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温控艾灸治疗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温控艾灸治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37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71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50711.5
申请日:2016-11-24
复审请求人:淮海工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庞庆范
合议组组长:邵建霞
参审员:杨雪
国际分类号:A61H39/06,A61B5/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含义不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无法确定这些技术特征的含义,导致其不能清楚地限定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50711.5,名称为“一种智能温控艾灸治疗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淮海工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550062A,公开日期为2014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05012106A,公开日期为2015年11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1-3,2018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温控艾灸治疗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机(1)、固定盒(2)、升降机构、点烟器固定架(5)、点烟器(6)、艾条(7)、烟灰罩(8),所述电机(1)固定于所述固定盒(2)的一侧,所述升降机构包括齿轮(3)和齿条(4),所述电机(1)通过穿设于所述固定盒(2)中的转轴(101)带动置于所述固定盒(2)中的所述齿轮(3)转动,所述齿条(4)穿过所述固定盒(2)的顶面和底面,并与所述齿轮(3)相互啮合,所述齿条(4)的底端固定有点烟器固定架(5),所述点烟器固定架(5)包括顶端的固定于所述齿条(4)底端的“八”字形的支杆(501)和固定于所述支杆(501)底部的支盘(502),所述支盘(502)的中央通过螺栓向下垂直固定有所述点烟器(6),所述点烟器(6)插入中空的所述艾条(7)并固定,所述艾条(7)外罩设有烟灰罩(8),所述烟灰罩(8)通过固定于所述支盘(502)周边的磁铁(9)吸合固定;所述齿条(4)的底端和顶端均固定有限位开关(10),所述烟灰罩(8)的外侧壁的底部固定有温度传感器(11),在所述固定盒(2)上集成有中央处理器(12)、通信模块(13)、定时器(14)、继电器(15)以及步进电机驱动器(16),所述中央处理器(12)分别电性连接所述限位开关(10)、所述温度传感器(11)、所述通信模块(13)、所述定时器(14)、所述继电器(15)以及所述步进电机驱动器(16),所述继电器(15)电性连接所述点烟器(6),所述步进电机驱动器(16)电性连接所述电机(1),所述通信模块(13)与上位机(17)进行通信; 所述固定盒(2)的后内壁上垂直固定有齿条限位机构;所述齿条限位机构包括垂直所述固定盒(2)后内壁并分设所述齿条(4)两侧的固定柱(18)和穿设于两侧所述固定柱(18)上并分别与所述齿条(4)的左右侧面相互啮合的滚轮(19);每侧的所述固定柱(18)和所述滚轮(19)至少为2个;所述固定盒(2)的后内侧壁上设置有一根限位柱(20);所述通信模块(13)为GPRS无线通信模块。”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固定盒、点烟器固定架、点烟器、烟灰罩,所述电机固定于所述固定盒的一侧,所述升降机构包括齿轮和齿条,所述电机通过穿设于所述固定盒中的转轴带动置于所述固定盒中的所述齿轮转动,所述齿条穿过所述固定盒的顶面和底面,并与所述齿轮相互啮合,所述齿条的底端固定有点烟器固定架,所述点烟器固定架包括顶端的固定于所述齿条底端的“八”字形的支杆和固定于所述支杆底部的支盘,所述支盘的中央通过螺栓向下垂直固定有所述点烟器,所述点烟器插入中空的所述艾条并固定,所述艾条外罩设有烟灰罩,所述烟灰罩通过固定于所述支盘周边的磁铁吸合固定;所述齿条的底端和顶端均固定有限位开关,温度传感器固定设在所述烟灰罩的外侧壁的底部,在所述固定盒上集成有中央处理器、通信模块、定时器、继电器以及步进电机驱动器,所述中央处理器分别电性连接所述限位开关、所述通信模块、所述继电器以及所述步进电机驱动器,所述继电器电性连接所述点烟器,所述步进电机驱动器电性连接所述电机,所述通信模块与上位机进行通信;所述固定盒的后内壁上垂直固定有齿条限位机构;所述齿条限位机构包括垂直所述固定盒后内壁并分设所述齿条两侧的固定柱和穿设于两侧所述固定柱上并分别与所述齿条的左右侧面相互啮合的滚轮;每侧的所述固定柱和所述滚轮至少为2个;所述固定盒的后内侧壁上设置有一根限位柱;所述通信模块为GPRS无线通信模块。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卧式艾灸治疗床及其控制系统,其通过微机1-1控制单片机1-2给点烟模块1-6发送信号从而点燃艾柱26,由此可以确定其必然有通信模块与上位机进行通信,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自动点燃艾条和使用者直接控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设置升降机构包括齿轮和齿条代替丝杆和丝母座传动,设置固定盒、点烟器固定架、烟灰罩、限位开关、限位柱、滚轮等结构,利用磁铁吸合固定烟灰罩,将温度传感器固定设在所述烟灰罩的外侧壁的底部,将处理器、通信模块、继电器和电机驱动器电连接等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淮海工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通过温度传感器间接的测量人体皮肤感温的温度,并通过控制电机的正反转带动齿条的上下运动,来带动艾条上下运动,根据艾条距离皮肤的远近来调节人体的感温的温度,可以实现治疗过程的无人化管理,在保证治疗效果的基础上,提高治疗过程的舒适性和便捷性;不易造成由于没有来及人工调整艾条的温度而造成患者皮肤的烫伤,且烟灰罩的设置有效的防止艾条燃烧的灰烬掉落在人体皮肤上,并防止灰烬的余温造成患者皮肤的烫伤,且烟灰罩通过磁铁固定在支盘上,方便拆卸和安装;该智能温控艾灸治疗装置利用间接的方式来测量人体温度,在烟灰罩底部的放置温度传感器,通过测量烟灰罩底部的温度,经过换算可间接测量出人体温度,具体经验公式如下所示: Tr=Td-6h Tr代表人体施灸部位温度;Td代表传感器检测的温度;h代表烟灰罩底部与人体施灸部位的距离。”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核心发明点是温度传感器间接测量人体皮肤感温的温度,并设置烟灰罩防止烫伤,解决烫伤问题。对比文件1和2都是直接测量温度;2)如果将对比文件1的艾灸孔101和阻灰网1替换为本申请的烟灰罩,则对比文件1的温度传感器4不能直接测量人体艾灸穴位的温度;3)对比文件2是通过控制风扇7来控制温度,对比文件1没有风扇,二者手段不同,作用不同,因而对比文件2没有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4)采用固定柱、滚轮对齿条进行导向和限位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温控艾灸治疗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机(1)、固定盒(2)、升降机构、点烟器固定架(5)、点烟器(6)、艾条(7)、烟灰罩(8),所述电机(1)固定于所述固定盒(2)的一侧,所述升降机构包括齿轮(3)和齿条(4),所述电机(1)通过穿设于所述固定盒(2)中的转轴(101)带动置于所述固定盒(2)中的所述齿轮(3)转动,所述齿条(4)穿过所述固定盒(2)的顶面和底面,并与所述齿轮(3)相互啮合,所述齿条(4)的底端固定有点烟器固定架(5),所述点烟器固定架(5)包括顶端的固定于所述齿条(4)底端的“八”字形的支杆(501)和固定于所述支杆(501)底部的支盘(502),所述支盘(502)的中央通过螺栓向下垂直固定有所述点烟器(6),所述点烟器(6)插入中空的所述艾条(7)并固定,所述艾条(7)外罩设有烟灰罩(8),所述烟灰罩(8)通过固定于所述支盘(502)周边的磁铁(9)吸合固定;所述齿条(4)的底端和顶端均固定有限位开关(10),所述烟灰罩(8)的外侧壁的底部固定有温度传感器(11),在所述固定盒(2)上集成有中央处理器(12)、通信模块(13)、定时器(14)、继电器(15)以及步进电机驱动器(16),所述中央处理器(12)分别电性连接所述限位开关(10)、所述温度传感器(11)、所述通信模块(13)、所述定时器(14)、所述继电器(15)以及所述步进电机驱动器(16),所述继电器(15)电性连接所述点烟器(6),所述步进电机驱动器(16)电性连接所述电机(1),所述通信模块(13)与上位机(17)进行通信;所述固定盒(2)的后内壁上垂直固定有齿条限位机构;所述齿条限位机构包括垂直所述固定盒(2)后内壁并分设所述齿条(4)两侧的固定柱(18)和穿设于两侧所述固定柱(18)上并分别与所述齿条(4)的左右侧面相互啮合的滚轮(19);每侧的所述固定柱(18)和所述滚轮(19)至少为2个;所述固定盒(2)的后内侧壁上设置有一根限位柱(20);所述通信模块(13)为GPRS无线通信模块;通过温度传感器间接的测量人体皮肤感温的温度,并通过控制电机的正反转带动齿条的上下运动,来带动艾条上下运动,根据艾条距离皮肤的远近来调节人体的感温的温度,可以实现治疗过程的无人化管理,在保证治疗效果的基础上,提高治疗过程的舒适性和便捷性;不易造成由于没有来及人工调整艾条的温度而造成患者皮肤的烫伤,且烟灰罩的设置有效的防止艾条燃烧的灰烬掉落在人体皮肤上,并防止灰烬的余温造成患者皮肤的烫伤,且烟灰罩通过磁铁固定在支盘上,方便拆卸和安装;该智能温控艾灸治疗装置利用间接的方式来测量人体温度,在烟灰罩底部的放置温度传感器,通过测量烟灰罩底部的温度,经过换算可间接测量出人体温度,具体经验公式如下所示:
Tr=Td-6h
Tr代表人体施灸部位温度;Td代表传感器检测的温度;h代表烟灰罩底部与人体施灸部位的距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 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Tr=Td-6h”,而上述公式的物理和数学含义都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无法确定该公式的含义,因而,上述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假定请求人删除特征“具体经验公式如下所示: Tr=Td-6h ,Tr代表人体施灸部位温度;Td代表传感器检测的温度;h代表烟灰罩底部与人体施灸部位的距离”,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电机的转轴、固定盒、齿轮、齿条、点烟器固定架、“八”字形的支杆、支盘、点烟器、艾条之间的连接方式,固定盒上集成有通信模块、定时器,通信模块为GPRS无线通信模块,与上位机进行通信;(2)艾条外罩设有烟灰罩,所述烟灰罩通过固定于所述支盘周边的磁铁吸合固定;(3)齿条、,限位开关、中央处理器、齿条两侧的固定柱、滚轮之间的连接方式;固定柱和滚轮至少为2个;固定盒的后内侧壁上设置有一根限位柱;(4)在烟灰罩底部放置温度传感器,通过测量烟灰罩底部的温度,经过换算可间接测量出人体温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传动和导向固定及与上位机通信。
对于区别(1)而言,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基础上,采用齿轮和齿条代替丝杆和丝母座传动,将电机的转轴穿设于固定盒,带动齿轮转动,齿条贯穿固定盒,点烟器固定架固定于齿条底端,点烟器固定架包括固定点烟器的支杆和支盘等传动和固定方式都是本领域常规的传动和固定结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2)而言,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基础上,无论采用单独罩网将艾条隔开或将整个装置用罩网隔开,还是采用磁铁吸合方式或螺纹方式连接,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3)而言,设置限位机构、固定柱和滚轮以及限位柱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避免传动过程中带来的移位和避免与固定装置产生摩擦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4)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舱盖10内部设有温度传感器1-4,用于感测舱盖温度,其间接测量使用者的实际情况,从而控制烟雾净化器和风扇的开闭,即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工作场合或需求采用间接温度测量方式测量使用者温度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及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的红外传感器测温属于一种间接测量人体温度的温度传感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间接测量人体皮肤感温的温度的方式,而直接测量或间接测量感温温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可拆卸罩网方式将艾条封闭起来,以便隔开烟灰防止烫伤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可拆卸罩网方式将艾条封闭起来、以便隔开烟灰的技术启示,而无论采用单独罩网将艾条隔开,还是将整个装置用罩网隔开,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温度传感器和罩网的位置/形式可以根据需要而设置或改变;3)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舱盖10内部设有温度传感器1-4,用于感测舱盖温度,其间接测量使用者的实际情况,从而控制烟雾净化器和风扇的开闭,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工作场合或需求采用间接温度测量方式测量使用者感温温度的技术启示,其与控制对象无关;4)由对比文件1的图1中可以看出,电机传动系统中具有用于固定丝杆5的导向和限位装置,当使用齿轮齿条传动结构代替丝杠和丝母座传动结构时,必然也需要设置相应的固定导向和限位机构用于固定导向和限位齿条,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为应对频繁装卸艾条,利用磁性原理使得拆卸方便,温度传感器与网罩一体现有技术未见使用;(2)温度传感器安装在罩网侧面底部,通过接触头与控制器相联,利用定位销保证传感器导线联接连接现有技术未见;(3)风扇用于控制烟雾,不是控制温度;(4)电机、齿条齿轮传动作为艾灸温控的组成部分,与其他部分组成一个集成创新系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复审请求日2018年11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1-3,于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含义不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无法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导致其不能清楚地限定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具体经验公式如下所示: Tr=Td-6h ,Tr代表人体施灸部位温度;Td代表传感器检测的温度;h代表烟灰罩底部与人体施灸部位的距离”,对于上述公式而言,Tr的计算源自于Td和6h的差,而Td代表传感器检测的温度,单位是温度单位,如摄氏度,h代表距离,单位是长度单位,如毫米、厘米、米等,二者物理含义不同,单位量纲不同,直接进行相减的物理和数学含义不清楚,并且说明书中也没关于上述公式的原理性和有效性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无法确定该公式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即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不清,因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意见主要涉及创造性,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审查意见无关,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