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19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70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58035.8
申请日:2014-04-18
复审请求人:上海市普陀区长风街道长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琳
合议组组长:高海燕
参审员:许菲菲
国际分类号:G06Q1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58035.8,名称为“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市普陀区长风街道长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94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2136108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2:CN 102946428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层高职院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组成模块既可独立又可逐级调用;(2)功能模块还包括概况介绍、论文发表、参考文献、员工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二次开发和对常见科研需求模块增加进入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费系统设计方法,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且该区别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方便二次开发,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方法,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数据字典包括:中心员工数据、论文数据、学术交流数据、相关文件数据;(2)功能模块还包括概况介绍、论文发表、参考文献、员工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常见科研需求模块建立基础数据并增加进入系统。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包括:CPU,采用操作软件;其特征在于,在CPU中设置多个模块,包括总控台和多个功能模块,各功能模块分层有机组合而成,各层次组成模块既可独立又可逐级调用,所述功能模块包括概况介绍、科研项目、论文发表、科技成果、参考文献即相关文件、员工信息、数据处理的子系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总控台为入口模块,提示程序运行方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概况介绍模块是介绍基层卫生服务中心的总体情况,包括员工信息、科研项目信息、论文发表、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相关文件模块是介绍国家、上海市和本基层卫生服务中心科研和教育相关文件;论文发表模块是具体介绍本基层卫生服务中心员工的论文发表情况;学术交流模块是具体介绍本基层卫生服务中心员工参与学术活动的情况;科研成果模块是具体介绍本基层卫生服务中心员工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研项目模块是介绍本基层卫生服务中心有关的科研项目,其又包括若干子模块:概况、项目浏览、查询、统计与分析。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概况模块是介绍本基层卫生服务中心有关的科研项目总体情况。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项目浏览模块是逐一介绍本基层卫生服务中心有关的科研项目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来源、负责人、团队成员、经费、进展、成果和获奖等信息。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查询、统计与分析模块是对本基层卫生服务中心有关的科研项目信息进行多元查询、统计与分析,结果可以显示和打印,也可以转换成其他格式文本,以备后续处理。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CPU采用Pentium III以上,内存为512MB以上;采用软件为Windows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每一模块所具功能均在界面显示,并有操作提示和注意事项并使后续步骤有使能或失 能表现。
9.一种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建立数据字典,包括:科研项目数据、中心员工数据、论文数据、学术交流数据、科技成果数据、相关文件数据;
建立系统各功能模块,包括概况介绍、科研项目、论文发表、学术交流、员工信息、科技成果、相关文件和数据处理的子系统;
启动系统,通过系统入口模块,提示程序运行方向以进入概况介绍、科研项目、论文发表、学术交流、员工信息、科技成果、相关文件和数据处理的子系统或退出。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系统由各功能模块分层有机组合而成,各层次组成模块既可独立又可逐级调用;并且系统具备安全措施,包括系统数据处理模块入口特殊处理,以使非法操作者无法进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特征“建立数据字典,包括:科研项目数据、中心员工数据、论文数据、学术交流数据、科技成果数据、相关文件数据”。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建立数据字典,包括:科研项目数据、中心员工数据、论文数据、学术交流数据、科技成果数据、相关文件数据;2)各功能模块分层有机组合而成,各层次组成模块既可独立又可逐级调用。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规范进行基层卫生科研活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适应基层卫生服务,实现对基层卫生科教工作准确、高效的管理。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本满足一些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他们的办事效率。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1中将科研数据分表存储于SQL Server数据库中,在浏览器中直接调用SQL Server数据库中存储的科研数据,其调用结果得到的是某一具体的确定的科研数据,而不能是代表某一具体科研数据的编号或者是代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建立的是数据字典,把主体的属性代码化放入独立的表中,不是和主体放在一起,主体中只保留属性的代码,属性的数量是不变的,而属性取值的数量可以是变化的,用一个表来放结构相同的所有属性信息,不同属性的不同取值统一编码,用“类型”来区别不同的属性,主体中保留属性代码的列表,主体所拥有的属性数量即可变化,当有修改需求时,用SQL Server数据库存储的数据表,必须要到数据库中把已经存在的所有数据都更新一遍,而数据字典则只需要修改一次即可,不用手动到程序里去改,程序也不用重新测试、发布等等,能减少对系统程序的改动,使数据库、程序和页面更稳定,特别是数据量大的时候,能大幅减少开发工作量,此外,能够使数据库表结构和程序结构条理上更清楚,更容易理解,在可开发性、可扩展性、可维护性、系统强壮性上都有优势,达到了更好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数据存储方式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根本完全不同。
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2中各个模块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每个模块仅仅单独实现各自的功能,即使有联系也只是数据在模块之间的传递。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系统由各功能模块分层有机组合而成,各层次组成模块既可独立又可逐级调用。 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系统为多层次多模块式结构,各模块既可逐级调用,也可独立使用以便系统的维护和二次开发”这一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包括:CPU,采用操作软件;其特征在于,建立数据字典,包括:科研项目数据、中心员工数据、论文数据、学术交流数据、科技成果数据、相关文件数据;在CPU中设置多个模块,包括总控台和多个功能模块,各功能模块分层有机组合而成,各层次组成模块既可独立又可逐级调用,所述功能模块包括概况介绍、科研项目、论文发表、科技成果、参考文献即相关文件、员工信息、数据处理的子系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建立数据字典的相关特征,但根据系统设计的需要建立数据字典,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申请人所陈述的效果也是数据字典本身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并且广泛应用的。区别(2)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系统各个模块可以逐级调用,采用模块化设计,每个模块相对独立,可以灵活配置、升级和管理。即对比文件2披露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方便二次开发。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是对基层卫生的科教工作进行管理,对比文件1是对高职院校的科研进行管理,虽然应用的具体场合不同,但都是对科研工作进行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把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和方法应用到基层卫生的科教管理。
(2)数据字典描述数据库中的基本表结构,包括字段名、数据类型等描述表的属性的内容。在使用数据库存储数据时,可以根据需要先建立数据字典,以描述如何存储各种数据,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创建数据字典,包括系统中需要使用的各种相关数据信息。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把主体的属性代码化放入独立的表中,不是和主体放在一起,主体中只保留属性的代码,属性的数量是不变的,而属性取值的数量可以是变化的,用一个表来放结构相同的所有属性信息,不同属性的不同取值统一编码,用‘类型’来区别不同的属性,主体中保留属性代码的列表,主体所拥有的属性数量即可变化”,均不是当前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特征,也没有体现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
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SQL数据库包括:科研成果类型、科研成果状态、科研课题类型、科研课题经费类型和科研课题状态等基本代码维护表。可见,对比文件1的数据库设计也是将属性代码放在单独的表中以方便开发和维护。
(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使用模块来实现系统的各项功能,模块之间的功能相对独立,模块之间也存在交互调用关系,这种模块化的设计有助于系统的设计实现以及维护和二次开发,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功能模块分层有机组合而成”、“各层次组成模块可逐级调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各组成模块可独立”。进一步地,软件系统通过模块化实现、各模块之间分层组合、功能上相互独立,模块之间也可相互调用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9进行了修改,均增加了特征“数据处理包括:概况、项目、论文、学术交流、科技成果、参考文献、员工信息;数据处理模块入口特殊处理,以使非法操作者无法进入;系统以面向对象的结构化模块组织”。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建立数据字典,包括:科研项目数据、中心员工数据、论文数据、学术交流数据、科技成果数据、相关文件数据;2)各功能模块分层有机组合而成,各层次组成模块既可独立又可逐级调用;3)数据处理包括:概况、项目、论文、学术交流、科技成果、参考文献、员工信息;4)数据处理模块入口特殊处理,以使非法操作者无法进入;5)系统以面向对象的结构化模块组织。
(1)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基本能满足一些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的工作要求,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办事效率的基于.NET的三层高职院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这与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提供一种可适应基层卫生服务,实现对基层卫生科教工作准确、高效的管理,并且通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均较强、使用方便的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任何相关启示。
(2)针对区别1)和5),对比文件1仅仅涉及到存储数据的各种数据表,数据表是存放数据的。而本申请公开的是面向对象的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系统以面向对象的结构化模块组织。面向对象数据库支持复杂的数据类型,语义贴近现实,因而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数据字典是面向对象数据库的骨架,因此数据字典的建立至关重要。由于基层卫生科教管理工作特点是项目内容繁多、统计数据和报表繁多、数据动态变化、统计数据和报表需求范围大以及统计数据和报表时间性和准确性要求高,因此本申请基于基层卫生科教管理工作的特点,以面向对象的结构化模块组织,建立面向对象数据字典,以实现数据的存储。数据字典是一种用户可以访问的记录数据库和应用程序元数据的目录,其存放的是数据表结构,描述了一组表、视图和索引的结构定义,而对比文件1中的数据表描述的则是用户数据(即具体科研数据)的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数据存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一个基于.NET且无大量复杂数据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想到本申请基于面向对象建立数据字典的数据存储方式。
(3)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数据设置、科研成果管理、科研课题管理、查询浏览统计、系统维护管理这五个模块仅仅是各自实现各自的功能,即将模块内涉及的信息显示给用户,各个模块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并不存在模块之间相互调用。对比文件2中对外服务接口模块、系统管理模块、数据收集模块、计费处理模块、输出模块之间并非是逐级调用和相互调用的关系,对比文件2基于云存储的计费系统也并非是分层设计各功能模块,其基于模块化的计费处理方式是每个模块相对独立,从而使每个模块均可以进行灵活的配置、升级和管理,而并不限定必须在某一层,对比文件2基于云存储的计费系统仅仅涉及到模块之间数据和请求的传递,根本涉及不到模块之间逐级调用和相互调用。
(4)针对区别3)和4),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维护管理模块主要完成运行参数设置、代码表维护和数据库备份还原三项功能。本申请中数据处理模块包括:概况、项目、论文、学术交流、科技成果、参考文献、员工信息;并且数据处理模块入口特殊处理,以使非法操作者无法进入。 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维护管理模块与本申请中的数据处理模块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中的数据处理模块。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9如下:
“1. 一种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包括:CPU,采用操作软件;其特征在于,建立数据字典,包括:科研项目数据、中心员工数据、论文数据、学术交流数据、科技成果数据、相关文件数据;在CPU中设置多个模块,包括总控台和多个功能模块,各功能模块分层有机组合而成,各层次组成模块既可独立又可逐级调用,所述功能模块包括概况介绍、科研项目、论文发表、科技成果、参考文献即相关文件、员工信息、数据处理的子系统;数据处理包括:概况、项目、论文、学术交流、科技成果、参考文献、员工信息;数据处理模块入口特殊处理,以使非法操作者无法进入;系统以面向对象的结构化模块组织。
9. 一种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建立数据字典,包括:科研项目数据、中心员工数据、论文数据、学术交流数据、科技成果数据、相关文件数据;
建立系统各功能模块,包括概况介绍、科研项目、论文发表、学术交流、员工信息、科技成果、相关文件和数据处理的子系统;数据处理包括:概况、项目、论文、学术交流、科技成果、参考文献、员工信息;数据处理模块入口特殊处理,以使非法操作者无法进入;系统以面向对象的结构化模块组织;
启动系统,通过系统入口模块,提示程序运行方向以进入概况介绍、科研项目、论文发表、学术交流、员工信息、科技成果、相关文件和数据处理的子系统或退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4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4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136108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2:CN 102946428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NET的三层高职院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25段、附图1):系统分为系统数据设置、科研成果管理、科研课题管理、查询浏览统计、系统维护管理五个模块;系统数据设置主要完成院系部门管理、教师信息管理(对应于,员工信息功能模块)和系统管理员管理三项功能;科研成果管理(对应于,科技成果功能模块)主要完成科研成果申报、科研成果浏览/修改/查询、科研成果审核/确认、科研成果删除三项功能;科研课题管理(对应于,科研项目功能模块)主要完成课题批次管理、课题申报管理、课题管理、课题经费管理四项功能;查询浏览统计主要完成教师科研信息查询、院系部门信息查询、高级查询统计报表、工作量查询和年度科研津贴统计五项功能;系统维护管理主要完成运行参数设置、代码表维护和数据库备份还原三项功能。
采用SQL Server数据库,在设计时参照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的高等学校管理信息集中的相关字段的命名、类型和长度,目的是方便该系统与外部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它主要包括论文、著作、课题、获奖、艺术作品、课题、课题申报、科研工作量和课题经费(对应于,建立数据字典,包括科研项目数据、论文数据、科技成果数据)等科研数据表;部门、管理员、职工、职称、学科、学历、学位和申报批次(对应于,建立数据字典,包括员工数据)等相关信息表;科研成果类型、科研成果状态、科研课题类型、科研课题经费类型和科研课题状态等基本代码维护表。
为使用户界面美观,界面样式统一采用左侧树形菜单(对应于,总控台)来组织系统的所有功能选项,用户登陆系统后,系统会根据用户的权限来显示属于他权限范围内的菜单项。当用户以不同的身份登陆系统时,系统首先进行身份验证,只有合法用户才能进入该系统(即,使非法操作者无法进入)。
将功能需求抽象为功能模块图,如图1所示。从附图1可见,系统的各个模块还包括子模块(对应于,各功能模块分层有机组合而成),各层次组成模块可逐级调用。系统的开发按照软件工程的思想。由于是在计算机上运行的系统,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系统必然是包括CPU,并且采用操作软件。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本申请是对基层卫生的科教工作进行管理,对比文件1是对高职院校的科研进行管理;2)建立数据字典,还包括学术交流数据、相关文件数据;3)各组成模块可独立;4)功能模块还包括概况介绍、论文发表、参考文献即相关文件、数据处理,数据处理包括:概况、项目、论文、学术交流、科技成果、参考文献、员工信息;数据处理模块入口特殊处理,以使非法操作者无法进入;5)系统以面向对象的结构化模块组织。根据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提高系统开发的便利性和可维护性。
针对区别特征1),虽然科研管理应用的具体场合不同,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对科研工作进行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把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和方法应用到基层卫生的科教管理。
针对区别特征2),数据字典描述数据库中的基本表结构,包括字段名、数据类型等描述表的属性的内容。在使用数据库存储数据时,根据需要先建立数据字典,以描述存储何种数据,如何存储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创建数据字典,包括系统中需要使用的各种相关数据信息,例如学术交流数据、相关文件数据等。
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费系统设计方法(参见说明书第9-10段,附图1-2):系统架构采用模块化的计费处理方式,每个模块相对独立,可以灵活配置、升级和管理。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3),且这些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方便二次开发。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
针对区别特征4),对于科研管理系统来说,概况介绍、论文发表、参考文献都是常用的功能,因此,增加相应的模块完成对应的这些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设置专门的数据处理模块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专门的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系统的功能划分很容易想到的系统实现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系统可以使非法操作者无法进入,而将系统的安全验证措施设置在需要的关键模块,例如数据处理模块入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特征5),以面向对象的思想进行软件系统的开发,组织系统的各个组成模块是本领域惯用的软件开发方法。
可见,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1段):为使用户界面美观,界面样式统一采用左侧树形菜单(对应于,总控台为入口模块,提示程序运行方向)来组织系统的所有功能选项,用户登陆系统后,系统会根据用户的权限来显示属于他权限范围内的菜单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5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各个功能模块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段):科研成果管理(对应于,科研成果模块)主要完成科研成果申报、科研成果浏览/修改/查询、科研成果审核/确认、科研成果删除三项功能;科研课题管理(对应于,科研项目模块)主要完成课题批次管理、课题申报管理、课题管理、课题经费管理四项功能。此外,系统包括的其他功能模块以及子模块是科研系统常用的功能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段):查询浏览统计(对应于,查询、统计与分析模块)主要完成教师科研信息查询、院系部门信息查询、高级查询统计报表、工作量查询和年度科研津贴统计五项功能。同时,对查询结果进行分析、显示和打印,以及进行文本格式转换,都是本领域对于数据结果的常用处理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7-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见的计算机配置、操作系统选择和功能显示、后续步骤使能或失能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基层卫生科教工作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NET的三层高职院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25段、附图1):系统分为系统数据设置、科研成果管理、科研课题管理、查询浏览统计、系统维护管理五个模块;系统数据设置主要完成院系部门管理、教师信息管理(对应于,员工信息功能模块)和系统管理员管理三项功能;科研成果管理(对应于,科技成果功能模块)主要完成科研成果申报、科研成果浏览/修改/查询、科研成果审核/确认、科研成果删除三项功能;科研课题管理(对应于,科研项目功能模块)主要完成课题批次管理、课题申报管理、课题管理、课题经费管理四项功能;查询浏览统计主要完成教师科研信息查询、院系部门信息查询、高级查询统计报表、工作量查询和年度科研津贴统计五项功能;系统维护管理主要完成运行参数设置、代码表维护和数据库备份还原三项功能。
采用SQL Server数据库,在设计时参照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的高等学校管理信息集中的相关字段的命名、类型和长度,目的是方便该系统与外部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它主要包括论文、著作、课题、获奖、艺术作品、课题、课题申报、科研工作量和课题经费(对应于,建立数据字典,包括科研项目数据、论文数据、科技成果数据)等科研数据表;部门、管理员、职工、职称、学科、学历、学位和申报批次(对应于,建立数据字典,包括员工数据)等相关信息表;科研成果类型、科研成果状态、科研课题类型、科研课题经费类型和科研课题状态等基本代码维护表。
为使用户界面美观,界面样式统一采用左侧树形菜单(对应于,系统入口模块,提示程序运行方向以进入子系统或退出)来组织系统的所有功能选项,用户登陆系统后,系统会根据用户的权限来显示属于他权限范围内的菜单项。当用户以不同的身份登陆系统时,系统首先进行身份验证,只有合法用户才能进入该系统(即,使非法操作者无法进入)。
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本申请是对基层卫生的科教工作进行管理,对比文件1是对高职院校的科研进行管理;2)建立数据字典,还包括学术交流数据、相关文件数据;3)功能模块还包括概况介绍、论文发表、参考文献即相关文件、数据处理,数据处理包括:概况、项目、论文、学术交流、科技成果、参考文献、员工信息;数据处理模块入口特殊处理,以使非法操作者无法进入;4)系统以面向对象的结构化模块组织。根据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提高系统开发的便利性和可维护性。
针对区别特征1),虽然应用的具体场合不同,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对科研工作进行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把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和方法应用到基层卫生的科教管理。
针对区别特征2),数据字典描述数据库中的基本表结构,包括字段名、数据类型等描述表的属性的内容。在使用数据库存储数据时,根据需要先建立数据字典,以描述存储何种数据,如何存储数据,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创建数据字典,包括系统中需要使用的各种相关数据信息,例如学术交流数据、相关文件数据等。
针对区别特征3),对于科研管理系统来说,概况介绍、论文发表、参考文献都是常用的功能,因此,增加相应的模块完成对应的这些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设置专门的数据处理模块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专门的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系统的功能划分很容易想到的系统实现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系统可以使非法操作者无法进入,而将系统的安全验证措施设置在需要的关键模块,例如数据处理模块入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特征4),以面向对象的思想进行软件系统的开发,组织系统的各个组成模块是本领域惯用的软件开发方法。
可见,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9段):系统进行身份验证(对应于,安全措施),只有合法用户才能进入该系统;将功能需求抽象为功能模块图,如图1所示。从附图1可见,系统的各个模块还包括子模块(相当于,各功能模块分层有机组合而成),各层次组成模块可逐级调用。系统的开发按照软件工程的思想。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费系统设计方法(参见说明书第9-10段,附图1-2):系统架构采用模块化的计费处理方式,每个模块相对独立,可以灵活配置、升级和管理。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各组成模块可独立”,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方便二次开发。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
此外,将系统的安全验证措施设置在需要的关键模块,例如数据处理模块入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可见,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是对基层卫生的科教工作进行管理,对比文件1是对高职院校的科研进行管理,虽然两者应用的具体场合不同,但都是对科研工作进行管理,都解决了方便管理科研/科教工作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把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和方法应用到基层卫生的科教管理。
(2)对比文件1采用SQL Server数据库,在设计时参照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的高等学校管理信息集中的相关字段的命名、类型和长度,目的是方便该系统与外部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它主要包括论文、著作、课题、获奖、艺术作品、课题、课题申报、科研工作量和课题经费等科研数据表;部门、管理员、职工、职称、学科、学历、学位和申报批次等相关信息表;科研成果类型、科研成果状态、科研课题类型、科研课题经费类型和科研课题状态等基本代码维护表。可见,对比文件1对每类数据对象(科研项目和论文数据、员工数据、科技成果数据)进行了描述和归类,也就是建立数据字典。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建立数据字典,包括科研项目数据、论文数据、科技成果数据、员工数据”。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数据字典对数据的数据项、数据结构、数据流、数据存储、处理逻辑等进行定义和描述,数据字典是描述数据的信息集合,是对系统中使用的所有数据元素的定义的集合。在设计数据库时,通常使用数据字典来描述数据库中基本表的设计,包括字段名、数据类型、主键、外键等描述表的属性的内容。因此在使用数据库存储数据时,根据需要先建立数据字典,以描述存储何种数据,如何存储数据,然后根据数据字典来创建各个数据表,这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没有提及本申请采用的是面向对象数据库。但是,以面向对象的思想进行软件系统的开发,组织系统的各个组成模块是本领域惯用的软件开发方法。
(3)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见,系统的各个模块还包括子模块,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各功能模块分层有机组合而成,各层次组成模块可逐级调用”。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系统架构采用模块化的计费处理方式,每个模块相对独立,可以灵活配置、升级和管理。此外,软件系统通过模块化组合实现、模块之间的功能相对独立、模块之间存在交互调用关系,这种模块化的设计有助于系统的设计实现以及维护和二次开发,是非常主流的软件开发方式,属于公知常识。
(4)设置专门的模块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专门的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系统的功能划分很容易想到的系统实现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9段):系统进行身份验证,只有合法用户才能进入该系统(即,使非法操作者无法进入)。而将验证措施设置在需要的关键模块,例如数据处理模块入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因而,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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