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ITER项目PF导体用方圆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ITER项目PF导体用方圆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79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00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84607.2
申请日:2015-12-25
复审请求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敏
合议组组长:杨永红
参审员:张芳
国际分类号:C22C38/58,C22C38/52,C22C38/44,F16L9/02,B21C3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是所述区别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现在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84607.2,名称为“一种ITER项目PF导体用方圆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2018年5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ITER项目PF导体用方圆管,其特征在于:包括用初级管坯制成的管体,所述的初级管坯中C的质量≤0.03%,Si的质量≤0.75%,Mn的质量≤2.00%,P的质量≤0.03%,S的质量≤0.01%,Cr的质量为16.00%~18.0%,Ni的质量为11.00%~14.0%,Mo的质量为2.0%~3.0%,Co的质量≤0.1%;
该方圆管的制造方法包括对初级管坯的以下六个加工步骤,
步骤一,管坯准备,将所述初级管坯按照规格要求进行钻孔,加工出内孔,在所述初级管坯的所述内孔端口进行内倒角加工以及在所述管坯的端口外侧进行外倒角加工,用以形成二级管坯;
步骤二,管坯扩孔,将所述二级管坯在环形天然气炉中进行预热并进行一次感应炉加热,使所述二级管坯达到扩孔所需的温度后进行扩孔;
步骤三,管坯热挤压加工,,将扩孔后管坯进行二次感应加热,加热至挤压所需的温度,将扩孔后管坯通过挤压机挤压至径向截面的外轮廓的相对边互相平行,横向截面外方内圆,圆心通孔为Ф70×10mm的初级成型管;
步骤四,初精整处理,先进行酸洗工艺,所述的酸洗工艺为使用清洗酸去除所述初级成型管在挤压后表面残留的玻璃粉及氧化皮,所述的清洗酸中氢氟酸含量为5%-8%,硝酸含量为10%-15%;将所述初级成型管进行矫直修磨以加工成二级成型管;
步骤五,管坯冷拔加工,将所述的二级成型管进第一次冷拔处理,将所述二级成型管冷拔加工成Ф62×9mm,然后进行去油、固溶、矫直、酸洗以及修磨后进行第二次冷拔处理,将所述二级成型管最终冷拔加工成Ф54.2×8.1mm,然后进行去油、固溶以及矫直加工成最终成型管;所述冷拔处理过程中冷拔出后头、中、尾三点进行测量并采用拔制润滑油,在管子出来时在管体上套皮圈;
步骤六,后续处理,对成型管进行酸洗,得到最终成品;
所述的步骤二中,所述一次感应炉加工为使所述二级管坯达到扩孔所述的温度的加工工艺,所述二次感应炉加工为使所述二级管坯达到挤压所述的温度的加工工艺,所述一次感应炉加工中将所述二级管坯加热至1170-1200℃左右送扩孔机扩孔,所述二次感应炉加工中将所述二级管坯加热至1180-1210℃左右送挤压机挤压生产,所述感应炉加工之前还包括对管坯进行环形炉预热800-850℃,保温2-4小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ITER项目PF导体用方圆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初级管坯的Co元素含量≤0.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ITER项目PF导体用方圆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初级管坯的的圆角为R6~8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ITER项目PF导体用方圆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一中,所述内孔的直径为38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ITER项目PF导体用方圆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所述初级成型管的径向截面的外轮廓的相对边互相平行,相邻边互相垂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ITER项目PF导体用方圆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四还包括矫直工艺,所述矫直工艺为将所述初级成型管的扭曲部分矫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ITER项目PF导体用方圆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四还包括镗孔工艺,所述镗孔工艺为对所述初级成型管的所述内孔表面进行镗孔以去除内表面的折皱、裂纹等缺陷,提高内表面的光洁度。”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3(“ITER PF导体铠甲低温力学性能研究”,刘华军 等,低温与超导,第37卷第9期,2009年9月30日)公开了一种ITER PF导体铠甲用316L不锈钢方圆管及其主要的加工流程。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3存在区别,但是所述区别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和选择,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调整和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9份附件,但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要控制管坯热处理过程中的温度,即步骤二、三中管坯的加工温度控制为:所述一次感应炉加热中将所述二级管坯加热至1170-1200℃左右送扩孔机扩孔,所述二次感应炉加热中将所述二级管坯加热至1180-1210℃左右送挤压机挤压生产,所述感应炉加工之前还包括对管坯进行环形炉预热800-850℃,保温2-4小时。该温度控制过程是生产出的铠甲材料具有要求的材料性能、晶间腐蚀、4.2K低温性能好等效果的关键;其次,冷拔次数以及冷拔中尺寸要求是获得为了满足尺寸和性能要求的方圆管特别设计的,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再次,冷拔处理过程中冷拔出后对头、中、尾三点进行测量并采用拔制润滑油,在管子出来时在管体上套皮圈,采用该技术手段具有能够保证成品表面质量和尺寸精度的技术效果,这是保证核聚变装置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该手段中的每一个方法割裂分开来看可能比较常规,但合起来用于解决保证ITER项目PF导体用方圆管的表面质量和尺寸精度以保证核聚变装置能正常运行的技术问题却并非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为审查员所列举的公知常识证据并没有给出将上述手段用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0001-0032段;2018年5
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是所述区别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现在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ITER项目PF导体用方圆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ITER PF导体铠甲用316L不锈钢方圆管,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第32-33页、图1、表2):所述316L不锈钢成分(wt%)为C 0.021,Si 0.295,Mn 1.61,P 0.028,S 0.0039,Cr 16.69,Ni 12.10,Mo 2.03,Co 0.056。所述不锈钢铠甲主要加工流程如下图所示,包括管坯准备、钻孔、倒角、预热、扩孔、感应加热、热挤压、矫直、酸洗、冷拔、去油、固溶退火、矫直等工艺过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制造方法的具体参数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制造方法,获得一种PF导体铠甲用方圆管。
对于上述区别,倒角的方式、热加压时挤压至径向截面的外轮廓的相对边互相平行、冲击成型管的尺寸、二级成型管两次冷拔后的尺寸,均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调整得到。环形天然气炉是常用加热设备。初级成型管进行矫直是常规操作。对于预热温度、扩孔温度和热挤压温度,对比文件1(“316L方圆管热挤压工艺数值模拟”,于志强 等,热加工工艺,2015年2月28日,参见第128页左栏第2段)公开了一种用于ITER的316L方圆管,其热挤压温度为1180-1200℃,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扩孔和热挤压过程要求材料具有相同的可加工性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获得区别中所述的扩孔和热挤压的温度也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并且为保证受热的均匀性而在加工温度之前的较低温度区间设定预热处理也是常规操作,从而获得区别中的预热温度也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所加工的方圆管的316L不锈钢的性质,通过常规试验调整,从而得到所述感应加热温度、扩孔温度和热挤压温度,扩孔机和挤压机是扩孔和热挤压的常用设备。对比文件3的流程图(图1)中公开了冷拔后进行了热处理,且对比文件3(参见32页右栏第1段)公开了冷拔后进行了固溶退火。由此可见,冷拔后进行固溶退火的热处理也是显而易见的。硝酸、氢氟酸的酸洗法是用于不锈钢的常规酸洗方法,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所述氢氟酸和硝酸的比例也是常规的配比(参见“钢材酸洗技术”,朱立 等,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80-181页,2007年7月31日,公开了氢氟酸4-6%,硝酸8-12%的工艺实例)。由于形状误差的影响,零件同一表面各个部位的实际尺寸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必须通过多点测量来确定实际尺寸(参见“机械测量入门与提高”,张继东,机械工业出版社,第35页,2011年5月),可见多点测量来保证产品尺寸精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冷加工油是一种用于冷加工、无切削加工的润滑剂,如冷拉、冷拔、冷墩等(参见“机械设备维修与安装”,王丽芬等,机械工业出版社,第49页,2011年4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冷拔中采用润滑油。在管体上套皮圈可以减少管体碰撞等表面损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工装保护措施。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圆管中Co元素含量。该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限定了初级管坯的圆角和内孔尺寸。所述圆角和内孔尺寸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产品规格进行调整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7对步骤三和步骤四的具体参数进行了限定。其中权利要求5中的初级成型管形状是方圆管的常规形状。权利要求6-7中矫直和镗孔工艺也是用于方圆管修整加工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认为:本申请中涉及的关于“管坯加工温度、冷拔过程中的尺寸控制”的技术特征均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本申请中管坯加工过程中温度的控制是使材料满足要求的材料性能、晶间腐蚀、4.2K低温性能等效果的关键。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了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管坯加工过程中的温度设置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对于冷拔次数和冷拔中的尺寸,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进行多次冷拔处理,而所述冷拔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尺寸要求进行选择的。且并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上述工艺参数的设定使本申请获得了性能上的改进,获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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