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控制流体的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37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1176
优先权日:2010-09-24
申请(专利)号:201610166158.5
申请日:2011-07-27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晓盛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张冰华
国际分类号:F16K1/42(2006.01);F16K1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披露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66158.5,名称为“用于控制流体的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1180045625.4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7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9月24日,分案提交日为2016年03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3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即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幅(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控制流体的阀,包括:
-带有通道开口(4)的阀体(2);
-逐渐变窄的阀座(5),该阀座(5)构造在阀体(2)上;
-封闭元件(3),该封闭元件(3)打开和关闭阀座(5)上的通道开口(4),和
-与阀座(5)紧接着的凸出区域(6),其中该凸出区域(6)只在阀座(5)上的部分圆周上延伸,以及
-其中所述封闭元件(3)在所述阀打开时在径向上借助所述凸出区域(6)被保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区域(6)与阀座(5)一体构造。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区域(6)皇冠状地构造有多个在封闭元件(3)的提升方向(B)上凸出的元件(7),这些凸出的元件(7)通过间隙(8)彼此分开。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阀,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出的元件(7)之间的间隙(8)在周向上具有与凸出的元件(7)相同的弧长。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区域(6)只构造在少于全部周长的二分之一和大于全部周长三分之一。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所述的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区域(6)在封闭元件(3)的提升方向(B)上具有长度(L),该长度大于封闭元件(3)的行程(H)。
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座(5)是锥形的。
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座(5)过渡到完全环绕的边缘区域(9)中,并且所述凸出区域(6)构造在边缘区域(9)上。
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是止回阀。
10. 用于车辆的制动装置,包括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阀。”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S59140967A,公开日为1984年08月13日;
对比文件2:US3658295A,公开日为1972年04月25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阀座逐渐变窄,但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制动装置,其包括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阀,而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阀不具备创造性,而将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流体阀应用于车辆的致动装置属于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复审请求理由和相关意见陈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但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1)对比文件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获知封闭元件7在径向上借助密封套筒9a被保持,即使在阀打开时封闭元件7受流体影响而有发生偏转的趋势,在封闭元件7的上部与其仅仅贴靠的密封套筒9a由于其与封闭元件7的大面积接触而必然先抑制这种偏转的趋势,实现径向保持的作用,而封闭元件7的下部外周因与缓冲板10的间隙,甚至在封闭元件7被密封套筒9a径向保持的情况下,不会与封闭元件7发生接触,更不会实现对封闭元件7施加径向保持作用,虽然本申请的图3中示出了封闭元件3与凸出区域6之间也存在间隙,但是本申请的封闭元件3的上部并没有示出设有与对比文件1相同或相似的密封套筒9a,在没有其他元件对封闭元件3进行径向保持的情况下,封闭元件3在流体的作用下发生径向偏移,从而接触到凸出区域6是可以合乎逻辑且可以预见的;(2)对比文件2中,根据流向,阀座整体上由首先变窄的表面20、22变窄和随后再变宽的表面24、28构成,在对比文件2未进行明显说明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阀座的所有表面20、22、24、28都是其一部分,这种先变窄再变宽的流道是对比文件2的用于控制流体流动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的阀座实际上仅一部分是变窄的,但是在整体上却不能理解为是一种变窄的阀座,此外将不同形状的阀座进行组合,必然要对其形状变化产生的对流体流动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考虑,在不进行创造性劳动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可实现的,综上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密封套筒的作用用于阀杆的密封,密封套筒9a即使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径向保持的作用,但其端部,即阀芯部分依然会出现径向的偏移。虽然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部分并未记载上述技术手段的文字信息,但是对比文件1附图中明确公开了:参见附图1,缓冲板10内壁面与密封套筒12接触,其径向高度大于密封套筒12下端面,而封闭元件7外径大于密封套筒内径,封闭元件7的行程不会超过密封套筒12下端面,因此,换从板10在封闭元件7的提升方向上长度必然大于封闭元件7的行程,从而封闭元件7在阀打开时在径向上借助缓冲板10被保持。换言之,由对比文件1附图所示的结构,可以明确其具有“封闭元件在打开时在径向上借助凸出区域被保持”的功能。此外,尽管对比文件1封闭元件7的外周与缓冲板10的内周存在间隙,但基于流体流动的力学规律可知,流体会使封闭元件7朝向间隙小的一方偏转从而减小该间隙,并在一定情况下(例如阀的径向刚度不够等)使封闭元件7抵靠在缓冲板10上从而客观上被缓冲板10保持,而且在本申请的封闭元件3和凸出区域6之间也存在明显的间隙(参见说明书附图3),本申请封闭元件3被凸出区域6保持的原理与对比文件1并无区别。(2)对比文件2(US3658295A)公开了一种阀座,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8行到第3栏第6行、附图1-4):阀座20、22逐渐变窄(阀座即为封闭元件在关闭流体通道时与封闭元件接触的部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可以使阀门在关闭时,封闭元件与阀座产生严密配合,从而提高阀门关闭时的密封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阀座逐渐变窄,但是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制动装置,其包括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阀,而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阀不具备创造性,而将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流体阀应用于车辆的制动装置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指出,关于(1),第一,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文字记载缓冲板10能够在阀打开时径向地保持封闭元件,但是对比文件1的附图明确公开了:缓冲板10的径向高度大于套筒9a下端面,而封闭元件7外径大于套筒内径,封闭元件7的行程不会超过套筒9a下端面,因此缓冲板10在封闭元件7的提升方向上长度必然大于封闭元件7的行程,从而封闭元件7在阀打开时,如果发生径向偏转,其在径向上借助于缓冲板被保持,换言之,由对比文件1附图所示的结构,可以明确其具有“所述封闭元件在阀打开时在径向上借助所述凸出区域被保持”的功能,此外,尽管对比文件1的封闭元件7的外周与缓冲板10的内周之间存在间隙,但基于流体流动的力学规律可知,流体会使封闭元件7朝向间隙小的一方偏转从而减小该间隙,并在一定情况下(例如阀的径向刚度不够等)使封闭元件7抵靠在缓冲板10上从而客观上被缓冲板10保持,而且在本申请的封闭元件3和凸出区域6之间也存在明显的间隙(参见说明书附图3),本申请封闭元件3被凸出区域6保持的原理与对比文件1并无区别;第二,本申请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并未排除类似于存在对比文件1中套筒9a的情形,而且即使封闭元件一端或中部被支撑或保持,未被支撑或保持的一端同样存在上述由于流体导致的偏转,因而缓冲板10同样具备对其的保持功能。(2)对比文件2中,无论是否存在随后再变宽的表面,对比文件2中逐渐变窄的阀座客观上始终具有密封性好的技术效果,而且对于打开、关闭流体通道的阀座来说,提高阀座密封性是一种基本需求,从而基于对比文件2的启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逐渐变窄的阀座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阀座中以提高阀座密封性,该技术效果是完全可以预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凸出区域紧接着阀座,并且该凸出区域只在阀座的部分圆周上延伸,并且该凸出区域在打开时在径向上保持封闭元件”,不仅限定了凸出区域的本身形状,还限定了其布设位置、连接关系以及功能,然而对比文件1中,一方面,“缓冲板10”并未紧接着阀座,而是从阀座5上的环状结构上伸出,且不能单独存在而是要与缓冲板11配合使用,使得两者实际上是在阀座整个圆周上延伸,而并非在阀座的部分圆周上延伸,而且该缓冲板10和11用于阻尼作用,且由于套筒9a和阀座对阀轴径向上完全限定使得缓冲板10没有对阀轴进行保持,其功能与本申请的“凸出区域”的功能完全不同,并不等同于本申请的“凸出区域”,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凸出区域”;(2)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确保通过已开启的阀的高流量率的前提下,防止阀的封闭元件离开阀座过远以及丢失;(3)对比文件1的阀座横截面形状与对比文件2存在本质不同,将不同形状的阀座进行组合必然要对其形状变化产生的对流体流动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考虑,在不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对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阀座5和阀轴7的结构进行改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可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即分案申请日2016年03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流体的阀,对比文件1(JPS59140967A,公开日为1984年08月13日)公开了一种流体阀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一种用于控制流体的阀,其包括(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1行到第6栏第4行、附图1-3):带有通道开口的阀体5(参见附图1);阀体5上具有阀座(与封闭元件7接触的部分);封闭元件7,该封闭元件7打开和关闭阀座上的通道开口;与阀座紧接着的缓冲板10(参见附图2c、3,该缓冲板10为凸出区域),其中该缓冲板10只在阀座上的部分圆周上延伸(参见附图2c、3);以及其中封闭元件7在阀打开时在径向上借助缓冲板10被保持(参见附图1,缓冲板10径向高度大于套筒9a下端面,而封闭元件7外径大于套筒内径,封闭元件7的行程不会超过套筒9a下端面,因此,缓冲板10在封闭元件7的提升方向上长度必然大于封闭元件7的行程,从而封闭元件7在阀打开时在径向上借助缓冲板10被保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阀座逐渐变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阀门关闭时的密封性。但是对比文件2(US3658295A,公开日为1972年04月25日)公开了一种阀座,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8行到第3栏第6行、附图1-4):阀座20、22逐渐变窄(阀座即为封闭元件在关闭流体通道时与封闭元件接触的部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可以使阀门在关闭时,封闭元件与阀座产生严密配合,从而提高阀门关闭时的密封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综上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缓冲板10与阀座是一体构造的(参见说明书第3栏倒数第5行到第4栏倒数第5行、附图2-3):缓冲板10皇冠状地构造有多个在封闭元件7的提升方向上凸出的元件,这些凸出的元件通过间隙12彼此分开(参见附图1-3)。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对阀的凸出区域的加工方便的要求,采取将凸出的元件之间的间隙设计成在周向上具有与凸出的元件相同的弧长是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1行到第6栏第4行、附图1-3):缓冲板10只构造为全部周长的二分之一(参见附图3);在此基础上,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流体的阻碍作用并对流体流动方向进行引导而将凸出区域设计成少于全部周长的二分之一和大于全部周长的三分之一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其技术效果完全可以预料。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缓冲板10在封闭元件7的提升方向上具有一定的长度,该长度大于封闭元件7的行程(参见附图1,缓冲板10径向高度大于套筒9a下端面,而封闭元件7外径大于套筒内径,封闭元件7的行程不会超过套筒9a的下端面,因而,缓冲板10在封闭元件7的提升方向上长度必然大于封闭元件7的行程)。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8行到第3栏第6行、附图1-4):阀座表面20、22是锥形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使阀门在关闭时,封闭元件与阀座产生严密配合,从而提高阀门关闭时的密封性。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附图1,3):阀座过渡到完全环绕的边缘区域中,并且缓冲板10构造在边缘区域上。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相应结构用于止回,从而形成止回阀,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制动装置,其包括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阀,而根据以上评述可知,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阀不具备创造性,而将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流体阀应用于车辆的制动装置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1月12日的意见陈述中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凸出区域紧接着阀座,并且该凸出区域只在阀座的部分圆周上延伸,并且该凸出区域在打开时在径向上保持封闭元件”,不仅限定了凸出区域的本身形状,还限定了其布设位置、连接关系以及功能,然而对比文件1中,一方面,“缓冲板10”并未紧接着阀座,而是从阀座5上的环状结构上伸出,且不能单独存在而是要与缓冲板11配合使用,使得两者实际上是在阀座整个圆周上延伸,而并非在阀座的部分圆周上延伸,而且该缓冲板10和11用于阻尼作用,且由于套筒9a和阀座对阀轴径向上完全限定使得缓冲板10没有对阀轴进行保持,其功能与本申请的“凸出区域”的功能完全不同,并不等同于本申请的“凸出区域”,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凸出区域”;(2)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确保通过已开启的阀的高流量率的前提下,防止阀的封闭元件离开阀座过远以及丢失;(3)对比文件1的阀座横截面形状与对比文件2存在本质不同,将不同形状的阀座进行组合必然要对其形状变化产生的对流体流动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考虑,在不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对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阀座5和阀轴7的结构进行改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可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1),第一,对比文件1的缓冲板10形成在阀座5上构造有的完全环绕的边缘区域上,该边缘区域显然与本申请的阀座5上构造有的完全环绕的边缘区域9完全相同,而且在本申请说明书的两个实施例中均设置有该完全环绕的边缘区域9(参见图1和图4),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缓冲板10紧接着阀座,且如对比文件1的图1和3所示,缓冲板10只在阀座的部分圆周上延伸;第二,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文字记载缓冲板10能够在阀打开时径向地保持封闭元件,但是对比文件1的附图明确公开了:缓冲板10的径向高度大于套筒9a下端面,而封闭元件7外径大于套筒内径,封闭元件7的行程不会超过套筒9a下端面,因此缓冲板10在封闭元件7的提升方向上长度必然大于封闭元件7的行程,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流体对于封闭元件在流动方向上存在冲击,因而封闭元件在径向上通常造成些许偏转,因而封闭元件7在阀打开时,由于流体冲击或其他原因(如刚度不足)导致径向偏转,其在径向上借助于缓冲板被保持,换言之,由对比文件1附图所示的结构,可以明确其具有“所述封闭元件在阀打开时在径向上借助所述凸出区域被保持”的功能;第三,尽管对比文件1的封闭元件7的外周与缓冲板10的内周之间存在间隙,但在一定情况下(例如刚度不足等)使封闭元件7抵靠在缓冲板10上从而客观上被缓冲板10保持,而且在本申请的封闭元件3和凸出区域6之间也同样存在明显的间隙(参见本申请说明书附图3),显然本申请封闭元件3被凸出区域6保持的原理与对比文件1并无区别,而且本申请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并未排除类似于存在对比文件1中套筒9a的情形,而且即使封闭元件一端或中部被支撑或保持,未被支撑或保持的一端同样存在上述情形导致的偏转,因而缓冲板10同样具备对其的保持功能;第四,虽然对比文件1中在缓冲板10相反侧设置有缓冲板11,但是缓冲板11的存在并不妨碍缓冲板10由于位置关系等因素而客观存在的对于封闭元件7的保持作用,而且缓冲板10的阻尼作用本身也并不妨碍缓冲板10客观存在的对封闭元件的保持作用,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流量需要而想到使得缓冲板10间隙满足流量需要,这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无论凸出区域的本身形状、布设位置、连接关系以及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缓冲板10”均对应于本申请的“凸出区域”,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与其相关的特征;
关于(2),虽然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有“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丢失”以及“凸出元件7阻止封闭元件3在阀开启的情况下在侧面从阀座被挤出以及丢失”以及图3中示出封闭元件3的非封闭端的图示情形,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并未限定有封闭元件的非封闭端为自由且不受约束的情形,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并非所有的止回阀的封闭元件的非封闭端均为自由且不受约束,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防止封闭元件离开阀座过远以及丢失,而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如上文2.1中评述,区别在于:阀座逐渐变窄,基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阀门关闭时的密封性。
关于(3),对比文件2中,无论是否存在随后再变宽的表面,对比文件2中逐渐变窄的阀座客观上始终具有密封性好的技术效果,而且对于打开、关闭流体通道的阀座来说,提高阀座密封性是一种基本需求,从而基于对比文件2的启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逐渐变窄的阀座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阀座中以提高阀座密封性,该技术效果是完全可以预料的。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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