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云平台-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云平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33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18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2558.2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魏娜
合议组组长:陈海英
参审员:桂林
国际分类号:A61B5/08,A61B5/145,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则对本领域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2558.2,名称为“一种云平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031786A,公开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4207753A,公开日期为2014年12月17日;
对比文件3:CN104840204A,公开日期为2015年08月1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4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4段、说明书附图图1-4,以及于2018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云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被适配为接收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在至少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至少一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以及
处理单元,被适配为:
-获取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中的一个呼吸机设备的用户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并且
-基于所述用户的上一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集合对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则发出报警信号,
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被适配为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则发出报警信号,包括:
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轻度异常标准时,继续获取所述用户在所述上传周期的前N-1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并且确定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和所述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中是否有M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所述数据轻度异常标准,若是,则发出第一报警信号,其中,N是大于2的整数,M是小于N的正整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存储单元,被适配为存储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发送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
其中所述接收单元还被适配为将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存储在所述存储单元中,并且
所述处理单元与所述存储单元通信,并且还被适配为从所述存储单元获取用户呼吸数据集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进一步被适配为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轻度异常标准时,发出第二报警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传周期是24小时。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进一步被适配为对存储在存储器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有效性分析,并且更新所述用户呼吸数据集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效性标准是一个呼吸机设备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包括用户使用呼吸机设备至少4小时的用户呼吸数据,并且所述用户使用呼吸机设备时的漏气量不超过30升每分钟。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稳定状态值集合的数据针对同一用户是波动的。
8.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包括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呼吸频率、潮气量、呼吸频率与潮气量的比值、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和血氧饱和度。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重度异常标准包括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a.呼吸频率偏离呼吸频率稳定状态值的偏离量大于呼吸频率稳定状态值的30%;
b.潮气量偏离潮气量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减小量大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30%、或者相对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增加量大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100%;
c.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偏离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减少量大于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30%;
d.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偏离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减少量大于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30%;
e.连续3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偏离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稳定状态值的偏离量大于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稳定状态值的50%;或者
f.血氧饱和度偏离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的减少量大于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的5%。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轻度异常标准包括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a.呼吸频率偏离呼吸频率稳定状态值的偏离量大于呼吸频率稳定状态值的20%且小于呼吸频率稳定状态值的30%;
b.潮气量偏离潮气量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减小量大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20%且小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30%、或者相对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增加量大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70%且小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100%;
c.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偏离患者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减少量大于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20%且小于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30%;
d.用于切换呼吸机百分比偏离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减少量大于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20%且小于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 30%;
e.连续3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偏离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稳定状态值的偏离量大于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稳定状态值的30%且小于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稳定状态值的50%;或者
f.血氧饱和度偏离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的减少量大于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的3%且小于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的5%。
11. 一种对用户呼吸数据的异常进行报警的设备,包括:
接收装置,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在至少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至少一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
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中的一个呼吸机设备的用户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以及
报警装置,用于基于所述用户的上一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集合对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则发出报警信号,
其中,所述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则发出报警信号,包括:
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轻度异常标准时,继续获取所述用户在所述上传周期的前N-1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并且确定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和所述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中是否有M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所述数据轻度异常标准,若是,则发出第一报警信号,其中,N是大于2的整数,M是小于N的正整数。”
驳回决定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云平台,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接收单元和处理单元处理的数据为至少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呼吸数据集合,基于所述用户的上一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集合对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2)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轻度异常标准时,继续获取所述用户在所述上传周期的前N-1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中,并且确定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和所述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中是否有M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所述数据轻度异常标准,若是,则发出第一报警信号,其中,N是大于2的整数,M是小于N的正整数。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基于对比文件1的云平台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基于对比文件1的云平台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涉及以下内容: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1中新增部分技术特征。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1如下:
“1. 一种云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被适配为接收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在至少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至少一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以及
处理单元,被适配为:
-获取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中的一个呼吸机设备的用户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包括家用呼吸机设备和医用呼吸机设备,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在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不同时间段的数据是由所述家用呼吸机设备和所述医用呼吸机设备分别发送的,并且
-基于所述用户的上一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集合对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则发出报警信号,
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被适配为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则发出报警信号,包括:
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轻度异常标准时,继续获取所述用户在所述上传周期的前N-1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并且确定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和所述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中是否有M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所述数据轻度异常标准,若是,则发出第一报警信号,其中,N是大于2的整数,M是小于N的正整数。
11. 一种对用户呼吸数据的异常进行报警的设备,包括:
接收装置,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在至少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至少一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
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中的一个呼吸机设备的用户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包括家用呼吸机设备和医用呼吸机设备,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在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不同时间段的数据是由所述家用呼吸机设备和所述医用呼吸机设备分别发送的,以及
报警装置,用于基于所述用户的上一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集合对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则发出报警信号,
其中,所述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则发出报警信号,包括:
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轻度异常标准时,继续获取所述用户在所述上传周期的前N-1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并且确定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 和所述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中是否有M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所述数据轻度异常标准,若是,则发出第一报警信号,其中,N是大于2的整数,M是小于N的正整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两个区别特征,对于区别(1),利用“上一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集合”分析“当前监测周期内的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以及“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是由不同的呼吸机设备发送的”,能保证周期内数据的连续性,达到实时监测患者呼吸系统病情的发展状态的效果,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区别(1)且其作用也不相同。对于区别(2),不仅可以准确地判断用户的病情是轻度异常还是重度异常,还可以对病情是否出现加重的情况进行评估,而对比文件2和3都未公开该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和1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假定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11的“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在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不同时间段的数据是由所述家用呼吸机设备和所述医用呼吸机设备分别发送的”修改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在一个上传周期内的数据是由所述家用呼吸机设备或所述医用呼吸机设备发送的”,则权利要求1-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因在于:如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接收单元和处理单元获取的数据为至少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并基于所述用户的上一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集合对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2)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包括家用呼吸机设备和医用呼吸机设备,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在一个上传周期内的数据是由所述家用呼吸机设备或所述医用呼吸机设备发送的;(3)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轻度异常标准时,继续获取所述用户在所述上传周期的前N-1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中,并且确定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和所述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中是否有M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所述数据轻度异常标准,若是,则发出第一报警信号,其中,N是大于2的整数,M是小于N的正整数。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基于对比文件1的云平台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基础上,按照复审通知书假定的修改方式,将权利要求1、11的“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在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不同时间段的数据是由所述家用呼吸机设备和所述医用呼吸机设备分别发送的”修改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在一个上传周期内的数据是由所述家用呼吸机设备或所述医用呼吸机设备发送的”,还将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和11中,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并对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做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云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被适配为接收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在至少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至少一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以及
处理单元,被适配为:
-获取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中的一个呼吸机设备的用户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包括家用呼吸机设备和医用呼吸机设备,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在一个上传周期内的数据是由所述家用呼吸机设备或所述医用呼吸机设备发送的,并且
-基于所述用户的上一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集合对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则发出报警信号,
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被适配为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则发出报警信号,包括:
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轻度异常标准时,继续获取所述用户在所述上传周期的前N-1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并且确定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和所述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中是否有M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所述数据轻度异常标准,若是,则发出第一报警信号,其中,N是大于2的整数,M是小于N的正整数,
所述处理单元进一步被适配为基于有效性标准对存储在存储器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有效性分析,并且更新所述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所述有效性标准是一个呼吸机设备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包括用户使用呼吸机设备至少4小时的用户呼吸数据,并且所述用户使用呼吸机设备时的漏气量不 超过30升每分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进一步被适配为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轻度异常标准时,发出第二报警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传周期是24小时。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稳定状态值集合的数据针对同一用户是波动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包括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呼吸频率、潮气量、呼吸频率与潮气量的比值、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和血氧饱和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重度异常标准包括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a.呼吸频率偏离呼吸频率稳定状态值的偏离量大于呼吸频率稳定状态值的30%;
b.潮气量偏离潮气量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减小量大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30%、或者相对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增加量大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100%;
c.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偏离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减少量大于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30%;
d.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偏离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减少量大于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30%;
e.连续3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偏离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稳 定状态值的偏离量大于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稳定状态值的50%;或者
f.血氧饱和度偏离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的减少量大于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的5%。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云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轻度异常标准包括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a.呼吸频率偏离呼吸频率稳定状态值的偏离量大于呼吸频率稳定状态值的20%且小于呼吸频率稳定状态值的30%;
b.潮气量偏离潮气量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减小量大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20%且小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30%、或者相对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增加量大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70%且小于潮气量稳定状态值的100%;
c.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偏离患者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减少量大于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20%且小于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30%;
d.用于切换呼吸机百分比偏离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减少量大于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20%且小于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稳定状态值的30%;
e.连续3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偏离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稳定状态值的偏离量大于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稳定状态值的30%且小于一个上传周期内的上机时间稳定状态值的50%;或者
f.血氧饱和度偏离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并且相对于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的减少量大于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的3%且小于血氧饱和度稳定状态值的5%。
8. 一种对用户呼吸数据的异常进行报警的设备,包括:
接收装置,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在至少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至少一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
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中的一个呼吸机设备的用户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包括家用呼吸机设备和医用呼吸机设备,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在一个上传周期内的数据是由所述家用呼吸机设备或所述医用呼吸机设备发送的,以及
报警装置,用于基于所述用户的上一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集合对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则发出报警信号,
其中,所述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则发出报警信号,包括:
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轻度异常标准时,继续获取所述用户在所述上传周期的前N-1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并且确定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和所述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中是否有M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所述数据轻度异常标准,若是,则发出第一报警信号,其中,N是大于2的整数,M是小于N的正整数,
所述获取装置进一步用于基于有效性标准对存储在存储器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有效性分析,并且更新所述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所述有效性标准是一个呼吸机设备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包括用户使用呼吸机设备至少4小时的用户呼吸数据,并且所述用户使用呼吸机设备时的漏气量不超过30升每分钟。”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三个区别特征,对于区别(1),首先,利用“上一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集合”分析“当前监测周期内的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能达到实时监测患者呼吸系统病情的发展状态的效果;其次,在每个监测周期内,对用户呼吸数据所使用的判断标准,都是基于相邻的、上一监测周期的稳定状态值集合,对下一监测周期所使用的稳定状态值集合进行实时地更新,以提供更为准确的判断标准,从而更准确地监测用户的病情状态。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基于历史稳定数据确定呼吸检测的基准线,且仅涉及疾病的诊断,并未提及本申请的上一监测周期,因此达不到实时监测患者呼吸系统病情的发展状态的效果。(2)对于区别(2),不仅可以准确地判断用户的病情是轻度异常还是重度异常,还可以对病情是否出现加重的情况进行评估,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对病情加重状态进行评估。虽然合议组提到的“百万人的家庭中医”、“0-3岁宝宝护理”公开的内容与区别(2)的思路相似,但是本申请是用在一种云平台中,其具体的应用场景和实现方式都未被公开。(3)对于区别(3),本申请的有效性分析是针对每个周期的用户数据集合进行的,用户使用呼吸机设备的时间限定为“至少4小时”以及“漏气量不超过30升每分钟”是复审请求人通过大量实验获得的,用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并非容易想到。(4)对于区别特征(1)-(3)应视作一个整体,合议组将区别技术特征分割开来进行评述,复审请求人认为这是没有说服力的。另外,对比文件2已可以监测用户的病情,但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对其进一步改进的动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1月23日和2019年09月25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于2019年09月25日提交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4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4段、说明书附图图1-4,以及于2019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做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则对本领域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云平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云平台(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8]段、附图1),包括:云平台2通过网络与至少一个呼吸机1、医用客户端3及移动设备4连接,当患者使用呼吸机1时,呼吸机1产生运行数据,运行数据包括多个运行数据项,运行数据项包括患者的名字、患者供气道的流量数据、患者的血氧数据、患者的呼吸频率数据、患者单次呼吸的吸呼比、患者单次呼吸的潮气量等。将所产生的运行数据传输给云平台2,云平台2对运行数据的各个运行数据项进行分析处理,以得到处理数据。处理数据包括患者使用呼吸机1的依从性数据、患者使用呼吸机1的时长、患者是否已经好转的数据、是否是预警患者的数据。当有运行数据项超过医生设定的标准值时,运行数据所对应的患者即为预警患者。当云平台2筛选出预警患者时,发送预警通知到医用客户端3及移动设备4。此外,云平台2还会根据患者的病情程度,在预警通知中使用不同的颜色(例如,COPD急性加重患者使用红色标记)及/或声音(例如,COPD急性加重患者使用50分贝的音量)。呼吸机1可以是无创呼吸机、有创呼吸机等其他任意类型的呼吸机。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云平台2通过网络与至少一个呼吸机1连接,呼吸机1所产生的运行数据传输给云平台2,运行数据的多个运行数据项包括患者的名字、患者供气道的流量数据、患者的呼吸频率数据、患者单次呼吸的吸呼比、患者单次呼吸的潮气量等,可知云平台2必然含有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接收单元,被适配为接收至少一个呼吸机发送的至少一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云平台2还用于对运行数据的各个运行数据项进行分析处理,当有运行数据项超过医生设定的标准值时,运行数据所对应的患者即为预警患者,当云平台2筛选出预警患者时,发送预警通知,可见,云平台2必然含有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处理单元,被适配为获取至少一个呼吸机中的一个呼吸机用户的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并对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在确定统计分析的结果为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发出报警信号。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接收单元和处理单元获取的数据为至少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并基于所述用户的上一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集合对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2)所述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包括家用呼吸机设备和医用呼吸机设备,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在一个上传周期内的数据是由所述家用呼吸机设备或所述医用呼吸机设备发送的;(3)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轻度异常标准时,继续获取所述用户在所述上传周期的前N-1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中,并且确定所述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和所述前N-1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中是否有M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所述数据轻度异常标准,若是,则发出第一报警信号,其中,N是大于2的整数,M是小于N的正整数;(4)处理单元被适配为基于有效性标准对存储在存储器中的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有效性分析,并且更新所述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所述有效性标准是一个呼吸机设备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包括用户使用呼吸机设备至少4小时的用户呼吸数据,并且用户使用呼吸机设备时的漏气量不超过30升每分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准确地监测用户病情。
针对上述区别(1),考虑到人体生理参数其特有的周期性重复特性,为了对所采集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高效准确地统计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一段时间的数据,即一个周期内的数据,例如一天24小时,进行周期性地上传及集中分析处理,这属于本领域分析生理数据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接收单元和处理单元获取的数据为至少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个人健康监视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第[0016]-[0017]段,第[0021]段,第[0023]段,第[0028]段、说明书附图9),该系统用于从能够采集并存储信息的感测设备周期性地上传所采集的数据,该系统包括至少一个传感器,用于采集与个体的生理状况相关联的数据,包括呼吸、血压、肺噪、血氧等参数(相当于本申请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系统进行健康分析时,首先查看该数据是否是当前的以及是否足以提供相当准确的基准线和范围测量值,提供可靠的基准线和范围测量值所需要的历史数据的实际数量取决于测量的参数,以此为例,假设存在足够的时间段上的数据采集以确定每个测量参数的可靠的正常基准和范围(相当于基于足够的历史数据确定可靠的正常基准线)。在识别出基准线和正常范围之后,识别与该基准线和/或正常范围的偏差,这些偏差用于指示可能的症状,将这些症状与已知的疾病症状进行比较以确定该个体是否具有已知的疾病,比较结果在显示器上显示或发送给医疗人员(相当于基于用户的正常基准线对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在确定所述统计分析的结果为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发出报警信号)。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基于足够的历史数据确定出准确可靠的正常基准线,并基于该正常基准线对用户的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进而准确监测用户病情的技术启示,这些特征所起的作用与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供更为准确的评价标准,使得统计分析结果更为准确,从而更准确地监测用户的病情。
虽然对比文件2是基于足够的历史数据确定出准确可靠的评价标准,而非基于上一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集合确定评价标准,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公知的是人体的生理数据随着时间变化和病情发展常常会发生波动,近期的生理数据更能真实准确地反应用户病情的发展状况,同时,将正常基准值或稳定状态值作为评价标准,以监测患者的病情发展,属于本领域监测病情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准确监测患者的病情,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足够的历史数据中选择临近的上一个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作为评价标准,使得评价标准——稳定状态值更为准确可靠,继而确保基于上一监测周期稳定状态值集合分析得到的用户当前身体状况的结果也更为准确可信,这种评价标准的选取属于医学评价标准的一种常规选取,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呼吸机1可以是无创呼吸机、有创呼吸机等其他任意类型的呼吸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众所周知,有创呼吸机多用于医院,由专业医生进行操作,在家中或医院也常常采用无创呼吸机来治疗呼吸类疾病,可见,呼吸机选用家用呼吸机设备和/或医用呼吸机设备,属于本领域在治疗呼吸类疾病时对呼吸机设备的常规选择,同时,为了监测单个用户的呼吸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单个用户,接收由家用呼吸机或医用呼吸机发送的一个上传周期内的数据,作为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并对该呼吸数据集合进行分析,以得到单个用户的呼吸状况,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获知用户呼吸状况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某项生理参数频繁出现轻度异常往往预示着可能发生某种疾病,这属于医学常识,例如,长时间持续低烧可能预示发生严重疾病;新生儿呼吸频率持续超过60-70次/分为呼吸增快,持续低于15-20次/分为呼吸减慢,引起上述呼吸异常的原因可能是先天性疾病、上呼吸道阻塞或肺部疾病。且医生在判断患者身体状况时,也常常将过往的轻微异常作为一个考量,当频繁出现轻微异常时,则需要引起重视进而判断是否发生严重疾病或病情加重,这属于本领域判断患者病情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医学常识和上述判断患者病情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发现轻度异常情况时,对患者之前的轻度异常状况进行查看,甄别是否频繁出现轻度异常状况,如频繁出现轻度异常,则发出报警信号,以提示患者或医生可能出现相关严重病症或病情加重,这是显而易见的。可见,上述区别(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判断病情给予警告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进行数据分析之前,常常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例如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于无效数据进行丢弃,更新待处理的数据,以避免对无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这属于本领域进行数据处理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处理呼吸数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存储在存储器中的至少一个呼吸机设备在一个上传周期内发送的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有效性分析,并且更新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来完成数据预处理。此外,对于呼吸数据集合的有效性标准,呼吸机使用时长、呼吸机漏气量都属于呼吸机的常用参数指标,具体选择在一个上传周期内用户使用呼吸机设备至少4小时的用户呼吸数据,以及用户使用呼吸机设备时的漏气量不超过30升每分钟,来认定所采集的呼吸数据有效,属于本领域对于呼吸有效性标准参数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2是基于足够的历史数据确定出准确可靠的正常基准线,但对比文件2确定正常基准线的目的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基于评价标准会发生波动的考虑,利用历史数据来确定及更新评价标准,使得评价标准和统计分析结果更为准确,从而更准确地监测患者的病情。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公知的是人体的生理数据随着时间变化常常会发生波动,近期的生理数据更能真实准确地反应患者病情的发展状况,因此,在评判患者病情发展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临近的相关生理参数作为评价标准,以提高评判结果的准确性。综上,为了更准确地监测用户的病情发展,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足够的历史数据中选择临近的上一个监测周期的稳定状态值作为评价标准,实时更新评价标准,以提供更为准确的评价标准,达到实时准确监测患者病情发展的效果。
(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云平台2还会根据患者的病情程度,在预警通知中使用不同的颜色(例如,COPD急性加重患者使用红色标记)及/或声音(例如,COPD急性加重患者使用50分贝的音量),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患者的病情程度给予用户属于轻度异常或重度异常(COPD急性加重)的警报,即能够判断用户病情属于轻度异常或重度异常。其次,虽然《百万人的家庭中医》和《0-3岁宝宝护理》未公开其应用于云平台,也未公开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2)的具体实施方式,但如前所述,生理参数频繁出现轻度异常往往预示着可能发生严重的疾病,这属于医学常识,上述两本教科书给予了相关举证,即,长时间持续低烧或呼吸参数异常都预示可能会发生严重疾病,复审请求人也同意其思路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2)相似。且对于医生而言,当发现近期频繁出现轻微异常时,常常会考虑这些异常是否预示着会发生严重疾病或病情加重,这属于本领域判断患者病情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医学常识和判断患者病情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准确监测患者病情、判断病情发展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该区别特征(2)判断病情的严重程度及病情发展状况,这种评判标准的选取属于本领域根据病情评判需要对医学评判标准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将这种评判标准应用于数据分析系统中,例如本申请的云平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数据分析的需要而容易做出的设计,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进行数据分析之前,常常对数据进行预处理,例如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于无效数据进行丢弃,更新待处理的数据,以提高数据分析的准确性,这属于本领域进行数据处理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处理呼吸数据时,也存在同样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呼吸数据进行有效性的预处理。同时,考虑到人体生理参数例如呼吸数据其特有的周期重复特性,为了对所采集的用户呼吸数据进行高效准确地统计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一段时间的数据,即一个周期内的数据,进行周期性地集中分析处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每个上传周期内的呼吸数据进行有效性分析和集中处理。此外,呼吸机使用时长、呼吸机漏气量属于呼吸机的常用参数指标,在利用呼吸机进行治疗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常常关注这两个参数指标,以判断呼吸治疗是否有效,所采集的呼吸数据是否有分析价值。因此,在分析呼吸数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这两个参数指标判断呼吸数据的有效性。由于呼吸机治疗通常需要较长时间,且漏气量过大达不到治疗效果,因此在一个上传周期内选择用户使用呼吸机设备至少4小时的用户呼吸数据,以及用户使用呼吸机设备时的漏气量不超过30升每分钟,来认定所采集的呼吸数据有效,属于本领域对于呼吸有效性标准参数大小的常规选择,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4)合议组在确定区别特征时,已经考虑了区别特征所共同解决的技术问题。此外,对于对比文件2是否有技术启示,是针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待的,如前所述,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准确地监测用户病情。因此,为了更准确地监测用户病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基于足够的历史数据确定出准确可靠的正常基准线,并基于该正常基准线对用户的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进而准确监测用户病情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原因,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处理单元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公开,即当云平台2筛选出预警患者时,发送预警通知到医用客户端3、预先确定的移动设备4,此外,云平台2还会根据患者的病情程度,在预警通知中使用不同的颜色(相当于含第二报警信号),例如,COPD急性加重患者使用红色标记及/或声音(相当于含第二报警信号),例如,COPD急性加重患者使用50分贝的音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上传周期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考虑到人体生理参数其特有的周期性重复特性和系统频繁访问的负担,本领域技术人员常常将采集的数据周期性地上传,至于上传周期具体选择24小时,仅仅是对上传周期参数的常规选择,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稳定状态值集合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公知的是呼吸等人体生理参数根据不同人在不同时期或不同状态下会发生不同,因此,以此为基准的稳定状态数值会根据用户的不同时期或状态发生波动,可见,稳定状态值集合的数据针对同一用户是波动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公开了所述运行数据项包括呼吸机的型号、呼吸机的名称、患者的名字、患者供气道的流量数据、患者供气道的压力数据、患者的血氧数据(相当于血氧饱和度)、患者的呼吸频率数据(相当于呼吸频率)、呼吸机的开关机事件数据、患者的呼吸暂停事件数据、患者的低通气事件数据、运行数据项产生时的时间、患者单次呼吸的吸呼比、患者单次呼吸的漏气量、呼吸机运行时分钟通气量、患者的呼吸努力程度、患者单次呼吸的潮气量(相当于潮气量)等。此外,在监测用户呼吸状况时,将呼吸频率与潮气量的比值、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一个上传周期的上机时间选作用户呼吸数据集合的参数,属于本领域对呼吸相关参数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轻度和重度异常的标准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7]段)公开了运行数据项包括患者的血氧数据、呼吸频率数据、患者单次呼吸的潮气量等,当有运行数据项超过医生设定的标准值时,运行数据所对应的患者即为预警患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如何定义重度异常标准和轻度异常标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医学常识对相关参数的人为设定,比如对于呼吸参数公知的是,呼吸频率选择根据分钟通气量及目标动脉氧分压水平确定,成人通常设定为12-20次/min,当分钟通气量和目标动脉氧分压水平超过35次/min或者低于6次/min,节律异常,自主呼吸微弱或者消失;潮气量通常依据体重选择8-12ml/kg;血氧饱和度是指血液在一定的氧分压下,氧合血红蛋白占全部血红蛋白的百分比,正常值在95%以上;用户触发呼吸机百分比、用户切换呼吸机百分比、上机时间等也是呼吸机的常见参数,根据医学常识,设定呼吸机的各个参数与稳定状态值的偏差不同以定义轻度异常和重度异常标准,进而给予不同程度的警报,属于本领域设定呼吸异常标准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对用户呼吸数据的异常进行报警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云平台(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8]段、附图1),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云平台2通过网络与至少一个呼吸机1连接,呼吸机1所产生的运行数据传输给云平台2,运行数据的多个运行数据项包括患者的名字、患者供气道的流量数据、患者的呼吸频率数据、患者单次呼吸的吸呼比、患者单次呼吸的潮气量等,可知必然含有接收装置,被适配为接收至少一个呼吸机发送的至少一个用户呼吸数据集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云平台2还用于对所述运行数据的各个运行数据项进行分析处理,当有运行数据项超过医生设定的标准值时,运行数据所对应的患者即为预警患者,当云平台2筛选出预警患者时,发送预警通知,云平台2还会根据患者的病情程度,在预警通知中使用不同的颜色(例如,COPD急性加重患者使用红色标记)及/或声音(例如,COPD急性加重患者使用50分贝的音量)。可见,云平台2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一种对用户呼吸数据的异常进行报警的设备,其必然含有获取装置,被适配为获取至少一个呼吸机中的一个呼吸机用户的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还含有报警装置对用户呼吸数据集合进行统计分析,在确定统计分析的结果为第一用户呼吸数据集合满足数据异常标准时,发出报警信号。
鉴于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实质相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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