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过程的开放型电子商务系统和电子商务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面向过程的开放型电子商务系统和电子商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98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54271
优先权日:2013-02-18
申请(专利)号:201410022061.8
申请日:2014-01-19
复审请求人:朱锐泷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泽竑
合议组组长:王晓渊
参审员:赵小宁
国际分类号:G06Q3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中经修改的特征既没有明确地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且也无法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22061.8,发明名称为“面向过程的开放型电子商务系统和电子商务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朱锐泷,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18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0日以权利要求1、4-5、17、22、24、27-28、39-40、4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驳回本申请,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6-15、18-20、23、29-38、41-42、4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3、7-8、10-16、19-21、25-26、30、4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应的创造性,并假定评述权利要求1、4-15、17-20、22-24、27-42、44-45不具备创造性。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特征“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两方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权利要求4中特征“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多方交易,或使所述多方交易约定生效”,权利要求5中特征“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保密交易,或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权利要求17中特征“包括交易约定模块,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交易约定模块,对交易细节和内容进行约定,依交易约定,各方对交易内容与细节或/和交易各方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进行评价”,权利要求22中特征“包括交易保护流程,通过所述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被举报交易或/和与被举报交易方有关的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权利要求24中特征“通过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权利要求27中特征“通过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多方交易,或/和使所述多方交易约定生效”,权利要求28中特征“通过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保密交易,或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权利要求39中特征“交易各方对所述交易的评价项或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权利要求40中特征“交易约定模块,依交易约定,参与交易的各方约定对交易需要设置的评价指标或评价项”,权利要求44中特征“所述的举报公示方法包括:通过所述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被举报交易或/和与被举报交易方有关的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5项,2016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申请日2014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305170A,公开日:2001年07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2339446A,公开日:2012年02月01日;
对比文件3:CN1932870A,公开日:2007年03月21日;
对比文件5:CN101464983A,公开日:2009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6:CN102855575A,公开日:2013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7:CN101111861A,公开日:2008年01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面向过程的开放型两方交易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模块,通过所述交易模块进行两方交易;
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所述交易约定包括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内容或/和由所述交易各方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自主约定的内容,所述内容包括文字、数据、时间、图片、视频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交易确认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两方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2. 一种开放型多方交易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模块,用户通过所述交易模块进行多方交易,所述多方交易为包括2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多方支付模块,通过所述多方支付模块,买方向所述多方交易中的卖方进行支付。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交易方订单或/和多方评价模块,通过所述多方评价模块,交易各方对所述交易进行评价,通过所述多方交易订单进行所述多方交易,所述多方交易订单中包括2个以上的交易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所述交易约定包括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内容或/和由所述交易各方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自主约定的内容,所述内容包括文字、数据、时间、图片、视频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交易确认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多方交易,或使所述多方交易约定生效。
5. 一种进行保密交易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模块,通过所述交易模块进行两个交易方或/和多个交易方参与的保密交易;
授权模块,通过所述授权模块将所述保密交易信息向特定用户进行授权,获得授权的用户方能访问所述保密交易的交易信息,所述交易信息包括:该交易的内容、交易用户的信息、评价中的部分或全部;
交易确认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保密交易,或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记录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通过所述交易约定,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和细节进行约定,所述约定内容包括进行保密交易。
7.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保护流程或/和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通过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添加商品或服务构成所述多方交易;当某个交易阶段未正常按约完成时,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8. 根据权利要求1、3、4、5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约定模块或/和通用约定预设模块,通过所述自主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方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通过所述通用约定预设模块设置通用约定。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交易约定模块或/和通用约定模块,还包括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
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所述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阶段划分单元或/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
依交易约定,通过所述交易阶段划分单元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对所述两方或/和多方交易划分交易阶段、设置交易节点。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交易约定模块,还包括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
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所述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评价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和交易评价模块,在每个交易阶段、对应的节点或/和每个交易结束时,对该交易阶段或/和该交易进行确认或/和评价,所述评价包括对交易约定完成情况或/和其他交易内容与细节或/和交易各方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评价。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节点支付系统,依据交易约定,在约定的节点,所述节点支付系统,向各交易方进行节点支付。
14. 根据权利要求9、10、11、12、13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保护流程,当某个交易阶段未正常按约完成时,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15. 根据权利要求9、10、11、12、13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三方服务列表,用户通过选取列表中的商品或/和服务以形成一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商品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16. 一种可分类预设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或/和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通过所述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或/和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
所述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包括系统根据行业预设的部分或/和用户自行评价的部分;
评价模块,交易各方根据所述交易的评价项或评价指标,对交易的内容、细节,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进行评价;
评价统计模块,通过该模块对所述评价进行分类统计或/和排序。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约定模块,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交易约定模块,对交易细节和内容进行约定,依交易约定,各方对交易内容与细节或/和交易各方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进行评价。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所述交易约定中设置交易节点、划分交易阶段时,交易各方根据交易约定在交易的各阶段对应的节点或/和交易最后对该交易的实际完成情况和交易细节进行评价。
19. 根据权利要求16、17、18任一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所述评价统计模块的统计和排名,生成、存储商品或/和提供商的信用档案。
20. 根据权利要求16、17、18任一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所述评价统计模块的评价统计和排名,生成、存储关于交易服务人员或/和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绩效或信用档案。
21. 一种应用于电商平台的举报公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举报信息输入模块,通过该模块收集各种对交易或/和交易方的举报信息;
调查反馈信息公示模块,通过该模块公示调查反馈信息;
用户评论模块,用户通过该用户评论模块对所述举报信息进行评论。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举报公示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交易保护流程或/和举报信息公示模块;
通过所述举报信息公示模块公示所述举报信息;
通过所述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被举报交易或/和与被举报交易方有关的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23. 一种面相过程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1、2、3、4、5、6、9、10、11、12、13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还包括权利要求16、17、18任一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或/和权利要求21或22所述的举报公示系统。
24. 一种面向过程的开放型两方交易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模块进行两方交易;
记录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
所述交易约定包括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内容或/和由所述交易各方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自主约定的内容,所述内容包括文字、数据、时间、图片、视频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通过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25. 一种开放型多方交易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模块,用户通过所述交易模块进行多方交易,所述多方交易中,包括2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多方支付模块,通过所述多方支付模块,买方向所述多方交易中的卖方进行支付。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多方评价模块,交易各方对所述交易进行评价;或/和通过多方交易订单进行所述多方交易,所述多方交易订单中包括2个以上的交易方。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所述交易约定包括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内容或/和由所述交易各方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自主约定的内容,所述内容包括文字、数据、时间、图片、视频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通过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多方交易,或/和使所述多方交易约定生效。
28. 一种进行保密交易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模块进行两个交易方或/和多个交易方参与的保密交易;
通过授权模块将所述保密交易的交易信息向特定用户进行授权,获得授权的用户方能访问所述保密交易的交易信息,所述保密交易的交易信息包括:该交易的内容、交易用户的信息、评价中的部分或全部;
通过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保密交易,或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记录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通过所述交易约定,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和细节进行约定,所述约定内容包括进行保密交易。
30. 根据权利要求24、25、26、27、28、29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保护流程或/和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通过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添加商品或服务构成所述多方交易;当某个交易阶段未正常按约完成时,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31. 根据权利要求24、27、28、29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方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或/和通过所述通用约定预设模块设置通用约定。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交易约定模块或/和通过所述通用约定预设模块的输入单元、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中的某个或多个,对所述交易约定的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33.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交易约定,通过交易阶段划分单元或/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对所述两方或多方交易划分交易阶段、设置交易节点。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交易约定模块的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中的某个或多个,对所述交易约定的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35.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确认模块和交易评价模块,在每个交易阶段、对应的节点或/和每个交易结束时,对该交易阶段或/和该交易进行确认或/和评价,所述评价包括对交易约定完成情况或/和其他交易内容与细节或/和交易各方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评价。
36.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某个交易阶段未正常按约完成时,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37.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据交易约定,在约定的节点,通过节点支付系统,向各交易方进行节点支付。
38. 根据权利要求33、34、35、36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通过选取第三方服务列表中的商品或/和服务以形成一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商品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39. 一种可分类预设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
所述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包括系统根据行业预设的部分或/和用户自行评价的部分;
交易各方通过评价模块对所述交易的评价项或评价指标,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或交易的内容和细节进行评价;
通过评价统计模块对所述评价进行分类统计或/和排序。
40.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约定模块,依交易约定,参与交易的各方约定对交易需要设置的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并通过所述评价指标预设模块进行设置。
41. 根据权利要求39或40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所述评价统计模块的统计和排名,生成、存储商品或/和提供商的信用档案。
42. 根据权利要求39或40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所述评价统计模块的评价统计和排名,生成、存储关于交易服务人员或/和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绩效或信用档案。
43. 一种用于电商平台的举报公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举报信息输入模块收集各种对交易或/和交易方的举报信息;
通过调查反馈信息公示模块公示调查反馈信息;
用户评论模块,用户通过该用户评论模块对所述举报信息进行评论。
44. 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举报公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举报信息公示模块将相关举报信信息进行公示;
或/和通过所述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被举报交易或/和与被举报交易方有关的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45. 一种面相过程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24、25、26、27、28、27、28、29、32、34、35、36、37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还包括权利要求39或40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或/和权利要求43或44所述的举报公示方法。
46. 一种应用于电子商务系统的档案,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模块、评价模块和评价统计模块;
通过所述交易模块,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建立一项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通过所述评价模块,交易各方对所述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的内容、细节或/和交易服务人员或/和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进行评价;
通过所述评价统计模块对所述评价进行统计,并形成商品或/和交易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档案。
47.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档案,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保护程序,并将交易保护程序相关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48.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档案,其特征在于,包括:
支付模块,并将支付和资金划汇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49.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档案,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或/和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通过所述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或/和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
所述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包括系统根据行业预设的部分或/和用户自行评价的部分。
50. 根据权利要求46-49任一所述的档案,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21或22所述的举报公示系统,并将相关举报信息与调查反馈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1. 一种应用于电子商务系统的档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模块,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建立一项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通过评价模块,交易各方对所述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的内容、细节或/和交易服务人员或/和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进行评价;
通过评价统计模块对所述评价进行统计,并形成商品或/和交易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档案。
52.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档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交易保护程序相关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3.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档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支付和资金划汇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4.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档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或/和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
所述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包括系统根据行业预设的部分或/和用户自行评价的部分。
55. 根据权利要求51-54任一所述的档案,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43或44所述的举报公示系统,并将相关举报信息与调查反馈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6. 一种电商交易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核心引擎检索模块,用户通过所述核心引擎检索模块,经电商系统核心引擎,检索商品、商家、用户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交易提交模块,用户通过所述交易提交模块形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交易内容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包括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方通过所述交易约定模块对所述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并提交至电商系统。
57.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添加模块,用户可以通过该模块,将商品或服务添加进所述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
58.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通过选取所述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和点击订购按钮以形成所述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59. .根据权利要求56至58任一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节点设置模块,通过所述节点设置模块设置节点或划分阶段,将交易划分成多个交易阶段并依次完成。
60. 一种电商交易客户端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通过核心引擎检索模块,经电商系统核心引擎,检索商品、商家、用户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用户通过交易提交模块形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交易内容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交易各方通过交易约定模块对所述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并提交至电商系统。
61.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客户端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通过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添加模块,将商品或服务添加进所述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
62. 根据权利要求61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通过选取所述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和点击订购按钮以形成所述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63. 根据权利要求60至62任一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节点设置模块设置节点或划分阶段,将交易划分成多个交易阶段并依次完成。
64.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9、10、11、12、13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56、57、58任一所述的客户端。
65. 根据权利要求24、25、26、27、28、27、28、29、32、34、35、36、37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60、61、62任一所述的客户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陈述了权利要求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理由,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复审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第2页最后,有如下记载“在参与所述交易的各方对所述交易约定一致同意情况下,所述交易约定生效”,同时,还是在发明内容这部分,即说明书第3页,有如下记载“各方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交易约定中提出更细的交易要求,比如付款时间、发货时间、商品的具体性能参数、到货时间、损坏赔偿金额等,并提交给系统,当各方对约定均认可并确认时,交易约定即生效,交易正式开始。”从这里可以无任何疑义地判断出,该系统是包括一个确认模块的,该确认模块用以确认交易约定,从而使交易约定生效或使交易开启。如果没有这么一个确认模块,以实现各方对交易约定的共同确认,如此系统将无法确保该交易约定是否已经被各方一致确认,从而使交易约定正式生效,并开始交易。对这个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确认模块,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将对交易约定进行确认的模块和交易确认模块理解为两个独立的确认模块,还有一种则是可以将两者理解为同一个模块,包括将交易约定的确认作为交易的起始节点。(2)对原权利要求17、21-22的主题名称进行了修改,修改了原权利要求40的表述。(3)对原权利要求9,在本申请原始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和实施方式部分,多次反复强调了“所述交易约定的内容包括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内容或/和由交易各方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自主约定的内容”,交易约定包括通用约定和自主约定,只不过对由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而言,进行输入、提交等操作的显然通常是系统的管理员或特定的维护操作人员,而不是普通的用户而已。(4)说明书中既有“一种基于多种分类评价指标的统计而对商品进行分类选优的电子商务系统”的记载,也有“一种面向过程的开放型电子商务系统,还包括一种用于收集和公示各种对交易或/和交易方的各种举报信息、及相应的调查或/和反馈信息的举报和调查反馈信息公示模块。该模块包括举报信息输入子模块和信息公示子模块,以及用于用户评论子模块。”因此本领域的任何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从上述记载归纳得出,一种电子商务系统,既包括基于多种分类评价指标的统计而对商品进行分类选优,同时还包括用于收集和公示各种对交易或/和交易方的各种举报信息、及相应的调查或/和反馈信息的举报和调查反馈信息公示模块,并根据说明书的相关记载进行实施。除非审查员能举出上述技术特征相互抵触,因而无法并存在一个电子商务系统中,而显然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因此,本领域的任何普通技术人员,都可以毫无疑义地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施上述技术方案。
关于创造性的问题,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决非电子商务系统方案,其技术方案不具备完成任何交易的能力,其所述买方和卖方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对等的交易方,而只是配货指令的发出者和该指令的接受者及执行者,所述订单也只是配货指令,由一方发出,另一方无条件执行,无需支付,也无法支付,也不包含价格等支付信息,同时该系统的技术方案要求指令接受必须接受指令并执行,这跟任何一个商务系统都有本质的不同。对比文件1仅仅是一个调度配送系统,并非一个最基本的电子商务系统,不能完成最简单的电子商务交易,其技术方案丝毫不涉及两方交易和多方交易,与交易约定更是毫无关系,更不存在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这样的内容,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和附图均不包括支付相关模块。(2)关于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仅能支持对价格的举报,其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3-4段有如下记载:“价格举报系统进一步包括:举报表格填写模块,用于所述会员填写举报价格的表格”因此很显然其举报表格只能填写价格,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举报价格,以帮助发现更低的市场价格。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1显然包括各种类型的举报信息,不仅仅是价格,也包括并且不限于各种违约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易行为,以及在交易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其他情况的举报,这与对比文件5解决的技术问题显然是完全不同的。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面向过程的开放型交易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模块,通过所述交易模块进行两方交易;
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所述交易约定包括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内容或/和由所述交易各方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自主约定的内容,所述内容包括文字、数据、时间、图片、视频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交易或约定确认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两方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2. 一种开放型多方交易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模块,用户通过所述交易模块进行多方交易,所述多方交易为包括2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多方支付模块,通过所述多方支付模块,买方向所述多方交易中的卖方进行支付。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交易方订单或/和多方评价模块,通过所述多方评价模块,交易各方对所述交易进行评价,通过所述多方交易订单进行所述多方交易,所述多方交易订单中包括2个以上的交易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所述交易约定包括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内容或/和由所述交易各方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自主约定的内容,所述内容包括文字、数据、时间、图片、视频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交易或约定确认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多方交易,或使所述多方交易约定生效。
5. 一种进行保密交易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模块,通过所述交易模块进行两个交易方或/和多个交易方参与的保密交易;
授权模块,通过所述授权模块将所述保密交易信息向特定用户进行授权,获得授权的用户方能访问所述保密交易的交易信息,所述交易信息包括:该交易的内容、交易用户的信息、评价中的部分或全部;
交易或约定确认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保密交易,或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记录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通过所述交易约定,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和细节进行约定,所述约定内容包括进行保密交易。
7.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保护流程或/和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通过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添加商品或服务构成所述多方交易;当某个交易阶段未正常按约完成时,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8.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约定模块或/和通用约定预设模块,通过所述自主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方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通过所述通用约定预设模块设置通用约定。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交易约定模块或/和通用约定模块,还包括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
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所述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阶段划分单元或/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
依交易约定,通过所述交易阶段划分单元或/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对所述两方或/和多方交易划分交易阶段、设置交易节点。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交易约定模块,还包括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
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所述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评价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和交易评价模块,在每个交易阶段、对应的节点或/和每个交易结束时,对该交易阶段或/和该交易进行确认或/和评价,所述评价包括对交易约定完成情况或/和其他交易内容与细节或/和交易各方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评价。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节点支付系统,依据交易约定,在约定的节点,所述节点支付系统,向各交易方进行节点支付。
14. 根据权利要求9、10、11、12、13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保护流程,当某个交易阶段未正常按约完成时,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15. 根据权利要求9、10、11、12、13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三方服务列表,用户通过选取列表中的商品或/和服务以形成一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商品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16. 一种可分类预设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或/和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通过所述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或/和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
所述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包括系统根据行业预设的部分或/和用户自行评价的部分;
评价模块,交易各方根据所述交易的评价项或评价指标,对交易的内容、细节,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进行评价;
评价统计模块,通过该模块对所述评价进行分类统计或/和排序。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所述评价统计模块的统计和排名,生成、存储商品或/和提供商的信用档案。
18. 根据权利要求16、17任一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所述评价统计模块的评价统计和排名,生成、存储关于交易服务人员或/和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绩效或信用档案。
19. 一种对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6至18任一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交易约定模块,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交易约定模块,对交易细节和内容进行约定,依交易约定,各方对交易内容与细节或/和交易各方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进行评价。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所述交易约定中设置交易节点、划分交易阶段时,交易各方根据交易约定在交易的各阶段对应的节点或/和交易最后对该交易的实际完成情况和交易细节进行评价。
21. 根据权利要求19、20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所述评价统计模块的统计和排名,生成、存储商品或/和提供商的信用档案。
22. 根据权利要求19、20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所述评价统计模块的评价统计和排名,生成、存储关于交易服务人员或/和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绩效或信用档案。
23. 一种电商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
举报信息输入模块,通过该模块收集各种对交易或/和交易方的各种举报信息;
调查反馈信息公示模块,通过该模块公示调查反馈信息;
用户评论模块,用户通过该用户评论模块对所述举报信息进行评论;
绩效或信用档案,将经过调查确认后的相关信息记录至交易各方,及各责任人绩效或信用档案。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电商平台,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交易保护流程或/和举报信息公示模块;
通过所述举报信息公示模块公示所述举报信息;
通过所述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被举报交易或/和与被举报交易方有关的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25. 一种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1、2、3、4、5、6、9、10、11、12、13、14、15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或权利要求23、24任一所述的电商平台,还包括权利要求16、17、18任一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
26. 一种面向过程的开放型两方交易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模块进行两方交易;
记录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
所述交易约定包括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内容或/和由所述交易各方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自主约定的内容,所述内容包括文字、数据、时间、图片、视频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通过交易或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27. 一种开放型多方交易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模块,用户通过所述交易模块进行多方交易,所述多方交易中,包括2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多方支付模块,通过所述多方支付模块,买方向所述多方交易中的卖方进行支付。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多方评价模块,交易各方对所述交易进行评价;或/和通过多方交易订单进行所述多方交易,所述多方交易订单中包括2个以上的交易方。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所述交易约定包括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内容或/和由所述交易各方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自主约定的内容,所述内容包括文字、数据、时间、图片、视频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通过交易或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多方交易,或/和使所述多方交易约定生效。
30. 一种进行保密交易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模块进行两个交易方或/和多个交易方参与的保密交易;
通过授权模块将所述保密交易的交易信息向特定用户进行授权,获得授权的用户方能访问所述保密交易的交易信息,所述保密交易的交易信息包括:该交易的内容、交易用户的信息、评价中的部分或全部;
通过交易或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保密交易,或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记录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通过所述交易约定,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和细节进行约定,所述约定内容包括进行保密交易。
32. 根据权利要求26、27、28、29、30、31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保护流程或/和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通过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添加商品或服务构成所述多方交易;当某个交易阶段未正常按约完成时,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33. 根据权利要求26、27、28、29、30、31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方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或/和通过所述通用约定预设模块设置通用约定。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交易约定模块或/和通过所述通用约定预设模块的输入单元、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中的某个或多个,对所述交易约定的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35.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交易约定,通过交易阶段划分单元或/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对所述两方或多方交易划分交易阶段、设置交易节点。
36.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交易约定模块的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中的某个或多个,对所述交易约定的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37.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确认模块和交易评价模块,在每个交易阶段、对应的节点或/和每个交易结束时,对该交易阶段或/和该交易进行确认或/和评价,所述评价包括对交易约定完成情况或/和其他交易内容与细节或/和交易各方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评价。
38.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某个交易阶段未正常按约完成时,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39.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据交易约定,在约定的节点,通过节点支付系统,向各交易方进行节点支付。
40. 根据权利要求35、36、37、38、39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通过选取第三方服务列表中的商品或/和服务以形成一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商品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41. 一种可分类预设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
所述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包括系统根据行业预设的部分或/和用户自行评价的部分;
交易各方通过评价模块根据对所述交易的评价项或评价指标,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或对交易的内容和细节进行评价;
通过评价统计模块对所述评价进行分类统计或/和排序。
42.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各方依交易约定,对交易约定的完成情况和交易整体状态进行评价。
43. 根据权利要求41或42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所述评价统计模块的统计和排名,生成、存储商品或/和提供商的信用档案。
44. 根据权利要求41或42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所述评价统计模块的评价统计和排名,生成、存储关于交易服务人员或/和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绩效或信用档案。
45. 一种对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41至44任一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以及交易约定模块,依交易约定,参与交易的各方约定对交易需要设置的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并通过所述评价指标预设模块进行设置。
46.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所述评价统计模块的统计和排名,生成、存储商品或/和提供商的信用档案。
47. 根据权利要求45或46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所述评价统计模块的评价统计和排名,生成、存储关于交易服务人员或/和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绩效或信用档案。
48. 一种电商平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举报信息输入模块收集各种对交易或/和交易方的各种举报信息;
通过调查反馈信息公示模块公示调查反馈信息;
用户评论模块,用户通过该用户评论模块对所述举报信息进行评论;
绩效或信用档案,将经过调查确认后的相关信息记录至交易各方,及各责任人绩效或信用档案。
49. 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电商平台方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举报信息公示模块将相关举报信信息进行公示;
或/和通过所述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被举报交易或/和与被举报交易方有关的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50. 一种面向过程的电商平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26、27、28、29、30、31、32、34、35、36、37、38、39、40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或权利要求48或49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还包括权利要求41至44任一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
51. 一种应用于电子商务系统的档案,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模块、评价模块和评价统计模块;
通过所述交易模块,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建立一项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通过所述评价模块,交易各方对所述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的内容、细节或/和交易服务人员或/和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进行评价;
通过所述评价统计模块对所述评价进行统计,并形成商品或/和交易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档案。
52.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档案,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保护程序,并将交易保护程序相关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3.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档案,其特征在于,包括:
支付模块,并将支付和资金划汇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4.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档案,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或/和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通过所述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或/和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
所述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包括系统根据行业预设的部分或/和用户自行评价的部分。
55. 根据权利要求51-54任一所述的档案,其特征在于,包括:
举报公示系统,通过所述举报公示系统收集或/和公示各种举报信息,并将相关举报信息与调查反馈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6. 一种应用于电子商务系统的档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模块,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建立一项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通过评价模块,交易各方对所述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的内容、细节或/和交易服务人员或/和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进行评价;
通过评价统计模块对所述评价进行统计,并形成商品或/和交易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档案。
57.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档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交易保护程序相关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8.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档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支付和资金划汇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9.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档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或/和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
所述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包括系统根据行业预设的部分或/和用户自行评价的部分。
60. 根据权利要求50-59任一所述的档案,其特征在于,包括:
举报公示系统,通过所述举报公示系统收集或/和公示各种举报信息,并将相关举报信息与调查反馈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61. 一种电商交易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核心引擎检索模块,用户通过所述核心引擎检索模块,经电商系统核心引擎,检索商品、商家、用户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交易提交模块,用户通过所述交易提交模块形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交易内容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包括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方通过所述交易约定模块对所述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并提交至电商系统。
62. 根据权利要求61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添加模块,用户可以通过该模块,将商品或服务添加进所述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
63. 根据权利要求62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通过选取所述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和点击订购按钮以形成所述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64. .根据权利要求61至63任一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节点设置模块,通过所述节点设置模块设置节点或划分阶段,将交易划分成多个交易阶段并依次完成。
65. 一种电商交易客户端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通过核心引擎检索模块,经电商系统核心引擎,检索商品、商家、用户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用户通过交易提交模块形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交易内容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交易各方通过交易约定模块对所述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并提交至电商系统。
66. 根据权利要求65所述的客户端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通过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添加模块,将商品或服务添加进所述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
67. 根据权利要求66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通过选取所述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和点击订购按钮以形成所述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68. 根据权利要求65至67任一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节点设置模块设置节点或划分阶段,将交易划分成多个交易阶段并依次完成。
69.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9、10、11、12、13、19、20、25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65、66、67任一所述的客户端。
70. 根据权利要求26、27、28、27、28、29、30、31、34、35、36、37、38、39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65至67任一所述的客户端。
71. 一种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约定模块或/和通用约定预设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方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通过所述通用约定预设模块设置通用约定;
交易或约定确认模块,通过所述交易或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或/和使所述约定生效,所述交易包括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当所述交易为多方交易时,还包括多方交易模块和多方支付模块,通过所述多方交易模块和多方支付模块进行所述多方交易并进行多方支付。
72. 根据权利要求71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交易约定模块或/和通用约定模块,还包括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
通过所述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73. 根据权利要求71或72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阶段划分单元或/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
依交易约定,通过所述交易阶段划分单元或/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对所述两方或/和多方交易划分交易阶段、设置交易节点。
74. 根据权利要求73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评价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和交易评价模块,在每个交易阶段、对应的节点或/和每个交易结束时,对该交易阶段或/和该交易进行确认或/和评价,所述评价包括对交易约定完成情况或/和其他交易内容与细节或/和交易各方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评价。
75. 根据权利要求73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节点支付系统,依据交易约定,在约定的节点,所述节点支付系统,向各交易方进行节点支付。
76. 根据权利要求73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保护流程,当某个交易阶段未正常按约完成时,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77. 根据权利要求71、72、74、75、76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约定保存模块,通过所述约定保存模块存储所述交易约定或/和通用约定。
78. 一种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或/和通过通用约定预设模块设置通用约定;
通过交易或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或/和使所述约定生效,所述交易包括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当所述交易为多方交易时,还包括多方交易模块和多方支付模块,通过所述多方交易模块和多方支付模块进行所述多方交易并进行多方支付。
79. 根据权利要求78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
通过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80. 根据权利要求78或79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交易约定,通过交易阶段划分单元或/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对所述两方或/和多方交易划分交易阶段、设置交易节点。
81. 根据权利要求80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确认模块和交易评价模块,在每个交易阶段、对应的节点或/和每个交易结束时,对该交易阶段或/和该交易进行确认或/和评价,所述评价包括对交易约定完成情况或/和其他交易内容与细节或/和交易各方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评价。
82. 根据权利要求80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依据交易约定,在约定的节点,通过节点支付系统,向各交易方进行节点支付。
83. 根据权利要求80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某个交易阶段未正常按约完成时,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84. 根据权利要求78、79、81、82、83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约定保存模块存储所述交易约定或/和通用约定。
85. 一种交易约定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约定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方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
交易或约定确认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还包括输入模块、显示模块、修改模块、提交模块中的一个或多个;
通过所述交易约定输入模块、交易约定显示模块、修改模块、提交模块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86. 根据权利要求85所述的交易约定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用约定预设模块,通过所述通用约定预设模块设置通用约定。
87. 根据权利要求85或86所述的交易约定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阶段划分单元或/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
通过所述交易阶段划分单元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对所述两方或/和多方交易划分交易阶段、设置交易节点。
88. 根据权利要求85、86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约定保存模块,通过所述约定保存模块存储所述自主约定或/和通用约定。
89. 一种交易约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方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
通过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还包括通过交易约定输入模块、交易约定显示模块、修改模块、提交模块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90. 根据权利要求89所述的交易约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通用约定预设模块设置通用约定。
91. 根据权利要求89或90所述的交易约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阶段划分单元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对所述两方或/和多方交易划分交易阶段、设置交易节点。
92. 根据权利要求89或90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约定保存模块存储所述自主约定或/和通用约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4-5、26、29-30“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两方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超范围,具体理由同驳回理由第1条。认同包括对交易约定进行确认的确认模块,即“约定确认模块”,但其与“交易确认模块”是两个不同的模块,“交易确认模块”的作用是用于对每个交易阶段和交易结束时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而不是“启动交易以及使交易约定生效”,两者功能不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5和权利要求26、29-30的并列方案一仍然超范围。(2)权利要求19记载了“一种对指标……系统,包括交易约定模块,参与交易的各方……进行评价”,然而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并没有记载共同包括指标评价统计优选功能和交易约定功能的电子商务系统,也没有记载“对商品进行分类选优的电子商务系统包括交易约定模块”,该内容超范围。权利要求45也存在相同的问题。(3)权利要求24中特征“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被举报的交易或/和与被举报交易方有关的交易,并对交易各方的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举报信息公示模块和交易保护程序在功能上具有关联,也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4)权利要求42中记载了“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交易各方依交易约定……进行评价”,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没有记载“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包括交易约定模块”,并且也没有记载“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中,交易各方依据交易约定进行评价”,该内容超范围。(5)权利要求6-15、20-22、25、31-40、43-44、46-47、5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参见驳回决定中其他说明第(一)部分。(6)权利要求23中记载了“绩效或信用档案,将经过调查……绩效或信用档案”,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没有记载调查反馈信息公示模块和绩效或信用档案在功能上具有关联,也没有记载“将经过调查确认后的相关信息记录至绩效或信用档案”,该内容超范围。相应的,权利要求4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7)关于权利要求9,认同通用约定模块也包括上述子单元,由系统的管理员或特定的维护操作人员使用,因此权利要求9记载的“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交易约定输入单元……或多个”超范围,参与交易的各方只能使用交易约定模块的子单元设置和调整自主约定。(8)权利要求2-3、7-8、10-18、27-28、32-33、35-41、43-44不具备创造性。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权利要求1、4-15、19-26、29-40、42-50,即使申请人通过修改克服了超范围缺陷,仍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驳回决定其他说明第(二)、(三)部分。(9)权利要求46-65以及权利要求51-7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7月26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5、9、23、24、26、29、30、34、48、49、51-56、59、60、71、78、85、89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61、6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3、7、8、10-22、25、27、28、32、33、35-47、50、62-64、66-70不具备创造性。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7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4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9、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7、8、10-15、17、18、20-22、28、32、33、35-40、42-44、46、47、62-64、66-6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2、3、10-15中任一项以及权利要求16-18中任一项,权利要求50引用权利要求27、28、32、35-40中任一项以及权利要求41-4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69引用权利要求2、3、10-13、19-20中的任一项以及权利要求65-67中任一项,权利要求70引用权利要求27-28、35-39中的任一项以及权利要求65-67中任一项,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5、50、69、70不具备创造性。并假定评述了权利要求1、4-6、9、23、24、25(部分并列技术方案)、26、29-31、34、48-49、50(部分并列技术方案)、71-92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一种通过因特网进行商品交易的系统,其包括商品交易市场和商品配送机构,买方通过商品交易市场向卖方发出的是采购订单,而采购是一种购买行为,并非无偿的获取商品或服务,并且百度百科给出“卖方”一词的含义为:卖方是商品所有权的拥有者,愿意通过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买方。也就是说,卖方之所以称其为卖方,就是因为其在出让商品的同时是要收取费用的,而不是免费的赠予。所以可以理解的是,对比文件1所述的通过因特网进行商品交易的系统是一种电子商务系统,而不是简单的商品调度配送系统,买方和卖方并非处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并不是买方不需要付钱就可以从卖方处获取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在电子商务系统中包含支付模块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7已经公开了一种支付多方支付的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7的相应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网上交易装置101向买方提供订购服务,用于为买方与不同卖方达成图书订购要约提供场所,该网上交易装置最终为买方生成订单,订单生成后,经过买方和配送机构的配送谈判制定的配送方案对图书采购的总量会提出要求,进而买方根据所要求的图书采购总量通过调整装置对之前的订单中的采购总量进行调整以符合配送要求,而经过调整装置调整的订单必然会涉及卖方,因此经过调整后的订单可视为经多方协商约定后产生的多方交易。而买方和卖方之间形成的初步订单必然具备某种预定格式或内容,即属于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此外,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记载了“配送机构是独立于买方和卖方的第三方专业配送机构”(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商品配送机构受卖方委托存储他们的货物,并且受买方的委托和多个卖方的认可,为买方配货并发运货物”(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关于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该商品配送机构不涉及买卖双方的商务交易过程”,合议组认为对这句话中所述的商务交易过程需要从狭义的角度进行理解,即商品配送机构对买卖双方之间的商务交易的种类、对象、价格等内容不会进行干预,双方可以自由进行交易,而根据对对比文件1整体方案的理解可知,商品配送机构在制定的配送方案中其实对买方的采购总量,即对买卖双方的交易总量是有要求的,基于此,最终形成的采购订单实际是由买方、卖方和配送机构共同参与确定的。(2)对比文件7已经明确公开了:交易装置可执行与配置文件一起或以其它方式存储的合同条款和商务规则,配置文件包括执行交易时所使用的商务规则和/或合同条款以及与用户相关的其它信息,诸如用户标识和密码信息等访问控制信息与各用户的配置文件一起存储并用于控制对该方的配置文件信息的访问。使用此配置文件信息,交易装置可处理特定方的交易、以及标识该方并允许该方访问其配置文件(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段)。由上述内容可知,配置文件中包含有用户标识和密码等访问控制信息,交易装置可处理特定方的交易、以及标识该方并允许该方访问其配置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这些访问控制信息用于对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识别,当验证通过后,用户可获得对配置文件的访问授权,因此对比文件7公开的方案不仅仅解决了保密交易,而且隐含公开了对用户进行验证授权的操作。(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客户对某款商品进行评价,评价的项目按商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的评价项目是属于系统的固有内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如果用户根据导购信息购买了所需的商品,则在购买后通过网站采用专门的标志图案对其进行评分,用以评价消费者对商家、商品或折扣服务的满意度,其评价步骤如下:客户对某款商品进行评价,评价的项目按商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给出评价指标;例如对数码照相机,易用性是一个评价指标;对服装,舒适度是一个评价指标(参见说明书第2页)。也就是说,后面的具体评价步骤是对前面所述的“用户在购买后通过网站采用专门的标志图案对其进行评分,用以评价消费者对商家、商品或折扣服务的满意度”的评价过程的具体描述,可见对比文件3中用户是通过网站提供的预设的标志图案来对商品或商家进行评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可以理解具体评价步骤中所述的为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如为数码相机设置的评价指标是易用性,为服装设置的评价指标是舒适度,这些评价指标应当是网站预先设置好并提供给用户的,这与本申请所述的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并无不同,都是预设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此外,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3的方案存在增加新的评价指标和评价项目不便的问题,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并不涉及增加新的评价质保和评价项目的内容,因此无法得出本申请的指标预设系统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优于对比文件3所述方案的结论。(4)举报价格是举报信息的下位概念,因此对比文件5中的举报价格可用于评价本申请的举报信息。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对权利要求1、4、5、26、30、34、41、49-55、57-60、71、85、89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提出如下意见:
1、针对相关通知程序
按照之前的惯例,复审通知书都是通过纸质文件发送至复审请求人,现在没有事先告知复审请求人投递方式变更的情况下,突然改为电子发送,是否欠妥?而且此次复审通知书发送之后并没有通过短信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表示通信地址已经改为:湖南省长沙市树木岭,龙吉湾小区,龙翔苑4栋1102,邮编410000,收件人姓名,手机,邮箱均不变。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相关意见为:
2.1、关于权利要求1、4、5、26、29、30、71、78、85、89,在上述权利要求中已经将对交易确认的模块和对交易约定确认的模块进行了分别明确,即约定确认模块,和交易确定模块。
2.2、权利要求9中,其记载为“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所述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显然参与交易的各方,是通过交易约定模块的输入单元、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对所述交易约定的内容进行操作,并没有交易各方通过对通用约定模块进行操作的情况。
2.3、本申请说明书第20段记载了:“当所述交易的交易约定中有用户提出保密交易,而参与某项交易的所有其他用户均不反对时,该交易全部内容包括交易用户的所有信息均只对交易用户和授权用户开放,其他用户无权访问”,“其中对交易的评价信息可以由交易各方在交易约定中约定是否对外显示”,由此本领域的任何技术人员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认,所述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的全部内容,以及交易用户的信息,以及对交易的评价等,这些都属于可以被保密,也可以被授权的交易信息范畴。
2.4、说明书第27段有如下明确记载:“以帮助用户选择最佳商品或/和进一步形成该商品或/和该交易方包括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绩效或信用档案。”此外说明书第28段还有如下记载:“进一步形成该网店客服的绩效档案,以帮助网店店主提升网店的运营。”这无疑说明绩效档案或信用档案的设计目的,是帮助用户选择最佳商品和服务,以及帮助提升网店但运营,因此由于“将经过调查确认后的相关信息记录至交易各方,及各责任人绩效或信用档案。”是毫无疑义能够帮助用户选择最佳商品和服务,并提升运营的,而如果对于经过调查确认后的相关信息,刻意不记录,显然这是有安全隐患,并且不利于用户选择最优商品和服务并提升运营的,尤其当有用户举报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时,经调查确认后,相关情况更需要记录至相关档案,否则不仅仅无助于帮助用户进行最优选择,并提升服务,而且还是对用户和极其不负责任的。
2.5、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43段和第17段的记载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现重大问题时,均可开启交易保护程序,而开启交易保护的目的就是对交易各方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毫无疑问,所述重大问题自然包括类任何可能损害交易各方利益的情况。因此当通过举报公示信息,发现某些人员或商品存在隐患,甚至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通过所述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被举报交易或/和与被举报交易方有关的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可以从本申请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相关意见:
3.1、对比文件1记载的不是电商系统,本领域的所有技术人员,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记载的技术方案只能是物流调度指令系统,因为其系统的基础结构,基本流程违背了电商系统的多项根本原则和根本要求,并且还缺失了多项电商系统必备的关键元素,和任何电商系统都必备的关键技术内容,不仅不可能是电商系统,而且也不可能通过简单的附加一两个技术特征而变成电商系统。对比文件1从始至终,不涉及价格、支付、交易、约定、甚至订单(其所述订单实际上是指令,与电商系统的订单有本质区别,)等电商系统不可或缺的基本技术内容。“卖方”、“采购订单”这些词汇的历史长达千年,但出现电商系统和电商采购交易,也是最近20年的事情,不能仅仅因为对比文件1出现了卖方,采购订单这两个非技术性词语,由此断定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是电商系统,能进行电商交易。
3.2、对比文件1中调整装置101的调整内容仅限于采购总量,无法调整任何其他内容,更不能增加新的交易方,任何订单,无法对没有出现在其内容中的主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即使约定了,没有该主体的签字确认,也无效。因此也根本不存在什么多方约定之类的情况。对比文件1无法进行任何多方约定,配送方根本不参与买卖双方的商务过程。
3.3、对比文件7不具备多方交易功能,因此也不具备多方支付功能,其记载的支付是同时对多笔交易涉及的多个交易方进行支付的能力。对比文件7的技术方案是一个典型的项目分包系统,通常至少要包括两笔交易,即买方和中间卖方间的交易,以及中间卖方和履约卖方间的交易,这两个交易都有相应的合同或协议,而且在这两个合同中,中间卖方的身份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卖方,另一个是买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完全不同,甚至是矛盾的,而且中间卖方通常还必须在买方先行履约之后,他才能继续在另外一个合同里履约,否则交易无法进行。因此多方交易,多方支付不属于对比文件7的技术内容。
3.4、复审通知书有如下记载“客户对某款商品进行评价,评价的项目按商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给出评价指标。(相当于包括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实际上纵观整个对比文件3,从始至终没有任何地方记载了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也没有任何地方明确了,评价指标和评价项是系统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比文件3中权利要求2部分的记载“客户对某款商品进行评价,评价的项目按商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给出评价指标。”这个句子的主语是客户,即该评价的项目是用户自主进行评价时,作为评价内容的一部分出现的,而不是系统自身结构的一部分。因此“给出评价指标”这个动作毫无疑义是由客户在评价内容中给出的,评价指标并非系统结构的组成部分,并非该系统的技术性内容,而只是客户输入的评价信息。“评分和评价说明”并不相当于“分类评价指标和评价项目”,前者是综合的,没有约束的自主评价,后者是针对不同的分类评价指标和评价项目分别进行的分类评价。
3.5、复审通知书有如下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评价统计模块给出的统计和排名结果,为交易相关对象生成并存储相应的档案,而交易相关对象的具体范畴,如交易服务人员和商品等,是一种商业规范,并非技术特征”。根据评价统计模块给出的统计和排名结果,为交易相关对象生成并存储相应的档案,显然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针对不同的与交易相关的对象,因其属性完全不同,因此其档案的设计要求,数据结构,数据容量大小,显示方案,等都非常不同,因此其档案的设计和规划,必须依据不同的对象分别进行,设计越合理,功能越强大,越符合用户需求的将赢得更多市场,因此这是非常关键的技术特征,而不仅仅是什么商业规范。
3.6、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由买方自主对交易分段,而卖方完全无法参与,同时对于交易分段之后的结果,卖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因此其必要的技术特征为,确保买方对交易分段权利,并由买方自主对交易分段,同时确保卖方不得获取对交易分段的权利,并且在此之前双方不进行任何约定,同时也不保留任何约定,卖方在分段完成后,才知晓分段情况,获知自己在各段的权利和义务。对比文件2中根本没有交易双方通过对等协商形成交易约定,并对达成一致对约定进行确认的技术内容,更没有对达成一致对交易约定进行保存的技术内容,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相当于依交易约定”进行交易阶段划分的情况。而且对比文件2中还明确记载,交易阶段划分,及随后的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包括子订单都依据购买方划分的交易阶段而直接被确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5、26、30、34、41、49-55、57-60、71、85、89如下:
“1. 一种面向过程的开放型交易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模块,通过所述交易模块进行交易;
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所述交易约定包括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内容或/和由所述交易各方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自主约定的内容,所述内容包括文字、数据、时间、图片、视频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交易确认模块或/和约定确认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或/和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所述交易约定包括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内容或/和由所述交易各方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自主约定的内容,所述内容包括文字、数据、时间、图片、视频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交易确认或/和约定确认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多方交易,或使所述多方交易约定生效。”
5. 一种进行保密交易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模块,通过所述交易模块进行两个交易方或/和多个交易方参与的保密交易;
授权模块,通过所述授权模块将所述保密交易信息向特定用户进行授权,获得授权的用户方能访问所述保密交易的交易信息,所述交易信息包括:该交易的内容、交易用户的信息、评价中的部分或全部;
交易确认模块或/和约定确认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或/和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保密交易,或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26. 一种面向过程的开放型交易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模块进行交易;
记录存储一个或多个交易约定;
所述交易约定包括系统预设的通用约定内容或/和由所述交易各方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自主约定的内容,所述内容包括文字、数据、时间、图片、视频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通过交易确认模块或/和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30. 一种进行保密交易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模块进行两个交易方或/和多个交易方参与的保密交易;
通过授权模块将所述保密交易的交易信息向特定用户进行授权,获得授权的用户方能访问所述保密交易的交易信息,所述保密交易的交易信息包括:该交易的内容、交易用户的信息、评价中的部分或全部;
通过交易确认模块或/和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保密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交易约定模块输入单元、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对所述交易约定的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41. 一种可分类预设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
所述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包括系统根据行业预设的部分或/和用户自行评价的部分;
交易各方通过评价模块根据所述交易的评价项或评价指标,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或对交易的内容和细节进行评价;
通过评价统计模块对所述评价进行分类统计或/和排序。”
“49. 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举报信息公示模块将相关举报信信息进行公示;
或/和通过所述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被举报交易或/和与被举报交易方有关的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
50. 一种面相过程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26、27、28、29、30、31、32、34、35、36、37、38、39、40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或权利要求48或49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还包括权利要求41至44任一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
51. 一种应用于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模块、评价模块和评价统计模块;
通过所述交易模块,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建立一项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
通过所述评价模块,交易各方对所述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的内容、细节或/和交易服务人员或/和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进行评价;
通过所述评价统计模块对所述评价进行统计,并形成商品或/和交易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档案。
52.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保护程序,并将交易保护程序相关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3.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支付模块,并将支付和资金划汇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4.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或/和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通过所述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或/和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
所述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包括系统根据行业预设的部分或/和用户自行评价的部分。
55. 根据权利要求51-54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举报公示系统,通过所述举报公示系统收集或/和公示各种举报信息,并将相关举报信息与调查反馈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7.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交易保护程序相关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8.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支付和资金划汇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59.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或/和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或/和对交易服务人员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
所述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包括系统根据行业预设的部分或/和用户自行评价的部分。
60. 根据权利要求50-59任一所述的电子商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举报公示系统,通过所述举报公示系统收集或/和公示各种举报信息,并将相关举报信息与调查反馈信息记录至所述档案。”
“71. 一种电子商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约定模块或/和通用约定预设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方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通过所述通用约定预设模块设置通用约定;
交易确认模块或/和约定确认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或/和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或/和使所述约定生效,所述交易包括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当所述交易为多方交易时,还包括多方交易模块和多方支付模块,通过所述多方交易模块和多方支付模块进行所述多方交易并进行多方支付。”
“85. 一种交易约定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易约定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方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
交易确认模块或约定确认模块,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或/和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还包括输入模块、显示模块、修改模块、提交模块中的一个或多个;
通过所述交易约定输入模块、交易约定显示模块、修改模块、提交模块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89. 一种交易约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方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
通过交易确认模块或/和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
还包括通过交易约定输入模块、交易约定显示模块、修改模块、提交模块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2项,2016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申请日2014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经修改的特征既没有明确地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且也无法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
2.1、关于权利要求1、4、5、26、29、30、71、78、85、89
上述权利要求中记载了特征“通过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两方/多方/保密)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但说明书并未明确记载上述交易确认模块及其功能,说明书中仅明确记载了“交易确认及评价模块”,用于对交易的各阶段对应的节点或/和交易最后对该交易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从附图1可知,当交易约定正式生效,交易启动后,交易进入第一阶段,此时“交易确认及评价模块”才执行其相应的功能,也就是说“交易确认与评价模块”所执行的确认操作是对交易阶段的确认,不包括对交易约定的确认,故其不具备“确认交易约定,从而使交易约定生效或使交易开启”的功能。虽然通过对方案的理解可以推知系统中有一个功能模块可用于确认交易约定,从而使交易约定生效或使交易开启,但在说明书已存在一个交易确认模块的情形下,并且将“用于确认交易约定,从而使交易约定生效或使交易开启”的模块命名为交易确认模块,由于从命名上无法与已有的“交易确认模块”进行区分,且已有的“交易确认模块”不具备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功能,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中记载了特征“通用约定模块,还包括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所述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由于通用约定模块也可以包括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子模块,特征“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所述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显然涵盖了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通用约定模块对交易约定的内容进行操作的情形,而通过通用约定模块来对交易约定的内容进行操作的执行人员通常是系统的管理员或特定的维护操作人员(正如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认同的),显然“系统的管理员或特定的维护操作人员”并非“参与交易的各方”,因此由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通用约定(预设)模块的相应子模块来对交易约定内容进行操作是无法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9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5、30
权利要求5、30中记载了特征“交易信息包括:该交易的内容、交易用户的信息、评价中的部分或全部”,但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对交易信息包括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记载或说明,上述特征也不能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权利要求5、30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4、关于权利要求23、48
权利要求23、48中记载了特征“绩效或信用档案,将经过调查确认后的相关信息记录至交易各方,及各责任人绩效或信用档案”,但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与之相关的内容为“对交易各方分别完成最后的支付和其他资金汇划,并将相关信息记录至交易各方及各相关人员的绩效或信用档案”、“对所述分类评价进行统计的评价统计模块,该模块根据所述分类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统计和排序,以帮助用户选择最佳商品或/和进一步形成该商品或/和该交易方包括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绩效或信用档案”,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绩效或信用档案中可以记录与举报信息、调查反馈信息相关的信息,因此权利要求23、48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5、关于权利要求24、49
权利要求24、49中记载了特征“通过所述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被举报交易或/和被举报交易方有关的交易”,但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与之相关的内容为“用于某个交易阶段未正常按约完成时,及时终止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的交易保护程序”,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仅能得知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交易,并对交易各方利益进行保护或赔偿,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可以及时终止被举报交易或/和被举报交易方有关的交易,因此权利要求24、49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的相应技术手段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复审通知书中采用的部分对比文件,具体为:
对比文件1:CN1305170A,公开日:2001年07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2339446A,公开日:2012年02月01日;
对比文件3:CN1932870A,公开日:2007年03月21日;
对比文件7:CN101111861A,公开日:2008年01月23日。
3.1、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开放型多方交易电子商务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因特网进行商品交易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3-5):一种通过因特网进行商品交易的系统(相当于一种开放型多方交易电子商务系统),包括基于因特网的商品交易市场和商品配送机构;商品交易市场通常由一个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的因特网网站实现,用于供买方(1~n)和卖方(1~m)在该市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其中一个买方可以通过该商品交易市场同时或不同时地向多个卖方发出采购订单,实现买卖双方合同订立过程,并且该商品交易市场是独立于买方(1~n)和卖方(1~m)的第三方市场。如图5所示,图书商品交易市场包括网上交易装置101、配送洽谈装置102、调整装置103和联络装置104,其中,网上交易装置101向买方提供订购服务,用于为买方与不同卖方达成图书订购要约提供场所,该网上交易装置最终为买方生成订单,配送洽谈装置102用于供买方为自己的订单选择图书配送机构,进行配送谈判等,并为买方生成配送方案,在配送方案生成后,买方可通过调整装置103来调整图书采购的总量,联络装置104用于将由配送洽谈装置102生成的配送方案送给相应的配送机构。由上述内容可知,在订单生成后,经过买方和配送机构的配送谈判制定的配送方案对图书采购的总量会提出要求,进而买方根据所要求的图书采购总量通过调整装置对之前的订单中的采购总量进行调整以符合配送要求,而经过调整装置调整的订单也涉及到卖方,也就是说,最终生成的采购订单是经过买方、卖方和配送机构参与的订单,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交易模块,用户通过所述交易模块进行多方交易,多方交易为包括2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电子商务系统包括多方支付模块,通过所述多方支付模块,买方向所述多方交易中的卖方进行支付。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在多方交易中如何进行支付。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多方交易处理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12页):交易处理器接收到支付启动事件数据时,启动支付处理;事件交易关联引擎使支付启动事件数据与特定交易相关联,并相应地参与交易的特定一组交易方相关联;审计引擎使用配置文件/合同数据以及支付启动事件数据来确定支付的时机是否成熟或合适;转付处理器使用配置文件/合同数据以及支付授权来确定和输出对中间卖方的支付金额、以及对履约卖方的支付金额,买方金融机构使用交易支付授权来产生对中间卖方的支付以及对履约卖方的支付。可见,对比文件7公开了多方支付模块,通过该多方支付模块,买方可以向多方交易中的卖方进行支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在多方交易中如何进行支付的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7公开的上述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的问题。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3-5):如图5所示,图书商品交易市场包括网上交易装置101、配送洽谈装置102、调整装置103和联络装置104,其中,网上交易装置101向买方提供订购服务,用于为买方与不同卖方达成图书订购要约提供场所,该网上交易装置最终为买方生成订单,配送洽谈装置102用于供买方为自己的订单选择图书配送机构,进行配送谈判等,并为买方生成配送方案,在配送方案生成后,买方可通过调整装置103来调整图书采购的总量,联络装置104用于将由配送洽谈装置102生成的配送方案送给相应的配送机构。由上述内容可知,在订单生成后,经过买方和配送机构的配送谈判制定的配送方案对图书采购的总量会提出要求,进而买方根据所要求的图书采购总量通过调整装置对之前的订单中的采购总量进行调整以符合配送要求,而经过调整装置调整的订单也涉及到卖方,也就是说,最终生成的采购订单是经过买方、卖方和配送机构参与的订单,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交易方订单,通过所述多方交易订单进行所述多方交易,多方交易订单中包括2个以上的交易方。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网络交易系统,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8-84段,附图2-3):一种通过系统锁定资金账户方式实现的分步式网络交易系统,该系统包括交易操作模块11,交易操作模块11处理双方关于交易产生的相关动作,比如交易评价。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隐含公开了用于交易各方对交易进行评价的多方评价模块。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平台通常会为交易各方提供对交易的评价服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评价模块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便为用户提供相应的评价功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和2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3-5):如图5所示,图书商品交易市场包括网上交易装置101、配送洽谈装置102、调整装置103和联络装置104,其中,网上交易装置101向买方提供订购服务,用于为买方与不同卖方达成图书订购要约提供场所,该网上交易装置最终为买方生成订单,配送洽谈装置102用于供买方为自己的订单选择图书配送机构(相当于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进行配送谈判等,并为买方生成配送方案,在配送方案生成后,买方可通过调整装置103来调整图书采购的总量,联络装置104用于将由配送洽谈装置102生成的配送方案送给相应的配送机构。由上述内容可知,在订单生成后,经过买方和配送机构的配送谈判制定的配送方案对图书采购的总量会提出要求,进而买方根据所要求的图书采购总量通过调整装置对之前的订单中的采购总量进行调整以符合配送要求,而经过调整装置调整的订单也涉及到卖方,也就是说,最终生成的采购订单是经过买方、卖方和配送机构参与的订单,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列表添加商品或服务构成所述多方交易。对比文件2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8-84段,附图2-3):如图3所示,在网络交易系统的交易流程中包括交易异常处理步骤,在交易阶段中出现交易异常时结束交易(相当于交易保护流程,当某个交易阶段未正常按约完成时,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交易)。而在商业实践中,通过设立某种机制对交易各方的利益进行保护,让违约方向被违约方进行赔偿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3-5):如图5所示,图书商品交易市场包括网上交易装置101、配送洽谈装置102、调整装置103和联络装置104,其中,网上交易装置101向买方提供订购服务,用于为买方与不同卖方达成图书订购要约提供场所,该网上交易装置最终为买方生成订单(由于生成的订单必然具有预定的通用格式和内容,相当于具备通用约定预设模块,通过通用约定预设模块设置通用约定),配送洽谈装置102用于供买方为自己的订单选择图书配送机构,进行配送谈判等,并为买方生成配送方案,在配送方案生成后,买方可通过调整装置103来调整图书采购的总量,联络装置104用于将由配送洽谈装置102生成的配送方案送给相应的配送机构。由上述内容可知,在订单生成后,经过买方和配送机构的配送谈判制定的配送方案对图书采购的总量会提出要求,进而买方根据所要求的图书采购总量通过调整装置对之前的订单中的采购总量进行调整以符合配送要求,而经过调整装置调整的订单也涉及到卖方,也就是说,最终生成的采购订单是经过买方、卖方和配送机构参与的订单,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交易约定模块,通过交易约定模块交易各方对交易的各种内容、细节和要求做具体约定。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的部分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8-84段,附图2-3):一种通过系统锁定资金账户方式实现的分步式网络交易系统,该系统包括交易分拆模块13(相当于交易阶段划分单元或/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用以将一完整交易分拆为多个阶段任务,设定每一任务完成标准;同时,根据每一步骤完成状况逐步更新步骤状态(相当于依交易约定,通过所述交易阶段划分单元或/和交易节点设置单元对两方交易划分交易阶段、设置交易节点)。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对交易划分交易阶段、设置交易节点的启示,容易想到可根据需要对多方交易进行相应的划分交易阶段和设置交易节点的操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3-5):网上交易装置101向买方提供订购服务,用于为买方与不同卖方达成图书订购要约提供场所,该网上交易装置最终为买方生成订单,配送洽谈装置102用于供买方为自己的订单选择图书配送机构,进行配送谈判等,并为买方生成配送方案,在配送方案生成后,买方可通过调整装置103来调整图书采购的总量,联络装置104用于将由配送洽谈装置102生成的配送方案送给相应的配送机构。由上述内容可知,在订单生成后,经过买方和配送机构的配送谈判制定的配送方案对图书采购的总量会提出要求,进而买方根据所要求的图书采购总量通过调整装置对之前的订单中的采购总量进行调整以符合配送要求,而经过调整装置调整的订单也涉及到卖方,也就是说,最终生成的采购订单是经过买方、卖方和配送机构参与的订单,并且该最终生成的采购订单是根据参与交易的各方对交易约定的细节和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生成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交易约定模块,包括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参与交易的各方所进行的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操作是通过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实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的部分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8-84段,附图2-3):参阅图2,一种通过系统锁定资金账户方式实现的分步式网络交易系统,该系统包括交易操作模块11,交易确认模块12,交易分拆模块13,资金交易模块21,账户管理模块22,资金安全模块23;交易操作模块11处理双方关于交易产生的相关动作,比如交易评价(相当于具有交易评价模块);交易确认模块12(相当于交易确认模块)负责在交易过程中对于项目阶段状态的更改以及作为资金交易模块进行动作的判断依据,包括项目阶段交付确认,交易操作模块11与交易确认模块12共同管理贯穿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的交易流程(相当于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和交易评价模块,在每个交易阶段、对应的节点或/和每个交易结束时,对该交易阶段或/和该交易进行确认或/和评价)。而在商业实践中,通过设立评价机制对交易细节、完成情况及交易方进行评价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8-84段,附图2-3):参阅图3,网络交易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当平台产生交易时,由交易操作模块11确认交易双方角色,然后生成交易订单,交易订单将对应生成母支付订单;购买方根据实际状况对交易进行阶段划分,系统生成交易阶段订单,母支付订单根据交易阶段订单进行拆分,生成对应子支付订单;交易开始后,资金交易模块21(相当于节点支付系统)将基于账户管理模块22中的账户资金对该阶段资金进行冻结,该冻结行为由资金交易模块21的子模块——资金冻结模块212完成;标的出售方完成当阶段标的交付后在交易确认模块12中进行阶段交付确认操作,确认完毕后资金交易模块21将对当笔资金进行释放,更新当笔资金状态(相当于节点支付系统,依据交易约定,在约定的节点,所述节点支付系统,向各交易方进行节点支付),并且对下阶段资金状态进行冻结,在冻结操作过程中,资金交易模块21将始终与账户管理模块22进行交互保持数据的一致性;依次进行各阶段交易,直至所有阶段交易交付完毕。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9、关于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的部分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8-84段,附图2-3):如图3所示,在网络交易系统的交易流程中包括交易异常处理步骤,在交易阶段中出现交易异常时结束交易(相当于交易保护流程,当某个交易阶段未正常按约完成时,通过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交易)。而在商业实践中,通过设立某种机制对交易各方的利益进行保护,让违约方向被违约方进行赔偿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0、关于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5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3-5):如图5所示,图书商品交易市场包括网上交易装置101、配送洽谈装置102、调整装置103和联络装置104,其中,网上交易装置101向买方提供订购服务,用于为买方与不同卖方达成图书订购要约提供场所,该网上交易装置最终为买方生成订单,配送洽谈装置102用于供买方为自己的订单选择图书配送机构(相当于第三方商服务列表),进行配送谈判等,并为买方生成配送方案,在配送方案生成后,买方可通过调整装置103来调整图书采购的总量,联络装置104用于将由配送洽谈装置102生成的配送方案送给相应的配送机构。由上述内容可知,在订单生成后,经过买方和配送机构的配送谈判制定的配送方案对图书采购的总量会提出要求,进而买方根据所要求的图书采购总量通过调整装置对之前的订单中的采购总量进行调整以符合配送要求,而经过调整装置调整的订单也涉及到卖方,也就是说,最终生成的采购订单是经过买方、卖方和配送机构参与的订单,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通过选取列表中的商品或服务以形成一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商品的两方交易或多方交易。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1、关于权利要求16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可分类预设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用户的主动导购、咨询及对商家和商品评价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3段至第8页第7段,附图2):一种用于用户对商家和商品评价的方法,其实现的步骤如下:(1)客户对某款商品进行评价,评价的项目按商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给出评价指标(相当于包括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通过所述交易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例如对数码照相机,易用性是一个评价指标;对服装,舒适度是一个评价指标(相当于所述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包括系统根据行业预设的部分);(2)系统(相当于可分类预设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记录客户评价(相当于包括评价模块,交易方根据交易的评价项或评价指标对交易的内容、细节进行评价),并按一定原则重算对相应商品的综合评价;(3)客户在查看商品信息时,系统显示对商品的综合评价和多少人参与了评价,系统提供按综合评价进行排序的功能(相当于系统包括评价统计模块,通过该模块对所述评价进行分类统计或/和排序);(4)客户对某卖家进行评价(相当于包括评价模块,交易方根据交易的评价项或评价指标对交易服务人员进行评价),在评价页面,客户录入评分、评价说明等内容(评分和评价说明相当于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可见系统包括人员评价指标预设模块,通过该模块对交易服务人员预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分类评价指标或评价项,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包括用户自行评价的部分);(5)系统记录客户评价,并按一定原则重算对该卖家的综合评价;(6)客户在查看商品比价信息或卖家信息时,系统显示对卖家的综合评价和多少人参与了评价,系统提供按综合评价进行排序的功能。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仅在于:被评价的人员可以是代替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评价。但该区别特征是出于商业考量的一种人为规定,不属于技术特征。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2、关于权利要求17和18
权利要求17和18的附加特征对如何为用户提供交易相关对象的参考信息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评价统计模块可以对交易相关对象进行统计和排名,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用户提供交易相关对象的参考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评价统计模块给出的统计和排名结果为交易相关对象生成并存储相应的档案。而交易相关对象包括的具体范畴,如交易服务人员、商品等,是一种商业规定,并非技术特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3、关于权利要求19
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对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的电子商务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3-5):一种通过因特网进行商品交易的系统(相当于一种电子商务系统),包括基于因特网的商品交易市场和商品配送机构;如图5所示,图书商品交易市场包括网上交易装置101、配送洽谈装置102、调整装置103和联络装置104,其中,网上交易装置101向买方提供订购服务,用于为买方与不同卖方达成图书订购要约提供场所,该网上交易装置最终为买方生成订单,配送洽谈装置102用于供买方为自己的订单选择图书配送机构,进行配送谈判等,并为买方生成配送方案,在配送方案生成后,买方可通过调整装置103来调整图书采购的总量,联络装置104用于将由配送洽谈装置102生成的配送方案送给相应的配送机构。由上述内容可知,在订单生成后,经过买方和配送机构的配送谈判制定的配送方案对图书采购的总量会提出要求,进而买方根据所要求的图书采购总量通过调整装置对之前的订单中的采购总量进行调整以符合配送要求,而经过调整装置调整的订单也涉及到卖方,也就是说,最终生成的采购订单是经过买方、卖方和配送机构参与的订单,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交易约定模块,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交易约定模块,对交易细节和内容进行约定。
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6-18任一项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2)依交易约定,各方对交易内容与细节或/和交易各方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进行评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9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指标评价统计优选。
关于区别(1),权利要求16-18所述系统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审查意见3.11和3.12。
关于区别(2),在电子商务领域,根据交易约定,交易各方对交易相关的内容细节,交易人员进行评价是一种常用的手段。交易人员的具体范畴是出于商业考量的一种人为规定。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4、关于权利要求20
权利要求20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8-84段,附图2-3):参阅图2,一种通过系统锁定资金账户方式实现的分步式网络交易系统,该系统包括交易操作模块11,交易确认模块12,交易分拆模块13,资金交易模块21,账户管理模块22,资金安全模块23;交易操作模块11处理双方关于交易产生的相关动作,比如交易评价(相当于具有交易评价模块);交易确认模块12(相当于交易确认模块)负责在交易过程中对于项目阶段状态的更改以及作为资金交易模块进行动作的判断依据,包括项目阶段交付确认,交易操作模块11与交易确认模块12共同管理贯穿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的交易流程(相当于当所述交易约定中设置交易节点、划分交易阶段时,交易各方根据交易约定在交易的各阶段对应的节点或/和交易最后对该交易的实际完成情况和交易细节进行评价)。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5、关于权利要求21和22
权利要求21和22的附加特征对如何为用户提供交易相关对象的参考信息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评价统计模块可以对交易相关对象进行统计和排名,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用户提供交易相关对象的参考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评价统计模块给出的统计和排名结果为交易相关对象生成并存储相应的档案。而交易相关对象包括的具体范畴,如交易服务人员、商品等,是一种商业规定,并非技术特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6、关于权利要求25
当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电子商务系统,包括权利要求2、3、10-15任一项所述电子商务系统,以及权利要求16-18任一项所述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时,由于权利要求2、3、10-15任一项所述电子商务系统以及权利要求16-18任一项所述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系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7、关于权利要求27-28、32-33、35-40
权利要求27-28、32-33、35-40是与权利要求2-3、7-8、10-15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2-3、7-8、10-1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7-28、32-33、35-4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8、关于权利要求34
对比文件1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3-5):网上交易装置101向买方提供订购服务,用于为买方与不同卖方达成图书订购要约提供场所,该网上交易装置最终为买方生成订单(由于生成的订单必然具有预定的通用格式和内容,相当于具有通用约定模块,包括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配送洽谈装置102用于供买方为自己的订单选择图书配送机构,进行配送谈判等,并为买方生成配送方案,在配送方案生成后,买方可通过调整装置103来调整图书采购的总量,联络装置104用于将由配送洽谈装置102生成的配送方案送给相应的配送机构。由上述内容可知,在订单生成后,经过买方和配送机构的配送谈判制定的配送方案对图书采购的总量会提出要求,进而买方根据所要求的图书采购总量通过调整装置对之前的订单中的采购总量进行调整以符合配送要求,而经过调整装置调整的订单也涉及到卖方,也就是说,最终生成的采购订单是经过买方、卖方和配送机构参与的订单,并且该最终生成的采购订单是根据参与交易的各方对交易约定的细节和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生成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交易约定模块,包括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参与交易的各方所进行的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是通过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实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9、关于权利要求41
权利要求41是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0、关于权利要求42
权利要求42的部分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3段至第8页第7段,附图2):一种用于用户对商家和商品评价的方法,其实现的步骤如下:(1)客户对某款商品进行评价,评价的项目按商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给出评价指标;例如对数码照相机,易用性是一个评价指标;对服装,舒适度是一个评价指标;(2)系统记录客户评价,并按一定原则重算对相应商品的综合评价;(3)客户在查看商品信息时,系统显示对商品的综合评价和多少人参与了评价,系统提供按综合评价进行排序的功能;(4)客户对某卖家进行评价,在评价页面,客户录入评分、评价说明等内容;(5)系统记录客户评价,并按一定原则重算对该卖家的综合评价;(6)客户在查看商品比价信息或卖家信息时,系统显示对卖家的综合评价和多少人参与了评价,系统提供按综合评价进行排序的功能。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交易各方可依交易约定对交易进行评价。而对交易约定的完成情况和交易整体状态进行评价是基于商业考虑对评价内容的一种人为规定,不属于技术特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1、关于权利要求43和44
权利要求43和44的附加特征对如何为用户提供交易相关对象的参考信息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评价统计模块可以对交易相关对象进行统计和排名,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用户提供交易相关对象的参考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评价统计模块给出的统计和排名结果为交易相关对象生成并存储相应的档案。而交易相关对象包括的具体范畴,如交易服务人员、商品等,是一种商业规定,并非技术特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2、关于权利要求45
权利要求45请求保护一种对指标评价统计优选的电子商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3-5):一种通过因特网进行商品交易的系统,包括基于因特网的商品交易市场和商品配送机构;如图5所示,图书商品交易市场包括网上交易装置101、配送洽谈装置102、调整装置103和联络装置104,其中,网上交易装置101向买方提供订购服务,用于为买方与不同卖方达成图书订购要约提供场所,该网上交易装置最终为买方生成订单,配送洽谈装置102用于供买方为自己的订单选择图书配送机构,进行配送谈判等,并为买方生成配送方案,在配送方案生成后,买方可通过调整装置103来调整图书采购的总量,联络装置104用于将由配送洽谈装置102生成的配送方案送给相应的配送机构。由上述内容可知,在订单生成后,经过买方和配送机构的配送谈判制定的配送方案对图书采购的总量会提出要求,进而买方根据所要求的图书采购总量通过调整装置对之前的订单中的采购总量进行调整以符合配送要求,而经过调整装置调整的订单也涉及到卖方,也就是说,最终生成的采购订单是经过买方、卖方和配送机构参与的订单,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交易约定模块,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交易约定模块可以对交易细节和内容进行约定。
权利要求4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41-44任一项所述的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2)依交易约定,参与交易的各方约定对交易需要设置的评价指标或评价项,并通过评价指标预设模块进行设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5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指标评价统计优选。
对于区别(1),权利要求41-44所述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审查意见3.19-3.21。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3段至第8页第7段,附图2):一种用于用户对商家和商品评价的方法,其实现的步骤如下:(1)客户对某款商品进行评价,评价的项目按商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给出评价指标(相当于具有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需要的评价指标或评价项进行设置);例如对数码照相机,易用性是一个评价指标;对服装,舒适度是一个评价指标;(2)系统记录客户评价,并按一定原则重算对相应商品的综合评价;(3)客户在查看商品信息时,系统显示对商品的综合评价和多少人参与了评价,系统提供按综合评价进行排序的功能;(4)客户对某卖家进行评价,在评价页面,客户录入评分、评价说明等内容(相当于具有评价指标预设模块,对交易需要的评价指标或评价项进行设置);(5)系统记录客户评价,并按一定原则重算对该卖家的综合评价;(6)客户在查看商品比价信息或卖家信息时,系统显示对卖家的综合评价和多少人参与了评价,系统提供按综合评价进行排序的功能。而由参与交易的各方来约定交易需要的评价指标或评价项是基于商业考虑的一种人为规定,并不是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3、关于权利要求46和47
权利要求46和47的附加特征对如何为用户提供交易相关对象的参考信息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评价统计模块可以对交易相关对象进行统计和排名,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用户提供交易相关对象的参考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评价统计模块给出的统计和排名结果为交易相关对象生成并存储相应的档案。而交易相关对象包括的具体范畴,如交易服务人员、商品等,是一种商业规定,并非技术特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4、关于权利要求50
当权利要求50请求保护的电子商务方法,包括权利要求27、28、32、34-40任一项所述电子商务方法,以及权利要求41-44任一项所述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时,由于权利要求27、28、32、34-40任一项所述电子商务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1-44任一项所述指标评价统计优选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4.0、首先,本案为电子申请,在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七号发布的《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因此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复审请求人发出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是完全符合规定的。其次,由于复审请求人仅在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表示要修改通信地址,并未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因此无法对联系人的通信地址进行变更。
4.1、关于修改超范围
4.1.1、以权利要求1为例进行说明。权利要求1中特征“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或/和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或/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包含了九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为:①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②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③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④通过所述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⑤通过所述约定确认模块,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⑥通过所述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⑦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和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⑧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和约定确认模块,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⑨通过所述交易确认模块和约定确认模块,启动所述交易,和使所述交易约定生效。显然该特征涵盖的九个并列技术方案中只有④⑤⑥可以从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其余并列方案①②③⑦⑧⑨均无法从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虽然复审请求人对交易确认的模块和对交易约定确认的模块进行了明确,但无法克服上述缺陷。
4.1.2、从权利要求9记载的特征“所述交易约定模块或/和通用约定模块,还包括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可知,包含有包括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的模块除了交易约定模块还有通用约定模块,也就是说,权利要求9的特征“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所述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所表达的含义涵盖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包含有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的交易约定模块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第二种是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包含有交易约定输入单元、交易约定显示单元、修改单元、提交单元的通用约定模块对所述交易约定内容进行输入、显示、修改调整、提交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而第二种情形是无法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
4.1.3、 “交易信息”是一种宽泛而笼统的表述,当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对其进行明确定义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即唯一地确定:交易信息必然包括交易的内容、交易用户的信息、评价中的部分或全部。从说明书第20段中记载的“交易全部内容包括交易用户的所有信息均只对交易用户和授权用户开放,其他用户无权访问”也仅能唯一地推知交易信息包含交易用户的信息。从说明书第20-21段的记载中无法唯一地推知交易信息还包括交易的内容、评价中的部分或全部。
4.1.4、首先,说明书第27段记载的相关内容为“包括一个对所述分类评价进行统计的评价统计模块,该模块根据所述分类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统计和排序,以帮助用户选择最佳商品或/和进一步形成该商品或/和该交易方包括相关人员和/或代替所述交易方进行交易操作的交易相关人员的绩效或信用档案”。可见,帮助用户选择最佳商品以及帮助形成绩效或信用档案的执行主体是评价统计模块,也就是说,由评价统计模块根据所述分类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统计和排序来帮助用户选择最佳商品,而不是通过绩效或信用档案来帮助用户选择最佳商品。
其次,“经过调查确认后的相关信息”能够帮助用户选择最佳商品和服务,并提升运营,并不意味着“绩效或信用档案必然包含经过调查确认后的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并不能唯一地确认“经过调查确认后的相关信息”一定是记录在“绩效或信用档案”中的。
4.1.5、从逻辑上来说,“被举报交易或/和与被举报交易方有关的交易”只是“交易出现重大问题”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也就是说,从“重大问题”并不能必然地唯一地推出该问题是与举报有关。因此虽然本申请记载了“出现重大问题比如某方违约,则交易各方均有权实施,或请求平台运营方实施前述交易保护措施”,但根据本申请的记载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特征“通过所述交易保护流程,及时终止被举报交易或/和被举报交易方有关的交易”。
4.2、关于创造性
4.2.1、首先,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其提供的是一种通过因特网实现商品交易的系统和方法,附图3示出了根据实施例1的通过因特网进行商品交易的系统的概略方框图,该系统包括一个商品交易市场,通常由一个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的因特网网站实现,用于供买方和卖方在该市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可见,对比文件1中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是通过因特网来实现的,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其区别于传统商品市场中的商品交易。
其次,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在于提供一种能够实现多品种、小批量商品交易中分散采购、集中配送的低成本电子商务系统和方法,其是在现有的电子商务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虽然对比文件1在技术方案的描述过程中只重点描述了系统是如何实现分散采购和集中配送的,对于不是其发明点所在的一些电子商务的处理细节没有展开描述,如没有对商品的价格、支付进行描述,但这并不足以推翻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电子商务系统的事实。
4.2.2、首先,对比文件1中配送机构给出的配送方案对图书采购总量提出了要求,进而买方根据这个要求通过调整装置对已采购总量进行调整,使得调整后的订单符合配送要求,也就是说,配送机构所要求的采购总量最后在订单中予以体现,可见这个经过调整的订单是经过买方、卖方和配送机构的参与才得以形成的,这属于多方参与的交易。
其次,权利要求2中对于多方交易的定义是:包括2个以上交易方同时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而特征“2个以上”包括本数2,即由2个交易方参与的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即为多方交易。
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的方案已经公开了多方交易,并且具备用于实现多方交易的交易模块。
4.2.3、首先,对比文件7明确记载了提供一种多方交易处理系统及方法。此处的多方涉及履约卖方、买方、中间卖方,并且在买方从履约卖方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履约卖方、买方、中间卖方均参与到了该交易过程中,因此该交易显然属于多方交易。并且对比文件7中,由买方向中间卖方和履约卖方进行支付,显然中间卖方和履约卖方对于买方来说都是多方交易中的卖方,因此对比文件7已经公开了多方支付模块,通过该多方支付模块,买方可以向多方交易中的卖方进行支付。
4.2.4、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认知的用户的评价操作完全是自主的、没有约束的,因此很难要求用户在评价商品时必须做到“评价的项目按商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给出评价指标”,这无疑是对用户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且即使对用户提出了这种要求,也难以保证用户在评价时必然会按照要求去做,因为用户的评价行为是不可控的。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大多数用户在对商品进行评价时,不管是何种类的商品,都采用通用的评价语句,如“好”,“可以”,“还不错”之类的表述。只有系统根据商品的不同种类预设相应的“评价的项目”、“评价指标”,才能保证用户在评价时,必然会做到根据商品种类的不同而使评价项目、评价指标有所不同,进而才能实现后续操作“按一定原则重算对相应商品的综合评价”。
4.2.5、对比文件3公开了“系统显示对商品的综合评价和多少人参与了评价,系统提供按综合评价进行排序的功能”(参见说明书第2页),可见对比文件3的系统中包含有一个用于对评价进行分类统计或/和排序的功能模块,即评价统计模块。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给用户提供交易相关对象的参考信息,将对比文件3中系统统计后按综合评价进行排序的结果保存为文档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且也是易于实现的。任何有保存价值的记录都可视为档案,因而生成并保存的文档也是档案的一种。复审请求人认为档案的设计和规划根据对象的不同而不同,且涉及很多技术因素,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中并没有记载与档案的设计和规划相关的技术特征。并且合议组认为交易相关对象包含的具体范畴,或者说将哪些对象定义为交易相关对象,是一种商业规定,不是技术特征,并没有认为生成并存储档案不是技术特征。
4.2.6、对比文件2记载了“交易操作模块处理双方关于交易产生的相关动作,包括中标方选择、交易开始、项目成果交付、交易纠纷处理、交易评价”(说明书第23段),对比文件2的方案买卖双方涉及的是招标方和中标方。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招标方发出的有关交易内容和条件的通告是一种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而中标则表示招标方同意接受中标方的投标条件,双方达成一致的交易约定。因此对比文件2中,交易双方必然就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以及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细节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且这个交易约定是双方自愿且通过对等的方式协商形成的。“允许购买方根据实际状况对交易进行阶段划分”是对比文件2提供的网络交易系统和方法本身固有的设置,中标方选择通过该网络交易系统与买方达成交易约定,则说明中标方接受对比文件2提供的网络交易系统和方法中的这种固有设置,认可“允许购买方根据实际状况对交易进行阶段划分”的交易条件,这种固有设置可认为是该系统提供的通用约定内容,如果中标方不认可买方提出的条件或者不接受系统中设置的上述通用约定内容,完全可以不使用该系统,不参与投标,因此双方达成的交易约定中已经包含了由购买方来对交易阶段进行划分的约定。购买方根据实际状况对交易进行阶段划分即是依交易约定对交易阶段进行划分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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