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中显示交通状况的装置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车辆中显示交通状况的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92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5913
优先权日:2013-07-15
申请(专利)号:201410333819.X
申请日:2014-07-14
复审请求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镯
合议组组长:李丽娜
参审员:刘时雄
国际分类号:G08G1/09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33819.X,名称为“在车辆中显示交通状况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934771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05日;
对比文件2:CN201053875Y,公告日为2008年04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车辆(10)中显示交通状况的装置(1),其中所述装置包括以下特征:
输入设备(3),其设计用于接收包括关于车辆(10)的方向转变的信息的方向转变信号(5)和包括关于被检测的交通参与者(12)的信息的检测信号(6);
处理器(7),其设计用于分析方向转变信号(5)和检测信号(6),并且当检测信号(6)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12)并且方向转变信号(5)在分析之后表明车辆(10)的方向转变时,产生包括关于车辆(10)的周围环境的信息的显示信号(8);和
输出设备(9),其设计用于向车辆(10)内的显示设备(2)提供所述显示信号,使得显示设备(2)显示出车辆(10)的具有关于周围环境的信息的周围环境,其中,输入设备(3)设计为,当车辆(10)位于对于已计划的路线要进行方向转变的位置时,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5)。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输入设备(3)设计用于根据车辆(10)的转向运动接收方向转变信号(5)。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中,输入设备(3)设计用于从泊车辅助传感器接收检测信号(6)。
4.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装置,其中,输入设备(3)设计用于接收基于车辆(10)的至少一个相机的拍摄的检测信号(6)。
5.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装置,其中,处理器(7)设计用于这样产生显示信号(8),即通过输出设备(8)向显示设备(2)提供显示信号(8),使得显示设备(2)以鸟瞰视角示出车辆(10)的具有关于周围环境的信息的周围环境。
6. 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处理器(7)设计用于这样产生显示信号(8),即显示设备(2)显示静态的图片。
7.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装置,其中,输出设备(9)设计为,当显示信号(8)被提供时激活显示设备(2)。
8.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装置,其中,处理器(7)设计为,当车辆(10)和/或交通参与者(12)静止时产生显示信号(8)。
9.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装置,其中,处理器(7)设计为,当检 测信号(6)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12)并且在预设的时间区间内已预先发生方向转变时,产生显示信号(8)。
10. 一种在车辆(10)中显示交通状况的方法,包括:
接收(20)包括关于车辆(10)的方向转变的信息的方向转变信号(5);
接收(22)关于被检测的交通参与者(12)的信息的检测信号(6);
分析(24)方向转变信号(5);
分析(26)检测信号(6);
并且当检测信号(6)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12)并且方向转变信号(5)在分析之后表明车辆(10)的方向转变时,产生(27)包括关于车辆(10)的周围环境的信息的显示信号(8);
输出(28)显示信号(8);和
显示(29)车辆(10)的周围环境和关于周围环境的信息。”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车辆中显示交通状况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碰撞警示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输入设备设计为,当车辆位于对于已计划的路线要进行方向转变的位置时,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在车辆中显示交通状况的方法,其全部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并且其中,处理器(7)设计为,当检测信号(6)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12)并且在预设的时间区间内已预先发生方向转变时,产生显示信号(8)”;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0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当车辆(10)位于对于已计划的路线要进行方向转变的位置时,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5)”以及“并且当检测信号(6)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12)并且在预设的时间区间内已预先发生方向转变时,产生显示信号(8)”;删除权利要求9,并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0编号修改为权利要求9。复审请求人认为:1、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更准确地确定转向、提前地检测方向转变或已计划的方向转变,并且对转弯过程可能与交通参与者发生的碰撞进行预警,从而提高行驶的安全性。可以实现的技术效果在于,即使转弯过程结束,并且所述其他交通参与者随着车辆转弯并且始终仍处于车辆的危险区域中,关于周围环境的信息的显示内容继续被显示或保持存在,例如预设的时间区间为1分钟、2分钟或3分钟,也就是说输出的图片或视频与之前存在的显示图重叠这么长时间,直至障碍物不再位于对于可能的转弯过程可能的区域中或危险区域中。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但考虑了提前检测方向转变,也就是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而且在方向转变之后,仍然对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的情形加以考虑,也就是考虑了交通参与者仍然处于转弯过程可能的区域中或危险区域中。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提高了驾驶安全性。2、本申请中“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是为了提前预判是否即将转弯,并且预判得知方向转变后才进行对周围环境的检测,因此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的目的或者功能在于避免与其他交通参与者发生碰撞。再者,本申请中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的是输入设备,而非输出设备,也就是说方向转变信号是用于参与对周围环境检测,而对比文件2中的导航仪发出的警示直接提供给驾驶员,让驾驶员获知有转弯的路段出现,因此,对比文件2中发出的转向提醒和本申请的接收转变信号在实施方式、功能和目的方面都不相同。此外,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涉及区别技术特征(2),因为其技术方案并不是避免与交通参与者发生碰撞,因而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也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车辆(10)中显示交通状况的装置(1),其中所述装置包括以下特征:
输入设备(3),其设计用于接收包括关于车辆(10)的方向转变的信息的方向转变信号(5)和包括关于被检测的交通参与者(12)的信息的检测信号(6);
处理器(7),其设计用于分析方向转变信号(5)和检测信号(6),并且当检测信号(6)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12)并且方向转变信号(5)在分析之后表明车辆(10)的方向转变时,产生包括关于车辆(10)的周围环境的信息的显示信号(8);和
输出设备(9),其设计用于向车辆(10)内的显示设备(2)提供所述显示信号,使得显示设备(2)显示出车辆(10)的具有关于周围环境的信息的周围环境,其中,输入设备(3)设计为,当车辆(10)位于对于已计划的路线要进行方向转变的位置时,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5),并且其中,处理器(7)设计为,当检测信号(6)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12)并且在预设的时间区间内已预先发生方向转变时,产生显示信号(8)。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输入设备(3)设计用于根据车辆(10)的转向运动接收方向转变信号(5)。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中,输入设备(3)设计用于从泊车辅助传感器接收检测信号(6)。
4.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装置,其中,输入设备(3)设计用于接收基于车辆(10)的至少一个相机的拍摄的检测信号(6)。
5.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装置,其中,处理器(7)设计用于这样产生显示信号(8),即通过输出设备(8)向显示设备(2)提供显示信号(8),使得显示设备(2)以鸟瞰视角示出车辆(10)的具有关于周围环境的信息的周围环境。
6. 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处理器(7)设计用于这样产生显示信号(8),即显示设备(2)显示静态的图片。
7.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装置,其中,输出设备(9)设计为,当显示信号(8)被提供时激活显示设备(2)。
8.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装置,其中,处理器(7)设计为,当车 辆(10)和/或交通参与者(12)静止时产生显示信号(8)。
9. 一种在车辆(10)中显示交通状况的方法,包括:
接收(20)包括关于车辆(10)的方向转变的信息的方向转变信号(5);其中,当车辆(10)位于对于已计划的路线要进行方向转变的位置时,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5);
接收(22)关于被检测的交通参与者(12)的信息的检测信号(6);
分析(24)方向转变信号(5);
分析(26)检测信号(6);
并且当检测信号(6)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12)并且方向转变信号(5)在分析之后表明车辆(10)的方向转变时,产生(27)包括关于车辆(10)的周围环境的信息的显示信号(8);并且当检测信号(6)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12)并且在预设的时间区间内已预先发生方向转变时,产生显示信号(8)。
输出(28)显示信号(8);和
显示(29)车辆(10)的周围环境和关于周围环境的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车辆中显示交通状况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碰撞警示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输入设备设计为,当车辆位于对于已计划的路线要进行方向转变的位置时,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2)处理器设计为,当检测信号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并且在预设的时间区间内已预先发生方向转变时,产生显示信号。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在车辆中显示交通状况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当车辆位于对于已计划的路线要进行方向转变的位置时,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2)当检测信号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并且在预设的时间区间内已预先发生方向转变时,产生显示信号。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更准确地确定转向、提前地检测方向转变或已计划的方向转变,并且对在整个转弯过程中(直至交通参与者不再位于危险区域)可能与交通参与者发生的碰撞进行预警,从而提高行驶的安全性。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即没有公开“输入设备(3),”换句话说,本申请的“输入设备(3)”是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的另外的设备,因此不是导航仪本身。而在对比文件2中导航仪接收到GPS信号,就直接发出转向信号,而无需向处理器输入这些信号以用于对可能出现的碰撞危险的预判,所以对比文件2中并非必然具有本申请的“输入设备(3)”。而且通过分析对比文件2的工作方式也可以知道,其没有涉及对交通参与者的检测,进而必然没有本申请的“输入设备(3)”。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在于,即便不欲转向也继续保持警示,这恰恰是没有转向的情况,而区别技术特征(2)涉及的是转向过程中存在交通参与者的情况,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涉及在转弯过程中仍检测到交通参与者的情况,也就是没有涉及区别技术特征(2)。因此在不知道本申请的情况下从对比文件1无法获知这样的解决方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正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行驶安全性的进一步提升,因此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3、最后,按照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评价的规定(第二部分第四章6.4节),“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判断应基于整体的技术方案。就整体的技术方案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这样的技术效果,即提前检测方向转变或已计划的方向转变,当检测到可能与交通参与者发生碰撞时则显示周围环境以提醒驾驶员,并且当其他交通参与者随着车辆转弯并且始终处于车辆的危险区域中时,关于周围环境的信息的显示内容继续被显示或保持存在。从而实现更好的交通安全性。这样的解决方案由对比文件1和2都无法获知,即使二者进行组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3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4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车辆中显示交通状况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碰撞警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1]、[0046]-[0048]段及附图1-9):第二及第三影像采集装置20、30分别架设在车头左右二侧,用以产生一第二非直接视觉区影像和一第三非直接视觉区影像;处理单元40(相当于处理器)包括有微处理器41以及信号处理器42;微处理器41电性连接方向灯系统130,在方向灯系统130启动时产生一转向信号(其必然包括相应的输入设备);
信号处理器42电性连接第二、第三影像采集装置,在接收到所有非直接视觉区影像后信号处理器42判断第二、第三预警区内是否有纵向移动量的障碍物出现(相当于接收包括关于被检测的交通参与者的信息的检测信号,其必然包括相应的输入设备),并在确认障碍物出现后有收到转向信号,发出第二警示信号(相当于分析方向转变信号和检测信号,并且当检测信号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并且方向转变信号在分析之后表明车辆的方向转变时,产生包括关于车辆的周围环境的信息的显示信号),其中,如图4所示,第一警示器50(相当于车辆内的显示设备)具备第二及第三警示区b、c,藉以在驾驶座附近利用影像显示障碍物出现区域,且当第一警示器50为LCD显示幕时,直接连线到信号处理器42,得以直接模拟警示区b、c状况输出数字影像,在第一警示信号启动时,第一警示器50与第二警示器60将同时启动,表示更进一步以声音强迫驾驶人注意(相当于向车辆内的显示设备提供所述显示信号,使得显示设备显示出车辆的具有关于周围环境的信息的周围环境,可见,必然包括与第一警示器50连接的输出设备);
车体左右预警检测的流程:当在步骤S220判断行车速度超过20km/h,开始车体左右二侧的障碍物检测;首先,于步骤S240时先判断左侧第二预警区B内是否有纵向移动量的障碍物出现,若如图9所示般,有车辆出现在左侧预警区B中,此时,当再进入步骤S241确认目前有无收到转向信号,假设有收到转向信号,当判断是否其中夹带着左转信息,也就是说,如果驾驶人并不打算转向,则只要在步骤S242发出左侧第一警示信号,在显示幕50第二警示区b发出彩色光源,通知驾驶人注意,反之,当在步骤S241确认驾驶人将要向左转向时,由于擦撞机会大幅增加,因此应该在步骤S243发出左侧第二警示信号;
可见,其也是一种在车辆中显示交通状况的装置。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输入设备设计为,当车辆位于对于已计划的路线要进行方向转变的位置时,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2)处理器设计为,当检测信号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并且在预设的时间区间内已预先发生方向转变时,产生显示信号。根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转向信号的获取以及如何提升车辆行驶安全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转向警示的车载导航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2-23行、第5页及附图1-2):导航系统2根据当前所在位置与目标位置的信息,在所存储的导航地图上计算行驶路线,并在LCD液晶显示屏上显示出来,当需要左或右转弯时,对应的位于LCD液晶显示屏两侧的LED的左转向灯6或右转向灯7闪烁发出警示(LCD液晶显示屏必然具有相应的输入设备接收导航系统产生的转向信号)。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从导航系统获取转向信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当车辆位于对于已计划的路线要进行方向转变的位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型,令其微处理器从导航仪接收转向信号,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即便驾驶员不打算转向,只要检测到障碍物,也进行对应形式的警示(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检测到障碍物时即便不欲转向也进行警示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即使转弯已经结束,只要障碍物还存在于车辆的危险区域,则仍然存在碰撞风险,因此出于驾驶安全性考虑,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依然进行对应的显示,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基于车辆的转向运动(例如方向盘的转动等)来判断是否转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车辆的泊车辅助传感器是本领域所公知的传感器,使用车辆的泊车辅助传感器接收检测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0]段):第二及第三影像采集装置分别架设在车头左右二侧,用以产生第二非直接视觉区影像和第三非直接视觉区影像,信号处理器42接收到所有非直接视觉区影像(相当于输入设备设计用于接收基于车辆的至少一个相机的拍摄的检测信号)判断第二、第三预警区内是否有纵向移动量的障碍物出现。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附图4):信号处理器42(相当于处理器)发出第二警示信号给第一警示器50的LCD显示幕(相当于处理器设计用于这样产生显示信号,即通过输出设备向显示设备提供显示信号),附图4公开了第一警示器50的LCD显示幕的显示界面为鸟瞰视角,其中,LCD显示幕直接连线到信号处理器42得以直接模拟警示区b、c状况输出数字影像(相当于使得显示设备以鸟瞰视角示出车辆的具有关于周围环境的信息的周围环境)。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显示设备的显示图像的具体形式,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例如,可以是静态的图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信号处理器42发出第二警示信号,于是第一警示器50和第二警示器60同时启动(相当于输出设备设计为,当显示信号被提供时激活显示设备)。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车辆转向时如果车身两侧有障碍物,则进行警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车辆和/或交通参与者静止时也显示信号,这样可以在车辆有转向意图而车辆和/或交通参与者暂时处于静止状态的情况下,对驾驶员进行预警,以确保后续转向时的安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在车辆中显示交通状况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碰撞警示系统,其中涉及了一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1]、[0046]-[0048]段及附图1-9):第二及第三影像采集装置分别架设在车头左右二侧,用以产生第二非直接视觉区影像和第三非直接视觉区影像,微处理器41在方向灯系统130启动时产生一转向信号;信号处理器42接收到所有非直接视觉区影像后(相当于接收包括关于被检测的交通参与者的信息的检测信号),判断第二、第三预警区内是否有纵向移动量的障碍物出现,并在确认障碍物出现后有收到转向信号(相当于分析方向转变信号,必然还接收了包括关于车辆的方向转变的信息的方向转变信号;分析检测信号;并且当检测信号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并且方向转变信号在分析之后表明车辆的方向转变时),发出第二警示信号(相当于产生包括关于车辆的周围环境的信息的显示信号),其中,如图4所示,第一警示器50具备第二及第三警示区b、c,藉以在驾驶座附近利用影像显示障碍物出现区域,且当第一警示器50为LCD显示幕时,直接连线到信号处理器42,得以直接模拟警示区b、C状况输出数字影像,在第一警示信号启动时,第一警示器50与第二警示器60将同时启动,表示更进一步以声音强迫驾驶人注意(相当于输出所述显示信号,显示车辆的周围环境和关于周围环境的信息);
具体工作步骤为:开始车体左右二侧的障碍物检测,首先,判断左侧第二预警区B内是否有纵向移动量的障碍物出现,如图9所示般,有车辆出现在左侧预警区B中,此时,再确认目前有无收到转向信号,若收到,则发出左侧第二警示信号,即是在显示幕第二警示区b发出彩色光源,同时还由第二警示器60发出声响提醒驾驶人的注意;右侧第三预警区的检测也采用上述方式;
可见,其也是一种在车辆中显示交通状况的方法。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车辆位于对于已计划的路线要进行方向转变的位置时,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2)当检测信号在分析之后表明检测到交通参与者并且在预设的时间区间内已预先发生方向转变时,产生显示信号。根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转向信号的获取以及如何提升车辆行驶安全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转向警示的车载导航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2-23行、第5页及附图1-2):导航系统2根据当前所在位置与目标位置的信息,在所存储的导航地图上计算行驶路线,并在LCD液晶显示屏上显示出来,当需要左或右转弯时,对应的位于LCD液晶显示屏两侧的LED的左转向灯6或右转向灯7闪烁发出警示(LCD液晶显示屏必然从导航系统接收转向信号)。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从导航系统获取转向信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当车辆位于对于已计划的路线要进行方向转变的位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型,令其微处理器从导航仪接收转向信号,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即便驾驶员不打算转向,只要检测到障碍物,也进行对应形式的警示(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检测到障碍物时即便不欲转向也进行警示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即使转弯已经结束,只要障碍物还存在于车辆的危险区域,则仍然存在碰撞风险,因此出于驾驶安全性考虑,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依然进行对应的显示,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2-23行、第5页及附图1-2):导航系统2根据当前所在位置与目标位置的信息,在所存储的导航地图上计算行驶路线,并在LCD液晶显示屏上显示出来,当需要左或右转弯时,对应的位于LCD液晶显示屏两侧的LED的左转向灯6或右转向灯7闪烁发出警示,则其必然需要从导航系统接收转向信号,即具有相应的接收转向信号的输入设备。即对比文件2中的LCD液晶显示屏也是从导航系统接收到转向信号,然后再通过显示屏两侧的LED的左转向灯6或右转向灯7闪烁发出警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从导航系统获取转向信号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当对比文件1的警示系统需要获取转向信号时,可以选择从方向灯系统获取(如对比文件1),也可以选择从导航仪接收转向信号(如本申请),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复审请求人所争辩的“本申请的‘输入设备’是从导航仪接收方向转变信号的另外的设备”,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文字记载具有输入设备,但是根据其所要实现的功能可知,LCD液晶显示屏必然具有接收转向信号的相应模块,而具体地将其集成到一个设备中(如对比文件2)或者将其设计为独立的另外的设备(如本申请),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的。
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即使在不转向时,如果检测到有障碍物时也继续保持警示,其实质上是比本申请具有更高安全性的驾驶方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转弯过程中或转弯刚刚完成时,如果障碍物还存在于车辆的危险区域,则仍然存在碰撞风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仍然对该种情况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进行对应的监视和显示,以提高驾驶安全性,这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和付出创造性劳动。
3、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判断正是基于整体的技术方案,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和(2),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限定了接收转向信号的具体方式,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从方向灯系统获取,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从导航系统接收转向信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根据实际需要对获取转向信号的方式进行常规选择(选择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其中一种),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也能够获得提高转弯过程中驾驶安全性的技术效果,而在转弯过程中或转弯刚刚完成时,如果障碍物还存在于车辆的危险区域,则仍然存在碰撞风险,是本领域所公知的风险情况,避免这种风险也属于本领域普遍的技术需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仍然对该种情况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进行对应的监视和显示,以提高驾驶安全性,这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和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