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碱的美容用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Q碱的美容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28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0722
优先权日:2013-02-21
申请(专利)号:201480009942.4
申请日:2014-02-18
复审请求人:埃玛生物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矛
合议组组长:张祥瑞
参审员:林瀚云
国际分类号:A61K8/49,A61Q1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已知化合物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化合物本身的结构和已知的理化性质和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预见,而是利用了化合物新发现的性质,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9942.4,名称为“Q碱的美容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埃玛生物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Queuine promotes antioxidant defence system by activating cellular antioxidant enzyme activities in cancer”, Chandramani PATHAK 等人,《BIOSCIENCE REPORT》,vol. 28(2),第73-81页,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1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作为活性成分在制备美容组合物中的用途,且限定了所述美容组合物包含生理上可接受的介质并旨在减轻或阻止皮肤和/或皮肤附属物的衰老迹象,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作为活性成分在制备美容组合物中的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对于皮肤而言,过早衰老通常表现在脸部皮肤上,伴随着皱纹、色素沉着、斑点等症状。美容组合物包含活性成分和适当的生理上可接受的介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Q碱或Q-tRNA作为抗氧化剂用于制备具有抗衰老功效的美容组合物,本申请并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化妆品组合物,在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作为活性成分和制备化妆品所需的常规组分组合得到美容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其用量也是通过常规选择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和9-16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1和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和9-16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21日本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4段(即第1-21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作为活性成分在制备美容组合物中的用途,所述美容组合物包含生理上可接受的介质并旨在减轻或阻止皮肤和/或皮肤附属物的衰老迹象。
2.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旨在用于减少或阻止皮肤的细纹和皱纹和/或松垂、和/或皮肤缺乏弹性和/或紧张性、和/或皮肤变薄、和/或蜡黄和/或羊皮纸样肤色、和/或肤质的不规则以及色素沉着不规则。
3.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旨在用于减少或阻止老年斑。
4.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选自Q碱、Q苷和环氧Q碱。
5.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为细菌提取物或植物提取物或液汁的形式,所述提取物或所述液汁富含或富集有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
6.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以每ml或每g美容组合物0.1μg至100μg的量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7.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以每ml或每g美容组合物1μg至5μg的量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8. 一种美容组合物,其在生理上可接受的介质中包含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作为活性成分。
9. 权利要求8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选自Q碱、Q苷和环氧Q碱。
10. 权利要求8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细菌提取物或植物提取物或液汁,所述提取物或所述液汁富含或富集有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
11. 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以每ml或每g美容组合物0.1μg至100μg的量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12. 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以每ml或每g美容组合物1μg至5μg的量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13. 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与辅因子或维生素一起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14. 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与维生素C或生育酚一起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15. 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为精华液、洗液、乳霜、乳液、水或油性凝胶、水凝胶、面膜、棒剂、贴剂、油、油膏、蜡、泡沫、紧肤水、护理液、香脂、粉底、喷剂、眼影、苗条霜、唇膏、糊剂、软膏或香波或护发素的形式。
16. 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被配制用于表面施用。”
申请人埃玛生物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4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1-3中的“或阻止”删除;在权利要求8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对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的用量,将组合物的施用部位限定为表面施用;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1和16;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理由是:① 对比文件1中的Q碱效果是针对癌症的,不适用于非病例性美容情形;② 本发明是基于Q碱在增殖和细胞转移中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描述了Q碱具有抑制细胞增殖的作用;③ 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Q碱的抗氧化作用,但是仅在抗氧化酶活性减退时使其部分恢复(参见图3-6)。皮肤、皮肤附属物的衰老迹象不是疾病,因此,不能从对比文件1的教导推断出正常皮肤使用Q碱会降低正常衰老过程和减少已经存在的衰老迹象;④ 对比文件1中,Q碱通过腹膜注射给药,没有教导可通过皮肤局部途径使用Q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认为Q碱是用于制备美容组合物的良好候选化合物。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作为活性成分在制备美容组合物中的用途,所述美容组合物包含生理上可接受的介质并旨在减轻皮肤和/或皮肤附属物的衰老迹象。
2.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旨在用于减少皮肤的细纹和皱纹和/或松垂、和/或皮肤缺乏弹性和/或紧张性、和/或皮肤变薄、和/或蜡黄和/或羊皮纸样肤色、和/或肤质的不规则以及色素沉着不规则。
3.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旨在用于减少老年斑。
4.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选自Q碱、Q苷和环氧Q碱。
5.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为细菌提取物或植物提取物或液汁的形式,所述提取物或所述液汁富含或富集有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
6.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以每ml或每g美容组合物0.1μg至100μg的量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7.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以每ml或每g美容组合物1μg至5μg的量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8. 一种用于表面施用的美容组合物,其在生理上可接受的介质中包含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作为活性成分,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或其 前体或衍生物以每ml或每g美容组合物0.1μg至100μg的量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9. 权利要求8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选自Q碱、Q苷和环氧Q碱。
10. 权利要求8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细菌提取物或植物提取物或液汁,所述提取物或所述液汁富含或富集有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
11. 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以每ml或每g美容组合物1μg至5μg的量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12. 权利要求8至11任一项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与辅因子或维生素一起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13. 权利要求12任一项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与维生素C或生育酚一起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14. 权利要求8至11任一项的美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为精华液、洗液、乳霜、乳液、水或油性凝胶、水凝胶、面膜、棒剂、贴剂、油、油膏、蜡、泡沫、紧肤水、护理液、香脂、粉底、喷剂、眼影、苗条霜、唇膏、糊剂、软膏或香波或护发素的形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 基于与驳回决定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仍然不具备创造性;② 权利要求8中,“用于表面施用”和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在组合物中的含量范围构成了其与对比文件1进一步的区别特征。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通过表面施用美容用品的美容方法是人们预防皮肤衰老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在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Q碱本身具有抗氧化作用,可防止过早衰老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预防皮肤衰老的实际需要时,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能够容易想到将具有抗氧化、防止过早衰老的Q碱作为活性成分用于制备具有抗衰老功效的美容组合物,进而得到一种用于表面施用的美容组合物,且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在组合物中的含量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调整得到的,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③ 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Q碱本身具有抗氧化作用,并公开了Q碱或Q-tRNA作为抗氧化剂能够增强细胞的抗氧化防御系统进而起到防止过早衰老的作用,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将Q碱应用于美容用途,但是Q碱所具有的抗氧化、防止过早衰老的美容作用是由其内在固有的性质、功能所决定的。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使用Q碱来减轻或阻止皮肤的衰老迹象的反向教导。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4项权利要求)、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共21页,第1-164段)和说明书摘要。意见陈述书指出所作的修改为:根据本申请的国际阶段公布的文本,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文本中文译文中的“美容组合物”修改为“化妆品组合物”,将“表面施用”修改为“局部施用”。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作为活性成分在制备化妆品组合物中的用途,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含生理上可接受的介质并旨在减轻皮肤和/或皮肤附属物的衰老迹象。
2.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旨在用于减少皮肤的细纹和皱纹和/或松垂、和/或皮肤缺乏弹性和/或紧张性、和/或皮肤变薄、和/或蜡黄和/或羊皮纸样肤色、和/或肤质的不规则以及色素沉着不规则。
3.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旨在用于减少老年斑。
4.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选自Q碱、Q苷和环氧Q碱。
5.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为细菌提取物或植物提取物或液汁的形式,所述提取物或所述液汁富含或富集有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
6.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以每ml或每g化妆品组合物0.1μg至100μg的量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7.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以每ml或每g化妆品组合物1μg至5μg的量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8. 一种用于局部施用的化妆品组合物,其在生理上可接受的介质 中包含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作为活性成分,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以每ml或每g化妆品组合物0.1μg至100μg的量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9. 权利要求8的化妆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选自Q碱、Q苷和环氧Q碱。
10. 权利要求8的化妆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细菌提取物或植物提取物或液汁,所述提取物或所述液汁富含或富集有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
11. 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的化妆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以每ml或每g化妆品组合物1μg至5μg的量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12. 权利要求8至11任一项的化妆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与辅因子或维生素一起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13. 权利要求12任一项的化妆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Q碱、其前体或衍生物与维生素C或生育酚一起包含在所述组合物中。
14. 权利要求8至11任一项的化妆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为精华液、洗液、乳霜、乳液、水或油性凝胶、水凝胶、面膜、棒剂、贴剂、油、油膏、蜡、泡沫、紧肤水、护理液、香脂、粉底、喷剂、眼影、苗条霜、唇膏、糊剂、软膏或香波或护发素的形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2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21日本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7、2019 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164段(即第1-21页)和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上述条款,对于已知化合物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化合物本身的结构和已知的理化性质和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预见,而是利用了化合物新发现的性质,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针对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作为活性成分在制备化妆品组合物中的用途,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含生理上可接受的介质并旨在减轻皮肤和/或皮肤附属物的衰老迹象。
对比文件1公开了Q碱或Q-tRNA通过提高抗氧化酶的活性来增强细胞的抗氧化防御系统,进而阻止氧化应激和肿瘤发生(参见摘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作为活性成分在制备化妆品组合物中的用途,且限定了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含生理上可接受的介质并旨在减轻皮肤和/或皮肤附属物的衰老迹象。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将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用于化妆品组合物以减轻皮肤和/或皮肤附属物衰老迹象。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Q碱或Q-tRNA可作为抗氧化剂使用,抗氧化剂作为身体对抗自由基的主要防御系统,抗氧化剂通过与自由基反应可以螯合或清除自由基,以达到保护身体不受活性氧的毒害作用。活性氧的产生与抗氧化剂防御的失衡会使活性氧水平升高,导致氧化应激,氧化应激会导致产生不同的病理状况,包括代谢障碍、心血管疾病、神经衰退性疾病、癌症以及过早衰老。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对于皮肤而言,过早衰老通常表现在脸部皮肤上,伴随着皱纹、色素沉着、斑点等症状,化妆品组合物包含活性成分和适当的生理上可接受的介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Q碱或Q-tRNA作为抗氧化剂用于制备具有抗衰老功效的化妆品组合物。本申请并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抗氧化剂作为身体对抗自由基的主要防御系统。抗氧化剂与ROS(反应性氧)反应,通过螯合或清除它们来提供保护作用,对抗其毒害(参见第73页左栏第1-4行)。ROS的产生与抗氧化防御之间的失衡会使活性氧水平升高,导致氧化应激,氧化应激会导致产生不同的病理状况,包括代谢障碍、心血管疾病、神经衰退性疾病、癌症以及过早衰老。生物体为了保持氧化还原平衡以保护自身,进化出内生的抗氧化防御机制,清除和防止ROS的形成。这样的酶抗氧化剂诸如过氧化氢酶、SOD、GPX,非酶的包括谷胱甘肽、维生素C和类黄酮类等,提供保护对抗氧化应激,防止细胞损伤(参见第73页右栏第3-14行)。对于Q碱的作用,对比文件1指出,与正常小鼠肝脏相比,在DLAT小鼠肝脏中抗氧化酶的活性低,但是,Q碱的外源给药提高了抗氧化酶的活性,这提示Q碱通过提高抗氧化酶活性促进抗氧化防御系统,进而抑制氧化应激和肿瘤发生(参见摘要)。Q碱的生理学作用尚未明确,但是直接或间接的证据指出Q碱参与了许多细胞功能(参见第74页左栏倒数第8-19行)。Q碱在调节细胞增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具有抑制细胞增殖的作用Q碱下调抗凋亡蛋白Bc1-2的水平,由此刺激细胞凋亡以抑制细胞增殖(参见第78页,右栏第1-2行,第14-16行)。Q碱促进了诸如过氧化氢酶、SOD、GPX和GR的抗氧化酶的活性(参见第77页右栏图3,第2段)。通过Q碱给药促进抗氧化防御系统可能是由Q碱或Q-tRNA修饰所致,但也不能排除是Q碱作为碱调节抗氧化酶活性的可能。需要对Q碱的调节机理进一步研究。基于目前的结果,Q碱作为抗氧化化合物的效用是在恶性肿瘤期间保护抗氧化防御系统(参见第80页最后一段)。
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合议组认为,① 对比文件1未公开Q碱或其前体或衍生物本身是具有螯合或清除ROS的抗氧化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 Q碱给药后表现出的抗氧化效果是基于其在恶性肿瘤期间对抗氧化防御系统的保护,对降低的抗氧化酶活性进行了上调,而生物体的抗氧化防御体系功能在于清除和防止ROS的形成,防止细胞损伤,即,教导了Q碱给药可以阻止细胞受损;但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Q碱抑制细胞增殖,因此,对比文件1未教导Q碱可用于促进细胞的新合成、修复和增殖。本领域公知,成纤维细胞是真皮层的主要细胞,有较强的自我更新能力,具有合成和分泌胶原纤维、弹性纤维和其它基质成分的功能,这些成分与成纤维细胞共同作为真皮的主体并维持真皮层的弹性。I型胶原是青年期皮肤中含量最多的胶原蛋白,维持着皮肤真皮层结构稳定性,随着年龄增长成纤维细胞合成I型胶原减少,使皮肤呈现出衰老迹象,例如失去弹性、干燥松弛、出现皱纹、肤质粗糙和色斑形成。因此,要减轻皮肤衰老迹象,需要促进皮肤中成纤维细胞的自我更新,从而提高皮肤中I型胶原的含量。如对比文件1所述,Q碱的生理功能尚未明确,其参与了许多细胞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Q碱抑制氧化应激减少ROS对细胞的损伤和加速细胞凋亡抑制细胞的增殖性质和功能,并不能预见其能够促进皮肤中成纤维细胞的自我更新,进而提高皮肤中I型胶原的含量,减轻衰老迹象。由此可见,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Q碱或Q-tRNA作为抗氧化剂用于制备具有抗衰老功效的化妆品组合物缺乏依据;②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表明,Q碱能够促进正常成年人皮肤成纤维细胞的迁移和增殖。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预期,促进皮肤成纤维细胞的迁移能够促进皮肤结构的修复,促进其增殖能够促进细胞更新,促进胶原纤维等皮肤基质成分的合成,从而减轻已经出现的衰老迹象。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用途发明利用了Q碱的新发现的特性和功能,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用途发明不能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Q碱或Q-tRNA本身的结构和已知的理化性质和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和预见,而是利用了新发现的Q碱促进皮肤成纤维细胞迁移和增殖的性质,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8-14要求保护的化妆品组合物的发明也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证据不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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