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烧伤膏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烧伤膏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05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59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22550.7
申请日:2014-11-08
复审请求人:李毅 晁生武 王洪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林
合议组组长:卫军
参审员:赵保忠
国际分类号:A61K36/88,A61P17/02,A61K33/06,A61K35/5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22550.7,名称为“一种烧伤膏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毅,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08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第[0001]-[0021]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烧伤膏,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比的组份配制而成:大黄15克、黄连15克、元胡15克、寒水石20克、丹皮10克、麝香1克、藏红花5克、黄柏15克,麻油50克; 所述烧伤膏的制备方法为:按比例称取所述配方中的药料,洗净,将药料粉碎并研磨成极细末,过120目筛;细末放入麻油内,入锅中炆火煎炸,至药物枯黄后,趁热用纱布过滤去渣,加入适量的凡士林熬沸;降温至30℃以下再加入麝香和藏红花混匀自然成膏;将0.5mm厚药膏涂至无菌纱布上制成油纱,放入无菌方盘中,经高温灭菌消毒后待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烧伤膏,其特征在于,所述大黄为唐古拉特大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烧伤膏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方法为:按比例称取所述配方中的药料,洗净,将药料粉碎并研磨成极细末,过120目筛;细末放入麻油内,入锅中炆火煎炸,至药物枯黄后,趁热用纱布过滤去渣,加入适量的凡士林熬沸;降温至30℃以下再加入麝香和藏红花混匀自然成膏;将0.5mm厚药膏涂至无菌纱布上制成油纱,放入无菌方盘中,经高温灭菌消毒后待用。”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烧伤膏。对比文件1(CN101693063A,公开日2010年04月14日)公开了一种治疗烧烫伤及各种难愈性创面的中药制剂,由下述重量的药物组成:麝香2g,大黄9g,黄连12g,黄柏20g,金银花16g,紫草22g,红花25g,牡丹皮(即丹皮)13g,冰片13g,生地20g,寒水石23g,轻粉9g,血余炭10g,共计194g;将上述配方中的各种中药(麝香、轻粉、冰片除外)共粉成细末,不断加入加温的麻油,在凡士林中熬制(药物与麻油及凡士林的比例为1比20比79),已刚见油烟为度,用文火再熬制20-30分钟,将药渣捞出,再加入麝香、冰片、轻粉,不断搅拌使之溶解,再熬制约4-5分钟,冷却后即得本发明外用软膏,如趋热浸透消毒好的纱布或无纺布即得创面所需的外用敷料(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省略了原料药金银花、紫草、红花、冰片、生地、轻粉、血余炭,增加了元胡、藏红花,调整或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调整了制备方法。首先,对比文件1中红花具有活血通经、去瘀止痛的功效,而藏红花具有活血祛瘀的功效,元胡具有活血行气止痛的功效,因此,增加藏红花、元胡省略红花既能保留组方活血去瘀止痛的功效还可以增加行气的作用。而生地与牡丹皮均起清热凉血的作用,金银花、紫草与寒水石、黄连、黄柏均具有清热解毒消肿的功效,因此,保留牡丹皮省略功效相似的生地,保留寒水石、黄连、黄柏省略功效相似的金银花、紫草属于相似功效药物的常规删减。其次,冰片具有消肿止痛的功效,血余炭具有消瘀止血的功效,在保留已具有消肿散瘀止痛止血功效的药物如大黄、寒水石、麝香的基础上省略冰片、血余炭不会影响组方的整体功效。而轻粉具有化腐排脓、抗菌消炎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随证删减,如针对烧伤初期未有明显的创口化脓的患者时,可将轻粉省略。再次,至于各原料药的具体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病情和药物配伍等因素结合药材的常规用量可以调整确定原料药的用量配比,进而根据设备规模等情况即可确定各原料药的具体用量。最后,先以麻油炸料再以凡士林制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制备软膏的方法。另外,藏红花属于名贵药材,将其不经炸制以粉末直接入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最后,洗净药材、研磨成极细粉、炸至药物枯黄以纱布过滤去渣、降温后再加入麝香、藏红花混匀、将药膏涂于无菌纱布上制油纱、放入无菌方盘中高温灭菌消毒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其中涉及的参数如过筛目数、温度、药膏厚度等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参数范围结合常规试验如正交、平行实验等即可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大黄为唐古拉特大黄。唐古拉特大黄是大黄的常见来源。说明书未记载充分证据证明限定为唐古拉特大黄为技术方案带来了何种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烧伤膏的制备方法。如上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烧伤膏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上述配方中的各种中药(麝香、轻粉、冰片除外)共粉成细末,不断加入加温的麻油,在凡士林中熬制(药物与麻油及凡士林的比例为1比20比79),已刚见油烟为度,用文火再熬制20-30分钟,将药渣捞出,再加入麝香、冰片、轻粉,不断搅拌使之溶解,再熬制约4-5分钟,冷却后即得本发明外用软膏,如趋热浸透消毒好的纱布或无纺布即得创面所需的外用敷料。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药物粉碎成细末、于麻油、凡士林中熬制、去药渣、加入其他未经熬制的药物、以纱布或无纺布制备外用敷料的制备过程。而先以麻油炸料再以凡士林制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制备软膏的方法。另外,藏红花属于名贵药材,将其不经炸制以粉末直接入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最后,洗净药材、研磨成极细粉、炸至药物枯黄以纱布过滤去渣、降温后再加入麝香、藏红花混匀、将药膏涂于无菌纱布上制油纱、放入无菌方盘中高温灭菌消毒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其中涉及的参数如过筛目数、温度、药膏厚度等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参数范围结合常规试验如正交、平行实验等即可确定的。同时说明书并未记载充分证据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何种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李毅(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相似功效药物的常规替换或随症加减是在君药或主药不变的情况下,根据药物功效主治及临床需要加减其他辅料。本申请以黄连、黄柏为主药,从对比文件1优选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以紫草、红花、寒水石为主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主药不同。对比文件1经过常规替换与临证加减不能得到本申请。(2)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相似功效的药物替换,没有动机用昂贵的藏红花替换红花。(3)元胡外用有刺激性,因此不会用元胡替换红花来止痛。(4)生地与牡丹皮虽然均可清热凉血,但生地偏于养阴,丹皮偏于活血化瘀,两者性味完全相反。(5)黄柏与黄连功效更为相近,在金银花、黄连、黄柏中省略功效相似的中药,不应舍弃金银花。(6)本申请麝香、藏红花未经炸制,对比文件1各成分均经熬制。藏红花中藏红花素除瘀活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的舍弃释放藏红花的炸制过程。对比文件1并未因麝香名贵而直接用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藏红花与麝香直接入膏。(7)本申请治愈后不留疤痕,不强调无菌条件;诸药合用清热解毒,燥湿消肿,活血止痛,生肌愈创。药膏吸收外渗液,改善微循环,给药膏提供营养;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任何药效证据,技术效果仅为结论性的描述,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提供一种具有清热解毒、燥湿消肿、止痛生肌功效对于烧伤治疗具有一定可预期作用烧伤膏。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功效相似的药物,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药物的基础上通过常规手段如相似功效药物加减替换、随证加减即可得到包括本申请在内的多种技术方案,由于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相比其他潜在技术方案具有何种特定的技术效果,属于常规调整得到的一般结果,从而不具备创造性。其次,对比文件及本申请均未记载组方结构;君药或主药并非仅由用量确定,从绝对用量来看对比文件中黄连、黄柏用量与本申请也较为接近。因此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并不存在组方结构、组方原则相差较大的问题。再次,红花与藏红花均可发挥活血祛瘀的功效,丹皮、生地均可发挥清热凉血的功效,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进行加减替换,本申请并未记载采用价格较贵的藏红花替换较便宜的红花以及省略生地取得了何种特定的效果。至于元胡,现有技术中并无证据证明一定不能用于烧烫伤。对于黄柏、黄连、金银花,无论具体省略哪一味均为相似功效药物的常规删减,说明书并未记载具体药味选择的依据及其取得的效果。对于藏红花、麝香的具体制备步骤,对于香窜及珍贵细料如麝香、冰片、藏红花不能与油共熬,须碾成细粉在膏成后摊贴时掺入膏药,或膏成冷后掺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制备步骤,将麝香、藏红花直接入膏。最后,技术效果如不需消痂植皮、治愈后不留疤等均为没有相应证据支持的结论性描述,不能作为创造性评价的依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省略了金银花、紫草、红花、冰片、生地、轻粉、血余炭,增加了元胡、藏红花,并限定了各原料的重量份数,(2)限定麻油煎炸的步骤、去渣、成膏、制油纱、消毒等步骤,并限定具体工艺参数。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配伍机理为麝香通络,散瘀;大黄破积滞,行淤血;黄连燥湿,解毒;黄柏清热,燥湿,解毒;牡丹皮清热,凉血,消淤;金银花清热,解毒;红花活血,去淤;冰片消肿止痛;生地清热凉血;寒水清热降火,消肿;轻粉抗菌消炎;血余炭消瘀,该发明促进皮肤再生,生肌,创面愈合快,愈后一般不留有疤痕(参见第[0008]-[0011]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祛瘀行血、清热燥湿的中药材配伍以达到促进烧烫伤愈合的组方构思。在此基础上,用同样具有活血祛瘀功效的藏红花替换红花,并增加活血止痛的元胡以增强组方的活血功效并获得止痛效果是容易想到的。在组方已经存在黄连、黄柏等清热药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处方,容易想到删除具有相似功效的金银花、紫草、生地。在组方已经存在麝香、大黄、寒水石等消肿散瘀成分的基础上,省略冰片、血余炭也属于组方的常规调整。轻粉具有抗菌消炎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烧烫伤患者临床上是否存在炎症症状,能够对组方中的轻粉进行删除或保留的调整。各原料药的具体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病情和药物配伍等因素结合药材的常规用量可以调整确定原料药的用量配比,进而根据设备规模等情况即可确定各原料药的具体用量。针对区别(2),对药材清洗、研磨、过筛属于常规药材预处理方法,具体过筛目数可通过有限实验筛选。麻油炆火煎炸至药物枯黄并用纱布过滤去渣是中药提取的常见方法。本领域公知香窜药物及珍贵细料,如麝香、冰片、藏红花等不能同油共熬(《中国膏药学》,王光清等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贰 熬制膏药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項”,第20-23页,1962年08月)。因此,在降温后加入不适合与油共煎的麝香和藏红花成膏也是容易想到的制备步骤调整,降温的温度范围可通过常规实验筛选。药膏涂至无菌纱布、放入无菌方盘、高温灭菌消毒是制备油纱的常规步骤,药膏涂覆的厚度可通过常规实验筛选。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所述大黄为唐古拉特大黄。唐古拉特大黄是大黄的具体来源,说明书未记载充分证据证明限定为唐古拉特大黄为技术方案带来了何种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烧伤膏的制备方法。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烧伤膏的制备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11月08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第[0001]-[0021]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烧伤膏,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比的组份配制而成:大黄15克、黄连15克、元胡15克、寒水石20克、丹皮10克、麝香1克、藏红花5克、黄柏15克,麻油50克;
所述烧伤膏的制备方法为:
按比例称取所述配方中的药料,洗净,将药料粉碎并研磨成极细末,过120目筛;
细末放入麻油内,入锅中炆火煎炸,至药物枯黄后,趁热用纱布过滤去渣,加入适量的凡士林熬沸;
降温至30℃以下再加入麝香和藏红花混匀自然成膏;
将0.5mm厚药膏涂至无菌纱布上制成油纱,放入无菌方盘中,经高温灭菌消毒后待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治疗烧烫伤及各种难愈性创面的中药制剂,由下述重量的药物组成:麝香2g,大黄9g,黄连12g,黄柏20g,金银花16g,紫草22g,红花25g,牡丹皮(即丹皮)13g,冰片13g,生地20g,寒水石23g,轻粉9g,血余炭10g,共计194g;将上述配方中的各味中药(麝香、轻粉、冰片除外)共粉成细末。不断加入加温的麻油,在凡士林中熬制(药物与麻油及凡士林的比例为1比20比79),已刚见油烟为度,用文火再熬制20-30分钟,将药渣捞出,再加入麝香、冰片、轻粉,不断搅拌使之溶解,再熬制约4-5分钟,冷却后即得本发明外用软膏;如趁热浸透消毒好的纱布或无纺布即得创面所需的外用敷料(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段)。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省略了金银花、紫草、红花、冰片、生地、轻粉、血余炭,增加了元胡、藏红花,并限定了各原料的重量份数,(2)限定麻油煎炸的步骤、去渣、成膏、制油纱、消毒等步骤,并限定具体工艺参数。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烧伤膏及其制备方法。但说明书中对于其有益效果仅有结论性的描述,而无具体药效证据。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配伍机理为麝香通络,散瘀;大黄破积滞,行淤血;黄连燥湿,解毒;黄柏清热,燥湿,解毒;牡丹皮清热,凉血,消淤;金银花清热,解毒;红花活血,去淤;冰片消肿止痛;生地清热凉血;寒水清热降火,消肿;轻粉抗菌消炎;血余炭消瘀,该发明促进皮肤再生,生肌,创面愈合快,愈后一般不留有疤痕(参见第[0008]-[0011]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祛瘀行血、清热燥湿的中药材配伍以达到促进烧烫伤愈合的组方构思。在此基础上,用同样具有活血祛瘀功效的藏红花替换红花,并增加活血止痛的元胡以增强组方的活血功效是容易想到的。在组方已经存在黄连、黄柏等清热药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处方,容易想到删除具有相似功效的金银花、紫草、生地。在组方已经存在麝香、大黄、寒水石等消肿散瘀成分的基础上,省略冰片、血余炭也属于组方的常规调整。轻粉具有抗菌消炎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烧烫伤患者临床上是否存在炎症症状,能够对组方中的轻粉进行删除或保留的调整。各原料药的具体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病情和药物配伍等因素结合药材的常规用量可以调整确定原料药的用量配比,进而根据设备规模等情况即可确定各原料药的具体用量。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药材清洗、研磨、过筛属于常规药材预处理方法,具体过筛目数可通过有限实验筛选。麻油炆火煎炸至药物枯黄并用纱布过滤去渣是中药提取的常见方法。本领域公知香窜药物及珍贵细料,如麝香、冰片、藏红花等不能同油共熬(《中国膏药学》,王光清等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贰 熬制膏药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項”,第20-23页,1962年08月)。因此,在降温后加入不适合与油共煎的麝香和藏红花成膏也是容易想到的制备步骤调整,降温的温度范围可通过常规实验筛选。药膏涂至无菌纱布、放入无菌方盘、高温灭菌消毒是制备油纱的常规步骤,药膏涂覆的厚度可通过常规实验筛选。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所述大黄为唐古拉特大黄。唐古拉特大黄是大黄的具体来源,说明书未记载充分证据证明限定为唐古拉特大黄为技术方案带来了何种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烧伤膏的制备方法。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烧伤膏的制备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本申请组方是以黄连、黄柏的功效作为主证,寒水石、丹皮配合黄连、黄柏增强其功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段实施例记载组方重用紫草、红花。因此不会想到舍弃对比文件1的紫草、红花。(2)价格差异不构成替换的技术障碍,但不合常理,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想到的。生地与丹皮的功效并不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的想到在两者之间取舍。金银花具有抗菌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金银花、黄柏、黄连之间取舍,也不会显而易见取舍金银花。中药在组方中所起功效会受到药物配伍影响,不能根据单味药功效将其加减替换。(3)药量标识药力,药材的用量不同,则配伍关系不同,进而整个组方的功效也会相应改变。药物在配伍时,剂量的大小、药物之间的比例关系对疗效的影响巨大,一旦比例发生改变,则导致药理作用改变。(4)公知文献(《中国膏药学》,王光清编著,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 2005年04月,参见第30页)记载了麝香等药物可在滩涂前加入融化的基质,对比文件1也记载了文火熬制的步骤,因此麝香等药物可在熬制后期加入。(5)本申请烧伤膏不需消痂植皮,治愈后不留疤痕,治疗条件要求低,不强调无菌环境和无菌操作。诸药合用可收清热解毒、燥湿消肿、活血止痛、生肌愈疮之功效。该药膏可吸收外渗液,改善微循环,给创面提供营养,保证残存的腺上皮细胞有适宜的生长环境,促进上皮生长,从而降低了伤后胶原纤维与上皮细胞的比例。
对此,合议组认为:(1)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来看,本申请基本的组方原则是清热解毒,燥湿消肿,活血止痛,生肌愈创(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段)。而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0011]段的记载配伍机理,其同样是选用了祛瘀行血、清热燥湿的中药材配伍,达到了抑菌生肌,不留疤痕的功效。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方客观上采用了与本申请相同的组方构思,对其药味进行调整以获得类似组方也是容易想到的。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段不但记载了黄连、黄柏、寒水石和丹皮的功效,还记载了大黄、藏红花、元胡、麝香的功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段中紫草和红花的用量只比黄柏、生地、寒水石等略有提高,在用量上并无实质差异。(2)红花和藏红花在中药领域的运用中,都是利用其活血化瘀的功效。在中药组方中,其相互替换以获得类似效果是容易想到的,其价格的差异不会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选择和替换。虽然生地与牡丹皮两者性味存在差异,但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治疗烧烫伤的配伍机理,其主要利用的是中药材活血化瘀的性质,而非养阴。故在简化组方时,对于同样具有清热凉血的生地和丹皮,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倾向于保留丹皮,而省略生地。金银花、黄连、黄柏虽然药性存在差异,但本申请组方和对比文件1均是利用其中药材的清热、燥湿等功效,因此省略仅具有清热功效的金银花,保留与本申请组方构思更为相关的具有清热燥湿功效的黄连、黄柏并不存在障碍,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不能确定各药味之间的君臣佐使关系,以及其各味原料药选取的理由。(3)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组方配伍的重要性,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本发明中药复方的配伍理论或组方思想,也没有记载相关的筛选实验说明上述原料药如何得到的,从说明书中也无法看出本申请的中药复方经过了特定的选择和考虑,因此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药物组合使用。而对于用量,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本申请选择所述配比的详细理由,也没有通过筛选试验说明上述用量是如何得到的,上述用量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适宜的用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中医理论指导并结合临床实践,在考虑病情轻重和症状不同所需药物的量不同的情况下,通过常规试验手段容易确定的。至于申请人提到的药物用量改变影响功效的例子,可以看出,这些例子反映了药物用量与功效的相关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病情以及药材功效特点来选择用量的证据,并不能够用以证明本申请用量选择的不可预期。(4)本领域公知香窜药物及珍贵细料,如麝香、冰片、藏红花等不能同油共熬(《中国膏药学》,王光清等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贰 熬制膏药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項”,第20-23页,1962年8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调整对比文件1的制备步骤,在冷却后将麝香、藏红花直接入膏。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麝香等药物可在滩涂前加入融化的基质,但基质的熔化温度与油温不同,滩涂与煎煮也属于不同的制备方法,因此麝香等药材能否滩涂于具有一定温度熔化的基质,并不能证明其是否适合与油共煎。(5)本申请说明书中对于其有益效果仅有结论性的描述,并无具体药效证据,可以认为其是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但并没有提供任何具体实验数据支持,而对于类似的效果,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段已经公开其中药制剂创面愈合快,愈后一般不留疤痕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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