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处理方法以及与多功能加氢处理器相关的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加氢处理方法以及与多功能加氢处理器相关的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65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46443
优先权日:2013-11-19
申请(专利)号:201480061864.2
申请日:2014-09-23
复审请求人:环球油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晶晶
合议组组长:杜骁勇
参审员:赵莹
国际分类号:C10G55/06,C10G5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1864.2,发明名称为“加氢处理方法以及与多功能加氢处理器相关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环球油品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9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059981A,公开日为2013年4月24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其于2016年5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加氢处理器(75),其包括:
颗粒去除区(80),其包含颗粒阱,用于从煤焦油料流(30)除去颗粒污染物;
脱金属区(90),其包含脱金属催化剂,用于从已脱颗粒的料流(85)除去有机键接的金属,脱金属区位于颗粒去除区(80)之后;和
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110),其包含至少一种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用于提供经加氢处理的煤焦油料流,其中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位于脱金属区(90)之后,其中所述催化剂选自镍-钼催化剂、钴-钼催化剂、镍-钨催化剂和镍-钴-钼催化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110)包含:
含有第一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的第一区域(200);和
含有第二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的第二区域(215),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和第二催化剂各自包括镍-钼催化剂、钴-钼催化剂、镍-钨催化剂和镍-钴-钼催化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2. 权利要求1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和所述第二催化剂是不同的。
3. 权利要求1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是大孔催化剂,所述第二催化剂是小孔催化剂。
4. 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中所述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110)包括顺序排布的多个床(110a,110b,110c)。
5. 权利要求4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还包括在每个所述多个床(110a,110b,110c)之间的骤冷介质注入口(225)。
6. 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中所述脱金属催化剂是具有低酸度的大孔催化剂,其包含镍-钼催化剂和钴-钼催化剂中的至 少一种。
7. 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还包括与上游煤热解区(15)流体连通的冷凝器(125),所述冷凝器位于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110)之后,其中将经加氢处理的煤焦油料流的冷凝水部分(130)作为氢给体料流提供给所述上游煤热解区。
8. 一种加氢处理方法,包括:
将煤进料(10)在热解区(15)中热解以制备焦炭料流(25)和煤焦油料流(30);
从煤焦油料流(30)分离沥青级分(70)以形成具有减少沥青含量的煤焦油料流(60);
使得具有减少沥青含量的煤焦油料流(60)与颗粒阱(80)接触以从煤进料除去颗粒污染物,从而形成已脱颗粒的煤焦油料流(85);
使得已脱颗粒的煤焦油料流(85)与脱金属催化剂接触以除去有机键接的金属,从而形成已脱金属的煤焦油料流(105);
使得已脱金属的煤焦油料流(105)与一种或多种用于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的催化剂接触,从而制备经加氢处理的煤焦油料流(12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2日向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方式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在原权利要求8中增加了对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的具体限定并作为新的权利要求6。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包含: 含有第一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的第一区域;和含有第二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的第二区域”,也没有公开第一催化剂和第二催化剂是不同的,第一催化剂是大孔催化剂,第二催化剂是小孔催化剂。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从煤焦油除去颗粒物质,而本申请是通过用于从煤焦油除去杂质例如固体颗粒物质、金属、氮、氧和硫等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实现的,其中使用不同的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加氢处理器(75),其包括:
颗粒去除区(80),其包含颗粒阱,用于从煤焦油料流(30)除去颗粒污染物;
脱金属区(90),其包含脱金属催化剂,用于从已脱颗粒的料流(85)除去有机键接的金属,脱金属区位于颗粒去除区(80)之后;和
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110),其包含至少一种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用于提供经加氢处理的煤焦油料流,其中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位于脱金属区(90)之后,其中所述催化剂选自镍-钼催化剂、钴-钼催化剂、镍-钨催化剂和镍-钴-钼催化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110)包含:
含有第一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的第一区域(200);和
含有第二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的第二区域(215),
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和所述第二催化剂是不同的,
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是大孔催化剂,所述第二催化剂是小孔催化剂,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和第二催化剂各自包括镍-钼催化剂、钴-钼催化剂、镍-钨催化剂和镍-钴-钼催化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2. 权利要求1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中所述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110)包括顺序排布的多个床(110a,110b,110c)。
3. 权利要求2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还包括在每个所述多个床(110a,110b,110c)之间的骤冷介质注入口(225)。
4. 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中所述脱金属催化剂是具有低酸度的大孔催化剂,其包含镍-钼催化剂和钴-钼催化剂中的至少一种。
5. 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还包括与上游煤热解区(15)流体连通的冷凝器(125),所述冷凝器位于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110)之后,其中将经加氢处理的煤焦油料流的冷凝水部分(130)作为氢给体料流提供给所述上游煤热解区。
6. 一种加氢处理方法,包括:
将煤进料(10)在热解区(15)中热解以制备焦炭料流(25)和煤焦油料流(30);
从煤焦油料流(30)分离沥青级分(70)以形成具有减少沥青含量的煤焦油料流(60);
使得具有减少沥青含量的煤焦油料流(60)与颗粒阱(80)接触以从煤进料除去颗粒污染物,从而形成已脱颗粒的煤焦油料流(85);
使得已脱颗粒的煤焦油料流(85)与脱金属催化剂接触以除去有机键接的金属,从而形成已脱金属的煤焦油料流(105);
使得已脱金属的煤焦油料流(105)与一种或多种用于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的催化剂接触,从而制备经加氢处理的煤焦油料流(120),
其中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110)包含:
含有第一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的第一区域(200);和
含有第二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的第二区域(215),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和第二催化剂是不同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4月2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引用了参考文献1:《煤制油技术基础与应用研究》,张德祥编著,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485、490-493页,第1版,2013年1月。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颗粒去除区为颗粒阱;还包括第二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的第二区域,以及第二催化剂;并对第一、二催化剂进行了具体限定。对于上述区别,采用颗粒阱用于煤焦油中的固体颗粒去除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考文献1公开了采用两个连续的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以及将不同的催化剂装填到加氢精制反应器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与第一催化剂不同的第二催化剂。采用镍-钼催化剂、钴-钼催化剂、镍-钨催化剂和镍-钴-钼催化剂的一种或多种作为第一、二催化剂,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的、有限范围内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加氢处理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将煤进料在热解区中热解以制备焦炭料流和煤焦油料流;从煤焦油料流分离沥青级分以形成具有减少沥青含量的煤焦油料流,使得具有减少沥青含量的煤焦油料流与颗粒阱接触。对煤焦油进行预处理分离重质馏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参考文献1),因此,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处理煤焦油时的常规技术手段。独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煤焦油加氢处理方法同样能够用于从煤焦油除去杂质例如固体颗粒物质、金属、氮、氧和硫等。在加氢反应器中设置两段催化反应区域,以及选择不同的催化剂装填,均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的教导下,有动机设置两个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且选择不同的第一催化剂和第二催化剂。至于催化剂的孔径分布,不同孔径催化剂的加氢处理效果不同,为了使得加氢反应负荷均匀化,减小物流在反应器中的压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采用常规的技术手段和有限的试验获得将位于上游的第一催化剂设计为大孔催化剂,下游第二催化剂设计为小孔催化剂,由此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方式为:将“骤冷介质”的相关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和6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将骤冷介质注入从而在烃料流通过脱硫脱氮脱氧区域时帮助控制烃料流的温度。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在氢化处理区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催化剂,参考文献1也没有公开或暗示两段催化剂床中采用何种特定催化剂种类。因此,对比文件1和参考文献1都没有公开骤冷介质注入口以及采用两种不同的特定催化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加氢处理器(75),其包括:
颗粒去除区(80),其包含颗粒阱,用于从煤焦油料流(30)除去颗粒污染物;
脱金属区(90),其包含脱金属催化剂,用于从已脱颗粒的料流(85)除去有机键接的金属,脱金属区位于颗粒去除区(80)之后;和
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110),其包含至少一种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用于提供经加氢处理的煤焦油料流,其中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位于脱金属区(90)之后,其中所述催化剂选自镍-钼催化剂、钴-钼催化剂、镍-钨催化剂和镍-钴-钼催化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110)包含:
含有第一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的第一区域(200);和
含有第二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的第二区域(215),
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和所述第二催化剂是不同的,
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是大孔催化剂,所述第二催化剂是小孔催化剂,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和第二催化剂各自包括镍-钼催化剂、钴-钼催化剂、镍-钨催化剂和镍-钴-钼催化剂中的一种或多种,和
在多个床(110a,110b,110c)之间的骤冷介质注入口(225)。
2. 权利要求1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中所述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110)包括顺序排布的多个床(110a,110b,110c)。
3. 权利要求1或2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中所述脱金属催化剂是具有低酸度的大孔催化剂,其包含镍-钼催化剂和钴-钼催化剂中的至少一种。
4. 权利要求1或2的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其还包括与上游煤热解区(15)流体连通的冷凝器(125),所述冷凝器位于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 区域(110)之后,其中将经加氢处理的煤焦油料流的冷凝水部分(130)作为氢给体料流提供给所述上游煤热解区。
4. 一种加氢处理方法,包括:
将煤进料(10)在热解区(15)中热解以制备焦炭料流(25)和煤焦油料流(30);
从煤焦油料流(30)分离沥青级分(70)以形成具有减少沥青含量的煤焦油料流(60);
使得具有减少沥青含量的煤焦油料流(60)与颗粒阱(80)接触以从煤进料除去颗粒污染物,从而形成已脱颗粒的煤焦油料流(85);
使得已脱颗粒的煤焦油料流(85)与脱金属催化剂接触以除去有机键接的金属,从而形成已脱金属的煤焦油料流(105);
使得已脱金属的煤焦油料流(105)与一种或多种用于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的催化剂接触,从而制备经加氢处理的煤焦油料流(120),
其中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110)包含:
含有第一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的第一区域(200);和
含有第二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催化剂的第二区域(215),
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和第二催化剂是不同的;和
将骤冷介质注入已脱颗粒的煤焦油料流。”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为了获得最佳反应温度,在多个床之间引入骤冷介质或将骤冷介质注入煤焦油料流中,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固定床反应器进行催化处理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考文献1已经公开了“高效率反应器系统的关键在于开发一种催化剂分级装填,使低廉的催化剂装填在反应器系统的前端,并且在反应器系统中填装的催化剂的活性逐步增高直到最后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装填与第一催化剂不同的第二催化剂。且在参考文献1所公开的催化剂分级装填的基础上,为了减小料流在反应器中的压降,防止床层堵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可获得第一催化剂采用大孔催化剂以及第二催化剂采用小孔催化剂。对于催化剂种类的选择,采用镍-钼催化剂、钴-钼催化剂、镍-钨催化剂和镍-钴-钼催化剂的一种或多种作为第一、二催化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的、有限范围内的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预处理步骤(a)中进行加氢脱氧,这是在颗粒去除步骤(b)、脱金属步骤(c)和深度加氢精制步骤(d)之前进行的,而本申请的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加氢脱氧是在脱金属区域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地选择省去加氢预处理段,并在后续的深度加氢精制步骤(d)中同时进行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加氢脱氧。(2)本申请将骤冷介质注入从而在烃料流通过脱硫脱氮脱氧区域时帮助控制烃料流的温度,使得各种污染物去除区可以位于不同的位置。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在氢化处理区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催化剂,参考文献1也没有公开或暗示两段催化剂床中采用何种特定催化剂种类。因此,对比文件1和参考文献1都没有公开骤冷介质注入口以及采用两种不同的特定催化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其于2016年5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加氢处理器,对比文件1(CN103059981A,公开日为2013年4月24日)公开了一种煤焦油加氢处理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8]、[0029]段):煤焦油加氢处理生产轻质燃料的工艺流程简图(图1):首先原料罐1中的煤焦油原料与氢气混合进入预加氢反应器进行不饱和烃加氢饱和。预加氢物流经过滤或分离装置(即颗粒去除区)分离出产品物流中悬浮的细小固体颗粒后进入加氢脱金属反应器(即脱金属区),进行脱金属反应。从加氢脱金属反应器底部出来的物流全部或部分进入深度加氢精制反应器,主要脱除硫、氮等杂原子。深度加氢精制反应后的物流分离出水、轻馏分和重馏分,重馏分进行加氢裂化反应。加氢裂化反应产物分馏出汽油、柴油和加氢裂化尾油。其中,加氢精制反应使用固定床反应器,选择的催化剂为常规加氢精制催化剂,催化剂组成以重量百分比计为:氧化钼5%~25%,氧化镍1%~10%,可以含有常规助剂,其余为含硅氧化铝或氧化铝等耐熔氧化物载体(即第一催化剂),固定床加氢精制反应段的反应条件为:压力10~20MPa,温度:340~400℃,氢油体积比200~3000,体积空速为0.1~10h-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加氢精制反应器用于脱除硫、氮等杂原子,而氧原子也是加氢精制脱除的杂原子之一,且根据加氢精制催化剂的活性组分以及反应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催化剂也具有加氢脱氧的功能,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深度加氢精制反应器即为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加氢脱氧区域。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颗粒去除区为颗粒阱;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还包括第二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的第二区域和第二催化剂、以及在多个床之间的骤冷介质注入口,并对第一、二催化剂进行了具体限定;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催化剂为镍-钼催化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加氢精制过程。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过滤装置分离细小固体颗粒。在此基础上,采用颗粒阱去除煤焦油中的固体颗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有限范围内的常规选择。同时,在煤焦油的加氢精制过程中,采用两个连续的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考文献1(《煤制油技术基础与应用研究》,张德祥编著,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1月第1版)第490-491页公开了热解煤焦油的加氢处理装置中“将催化剂床R-420B1和R-420B2装在同一个压力容器内”。在进行催化剂组合装填时,将不同的催化剂装填到加氢精制反应器中,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考文献1第492页最后1段-493页第1段公开了“高效率反应器系统的关键在于开发一种催化剂分级装填,使低廉的催化剂装填在反应器系统的前端,并且在反应器系统中填装的催化剂的活性逐步增高直到最后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优化加氢精制过程,容易想到采用与第一催化剂不同的第二催化剂。同时,为了使得加氢精制过程脱除的杂质能够均匀沉积在催化剂床层上,使得加氢反应负荷均匀化,减小压降,将位于上游的第一催化剂设计为大孔催化剂,下游第二催化剂设计为小孔催化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催化剂级配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催化剂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镍-钼催化剂,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加氢催化剂使用以氧化铝和氧化钛为载体,钼、镍、钴等金属硫化物为活性金属组分。钴-钼催化剂、镍-钨催化剂与镍-钼催化剂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加氢精制催化剂。因此,采用镍-钼催化剂、钴-钼催化剂、镍-钨催化剂和镍-钴-钼催化剂的一种或多种作为第一、二催化剂,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的、有限范围内的常规选择。且根据本领域技术知识,直接冷激式固定床反应器已经在加氢精制领域中被广泛应用,为了对多段式固定床反应器进行温度控制,防止“飞温”现象的发生,在多个床之间设置骤冷介质注入口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本领域技术知识,为了提高加氢精制效率,优化催化反应过程,在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设置顺序排布的多个床,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脱金属催化剂为常规加氢脱金属催化剂,催化剂组成以重量百分比计为:氧化钼1%~10%,氧化镍0.1%~5%,可以含有常规助剂,其余为含硅氧化铝或氧化铝等耐熔氧化物载体。而钴-钼催化剂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加氢脱金属催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上述催化剂用于脱金属区中。而适宜的酸度和孔径有利于加氢脱金属的进行,为了改进加氢脱金属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手段容易得到低酸度大孔径的脱金属催化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在煤焦油的加氢处理之后对物料进行降温冷却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考文献1第491页图5-36COED热解煤焦油加氢处理装置示意图中公开了在加氢精制反应器R-420B之后设置有热交换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之后设置冷凝器。而为了资源的循环利用,将煤焦油料流的冷凝水部分作为氢给体料流提供给所述上游煤热解区,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加氢处理方法(2019年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该项权利要求的编号误写为4),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煤焦油加氢处理方法,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限定了将煤进料在热解区中热解以制备焦炭料流和煤焦油料流;从煤焦油料流分离沥青级分以形成具有减少沥青含量的煤焦油料流,使得具有减少沥青含量的煤焦油料流与颗粒阱接触;(2)权利要求5限定了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区域还包括第二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和加氢脱氧的第二区域,以及不同于第一催化剂的第二催化剂;(3)权利要求5限定了将骤冷介质注入已脱颗粒的煤焦油料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煤焦油以及如何优化煤焦油加氢精制过程。
对于上述区别(1),煤热解技术是制备煤焦油的常用方法之一,因此,将煤进料在热解区中热解以制备焦炭料流和煤焦油料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对煤焦油进行预处理分离重质馏分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考文献1第485页图5-30公开了以煤焦油为原料,经过预处理、预分离除去大于360℃馏分,之后进行加氢精制、加氢裂化等。因此,从煤焦油料流分离沥青级分以形成具有减少沥青含量的煤焦油料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处理煤焦油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3),根据本领域技术知识,为了对固定床反应器进行温度控制,调整最佳反应温度,将骤冷介质注入已脱颗粒的煤焦油料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催化加氢反应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经过颗粒去除、加氢脱金属的煤焦油进行加氢精制,且加氢精制步骤所用催化剂为氧化钼、氧化镍、常规助剂、其余为含硅氧化铝或氧化铝等耐熔氧化物载体,加氢精制反应条件为压力10~20MPa,温度:340~400℃,氢油体积比200~3000,体积空速为0.1~10h-1。该加氢精制的反应条件与本申请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的加氢处理反应条件相似,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的加氢精制催化剂的活性组分以及反应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催化剂也具有加氢脱氧的功能,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深度加氢精制反应器即为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加氢脱氧区域。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加氢处理步骤(a)能够去除含氧等物质,但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预加氢处理步骤(a)去除了所有含氧物质,而在加氢精制步骤(d)中不进行加氢脱氧。并且,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知,预加氢处理步骤可以在某些条件下去除大部分含氧等物质,但是在煤焦油中仍然存在一些难以脱除的含硫、氮、氧原子等杂原子的物质,因此,需要在加氢精制步骤中,对处理后的煤焦油进行深度加氢处理以再次脱除杂原子,因此,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对比文件1的加氢精制步骤能够实现加氢脱氧。
(2)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物料在不同的反应床中反应温度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据反应条件调整物料在不同床层的温度。在多个床层之间引入骤冷介质,对固定床反应器各个床层的反应温度进行控制,是本领域常用的冷激式固定床的常规设置;因此,为了获得较好的反应温度,在多个床层之间引入骤冷介质或将骤冷介质注入煤焦油料流中,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固定床反应器进行催化处理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本申请说明书第[0021]段并未记载骤冷介质的注入与各种污染物去除区的设置位置有关。
其次,参考文献1公开了“高效率反应器系统的关键在于开发一种催化剂分级装填,使低廉的催化剂装填在反应器系统的前端,并且在反应器系统中填装的催化剂的活性逐步增高直到最后端”。可知在固定床反应器中装填不同的催化剂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装填与第一催化剂不同的第二催化剂。且在参考文献1所公开的催化剂分级装填的基础上,为了减小料流在反应器中的压降,防止床层堵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可获得第一催化剂采用大孔催化剂以及第二催化剂采用小孔催化剂。对于催化剂种类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镍-钼催化剂,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加氢催化剂使用钼、镍、钴等金属硫化物为活性金属组分,且钴-钼催化剂、镍-钨催化剂,与镍-钼催化剂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加氢精制催化剂,因此,采用镍-钼催化剂、钴-钼催化剂、镍-钨催化剂和镍-钴-钼催化剂的一种或多种作为第一、二催化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的、有限范围内的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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