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马铃薯蒸糕及其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马铃薯蒸糕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14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536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2694.1
申请日:2015-04-24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凯
合议组组长:吴文英
参审员:杨莹跃
国际分类号:A23L1/216,A23L1/10,A23L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2694.1,名称为“一种马铃薯蒸糕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4日,公开日为 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3日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制作土豆糕”载于《农家之友》2012年第6期第55页,公开日为2012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土豆糕,原料有土豆、面粉、白糖等,制作步骤为将土豆蒸熟、面粉蒸熟,再将两者与糖等辅料揉成面团,擀成面饼,撒上糖粉蒸熟(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55页)。权利要求1与其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除了马铃薯,还含有红小豆、鸡蛋、植物油、牛奶、盐、奶油、沙拉酱、泡打粉;(2)原料配比不同;(3)制备步骤不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104286078 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公开了一种红豆杂粮面包,其原料有小麦粉、玉米粉、红豆、酵母、牛奶、白糖、蜂蜜、鸡蛋、花生油、盐等。面包、包子、蒸糕等都是常规面点食品,所用原料相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将红小豆、鸡蛋、植物油、牛奶、盐这些常规原料用于制备常规面点蒸糕中。奶油、沙拉酱、泡打粉作为常规食品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凭借常规实验能力选择使用,以改变面点风味和口感。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常规实验能力,考虑成本、口感等因素,来调整各原料配比。将制作蒸糕的原料分别熟制预处理,根据原料的性质按顺序添加,并且边添加边搅拌,定型和蒸制等步骤,均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红豆反复加水煮直至变软也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2和3的主题名称不清楚,即使主题名称清楚的话,将马铃薯切成丁后煮制、滤过液浇到蒸糕表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1以及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蒸糕,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重量份的组分:
鲜马铃薯150-200、红小豆30-60、小麦粉150-200、白砂糖40-80、鸡蛋120-150、植物油5-15、奶油70-90、牛奶80-120、沙拉酱20-50、盐5-10及泡打粉10-15;
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将白砂糖及15-20重量份的水混合煮至淡褐色后,加入鲜马铃薯及奶油,继续煮至马铃薯变软,得第一混合物;将红小豆熟制得到熟红小豆,将所得熟红小豆与所述第一混合物混合,并进行过滤,收集固形分离物得第二混合物;
步骤二、蒸糕面糊制作,将鸡蛋、植物油、牛奶、沙拉酱、盐、小麦粉及泡打粉混合搅打成糊状,既得所述蒸糕面糊;
步骤三、定型蒸制,将所得第二混合物与蒸糕面糊混合搅拌后定型,进行过热蒸汽蒸制8-15min,既得所述马铃薯蒸糕,其中所述过热蒸汽蒸制的温度为120℃-200℃;
其中,红小豆的熟制方法为:将红小豆与5-10倍重量的水混合煮沸后,添加少量凉水继续加热至再次沸腾,并依次重复3-5次,得到初煮红小豆;将所述初煮红小豆与5-10倍重量的水混合后继续煮至红小豆变软,既得所述熟红小豆;
步骤二中,制作所述蒸糕面糊的原料按先后顺序加入进行搅打,具体方法为:先将鸡蛋打散后,与植物油、牛奶、沙拉酱及盐进行混合搅拌,然后再加入小麦粉及泡打粉继续搅打至糊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蒸糕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中,将鲜马铃薯切成0.8-1.5cm3的马铃薯丁后再进行煮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蒸糕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可将步骤一中过滤得到的滤过液浇到所得马铃薯蒸糕的表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限定了红小豆的加工方法,所述加工方法能够保证在红小豆被煮熟后仍然保持良好的外形,添加到蒸糕中时容易成型,不影响蒸糕的品质;2)本申请通过使用过热蒸汽进行蒸制,提高了蒸汽的温度,能够大大缩短蒸糕的蒸制时间,且使蒸糕内外受热均匀,表面光滑细腻,避免了一般的温度长时间蒸制所导致的表面出现粘液的问题;3)对于食品的制作,原料的些许差别均会造成食品味道的千差万别,制作温度、原料放置先后顺序等等不同均会造成食品外观及口感的差异,因此,一个完整的食品制作工艺是一个创造性的劳动成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02 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两者所用的原料及其配比不同,本申请的原料除了马铃薯外,还含有红小豆、鸡蛋、植物油、牛奶、盐、奶油、沙拉酱、泡打粉等,而对比文件1的原料主要有马铃薯、面粉、糖、葡萄干、花生仁和少量食用色素、香精;(2)制备加工步骤存在一定差异,本申请中和奶油一起煮熟的马铃薯先和熟制的红小豆一起混合后过滤,收集固形分离物后再加入面糊,而对比文件1中蒸熟的马铃薯在被捣成土豆泥以后和面粉一起揉成面团,本申请是用过热蒸汽蒸制相对较稀的面糊,对比文件是蒸制相对较干的面团。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改变面点风味和口感,丰富产品营养的考虑,容易想到添加这些其他常见成分,并确定具体的含量和比例。此外,具体制备工艺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就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切成的马铃薯的大小和过滤得到的滤液的处理方式。基于基本的生活常识,为了方便马铃薯的煮制过程更容易煮熟,同时使马铃薯更充分地吸收其他成分,例如糖、奶油的味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切完马铃薯之后再进行煮制加工,选择和确定所切马铃薯块体积也是基于基本生活常识容易确定的。此外,为了尽可能多地保留所用原材料的营养成分,防止营养成分流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滤液倒入蒸糕表面进一步利用过滤液。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除了重申其提出复审请求时的部分理由外,还进一步指出:1)虽然现有技术中有将红豆整颗加入到糕点的制备过程中的先例,但并没有采用马铃薯作为主要原料的糕点中添加整颗红豆的先例。市场上虽然也有完整的熟红豆售卖,但售卖的一般是炒制的红豆,煮制或蒸制的红豆一般为红豆沙。煮制或蒸制过程中要保持外形完整,且使得红豆口感绵软是现有技术中一个较难攻克的难题,复审请求人正是考虑到这一缺陷而创造性的提出了一种红豆的煮制方法,通过煮制过程中水量和水温的控制,保证了熟红小豆的口感和外观。2)虽然过热蒸汽是一种已知的食品蒸制方法,但在本申请之前并没有采用过热蒸汽蒸制采用鲜马铃薯制成的糕点的先例。而权利要求1通过过热蒸汽的准确应用,使得鲜马铃薯得以应用,而鲜马铃薯相对于马铃薯粉营养价值更高,充分保留了马铃薯的营养成分和口感,从而大幅度提高了蒸糕的品质,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1以及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蒸糕,其中具体限定了原料的种类和配比,原料包括鲜马铃薯、红小豆等多种成分,此外,权利要求还限定了处理加工各种原材料并制备得到蒸糕的具体制备方法,主要包括分别煮马铃薯和红小豆、制备面糊和定型蒸制的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土豆糕制作方法,所述方法采用的原料有土豆、面粉、白糖等,制作步骤为将土豆、面粉分别蒸熟,再将两者与糖等辅料揉成面团,擀成面饼,撒上糖粉蒸熟(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55页)。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两者所用的原料及其配比不同,本申请的原料除了马铃薯外,还含有红小豆、鸡蛋、植物油、牛奶、盐、奶油、沙拉酱、泡打粉等,而对比文件1的原料主要有马铃薯、面粉、糖、葡萄干、花生仁和少量食用色素、香精;(2)制备加工步骤存在一定差异,本申请中和奶油一起煮熟的马铃薯先和熟制的红小豆一起混合后过滤,收集固形分离物后再加入面糊,而对比文件1中蒸熟的马铃薯在被捣成土豆泥以后和面粉一起揉成面团,本申请是用过热蒸汽蒸制相对较稀的面糊,对比文件是蒸制相对较干的面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除了马铃薯以外,其余原料以及制备方法略有不同的马铃薯蒸糕。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方面,基于基本的生活常识可知,红小豆、鸡蛋、植物油、牛奶、盐等均属于制备糕点类产品的常规原料,奶油、沙拉酱、泡打粉也属于制备这类产品的常规食品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改变面点风味和口感,丰富产品营养的考虑,容易想到添加这些其他成分,并基于这些其他成分的性能,选择和确定具体的含量和比例。此外,将土豆泥和面粉混合揉成面团再将含水量较少的面团直接擀成圆饼后进行蒸制,或者将原材料混合形成含水量相对较多的面糊后再蒸制都是本领域常见的糕点制作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选择的原材料的组成、比例等因素容易适应性调整和选择经常使用的具体制作加工方式。而且,将制作蒸糕的原料分别进行熟化预处理,根据原料的性质按顺序添加,并且边添加边搅拌,最后进行定型和蒸制等步骤的操作均属于这类产品的常规加工方法和手段。红豆反复加水煮至变软也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就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切成的马铃薯的大小和过滤得到的滤液的处理方式。基于基本的生活常识,为了方便马铃薯的煮制过程更容易煮熟,同时使马铃薯更充分地吸收其他成分,例如糖、奶油的味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切完马铃薯之后再进行煮制加工,选择和确定所切马铃薯块体积也是基于基本生活常识容易确定的。此外,为了尽可能多地保留所用原材料的营养成分,防止营养成分流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滤液倒入蒸糕表面进一步利用过滤滤液。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将红豆以整颗完整的形式加入到糕点类产品中是红豆常见的使用方式,例如市场上直接售卖的完整熟红豆也间接证明了这一点。售卖的完整红豆并非像复审请求人所述一般为炒制的,实际上,蒸制或煮制的完整红豆在市场上也非常常见。虽然现有技术中没有直接公开在马铃薯为原料的糕点中添加整颗红豆的内容,但在糕点的制备过程中,针对不同原材料制备的糕点,在没有相反教导的情况下,都容易基于一般原则添加整颗煮制或蒸制的红豆。将红豆与水按一定比例煮制,并反复添加凉水煮制,是用水煮制食物的过程中保持食物外形相对完整的普通生活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煮饺子的过程中添加凉水就能够获得相应的教导。添加煮制或蒸制的整颗是常见的使用方式;2)过热蒸汽蒸制是一种已知的食品蒸制方法,其能够缩短蒸制时间、使蒸制品中的水分含量较低利于保存等方面的特性和优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选择这种方法来对各种食材进行蒸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的。在以鲜马铃薯为原料的糕点的加工过程中,并不存在相反教导或其他障碍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过热蒸汽进行蒸制,基于解决相似问题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过热蒸汽来加工用鲜马铃薯制备的糕点;3)虽然食品的制作过程中,原料的选择、工艺的改变等都可能会影响最终产品的外观和口感,但采用常见的食用原料和常规的加工方法来加工产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具体效果通常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材料的性能和具体加工步骤的影响能够合理预期的。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了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3 月1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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