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固体图像传感器、固体图像传感器制造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47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80753
优先权日:2013-07-25
申请(专利)号:201480040757.1
申请日:2014-07-17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海涛
合议组组长:王兴妍
参审员:窦明生
国际分类号:H01L27/1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0757.1,名称为“固体图像传感器、固体图像传感器制造方法和电子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索尼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8、16与对比文件1(CN101794797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04日)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CN1964060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16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7、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CN102789112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1日),从属权利要求9-11、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1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7、9-15、17-18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6段、说明书附图图1-2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固体摄像器件,其包括:
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具有光接收表面;
遮光膜,所述遮光膜覆盖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所述光接收表面的一部分;
摄像光电二极管,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相邻,并具有光接收表面;
彩色滤光片,所述彩色滤光片位于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上方;以及
吸光膜,所述吸光膜被设置成位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
其中,所述吸光膜被设置成位于所述遮光膜上方,
其中,所述吸光膜和所述彩色滤光片包括相同的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摄像器件,其中,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的所述光接收表面具有比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所述光接收表面的光接收区域大的光接收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摄像器件,其中:
所述吸光膜包括第一膜和第二膜,
所述第一膜包括与所述彩色滤光片的材料相同的材料,且
所述第二膜包括与所述第一膜的材料不同的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摄像器件,其还包括:
防反射膜,所述防反射膜处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与所述吸光膜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摄像器件,其中所述吸光膜被安置于所述遮光膜上方,且它们两者之间的距离等于300nm或小于300n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摄像器件,其中:
所述吸光膜的边缘从所述遮光膜的边缘偏移,且
所述吸光膜的所述边缘和所述遮光膜的所述边缘被设置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所述光接收表面上方。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固体摄像器件,其中所述固体摄像器件被构造成执行出射光瞳校正。
8. 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固体摄像器件,所述固体摄像器件包括:
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具有光接收表面;
第一遮光膜,所述第一遮光膜覆盖所述光接收表面的一部分;
摄像光电二极管,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与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相邻,具有光接收表面;
彩色滤光片,所述彩色滤光片位于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上方;以及
第一吸光膜,所述第一吸光膜被设置成位于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
其中,所述第一吸光膜被设置成位于所述第一遮光膜上方,
其中,所述第一吸光膜和所述彩色滤光片包括相同的材料。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固体摄像器件包括:
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所述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具有光接收表面;
第二遮光膜,所述第二遮光膜覆盖所述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所述光接收表面的一部分;以及
第二吸光膜,所述第二吸光膜被设置成位于所述第二遮光膜上方且位于所述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被所述第一遮光膜覆盖的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所述光接收表面的所述一部分和被所述第二遮光膜覆盖的所述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所述光接收表面的所述一部分位于它们相应的光电二极管的不同的相对位置处。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不同的相对位置是不同的横向位置、不同的垂直位置或不同的对角线位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还包括:
光学镜头;
镜头控制部,所述镜头控制部控制所述光学镜头;
相位差检测模块,所述相位差检测模块将信息提供给所述镜头控制部,所述信息基于从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和所述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接收到的信号。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在平面图中,所述第一遮光膜包括位于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的矩形形状或三角形形状。
14. 根据权利要求8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固体摄像器件包括堆叠结构,所述堆叠结构含有:a)第一半导体芯片部,所述第一半导体芯片部具有像素区域,所述像素区域至少具有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以及b)第二半导体芯片部,所述第二半导体芯片部具有信号处理电路,所述信号处理电路能够处理来自所述第一半导体芯片部的所述像素区域的信号。
15. 根据权利要求8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含有所述固体摄像器件的数码相机、含有所述固体摄像器件的胶囊内视镜或者含有所述固体摄像器件的移动电话。
16. 一种固体摄像器件制造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形成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
形成遮光膜,所述遮光膜覆盖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光接收表面的一部分;
形成摄像光电二极管,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 极管相邻,并具有光接收表面;
在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上方形成彩色滤光片;以及
在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形成吸光膜,
其中,所述吸光膜被设置成位于所述遮光膜上方,
其中,所述彩色滤光片和所述吸光膜是同时被形成的。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在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和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形成防反射膜,
其中,所述遮光膜处于所述防反射膜与所述吸光膜之间。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光膜包括蓝色滤光片、红色滤光片、绿色滤光片、红外滤光片或感光树脂材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不能和对比文件1结合获得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4附图10中位于绿色光电转换部两侧的传输电极15上的遮光膜17对应的位置上的滤色层20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吸光膜”,尽管对比文件4中称该部分的材料层仍是滤色层20,但是该部分滤色层具有不同于光电变换区13G对应区域上的滤色作用,该部分滤色层用于吸收绿色像素和蓝色像素边界部分的蓝光,使遮光膜17表面散射的光亮减小(说明书第2页第16-22行),因此尽管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在文字表述上不同,但是其作用相同,都是在遮光膜上形成具有吸光作用的滤色层从而降低遮光膜表面散射;(2)对比文件1黑色滤色器Fpb用于吸收第一金属层44(相当于遮光膜)的反射光从而最小化重影炫光(第104段),对比文件4中遮光膜17上方滤色层20用于吸收部分蓝光降低遮光膜表面散射,上述两者滤色器(即吸光膜)作用相同,仅仅是对比文件1中吸收更多光,对比文件4吸收部分光,但是基于对比文件4中该吸光膜与滤色器同时形成,具有节约工艺的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器件以及生产效能等多方面需求考虑,选择将对比文件4中与像素滤色器同时形成的滤色器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黑色滤色器以节约工艺是容易做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8、16与对比文件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得到权利要求1、8、1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16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7、9、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10、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7、9-15、17-1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8项权利要求),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4都没有公开第二彩色滤光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固体摄像器件,其包括:
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具有光接收表面;
遮光膜,所述遮光膜覆盖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所述光接收表面的一部分;
摄像光电二极管,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相邻,并具有光接收表面;
第一彩色滤光片,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位于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上方;
吸光膜,所述吸光膜被设置成位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以及
第二彩色滤光片,所述第二彩色滤光片不同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位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且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在同一层中,
其中,所述吸光膜被设置成位于所述遮光膜上方,
其中,所述吸光膜和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包括相同的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摄像器件,其中,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的所述光接收表面具有比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所述光接收表面的光接收区域大的光接收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摄像器件,其中:
所述吸光膜包括第一膜和第二膜,
所述第一膜包括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的材料相同的材料,且
所述第二膜包括与所述第一膜的材料不同的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摄像器件,其还包括:
防反射膜,所述防反射膜处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与所述吸光膜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摄像器件,其中所述吸光膜被安置于所述遮光膜上方,且它们两者之间的距离等于300nm或小于300n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摄像器件,其中:
所述吸光膜的边缘从所述遮光膜的边缘偏移,且
所述吸光膜的所述边缘和所述遮光膜的所述边缘被设置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所述光接收表面上方。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固体摄像器件,其中所述固体摄像器件被构造成执行出射光瞳校正。
8. 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固体摄像器件,所述固体摄像器件包括:
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具有光接收表面;
第一遮光膜,所述第一遮光膜覆盖所述光接收表面的一部分;
摄像光电二极管,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与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相邻,具有光接收表面;
第一彩色滤光片,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位于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上方;
第一吸光膜,所述第一吸光膜被设置成位于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以及
第二彩色滤光片,所述第二彩色滤光片不同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位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且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在同一层中,
其中,所述第一吸光膜被设置成位于所述第一遮光膜上方,
其中,所述第一吸光膜和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包括相同的材料。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固体摄像器件包括:
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所述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具有光接收表面;
第二遮光膜,所述第二遮光膜覆盖所述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 所述光接收表面的一部分;以及
第二吸光膜,所述第二吸光膜被设置成位于所述第二遮光膜上方且位于所述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被所述第一遮光膜覆盖的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所述光接收表面的所述一部分和被所述第二遮光膜覆盖的所述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所述光接收表面的所述一部分位于它们相应的光电二极管的不同的相对位置处。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不同的相对位置是不同的横向位置、不同的垂直位置或不同的对角线位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还包括:
光学镜头;
镜头控制部,所述镜头控制部控制所述光学镜头;
相位差检测模块,所述相位差检测模块将信息提供给所述镜头控制部,所述信息基于从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和所述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接收到的信号。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在平面图中,所述第一遮光膜包括位于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的矩形形状或三角形形状。
14. 根据权利要求8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固体摄像器件包括堆叠结构,所述堆叠结构含有:a)第一半导体芯片部,所述第一半导体芯片部具有像素区域,所述像素区域至少具有所述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以及b)第二半导体芯片部,所述第二半导体芯片部具有信号处理电路,所述信号处理电路能够处理来自所述第一半导体芯片部的所述像素区域的信号。
15. 根据权利要求8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含有所述固体摄像器件的数码相机、含有所述固体摄像器件的胶囊内视镜或者含有所述固体摄像器件的移动电话。
16. 一种固体摄像器件制造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形成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
形成遮光膜,所述遮光膜覆盖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的光接收表面的一部分;
形成摄像光电二极管,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相邻,并具有光接收表面;
在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上方形成第一彩色滤光片;
在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形成吸光膜;以及
在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形成第二彩色滤光片,所述第二彩色滤光片不同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且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在同一层中,
其中,所述吸光膜被设置成位于所述遮光膜上方,
其中,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和所述吸光膜是同时被形成的。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在所述摄像光电二极管和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形成防反射膜,
其中,所述遮光膜处于所述防反射膜与所述吸光膜之间。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光膜包括蓝色滤光片、红色滤光片、绿色滤光片、红外滤光片或感光树脂材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11月06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8、16中的“彩色滤光片”修改为“第一彩色滤光片”,还增加了技术特征“第二彩色滤光片,所述第二彩色滤光片不同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位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且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在同一层中”。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6段、说明书附图图1-2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3,即:
对比文件1:CN101794797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04日;
对比文件3:CN102789112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固体摄像器件,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90-107段及附图6-9)公开了一种图像拾取元件,包括:如图9所示的AF传感器部分Lf的用于相位检测的光电二极管PD1、PD2(相当于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其具有光接收表面;用来遮光的第一金属层44(相当于遮光膜),覆盖光电二极管PD1、PD2的光接收表面的一部分(具体参见第104段,附图9);普通像素110(相当于摄像光电二极管,具体参见图6对应的RGB像素以及图7),普通像素110与光电二极管PD1、PD2相邻(如图6所示的在X方向上PD1、PD2所在的像素与普通像素110中的RGB子像素相邻);如图7的滤色器FL(相当于彩色滤光片)置于普通像素110上部;黑色过滤器Fbp,被设置成位于光电二极管PD1、PD2的上方,并位于第一金属层44的上方(第104段,附图9)。
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所述吸光膜和所述彩色滤光片包括相同的材料;②第二彩色滤光片,所述第二彩色滤光片不同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位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且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在同一层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节约生产成本以及设置滤光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都会尽量采取缩减成本进行生产,将吸光膜和彩色滤光片两者采用同一种材质进行生产,并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在吸光膜和彩色滤光片上添加颜料或染料等着色剂,即可实现各自吸光和滤光的作用,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需要测定的光线的波长,在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来设定所需的第二彩色滤光片来进行光线过滤;并且为了制作的简便,可使其与第一彩色滤光片同层设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独立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90-107段及附图6-9)公开了一种图像拾取元件及设备,包括:如图9所示的AF传感器部分Lf的用于相位检测的光电二极管PD1、PD2(分别相当于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其具有光接收表面;用来对光电二极管PD1、PD2分别遮光的两个第一金属层44(分别相当于第一遮光膜、第二遮光膜相当于遮光膜),覆盖光电二极管PD1、PD2的光接收表面的一部分(具体参见第104段,附图9);普通像素110(相当于摄像光电二极管,具体参见图6对应的RGB像素以及图7),普通像素110与光电二极管PD1、PD2相邻(如图6所示的在X方向上PD1、PD2所在的像素与普通像素110中的RGB子像素相邻);如图7的滤色器FL(相当于彩色滤光片)置于普通像素110上部;黑色过滤器Fbp,被设置成位于光电二极管PD1、PD2的上方,并位于第一金属层44的上方(第104段,附图9)。
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所述吸光膜和所述彩色滤光片包括相同的材料;②第二彩色滤光片,所述第二彩色滤光片不同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位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且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在同一层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节约生产成本以及设置滤光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都会尽量采取缩减成本进行生产,将吸光膜和彩色滤光片两者采用同一种材质进行生产,并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在吸光膜和彩色滤光片上添加颜料或染料等着色剂,即可实现各自吸光和滤光的作用,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需要测定的光线的波长,在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来设定所需的第二彩色滤光片来进行光线过滤;并且为了制作的简便,可使其与第一彩色滤光片同层设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3、独立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固体摄像器件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90-107段及附图6-9)公开了一种固体摄像器件制造方法,包括:形成如图9所示的AF传感器部分Lf的用于相位检测的光电二极管PD1、PD2(相当于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其具有光接收表面;形成用来遮光的第一金属层44(相当于遮光膜),覆盖光电二极管PD1、PD2的光接收表面的一部分(具体参见第104段,附图9);形成普通像素110(相当于摄像光电二极管,具体参见图6对应的RGB像素以及图7),普通像素110与光电二极管PD1、PD2相邻(如图6所示的在X方向上PD1、PD2所在的像素与普通像素110中的RGB子像素相邻);形成如图7的滤色器FL(相当于彩色滤光片)置于普通像素110上部;形成黑色过滤器Fbp,被设置成位于光电二极管PD1、PD2的上方,并位于第一金属层44的上方(第104段,附图9)。
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所述吸光膜和所述彩色滤光片包括相同的材料;②第二彩色滤光片,所述第二彩色滤光片不同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位于所述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且与所述第一彩色滤光片在同一层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节约生产成本以及设置滤光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都会尽量采取缩减成本进行生产,将吸光膜和彩色滤光片两者采用同一种材质进行生产,并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在吸光膜和彩色滤光片上添加颜料或染料等着色剂,即可实现各自吸光和滤光的作用,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需要测定的光线的波长,在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上方来设定所需的第二彩色滤光片来进行光线过滤;并且为了制作的简便,可使其与第一彩色滤光片同层设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2-7、9-15、17、1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普通像素110(即摄像光电二极管)的光接收表面不具有遮光层和吸光膜,而光电二极管PD1、PD2的光接收表面具有遮光层和吸光膜。因此能够毫无疑义的地确定普通像素110具有比光电二极管PD1、PD2的光接收表面的光接收区域大的光接收区域。
对于权利要求3,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进一步提高黑色过滤器Fbp对光的吸收性,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增设另一层用于吸光的膜层,并且可以使其材料与黑色过滤器Fbp的材料相同或不相同。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0、61段,附图2-4E)公开了一种摄像元件,包括:形成位于遮光部360上的氮化硅膜363,其用作针对遮光部360的抗反射膜。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避免光线反射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附图9公开了:黑色过滤器Fbp直接位于遮光膜44的表面上。因此两者距离必然小于300nm。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将两者的距离设置为等于300nm,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附图9公开了:黑色过滤器Fbp的边缘从遮光膜44的边缘向中间缩进(即偏移),且黑色过滤器Fbp的边缘和遮光膜的边缘被设置于光电二极管PD1、PD2的光接收表面上。
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固体摄像器件是相位差检测元件。因此可以执行出射光瞳校正。
对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90-107段及附图6-9)公开了:一种图像拾取元件及设备,包括:如图9所示的AF传感器部分Lf的用于相位检测的光电二极管PD1、PD2(分别相当于第一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第二相位检测光电二极管),其具有光接收表面;用来分别对光电二极管PD1、PD2进行遮光的两个第一金属层44(分别相当于第一遮光膜、第二遮光膜相当于遮光膜),覆盖光电二极管PD1、PD2的光接收表面的一部分(具体参见第104段,附图9);黑色过滤器Fbp,被设置成位于光电二极管PD1、PD2的上方,并位于第一金属层44的上方(第104段,附图9)。
对于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0、61段,附图2-4E)公开了:一种摄像元件,包括:如图2所示的摄像元件108其包括多个焦点检测像素的对,并且由于遮光部360而导致矩形开口的中心之间的相对间隔不同的三种类型,从而应对摄像镜头的F值。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0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不同的焦距,可以将对比文件3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出上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权利要求1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将三种不同的类型设置为:不同的横向位置、不同的垂直位置和不同的对角线位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35-107段)公开了一种图像拾取元件及设备,还包括:光学镜头21;镜头控制部26,镜头控制部控制所述光学镜头;相位差检测模块71A,相位差检测模块将信息提供给镜头控制部26,信息基于从第一电二极管PD1和第二光电二极管PD2接收到的信号。
对于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1公开了,位于光电二极管PD1、PD2上方的黑色过滤器Fbp是矩形结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黑色过滤器Fbp设置为三角形形状,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权利要求14,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的用于相位差检测的光电二极管PD1、PD2以及信号处理单元的基础上,可为了节约器件的所占的空间,提升集成度,可以将光电二极管PD1、PD2与信号处理单元设置为堆叠的形状,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权利要求15,将权利要求8-13中的电子设备用于数码产品内以实现该电子设备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权利要求17,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0、61段,附图2-4E)公开了一种摄像元件的制作方法,包括:形成位于遮光部360上的氮化硅膜363,其用作针对遮光部360的抗反射膜。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7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避免光线反射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权利要求18,对比文件1公开了黑色过滤器Fbp。将在规定的位置形成感光树脂后,再根据不同的用途添加不同颜料或染料等着色剂即可获得三色滤光片,或者不添加着色剂直接使用感光树脂,来形成对比文件1中的黑色过滤器Fbp。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7、9-15、17、18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其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第二彩色滤光片,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彩色滤光片具有过滤光线,允许特定波长的光线通过的特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为了只测量某种特定波长光线的相位差,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相位检测的光电二极管PD1、PD2上设置相应的彩色滤光片,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第二彩色滤光片的设置,也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8日针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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