,
对应于所述第一电极层的驱动单元配置所述着色部和所述非着色部,
所述着色部中含有的颜料与所述第一粘合剂树脂之比以重量比计为1:9~5:5的范围,
所述着色组合物含有所述着色组合物中的19%~40%的除溶剂以外的成分,
所述分散剂为选自烷基苯磺酸钠、聚脂肪酸盐、脂肪酸盐烷基磷酸盐、四烷基铵盐、聚氧乙烯烷基醚、有机颜料衍生物及聚酯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一电极层的驱动单元接触于显示层的面的面积与各所述着色部未接触于油墨定影层的面的面积比为25%~90%,
所述反射显示层通过利用第二粘合剂树脂对微胶囊进行固定而构成,所述微胶囊含有黑色粒子和白色粒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射型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粘合剂树脂还含有选自丙烯酸系树脂、环氧系树脂、以及酚醛清漆系树脂中的1种以上的固化性树脂。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反射型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粘合剂树脂的质均分子量为500~10000。
4.一种反射型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为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反射型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中,利用喷墨法形成所述着色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2014年11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4依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反射型显示面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彩色液晶显示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87段及附图1-4):其构造是将滤色片1与TFT基板等的电极基板2对置形成间隙部3,向该间隙部3内填入液晶化合物L,用密封材料4将其周围密封。滤色片1的构造是在透明基板5上,从离透明基板5近的一侧依次层叠为使像素间的边界部遮光而形成为规定图案的遮光部6、为形成各种像素而将多种颜色(一般指R(红)、G(绿)、B(蓝)这3种原色)按规定顺序排列的像素部7、保护膜8和透明膜电极9(参见说明书第3段)。
附图2是表示本发明的滤色片的一实例(滤色片103)的纵剖面图。该滤色片103具有:在透明基板5以规定图案形成的遮光部6、在该遮光部上以规定的图案形成的像素7(7R、7G、7B)、以覆盖该像素的方式形成的保护膜8。另外,在保护膜8上形成有液晶驱动用的透明电极膜9(参见说明书第180段)。该像素可以利用喷墨方式形成(参见说明书第187段)。
滤色片用喷墨墨液组合物包含(A)含有C.I.颜料蓝15:6以及C.I.颜料紫23的颜料、(B)含有聚烯丙基胺衍生物的颜料分散剂、(C)热固性粘合剂以及(D)有机溶剂(参见说明书第44段)。以成为表2所示的配合比例的方式,使用上述所得的PB15:6(C.I.颜料蓝15:6)颜料分散液、及PV23(C.I.颜料紫23)颜料分散液,再加入溶剂与上述粘合剂溶液而充分混合,得到实施例1~3的滤色片用喷墨墨液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261段)。参考实施例1可知:颜料与粘合剂的重量比为3.78:12.32,即1:3.26;溶剂所占重量比为81.63%,除溶剂以外的成分所占重量比则为18.37%。
对于颜料分散剂而言,为了使颜料良好的分散而配合在墨液中,本发明所使用的颜料分散剂是含有聚烯丙基胺衍生物的颜料分散剂,能使喷墨墨液组合物的粘度稳定性变好(参见说明书第62段)。作为颜料分散剂,可以只含有上述聚烯丙基胺衍生物,还可以含有其他颜料分散剂。作为其他颜料分散剂,例如可以使用阳离子系、阴离子系、非离子系、两性、硅酮系、氟系等表面活性剂。作为高分子表面活性剂,例如可以举出聚氧乙烯烷基醚类;脂肪酸改性聚酯类等(参见说明书第91-92段)。
作为热固性粘合剂,通常使用在1分子中具有2个以上热固性官能团的化合物与固化剂的组合。作为在1分子中具有2个以上热固性官能团的化合物,通常使用在1分子中具有2个以上环氧基的环氧化合物,更优选2~20个环氧基的环氧化合物(含有称作环氧树脂的物质)(参见说明书第96-97段)。通过将式(3)所示单体用作粘合性环氧化合物的结构单元,能够向由本发明的喷墨墨液形成的固化涂膜赋予充分的硬度以及透明性。上述式(3)所示单体具体可以例示丙烯酸甲酯等(参见说明书第110-111段)。作为多官能环氧化合物还例如可以使用苯酚酚醛清漆型环氧树脂、邻甲酚酚醛清漆型环氧树脂等(参见说明书第128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粘合剂树脂可选自环氧系树脂、环氧系树脂与丙烯酸系树脂的组合、环氧系树脂与酚醛清漆系树脂的组合中的一种。
经比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电极基板2即在基板上设置像素电极层的结构,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板和第一电极层,对比文件2中的液晶层3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层,对比文件2中的透明膜电极9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电极层,对比文件2中的透明基板5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材,对比文件2中的像素7R、7G、7B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着色部,为了驱动着色部对应的显示单元,对应于电极基板2的电极层的驱动单元必然配置着色部;对比文件2中的滤色片用喷墨墨液组合物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着色组合物,对比文件2中的(C)热固性粘合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粘合剂树脂,对比文件2中关于颜料和第一粘合剂树脂之比落入权利要求1中的数值范围1:9~5:5的范围,对比文件2中关于着色组合物中除溶剂以外的成分所占比的数值落入权利要求1中的数值范围10%~40%;对比文件2中的聚氧乙烯烷基醚类和脂肪酸改性聚酯类属于权利要求1中的聚氧乙烯烷基醚和聚酯。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显示面板及其显示层均是反射型的,而且反射显示层通过利用第二粘合剂树脂对微胶囊进行固定而构成,所述微胶囊含有黑色粒子和白色粒子,而不是液晶显示装置;2)还包括油墨定影层,并在其上形成着色部和非着色部,对应于第一电极层的驱动单元还配置非着色部;3)第一电极层的驱动单元接触于显示层的面的面积与各着色部未接触于油墨定影层的面的面积比为25-90%;4)着色组合物含有的除溶剂以外的成分占所述着色组合物中的19%~40%;5)所述第一粘合剂树脂含有下述通式(I)的三聚氰胺化合物,
式中,R1、R2、R3分别为氢原子、羟甲基、烷氧基甲基、烷氧基正丁基,R4、R5、R6分别为羟甲基、烷氧基甲基、烷氧基正丁基。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减少用户眼睛的负担;2)快速吸收油墨,增加透过率从而提高显示亮度;3)避免色彩度过于降低和混色;4)避免油墨混色或者形状不良;5)避免油墨浓度不均以及耐溶剂性、耐热性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液晶显示装置的技术方案。而为了减少用户眼睛的负担而采用反射型电泳显示面板、以及反射显示层中的微胶囊、黑白粒子、粘合剂树脂结构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2中的具体结构以及滤色片结构均可以应用于反射型电泳显示面板,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为了减少用户眼睛的负担,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反射型电泳显示面板、且利用第二粘合剂树脂对含有黑色粒子和白色粒子的微胶囊进行固定而构成反射显示层,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常规的喷墨印刷工艺中为了快速吸收油墨,往往会对将要进行喷墨印刷的基材表面进行处理,例如在其表面涂覆特定的涂料(即油墨定影层),并在其上形成油墨材质的着色部是喷墨印刷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参见公知证明文件1的第159页第2段,公知证明文件2的第115页第2段-第116页第2段),而为了增加透过率、提高显示亮度而在滤色片中设置非着色部是显示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驱动非着色部而将其对应于第一电极层的驱动单元配置,这属于常规的显示驱动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为了快速吸收油墨和增加透过率从而提高显示亮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在显示面板的滤色片中设置油墨定影层并在其上形成着色部和非着色部,对应于第一电极层的驱动单元还配置非着色部,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说明书第47段记载:第一电极层的驱动单元接触于显示层的面的面积与各着色部未接触于油墨定影层的面的面积比即像素内着色部区域所占的比例。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像素内着色部区域所占的比例,这是因为当该比例过小时,由于未被着色部覆盖的部分的影像,色彩度降低较为明显;当该比例过大时,易于在喷墨印刷法中发生各着色部之间的接触即混色。至于选取该比例为25-90%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参考文献2的摘要中公开了滤色器和像素重叠的面积为像素面积的50%,参考文献3的摘要公开了彩色滤光层暴露一部分像素区,即该比例<>
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分散剂选自除对比文件2公开的聚氧乙烯烷基醚和聚酯外的其他成分,即烷基苯磺酸钠、聚脂肪酸盐、脂肪酸盐烷基磷酸盐、四烷基铵盐、有机颜料衍生物,其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分散剂组分,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油墨中除溶剂以外的成分即不挥发成分,当不挥发成分占比过低时,着色成分相对减少,油墨液量增大导致油墨流动性增加,引起相邻着色部之间相接触所导致的混色的可能性增高;当油墨中含有的不挥发成分占比过高时,着色成分相对地增加,滴加的油墨液量减少造成油墨流动性不足,在油墨液滴之间可能产生空隙,因而引起形状不良。至于油墨中不挥发成分占比的具体数值,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例如10%至40%之间)内进行适当地调整和选择。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着色组合物含有的除溶剂以外的成分占所述着色组合物中的18.37%,已经落入本申请10%~40%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其同样可以实现本申请避免油墨混色以及形状不良的技术效果;而且虽然其不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19%~40%的数值范围内,但是与该数值范围非常接近。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除溶剂以外的成分占所述着色组合物中的18.37%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该占比数值进行适当地微小的调整,例如19%~40%之间,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当选择油墨的粘合剂树脂材料时,需要考虑其质均分子量:当粘合剂树脂的质均分子量过大时,在着色层的干燥工序时会发生油墨的流动性不足、着色区域内的浓度不均;当粘合剂树脂的质均分子量过小时,无法满足滤色器所要求的耐溶剂性、耐热性等物性。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第一粘合剂树脂可选自环氧系树脂、环氧系树脂与丙烯酸系树脂。三聚氰胺系树脂与上述三种树脂性质类似,并且,环氧系树脂、丙烯酸系树脂、酚醛清漆系树脂与三聚氰胺系树脂或其组合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油墨中的粘合剂树脂材料,其质均分子量大致在本申请500~10000的优选范围内,因此同样能够避免油墨浓度不均以及耐溶剂性、耐热性差。至于具体的粘合剂树脂材料及其分子结构选择,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地选择。例如,在三聚氰胺化合物的通式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粘性、溶解性等实际要求调整三聚氰胺化合物的分子结构,将与三聚氰胺分子末端的N原子结合的H原子置换成羟甲基、烷氧基甲基、烷氧基正丁基,从而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限定的通式结构,进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上述通式的三聚氰胺系树脂作为第一粘合剂树脂,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除溶剂以外的成分所占的比例18.37%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该技术特征的下限19%的差距不到2%,但是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表2和表4所示可知,例如将油墨C与油墨E进行比较,其不挥发成分(即除溶剂以外的成分)的量分别为19%和17%,差距也仅是2%,但是在反射率、颜色重现性的评价中两者的差别是很大的。因而,根据本发明的上述技术特征发挥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不可预料的技术效果,由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是不可能教示得到本发明的“所述着色组合物含有所述着色组合物中的19%~40%的除溶剂以外的成分”的技术特征及其所发挥的技术效果的。
2)关于根据上述修改追加的“所述第一粘合剂树脂含有特定通式的三聚氰胺化合物”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任何公开,当然也没有任何的教示。进而,虽然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但可以认为通过使用三聚氰胺系树脂,可以提高油墨的粘度稳定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滤色片用喷墨墨液组合物中除溶剂以外的成分所占重量比则为18.37%(参见说明书第24页表2的实施例1)。本申请文件中仅记载有优选10%~40%、更优选为20%~30%的内容,还公开了几个实施例的油墨中不挥发成分占比9%、12%和17%(可参见说明书第63段,第93段表2的油墨D、E和H)。也就是说不挥发成分占比为19%仅是一个可行的中间值,不挥发成分占比<19%也是可行且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而且本申请并未记载该比例到达19%时,相对于其他数值,将产生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该数值,而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油墨c与油墨e的不挥发成分的量差距仅是2%,但是在反射率、颜色重现性的评价中两者的差别是很大的”的观点,此外,由本申请说明书第93段表2可知:油墨c与油墨e除了不挥发成分比例相差2%,其粘合剂树脂添加量及比例、溶剂添加量、颜料>19%也是可行且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而且本申请并未记载该比例到达19%时,相对于其他数值,将产生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该数值,而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油墨c与油墨e的不挥发成分的量差距仅是2%,但是在反射率、颜色重现性的评价中两者的差别是很大的”的观点,此外,由本申请说明书第93段表2可知:油墨c与油墨e除了不挥发成分比例相差2%,其粘合剂树脂添加量及比例、溶剂添加量、颜料>
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粘合剂树脂可选自环氧系树脂、环氧系树脂与丙烯酸系树脂的组合、环氧系树脂与酚醛清漆系树脂的组合中的一种。尽管对比文件2未公开第一粘合剂树脂含有特定通式的三聚氰胺化合物,但是,如前所述,三聚氰胺系树脂与上述三种树脂性质类似,环氧系树脂、丙烯酸系树脂、酚醛清漆系树脂与三聚氰胺系树脂或其组合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油墨中的粘合剂树脂材料,其质均分子量大致在500~10000内,也可以获得提高油墨的粘度稳定性的技术效果。至于具有特定通式的三聚氰胺化合物,如前所述,在三聚氰胺化合物的通式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粘性、溶解性等实际要求调整三聚氰胺化合物的分子结构,从而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限定的通式结构,进而第一粘合剂树脂选自上述特定通式的三聚氰胺系树脂,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本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当第一粘合剂树脂含有上述特定通式的三聚氰胺化合物时将产生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第一粘合剂树脂采用上述特定通式的三聚氰胺化合物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作为第一粘合剂树脂,而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第一粘合剂树脂还含有选自丙烯酸系树脂、环氧系树脂、以及酚醛清漆系树脂中的1种以上的固化性树脂”。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粘合剂树脂可选自环氧系树脂、环氧系树脂与丙烯酸系树脂的组合、环氧系树脂与酚醛清漆系树脂的组合中的一种。如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5)的评述部分所述,三聚氰胺系树脂与上述三种树脂性质类似,环氧系树脂、丙烯酸系树脂、酚醛清漆系树脂中的一种或多种与三聚氰胺系树脂组合,一起构成的粘合剂树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油墨中的粘合剂树脂材料,采用该粘合剂树脂作为第一粘合剂树脂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不能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粘合剂树脂的质均分子量为500~10000”。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多官能环氧化合物的聚苯乙烯换算的重均分子量以小于与之组合的粘合性环氧化合物为条件,优选在4,000以下,特别优选在3,000以下(参见说明书第125段)。可将上述粘合性环氧化合物的重均分子量设定在10,000以下(参见说明书第127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反射型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为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反射型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中,利用喷墨法形成所述着色部。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反射型显示面板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彩色液晶显示装置的制造方法以及滤色片利用喷墨方式形成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7段等)。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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