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的系统和方法以及用于所述生产的整合点的使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的系统和方法以及用于所述生产的整合点的使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57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385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24785.X
申请日:2013-03-27
复审请求人:CTC-蔗糖技术中心不记名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汪建斌
合议组组长:邱红
参审员:王迪
国际分类号:C12P7/06,C12P7/10,C08B1/00,C12M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了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且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原始文本中毫无疑义得确定,那么该修改是不被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4785.X,名称为“用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的系统和方法以及用于所述生产的整合点的使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CTC-蔗糖技术中心不记名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27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附图图6;2014年11月11日本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5、说明书第1-24页(即第1-195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整合点:
i)使用源于精馏塔(B和/或B1)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作为在容器(RF)中产生蒸汽的热水源;
ii)使用来自精馏塔(B和/或B1)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作为(S1)和(S2)中的分离和回收系统的热水源;
iii)使用来自精馏塔(B和/或B1)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作为在酶水解步骤中控制固含量的热水源;
iv)使用来自精馏塔(B和/或B1)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作为直接或间接加热酶水解反应器(RH)的热水源;
v)使用来自精馏塔(B和/或B1)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作为在生物质进入工艺的入口处清洁该生物质的热水源;
vi)使用来自精馏塔(B和/或B1)顶部的蒸汽相的酒精物流(4)作为生物质水解反应器的加热源;
vii)使用酒糟(釜馏物)物流(5)作为生物质水解反应器(RH)的直接或间接加热源;
viii)使用酒糟(釜馏物)物流(5)作为控制酶水解反应中的pH水平的缓冲溶液源;
ix)使用在生物质预处理之后产生的“闪蒸”蒸汽物流(6)中所含的能量在容器(RF)中产生蒸汽;
x)使用在蒸汽容器(RF)中产生的蒸汽物流(7)提供操作汽提塔A和脱气塔A1以及精馏塔(B和/或B1)或其等同设备的能量;
xi)使用在蒸汽容器(RF)中产生的源于物流(7)的蒸汽物流(11)作为生物质水解反应器的直接或间接加热源;
xii)使用在蒸汽容器(RF)中产生的蒸汽物流(7)作为塔A、A1、B和B1底部的直接加热源,即,喷涌(物流8));
xiii)当通过间接交换回收能量时,将蒸汽物流(7)的全部或部分冷凝物的回流用于蒸汽容器RF;
xiv)使用处理水物流(9)在RF容器中产生蒸汽;和
xv)使用在容器(RF)中产生的蒸汽物流(10)提供预热反应器(RPT)或其等同设备的进料物流的能量;
以及它们的组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元件:
i)至少一个连接容器(TF)出口和蒸汽容器(RF)入口的装置;
ii)至少一个连接精馏塔(B和/或B1)出口和蒸汽容器(RF)的装置;
iii)至少一个连接精馏塔(B和/或B1)出口和(S1)和(S2)中的分离和回收系统的装置;
iv)至少一个连接精馏塔(B和/或B1)出口与水解反应器(RH)和/或生物质清洁系统(TL)的装置;
v)至少一个利用工厂中可用的处理水在容器(RF)中产生蒸汽的装置;
vi)至少一个连接蒸汽容器(RF)出口与汽提塔A和脱气塔A1以及精馏塔(B和/或B1)或其等同设备的装置;
vii)至少一个连接蒸汽容器(RF)出口与反应器(RPT)或其等同设备的装置;
viii)至少一个连接蒸汽容器(RF)出口与水解反应器的装置;
ix)至少一个在通过间接交换回收能量时将蒸汽物流(7)的冷凝物返回到蒸汽容器RF的装置;和
x)至少一个采用来自精馏塔(B和/或B1)的蒸汽相的酒精物流(4)作为加热生物质水解反应器的加热源的装置;
以及它们的组合。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壳管式和/或板式热交换器。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在容器RF中使用仪表和控制。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仪表选自压力控制 器、液面控制器、流速控制器和温度控制器。
6. 一种用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采用如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系统进行以下步骤:
i)预处理生物质;
ii)将经预处理的生物质酶水解;
iii)将包含可发酵糖的溶液与残余的富木质素纤维(纤维木质素)分离;
iv)将在步骤iii)中得到的溶液与甘蔗汁和/或糖蜜的糖共同发酵;
v)分离经发酵的酒;和
vi)将步骤v)中产生的乙醇蒸馏/脱水。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i)生物质的预处理使用蒸汽进行,其中在该操作中采用的部分能量通过热回收系统被再利用;
ii)预处理中产生的糖的分离使用一部分来自精馏塔(B和/或B1)和/或发酵器清洁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进行;
iii)经预处理的生物质的酶水解使用作为加热源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来自酒精精馏塔和/或来自酒糟(釜馏物)物流(5)的含水酒精蒸汽物流(4)进行;
iv)包含所需糖的溶液与残余的富木质素纤维(纤维木质素)的分离使用一部分来自精馏塔(B和/或B1)和/或发酵器的清洁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进行;
v)发酵使用一部分存储在热回收系统中用于清洁、灭菌、冷却或这些操作的组合的物流(在容器(RF)中产生的蒸汽物流(7)和/或二次冷凝液物流(3))进行;
vi)经发酵的酒的分离使用一部分存储在热回收系统中用于清洁、灭菌、冷却或这些操作的组合的物流(在容器(RF)中产生的蒸汽物流(7)和/或二次冷凝液物流(3))进行;
vii)乙醇的蒸馏/脱水使用一部分存储在热回收系统中的物流(优选在容器(RF)中产生的蒸汽物流(7))进行。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任选包括在预处理步骤i)之前清洁生物质的步骤。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洁使用一部分来自精馏塔(B和/或B1)和/或发酵器的清洁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进行。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v)中,糖蜜用经水解的甘蔗汁稀释,直到其达到介于10°Brix~50°Brix之间的浓度。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回收系统包括热交换器、分离容器、控制系统以及其连续稳定操作所需的其它附件。
12.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i)还可使用化学或生物催化剂发生。
13. 整合点用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整合点如权利要求1中所定义。
驳回理由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的系统,对比文件1(Marina O.S. Dias et al.,Production of bioethanol and other bio-based materials from sugarcane bagasse: Integration to conventional bioethanol production process,Chemical Engineering Research and Design,Volume 87, Issue 9, September 2009, Pages 1206–1216 公开日为2009年09月30日)公开了一种使用甘蔗渣生产乙醇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包括清洁步骤;包括三个用于处理甘蔗渣的独立的酸水解步骤;己糖液中葡萄糖浓度大约为9%,发酵前必须对其进行浓缩(即含有发酵装置),图4显示制备的乙醇被送至蒸馏系统和精馏系统,上述系统包含至少利用一个清洗柱脱气柱的汽提系统和包含至少一个精馏柱的精馏系统,回收装置;整个系统是加热整合的,可用于热整合的冷、热流数据列于表7-8中(参见2.2、2.3.1节、表7-8及图2-5)。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公开了具体整合点。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甘蔗渣生产乙醇的以及利用生产各过程中产生的冷热流进行热整合的教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利用蒸馏或精馏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酒精及水流以及蒸汽来进行系统的热整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对系统包括的元件作了进一步限定,将按照热整合要求对系统中所需的容器进行连接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具体的热交换器种类、具体控制功能仪表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2请求保护整合生产的方法,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整合点用于整合生产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含有整合点的系统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整合系统用于生产乙醇,而具体的生产方法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1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CTC-蔗糖技术中心不记名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5页12项)。修改之处在于: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的系统,包括: 闪蒸罐TF; 热回收系统RF; 包括一个或多个生物质水解反应器RH的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 包括脱气塔和汽提塔的汽提系统;和 与汽提系统连通的包括至少一个精馏塔的酒精精馏系统;并具体限定了整合系统各组成之间的关联。该技术方案是由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整合拼凑而成,其新增了部分技术特征,如闪蒸罐、热回收系统、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等;并省略了部分技术特征如直接或间接加热酶水解反应器等。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在所要求保护的环境中公开具有一个或多个水解反应器、汽提系统、酒精精馏系统和热回收系统的整合的工艺生产系统。也没有教导在第一代和第二代工艺系统之间的热传递。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用于整合第一代和第二代生产工艺的系统,简言之,其阐述了将从第一代过程(即,至少一个精馏塔)生产的热用于第一代工艺之外或用于第二代工艺中。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暗示上述特征。所引用的所有现有技术均没有暗示本申请所公开的整合点,也没有公开采用包含这些整合点的系统的工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的系统,包括: 闪蒸罐TF;
热回收系统RF;
包括一个或多个生物质水解反应器RH的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
包括脱气塔和汽提塔的汽提系统;和
与汽提系统连通的包括至少一个精馏塔的酒精精馏系统,
i)与酒精精馏系统连通的热回收系统RF,所述热回收系统构造为接收来自至少一个精馏塔B和/或B1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所述热回收系统构造为从二次冷凝液物流产生蒸汽;
ii)与酒精蒸馏系统连通的分离和回收系统S1和S2,所述分离和回收系统构造为接收来自至少一个精馏塔B和/或B1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
iii)与酒精精馏系统连通的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所述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构造为接收来自精馏塔B和/或B1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并控制固体含量和用来自所接收的二次冷凝液物流的热来加热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
iv)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其构造为接收蒸汽相的酒精物流(4)并用来自所接收的蒸汽相的酒精物流的热来加热一个或多个生物质水解反应器;
v)与酒精精馏系统B和/或B1连通的生物质清洁系统,所述生物质清洁系统构造为接收二次冷凝液物流(3)作为清洁生物质的输入物;
vi)与汽提系统流体连通的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所述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构造为接收酒糟物流并用来自酒糟物流的热加热一个或多个生物质水解反应器;
vii)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其构造为接收酒糟物流并使用酒糟物流控制酶水解反应的pH水平;
viii)与闪蒸罐容器连通的热回收系统RF,所述热回收系统构造为接收来自闪蒸罐容器(6)的蒸汽并至少部分从所接收的来自闪蒸罐TF 的蒸汽中所含的能量生成蒸汽;
ix)与热回收系统RF连通的汽提系统,所述汽提系统构造为接收在热回收系统中生成的蒸汽物流(7),并使用所接收的在热回收系统中生成的蒸汽物流中所含的能量操作脱气塔A和汽提塔A1;
x)汽提系统,其进一步构造为从脱气塔A和汽提塔A1的底部反复注入和抽出物流(8),所接收的在热回收容器中生成的蒸汽物流(7);
xi)与热回收系统RF连通的酒精精馏系统,所述酒精精馏系统构造为接收在热回收系统中生成的蒸汽物流(7),并使用所接收的在热回收系统中生成的蒸汽中所含的能量来操作至少一个精馏塔;
xii)酒精精馏系统,其进一步构造为从脱气塔A和汽提塔A1的底部反复注入和抽出物流(8),所接收的在热回收容器中生成的蒸汽物流(7);
xiii)与热回收系统连通的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所述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构造为接收在热回收系统RF中生成的蒸汽,源自物流(7)的物流(11),并且用来自所接收的在热回收系统中生成的蒸汽的热来加热一个或多个生物质水解反应器;
xiv)热回收系统,其构造为接收在热回收系统中生成的蒸汽冷凝物物流(7)的至少一部分;和
xv)与处理水源物流(9)连通的热回收系统RF,所述热回收系统构造为接收处理水并至少部分由处理水生成蒸汽;
xvi)与热回收系统连通的预处理反应器RPT,所述预处理反应器构造为接收在热回收系统RF中生成的蒸汽物流(10)并使用所接受的在热回收系统中生成的蒸汽中所含的能量预热进料物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
i)至少一个连接闪蒸罐容器TF出口和热回收系统RF入口的壳;
ii)至少一个连接至少一个精馏塔B和/或B1出口和热回收系统RF的壳;
iii)至少一个连接至少一个精馏塔B和/或B1出口与S1和S2中的分离和回收系统的壳;
iv)至少一个连接至少一个精馏塔B和/或B1出口与水解反应器RH 和/或生物质清洁系统TL的壳;
v)至少一个利用工厂中可用的处理水在热回收系统RF中产生蒸汽的壳;
vi)至少一个连接热回收系统RF出口与汽提塔A和脱气塔A1以及至少一个精馏塔B和/或B1的壳;
vii)至少一个连接热回收系统RF出口与预处理反应器RPT的壳;
viii)至少一个连接热回收系统RF出口与一个或多个生物质水解反应器的可;
ix)至少一个在通过间接交换回收能量时将蒸汽物流(7)的冷凝物返回到热回收系统RF的壳;和
x)至少一个采用来自至少一个精馏塔B和/或B1的蒸汽相的酒精物流(4)作为加热生物质水解反应器的加热源的热交换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至少一个热交换器是管式或板式热交换器。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热交换系统RF中包括仪表和控制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仪表选自压力控制器、液面控制器、流速控制器和温度控制器。
6. 一种用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采用如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系统进行以下步骤:
i)预处理生物质;
ii)将经预处理的生物质酶水解;
iii)将包含可发酵糖的溶液与残余的富木质素纤维纤维木质素分离;
iv)将在步骤iii)中得到的溶液与甘蔗汁和/或糖蜜的糖共同发酵;
v)分离经发酵的酒;和
vi)将步骤v)中产生的乙醇蒸馏/脱水。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i)生物质的预处理使用蒸汽进行,其中在该操作中采用的部分能量通过热回收系统被再利用;
ii)预处理中产生的糖的分离使用一部分来自至少一个精馏塔B和/或B1和/或发酵器清洁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进行;
iii)经预处理的生物质的酶水解使用作为加热源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来自酒精精馏塔和/或来自酒糟物流(5)的含水酒精蒸汽物流(4)进行;
iv)包含所需糖的溶液与残余的富木质素纤维纤维木质素的分离使用一部分来自至少一个精馏塔B和/或B1和/或发酵器的清洁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进行;
v)发酵使用一部分存储在热回收系统中用于清洁、灭菌、冷却或这些操作的组合的物流(在容器RF中产生的蒸汽物流(7)和/或二次冷凝液物流(3))进行;
vi)经发酵的酒的分离使用一部分存储在热回收系统中用于清洁、灭菌、冷却或这些操作的组合的物流(在热交换系统RF中产生的蒸汽物流(7)和/或二次冷凝液物流(3))进行;
vii)乙醇的蒸馏/脱水使用一部分存储在热回收系统中的物流(优选在热交换系统RF中产生的蒸汽物流(7))进行。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任选包括在预处理步骤i)之前清洁生物质的步骤。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洁使用一部分来自至少一个精馏塔B和/或B1和/或发酵器的清洁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进行。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v)中,糖蜜用经水解的甘蔗汁稀释,直到其达到介于10°Brix~50°Brix之间的浓度。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回收系统包括热交换器、分离容器、控制系统以及其连续稳定操作所需的其它附件。
12.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i)还可使用化学或生物催化剂发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的系统,包括:闪蒸罐TF;热回收系统RF;包括一个或多个生物质水解反应器RH的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包括脱气塔和汽提塔的汽提系统;和与汽提系统连通的包括至少一个精馏塔的酒精精馏系统, 并具体限定了整合系统各组成之间的关联。其是由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整合而成,其新增了部分技术特征,如闪蒸罐、热回收系统、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等;并省略了部分技术特征如直接或间接加热酶水解反应器等。由于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2的整体技术方案在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也不是能够从上述内容直接毫无意义确定的,因而导致上述修改超出了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 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复审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用于整合第一代和第二代生产工艺的系统,该技术方案是由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整合拼凑而成,其新增了部分技术特征,如闪蒸罐、热回收系统、一个或多个酶水解反应器等;并省略了部分技术特征如直接或间接加热酶水解反应器等。上述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本的记载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够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直接毫无意义得确定导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因而复审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陈述理由不被接受。其次,即使将权利要求改回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13,然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甘蔗渣生产乙醇的方法以及利用生产各过程中产生的冷热流进行热整合的教导,这一教导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了足够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利用蒸馏或精馏以及其它中间过程产生酒精及水流以及蒸汽来进行系统的热整合。这是无需克服技术障碍的一般选择,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6项),并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之处在于:删除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5、9、11和13;将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6修改为包含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先前所公开的乙醇工艺的整合点;将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2和3合并改写为引用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6的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将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4和5合并改写为引用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6的新的从属权利要求。所有权利要求的编号重新做了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并未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原始公开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33条相关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采用如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系统进行以下步骤:
i)预处理生物质;
ii)将经预处理的生物质酶水解;
iii)将包含可发酵糖的溶液与残余的富木质素纤维纤维木质素分离;
iv)将在步骤iii)中得到的溶液与甘蔗汁和/或糖蜜的糖共同发酵;
v)分离经发酵的酒;和
vi)将步骤v)中产生的乙醇蒸馏/脱水,
其中,所述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还包括以下整合点:
i)利用来自精馏塔(B和/或B1)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作为用于在容器(RF)中产生蒸汽的热水来源;
ii)利用来自精馏塔(B和/或B1)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作为用于(S1)和(S2)中的分离和回收的热水来源;
iii)利用来自精馏塔(B和/或B1)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作为酶水解步骤控制固含量的热水来源;
iv)利用来自精馏塔(B和/或B1)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作为直接或间接加热酶水解反应器(RH)的热水来源;
v)利用来自精馏塔(B和/或B1)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作为用于清洁进入工艺的生物质的热水来源;
vi)利用来自精馏塔(B和/或B1)顶部的蒸汽相的酒精物流(4)作为生物质水解反应器的加热源;
vii)利用酒糟物流(5)作为生物质水解反应器(RH)的直接或间接加热源;
viii)利用酒糟物流(5)作为用于控制酶水解反应的pH的缓冲液来源;
ix)利用在生物质的预处理之后生成的“闪蒸”蒸汽物流(6)中所含的能量在容器(RF)中生成蒸汽;
x)利用在蒸汽容器(RF)中生成的蒸汽物流(7)提供用于操 作脱气塔A和汽提塔A1以及精馏塔(B和/或B1)或其等同物的能量;
xi)利用在蒸汽容器(RF)中生成的源自蒸汽物流(7)的蒸汽物流(11)作为生物质水解反应器的直接或间接加热源;
xii)利用到蒸汽容器RF的在通过间接交换回收能量时将蒸汽物流(7)的全部或部分冷凝物的返回流;
xiii)利用处理过的水物流(9)在容器RF中生成蒸汽;和
xiv)利用在容器(RF)中生成的蒸汽物流(10)提供用于预热进入反应器(RPT)的进料物流或其等同物的能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整合点还包括以下元件:
i)至少一个连接容器(TF)出口和蒸汽容器(RF)入口的壳装置;
ii)至少一个连接精馏塔(B和/或B1)出口和蒸汽容器(RF)的装置;
iii)至少一个连接精馏塔(B和/或B1)出口与(S1)和(S2)中的分离和回收系统的装置;
iv)至少一个连接精馏塔(B和/或B1)出口与水解反应器(RH)和/或生物质清洁系统(TL)的装置;
v)至少一个回收工厂中可用的处理水在容器(RF)中产生蒸汽的装置;
vi)至少一个连接蒸汽容器(RF)出口与脱气塔(A)和汽提塔(A1)以及精馏塔(B和/或B1)或其等同物的装置;
vii)至少一个连接蒸汽容器(RF)出口与反应器RPT或其等同物的装置;
viii)至少一个连接蒸汽容器(RF)出口与水解反应器的装置;
ix)至少一个在通过间接交换回收能量时将蒸汽物流(7)的冷凝物返回到蒸汽容器(RF)的装置;和
x)至少一个采用精馏塔(B和/或B1)的蒸汽相的酒精物流(4)作为加热生物质水解反应器的加热源的装置;
其中所述装置选自壳、管式热交换器和板式热交换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在容器(RF)中生成的蒸汽包括在选自压力控制器、液面控制器、流速控制器和温度控制器的 RF容器中的仪表使用和控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任选包括在预处理步骤i)之前清洁生物质的步骤其中清洁过程使用一部分来自精馏塔(B和/或B1)和/或来自发酵器的清洁的二次冷凝液物流(3)进行。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v)中,糖蜜用经水解的甘蔗汁稀释,直到其达到介于10°Brix~50°Brix之间的浓度。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i)还可使用化学或生物催化剂发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6;2014年11月11日本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5、说明书第1-24页(即第1-195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且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原始文本中毫无疑义得确定,那么该修改是不被允许的。
具体到本案,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6项)。其中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的系统,包括采用以下处理步骤:i)-vi);其中,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还包括以下整合点:i)-xiv)。然而,经过和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比,发现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1依然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首先,权利要求1中,整合点x)利用在蒸汽容器(RF)中生成的源自蒸汽物流(7)提供用作操作脱气塔A和汽提塔A1以及精馏塔(B和/或B1)或其等同物的能量;然而,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整合点为操作汽提塔A(非脱气塔)和脱气塔A1(非汽提塔)。上述修改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确定,因此复审请求人此次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次,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整合点xii)为使用在蒸汽容器(RF)中产生的蒸汽物流(7)作为塔A、A1、B和B1底部的直接加热源,即,喷涌(物流8));而复审请求人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1却并未记载该整合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不能从原始文本中毫无疑义得确定出缺少该整合点不会对第一代和第二代乙醇的整合生产毫无影响。综上,权利要求1的修改依然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2-6引用了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因此引用它的权利要求2-6的修改同样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指出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并未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原始公开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33条相关规定。合议组经过审查,发现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依然没有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 08月0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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