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食品收纳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06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43021
优先权日:2012-09-27
申请(专利)号:201310451153.3
申请日:2013-09-27
复审请求人:东洋铝株式会社 东洋铝爱科环境产品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嘉
合议组组长:邹爱敏
参审员:胡朝丽
国际分类号:B65D81/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做出改进并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51153.3,名称为“食品收纳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洋铝株式会社、东洋铝爱科环境产品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食品收纳体,其特征在于,将把铝填料混炼于全部或一部分树脂材料而得的混炼物成型为能收纳食品的形状而成,通过照射微波能够发热,其中,所述混炼物中铝填料占40重量%~75重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收纳体,其中,所述铝填料的平均粒径为1μm~30μm。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食品收纳体,其中,所述树脂材料为有机硅橡胶。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食品收纳体,是具有底壁和从底壁的周缘立起来的周壁并在用该底壁和周壁划分的收纳空间能收纳食品的容器形。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食品收纳体,其中,所述底壁含有铝填料,所述周壁不含铝填料。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食品收纳体,其中,所述底壁不含铝填料,所述周壁含有铝填料。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食品收纳体,其中,所述底壁由中央部和周缘部形成,该中央部含有铝填料,所述底壁的周缘部以及所述周壁不含铝填料。
8.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食品收纳体,是仅由底壁形成并通过在该底壁上放置食品就能收纳的平板形。
9. 如权利要求4或8所述的食品收纳体,其中,整体由内层和外层这两层构成,该外层含有铝填料,该内层不含铝填料。”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 2520512A1,公开日为1976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2:CN 1846578A,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8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食品容纳体为具有铝填料的树脂制成,混炼物中铝填料占40重量%~75重量%。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在生产实践中广泛应用,这一点也已在对比文件2中得到证实,即用添加有铝填料的树脂来克服镀金属纸板的缺陷,而对于填料的重量百分比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试验即可获得的相关实验数据,同时对于铝填料是否被绝缘性粒子分离,由于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与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无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的“填料仅为铝填料”、“铝填料的形状是粒状,树脂材料为有机硅橡胶且其以JISK6253为基准的计示硬度为10~90”增加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3、5-7、9。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在树脂材料中混炼铝填料的构成,但仅公开了薄片状的铝填料(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并未公开粒状的铝填料;(2)本申请在食品收纳体的整体混合有铝填料,被收纳于该食品收纳体的食品被均匀同样地加热,不会产生加热不均,限定了不含绝缘性粒子,能够防止由于存在绝缘性粒子而对食品收纳体的加热状态产生障碍,使得食品收纳体快速地升温到合适的温度,限定了作为树脂成分的有机硅橡胶的计示硬度,食品收纳体通过适度的弹性变形而与食品密合从而发挥良好的传热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用添加有铝填料的树脂来克服镀金属纸板的缺陷已在生产实践中广泛应用,根本无需举证,而对于填料的重量百分比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试验即可获得的相关实验数据,同时对于铝填料是否被绝缘性粒子分离,由于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与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无关。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填料仅为铝填料且占40重量-75%重量,树脂材料为有机硅橡胶且其以JISK6253为基准的计示硬度为10-90。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7页第2段,记载了“本发明的细碎的导电性金属粉末或薄片可以包括铝、铜…或任何其他导电金属,正如下面所披露的,可以使用各种颗粒形状”,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金属可采用铝且形状可以是粒状;(2),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铝填料和绝缘颗粒应用于食品容纳器,就是为了提高食品容纳器的加热效果,产生更高的热量且将热量更均匀的作用在食物上,可见,对比文件2中在食品容纳器中使用铝填料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且在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第14页第1段记载了“与没有绝缘球体或没有与现有技术…本发明的实施例在盘子的整个表面产生更高的温度,其能提供更均匀的烹饪和烹饪至呈现棕色性能”,由此可见,绝缘性粒子并未对食品收纳体的加热状态产生障碍,而对于树脂材料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常规技能。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 将说明书中的“铝填料的形状是球状”、“食品收纳体的厚度为1mm~10mm且具有通过弹性变形而能够密合于被收纳的食品的程度的挠性”以及原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进原独立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2。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绝缘性粒子为必须成分,对比文件2不含绝缘粒子的构成的比较例是作为无法将食品烹饪至呈现均匀的棕色性能等的失败例子而列举的;(2)对比文件2中的铝填料的含量与本申请发明的铝填料的含量相差很大;(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铝填料的形状是球状、平均粒径为1μm~30μm,而对比文件2的薄片状的填料由于具有扁平且大的表面具有容易产生火花的缺点;(4)食品收纳体的厚度为1mm~10mm且具有通过弹性变形而能够密合于被收纳的食品的程度的挠性,且限定了树脂材料为有机硅橡胶且其以JISK6253为基准的计示硬度为10-90,通过这样的构成,发热后的食品收纳体弹性密合于食品,与食品的接触面积增大而提高加热效率;(5)本申请通过上述各构成协同作用,能够发挥协同的技术效果,通过各构成的协同作用。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合议组变更通知书, 合议组组长由沈彬变更为邹爱敏,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铝填料的形状为球状,铝填料占比40重量%-70重量%,树脂材料为有机硅橡胶且其以JISK6253为基准的计示硬度为10-90,食品收纳体具有通过弹性变形而能够密合于被收纳的食品的程度的挠性。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微波包装中使用真空镀铝能够有效提高微波加热效率,对比文件2所披露的“树脂材料中加入绝缘体颗粒和铝填料颗粒的混合物”、以及比较例2中“树脂材料中仅加入铝填料颗粒”,都能够使得食品收纳体发热,进而加热食品容纳体所容纳的食品,由此可见,要使得“食品收纳体发热”,在食品收纳体中仅加入铝填料也是可以实现的,也就是出于上述目的,绝缘性粒子并不是必须要添加的;(2)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铝填料的占比没有特别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铝填料占比10重量%,通过上述记载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加热的需要调整铝填料的占比,而这种常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常规技能;(3)对比文件2公开了铝填料可以是各种形状的颗粒,铝填料的平均粒度为5-100微米,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产生火花,而从现有技术中选择已有的形状和粒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常规技能;(4)对比文件2公开了食品收纳体的厚度为0.125英寸(即3.175mm),且收纳体与食品的接触性越好、接触面积越大,收纳体越能将热量传递给其所容纳的食品,且收纳体在微波加热环境下,其收纳空间的空气受热发生膨胀会挤压收纳体,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一定硬度、挠性的材料制造收纳体或者使得收纳体具有一定的硬度或弹性变形挠性,以使得收纳体在高温的环境下依然能够密合所收纳的食品,是本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5)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树脂材料中添加铝填料能够提高加热效率,并公开了铝填料的比重、颗粒性状、粒径等参数,也是通过这些构成发挥协同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仅是部分树脂材料的类型、参数设置的不同,而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材料、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常规技能。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修改了铝填料的占比和平均粒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食品收纳体,其特征在于,将把填料混炼于全部树脂材料而得的混炼物成型为能收纳食品的形状而成,通过照射微波能够发热,其中,所述混炼物中的填料仅为铝填料且占53重量%~75重量%,所述铝填料的形状是球状,所述铝填料的平均粒径为1μm~22μm,
所述树脂材料为有机硅橡胶且其以JIS K6253为基准的计示硬度为10~90,
所述食品收纳体的厚度为1mm~10mm且具有通过弹性变形而能够密合于被收纳的食品的程度的挠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收纳体,是具有底壁和从底壁的周缘立起来的周壁并在用该底壁和周壁划分的收纳空间能收纳食品的容器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收纳体,是仅由底壁形成并通过在该底壁上放置食品就能收纳的平板形。”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铝填料的含量在混炼物全体中占53重量%-75重量%,远超出对比文件2的数值范围,对比文件2以防止导电颗粒之间的接触为大前提,如导电颗粒的量变多,则难以防止导电颗粒之间的接触;对比文件2公开了薄片状的导电颗粒,并未公开微观尺寸为球形的铝填料,在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记载的导电性球体与本申请的铝填料的粒径完全不同,此外,对比文件2没有将产生火花作为课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为了防止产生火花而将填料的形状由薄片状特意改变成微观尺寸的球形;本申请通过上述各构成协同作用,能够发挥协同的技术效果,通过各构成的协同作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1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食品收纳体,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第1-35项,说明书第6页第5段至第14页第1段)公开了一种食品容器(即本申请的食品收纳体),其中将混合物(相当于本申请的填料)混炼于全部树脂材料而得的混炼物成型为能收纳食品形状而成,通过照射微波能够发热,混炼物中的混合物可为铝填料和绝缘颗粒填料,也可仅为铝填料,铝填料占10重量%(说明书表1、2中的比较例2公开了在聚苯乙烯树脂中仅添加铝填料),铝填料的形状可以使用各种颗粒形状(说明书第7页第2段),铝填料的平均粒度为5-100微米(与本申请的铝填料的平均粒径为1μm~22μm有交叉),树脂材料为通用的聚苯乙烯树脂(说明书第13页第3段),食品容器注模成盘状,厚度为0.125英寸(即3.175mm)(公开了本申请中的食品收纳体的厚度为1mm~10mm)。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主要在于:铝填料占53重量%~75重量%,其形状为球状,树脂材料为有机硅橡胶且其以JISK6253为基准的计示硬度为10-90,食品收纳体具有通过弹性变形而能够密合于被收纳的食品的程度的挠性。基于此,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合适材料以提高加热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铝填料占10重量%,其的形状可以使用各种颗粒形状,在此基础上,具体选择铝填料重量占比和形状为球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是常规选择;作为能够进行微波加热的食品容器的材质,在选择树脂材料时,需要考虑树脂材料在常温和加热状态下的塑性保持性和食品安全,也就是在高温下树脂材料成型的容器不会发生热熔,以及食品收纳体应用于微波加热,其容纳空间内的空气在高温下膨胀,会挤压食品容纳体,而保持食品容纳体在高温环境下不会发生破裂,是本领技术人员所能预见的普遍技术问题,收纳体与食品的接触性越好、接触面积越大,收纳体越能将热量传递给其所容纳的食品,且收纳体在微波加热环境下,其收纳空间的空气受热发生膨胀会挤压收纳体,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一定硬度、挠性的材料制造收纳体或使收纳体具有一定的硬度或弹性变形挠性,以使得收纳体在高温的环境下依然能够密合所收纳的食品,是本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第1-35项,说明书第6页第5段至第14页第1段)公开了食品容器可以形成为盘、碗、碟(相当于公开了食品容器具有底壁和从底壁的周缘立起来的周壁并在用该底壁和周壁划分的收纳空间能收纳食品的容器形);而将食品收纳体设置为仅由底壁形成并通过在该底壁上放置食品就能收纳的平板形,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铝填料的占比没有特别限定,优选为“5重量%-80重量%”、更优选为“40重量%-75重量%”,且在说明书的表1中可以确定本申请的铝填料的占比有很多种,如4重量%、5重量%、20重量%、40重量%、53重量%、80重量%等,并通过与比较例的对比,添加铝填料时加热效率都得到提高,通过上述记载,铝填料的占比量并非是特定的占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铝填料占比10,根据加热的需要调整铝填料的占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常规技能,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公开的铝填料也是均匀分布,并且也并不是铝填料多了,导电颗粒之间的接触就多,也就是说,提高铝填料的占比并不必然导致导电颗粒之间的接触,因此,提高导电颗粒的量与对比文件2的发明宗旨并不违背;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6-10段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食品加热效率受食品含水量影响发生加热不均的问题,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54-56段可知,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防止过度的温度上升、微波炉中产生火花的不良现象,需要设置铝填料颗粒的粒径,由此可知,本申请并非将产生火花作为课题,而是在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为了防止产生火花的不良现象对颗粒参数进行相应设置,而该颗粒粒径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进一步地,在本申请说明书第56段记载了“铝填料详细的形状没有限定,可以例示球状”,而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铝填料的形状可以使用各种颗粒形状,在此基础上,将铝填料颗粒设置为球状,是本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最后,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树脂材料中添加铝填料能够提高加热效率,并且公开了铝填料的比重、颗粒形状、粒径等参数,也是通过这些构成发挥协同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仅是部分树脂材料的类型、参数设置的不同,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的内容中,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材料、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常规技能。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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