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体处理容器、流体处理系统和相关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流体处理容器、流体处理系统和相关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84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44682
优先权日:2012-05-18
申请(专利)号:201380025972.X
申请日:2013-05-20
复审请求人:颇尔生命科学比利时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丹丹
合议组组长:梅奋永
参审员:黄蓉
国际分类号:B65D77/06(2006.01);B01F1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5972.X,名称为“流体处理容器、流体处理系统和相关的方法” 的PCT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颇尔生命科学比利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1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2、35-6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7段(即第1-16页)、说明书附图图1-20(即第1-21页),2017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收容至少部分柔性的容具的设备,所述容具适合收容流体,所述设备包括:
外包装,所述外包装包括具有底面的基部以及直立侧壁,所述直立侧壁形成用于收容所述容具的内部空间;
隔板,所述隔板被可移除地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所述隔板大致垂直于所述侧壁延伸并大致与所述底面对准,以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形成用于收容所述容具的隔间;和
紧固件,所述紧固件用于将所述隔板紧固到所述外包装;
其中,所述外包装包括至少一个悬挂件,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从而将所述流体从所述至少部分柔性的容具中排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基部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外部隔间的入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基部包括所述悬挂件。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门包括一对铰接翼片,每个所述翼片都包括至少一个开口,以形成所述悬挂件。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悬挂件与所述外包装一体地形成。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悬挂件包括带环。
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包括上壁,所述上壁适合接收用于与所述外包装中的所述容具连接的导管。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隔板适合接收所述导管。
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隔板包括由一对倾斜壁形成的顶点,所述一对倾斜壁适合使流体从所述容具中排出。
10.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隔板包括大致C形横截面。
11.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还包括联接器,所述联接器适合与所述容具中的部件形成无接触联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部件包括磁性搅拌器,并且所述联接器包括用于与所述磁性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材料。
1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包括刚性材料。
1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由从以下项组成的组中选出的材料形成:纸板、卡纸、塑料、及其组合。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选出的材料被波纹化,以增加强度。
1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还包括保持器,用于将所述隔板以可移除方式固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隔间中。
1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还包括至少一个接收器,所述至少一个接收器适合接收提升装置。
1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包括一对间隔开的接收器,每个所述接收器都适合接收分叉式提升装置的一个叉。
1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包括由适合彼此联锁的两个或更多个匹配面板形成的上壁。
20.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包括把手。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把手包括在所述外包装的至少一个侧壁中形成的至少一个开口,所述开口适合由用户的手抓握。
22.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还包括设置在所述隔板的上表面与所述外包装的上壁的下表面之间的空间中的管道。
2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的横截面大致为多边形。
2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的横截面大致为正方形。
2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还包括载架,所述载架适合收容所述容具并适合嵌套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载架包括所述隔板。
2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还包括支撑件,用于至少在所述外包装的倒转状态下支撑所述隔板。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支撑件包括从所述隔板延伸至倒转的所述外包装的下壁的至少一个直立壁。
29. 一种用于收容至少部分柔性的容具的设备,所述容具适合收容流体,所述设备包括:
外包装,所述外包装包括用于收容所述容具的内部空间;和
隔板,所述隔板用于与所述容具相邻地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所述隔板在竖直方向上包括一定的锥度,以在位于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时帮助从所述容具中排出流体,
其中,所述外包装包括至少一个悬挂件,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从而将所述流体从所述至少部分柔性的容具中排出。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容具包括用于接收流体的导管,并且其中,所述导管穿过所述隔板,进入位于所述隔板的第一表面和所述外包装的与该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之间的空间中。
31.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设备,其中,当处于所述外包装中时,所述隔板至少部分在所述容具上方。
32.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设备,其中,当处于所述外包装中时,所述隔板至少部分在所述容具下方。
33. 一种用于收容至少部分柔性的容具的设备,所述容具适合收容流体,所述设备包括:
用于收容所述容具的刚性的外包装,所述外包装包括悬挂件,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比所述柔性容具的刚性更大。
35. 一种用于处理流体的设备,包括:
外包装,所述外包装包括与形成内部空间的至少一个直立侧壁连接的基部;
容具,所述容具位于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所述容具包括至少一个部件;
隔板,所述隔板与所述容具相邻地位于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
联接器,所述联接器用于与所述容具的所述部件形成无接触联接;以及
悬挂件,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
36.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部件包括磁性叶轮,并且所述联接器适合在所述磁性叶轮被用于驱动所述叶轮的磁性驱动器接合之前与所述磁性叶轮形成磁性联接。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容具包括柔性袋,并且所述外包装是刚性的。
38. 一种托盘,所述托盘承载多个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
39. 一种填充站,所述填充站用于在所述容具位于根据权利要求1至38的任一项所述的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中时、用所述流体填充所述容具。
40. 一种包括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至38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的袋。
41. 一种用于对盒中袋容器中的流体进行处理的方法,所述盒中袋容器包括在所述盒中袋容器的上部分中形成的至少一个端口以及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盒中袋容器的悬挂件,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将所述盒中袋容器悬挂于所述悬挂件来倒转所述盒中袋容器,以从所述至少一个端口排出流体。
42.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向所述盒中袋提供至少部分倾斜的壁,以在倒转时帮助通过所述端口排出所述流体。
43.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在所述倒转步骤之前,使用所述盒中袋容器中的一体式混合器来搅动所述流体或使所述流体重新悬浮。
44. 一种流体处理设备,包括:
盒;
用于嵌套在所述盒中的载架;
位于所述载架中并适合收容所述流体的袋;以及
悬挂件,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从而将所述流体从所述袋中排出。
45. 根据权利要求4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载架包括用于帮助将所述流体引导至所述袋的排出管的倾斜壁。
46.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倾斜壁包括与所述盒的上壁相邻的所述载架的上壁。
47. 根据权利要求4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载架的上壁包括用于接收所述袋的端口的开口。
48. 根据权利要求4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载架的上壁包括竖直延伸的支撑件,用于接合所述盒的壁。
49. 根据权利要求4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袋包括混合器,并且还包括保持器,用于固位所述混合器。
50.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保持器包括用于与所述混合器形成无接触联接的联接器。
51.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联接器位于与用于收容所述袋的内部隔间间隔开的、所述盒的外部隔间中。
52. 一种设备,所述设备包括具有磁性混合器的袋、用于收容所述袋的外包装、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的悬挂件、以及用于通过所述外包装而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
53. 一种包括柔性容具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磁性混合器、用于收容所述柔性容具的外包装、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的悬挂件、以及用于通过所述外包装而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
54. 一种用于处理流体的方法,包括:
用所述流体至少部分地填充袋,所述袋位于包括悬挂件的外包装中;
使用所述袋中的混合器混合所述流体;以及
使用所述悬挂件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袋,从而将所述袋倒转,以分配所述流体。
55. 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同一端口来完成所述填充步骤和分配步骤。
56. 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同一端口附件上的不同端口来完成所述填充步骤和分配步骤。
57.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与所述袋的公共壁连接的多个端口来完成所述填充步骤和分配步骤。
58. 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在所述倒转步骤之前,将所述混合器固位,以防止所述混合器相对于所述袋移动。
59. 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填充步骤包括填充所述外包装中的所述袋。
60. 根据权利要求5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倒转步骤包括将所述袋和所述外包装一起倒转。”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166677A,公开日为2008年04月23日;
对比文件2:US2003/0183650A1,公开日为2003年10月02日;
对比文件3:US2005/0002274A1,公开日为2005年01月06日;
对比文件4:CN201692321U,公告日为2011年01月05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紧固件,紧固件用于将隔板紧固到外包装;外包装包括至少一个悬挂件,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从而将所述流体从所述至少部分柔性的容具中排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带有支撑结构的营养液包装袋,包括具有内外两层的袋体10,外层袋体上具有一个悬挂部40,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袋体10,从而将营养液从至少部分柔性的内层袋体中排出。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是使容具内流体的排出更彻底,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容器倒转使其开口朝下以使容器内的流体的排出更彻底的技术启示;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3、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28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9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外包装包括至少一个悬挂件,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从而将所述流体从所述至少部分柔性的容具中排出。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0-3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0-32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5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容具包括至少一个部件,联接器用于与所述容具的所述部件形成无接触联接;还包括隔板,隔板与容具相邻地位于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有流体搅拌元件的容器,包括具有磁性搅拌器18的袋10,在容器C底部外侧具有一个驱动装置24,驱动装置24中具有超导件SE,其可以是磁铁,从而通过容器C和磁性搅拌器18形成磁性联接,即无接触联接。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是实现流体的混合,即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在袋内设置混合器以实现流体的混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运输用盒中袋容器,包括一由瓦楞纸制作的外部容器2(相当于权利要求35的外包装),内部具有一盛装液体的袋24,袋24具有一出口端25,在出端口25的基部安装有一保持板28;结合附图4可以看出,保持板28和袋24相邻地位于外部容器2的内部空间中。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实现容具的固定。独立权利要求35相对于对比文件4、3、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6-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6-37也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独立权利要求38、39、40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的容器为盒中袋容器。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独立权利要求4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2-4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2-43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悬挂件,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从而将所述流体从所述袋中排出。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44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5-5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5-51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2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袋上包括磁性混合器,设备还包括用于通过外包装而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35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2相对于对比文件4、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3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磁性混合器以及用于通过外包装而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35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3相对于对比文件4、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4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使用袋中的混合器混合流体的步骤。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35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4相对于对比文件4、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5-6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5-6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28、33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容具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基部包括与所述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在独立权利要求39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盒中袋容器具有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盒中袋容器的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在独立权利要求42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袋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袋,并且所述盒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在独立权利要求50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袋是柔性袋,并且所述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所述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在独立权利要求5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所述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在独立权利要求52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袋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袋,并且所述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同时,也删除了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些特征,具体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紧固件,所述紧固件用于将所述隔板紧固到所述外包装;其中,所述外包装包括至少一个悬挂件,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从而将所述流体从所述至少部分柔性的容具中排出”,删除权利要求28中的“所述外包装包括至少一个悬挂件,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从而将所述流体从所述至少部分柔性的容具中排出”,删除权利要求33中的“悬挂件,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删除权利要求39中的“以及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盒中袋容器的悬挂件,通过将所述盒中袋容器悬挂于所述悬挂件来”,删除权利要求42中的“悬挂件,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从而将所述流体从所述袋中排出”,删除权利要求20和51中的“用于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外包装的悬挂件”,删除权利要求52中的“包括悬挂件的,使用所述悬挂件在倒转状态下悬挂所述袋,从而”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原独立权利要求33。复审请求人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容具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基部包括与所述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在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或暗示上述区别特征,而且也无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即使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得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基于上述特征,能够在分配流体之前,对流体进行搅拌,并且可以与外部发动装置无接触联接地搅拌流体。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箱内装袋,包括柔性袋子26、箱子24、保持折片40;箱子24的后盖板,后盖板由四个后部折片形成,其打开后,提供通向箱子24内部的入口。为了防止袋内流体沉降、不均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的。而针对搅拌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有流体搅拌元件的容器,袋10被放在一个刚性或半刚性的容器C中,袋10中装有流体F,在容器C底部外侧具有一个驱动装置24和袋10内的搅拌器18形成无接触联接,并驱动其转动;搅拌器18至少部分是磁性的,并在驱动装置24的作用下浮起,驱动装置24中具有超导件SE,其可以是磁铁。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都属于流体处理的技术领域,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用磁性搅拌器实现对流体的搅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可以将上述技术特征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当设置有驱动装置24时,设置相应的容纳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具体地,使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用于收容联接器,只是一种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容具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所述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对比文件3公开具有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也公开了与磁性搅拌器不接触的联接器,同时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用于提供可靠固定的可在内部进行搅拌的容具;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或被对比文件1、2、3、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27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容具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基部包括与所述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3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32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联接器,所述联接器用于与所述容具的所述部件形成无接触联接;所述容具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基部包括与所述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33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4-35也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独立权利要求36、37、3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9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盒中袋容器具有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盒中袋容器的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倒转所述盒中袋容器,以从所述至少一个端口排出流体。独立权利要求39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0-4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0-41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2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3-4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3-49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0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联接器通过外包装而与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所述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但这些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独立权利要求50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51、5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3-5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3-58也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列的区别特征已经在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中详细进行了评述,进一步说明的是: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同样可以实现与外部驱动装置24进行无接触搅拌的磁性搅拌元件18,并且针对磁性搅拌元件18的固定采用了磁铁32以便于不进行搅拌时的可靠固定,同样实现了对磁性搅拌元件的不接触联接,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特征同样可以实现对流体的无接触搅拌和联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隔板,所述隔板被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以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形成用于收容所述容具的隔间”修改为“隔板,所述隔板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以在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中形成用于收容所述容具的内部隔间”;将权利要求28中的特征“隔板,所述隔板用于与所述容具相邻地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修改为“隔板,所述隔板用于与所述容具相邻地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将权利要求33中的特征“隔板,所述隔板与所述容具相邻地位于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修改为“隔板,所述隔板与所述容具相邻地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中”;将权利要求39中的特征“所述盒中袋容器具有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修改为“所述盒中袋容器具有外包装、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隔板、以及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将权利要求42中的特征“用于嵌套在所述盒中的载架”修改为“用于嵌套在所述盒中的载架,所述载架包括隔板,所述隔板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盒的内部空间中”;将权利要求50中的特征“所述设备包括具有磁性混合器的袋、用于收容所述袋的外包装、以及用于通过所述外包装而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修改为“所述设备包括具有磁性混合器的袋、用于收容所述袋的外包装、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的隔板、以及用于通过所述外包装而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将权利要求51中的特征“一种包括柔性容具的设备,所述柔性容具包括磁性混合器、用于收容所述柔性容具的外包装、以及用于通过所述外包装而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修改为“一种设备,所述设备包括具有磁性混合器的柔性容具、用于收容所述柔性容具的外包装、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的隔板、以及用于通过所述外包装而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将权利要求52中的特征“所述袋位于外包装中”修改为“所述袋位于用于收容所述袋的设备中,所述设备包括所述袋、将所述袋收容在其中的外包装、和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的隔板”。复审请求人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隔板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且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基部包括与所述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在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的保持折片40与外包装24的侧壁连成一体或一体形成,并非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外包装内。对比文件2的马鞍形部件28仅起隔离作用,并没有形成任何隔间来容纳袋子,而且马鞍形部件28并未向下延伸而对准容器的底面。对比文件3的容器C不包括可移除的隔板,容器C 基部也不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用于收容外部联接器的外部隔间以及通向所述外部隔间入口的门。对比文件4也不包括可移除的隔板,基部也不包括与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用于收容外部联接器的外部隔间以及通向所述外部隔间入口的门。并且对比文件1-4也没有暗示上述区别特征,也无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即使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得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基于上述特征,能够在分配流体之前,对流体进行搅拌,并且可以与外部发动装置无接触联接地搅拌流体;从属权利要求8限定的“隔板包括由一对倾斜壁形成的顶点,所述一对倾斜壁适合使流体从所述容具中排出”隔板倾斜壁的目的是在容器倒转时便于流体从容具中排出,而对比文件2的保持板28在倒转时,保持板28拉出到外包装之外才形成,不再处于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权利要求15限定“还包括保持器,用于将所述隔板以可移除方式固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隔间中”对比文件2的保持板是置于外包装的翼片6上,并非固位在外包装的内部隔间中。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 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隔板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所述容具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所述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对比文件3公开具有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也公开了与磁性搅拌器不接触的联接器,同时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用于提供可靠固定的可在内部进行搅拌的容具。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或被对比文件1、2、3、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27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本申请隔板用于与容具相邻地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所述容具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基部包括与所述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对比文件1公开的保持折片可以在前方和后方位置之间移动,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2、1、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3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32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本申请隔板与容具相邻地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联接器,所述联接器用于与所述容具的所述部件形成无接触联接;所述容具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基部包括与所述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33相对于对比文件2、1、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4-35也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独立权利要求36、37、3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9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具有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的隔板;所述盒中袋容器具有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盒中袋容器的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倒转所述盒中袋容器,以从所述至少一个端口排出流体。独立权利要求39相对于对比文件2、1、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0-4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0-41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2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3-4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3-49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0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设备包括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外包装内部空间中的隔板;(二)联接器通过外包装而与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所述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独立权利要求50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51、52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3-5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3-58也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列的区别特征已经在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中详细进行了评述,进一步说明的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保持折片可以在前方和后方位置之间移动,在使用过程中若需要适应不同袋体,可以将保持折片移开一定距离以便于操作,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保持折片移除。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保持折片可移除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的是隔板倾斜和隔板可固定的启示,至于隔板的位置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并非对比文件2公开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2 月1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28、33、39、42、50、51、52中添加特征“所述隔板被构造成沿着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上述特征,通过简单的高度调节将容器与各种形状和尺寸的袋结合使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收容容具的设备,所述容具适合收容流体,所述设备包括:
所述容具;
外包装,所述外包装包括具有底面的基部以及直立侧壁,所述直立侧壁形成用于收容所述容具的内部空间;和
隔板,所述隔板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所述隔板大致垂直于所述侧壁延伸并大致与所述底面对准,以在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中形成用于收容所述容具的内部隔间,所述隔板被构造成沿着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
其特征在于,
所述容具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基部包括与所述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基部包括所述悬挂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门包括一对铰接翼片,每个所述翼片都包括至少一个开口,以形成所述悬挂件。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悬挂件与所述外包装一体地形成。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悬挂件包括带环。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包括上壁,所述上壁适合接收用于与所述外包装中的所述容具连接的导 管。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隔板适合接收所述导管。
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隔板包括由一对倾斜壁形成的顶点,所述一对倾斜壁适合使流体从所述容具中排出。
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隔板包括大致C形横截面。
10.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还包括联接器,所述联接器适合与所述容具中的部件形成无接触联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部件包括磁性搅拌器,并且所述联接器包括用于与所述磁性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材料。
12.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包括刚性材料。
1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由从以下项组成的组中选出的材料形成:纸板、卡纸、塑料、及其组合。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选出的材料被波纹化,以增加强度。
1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还包括保持器,用于将所述隔板以可移除方式固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隔间中。
1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还包括至少一个接收器,所述至少一个接收器适合接收提升装置。
1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包括一对间隔开的接收器,每个所述接收器都适合接收分叉式提升装置的一个叉。
1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包括由适合彼此联锁的两个或更多个匹配面板形成的上壁。
1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包括把手。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把手包括在所述外包装的至少一个侧壁中形成的至少一个开口,所述开口适合由用户的手抓握。
21.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还包括设置在所述隔板的上表面与所述外包装的上壁的下表面之间的空间中的管道。
22.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的横截面大致为多边形。
2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的横截面大致为正方形。
2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还包括载架,所述载架适合收容所述容具并适合嵌套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载架包括所述隔板。
2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还包括支撑件,用于至少在所述外包装的倒转状态下支撑所述隔板。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支撑件包括从所述隔板延伸至倒转的所述外包装的下壁的至少一个直立壁。
28. 一种用于收容容具的设备,所述容具适合收容流体,所述设备包括:
所述容具;
外包装,所述外包装包括用于收容所述容具的内部空间;和
隔板,所述隔板用于与所述容具相邻地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所述隔板在竖直方向上包括一定的锥度,以在位于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时帮助从所述容具中排出流体,所述隔板被构造成沿着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
其特征在于,
所述容具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容具包括用于接收流体的导管,并且其中,所述导管穿过所述隔板,进入位于所述隔板的第一表面和所述外包装的与该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之间的空间中。
30.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设备,其中,当处于所述外包装中时,所述隔板至少部分在所述容具上方。
31.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设备,其中,当处于所述外包装中时,所述隔板至少部分在所述容具下方。
32.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包装比所述柔性容具的刚性更大。
33. 一种用于处理流体的设备,包括:
外包装,所述外包装包括与形成内部空间的至少一个直立侧壁连接的基部;
容具,所述容具位于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中,所述容具包括至少一个部件;
隔板,所述隔板与所述容具相邻地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中,所述隔板被构造成沿着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以及
联接器,所述联接器用于与所述容具的所述部件形成无接触联接;
其特征在于,
所述容具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所述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部件包括磁性叶轮,并且所述联接器适合在所述磁性叶轮被用于驱动所述叶轮的磁性驱动器接合之前与所述磁性叶轮形成磁性联接。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容具包括柔性袋,并且所述外包装是刚性的。
36. 一种托盘,所述托盘承载多个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
37. 一种填充站,所述填充站用于在所述容具位于根据权利要求1至36的任一项所述的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中时、用所述流体填充所述容具。
38. 一种包括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至36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的袋。
39. 一种用于对盒中袋容器中的流体进行处理的方法,所述盒中袋容器包括在所述盒中袋容器的上部分中形成的至少一个端口,其中,所述盒中袋容器具有外包装、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的隔板、以及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隔板被构造成沿着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所述盒中袋容器的所述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 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 所述方法包括:
倒转所述盒中袋容器,以从所述至少一个端口排出流体。
40.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向所述盒中袋容器提供至少部分倾斜的壁,以在倒转时帮助通过所述端口排出所述流体。
41.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在所述倒转步骤之前,使用所述盒中袋容器中的一体式混合器来搅动所述流体或使所述流体重新悬浮。
42. 一种流体处理设备,包括:
盒;
用于嵌套在所述盒中的载架,所述载架包括隔板,所述隔板以可 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盒的内部空间中,所述隔板被构造成沿着所述盒的所述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
位于所述载架中并适合收容所述流体的袋;其特征在于,
所述袋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袋,并且所述盒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
43. 根据权利要求4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载架包括用于帮助将所述流体引导至所述袋的排出管的倾斜壁。
44. 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倾斜壁包括与所述盒的上壁相邻的所述载架的上壁。
45. 根据权利要求4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载架的上壁包括用于接收所述袋的端口的开口。
46. 根据权利要求4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载架的上壁包括竖直延伸的支撑件,用于接合所述盒的壁。
47. 根据权利要求4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袋包括混合器,并且还包括保持器,用于固位所述混合器。
48. 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保持器包括用于与所述混合器形成无接触联接的联接器。
49. 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联接器位于与用于收容所述袋的内部隔间间隔开的、所述盒的所述外部隔间中。
50. 一种设备,所述设备包括具有磁性混合器的袋、用于收容所 述袋的外包装、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的隔板、以及用于通过所述外包装而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其中,所述隔板被构造成沿着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所述袋是柔性袋,并且所述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所述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
51. 一种设备,所述设备包括具有磁性混合器的柔性容具、用于收容所述柔性容具的外包装、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的隔板、以及用于通过所述外包装而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其中,所述隔板被构造成沿着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所述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磁性混合器形成磁性联接的所述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
52. 一种用于处理流体的方法,包括:
用所述流体至少部分地填充袋,所述袋位于用于收容所述袋的设备中,所述设备包括所述袋、将所述袋收容在其中的外包装、和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所述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的隔板,其中,所述隔板被构造成沿着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所述袋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袋,并且所述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
使用所述袋中的混合器混合所述流体;以及
将所述袋倒转,以分配所述流体。
53. 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同一端口来完成所 述填充步骤和分配步骤。
54. 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同一端口附件上的不同端口来完成所述填充步骤和分配步骤。
55. 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与所述袋的公共壁连接的多个端口来完成所述填充步骤和分配步骤。
56. 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在所述倒转步骤之前,将所述混合器固位,以防止所述混合器相对于所述袋移动。
57. 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填充步骤包括填充所述外包装中的所述袋。
58.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倒转步骤包括将所述袋和所述外包装一起倒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8项、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7段(即第1-16页)、说明书附图1-20(即第1-21页)。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 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收容容具的设备。对比文件1 (CN101166677A,公开日为2008年04月23日)公开了一种箱内装袋,其实质上公开了一种用于收容容具的设备,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第5行-第7页第11行、附图1-10) :包装21(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设备),衬套20由坯件22装配而成,至少部分地装衬在箱子24(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外包装)中,箱子还包括柔性袋子26(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容具),柔性袋子26用于容纳可流动的物质(即流体),箱子24是长方体,在前端具有一进口29,可以通过前盖板打开和封闭,前盖板由四个前部折片30形成,包括直立侧壁32、34、36、38以及使箱体保持封闭的后盖板,后盖板必然包括底面,直立侧壁形成用于收容柔性袋子26的内部空间;衬套20上具有保持折片40(相当于权利要求的隔板)可以保持袋子26,该保持折片40可以随衬套20定位在箱子24的内部空间中,保持折片可以在前方和后方位置之间移动,结合附图7-9可以看出,保持折片40大致垂直于直立侧壁延伸,并大致与后盖板对准,以在箱子24的内部空间中形成用于收容柔性袋子26的隔间,该隔间位于箱子内部,可以认定为内部隔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隔板以可移除方式定位在外包装的内部空间中,所述隔板被构造成沿着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2)所述容具是包括磁性搅拌器的柔性容具,并且所述外包装的基部包括与所述内部隔间间隔开的外部隔间,所述外部隔间用于收容与所述搅拌器形成磁性联接的联接器,所述基部还包括门,以提供通向所述基部的所述外部隔间的入口。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适应各种形状和尺寸的袋并提供一种可在内部进行搅拌的流体容具,并对搅拌器进行方便可靠的固定。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保持折片可以在前方和后方位置之间移动,其无法在包装21的内部空间竖直地任意移动至期望位置。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隔板被构造成沿着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也不能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运输用盒中袋容器,包括由瓦楞纸制作的外部容器2,内部具有一盛装液体的袋24,袋24具有一出口端25,在出端口25的基部安装有一保持板28,保持板28包括一对倾斜壁3 ,适合引导流体从袋24内流出(参见对比文件2 的说明书第[0026]-[0032]段、附图1-4)。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有流体搅拌元件的设备,袋10被放在一个刚性或半刚性的容器C中,袋10中装有流体F,袋包括柔性部分12和刚性部分14,刚性部分14包括在袋内以凹槽30形式形成的第一接收器16,用于接收液体搅拌元件18,搅拌元件18的本体18b至少部分为磁性的,为了在即使倒置时保持磁性搅拌元件18与接收部分16连接,附着吸引结构磁铁32在刚性部分的外部,不接触联接确保了搅拌元件的位置保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56]- [0064]段、附图3A-3B) 。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带有支撑的营养液包装袋,悬挂部40 设置在外层袋体的底部(参见对比文件4 的说明书第[0010]-[0012]段、附图1)。
可见,对比文件2、3、4也未公开隔板和其移动相关的技术特征,不能给出将隔板沿着外包装的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同时,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的设备可以通过简单的调节与各种形状和尺寸的袋结合使用(见说明书第0045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基于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1-4都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28、33、39、42、50、51、52中的技术特征“隔板被构造成沿着所述外包装的所述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也不能给出将隔板沿着外包装的内部空间竖直地移动至期望位置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8、33、39、42、50、51、5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28、33、39、42、50、51、52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7、29-32、34-38、40-41、43-49、53-5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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