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铁列车专用高纯CRRCSAL5183G铝镁合金TIG/MIG焊丝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23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512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4406.7
申请日:2016-04-12
复审请求人: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晓颖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鲁岩娜
国际分类号:B23K35/40(2006.01);B23K35/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4406.7,名称为“一种高铁列车专用高纯CRRCSAL5183G铝镁合金TIG/MIG焊丝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第1-3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695735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
对比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0858-2008铝及铝合金焊丝”,第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04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铁列车专用高纯CRRCSAL5183G铝镁合金TIG/MIG焊丝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将Mg、Cu、Zn、Mn、Cr、Ti和Al按质量配比量进行熔炼,熔炼后制备合金盘条;
B、将合金盘条经过拉拔退火后,再进行刮削清洗处理即得所述焊丝;
各组分的质量百分含量为:Mg:4.3%~5.2%,(FE SI)<><><><>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高铁列车专用高纯CRRCSAL5183G铝镁合金TIG/MIG焊丝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中采用真空感应炉进行熔炼。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高铁列车专用高纯CRRCSAL5183G铝镁合金TIG/MIG焊丝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中熔炼温度为630℃~660℃,纯化真空度为1.35×10-3Pa。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高铁列车专用高纯CRRCSAL5183G铝镁合金TIG/MIG焊丝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中熔炼采用连续流变挤压技术工艺制备合金盘条。
5.如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高铁列车专用高纯CRRCSAL5183G铝镁合金TIG/MIG焊丝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连续流变挤压技术工艺中挤压温度为420~460度,挤压比为50~60%。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高铁列车专用高纯CRRCSAL5183G铝镁合金TIG/MIG焊丝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中拉拔压缩比为40~50%。
7. 如权利要求1或6所述一种高铁列车专用高纯CRRCSAL5183G铝镁合金TIG/MIG焊丝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中退火温度为430度,恒温3小时,炉内冷却。”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合金(从成分可知其为一种铝镁合金)焊丝的制备方法,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一种高铁列车专用高纯CRRCSAL5183G铝镁合金TIG/MIG焊丝制备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铝镁合金焊丝制备方法,并且步骤A中的各组分为Mg:4.3%~5.2%,(FE SI)<><><><>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权利要求2-5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同时将权利要求1中铁和硅元素的符号修改为常用符号,并相应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Mn的含量是0.12-0.16%,本领域技术人员借鉴对比文件1时,不会想到调整Mn元素的含量到上述范围以外。退一步即使想到在对比文件1所给范围以外调整,但在怎样范围内调整得到使用性能较好的铝合金焊丝,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均没有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给的成分中均含有Zn,而本申请提供了不含Zn元素的合金组成。关于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中的原料是以中间合金的形式添加,而本申请是直接将各组分原料直接混合,没有使用任何中间合金;本申请提供的“熔炼---连续流变挤压(得到合金盘条)---拉拔---退火”这一工艺没有被对比文件1-2和现有技术公开。本申请采用真空熔炼技术,解决了微量合金易被氧化的问题;采用连续流变挤压工艺制备合金盘条,实现了从液态金属一步直接加工成形与连续化,省去了铸造等工序,提高了生产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本申请进行评述时是采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进行评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镁合金焊丝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与本申请的各成分和含量基本吻合的焊丝,因此不能拿对比文件1中的焊丝各成分及含量与本申请的焊丝成分含量进行比较。至于本申请中的Zn,对比文件2中Zn的含量是≤0.25%(其包含Zn为0),并且本申请的步骤A中记载了加入的原料中含有Zn,并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说的不含有Zn。关于制备方法,为了避免熔炼过程中元素的氧化,采用真空或者加入惰性气体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连续流变挤压工艺是一种成熟的流变成形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制备过程缩短制备步骤,容易想到采用连续流变挤压工艺来制备合金盘条;熔炼的目的是将各组分均匀熔化并且尽可能避免熔炼过程中的元素烧蚀,本申请熔炼是直接将各组分原料混合并没有得到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指出:本申请记载的Mn的含量确与对比文件1不同,但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铝合金焊丝中加入Mn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铝合金焊丝的使用场合,在对比文件2披露的Mn的范围内适当调整Mn的含量。此外,关于Zn元素,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均明确记载了焊丝成分中含有Zn,因此不能认定本申请的铝合金焊丝中不含有Zn。关于制备方法,本申请仅记载了“将Mg、Cu、Zn、Mn、Cr、Ti和Al按质量配比进行熔炼”,据此并不能推断出是将上述各组分原料直接混合,因此,其不能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将熔融的液态金属或半固态金属流变挤压,使之一步成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1:《金属半固态加工技术》,谢水生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55-157页,2012年06月30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对熔融的铝合金采取连续流变挤压工艺。此外,为了避免熔炼过程中元素的氧化,采用真空或者加入惰性气体的方式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实施例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中焊丝各组分的质量百分含量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作为公知常识证据1的《金属半固态加工技术》一书虽然公开了连续流变挤压,但不能据此得出“连续流变挤压”是“铝合金焊丝制备”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中各个步骤的衔接关系完全不同,不是简单替换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提供的合金焊丝的组成、制备方法和应用领域均不同于本申请,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与本申请组分含量接近的铝合金焊丝,但不涉及合金焊丝的制备,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二者结合的动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铝镁合金焊丝制备方法采用真空熔炼技术,解决了微量合金易被氧化的问题,采用连续流变挤压工艺制备合金盘条,实现了从液态金属一步直接加工成形与连续化,省去了连铸连轧等工序,缩短了制备流程,解决了合金焊丝盘条表面粗糙、划痕深,挤压接头强度低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铁列车专用高纯CRRCSAL5183G铝镁合金TIG/MIG焊丝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为:
A、将Mg、Cu、Zn、Mn、Cr、Ti和Al按质量配比量进行熔炼,熔炼后制备合金盘条;采用真空感应炉进行熔炼,熔炼温度为630℃~660℃,纯化真空度为1.35×10-3Pa;采用连续流变挤压技术工艺制备合金盘条,所述连续流变挤压技术工艺中挤压温度为420~460度,挤压比为50~60%;
B、将合金盘条经过拉拔退火后,再进行刮削清洗处理即得所述焊丝;所述退火温度为430度,恒温3小时,炉内冷却;
各组分的质量百分含量为:
Mg:4.3%,Fe:0.13%,Si:0.14%,Cu:0.05%,Mn:0.7%,Cr:0.13%,Ti:0.10%,Na:0.0008%,其余为Al;
或者Mg:4.5%,Fe:0.14%,Si:0.11%,Cu:0.06%,Mn:0.8%,Cr:0.15%,Ti:0.11%,Na<0.0007%,其余为Al;
或者Mg:5.0%,Fe:0.11%,Si:0.16%,Cu:0.06%,Mn:0.86%,Cr:0.2%,Ti:0.11%,Na<0.0005%,其余为Al。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高铁列车专用高纯CRRCSAL5183G铝镁合金TIG/MIG焊丝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中拉拔压缩比为40~50%。”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本次复审通知书中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2(《铝合金材料的应用于技术开发》,刘静安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461-465页,2004年01月)和公知常识证据3(《材料加工新技术与新工艺》,谢建新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41-142页,2004年03月)中均披露了连续流变挤压技术适用于铝镁合金材料,采用流变挤压工艺制备出的产品通常为细长状的线材或轴类产品。因此,利用流变挤压工艺将铝镁合金制备成盘条状半成品属于公知常识。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熔炼后的铝镁合金熔液采用流变挤压工艺直接制备成盘条。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焊丝组分及含量范围内,结合焊丝的具体适用场合,选取适宜的组分含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此外,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改进之处,为了避免熔炼过程中合金元素的氧化,采用真空或者加入惰性气体以隔绝氧气的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连续流变挤压工艺属于公知常识,采用了该项工艺,从液态金属直接生产出盘条类半成品,自然缩短了制备流程。焊丝表面质量提升、接头强度提高则是采用连续流变挤压工艺自然带来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合金元素作用的发挥与元素用量有直接关系。为使Mn和Cr的微合金化的作用得到正常发挥,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借鉴对比文件1,也无法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之外进行调整。现有技术中合金元素如何协调配合,相互作用如何,如何综合影响合金微观组织结构和宏观性能,并无明确可循的规律。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元素含量范围内进行参数选取,也同样存在合金微观组织和宏观力学性能不同的组合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元素含量调整方向,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焊丝组分及含量范围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此外,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合金组成和制备工艺共同决定合金的组织结构,合金晶相组织结构又决定了合金的理化性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何种晶相可以提高合金焊接性能,更加不可能进一步由晶相信息推断相应的合金制备工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对比文件1的条件下,没有理由贸然改变制备工序,增加焊丝合金焊接性能降低的风险,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中“铸造—均匀化退火—热挤压”的工序流程,机械处理和热处理共同作用于焊丝组成元素,对焊丝合金的微观组织结构是有一定作用的,不能将其简单替换成流变挤压工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方法中各个步骤的衔接关系完全不同,形成了两个既不等同,也不是简单替换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任何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查,复审阶段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铁列车专用高纯CRRCSAL5183G铝镁合金TIG/MIG焊丝制备方法。该权利要求保护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这三个并列技术方法中制备工艺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焊丝各组分的质量百分含量不同,具体为:
方案A:各组分的质量百分含量为:Mg:4.5%,Fe:0.13%,Si:0.14%,Cu:0.05%,Mn:0.7%,Cr:0.13%,Ti:0.10%,Na:0.0008%,其余为Al;
方案B:Mg:4.5%,Fe:0.14%,Si:0.11%,Cu:0.06%,Mn:0.8%,Cr:0.15%,Ti:0.11%,Na<0.0007%,其余为Al;
方案C:Mg:5.0%,Fe:0.11%,Si:0.16%,Cu:0.06%,Mn:0.86%,Cr:0.2%,Ti:0.11%,Na<0.0005%,其余为Al。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合金焊丝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方法包括步骤:A、将Mg、Cr、Cu、Zn、Mn和Al按质量配比进行熔炼;将经过熔化精炼的铝合金熔液浇铸成直径为120mm的铝合金铸棒,将浇铸好的铸棒锯切成长度为600mm的短铸锭,再进行均匀化退火;将经过均匀化的铸棒加热,再通过热挤压机挤压成直径为10mm的铝合金线坯(相当于合金盘条);B、将经过挤压的铝合金线坯退火拉伸(即本申请的拉拔),退火与拉伸循环进行,退火温度为380-430℃(公开了本申请的退火温度430度),保温1.5-2小时;再进行刮削光亮化处理即得到焊丝。其中,各组分的质量百分含量为:Mg4-6%,并在实施例中公开了Mg的含量是5%(与上述方案C中Mg的含量相同)、(Fe Si)≤0.1%,Cu0.05-0.08%,并在实施例1中公开了Cu的含量是0.06(与方案B和C中Cu的含量相同);Mn0.12-0.16%,Cr0.1-0.3%,杂质元素Na的含量小于0.001,其余为Al(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4-20段)。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在成分上,本申请的焊丝为应用于高铁列车的专用高纯CRRCSAL5183G TIG/MIG焊丝,其组分中Mn的含量在三个技术方案中分别为0.7%、0.8%和0.86%,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不同;还包含Ti,Ti的含量在三个技术方案中分别为0.10%、0.11%和0.11%;此外,不同的技术方案中,各组分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略有不同;②在制备步骤上,本申请是熔炼后采用连续流变挤压制备合金盘条,而对比文件1是熔炼后铸造再热挤压制备线坯;本申请的熔炼为真空熔炼,相关的熔炼参数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高铁列车专用的高纯CRRCSAL5183G TIG/MIG焊丝。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SAL5183铝镁合金焊丝(其型号与本申请的SAL5183相同),该标准中的焊丝适用于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MIG)和钨极气体保护电弧焊(TIG)等焊接,该焊丝的原料为Mg、Cu、Zn、Mn、Cr、Ti和Al,其中Mn的含量为0.5-1.0%,Ti的含量为<0.15%(参见对比文件2第1页,第3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焊丝的全部组分,且本申请各组分的含量均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含量的范围内,尤其是对于Mn和Ti的含量,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披露了“Mn、Cr、Ti等都是起微合金化,强韧化作用的微量元素,Mn能提高合金的耐应力腐蚀能力,Ti可形成TiAl,起细化晶粒,提高抗裂纹能力的作用,并可改善合金的可焊性”,考虑到高铁列车所用焊丝的适用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各元素在焊丝中所起的作用,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所披露的各组分含量范围内进一步限定各组分的含量,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A、B、C三个技术方案中各组分的含量,对此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首先,铝镁合金的连续挤压流变工艺已是一种成熟的流变成型工艺,其是将液态或半固态金属一步直接加工成型,例如公知常识证据2(《铝合金材料的应用与技术开发》,刘静安 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461-465页,2004年01月)披露了流变挤压成型用于从液态金属直接制备出近净成形产品,该项技术适用于铝合金产品,流变挤压与传统的热挤压工艺相比,具有较低的挤压压力和较高的挤压比,这种工艺成本低,生产率高,且流变挤压可以连续生产产品;公知常识证据3(《材料加工新技术与新工艺》,谢建新 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41-142页,2004年03月)披露了双螺旋半固态流变成型的设备适用于铝合金、镁合金的流变挤压成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能够想到熔炼之后对液态的铝合金材料直接实施连续流变挤压工艺。其次,为了避免熔炼过程中元素的氧化,采用真空或者加入惰性气体的方式进行熔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根据熔炼的原料和对产品的要求,合理设置熔炼温度、纯化真空度等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拉拔步骤中的拉拔压缩比作出进一步限定。然而,在拉拔过程中为了保证合金的性能,合理地设置拉拔压缩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3.1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本领域公知,合金的元素种类、元素含量和合金冶炼工艺直接影响着合金的微观组织结构,进而决定合金具有何种宏观理化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合金元素作用的发挥与元素用量有直接关系。为使Mn和Cr的微合金化的作用得到正常发挥,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借鉴对比文件1,也无法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之外进行调整。针对多元素成分复配合金技术方案,材料的结构不同会导致性能的不同。现有技术中合金元素如何协调配合,相互作用如何,如何综合影响合金微观组织结构和宏观性能,并无明确可循的规律。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元素含量范围内进行参数选取,也同样存在合金微观组织和宏观力学性能不同的组合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元素含量调整方向,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焊丝组分及含量范围以及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复审请求人先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合金元素作用的发挥与元素用量有直接关系,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只能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之内进行调整;按此逻辑,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2公开的焊丝成分及含量,显然也可以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范围内,根据合金元素所起的作用,对元素的含量进行调整,不会出现无法获知元素含量的调整方向而不能调整的情况。
其次,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合金的元素种类、元素含量和合金冶炼工艺等直接影响着合金的微观组织结构,进而决定合金具有何种宏观理化性能;知晓合金元素作用的发挥与元素用量有直接关系。如上所述,焊丝的综合性能取决于主要合金元素以及各微合金化元素的配比,但各种合金元素所起的作用及其相互之间的配比绝非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没有明确可循的规律。例如,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提及“Mn、Cr、Ti等都是起微合金化,强韧化作用的微量元素;Cr和Mn能提高合金的耐应力腐蚀能力;Ti可形成TiAl,起细化晶粒,提高裂纹能力的作用,并可改善合金的可焊性”,且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认识到Mn之所以起到上述作用是因为Mn的添加使Mg相均匀沉淀,由此使得合金腐蚀敏感性降低,进而提高了合金的耐腐蚀性能,但其含量过多时,会降低塑性。在掌握了这些合金成分所起的作用的情况下,就本案所涉及的用于高铁列车的铝镁合金焊丝而言,因为目前的高铁列车车体大量采用质量轻、高比强度、耐腐蚀的铝合金型材作为焊接构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该应用场合的实际情况对对比文件2公开的焊丝成分及含量进行调整。从本申请所记载的焊丝型号“SAL5183G”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国家标准中的焊丝型号“SAL5183”的相似程度上也可以看出本申请借鉴了该国家标准中“SAL5183”的成分及含量,并基于此进行了调整,而这种调整并非是无毫无规律的、盲目的,必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合金元素所起的作用进行的调整。进一步,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记载了在焊丝成分中,Mn、Cr、Ti等元素的作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4段),且这些微量元素的作用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完全相同。这也印证了本申请选择添加上述微量元素是有目的的,并非无可循的规律。
3.2 复审请求人还指出: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合金组成和制备工艺共同决定合金的组织结构,合金晶相组织结构又决定了合金的理化性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何种晶相可以提高保证合金焊接性能,更加不可能进一步由晶相信息推断相应的合金制备工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对比文件1的条件下,没有理由贸然改变制备工序,增加焊丝合金焊接性能降低的风险,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中“铸造—均匀化退火—热挤压”的工序流程,机械处理和热处理共同作用于焊丝组成元素,对焊丝合金的微观组织结构是有一定作用的,不能将其简单替换成流变挤压工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方法中各个步骤的衔接关系完全不同,形成了两个既不等同,也不是简单替换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任何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复审请求人所言,合金组成和制备工艺共同决定了合金的组织结构,合金的晶相组织结构又决定了合金的理化性能,但何种晶相组织对合金性能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例如晶粒细小均匀,合金的力学性能就会变好,这是因为晶粒越小,晶界越多,晶界处的晶体排列是不规则的,晶面犬牙交错,互相咬合,因而增强了金属间的结合力,提高了金属的强度。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现有技术中各种已知的成型技术时,自然知晓各种成型技术对材料性能所带来的各种影响,例如在公知常识证据2(《铝合金材料的应用与技术开发》,刘静安 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461-465页,2004年01月)披露了流变挤压工业中,在强制对流条件下,金属充分过冷,即金属熔体在远低于普通凝固温度下形核。由于剧烈的搅拌作用,分散了潜在的形核的高熔点金属熔体,增大了潜在的形核点,导致形核铝增大,同时细化初始晶粒,随着剪切速率和湍流强度的增加,晶粒由蔷薇状晶经过等轴晶形成球状晶,从而获得细小均匀球状晶的半固态组织(参见该证据的第463页)。同样,在证据3(《材料加工新技术与新工艺》,谢建新 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41-142页,2004年03月)中也披露了双螺旋半固态流变成型使液态金属产生剧烈的紊流,增加切边率来达到细化晶粒,均匀成分的目的。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具备从已知的现有技术中选取适宜的成型工艺的能力,在明确了焊丝的成分及含量后,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的基础上,再结合铝合金产品制备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熔炼 连续流变挤压 拉拔退火的工艺制备焊丝。
综上,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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