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登记进入零售机构的技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65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54379
优先权日:2012-10-30
申请(专利)号:201310536153.3
申请日:2013-10-29
复审请求人:NCR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渊
合议组组长:孙艳
参审员:于春晖
国际分类号:G06Q3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那么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36153.3,名称为“用于登记进入零售机构的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NCR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US2011/0215138A1,公开日为2011年09月08日)相比,其区别为:①所述传输的信息包括的代码是所述移动设备从所述移动设备在其上挥动或停留的磁场编码标记中读取,所述磁场编码标记由零售设备通过零售设备的移动设备振动器的振动来产生,所述移动设备检测所述振动;②通知零售店顾客已登记进入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保顾客真正出现在零售店从而避免防欺诈的登记,如何使零售店获取其经营情况。其中区别①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WO2012/120302A1,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3日)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②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1公开,要么被对比文件2公开,要么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为:装置包括移动设备振动器,移动设备振动器用于产生磁场编码标记,磁场编码标记具有可变取向度和/或强度,且用于标识零售店的实际位置。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产生磁场编码标记,如何利用磁场编码标记获取零售店的实际位置。然而上述区别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也指出了权利要求13-35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从顾客的移动设备接收传输的信息,所述传输的信息包括由所述移动设备从所述移动设备在其上挥动或停留的磁场编码标记中读取的代码,所述磁场编码标记由零售设备通过零售设备的移动设备振动器的振动来产生,所述移动设备检测所述振动;
识别出用于顾客的顾客标识符;
利用所述代码识别出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所处的零售店的零售位置;然后
通知零售店顾客已登记进入零售店的零售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传输的信息进一步包括:将代码作为数字解码数据来接收,移动设备上的登记应用程序从磁场编码标记中解码得出所述数字解码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以下步骤:通过作为传输信息的一部分接收的移动设备标识符来识别移动设备。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移动设备进一步包括:访问数据库查询移动设备标识符以获得顾客标识符,所述移动设备标识符在顾客注册移动设备时被分配给所述移动设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顾客标识符进一步包括:由移动设备上的登记应用程序提示顾客通过登录过程或注册过程来提供顾客标识符。
6.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代码来识别零售店的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参考存储有代码和零售位置之间关联的第三方服务程序。
7.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代码识别零售店的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从由代码解密的信息中获取身份。
8.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代码识别零售店的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从数据库中获取身份。
9.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通知零售店顾客已登记进入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向零售店的销售点终端(POS)设备发送指示顾客已登记进入零售位置的警报。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发送警报进一步包括:通过警报向零售店 提供顾客的注册偏好。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知零售店顾客已登记进入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向零售店服务程序发送指令以在零售店内为顾客自动分配餐桌。
12. 一种装置,包括:
移动设备振动器,所述移动设备振动器用于产生磁场编码标记,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包括预定顺序的具有可变取向度和/或强度的北极和南极磁体,所述磁场编码标记适合用于提供跟特定零售店的实际位置相关联的唯一标识符。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包括一系列交变的磁场取向和/或交变的磁强度。
14. 一种方法,包括:
设备在登记手续期间从顾客的移动设备接收代码,所述代码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从磁场编码标记中获取,所述移动设备在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获取所述代码,并且所述磁场编码标记由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通过振动来产生,所述振动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
所述设备识别出用于所述顾客的顾客标识符;
所述设备至少部分基于所述代码来识别出所述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和
通过所述设备通知零售店顾客已登记进入零售店的零售位置。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进一步包括:获取作为数字解码数据的代码,移动设备上的登记应用程序从磁场编码标记中解码出所述数字解码数据。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进一步包括:通过移动设备标识符来识别移动设备,所述移动设备标识符与所述代码一起被接收。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进一步包括:查询移动设备标识符以获得顾客标识符,所述移动设备标识符在顾客注册移动设备时被分配给所述移动设备。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进一步包括:由移动设备上的登记应用程序提示顾客通过登录过程或注册过程来提供顾客标识符。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用代码参考第三方服务程序以识别零售位置。
20.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从由代码解密的信息中获取零售位置。
21.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使用代码从数据库中获取零售位置。
22.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通知进一步包括:向零售店的销售点终端(POS)设备发送指示顾客已登记进入零售位置的警报。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发送进一步包括:通过警报向零售店提供顾客的注册偏好。
24.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通知进一步包括:向零售店服务程序发送指令以在零售店内为顾客自动分配餐桌或将顾客安排到候桌队列中,所述零售店是餐馆。
2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包括一系列交变的磁取向和/或交变的磁强度。
2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设备相对于所述零售位置远程地放置。
27. 一种方法,包括:
设备从移动设备接收登记信息,所述登记信息包括代码和标识符,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从磁场标记中获取所述代码,所述移动设备在磁场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获取所述代码,并且所述标识符识别移动设备,所述磁场标记由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通过振动来产生,所述振动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
所述设备至少部分基于所述代码来识别出所述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和
通过所述设备在零售位置处登记顾客。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设备相对于所述零售位置远程地放置。
29.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零售位置是餐馆,并且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登记顾客后,所述设备为顾客分配餐馆的餐桌。
30.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标识符与所述代码一起被所述设备接收。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至少部分基于移动设备标识符来识别顾客。
32.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所述设备通知位于零售店的实体顾客已经登记到零售位置。
33.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磁场标记包括一系列取向和强度至少之一改变的磁体。
34. 一种装置,包括:
磁场编码标记,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包括预定顺序或系列的具有可变取向度和强度的北极和南极磁体,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嵌入带条中,并且所述带条的条以独特的模式设置以使得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当读取时提供当所述磁场编码标记被读取和解密时跟特定零售店的具体实际位置相关联的加密版本的唯一标识符。
35.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带条固定至位于特定零售店实际位置处的物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传输的信息包括由所述移动设备从所述移动设备在其上挥动或停留的磁场编码标记中读取的代码,所述磁场编码标记由零售设备通过零售设备的移动设备振动器的振动来产生”修改为“所述传输的信息包括代码,所述代码是所述移动设备在由零售设备通过零售设备的移动设备振动器的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读取的”,原权利要求14的特征“所述代码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从磁场编码标记中获取,所述移动设备在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获取所述代码,并且所述磁场编码标记由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通过振动来产生”修改为“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获取的”,原权利要求27的特征“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从磁场标记中获取所述代码,所述移动设备在磁场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获取所述代码,并且所述标识符识别移动设备,所述磁场标记由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通过振动来产生”修改为“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标记中获取的,并且所述标识符识别移动设备”,原权利要求34中增加特征“处理装置,所述处理装置包括电磁体,所述电磁体在所述处理装置的处理器中,其中所述处理器被编程为利用所述电磁体来使得所述处理装置振动并且产生磁场编码标记”,并将特征“磁场编码标记,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包括预定顺序或系列的具有可变取向度和强度的北极和南极磁体,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嵌入带条中,并且所述带条的条以独特的模式设置以使得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当读取时提供当所述磁场编码标记被读取和解密时跟特定零售店的具体实际位置相关联的加密版本的唯一标识符”修改为“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包括预定顺序或系列的具有可变取向度和强度的北极和南极磁体,所述北极和南极磁体以独特的模式设置以使得当通过由所述处理装置产生的振动来读取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时,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提供当所述磁场编码标记通过所述处理装置的所述振动被读取和解密时与特定零售店的具体实际位置相关联的加密版本的唯一标识符,并且在所述振动中呈现的所述磁场标识符被配置成由消费者操作装置读取,所述消费者操作装置用于代表在所述特定零售店的所述具体实际位置的消费者处理自动化的行为,并且其中所述处理装置为通用串行总线(USB)装置”,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2、13、35,在多个权利要求中补入了 “所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得到了新的权利要求1-32。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中将作为一个整体的区别①“所述传输的信息包括由所述移动设备从所述移动设备在其上挥动或停留的磁场编码标记中读取的代码,所述磁场编码标记由零售设备通过零售设备的移动设备振动器的振动来产生,所述移动设备检测所述振动”拆分为三个单独的部分,然后在不同的来源中找到这三个部分,评述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2)对于“磁场编码标记由零售设备通过零售设备的移动设备振动器的振动来产生”的评述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电子设备的振动器工作时,能够产生磁场,以及移动设备能够检测位于周围的电子设备产生的磁场”涉及了很宽的范围,其可应用于许多领域并且通过许多种方式实施,基于该很宽范围的记载,为了节约登记的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容易地准确获得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具体的实施方式“零售店可以通过电子设备的振动器产生磁场,由用户移动设备检测振动”;此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零售店可以通过电子设备的振动器产生磁场,由用户移动设备检测振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用该技术方案来节约登记的成本,本身就说明该特征是非显而易见;对于特征“所述移动设备在零售设备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来读取代码”的评述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评述时忽略了本申请方案的有益技术效果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用户友好、快速低成本的自动登记”,且此部分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2包含了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特征,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从顾客的移动设备接收传输的信息,所述传输的信息包括代码,所述代码是所述移动设备在由零售设备通过零售设备的移动设备振动器的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读取的,所述移动设备检测所述振动;
识别出用于所述顾客的顾客标识符;
利用所述代码识别出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所处的零售店的零售位置;然后
通知所述零售店所述顾客已登记进入所述零售店的所述零售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传输的信息进一步包括:将所述代码作为数字解码数据来接收,所述移动设备上的登记应用程序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解码得出所述数字解码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以下步骤:通过作为所述传输的信息的一部分接收的移动设备标识符来识别所述移动设备。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移动设备进一步包括:访问数据库来查询所述移动设备标识符以获得所述顾客标识符,所述移动设备标识符在所述顾客注册所述移动设备时被分配给所述移动设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顾客标识符进一步包括:由所述移动设备上的登记应用程序提示所述顾客通过登录过程或注册过程来提供所述顾客标识符。
6.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所述代码来识别所述零售店的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参考存储有代码和零售位置之间关联的第三方服务程序。
7.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所述代码识别所述零售店的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从由所述代码解密的信息中获取身份。
8.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所述代码识别所述零售店的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从数据库中获取身份。
9.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通知所述零售店所述顾客已登记进入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向所述零售店的销售点终端(POS)设备发送指示所述顾客已登记进入所述零售位置的警报。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发送警报进一步包括:通过所述警报向所述零售店提供所述顾客的注册偏好。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知所述零售店所述顾客已登记进入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向零售店服务程序发送指令以在所述零售店内为所述顾客自动分配餐桌。
12. 一种方法,包括:
设备在登记手续期间从顾客的移动设备接收代码,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获取的,所述振动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
所述设备识别出用于所述顾客的顾客标识符;
所述设备至少部分基于所述代码来识别出所述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和
通过所述设备通知所述零售店所述顾客已登记进入所述零售店的所述零售位置。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进一步包括:获取作为数字解码数据的所述代码,所述移动设备上的登记应用程序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解码出所述数字解码数据。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进一步包括:通过移动设备标识符来识别移动设备,所述移动设备标识符与所述代码一起被接收。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进一步包括:查询所述移动设备标识符以获得所述顾客标识符,所述移动设备标识符在所述顾客注册所述移动设备时被分配给所述移动设备。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进一步包括:由所述移动设备上的登记应用程序提示所述顾客通过登录过程或注册过程来提供所述顾客标识符。
1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用所述代码参考第三方服务程序以识别所述零售位置。
18.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从由所述代码解密的信息中获取所述零售位置。
19.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使用所述代码从数据库中获取所述零售位置。
20.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通知进一步包括:向所述零售店的销售点终端(POS)设备发送指示所述顾客已登记进入所述零售位置的警报。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发送进一步包括:通过警报向所述零售店提供所述顾客的注册偏好。
22.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通知进一步包括:向零售店服务程序发送指令以在所述零售店内为所述顾客自动分配餐桌或将所述顾客安排到候桌队列中,所述零售店是餐馆。
2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包括一系列交变的磁取向和/或交变的磁强度。
2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设备相对于所述零售位置远程地放置。
25. 一种方法,包括:
设备从移动设备接收登记信息,所述登记信息包括代码和标识符,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标记中获取的,并且所述标识符识别移动设备,所述振动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
所述设备至少部分基于所述代码来识别出所述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和
通过所述设备在所述零售位置处登记顾客。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设备相对于所述零售位置远程地放置。
27.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零售位置是餐馆,并且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登记顾客后,所述设备为顾客分配餐馆的餐桌。
28.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标识符与所述代码一起被所述设备接收。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至少部分基于移动设备标识符来识别所述顾客。
30.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所述设备通知位于所述零售店的实体所述顾客已经登记到所述零售位置。
31.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磁场标记包括一系列取向和强度至少之一改变的磁体。
32. 一种装置,包括:
处理装置,所述处理装置包括电磁体,所述电磁体在所述处理装置的处理器中,其中所述处理器被编程为利用所述电磁体来使得所述处理装置振动并且产生磁场编码标记;以及
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包括预定顺序或系列的具有可变取向度和强度的北极和南极磁体,所述北极和南极磁体以独特的模式设置以使得当通过由所述处理装置产生的振动来读取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时,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提供当所述磁场编码标记通过所述处理装置的所述振动被读取和解密时与特定零售店的具体实际位置相关联的加密版本的唯一标识符,并且在所述振动中呈现的所述磁场标识符被配置成由消费者操作装置读取,所述消费者操作装置用于代表在所述特定零售店的所述具体实际位置的消费者处理自动化的行为,并且其中所述处理装置为通用串行总线(USB)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审查意见并未将区别①进行拆分,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电子设备扫描登记码,解译登记码从中获取商店识别码,获取顾客标识,并通过社交网站发布其已进入商店,本申请是移动设备检测零售设备的移动设备振动器的振动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读取代码识别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顾客进入零售店的识别方式不同,采用本申请的上述识别方式是为了解决现有的识别方式存在的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可靠的问题,从而确保获取信息的可靠性,并确定用户真实出现在零售店内,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移动设备能够检测电子设备发射的已编码磁场,并从磁场中解译编码以获取电子设备标识,进而获知与该设备相关联的位置信息,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GPS定位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不可靠的(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解决的问题相同,均是解决获取信息不可靠的问题,采用的手段均是通过解译磁场编码的方式获取标识信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地设备能够发射磁场,移动设备的磁力计接收本地单元发射已编码磁场,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当将对比文件2的通过解译磁场编码的方式获取标识信息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识别顾客是否进入零售店的场景中,为了便于产生磁场编码标记,确保顾客真正出现在零售店从而避免防欺诈的登记,零售店通过移动电子设备的振动器产生磁场,由用户移动设备检测振动,从磁场中解译标识信息以确保获取信息的可靠性,进而确定用户真实出现在零售店内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移动设备的磁力计接收本地单元发射已编码磁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依据实际需求,采用移动设备在零售店内的电子设备上挥动或停留的方式接收磁场,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2包含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2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具体地,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登记进入零售机构的技术,其中包括从顾客的移动设备接收传输的信息,所述传输的信息包括由移动设备从磁场编码标记中读取的代码;识别出用于顾客的顾客标识符;利用所述代码以识别磁场编码标记所处的零售店的零售位置;然后通知零售店顾客已登记进入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如本文中所用的“磁场标记”是指一系列交变的磁场取向和/或强度,并且顾客的移动设备可以在这样的处理设备上停留以采集磁性标记(磁场标记)。大多数智能手机都包括罗盘或磁强计的硬件功能。这种能力被用于向手机内自动输入信息以供在例如“登记”地点等情况下使用。说明书还记载了磁场标记可以由设置为特定顺序和/或次序的独立带条组成,在某些实施例中,磁性标记或磁场标记可以由处理器内的电磁体生成。然而,在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另一种方案,另一种情况下,移动设备(可为手机)的振动功能被用于生成磁场标记以供另一台顾客的移动设备通过其中的罗盘或嵌有处理器的磁强计收取,并且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特征为:“所述代码是所述移动设备在由零售设备通过零售设备的移动设备振动器的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读取的”,权利要求9中相应的特征为“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获取的”,权利要求25中相应的特征为“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标记中获取的”,以及权利要求32中相应的特征为“所述处理器被编程为利用所述电磁体来使得所述处理装置振动并且产生磁场编码标记”。但是,在本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磁场的产生方式或者说产生磁现象的方法为:永磁体和电磁体。即便如手机等移动设备中的振动器,一些振动器是通过电磁效应产生的,其原理是手机中的线圈通过电流产生磁场,从而通过磁场的吸力、斥力产生振动,该方法是通过磁场带动振动,而非振动产生磁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如何能用移动设备的振动来生成磁场,或者利用电磁体使得处理装置振动并且产生磁场编码标记,从而可以被磁强计或者罗盘收取,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清楚地解释利用振动生成磁场的具体原理和结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及附图所给出的信息中明了如何利用移动设备振动器的振动产生磁场(磁场编码标记),导致无法实现利用磁场编码标记识别零售店的零售位置的技术手段,进而也不能进行登记,从而无法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关于利用振动产生磁场编码标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复审通知书中还指出:权利要求1、12、25、32修改超范围。复审请求人在2016年08月30日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时,在当时的独权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移动设备检测所述振动”,在独权14、27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振动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在2018年06月21日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权利要求32的特征为“所述北极和南极磁体以独特的模式设置以使得当通过由所述处理装置产生的振动来读取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时,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提供当所述磁场编码标记通过所述处理装置的所述振动被读取和解密时与特定零售店的具体实际位置相关联的加密版本的唯一标识符”,然而在原说明书第26、51-55段中记载,“磁场标记”是指一系列交变的磁场取向和/或强度,大多数顾客都能在现有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上获得使用设备内罗盘的能力。这些顾客的设备在其中嵌有测量地球磁场且非常廉价的磁强计。磁场编码标记可以包括空间代码,其中磁场的极性和/或强度沿空间代码 (例如沿纵向方向)变化。这就允许磁场读取器(例如常规智能手机上包括的磁强计)沿纵向掠过标记以读取变化的磁场。因此,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移动设备可以用来检测磁场,而不是直接检测和读取振动,因此,“所述振动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以及特征“所述北极和南极磁体以独特的模式设置以使得当通过由所述处理装置产生的振动来读取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时,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提供当所述磁场编码标记通过所述处理装置的所述振动被读取和解密时与特定零售店的具体实际位置相关联的加密版本的唯一标识符”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又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3、12、25、32,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代码是所述移动设备在由零售设备通过零售设备的移动设备振动器的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读取的,所述移动设备检测所述振动”修改为“所述代码是所述移动设备在由零售设备通过所述零售设备中的电磁体的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读取的,所述移动设备检测由所述振动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通过作为所述传输的信息的一部分接收的移动设备标识符来识别所述移动设备”修改为“通过作为所述传输的信息的一部分而被接收的移动设备标识符来识别所述移动设备”,权利要求12中的特征“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获取的,所述振动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修改为“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中的电磁体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获取的,所述振动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权利要求25中的特征“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标记中获取的,并且所述标识符识别移动设备,所述振动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修改为“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中的电磁体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标记中获取的,并且所述标识符用于识别所述移动设备,所述振动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识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权利要求32中的特征“所述北极和南极磁体以独特的模式设置以使得当通过由所述处理装置产生的振动来读取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时,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提供当所述磁场编码标记通过所述处理装置的所述振动被读取和解密时与特定零售店的具体实际位置相关联的加密版本的唯一标识符”修改为“所述北极和南极磁体以独特的模式设置以使得当读取由所述处理装置中的电磁体振动而产生的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时,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提供当所述磁场编码标记被读取和解密时与特定零售店的具体实际位置相关联的加密版本的唯一标识符”。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审查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4-5段记载了如下内容:“如本文中所用的“磁场标记”是指一系列交变的磁场取向和/或强度,……在某些情况下,磁场标记可以由设置为特定顺序和/或次序的独立带条组成。在某些实施例中,磁性标记或磁场标记可以由处理器内的电磁体生成,处理器相应地被编程用于模拟和生成一系列排好的北极/南极磁场取向和/或强度。”基于上述记载可知,本申请中的“磁场编码标记”是由按照特定次序排列的磁条产生的一系列交变的磁场取向和/或强度,亦或是由处理器内的电磁体模拟生成的一系列交变的磁场取向和/或强度。此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2-4段的记载可知,本申请中的磁场编码标记可以通过将一系列具有交变取向和/或强度的磁条成排设置来产生,也可以通过零售设备中的电磁体的振动来产生。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电磁体本身具有磁场,而通过电磁体的振动可以产生一系列交变的磁场取向和/或强度(即磁场编码标记)。也就是说,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2-4段明确记载了可以通过零售设备中的电磁体的振动来产生磁场编码标记。针对修改超范围的意见,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修改可以从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二段至第6页第4段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修改不超范围。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从顾客的移动设备接收传输的信息,所述传输的信息包括代码,所述代码是所述移动设备在由零售设备通过所述零售设备中的电磁体的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读取的,所述移动设备检测由所述振动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
识别出用于所述顾客的顾客标识符;
利用所述代码识别出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所位于的零售店的零售位置;然后
通知所述零售店所述顾客已登记进入所述零售店的所述零售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传输的信息进一步包括:将所述代码作为数字解码数据来接收,所述移动设备上的登记应用程序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解码得出所述数字解码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以下步骤:通过作为所述传输的信息的一部分而被接收的移动设备标识符来识别所述移动设备。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移动设备进一步包括:访问数据库来查询所述移动设备标识符以获得所述顾客标识符,所述移动设备标识符在所述顾客注册所述移动设备时被分配给所述移动设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顾客标识符进一步包括:由所述移动设备上的登记应用程序提示所述顾客通过登录过程或注册过程来提供所述顾客标识符。
6.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所述代码来识别所述零售店的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参考存储有代码和零售位置之间关联的第三方服务程序。
7.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所述代码识别所述零售店的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从由所述代码解密的信息中获取身份。
8.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所述代码识别所述零售店的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从数据库中获取身份。
9.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通知所述零售店所述顾客已登记进入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向所述零售店的销售点终端(POS)设备 发送指示所述顾客已登记进入所述零售位置的警报。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发送警报进一步包括:通过所述警报向所述零售店提供所述顾客的注册偏好。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知所述零售店所述顾客已登记进入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向零售店服务程序发送指令以在所述零售店内为所述顾客自动分配餐桌。
12. 一种方法,包括:
设备在登记手续期间从顾客的移动设备接收代码,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中的电磁体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获取的,所述振动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
所述设备识别出用于所述顾客的顾客标识符;
所述设备至少部分基于所述代码来识别出所述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和
通过所述设备通知所述零售店所述顾客已登记进入所述零售店的所述零售位置。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进一步包括:获取作为数字解码数据的所述代码,所述移动设备上的登记应用程序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解码出所述数字解码数据。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进一步包括:通过移动设备标识符来识别移动设备,所述移动设备标识符与所述代码一起被接收。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进一步包括:查询所述移动设备标识符以获得所述顾客标识符,所述移动设备标识符在所述顾客注册所述移动设备时被分配给所述移动设备。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进一步包括:由所述移动设备上的登记应用程序提示所述顾客通过登录过程或注册过程来提供所述顾客标识符。
1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用所述代码参考第三方服务程序以识别所述零售位置。
18.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从由所述代码解密的信息中获取所述零售位置。
19.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所述零售位置进一步包括:使 用所述代码从数据库中获取所述零售位置。
20.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通知进一步包括:向所述零售店的销售点终端(POS)设备发送指示所述顾客已登记进入所述零售位置的警报。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发送进一步包括:通过警报向所述零售店提供所述顾客的注册偏好。
22.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通知进一步包括:向零售店服务程序发送指令以在所述零售店内为所述顾客自动分配餐桌或将所述顾客安排到候桌队列中,所述零售店是餐馆。
2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包括一系列交变的磁取向和/或交变的磁强度。
2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设备相对于所述零售位置远程地放置。
25. 一种方法,包括:
设备从移动设备接收登记信息,所述登记信息包括代码和标识符,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中的电磁体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标记中获取的,并且所述标识符用于识别所述移动设备,所述振动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识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
所述设备至少部分基于所述代码来识别出所述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和
通过所述设备在所述零售位置处登记顾客。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设备相对于所述零售位置远程地放置。
27.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零售位置是餐馆,并且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登记顾客后,所述设备为顾客分配餐馆的餐桌。
28.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标识符与所述代码一起被所述设备接收。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至少部分基于移动设备标识符来识别所述顾客。
30.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所述设备通知位于所述零售店的实体所述顾客已经登记到所述零售位置。
31.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磁场标记包括一系列取向和强度至少之一改变的磁体。
32. 一种装置,包括:
处理装置,所述处理装置包括电磁体,所述电磁体在所述处理装置的处理器中,其中所述处理器被编程为利用所述电磁体来使得所述处理装置振动并且产生磁场编码标记;以及
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所述磁场编码标记包括预定顺序或系列的具有可变取向度和强度的北极和南极磁体,所述北极和南极磁体以独特的模式设置以使得当读取由所述处理装置中的电磁体振动而产生的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时,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提供当所述磁场编码标记被读取和解密时与特定零售店的具体实际位置相关联的加密版本的唯一标识符,并且在所述振动中呈现的所述磁场标识符被配置成由消费者操作装置读取,所述消费者操作装置用于代表在所述特定零售店的所述具体实际位置的消费者处理自动化的行为,并且其中所述处理装置为通用串行总线(USB)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的时候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2019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问题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如果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那么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登记进入零售机构的技术,其中包括从顾客的移动设备接收传输的信息,所述传输的信息包括由移动设备从磁场编码标记中读取的代码;识别出用于顾客的顾客标识符;利用所述代码以识别磁场编码标记所处的零售店的零售位置;然后通知零售店顾客已登记进入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如本文中所用的“磁场标记”是指一系列交变的磁场取向和/或强度,并且顾客的移动设备可以在这样的处理设备上停留以采集磁性标记(磁场标记)。大多数智能手机都包括罗盘或磁强计的硬件功能。这种能力被用于向手机内自动输入信息以供在例如“登记”地点等情况下使用。说明书还记载了磁场标记可以由设置为特定顺序和/或次序的独立带条组成,在某些实施例中,磁性标记或磁场标记可以由处理器内的电磁体生成。
然而,在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另一种方案,另一种情况下,移动设备(可为手机)的振动功能被用于生成磁场标记以供另一台顾客的移动设备通过其中的罗盘或嵌有处理器的磁强计收取,并且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特征为:“所述代码是所述移动设备在由零售设备通过所述零售设备中的电磁体的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读取的,所述移动设备检测由所述振动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权利要求12中相应的特征为“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中的电磁体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编码标记中获取的,所述振动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记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权利要求25中相应的特征为“所述代码是在零售店的零售位置处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零售店的零售设备中的电磁体通过振动而产生的磁场标记上挥动或停留以从所述磁场标记中获取的,并且所述标识符用于识别所述移动设备,所述振动产生的磁场编码标识由所述移动设备检测”,以及权利要求32中相应的特征为“其中所述处理器被编程为利用所述电磁体来使得所述处理装置振动并且产生磁场编码标记,……,所述北极和南极磁体以独特的模式设置以使得当读取由所述处理装置中的电磁体振动而产生的所述磁场编码标记时……”。但是,在本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磁场的产生方式或者说产生磁现象的方法为:永磁体和电磁体。即便如手机等移动设备中的振动器,一些振动器是通过电磁效应产生的,其原理是手机中的线圈通过电流产生磁场,从而通过磁场的吸力、斥力产生振动,该方法是通过磁场带动振动,而非振动产生磁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如何能用移动设备的电磁体的振动来生成磁场,或者利用电磁体使得处理装置振动并且产生磁场编码标记,从而可以被磁强计或者罗盘收取,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清楚地解释利用振动生成磁场的具体原理和结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及附图所给出的信息中明了如何利用移动设备振动器的振动产生磁场(磁场编码标记),导致无法实现利用磁场编码标记识别零售店的零售位置的技术手段,进而也不能进行登记,从而无法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关于利用振动产生磁场编码标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中只记载了振动可以用于生成磁场标记以供另一台顾客的移动设备通过其中的罗盘或嵌有处理器的磁强计收取,然而,在本领域中所公知的,磁场的产生无非通过两种,一种是永久磁铁型磁场发生器,一种是电磁铁或载流线圈型磁场发生器,通过这两种方式才能产生可以被罗盘或者磁强计读取的磁场(在本申请中称为磁场编码标记),本领域中没有振动可以产生磁场(在本申请中称为磁场编码标记)的相应记载,也就是说,说明书中只表明了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愿望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无法实施,因此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
2、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说的通过电磁体的振动产生磁场编码标记,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电磁体产生磁场编码标记和振动产生磁场编码标记属于不同的实施方式。作为进一步佐证,本申请的优先权文件的公开文本 US2014117086 A1(优先权号13/663763 2012.10.30 US)中记载:the coding is emulated from devices at the retailer’s location using vibration or programmed electromagnets as discussed above(参见US2014117086 A1说明书第[0024]段),通过这段话可以看到,vibration在这里是作为一个完整的名词出现的,其不可能和后面的electromagnets合在一起作为振动的电磁体进行解释,因此,“振动”和“已编程的电磁体”是作为两个实施方式的。
3、在上述情况下,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电磁体的振动可以产生一系列交变的磁场取向和/或强度(即磁场编码标记),而事实上,例如,在我们移动设备中的利用电磁振动实现的手机振动器,是通过线性马达在两个线圈中通过高频交替的电流,产生正反交替的磁场,再通过反复的吸力、斥力产生我们所感觉到的振动,而这种磁场是通过电流的交替来改变其取向和强度的,无论是否振动,都无法改变或产生磁场,或者产生一系列交变的磁场取向和/或强度(即磁场编码标记)。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至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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