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15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08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86442.9
申请日:2015-06-30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嘉
合议组组长:张晋
参审员:李聪
国际分类号:D06F29/02(2006.01),D06F3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做出改进并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86442.9,名称为“洗衣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所述第一洗涤桶位于所述第二洗涤桶的上方,所述第一洗涤桶的中心轴线沿竖直方向定向,所述第二洗涤桶的中心轴线沿水平方向定向;
第一排水管和第二排水管,所述第一排水管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洗涤桶相连,所述第二排水管的一端与所述第二洗涤桶相连;
外置排水管,所述外置排水管分别与所述第一排水管的另一端和所述第二排水管的另一端相连,所述第二排水管的所述另一端的中心轴线与所述外置排水管的中心轴线重合;
第一排水阀和第二排水阀,所述第一排水阀设在所述第一排水管上,所述第二排水阀设在所述第二排水管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置排水管通过三通接头分别与所述第一排水管的所述另一端和所述第二排水管的所述另一端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水管的所述一端与所述第一洗涤桶的底壁相连,所述第二排水管的所述一端与所述第二洗涤桶的底壁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水管的所述一端邻近所述第一洗涤桶的侧壁设置,所述第二排水管的所述一端连接在所述第二洗涤桶的底壁的最低处。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置排水管位于所述第一洗涤桶和所述第二洗涤桶的下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水阀邻近所述第一洗涤桶设置,所述第二排水阀邻近所述第二洗涤桶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分别与所述第一排水阀和所述第二排水阀相通讯。”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2193989U,公告日为2012年04月18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二排水管的另一端的中心轴线与外置排水管的中心轴线重合;第一洗涤桶的中心轴线沿竖直方向定向。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波轮洗衣机和滚筒洗衣机是本领域两大类常见的洗衣机,波轮洗衣机的洗涤桶中心轴线沿竖直方向定向,滚筒洗衣机的洗涤桶的中心轴线沿水平方向定向,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两种洗衣机的优缺点并能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和设计,对于方便分类洗涤的复式洗衣机而言,将其中一个洗涤桶选择为波轮洗衣机,另一个选择为滚筒洗衣机,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第二排水管的另一端的中心轴线与外置排水管的中心轴线重合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大幅修改,并增加了三项从属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所述第一洗涤桶和所述第二洗涤桶适于对需要分开清洗的衣物同时进行清洗;
第一排水管和第二排水管,所述第一排水管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洗涤桶相连,所述第二排水管的一端与所述第二洗涤桶相连;
外置排水管,所述外置排水管分别与所述第一排水管的另一端和所述第二排水管的另一端相连;
第一排水阀和第二排水阀,所述第一排水阀设在所述第一排水管上,所述第二排水阀设在所述第二排水管上,所述第一排水阀与所述第二排水阀使所述第一排水管和所述第二排水管单独进行排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置排水管通过三通接头分别与所述第一排水管的所述另一端和所述第二排水管的所述另一端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排水管的所述另一端的中心轴线与所述外置排水管的中心轴线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洗涤桶位于所述第二洗涤桶的上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洗涤桶的中心轴线沿竖直方向定向,所述第二洗涤桶的中心轴线沿水平方向定向。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水管的所述一端与所述第一洗涤桶的底壁相连,所述第二排水管的所述一端与所述第二洗涤桶的底壁相连。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水管的所述一端邻近所述第一洗涤桶的侧壁设置,所述第二排水管的所述一端连接在所述第二洗涤桶的底壁的最低处。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置排水管位于所述第一洗涤桶和所述第二洗涤桶的下方。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水阀邻近所述第一洗涤桶设置,所述第二排水阀邻近所述第二洗涤桶设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分别与所述第一排水阀和所述第二排水阀相通讯。”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通过在洗涤桶之间设置连通管,并通过阀门和水泵控制以使得不同洗涤桶之间的洗涤剂和水可以重复利用,本申请是实现不同衣物的分类洗涤,以避免不同桶之间的水、衣物混合(两个洗涤桶同时清洗),两者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是为了防止洗涤水、洗涤剂的浪费从而进行重复利用,给出了“不能将洗衣分开同时进行清洗”的技术启示,不可能将对比文件1改进为“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适于对需要分开清洗的衣物同时进行清洗”;对比文件1公开两个排水阀门可分别对出水管进行控制,其均为在洗涤完成之后同时打开排水阀门;而本申请中第一排水阀与第二排水阀使第一排水管和第二排水管单独进行排水,使第一洗涤桶、第二洗涤桶之间更加独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在于通过设置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对不同衣物进行分类洗涤;本申请并未教导不同洗涤桶之间的水不能混合,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同时进行清洗并不意味着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同步运转,对于一个完整的洗衣过程,其包括洗涤阶段、脱水阶段、漂洗阶段,不同洗涤桶中由于分类存放有不同材质的衣物,不同材质的衣物对应的各洗涤阶段的洗涤时长都会相应进行调整;其次,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当用户需要同时洗涤多种衣物,例如内衣、外衣和袜子;因内衣、外衣和袜子的脏污程度不同,在洗涤时,不能将上述所需洗涤的衣物同时放入一个洗衣筒中进行洗涤,此时会在一个洗衣机上同时设置多个洗衣筒以实现多组的洗涤”,同时对比文件1中注意到含有多个洗衣筒的洗衣机洗涤衣物时,每个桶中都要加入洗涤剂和洗涤水,造成了洗涤水和洗涤剂的浪费,因此对比文件1中采用了其中一个洗涤桶先洗涤,并将洗涤完成后的洗涤水回收到另一个洗涤桶中,对另一个洗涤桶的衣物进行洗涤。虽然对比文件1中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是先后进行洗涤的,但事实上,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通过设置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对不同衣物进行分类洗涤”;(2)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同时清洗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的发明内容部分基于节水和节省洗涤剂的考虑,采用了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先后进行洗涤的方法,该方法回收了第一洗涤桶内的洗涤水和洗涤剂,并利用回收的洗涤水对第二洗涤桶进行洗涤,一定程度上节省了洗涤水和洗涤剂;但另一方面,由于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不能同时进行清洗,必须是第一洗涤桶洗涤完成后第二洗涤桶才能洗涤,因此该方法是牺牲了总体的清洗时间的;另外,回收的洗涤水实质上是比较脏的水,第二洗涤桶利用比较脏的洗涤水进行洗涤对于衣物的洗涤效果必然是会打折扣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缩短清洗时间以及提高洗涤效果的考虑,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先后进行洗涤的方法改进为同时进行清洗。也就是说,对于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两个洗涤桶同时进行洗涤的方法以及对比文件1的发明内容部分两个洗涤桶先后进行洗涤的方法,两种方法之间各有优劣;两个洗涤桶同时进行洗涤缩短了清洗时间,衣物洗涤效果好,但是浪费洗涤水和洗涤剂;两个洗涤桶先后进行洗涤节省了洗涤水和洗涤剂,但增加了清洗时间,衣物洗涤效果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不同的使用诉求进行选择和转换,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改进为同时进行清洗;(3)第一排水阀与第二排水阀使第一排水管和第二排水管同时进行排水或者单独进行排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申请人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8日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变更。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适于对需要分开清洗的衣物同时进行清洗,第一排水阀与第二排水阀使第一排水管和第二排水管单独进行排水。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6-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通过本申请所记载的内容,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通过设置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对不同衣物进行分类洗涤,整体的技术方案并未体现“避免不同桶之间的水、衣物混合”,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洗衣机,是通过设置上下两个洗衣桶对不同衣物进行分类洗涤,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同时清洗的技术方案,而这种洗涤方式存在增加水和洗涤剂用量的缺陷,为了克服这种缺陷,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采用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之间的洗涤水互换利用的设置,采用一个洗涤桶可以先洗,然后将洗涤水回收至另一洗涤桶再进行清洗的洗涤方式,上述两种洗涤方式都在对比文件1中记载,采用两个洗涤桶同时进行洗涤,能够缩短洗衣时间,但水和洗涤剂的用量增加,采用一个洗涤桶先洗另一个洗涤桶后洗,能够节约水和洗涤剂用量,但是洗衣时间相对增加,两种方法之间各有优劣,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可以基于不同的需求对上述两种洗涤方式进行选择和转换;其次,对比文件1实施例3及附图7记载的洗衣机,其上下洗涤桶都设置有独立的进水口、排水口以及对应的阀门,从洗衣机的结构上,其能够根据洗衣的方式,对上下洗涤桶同时进行给水、排水,也能够对上下洗涤桶单独地进行给水、排水,也就是对比文件1记载的洗衣机能够根据洗涤方式的需要,实施上下洗涤桶的同时或单独进行清洗两种洗涤方式, 以及上下洗涤桶同时或单独进行排水。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进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所述第一洗涤桶和所述第二洗涤桶适于对需要分开清洗的衣物同时进行清洗;
第一排水管和第二排水管,所述第一排水管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洗涤桶相连,所述第二排水管的一端与所述第二洗涤桶相连;
外置排水管,所述外置排水管分别与所述第一排水管的另一端和所述第二排水管的另一端相连;
第一排水阀和第二排水阀,所述第一排水阀设在所述第一排水管上,所述第二排水阀设在所述第二排水管上,所述第一排水阀与所述第二排水阀使所述第一排水管和所述第二排水管单独进行排水,
所述第二排水管的所述另一端的中心轴线与所述外置排水管的中心轴线重合,所述第一洗涤桶的中心轴线沿竖直方向定向,所述第二洗涤桶的中心轴线沿水平方向定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置排水管通过三通接头分别与所述第一排水管的所述另一端和所述第二排水管的所述另一端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洗涤桶位于所述第二洗涤桶的上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水管的所述一端与所述第一洗涤桶的底壁相连,所述第二排水管的所述一端与所述第二洗涤桶的底壁相连。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水管的所述一端邻近所述第一洗涤桶的侧壁设置,所述第二排水管的所述一端连接在所述第二洗涤桶的底壁的最低处。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置排水管位于所述第一洗涤桶和所述第二洗涤桶的下方。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水阀邻近所述第一洗涤桶设置,所述第二排水阀邻近所述第二洗涤桶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分别与所述第一排水阀和所述第二排水阀相通讯。”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使第二排水管的另一端的中心轴线与外置排水管的中心轴线重合,可以利用第二排水管将第二洗涤桶内的水导出,实现第二洗涤桶排水更加顺畅,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的出水管和出水口是垂直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2)对比文件1是通过在洗涤桶之间设置连通管,并通过阀门和水泵控制以使得不同洗涤桶之间的洗涤剂和水可以重复利用,本申请是实现不同衣物的分类洗涤,以避免不同桶之间的水、衣物混合(两个洗涤桶同时清洗),两者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是为了防止洗涤水、洗涤剂的浪费从而进行重复利用,给出了“不能将洗衣分开同时进行清洗”的技术启示,不可能将对比文件1改进为“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适于对需要分开清洗的衣物同时进行清洗”;对比文件1公开两个排水阀门可分别对出水管进行控制,其均为在洗涤完成之后同时打开排水阀门;而本申请中第一排水阀与第二排水阀使第一排水管和第二排水管单独进行排水,使第一洗涤桶、第二洗涤桶之间更加独立。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对比文件1(CN202193989U)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3段,0037-0042段,附图图7):包括上侧洗涤桶62(相当于第一洗涤桶)和下侧洗涤桶63(相当于第二洗涤桶),上侧洗涤桶62和下侧洗涤桶63适于对需要分开清洗的衣物进行清洗;第一排水管(参见附图7中与上侧洗涤桶相连的出水管5)和第二排水管(参见附图7中与下侧洗涤桶相连的出水管5),第一排水管的一端与上侧洗涤桶62相连,第二排水管的一端与下侧洗涤桶63相连;与出水口3相连的外置排水管(隐含公开,为实现水排出到洗衣机外必然要设置与出水口3连接的排水管),外置排水管分别与第一排水管的另一端和第二排水管的另一端相连;第一排水阀(参见附图7,与上侧洗涤桶相连的出水管5上设置的排水阀门8)和第二排水阀(参见附图7,与下侧洗涤桶相连的出水管5上设置的排水阀门8),第一排水阀设在第一排水管上,第二排水阀设在第二排水管上;第一排水阀与第二排水阀使第一排水管和第二排水阀进行排水,上侧洗涤桶62和位于下侧洗涤桶63的中心轴线沿水平方向定向。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适于对需要分开清洗的衣物同时进行清洗,第一排水阀与第二排水阀使第一排水管和第二排水管单独进行排水,第二排水管的另一端的中心轴线与外置排水管的中心轴线重合,第一洗涤桶的中心轴线沿竖直方向定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两个洗涤桶同时洗衣和排水。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洗衣的需求,通过对第一、第二排水阀和控制阀的控制,能够实现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同时洗衣以及单独进行第一洗涤桶或第二洗涤桶的排水,这种根据洗衣需求进行洗衣和排水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常规技术能力,而将第一洗涤桶的中心轴线沿竖直方向定向以及将第二排水管的另一端的中心轴线与外置排水管的中心轴线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排水顺畅所能够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为实现外置排水管与第一排水管和第二排水管之间的有效连接,将外置排水管通过三通接头分别与第一排水管的另一端和第二排水管的另一端相连,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7)上侧洗涤桶62位于下侧洗涤桶63的上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7):第一排水管的一端与上侧洗涤桶62的底壁相连,第二排水管的一端与下侧洗涤桶63的底壁相连。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7):第一排水管的一端邻近上侧洗涤桶的侧壁设置,第二排水管的一端连接在下侧洗涤桶的底壁的最低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7):外置排水管位于上侧洗涤桶62和下侧洗涤桶63的下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7):第一排水阀邻近上侧洗涤桶62设置,第二排水阀邻近下侧洗涤桶63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3段,0037-0042段):还包括控制电路(相当于控制器),控制电路分别与排水阀门8连接(相当于控制器分别与第一排水阀和第二排水阀相通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洗衣机的洗涤桶排水顺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洗衣机排水系统时所普遍追求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洗衣机内排水管和外置排水管的设置情况,合理排布内排水管与外置排水管之间的位置以达到排水顺畅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常规技能;(2)首先,通过本申请所记载的内容,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通过设置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对不同衣物进行分类洗涤,整体的技术方案并未体现“避免不同桶之间的水、衣物混合”,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洗衣机,是通过设置上下两个洗衣桶对不同衣物进行分类洗涤,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同时清洗的技术方案,而这种洗涤方式存在增加水和洗涤剂用量的缺陷,为了克服这种缺陷,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采用第一洗涤桶和第二洗涤桶之间的洗涤水互换利用的设置,采用一个洗涤桶可以先洗,然后将洗涤水回收至另一洗涤桶再进行清洗的洗涤方式,上述两种洗涤方式都在对比文件1中记载,采用两个洗涤桶同时进行洗涤,能够缩短洗衣时间,但水和洗涤剂的用量增加,采用一个洗涤桶先洗另一个洗涤桶后洗,能够节约水和洗涤剂用量,但是洗衣时间相对增加,两种方法之间各有优劣,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可以基于不同的需求对上述两种洗涤方式进行选择和转换;其次,对比文件1实施例3及附图7记载的洗衣机,其上下洗涤桶都设置有独立的进水口、排水口以及对应的阀门,从洗衣机的结构上,其能够根据洗衣的方式,对上下洗涤桶同时进行给水、排水,也能够对上下洗涤桶单独地进行给水、排水,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洗衣机结构能够根据洗涤方式的需要,实施上下洗涤桶的同时或单独进行清洗两种洗涤方式, 以及上下洗涤桶同时或单独进行排水。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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