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及其改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29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42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30573.1
申请日:2016-12-09
复审请求人:盘锦中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雪英
合议组组长:孙征文
参审员:任七华
国际分类号:E06B3/66;E06B3/663;E06B3/56;E06B3/67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未给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30573.1,名称为“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及其改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盘锦中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2月9日,公开日为2017年4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2661058A,公开日为2012年9月12日;对比文件2:CN104428479A,公开日为2015年3月18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1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包括窗框(1)和安装于窗框(1)内的原玻璃(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附加玻璃(3),所述附加玻璃(3)通过丁基密封胶条(4)粘贴到所述原玻璃(2)的其中一侧表面上,并且在原玻璃(2)和附加玻璃(3)之间形成一层空气夹层(5);所述丁基密封胶条(4)设置于所述空气夹层(5)四周的边沿并使所述空气夹层(5)呈密封空间;所述附加玻璃(3)位于所述窗框(1)内,并且附加玻璃(3)四周的边沿至窗框(1)的内周壁面之间均预留有间隙(6),且在该间隙(6)内填充有密封胶(7);所述密封胶(7)为硅酮密封胶或聚氨酯密封胶;所述空气夹层(5)的厚度为5mm及以下;所述丁基密封胶条(4)的横截面呈圆形或者正方形;当丁基密封胶条(4)的横截面呈圆形时,其横截面的直径为5mm及以下;当丁基密封胶条(4)的横截面呈正方形时,其横截面的边长为5mm及以下;在所述丁基密封胶条(4)内设置有与其长度方向一致的加强筋(8);所述加强筋(8)为金属丝;丁基密封胶条(4)的组成成分包含有3a分子筛,3a分子筛的含量占丁基密封胶条总质量的15%-20%;密封胶除了填充满间隙外,还在附加玻璃上有部分密封胶覆盖在附加玻璃的侧面上;
所述附加玻璃(3)的厚度为3.5mm及以下;
所述附加玻璃(3)为夹胶low-E玻璃或者钢化Low-E玻璃;
所述间隙(6)的宽度为5mm。”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丁基密封胶条”以及对于“丁基密封胶条”的使用方式和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装好分子筛并涂好丁基胶的铝间隔条框”不同。本申请中的加强筋是用于承受丁基密封胶条在轴向方向的受力,进而确保丁基密封胶条的整体粗细均匀,提高丁基密封胶条的整体定形效果,这样本申请的丁基密封胶条就可不依附于铝间隔条框。而对比文件2加强元件的结构是为了加强保持器的应力强度,作用与本申请的加强筋不同。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包括窗框(1)和安装于窗框(1)内的原玻璃(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附加玻璃(3),所述附加玻璃(3)通过丁基密封胶条(4)粘贴到所述原玻璃(2)的其中一侧表面上,并且在原玻璃(2)和附加玻璃(3)之间形成一层空气夹层(5);所述丁基密封胶条(4)设置于所述空气夹层(5)四周的边沿并使所述空气夹层(5)呈密封空间;所述附加玻璃(3)位于所述窗框(1)内,并且附加玻璃(3)四周的边沿至窗框(1)的内周壁面之间均预留有间隙(6),且在该间隙(6)内填充有密封胶(7);所述密封胶(7)为硅酮密封胶或聚氨酯密封胶,所述空气夹层(5)的厚度为5mm及以下;所述丁基密封胶条(4)的横截面呈圆形或者正方形;当丁基密封胶条(4)的横截面呈圆形时,其横截面的直径为5mm及以下;当丁基密封胶条(4)的横截面呈正方形时,其横截面的边长为5mm及以下;在所述丁基密封胶条(4)内设置有与其长度方向一致的加强筋(8),所述丁基密封胶条(4)的组成成分包含有3a分子筛。
2. 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玻璃(3)的厚度为3.5mm及以下。
3. 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玻璃(3)为夹胶Low-E玻璃或者钢化Low-E玻璃。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筋(8)为棉线或者金属丝。
5. 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其特征在于:所述间隙(6)的宽度为5mm。
6. 上述权利要求l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的改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测量窗框(1)的尺寸;
B、根据窗框(1)测得的尺寸计算附加玻璃(3)的尺寸,然后再切割得到相应尺寸的附加玻璃(3);其中附加玻璃(3)的尺寸应当确保当附加玻璃(3)安装到窗框(1)内以后,附加玻璃(3)四周的边沿至窗框(1)的内周壁面之间可预留有间隙(6);
C、清洗原玻璃(2)上需要粘贴附加玻璃(3)的一侧表面;
D、待原玻璃(2)上己清洗的一侧表面的水分完全挥发后,再将附加玻璃(3)通过丁基密封胶条(4)粘贴于该侧表面上;当附加玻璃(3)采用夹胶Low-E玻璃或者钢化Low-E玻璃时,附加玻璃(3)上的镀膜层位于靠近原玻璃(2)的一侧;
E、在附加玻璃(3)四周的间隙(6)内填充密封胶(7)。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的改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C中,采用去离子水清洗原玻璃(2),并且清洗后至少等待十五分钟后再粘贴附加玻璃(3)。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的改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中,当所述窗框(1)为矩形结构时,测量窗框(1)的尺寸包括其长度值和宽度值;在测量窗框(1)的长度值时测量与长度值对应的两侧边及中部所对应的三个值,并且取该三个值中最小值为长度值;在测量窗框(1)的宽度值时测量与宽度值对应的两侧边及中部所对应的三个值,并且取该三个值中最小值为宽度值;在步骤C之前,采用刮胶刀清理原玻璃(2)四周边沿和窗框(1)内周壁面的残胶;在步骤D中,先将附加玻璃(3)平放,然后在附加玻璃(3)上表面的四周粘贴丁基密封胶条(4),之后再将附加玻璃(3)粘贴到原玻璃(2)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并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包括窗框(1)和安装于窗框(1)内的原玻璃(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附加玻璃(3),所述附加玻璃(3)通过丁基密封胶条(4)粘贴到所述原玻璃(2)的其中一侧表面上,并且在原玻璃(2)和附加玻璃(3)之间形成一层空气夹层(5);所述丁基密封胶条(4)设置于所述空气夹层(5)四周的边沿并使所述空气夹层(5)呈密封空间;所述附加玻璃(3)位于所述窗框(1)内,并且附加玻璃(3)四周的边沿至窗框(1)的内周壁面之间均预留有间隙(6),且在该间隙(6)内填充有密封胶(7);所述密封胶(7)为硅酮密封胶或聚氨酯密封胶,所述空气夹层(5)的厚度为5mm及以下;所述丁基密封胶条(4)的横截面呈圆形或者正方形;当丁基密封胶条(4)的横截面呈圆形时,其横截面的直径为5mm及以下;当丁基密封胶条(4)的横截面呈正方形时,其横截面的边长为5mm及以下;在所述丁基密封胶条(4)内设置有与其长度方向一致的加强筋(8),所述丁基密封胶条(4)的组成成分包含有3a分子筛,所述加强筋(8)为棉线或者金属丝。
2. 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玻璃(3)的厚度为3.5mm及以下。
3. 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玻璃(3)为夹胶Low-E玻璃或者钢化Low-E玻璃。
4. 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其特征在于:所述间隙(6)的宽度为5mm。
5. 上述权利要求l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的改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测量窗框(1)的尺寸;
B、根据窗框(1)测得的尺寸计算附加玻璃(3)的尺寸,然后再切割得到相应尺寸的附加玻璃(3);其中附加玻璃(3)的尺寸应当确保当附加玻璃(3)安装到窗框(1)内以后,附加玻璃(3)四周的边沿至窗框(1)的内周壁面之间可预留有间隙(6);
C、清洗原玻璃(2)上需要粘贴附加玻璃(3)的一侧表面;
D、待原玻璃(2)上己清洗的一侧表面的水分完全挥发后,再将附加玻璃(3)通过丁基密封胶条(4)粘贴于该侧表面上;当附加玻璃(3)采用夹胶Low-E玻璃或者钢化Low-E玻璃时,附加玻璃(3)上的镀膜层位于靠近原玻璃(2)的一侧;
E、在附加玻璃(3)四周的间隙(6)内填充密封胶(7)。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的改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C中,采用去离子水清洗原玻璃(2),并且清洗后至少等待十五分钟后再粘贴附加玻璃(3)。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的改造方法,其特征在 于:在步骤A中,当所述窗框(1)为矩形结构时,测量窗框(1)的尺寸包括其长度值和宽度值;
在测量窗框(1)的长度值时测量与长度值对应的两侧边及中部所对应的三个值,并且取该三个值中最小值为长度值;在测量窗框(1)的宽度值时测量与宽度值对应的两侧边及中部所对应的三个值,并且取该三个值中最小值为宽度值;在步骤C之前,采用刮胶刀清理原玻璃(2)四周边沿和窗框(1)内周壁面的残胶;在步骤D中,先将附加玻璃(3)平放,然后在附加玻璃(3)上表面的四周粘贴丁基密封胶条(4),之后再将附加玻璃(3)粘贴到原玻璃(2)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合议组审查认为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1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未给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61058A,公开日为2012年9月12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既有建筑的玻璃进行节能改造的施工方法,同时公开了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5-51段,附图2-3,权利要求1-9):包括幕墙框架1(相当于窗框)和安装于幕墙框架的幕墙既有玻璃2(相当于原玻璃),合片玻璃4(相当于附加玻璃)通过含波浪铝条的中空玻璃复合胶条7(相当于公开了含有与长度方向一致的加强筋的方形的复合胶条)粘贴到幕墙既有玻璃2的其中一侧表面上,由附图2可知,合片玻璃4位于幕墙框架1内,且和幕墙既有玻璃2之间形成空气夹层,合片玻璃4四周的边沿至幕墙框架1的内周壁面之间均预留有间隙,该间隙内填充硅酮密封胶。施工步骤如下:根据既有建筑玻璃尺寸,切割下料待合片玻璃,并对待合片玻璃清洗干燥;将既有建筑玻璃的对应合片玻璃的一侧面清洗干燥;在清洗干燥后的既有建筑玻璃或合片玻璃其中一侧面四周粘上密封连接条;将合片玻璃贴合到既有建筑玻璃的一侧,并加压使合片玻璃和既有建筑玻璃均与密封连接条贴合紧密;最后在上述合片玻璃、密封连接条四周边缘与既有建筑玻璃框架之间的间隙涂上密封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空气夹层的厚度为5mm及以下;复合胶条为丁基密封胶条,丁基密封胶条的横截面的直径或边长为5mm及以下;所述丁基密封胶条的组成成分包含的分子筛类型为3a分子筛;加强筋具体为棉线或者金属丝。
对于上述区别,空气夹层的厚度以及相应的密封胶条的截面直径或边长大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复合胶条是一种经挤压成型的连续带状材料,由密封剂、干燥剂和波浪形铝带及其他高分子材料经特殊工艺制作而成,它集密封、隔离、干燥于一体,而丁基胶又是中空玻璃制备时常用的密封胶,3a、4a分子筛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干燥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加入3a分子筛的丁基密封胶作为复合胶条的材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1中复合胶条中设置的加强筋的形式为波浪式铝条,也起到增强复合胶条力学稳定性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加强筋的外形及材质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密封胶选用聚氨酯密封胶、丁基密封胶条的横截面形状选用圆形的并列技术方案,聚氨酯密封胶是本领域常用的密封胶,而密封胶条的横截面形状选用圆形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含波浪铝条的中空玻璃复合胶条如果想要形成一个90°拐角密封结构,就必须借助大型折弯设备才能实施,但折弯后的波浪式铝条的形变很有可能会对其上附着的复合胶条造成影响,致使局部波浪铝条暴露导致密封失效,而本申请中由于棉线或者金属丝作为加强筋8既对丁基密封胶条4具有良好的定型效果,又可以让丁基密封胶条4整体便于直接折弯,进而可以保证胶条在构造拐角密封结构时的便利性和密封性。(2)对比文件1中的复合胶条结构中由于铝条的存在很难将空气夹层厚度控制在5mm以下,而本申请中的丁基密封胶条可使双层玻璃隔离结构制造的更薄。(3)对比文件1中含波浪铝条的中空玻璃复合胶条的另一种施工方法是采用切割工艺切割后采用铝条插角来将各个直线型的边组成长方形的圈,然而铝条插角很可能产生插角不合格进而导致拐角密封失败(参照提复审时提供的附件1);同时本申请中直接将3a分子筛形成在了丁基密封胶条中,相比现有技术中灌装分子筛到铝隔条里的方式更加方便且能够保证施工质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铝金属是一种质地较软的金属,通常情况下其折弯性能与铝条的截面形状的粗细厚薄相关,而设置于中空玻璃复合胶条中的波浪式铝条厚度通常不会大到需要借助折弯设备实施的程度,此外,本申请选用棉线或金属丝作为加筋材料,虽然其柔软度比对比文件2中的铝条加强筋要增加,但其定形及增强效果相比对比文件2中的铝条必然会减弱,因此,可根据使用需要选择加筋材料的强度和材质等。(2)中空玻璃的空气间隔层厚度大小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本领域中空气间隔层厚度通常在6mm-20mm,在玻璃材质、密封构造相同的情况下,空气间隔层越大,传热阻越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玻璃厚度、玻璃面积大小等因素来选用空气间隔层厚度,而对比文件2中的含波浪铝条的复合胶条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波浪铝条的宽度,因而设置较小的空气夹层厚度也并非不可行,只要满足隔热、隔声功能需求即可。(3)复审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中的切割后采用铝条插角来组成长方形的圈的施工方法,其针对的是铝隔条框的施工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含波浪铝条的复合胶条的实施例无关,同时,含波浪铝条的复合胶条也是将分子筛直接形成在了丁基密封胶条中,并不需要灌装分子筛在铝隔条里。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采纳。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附加玻璃(3)的厚度为3.5mm及以下”。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附加玻璃(3)为夹胶Low-E玻璃或者钢化Low-E玻璃。”对比文件1公开了合片玻璃4可采用Low-E玻璃,夹胶Low-E玻璃或者钢化Low-E玻璃也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玻璃类型,并且附加玻璃的厚度大小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间隙(6)的宽度为5mm”。对比文件1公开了合片玻璃4的尺寸比幕墙框架1的内边缘尺寸小3至5mm(参见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的改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既有建筑的玻璃进行节能改造的施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5-51段,附图2-3,权利要求1-9):步骤1、玻璃切割下料:根据既有幕墙框架1的内边缘尺寸(相当于公开了步骤A的测量窗框的尺寸),确定所要合片玻璃4的尺寸,进行切割下料,合片玻璃4的尺寸比幕墙框架1的内边缘尺寸小3至5mm(相当于公开留有间隙),以便能放进幕墙框架1单元格内;步骤2、玻璃清洗、干燥:将切割下料好的合片玻璃4清洗、干燥,将幕墙既有玻璃2对应合片玻璃的那一面清洗、干燥;步骤3、将含波浪铝条的中空玻璃复合胶条7放在合片玻璃4上,含波浪铝条的中空玻璃复合胶条7安放尺寸应比合片玻璃4尺寸小2 至3mm,与合片玻璃4的四边均匀、平直、对齐。在合片玻璃4下方安放有电热毯8。给电热毯8通电,将含波浪铝条的中空玻璃复合胶条7加热到适当的温度,这样能保证两片玻璃粘结更加牢固、密封。步骤4、玻璃合片,加压。将合片玻璃4用手持玻璃吸盘吸住拿好,与幕墙既有玻璃2合片,合片玻璃4应在幕墙框架1中,四边空隙相等,用橡胶锤沿合片玻璃4四边胶条处敲击时,留一个拐角最后敲击封口,以便排气。这样,两片玻璃就粘结牢固、密封了。最后在上述合片玻璃、密封连接条四周边缘与既有建筑玻璃框架之间的间隙涂上密封胶。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节能降噪玻璃窗是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夹胶Low-E玻璃或者钢化Low-E玻璃的镀膜层位于靠近原玻璃的一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权利要求1-4任一项请求保护的既有玻璃窗改造而成的节能降噪玻璃窗并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可参见前述意见),并且,考虑到镀膜层的耐候性、抗老化性等而将镀膜玻璃的镀膜层置于中空玻璃空腔内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得到,因此,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改造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步骤C中,采用去离子水清洗原玻璃,并且清洗后至少等待十五分钟后再粘贴附加玻璃”。使用去离子水清洗玻璃属于本领域常规方法,清洗后等待干燥的时间长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环境等因素来设置的,只要确保玻璃干燥即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步骤A中,当所述窗框(1)为矩形结构时,测量窗框(1)的尺寸包括其长度值和宽度值;在测量窗框(1)的长度值时测量与长度值对应的两侧边及中部所对应的三个值,并且取该三个值中最小值为长度值;在测量窗框(1)的宽度值时测量与宽度值对应的两侧边及中部所对应的三个值,并且取该三个值中最小值为宽度值;在步骤C之前,采用刮胶刀清理原玻璃(2)四周边沿和窗框(1)内周壁面的残胶;在步骤D中,先将附加玻璃(3)平放,然后在附加玻璃(3)上表面的四周粘贴丁基密封胶条(4),之后再将附加玻璃(3)粘贴到原玻璃(2)上。”步骤A中测量窗框尺寸的方法以及步骤C中清理残胶均是本领域为保证测量精度或粘结面平整的常规技术,对于步骤D的进一步限定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清洗干燥后的既有建筑玻璃或合片玻璃其中一侧面四周粘上密封连接条;将合片玻璃贴合到既有建筑玻璃的一侧,并加压使合片玻璃和既有建筑玻璃均与密封连接条贴合紧密(参见同上),而在玻璃合片前将玻璃平放属于常规做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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