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过滤器滤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83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46971
优先权日:2013-08-21
申请(专利)号:201480039491.9
申请日:2014-07-30
复审请求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军
合议组组长:张庆慧
参审员:王东升
国际分类号:B01D46/52,B01D39/00,B01D39/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9491.9,名称为“过滤器滤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7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8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日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3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过滤器滤材,其是将滤材原材在多处弯曲而形成为皱襞状而成的,该滤材原材包括用于捕集被过滤气体所含有的颗粒的多孔质层和粘合于该多孔质层的至少一个面的基材层,其特征在于,
该过滤器滤材包括:
多个弯曲部,该多个弯曲部是通过将所述滤材原材弯曲而形成的;
多个平板部,该多个平板部由滤材原材中的除了多个弯曲部以外的区域形成并以对峙的方式配置;以及
多个间隔保持部,在滤材原材的一个面侧,在各平板部之间形成有该多个间隔保持部,在滤材原材的另一面侧,在各平板部之间形成有该间隔保持部,用于保持相邻的平板部之间的间隔并将相邻的平板部相互间连结起来,
形成于所述滤材原材的一个面侧的各间隔保持部和形成于滤材原材的另一面侧的各间隔保持部以隔着各平板部重叠的方式形成,
使滤材原材中的多孔质层和基材层被剥离时的剥离强度为0.4N以上0.64N以下,并使被间隔保持部连结起来的各平板部相互间被分离时的分离强度为0.6N~3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器滤材,其特征在于,
形成于滤材原材的一个面侧的各间隔保持部和形成于滤材原材的另一面侧的各间隔保持部中的隔着各平板部重叠的部分线性地排列。”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JP特开2013-63424A,公开日为2013年4月11日)的区别在于:滤材原材中的多孔质层和基材层被剥离时的剥离强度为0.4N以上0.64N以下,间隔保持部连结起来的各平板保持部相互间被分离时的分离强度为0.6-3N。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使用过程中滤材的捕集效率的降低。
然而,在滤材的使用过程中,气流的波动会导致滤材承受一定的变形压力,有时被拉伸,有时被压缩,当滤材承受拉伸形变压力时,若滤材间各层被拉伸压力撕开,势必会影响到滤材的捕集效率,为此,为了防止上述形变致使捕集效率降低的情况,适当提高滤材中多孔质层和基材层之间的玻璃强度,以及各平板之间的分离强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滤材中的剥离强度越大,多孔质层与基材层之间越难剥离,滤材间不易被拉开,也不易形成剥离空间,有利于捕集效率的提高,捕集效率本身影响因素复杂,影响其变化的参数众多,诸如纤维厚度、纤维直径、纤维密度、孔隙率、纤维强度等,若两基材层剥离强度太高,可能会要求粘结剂材料粘结力更大、材料变厚或者变粗,但是上述因素可能又会导致基材的透气性降低,捕集效率降低。因此,基于提高捕集效率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调整粘结剂、纤维材料、直径、厚度等参数经有限试验容易确定出多孔质层和基材层间的剥离强度为0.4N-0.64N之间,各平板部之间的分离强度为0.6-3N之间。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如果是基于“提高滤材的捕集效率”,将剥离强度及分离强度设置在合适的范围内并不是容易想到的,即便为了“防止捕集效率的降低”,容易想到将剥离强度及分离强度设置在合适的范围内。但是该过程需要经过庞大数量的试验,绝不是容易想到的。(2)本案中的滤材的捕集效率相比于与对比文件1中以及本申请中的比较例均具有较高的捕集效率,即使捕集效率的差别较小,也会带来显著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9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滤材原材中的多孔质层和基材层被剥离时的剥离强度为0.4N以上0.64N以下,间隔保持部连结起来的各平板保持部相互间被分离时的分离强度为0.6-3N。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使用过程中滤材的捕集效率的降低。对于褶皱形滤材,在滤材的使用过程中,气流的压力会使滤材承受一定的变形压力,当滤材承受拉伸形变压力时,若滤材间各层以及各平板部被拉伸压力撕开,势必会影响到滤材的捕集效率,为此,为了防止上述撕开致使捕集效率降低的情况,适当提高滤材中多孔质层和基材层之间的剥离强度,以及各平板之间的分离强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强度越高,多孔质层和基材层以及各平板部之间撕开越难,但强度过高,将会造成例如成本增加等不利因素的产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次试验来选择出适合的多孔质层和基材层间的剥离强度以及各平板部之间的分离强度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所作的修改是: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所述间隔保持部是通过在滤材原材的两面形成的线状的肋部的位于平板部分之间的构件相互以整个范围接合而形成的”,将权利要求1中“分离强度为0.6N~3N”修改为“分离强度为0.6N~2.5N”,其它权利要求未作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过滤器滤材,其是将滤材原材在多处弯曲而形成为皱襞状而成的,该滤材原材包括用于捕集被过滤气体所含有的颗粒的多孔质层和粘合于该多孔质层的至少一个面的基材层,其特征在于,
该过滤器滤材包括:
多个弯曲部,该多个弯曲部是通过将所述滤材原材弯曲而形成的;
多个平板部,该多个平板部由滤材原材中的除了多个弯曲部以外的区域形成并以对峙的方式配置;以及
多个间隔保持部,在滤材原材的一个面侧,在各平板部之间形成有该多个间隔保持部,在滤材原材的另一面侧,在各平板部之间形成有该间隔保持部,用于保持相邻的平板部之间的间隔并将相邻的平板部相互间连结起来,
所述间隔保持部是通过在滤材原材的两面形成的线状的肋部的位于平板部分之间的构件相互以整个范围接合而形成的,
形成于所述滤材原材的一个面侧的各间隔保持部和形成于滤材原材的另一面侧的各间隔保持部以隔着各平板部重叠的方式形成,
使滤材原材中的多孔质层和基材层被剥离时的剥离强度为0.4N以上0.64N以下,并使被间隔保持部连结起来的各平板部相互间被分离时的分离强度为0.6N~2.5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器滤材,其特征在于,
形成于滤材原材的一个面侧的各间隔保持部和形成于滤材原材的另一面侧的各间隔保持部中的隔着各平板部重叠的部分线性地排列。”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图5(b)公开的是以局部结合在一起的结构。另外,如若权利要求1那样,以整个范围结合,间隔保持部与滤材表面的接触面积会变得更大,因此从间隔保持部向滤材表面施加的按压力变大,来自间隔保持部的按压力引起的滤材表面的变形会变大,即基于区别(1)的结构,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由于来自间隔件32/34的按压力引起的滤材10的表面变形”这样的问题会变得更加严重。对比文件1需求的是抑制滤材10的表面的变形,而采用区别(1)的结构,会导致更多滤材10表面的变形,因此,存在技术障碍。(2)数值范围原本就是通过有限次试验来确定的,但如果以此否认的话,那么限定数值范围的发明本身就根本无法接受。剥离强度及分离强度的数值范围的组合有庞大的数量,是申请人潜心研究获得区别(2)中的数值范围。因此,本申请限定的数值范围是非显而易见的。(3)本案中的滤材的捕集效率相比于与对比文件1中以及本申请中的比较例均具有较高的捕集效率,即使捕集效率的差别较小,也会带来显著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间隔保持部是通过在滤材原材的两面形成的线状的肋部的位于平板部分之间的构件相互以整个范围接合而形成的。(2)滤材原材中的多孔质层和基材层被剥离时的剥离强度为0.4N以上0.64N以下,间隔保持部连结起来的各平板保持部相互间被分离时的分离强度为0.6-2.5N。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保持皱襞状稳固和如何防止使用过程中滤材的捕集效率的降低。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对于以粘结形式接合的肋部,粘结部位的面积越大越稳固,因此,为了保持皱襞状稳固,使间隔保持部在平板部分的整个范围结合是很容易想到的,且这种间隔保持部在平板部分的整个范围的结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图6所示的变形例3中,滤材10的正面及背面设有点状的压花凸起部1A-1E,滤材10按照图6所示被折叠成峰折、谷折,并且使被折叠时彼此面对的压花凸起部1A-1E相互接触,以保持滤材10的锯齿形状(参见说明书第30段以及附图6)。其中压花凸起部相当于间隔件,对比文件1记载了压花凸起部1A-1E相互接触,结合参见附图6,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对比文件1的变形例3公开了压花凸起部(相当于间隔件)在平板部分的整个范围接触,因此,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了变形例2锯齿形状稍微张开的状态,也公开了锯齿形状接合在一起的状态,因此,对比文件1的变形例3给出了锯齿形状接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变形例2中去,从而获得滤材10的锯齿形状接合在一起,即形状保持部件位于平板部分之间的构件相互以整个范围接合而形成。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褶皱形滤材,在滤材的使用过程中,气流的压力会使滤材承受一定的变形压力,当滤材承受拉伸形变压力时,若滤材间各层以及各平板部被拉伸压力撕开,势必会影响到滤材的捕集效率,为此,为了防止上述撕开致使捕集效率降低的情况,适当提高滤材中多孔质层和基材层之间的剥离强度,以及各平板之间的分离强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强度越高,多孔质层和基材层以及各平板部之间撕开越难,但强度过高,将会造成例如成本增加等不利因素的产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次试验来选择出适合的多孔质层和基材层间的剥离强度以及各平板部之间的分离强度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D1要尽可能抑制压力损失(构造损失),若在实施例2的基础上形成“以整个范围结合”的结构,将导致压力损失变大。D1的实施例3中间保持部仅是由“凸突起”以及“凹突起”形成,且“凸突起”和“凹突起”彼此错开地形成,且并非间隔保持部隔着平板部重叠的结构,因为实施例3未给出使线状的肋部以整个范围结合的技术启示。(2)日本特开号2007-54718号公报能证明:在业界,为了提高过滤器滤材的捕集效率,通常的认知是提高相邻滤材原材的平板部彼此的“分离强度”。“剥离强度”、“分离强度”的数值范围绝不是通过有限次试验得到的。(3)与D1的捕集效率比较,本申请捕集效率更好。(4)本案中的实施例与比较例的比较,例如实施例4与比较例6,可以说明本申请的过滤器滤材具有优异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过滤器滤材,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过滤器滤材,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16-30段,附图1-6):一种过滤器滤材,其将滤材原材在多处弯曲而形成皱襞状而成,滤材原材包括用于捕集被过滤气体所含有的颗粒的主捕集层和预捕集层,而主捕集层为多孔膜,预捕集层含有网眼,因此主捕集层和预捕集层均为多孔质层,滤材原材还包括通气性支撑层,其粘合于主捕集层的一个面上,其能够使用毡、无纺布、织布、网织品。且由附图5可知,滤材包括:多个弯曲部,多个弯曲部是通过将所述滤材原材弯曲而形成的;多个平板部,多个平板部由滤材原材中的除弯曲部以外的区域形成,并且多个平板部以对峙的方式布置;使用热熔树脂的多个间隔件(即间隔保持部),在滤材原材的一个面侧上,在各平板部之间形成多个间隔件,在滤材原材的另一个面侧上,在各平板部之间形成有多个间隔件,用于保持相邻平板之间的间隔,并将相邻的平板部相互间连接;滤材原材的一个面侧的各间隔件和滤材原材另一个面侧的各间隔件以隔着各平板部重叠的方式形成。在图6所示的变形例3中,滤材10的正面及背面设有点状的压花凸起部1A-1E,滤材10按照图6所示被折叠成峰折、谷折,并且使被折叠时彼此面对的压花凸起部1A-1E相互接触,以保持滤材10的锯齿形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所述间隔保持部是通过在滤材原材的两面形成的线状的肋部的位于平板部分之间的构件相互以整个范围接合而形成的。(2)滤材原材中的多孔质层和基材层被剥离时的剥离强度为0.4N以上0.64N以下,间隔保持部连结起来的各平板保持部相互间被分离时的分离强度为0.6-2.5N。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保持皱襞状稳固和如何防止使用过程中滤材的捕集效率的降低。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对于以粘结形式接合的肋部,粘结部位的面积越大越稳固,因此,为了保持皱襞状稳固,使间隔保持部在平板部分的整个范围结合是很容易想到的,且这种间隔保持部在平板部分的整个范围的结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图6所示的变形例3中,滤材10的正面及背面设有点状的压花凸起部1A-1E,滤材10按照图6所示被折叠成峰折、谷折,并且使被折叠时彼此面对的压花凸起部1A-1E相互接触,以保持滤材10的锯齿形状(参见说明书第30段以及附图6)。其中压花凸起部相当于间隔件,对比文件1记载了压花凸起部1A-1E相互接触,结合参见附图6,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对比文件1的变形例3公开了压花凸起部(相当于间隔件)在平板部分的整个范围接触,因此,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了变形例2锯齿形状稍微张开的状态,也公开了锯齿形状接合在一起的状态,因此,对比文件1的变形例3给出了锯齿形状接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变形例2中去,从而获得滤材10的锯齿形状接合在一起,即形状保持部件位于平板部分之间的构件相互以整个范围接合而形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褶皱形滤材,在滤材的使用过程中,气流的压力会使滤材承受一定的变形压力,当滤材承受拉伸形变压力时,若滤材间各层以及各平板部被拉伸压力撕开,势必会影响到滤材的捕集效率,为此,为了防止上述撕开致使捕集效率降低的情况,适当提高滤材中多孔质层和基材层之间的剥离强度,以及各平板之间的分离强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强度越高,多孔质层和基材层以及各平板部之间撕开越难,但强度过高,将会造成例如成本增加等不利因素的产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有限次试验来选择出适合的多孔质层和基材层间的剥离强度以及各平板部之间的分离强度范围。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的过滤器滤材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滤材原材中的一个面侧的各间隔件和滤材原材的另一个面侧的间隔件隔着各平板部重叠的部分线性地排列(参见附图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参见图5b,间隔保持部(间隔件)与滤材表面的接触面积是固定的,并不受间隔件之间结合的范围大小影响。其次,对比文件1通过采用通气性覆盖层24已经解决了间隔件32/34的按压力引起滤材10的表面变形问题(参见附图3a和3b以及说明书22段)。退一步讲,即使间隔件之间结合范围变大会影响滤材表面变形的变大;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悉间隔件之间结合范围变大会使皱襞状保持更稳固,这两者都是滤材制造的重要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取舍,各种取舍后的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这种取舍选择并不会带来创造性。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已经公开了线状的肋部,实施例3仅需要给出“以整个范围结合”的技术启示;变形例3已经公开了在被折叠时,压花凸突起部1A-1E相互接触(参见说明书第30段),且由图7也可知,凸突起在折叠时是与彼此面对的凸突起结合,凸突起与凸突起呈一行排布,其与凹突起隔行错开,且不在同一滤材面。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变形例3可知,不仅可以在滤材折叠近处接合,也可以在折叠远端处接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整个范围内接合。
(2)日本特开号2007-54718号公报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不能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为:在业界,为了提高过滤器滤材的捕集效率,通常的认知是提高相邻滤材原材的平板部彼此的“分离强度”。数值范围的选择是否使得发明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判断的依据之一是其是否会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试验量的大小无关,即使有庞大的数量,但如果仅是简单的不具有创造性的劳动的重复,其并不能使得发明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提高滤材中多孔质层和基材层之间的剥离强度以及各平板之间的分离强度,能够防止撕开致使捕集效率降低的情况,强度过高,将会造成例如成本增加等不利因素的产生。因此,其技术效果可预期,这种强度的选择不能给本发明带来创造性。
(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涉及剥离强度和分离强度两种因素,该强度的选择目的是为了防止多孔质层和基材层以及各平板部之间撕开从而导致捕集效率地降低,其并不是为了提高捕集效率;而本申请实施例与比较例以及对比文件1的捕集效率数据均是针对滤材捕集效率,并没有体现出上述两因素在防止捕集效率降低方面所做贡献,因此,其数据不能有效说明其强度选择给本发明防止捕集效率地降低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滤材捕集效率与滤材材质、厚度、制备方法等有关,在没有证明这些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也不能证明滤材捕集效率的提高是由改变剥离强度和分离强度带来的。因此,申请人陈述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显著的技术效果也不能得到支持。复审请求人陈述的高度对捕集效率没有影响,粘结剂种类、肋部粗细对捕集效率没有直接影响,对此,合议组不予认同,肋部高度、肋部粗细和粘结剂种类等将会影响过滤面积、滤前或滤后流体流动空间大小等,其会影响捕集效率。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高度对捕集效率没有影响,粘结剂种类、肋部粗细对捕集效率没有直接影响。本申请的表1中,即使在申请人提供的参数中,实施例4与比较例6的肋部高度也不一样,还不包括其它未列出不能确定是否一致的参数,这些不同都将可能导致捕集效率的改变,因此,不能证明滤材捕集效率的提高是剥离强度和分离强度带来的。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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