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弯头成型坯料及其压制成型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78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05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97698.2
申请日:2016-02-23
复审请求人:王朝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成春旺
合议组组长:黄振山
参审员:飞竹玲
国际分类号:B21D37/10(2006.01),F16L4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上相对于现有技术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97698.2,名称为“一种弯头成型坯料及其压制成型模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朝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076884Y,公告日为2008年06月25日;
对比文件4:CN 204171180U,公告日为2015年02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连体弯头成型坯料压制模具,包括上模和下模,其分型面为曲面结构,其特征在于:上模和下模分别为整体结构,所述下模两端部位分别设置弹性定位机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连体弯头成型坯料压制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定位机构包括活动模块和拉杆,活动模块和拉杆位于下模两端部位分别设置的台阶通孔内,拉杆上穿装压缩弹簧,拉杆下端螺纹连接限位螺母。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连体弯头成型坯料压制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多连体弯头成型坯料为多个弯头连体结构,其包括端部和连体弯头部分,弯头连体部位留有切口。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连体弯头成型坯料压制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端部为直管状结构,两端部同轴。”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上模和下模分别为整体结构,下模两端部位分别设置弹性定位机构。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适应性设置;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模具结构选择为整体式结构或是分体式结构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实用冷挤压模设计与制造》,洪慎章编著,第78-79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03月)公开了“确定冷挤压模具总体结构形式时,主要考虑挤压件的特点(形状、尺寸、精度)、生产批量和设备类型三个基本要素,以及设计、制造和使用三大技术环节”,在此基础上,当对弯管进行成型时,根据直管的特点,选择模具的结构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直管制弯,在弯头连体部位留有切口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模具结构进行适应性改进,选择合适的模具形式。(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水波纹薄壁铜铝弯头自动制弯模具,可以成型多连体弯头,“多连体弯头的压制成型”不属于区别技术特征。(3)是否采用整体式模具一次压制成型或是采用分体式模具依次成型,是根据直管的材料,同时还考虑生产批量和设备类型最终进行的适应性设置。(4)对比文件4给出了设置弹性定位结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4给出的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中的模具结构进行改进。至于该弹性定位结构的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确保加工效果,将其设置在下模两端的非制弯部位是一种常规选择。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包括上模和下模,其分型面为曲面结构,其特征在于:上模和下模分别为整体结构”修改为“包括上模和下模,其特征在于:上模和下模分别为整体结构,且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分型面均为曲面结构”,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所述曲面结构包括多个直角折弯以及位于所述多个直角折弯两端的45°折弯;且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两端部分别围成直管槽”。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模具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1公开的模具均为单个模具压弯,三个模具采用分体式的结构,不具备连续折弯的能力;3)对比文件4中的活动模块不能等同于本申请中的活动模块。本申请通过采用设置活动模块支撑坯料的预留料头来改善压制时坯料弯曲的情况,保证了压弯的效果,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发明构思的基础上,根据加工直管材料、厚度、弯曲角度等因素对模具结构进行适应性改进,具体选择为整体式模具是一种常规选择。当选用整体式模具时,为了便于待压制管材置入模具以及后续的压制,将模具两端设置为两个直管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4中活动模块的设置位置虽然与本申请不同,但是作用相同。至于其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确保加工效果,将其设置在非制弯部位避免对折弯部位成型质量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为克服上述缺陷,将权利要求1的“所述曲面结构包括多个直角折弯以及位于所述多个直角折弯两端的45°折弯”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引入公知常识性《冲压模具实用结构图册》(陈炎嗣主编,第236-237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06月)说明选择上模和下模分别为整体式模具和模具两端留有直管槽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设置。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涉及一种弯头成型坯料及其压制成型模,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水波纹薄壁铜铝弯头自动制弯模具,可以成型多连体弯头,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2)对比文件1中虽然三个模具分体式设置,但各个内模体依次对应于外模体的相应凹槽体移动,“可以将一根水波纹薄壁铜铝直管连续依次挤压为弯头形状”(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表明了对比文件1中的模具具备对管连续折弯的能力;3)对比文件4通过活动模块和弹性推顶机构的设置,实现了压制过程中对直管的定位作用,保证了直管与上下模具型腔的相对位置的锁定,提高了压制品的成型质量,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设置弹性定位结构的技术启示。至于该弹性定位结构的设置位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对于多弯管弯压设置多个弹性推顶机构进行限位,而为了确保加工效果,将其设置在下模两端的非制弯部位是一种常规选择,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曲面结构包括多个直角折弯以及位于所述多个直角折弯两端的45°折弯”,且将“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分型面均为曲面结构……且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两端部分别围成直管槽”修改为“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分型面均为连续曲面结构,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之间形成型腔,且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两端部分别围成直管槽,其中,所述型腔波动交错高于或低于端部的直管槽”。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4公开的上模与下模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上模与下模。即使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也是多个折弯单个折弯结构的模具,其上模与下模仍为分体式的结构,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多个压弯同步进行存在本质的区别。2)本申请的“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之间形成型腔,且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两端部分别围成直管槽,其中,所述型腔波动交错高于或低于端部的直管槽”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4公开的定位方式是对坯料加工部位进行的定位,在下模中设置活动模块仍会造成管材端部产生翘曲。在压紧前本申请公开的模具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模具对坯料的定位方式完全不同,并且本申请的弹性定位机构并不是简单的位置替换,而是为实现一次性压制成多个弯头的创造性的改善。本申请保证了压弯的效果,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22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连体弯头成型坯料压制模具,包括上模和下模,其特征在于:上模和下模分别为整体结构,且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分型面均为连续曲面结构,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之间形成型腔,且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两端部分别围成直管槽,其中,所述型腔波动交错高于或低于端部的直管槽;所述下模两端部位分别设置弹性定位机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连体弯头成型坯料压制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定位机构包括活动模块和拉杆,活动模块和拉杆位于下模两端部位分别设置的台阶通孔内,拉杆上穿装压缩弹簧,拉杆下端螺纹连接限位螺母。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连体弯头成型坯料压制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多连体弯头成型坯料为多个弯头连体结构,其包括端部和连体弯头部分,弯头连体部位留有切口。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连体弯头成型坯料压制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端部为直管状结构,两端部同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 月22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 月22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曲面结构包括多个直角折弯以及位于所述多个直角折弯两端的45°折弯”,不符合上述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修改了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曲面结构包括多个直角折弯以及位于所述多个直角折弯两端的45°折弯”,将“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分型面均为曲面结构……且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两端部分别围成直管槽”修改为 “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分型面均为连续曲面结构,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之间形成型腔,且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两端部分别围成直管槽,其中,所述型腔波动交错高于或低于端部的直管槽”,经审查,上述内容或明确记载在说明书第0017段,或可由说明书附图2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因此上述修改已经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连体弯头成型坯料压制模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波纹薄壁铜铝弯头自动制弯模具,可以成型多连体弯头,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多连体弯头成型坯料压制模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段至第2页第4段、附图1):包括外模体1和内模体2(外模体1和内模体2既可以作为上模,也可以作为下模),其分型面为曲面结构,该自动制弯模具可以将一根水波纹薄壁铜铝直管连续依次挤压为弯头形状,然后经一次切割得到弯头。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上模和下模分别为整体结构,且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分型面均为连续曲面结构,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之间形成型腔,且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两端部分别围成直管槽,其中,所述型腔波动交错高于或低于端部的直管槽;所述下模两端部位分别设置弹性定位机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弯头成型坯料的成型质量和加工效率。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弯管成型用压弯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6段以及附图1-2):下凹模220由设置在两端的固定模块221和设置在中部的活动模块222构成,下模板的下端安装有能实现活动模块上举的弹性推顶机构3(活动模块和弹性推顶机构构成的整体相当于本申请的弹性定位机构),当要加工的弯管为多弯弯管时,除上凸模需要采用相对应的弧面形状外,在下凹模上对应于每个低谷的位置均设置一活动模块及相配合的弹性推顶机构,该压弯模相比于现有的压弯模,在压弯的过程中,先通过上凸模与活动模块将管材卡住,且在上模继续下行过程中,受下端的弹性推顶机构的作用,使下行过程受到缓冲力,这样上模施加给管材一个柔性的冲击,从而降低了上模对管材的冲击力,使管材逐渐发生变形,进而也提高了弯管的成型质量。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本申请针对弯头采用单件压力弯曲成型,生产效率低下,质量也难以保证的缺陷,采用上模和下模分别为整体结构,且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分型面均为连续曲面结构,下模两端部位分别设置弹性定位机构,提供了一种生产效率高,且能保证成型质量的弯头坯料及其压制成型模具。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直管在上模和下模的作用下挤压为弯管,然后切割得到弯头,但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弯头加工过程中被截去的两个夹持端头作为废料的缺陷,采用至少三个分别具有外模体1和内模体2的标准模块,连续排列成一行,将一根水波纹薄壁铜铝直管连续依次挤压为弯头形状,然后经一次切割得到弯头,此过程不产生任何废料,原料的利用率可达98%。可见,对比文件1摒弃了原料两端的夹持端头,给出了与本申请中为提升弯头质量在多个弯头1的连体结构两端设置与弹性定位机构相适应的两端部2相反的教导,同时,对比文件1中三个标准模块依次挤压,不同于本申请中上模、下模为整体结构,同步挤压成多个弯头,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
2)对比文件4的活动模块设置在下凹模220中部,属于下模的一部分,在弯曲成型过程中,受下端的弹性推顶机构推动活动模块上移的作用,上模下行受到缓冲,上模施加给管材一个柔性的冲击,从而降低了上模对管材的冲击力,使管材逐渐发生变形,进而提高了弯管的成型质量。本申请的弹性定位机构设置在直管槽对应的位置,通过弹性定位机构将待压制直管材料两端始终处于活动模块9顶部的凹槽内,确保压制过程的顺利进行,克服了压制直管材料的中部变形时,两端直管容易翘曲,易产生压制废品的缺陷。可见,尽管两者都能提升弯头的质量,但其所处于不同方位,在提升弯头质量中所运用的原理不同,实质所起到的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对上模起到缓冲作用的活动模块设置在下模的两端,以实现如本申请所述的避免在下压时直管两端翘曲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4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3)虽然公知常识性证据(《实用冷挤压模设计与制造》,洪慎章编著,第78-79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03月)公开了:确定冷挤压模具总体结构形式时,主要考虑挤压件的特点、生产批量和设备类型三个基本要素,以及设计、制造和使用三大技术环节,但没有给出具体化的教导和启示;而《冲压模具实用结构图册》(陈炎嗣主编,第236-237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06月)公开了一种圆管拉伸弯曲模,管坯在凸模11、滚轮7、压块9的作用下被左右两个滚轮弯曲略带拉伸弯曲成形,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分型面均为连续曲面结构,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之间形成型腔”而构成的模压成形不同,也不存在本申请所述的在压制过程中两端直管容易翘起的缺陷。同时,经核实,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分型面均为连续曲面结构,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之间形成型腔,且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的两端部分别围成直管槽,其中,所述型腔波动交错高于或低于端部的直管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申请将直管槽设置在波峰与波谷之间是为了与弹性定位机构配合,以便于固定坯料。同时,通过采用设置活动模块支撑坯料的预留料头来改善压制时坯料弯曲,保证了压弯质量,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的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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