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数值转移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13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465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33095.6
申请日:2014-08-29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美红
合议组组长:沈乐平
参审员:王艳臣
国际分类号:G06Q2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对比文件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33095.6,名称为“数值转移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7、10、16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3632466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他从属权利要求2-6、8-9、11-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是补入了计算“时长信息”时涉及的“第一计时请求”和“第二计时请求”的相关技术特征,同时删除部分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权利要求1-14,其中包括权利要求1、6、8、13四项独立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当接收到终端的第一计时请求时,对当前时间进行统计,得到资源使用起始时间,所述第一计时请求携带分配给所述终端的用户的资源标识,所述资源标识由所述终端扫描当前的资源信息对应的图形码得到,所述资源标识用于匹配所述资源信息;对应存储所述资源标识和所述资源使用起始时间;接收所述终端的第二计时请求,所述第二计时请求至少携带所述资源标识;当前时间进行统计,作为资源使用结束时间;所述资源使用起始时间和所述资源使用结束时间,计算所述资源信息当前的时长信息;确定所述时长信息的第一数值”。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计时性消费场景中,在实现快速便捷地支付的基拙上,如何提高计算费用的速度,保证计算费用的准确性。对比文件2仅是隐含公开了“在显示信息之前已经确定好用户消费的菜品的价格及明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确定用户消费的菜品的价格及明细”的过程为:确定用户点的每个菜品的单价,根据每个菜品的单价计算用户消费的总费用。因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确定用户消费的菜品的价格及明细”的过程完全不涉及统计当前时间的过程,更不涉及根据统计的当前时间计算数值的过程,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接收当用户开始使用资源时接收计时请求并统计当前时间的过程、当用户结束使用资源时接收计时请求并统计当前时间的过程、根据两次统计的时间计算第一数值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支付方式应用于与服务时长相关场合的支付场合。且在服务时长相关的项目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支付方式应用于服务时长相关的场合支付,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意见进一步阐述了其所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内容主要为:将“资源”具体限定为“停车”的场景,并适应性修改相应的表述。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数值转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终端的第一计时请求时,对当前时间进行统计,得到停车开始时间,所述第一计时请求携带分配给所述终端的用户的停车编号,所述停车编号由所述终端到达停车场时扫描图形码得到,所述停车编号用于匹配在所述停车场停车的时长信息;
对应存储所述停车编号和所述停车开始时间;
接收所述终端的第二计时请求,所述第二计时请求至少携带所述停车编号,所述第二计时请求中的所述停车编号由所述终端离开所述停车场时扫描所述图形码得到;
对当前时间进行统计,作为停车结束时间;
根据所述停车开始时间和所述停车结束时间,计算所述用户当前在所述停车场停车的时长信息;
确定所述时长信息的第一数值;
从所述终端绑定的第一账号中减少所述第一数值,在所述停车编号绑定的第二账号中增加所述第一数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所述终端绑定的第一账号中减少所述第一数值,在所述停车编号绑定的第二账号中增加所述第一数值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终端的第一绑定请求,所述第一绑定请求携带所述终端的设备标识和第一账号;
将所述设备标识与所述第一账号绑定;
相应的,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接收到所述数值转移请求时,获取所述终端的设备标识;
获取所述设备标识绑定的第一账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所述终端绑定的第一账号中减少所述第一数值,在所述停车编号绑定的第二账号中增加所述第一数值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指定终端发送的第二绑定请求,所述第二绑定请求携带至少一个停车编号和第二账号;
将所述至少一个停车编号与所述第二账号绑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时长信息的第一数值包括:根据指定时长所对应的数值以及所述第一时长信息与所述指定时长之间的比例,计算所述第一时长信息的数值。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第一时长信息的第一数值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第一时长信息和所述第一数值,使得所述终端显示所述第一时长信息和所述第一数值,并在检测到确认操作时,返回确认数值转移请求;
当接收到所述确认数值转移请求时,从所述第一账号中减少所述第一数值,在所述第二账号中增加所述第一数值。
6. 一种数值转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到达停车场时,扫描图形码,所述图形码携带分配给终端的用户的停车编号,所述停车编号用于匹配所述用户在所述停车场停车的时长信息;
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计时请求,所述第一计时请求携带所述停车编号,使得所述服务器当接收到所述第一计时请求时,对当前时间进行统计,得到停车开 始时间,对应存储所述停车编号和所述停车开始时间;
当离开所述停车场时,扫描所述图形码;
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第二计时请求,所述第二计时请求至少携带所述停车编号,使得所述服务器当接收到所述第二计时请求时,对当前时间进行统计,作为停车结束时间;根据所述停车开始时间和所述停车结束时间,计算所述用户当前在所述停车场停车的时长信息;确定所述时长信息的第一数值,从所述终端绑定的第一账号中减少所述第一数值,在所述停车编号绑定的第二账号中增加所述第一数值。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扫描当前的第一时长信息对应的图形码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接收到所述第一时长信息和所述第一数值时,显示所述第一时长信息和所述第一数值;
当检测到确认操作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确认数值转移请求,使得所述服务器接收到所述确认数值转移请求时,从所述第一账号中减少所述第一数值,在所述第二账号中增加所述第一数值。
8. 一种数值转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资源信息统计模块,用于当接收到终端的第一计时请求时,对当前时间进行统计,得到停车开始时间,所述第一计时请求携带分配给所述终端的用户的停车编号,所述停车编号由所述终端到达停车场时扫描图形码得到,所述停车编号用于匹配在停车场停车的时长信息;对应存储所述停车编号和所述停车开始时间;
转移请求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终端的第二计时请求,所述第二计时请求至少携带所述停车编号,所述第二计时请求中的所述停车编号由所述终端离开所述停车场时扫描所述图形码得到;
资源信息统计模块,用于对当前时间进行统计,作为停车结束时间;根据所述停车开始时间和所述停车结束时间,计算所述用户当前在所述停车场停车的时长信息;
数值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时长信息的第一数值;
数值转移模块,用于从所述终端绑定的第一账号中减少所述第一数值,在所述停车编号绑定的第二账号中增加所述第一数值。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绑定请求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终端的第一绑定请求,所述第一绑定请求携带所述终端的设备标识和第一账号;
第一绑定模块,用于将所述设备标识与所述第一账号绑定;
相应的,所述装置还包括:
设备标识获取模块,用于当接收到所述数值转移请求时,获取所述终端的设备标识;
第一账号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设备标识绑定的第一账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绑定请求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指定终端发送的第二绑定请求,所述第二绑定请求携带至少一个停车编号和第二账号;
第二绑定模块,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停车编号与所述第二账号绑定。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值确定模块还用于根据指定时长所对应的数值以及所述第一时长信息与所述指定时长之间的比例,计算所述第一时长信息的数值。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第一时长信息和所述第一数值,使得所述终端显示所述第一时长信息和所述第一数值,并在检测到确认操作时,返回确认数值转移请求;
所述数值转移模块,还用于当接收到所述确认数值转移请求时,从所述第一账号中减少所述第一数值,在所述第二账号中增加所述第一数值。
13. 一种数值转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扫描模块,用于当到达停车场时,扫描图形码,所述图形码携带分配给终端的用户的停车编号,所述停车编号用于匹配所述用户在所述停车场停车的时长信息;
所述装置还用于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计时请求,所述第一计时请求携带所述停车编号,使得所述服务器当接收到所述第一计时请求时,对当前时间进行统计,得到停车开始时间,对应存储所述停车编号和所述停车开始时间;
扫描模块,用于当离开所述停车场时,扫描所述图形码;
转移请求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第二计时请求,所述第二计时请求至少携带所述停车编号,使得当所述服务器接收到所述第二计时请求时,对当前时间进行统计,作为停车结束时间;根据所述停车开始时间和所述停车结束时间,计算所述用户当前在所述停车场停车的时长信息;确定所述时长信息的第一数值,从所述本端绑定的第一账号中减少所述第一数值,在所述停车编号绑定的第二账号中增加所述第一数值。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显示模块,用于当接收到所述第一时长信息和所述第一数值时,显示所述第一时长信息和所述第一数值;
确认模块,用于当检测到确认操作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确认数值转移请求,使得所述服务器接收到所述确认数值转移请求时,从所述第一账号中减少 所述第一数值,在所述第二账号中增加所述第一数值。”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在停车场中停车后,如何帮助用户快速地结清停车的费用,从而避免用户必须在停车场的闸门口花费很长时间排队缴费后才能离开停车场。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适用于餐饮业的消费后收银结算的方法,从而解决用餐后收银时容易出错、漏记菜品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一个适用于餐饮业的、为各个菜品进行收银结算的方案的基础上,并不容易想到如何去解决在停车场中,为停车了一定时间所产生的停车费进行缴费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2中扫描二维码的作用在于,让终端在屏幕中显示已经买了的所有菜品和价格,从而让用餐的明细可视化,并不是用来触发服务器去统计停车开始时间、停车结束时间,进而计算停车的时长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将对比文件2中的扫描二维码应用于服务业的其他场景,也只能得出一个扫码后显示该服务的消费明细的方案,而无法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2014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对比文件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632466 A,公开日:2014年03月12日。
2.1、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数值转移方法。对比文件2披露了可视消费信息的收银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第[0016]段,附图1-3):顾客在餐厅点餐消费,在用户用餐完毕时,用户使用移动终端扫描消费餐桌上带特征二维码(相当于“图形码”)的号卡牌子,移动终端通过网络连接收银中心,同时在移动终端屏幕上显示消费信息,收银系统包括收银中心,二维码扫描装置、结账终端机等,此外收银中心还与存储点餐信息和消费信息的云服务器相连接。由此可知,云服务器已经存储了用户的点餐和消费信息,并发送给收银中心以便于在用户的终端上显示消费信息(相当于“确定第一数值”),顾客点击消费信息下方的消费结算,界面跳转到网银支付界面,顾客键入对应的网银支付信息,进行用餐消费支付,即在顾客的手机网银绑定的账号中支付价款,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扣款之后必然是资源所属的商家的相应收费账号增加价款(相当于“从所述终端绑定的第一账号中减少所述第一数值,在所述绑定的第二账号中增加所述第一数值”)。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顾客在餐厅点餐消费,在用户用餐完毕时,用户使用移动终端扫描消费餐桌上带特征二维码的号卡牌,移动终端通过网络连接收银中心,同时在移动终端屏幕上显示消费信息。对比文件2中该号卡牌的作用即用于识别特定消费用户,并基于该号卡牌得到特定用户的消费明细,用户在商家消费完成后通过移动终端扫描商家的图形码(二维码),得到用户的识别标识以及相应的消费数据进而完成支付。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提供了通过移动终端扫码快捷支付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如何使支付更快捷便利、避免排队结算等事务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应用于计时停车计费,即:当接收到终端的第一计时请求时,对当前时间进行统计,得到停车开始时间,所述第一计时请求携带分配给所述终端的用户的停车编号,所述停车编号由所述终端到达停车场时扫描图形码得到,所述停车编号用于匹配在所述停车场停车的时长信息;对应存储所述停车编号和所述停车开始时间;接收所述终端的第二计时请求,所述第二计时请求至少携带所述停车编号,所述第二计时请求中的所述停车编号由所述终端离开所述停车场时扫描所述图形码得到;对当前时间进行统计,作为停车结束时间;根据所述停车开始时间和所述停车结束时间,计算所述用户当前在所述停车场停车的时长信息;确定所述时长信息的第一数值。
基于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计时停车收费。
然而,现实生活中,服务业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吃、住、行等方面,诸如餐饮、停车收费、酒店服务收费、娱乐游戏服务、音频视频播放服务等等,服务业的多种应用场景存在进行快捷支付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披露的扫码支付的便捷支付方式应用于其他服务业的应用场景中,用于解决快捷收费问题。例如生活中常见的停车收费服务,在应用到停车收费服务时仅需要将对比文件2披露的,用于识别特定消费者的消费餐桌上带特征二维码的号卡牌与消费者消费明细的关系转换为用户的停车编号与停车费用的关系。通行的停车收费方式为一次性付费或是按照停车时长收费,按照停车时长收费的方式将停车时长与收费多少挂钩,这就涉及统计进场时间和离场时间的确定及停车时长的计算。进一步地,本领域公知移动终端本身有计时功能,在其发送的信息中携带时间点信息,并可利用先后两个时间点信息计算时长信息,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将此公知的计时功能应用到停车计时中。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如何实现账号和设备之间的绑定,以使数值能够被方便地转移。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披露具体的绑定步骤,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进行数值例如资金转移时,首先进行相应账号的绑定,之后再进行转移操作,这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如何与时长相关联确定数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要针对具有使用时长属性的资源进行支付时,在确定最终需支付的价格时,将相关的时长、以及该时长与预定时长之间的关系考虑进去,这是容易想到的,例如,对于停车的服务,当停车时长小于某个特定时长时,按照一定的数值收费,当停车时长介于某个范围时,按照另外的数值收费,当时长大于某个数值时,又按照其它的数值收费等等。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如何确保数值转移操作的安全性。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在用户的终端上显示消费信息,顾客点击消费信息下方的消费结算,界面跳转到网银支付界面;顾客键入对应的网银支付信息,进行用餐消费支付,即披露了向终端发送消费信息和消费金额(相当于“第一数值”),而其中的消费信息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会有调整,对于停车收费场景时常常是根据时长收费,因此设置为时长信息是容易想到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完成支付、扣款等操作之前,先得到用户的确认信息,再执行后续操作,从而确保操作的安全性,这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6-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数值转移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视消费信息的收银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第[0016]段,附图1-3):顾客在餐厅用餐完毕,开始进行消费结账;顾客使用移动终端(相当于终端)扫描消费餐桌上带特征二维码(相当于“图形码”)的号卡牌子;移动终端通过网络连接收银中心,同时在移动终端屏幕上显示消费信息,收银系统包括收银中心,二维码扫描装置、结账终端机等,此外收银中心还与存储点餐信息和消费信息的云服务器相连接。由此可知,云服务器已经存储了用户的点餐和消费信息,并发送给收银中心以便于在用户的终端上显示消费信息(相当于“确定第一数值”),顾客点击消费信息下方的消费结算,界面跳转到网银支付界面,顾客键入对应的网银支付信息,进行用餐消费支付,即在顾客的手机网银绑定的账号中支付价款,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扣款之后必然是资源所属的商家的相应收费账号增加价款(相当于“从所述终端绑定的第一账号中减少所述第一数值,在所述绑定的第二账号中增加所述第一数值”)。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顾客在餐厅点餐消费,在用户用餐完毕时,用户使用移动终端扫描消费餐桌上带特征二维码的号卡牌,移动终端通过网络连接收银中心,同时在移动终端屏幕上显示消费信息。对比文件2中该号卡牌的作用即用于识别特定消费用户,并基于该号卡牌得到特定用户的消费明细,用户在商家消费完成后通过移动终端扫描商家的图形码(二维码),得到用户的识别标识以及相应的消费数据进而完成支付。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提供了通过移动终端扫码快捷支付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如何使支付更快捷便利、避免排队结算等事务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6中限定了对停车时长信息的统计并据此确定转移数值,即:当到达停车场时,扫描图形码,所述图形码携带分配给终端的用户的停车编号,所述停车编号用于匹配所述用户在所述停车场停车的时长信息;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计时请求,所述第一计时请求携带所述停车编号,使得所述服务器当接收到所述第一计时请求时,对当前时间进行统计,得到停车开 始时间,对应存储所述停车编号和所述停车开始时间;当离开所述停车场时,扫描所述图形码;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第二计时请求,所述第二计时请求至少携带所述停车编号,使得所述服务器当接收到所述第二计时请求时,对当前时间进行统计,作为停车结束时间;根据所述停车开始时间和所述停车结束时间,计算所述用户当前在所述停车场停车的时长信息;确定所述时长信息的第一数值。
基于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停车计时收费。
然而,现实生活中,服务业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吃、住、行等方面,诸如餐饮、停车收费、酒店服务收费、娱乐游戏服务、音频视频播放服务等等,服务业的多种应用场景存在进行快捷支付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披露的扫码支付的便捷支付方式应用于其他服务业的应用场景中,用于解决快捷收费问题。例如生活中常见的停车收费服务,在应用到停车收费服务时仅需要将对比文件2披露的,用于识别特定消费者的消费餐桌上带特征二维码的号卡牌与消费者消费明细的关系转换为用户的停车编号与停车费用的关系。通行的停车收费方式为一次性付费或是按照停车时长收费,按照停车时长收费的方式将停车时长与收费多少挂钩,这就涉及统计进场时间和离场时间的确定及停车时长的计算。进一步地,本领域公知移动终端本身有计时功能,在其发送的信息中携带时间点信息,并可利用先后两个时间点信息计算时长信息,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将此公知的计时功能应用到停车计时中。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与权利要求5的内容相应,基于前述相似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8-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是与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方法对应的装置,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的记载可知,本申请是为了解决在停车场的闸门口花费很长时间排队缴费后才能离开停车场,缴费效率低下的问题。对比文件2虽然是应用于用餐收费的场景,但实际上解决的问题也是通过扫码快捷支付提升了“收银没有效率,顾客消费完毕依旧会排队进行收银结算的问题”,虽然两者的应用场景不同,但实际上解决的均是收费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从解决的问题而言,两者并无不同。而生活中服务行业的收费场景都是常见的,诸如餐饮、停车收费、酒店服务收费、娱乐游戏服务、音频视频播放服务等等,也存在收费效率低下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披露了扫码快捷支付的技术方案,有动机想到将其支付方式应用于其他的服务行业,诸如停车收费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2存在技术教导。
(2)对比文件2中扫码的作用显示菜品和价格,从而让用餐的明细可视化,即让用户了解消费明细,以便于进一步完成支付确认的方式,将对比文件2披露的扫码支付应用于其他服务业,仍然是显示用户的消费明细的过程。具体的,如果服务场景是停车收费,是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场景,收费常见的就是按次收费或者计时收费,如果是计时收费常见的是人工计时或是通过设备统计车辆进入车场以及离开车场的时间以便进行计时收费,这都是该停车收费中常见的方式。将对比文件2披露的扫码方式应用于停车计时收费进而适应性的显示停车开始时间、停车结束时间以及时长,是在停车计时收费中常会需要显示的消费明细。因此,将对比文件2披露的扫描二维码应用于停车计时收费场景,得到上述消费明细的显示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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