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链收卷机及收卷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拉链收卷机及收卷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76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568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7883.1
申请日:2015-06-03
复审请求人:浙江鑫鸿拉链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义乌中心 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辉
合议组组长:谢杨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5H54/02(2006.01);B65H59/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7883.1,名称为“拉链收卷机及收卷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浙江鑫鸿拉链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义乌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2月2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以及2017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552884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2:CN201455418U,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拉链收卷机,包括机座,与机座连接的机头;其特征是:所述的机头设有测速装置;拉链收卷机还包括调速收卷装置,控制器;所述的机头包括机架,设有后导孔并与机架一侧后端连接的后导架,设有前导孔并与机架一侧前端连接的前导架,与机架一侧枢接的驱动轮,与机架连接且输出轴与驱动轮连接的驱动电机,与机架连接的双杆气缸,设有与驱动轮相对的两个压轮并与双杆气缸的活塞杆连接的压块,设有环槽并与机架或后导架一侧枢接的惰轮组;测速装置包括位于驱动轮前侧并与机架连接的安装块,与安装块连接的称重传感器,与称重传感器一端枢接的称重轮;机头还包括位于测速装置和驱动轮下侧的浮动装置;浮动装置包括设有至少两个竖导柱并与机架连接的固定框,设有个数与竖导柱个数相同且各套设在一个竖导柱外的导向孔的升降块,个数与竖导柱个数相同并各套设在一个竖导柱外且两端分别压住升降块上端和固定框上框边的压簧,位于机架一侧并与升降块枢接的浮动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链收卷机,其特征是:所述的环槽的两端各设有一个小端相对的锥台形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链收卷机,其特征是:所述的称重传感器为压力型称重传感器或轮辐型称重传感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拉链收卷机,其特征是:还包括机头移动装置;机头移动装置包括至少一个与机座上端连接的横向导轨,两个分别与机座枢接的同步带轮,分别与两个同步带轮传动连接的同步带,与机架连接且输出轴与一个同步带轮连接的机头移动电机;机架下端分别与横向导轨的滑块和同步带的上侧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拉链收卷机,其特征是:所述的调速收卷装置包括两个分别与机座前端连接的支承座,两个各与一个支承座连接的提升气缸,两个提升框,与第一个支承座枢接的支承头,与第一个支承座连接且输出轴与支承头后端连接的调速电机,滑杆,与支承头相对并与滑杆一端枢接的顶头,与第二个支承座连接的顶进气缸;每个提升气缸的活塞杆与一个提升框的上端连接;第二个支承座设有套设在滑杆外并与滑杆匹配的滑孔;顶进气缸的活塞杆与滑杆的另一端连接。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链收卷机的收卷方法,其特征是:(1)将收卷筒的两端各放入一个提升框中,在两个提升气缸作用下,两个提升框提升收卷筒入位,在顶进气缸作用下,顶头和支承头各顶住收卷筒的一端;(2)拉链的一端经前导孔、驱动轮、浮动轮、称重轮、后导孔绕在收卷筒上,在双杆气缸作用下,两个压轮与驱动轮配合压住拉链;(3)驱动电机驱动驱动轮转动使拉链向前运动,调速电机经支承头带动收卷筒转动收卷,在机头移动电机的作用下,机架作往复运动使拉链沿收卷筒轴向均匀收卷;(4)随着绕在收卷筒上的拉链加厚,拉链在收卷筒处的线速度大于拉链在称重轮处的线速度,拉链对称重轮的压力增大,称重传感器将信号传给控制器控制调速电机调整转速,使拉链在收卷筒处的线速度与拉链在称重轮处的线速度保持一致,使收卷完成后的拉链卷内外松紧一致。”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拉链收卷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设有后导孔并与机架一侧后端连接的后导架,设有前导孔并与机架一侧前端连接的前导架,驱动轮枢接在机架一侧,驱动电机与机架连接,惰轮组与机架或后导架一侧枢接,测速装置包括位于驱动轮前侧并与机架连接的安装块,与安装块连接的称重传感器,与称重传感器一端枢接的称重轮;(2)与机架连接的双杆气缸,设有与驱动轮相对的两个压轮并与双杆气缸的活塞杆连接的压块,机头还包括位于测速装置和驱动轮下侧的浮动装置;浮动装置包括设有至少两个竖导柱并与机架连接的固定框,设有个数与竖导柱个数相同且各套设在一个竖导柱外的导向孔的升降块,个数与竖导柱个数相同并各套设在一个竖导柱外且两端分别压住升降块上端和固定框上框边的压簧,位于机架一侧并与升降块枢接的浮动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链收卷机的收卷方法,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收卷方法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链收卷机的收卷方法;(2)收卷筒两端放置在两个提升框中被提升,导向滚轮具体为称重轮,随着绕在收卷筒上的拉链加厚,拉链在收卷筒处的线速度大于拉链在称重轮处的线速度,拉链对称重轮的压力增大,称重传感器将信号传给控制器控制调速电机调整转速,使拉链在收卷筒处的线速度与拉链在称重轮处的线速度保持一致,使收卷完成后的拉链卷内外松紧一致;(3)拉链还经过浮动轮、后导孔,在双杆气缸作用下,两个压轮与驱动轮配合压住拉链。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由前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链收卷机不具备创造性,其方法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鑫鸿拉链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义乌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做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通过测量压臂组件3和支架1两处的张力调节送带伺服电机的转速或卷轴驱动电机的转速或张力阻力器19的张力,通过两处张力传感器测量的张力值与预定的张力值进行比较,在调节时,由于拉链为同一根,两处的张力值是相互影响的,调节一处,另一处必然发生变化,而这样的调节难以将两处的张力值达到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调节拉链松紧一致的装置其结构复杂,并且调节过程也复杂,容易产生干涉,调节精度低。本申请结构简单,只测量一处的压力值,容易对拉链的松紧一致进行控制,调节精度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6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压臂组件3上设置有第一张力传感器34,第一张力传感器34与本申请中的测速装置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测量拉链张力,并将张力信号发送给控制装置,控制装置根据张力信号对拉链的收卷速度进行调节,从而将拉链以均匀的拉应力缠绕在卷轴8上,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机头上设有测速装置,并且同样解决了如何使拉链卷内外松紧一致的技术问题。其次,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根据机头处拉链的张力值调节收卷速度的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又在机头位置的上游处增设第二张力传感器,以及根据第二张力传感器的张力值,调整滚轮组6附近的拉链的张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张力传感器为3个或其他数量以对张力进行三段式或多段式的控制,这和本申请采用一个张力器进行控制并无本质区别,并且在本领域也有较多地应用。再次,至于申请人所述的“调节一处,另一处必然发生变化,而这样的调节难以将两处的张力值达到相同,容易产生干涉”,审查员认为,不论张力传感器的数量是一个还是多个,在对一处的张力进行调节时,另一处的实际张力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而设置有两个张力传感器的张力控制方式可以有更多种选择,比如,当拉链在导向滚轮33和滚轮组6附近的张力值均偏小或偏大时,可仅调节收线速度来达到和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也可以同时调整收线速度和驱动速度,当其中一处张力偏大、另一处张力偏小时,同样可以选择调整收卷速度或驱动速度或同时调整上述两个速度,其中同时调整收卷速度和驱动速度时,两个速度相配合和协同使得在两处的张力均匀、差异小,即达到了更精细和精确的控制效果,并非申请人所述的“调节过程复杂,容易产生干涉,调节精度低”。(2)虽然对比文件2中还设有触发传感器,使得能在绞线时停止设备,但线材在正常输送过程中,弹簧的作用同样是使线材保持张紧状态,这与本申请中的作用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中的至于将弹簧设置在浮动轮的上方还是下方,以及为了使浮动轮移动顺畅和稳定,设置框架、导柱、升降块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在线材保持张紧的状态下,压力传感器的测量精度得到保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坚持认为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提出以下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1)机头的具体结构和移动方式不同,(2)浮动装置的具体设置位置和结构不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传感部件不同,(2)拉链的缠绕路径不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是通过传感器测量织物的张力值,在导轨速度为定值的情况下,通过控制器控制卷轴转速和拉链送进速度,从而实现织物缠绕的送进一致。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测量用的传感器组件有两个,即压臂组件3上的第一张力传感器34和位于支架1上的第二张力传感器18,分别获取位于导向滚轮33附近及滚轮组6附近织物的张力值,并通过中央控制器14获取并控制送带伺服电机7和卷轴8的转速。而本申请中是测量用的传感器组件为一个,即称重传感器218。对比文件1在已经公开的根据测量织物的张力值调节收卷速度或织物送进速度的基础上,对织物拉力值的测量是一点测量还是两点抑或多点测量,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手段,并不会导致结构复杂、调节精度低的问题。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2019年05月25日提交了两次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5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通过测量压臂组件3和支架1两处的张力调节送带伺服电机的转速或卷轴驱动电机的转速或张力阻力器19的张力,通过两处张力传感器测量的张力值与预定的张力值进行比较,而本申请只测量一处的压力值,容易对拉链的松紧一致进行控制,调节精度高;(2)本申请是机架做往复运动,对比文件1是压臂组件做往复运动,以及二者的缠绕路径不同,因此,本申请的拉链沿收卷筒轴向均匀收卷,拉链在盘头收卷筒两端不会形成扁带现象。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提出以下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是通过传感器测量织物的张力值,在导轨速度为定值的情况下,通过控制器控制卷轴转速和拉链送进速度,从而实现织物缠绕的送进一致。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测量用的传感器组件有两个,即压臂组件3上的第一张力传感器34和位于支架1上的第二张力传感器18,分别获取位于导向滚轮33附近及滚轮组6附近织物的张力值,并通过中央控制器14获取并控制送带伺服电机7和卷轴8的转速。而本申请中是测量用的传感器组件为一个,即称重传感器218。对比文件1在已经公开的根据测量织物的张力值调节收卷速度或织物送进速度的基础上,对织物拉力值的测量是一点测量还是两点抑或多点测量,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手段,并不会导致结构复杂、调节精度低的问题。(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是拉链在沿一定路径缠绕后,拉链沿导向件(本申请是前导孔24,对比文件1是导向头36)导向后卷绕在卷筒上,二者均是通过传感器测量拉链拉力并反馈给控制系统调整拉链的进料速度与卷绕速度保持一致,从而保证拉链卷绕到卷筒上的拉力保持一致,因此对于是否会出现所谓的扁带现象二者的结果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在于传感器测量位置和类型不同,调整转速的对象不同,本申请是调整卷筒的转速,对比文件1是调整卷筒转速或者送带伺服电机的转速,复审请求人也没有说明上述区别如何能够导致拉链缠绕的效果不同。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拉链收卷机。
经查,对比文件1(CN1O3552884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公开了一种精密智能卷绕机,用以“解决拉链、布带、绳带等织物及纱线染色中出现的收缩不均匀、色花问题,有必要开发一种新型的精密智能卷绕机,以使织物在染色之前的拉应力得到合理控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03段),并具体公开了该卷绕机包括“支架1(对应于本申请的机座)、水平设置于支架1上的导轨2、沿导轨2来回平移的压臂组件3、依次设置于导轨2一端用于带动织物的滚轮组6及进料支架16、送带伺服电机7、卷轴8及气动设备、设置于卷轴8一端的皮带轮11及卷轴驱动电机,所述送带伺服电机7与滚轮组6中的驱动滚轮相连接。
还包括设置在滚轮组6上的张力阻力器19及设置于机架1一侧的中央控制器14(对应于本申请的控制器),所述压臂组件3上设有第一张力传感器34,所述滚轮组6下方设置有固定在支架1上带有重力轮的第二张力传感器18,用于感知织物的张力,所述第一张力传感器34及第二张力传感器(对应于本申请的测速装置)18均与中央控制器14电路连接;被缠绕的织物通过进料支架16依次缠绕到滚轮组6中的各个滚轮,以及与第二张力传感器18连接的重力轮,并通过压臂组件3上的导向滚轮33,此后通过导向头36缠绕到卷轴8上,所述压臂组件3固定在同步带17上可以在导轨2上自由滑动,同步带17由同步轮驱动电机4通过同步带轮5驱动,所述卷轴8两端分别由锁紧气缸9和锁紧盘头10夹紧,并可由卷轴升降托架12及其升降气缸15进行升降拆装;所述的升降气缸15和锁紧气缸9通过气动箱13进行气压和运动控制,所述中央控制器14与送带伺服电机7、同步轮驱动电机4、卷轴驱动电机和气动设备电路连接;
所述导轨2固定在支架1上,其两端固定有同步带轮5,同步带轮上安装有同步带17;所述同步轮驱动电机4与其中一个同步带轮5同轴安装以驱动带轮旋转,中央控制器14与同步轮驱动电机4电路连接,用于控制压臂组件3的位置和移动速度;
所述压臂组件3包括可沿导轨2移动的滑动支架31、固设于滑动支架31内的滑块32、滚轮及压臂35,所述压臂35的一端通过转动轴38与滑动支架31底部活动连接,另一端设置有导向头36,所述第一张力传感器34设置于滑动机架31上。
所述压臂35上还设置有与中央控制器14电路连接、用于测量卷轴8上当前所缠绕的织物的厚度及控制卷轴8上所缠绕织物的两端形状的角度传感器37。
所述卷轴8一端由锁紧盘头10固定,另一端由锁紧气缸9固定,锁紧盘头10同轴安装有皮带轮11,皮带轮11由卷轴驱动电机驱动,所述卷轴驱动电机的转速由中央控制器14控制,所述中央控制器14与气动箱13电路连接,通过锁紧气缸9控制锁紧盘头10与卷轴8的连接与释放;所述中央控制器14还与升降气缸15电路连接,用于控制升降托架12动作。
所述导轨2固定在缠绕机的支架1上,其两端固定有同步带轮5,同步带轮上安装有同步带17;所述同步轮驱动电机4与其中一个同步带轮同轴安装并且可由驱动带轮旋转,进而可由驱动压臂组件在导轨上滑动;中央控制器14通过控制同步轮驱动电机4的旋转运动,从而控制压臂组件的位置和步进速度。
所述压臂组件3包括可沿导轨2滑动支架31、设置于滑动支架31内侧的滑块32、一端通过转动轴38与滑动支架31底部活动连接的压臂35,所述压臂35另一端设置有导向头36,所述压臂35上还设置有角度传感器37。
一种精密智能卷绕机的卷料控制方法,包括步骤:
A、启动卷绕机,升降托架12在升降气缸15作用下将卷轴8升至预定位置,气动箱13控制锁紧气缸9将卷轴8与锁紧盘头10相连接;
B、启动送带伺服电机7及卷轴驱动电机,通过张力传感器获取被卷织物的张力值;
C、当所述中央控制器14监测到的张力值小于预设的张力值范围下限时则降低送带伺服电机7的转速,或加快卷轴驱动电机的转速,或控制张力阻力器19增加张力;
当所述中央控制器14监测到的张力值大于预设的张力值范围的上限时,则提高送带伺服电机7的转速或降低卷轴驱动电机的转速;
或者,
当张力大于预设的张力值范围的上限时则降低卷轴驱动电机的转速;
所述预设张力的范围根据所缠绕织物的物理性质、后续的染色工艺所需的应力要求在中央控制器14中进行设定;
D、通过角度传感器37获得卷轴8上当前所缠绕的织物的厚度,并以此控制卷轴上所缠绕织物的两端形状,即织物圆柱体形状的两端倒角或圆角的规格;
或者,
通过获取送带伺服电机的当前线性速度V以及卷轴驱动电机的转速W计算得到当前卷轴上所缠绕的织物的半径R=V/W,并以此控制卷轴上所缠绕织物的两端形状,即织物圆柱体形状的两端倒角或者圆角的规格;
E、当所缠绕的织物的厚度达到预设值时,关闭送带伺服电机7及卷轴驱动电机,气动箱13控制锁紧气缸9将卷轴8与锁紧盘头10相释放,升降托架12在升降气缸15作用下将卷轴8降至预定位置。
所述中央控制器14通过获取并控制送带伺服电机7和卷轴8的转速,并通过压臂组件3上的第一张力传感器34和位于支架1上的第二张力传感器18分别获取位于导向滚轮33附近及滚轮组6附近织物的张力值;
所述预设张力的范围根据所缠绕织物的物理性质、后续的染色工艺所需的应力要求在中央控制器中进行设定。
该卷绕机的工作过程如下:
将需要缠绕的织物通过进料支架16依次缠绕到滚轮组6中的各个滚轮上,并通过压臂组件3上的导向滚轮33,此后通过导向头36缠绕到卷轴8上,所述压臂组件3固定在同步带17上可以在导轨2上自由滑动,同步带17由同步轮驱动电机4通过同步带轮5驱动,所述卷轴8两端分别由锁紧气缸9和锁紧盘头10夹紧,并可由卷轴升降托架12及其升降气缸15进行升降拆装;所述的升降气缸15和锁紧气缸9通过气动箱13进行气压和运动控制,所述中央控制器14控制了送带伺服电机7、同步轮驱动电机4、卷轴驱动电机和气动设备,启动升降气缸15将卷轴8升至预定位置,启动锁紧气缸9,所述卷轴8两端分别与锁紧气缸9和锁紧盘头10夹紧,中央控制器14控制卷轴驱动电机、送带伺服电机7、同步轮驱动电机4、气动设备等,此时,卷轴8开始旋转,压臂组件3在同步带17的驱动下往复直线运动,使织物缠绕在卷轴8上,同时,所述中央控制器14通过压臂组件3上的角度传感器37获得卷轴8上当前所缠绕的织物的厚度,并以此控制卷轴上所缠绕织物的两端形状,也即织物圆柱体形状的两端倒角或圆角的规格。
或者,
通过获取送带伺服电机的当前线性速度V以及卷轴驱动电机的转速W计算得到当前卷轴上所缠绕的织物的半径R=V/W,并以此控制卷轴上所缠绕织物的两端形状,也即织物圆柱体形状的两端倒角或者圆角的规格。
为了控制织物缠绕的张力,获得均匀合适的张力,所述中央控制器14通过获取并控制送带伺服电机7和卷轴8的转速,并通过压臂组件3上的第一张力传感器34和位于支架1上的第二张力传感器18分别获取位于导向滚轮33附近及滚轮组6附近织物的张力;当所述中央控制器监测到张力小于预设的张力范围下限时则降低送带伺服电机7的转速,或使用张力阻力器19增加张力;所述中央控制器监测到张力大于预设的张力范围的上限时则提高送带伺服电机7的转速;
或者,
当所述中央控制器监测到张力小于预设的张力范围下限时则加快卷轴驱动电机的转速,当张力大于预设的张力范围的上限时则降低卷轴驱动电机的转速;
所述预设张力的范围根据所缠绕织物的物理性质、后续的染色工艺所需的应力要求在中央控制器中进行设定。
缠绕完毕后,中央控制器14停止送带伺服电机7、同步轮驱动电机4、卷轴驱动电机和气动设备,启动锁紧气缸9,将所述卷轴8两端分别与锁紧气缸9和锁紧盘头10脱离,同时,中央控制器14还控制升降气缸15从而控制了卷轴升降托架12以自动卸下卷轴8,完成整个缠绕过程。
由此,便将织物均匀的缠绕在卷轴8上,且织物各处的拉应力基本上均匀一致,杜绝了织物在拉应力不均匀的情况下,出现收缩不均、花色的情况,提高织物后续加工的品质,降低瑕疵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15-0025段,及其附图1-2)”。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卷绕机包括支架1、导轨2、压臂组件3、滚轮组6、第一和第二张力传感器34、18、中央控制器14、调速收卷装置。工作时织物通过进料支架16依次缠绕到滚轮组6中的各个滚轮上,并通过第二张力传感器18上的重力轮绕到压臂组件3上的导向滚轮33,此后通过导向头36缠绕到卷轴8上,织物随压臂组件3在导轨2上往复运动缠绕到卷轴8上,通过第一和第二张力传感器34、18感知织物的张力,并通过中央控制器14调整卷轴驱动电机或者送带伺服电机7的转速或张力阻力器19的张力,使织物各处的拉应力基本保持一致。调速收卷装置是所述卷轴8两端分别由锁紧盘头10和锁紧气缸9固定,中央控制器14控制卷轴驱动电机的转速,通过驱动皮带轮11带动锁紧盘头10转动,锁紧气缸9控制锁紧盘头10与卷轴8的连接与释放;中央控制器14还控制升降气缸15用于控制升降托架12动作。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机头的具体结构和移动方式以及传感部件不同:在工作过程中,本申请是缠绕拉链的各轮组随机头一起沿导轨移动,本申请的导向滚轮具体为称重轮,将信号传给控制器控制调速电机调整转速的传感部件为称重传感器,以及收卷筒两端放置在两个提升框中被提升,而对比文件1中滚轮组6固定在支架上,压臂组件3在导轨2上移动,由此各轮组的位置和结构有所不同,通过第一张力传感器34和第二张力传感器18测量织物运行张力,卷轴8两端放置在两个卷轴升降托架12上被提升。
(2)浮动装置的具体设置位置和结构不同:本申请采用压簧和浮动轮的结构,设置在测速装置和驱动轮的下方,而对比文件1的张力阻力器19设置在滚轮组6上,且没有明确记载张力阻力器的具体结构。
(3)调速收卷装置的结构不同:本申请采用电机直接驱动支撑头34,顶进气缸通过滑杆36控制顶头37与提升框32连接与释放,而对比文件1是卷轴8两端分别由锁紧气缸9和锁紧盘头10夹紧,采用卷轴驱动电机通过皮带轮11驱动锁紧盘头10,锁紧气缸9控制锁紧盘头10与卷轴8的连接与释放,升降气缸15电路连接用于控制升降托架12动作。
(4)拉链的缠绕路径不同:本申请的拉链还经过浮动轮、后导孔,在双杆气缸作用下,两个压轮与驱动轮配合压住拉链。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工作时织物通过进料支架16依次缠绕到滚轮组6中的各个滚轮上,并通过第二张力传感器18上的重力轮绕到压臂组件3上的导向滚轮33,此后通过导向头36缠绕到卷轴8上,织物随压臂组件3在导轨2上往复运动缠绕到卷轴8上,而本申请是织物通过前导孔24、驱动轮26、浮动轮216、称重轮219、后导孔22绕在收卷筒上,在机头移动电机44的作用下,机架21作往复运动使拉链沿收卷筒轴向均匀收卷,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在织物卷绕过程中各滚轮组是否沿导轨移动,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滚轮组是否沿导轨运动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相应的位置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设置压轮和压块压紧驱动轮对拉链的保持均匀输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常规手段。此外,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第一张力传感器34和第二张力传感器18测量织物运行张力的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称重传感器作为张力传感器测量织物运行张力,并通过控制器调整驱动电机转速使收卷完成后的拉链卷内外松紧一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称重轮与安装块的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线材的运行路线以及使压臂组件上的各部件布局合理而进行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两个升降托架12的基础上,为了防止卷轴8在提升过程掉落将其设置为两个提升框,将收卷筒两端放置在提升框中被提升,这种替换是本领域的常规替换,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持织物始终处于张紧状态,对比文件1的张力阻力器19设置在滚轮组6上,当中央控制器检测到张力小于预设范围下限时,降低伺服电机7的转速或使用张力阻力器19增加张力,从而使得保持织物始终处于张紧状态获得均匀合适的张力,而采用压簧和浮动轮的结构是本领域常用的保持张力稳定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张力阻力器19的启示下,选择压簧和浮动轮的结构作为浮动装置保持张力均匀稳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浮动装置具体的位置设置和结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对织物的运行路线进行合理设计后的常规设置,也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卷轴8两端分别由锁紧气缸9和锁紧盘头10夹紧,并可由卷轴升降托架12及其升降气缸15进行升降拆装;升降气缸15和锁紧气缸9通过气动箱13进行气压和运动控制,中央控制器14与升降气缸15电路连接用于控制升降托架12动作。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带动卷轴8进行收卷的收卷装置包括两个分别与支架1连接的支撑座。采用电机直接驱动或者带传动均属于实现驱动装置驱动收卷轴旋转的常规设置方式,提升框和滑杆的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顶进气缸的安装位置、活塞杆的行程等因素而进行合理设置的,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如上文所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滚轮组6上设置张力阻力器19以保持织物始终处于张紧状态获得均匀合适的张力的基础上,设置浮动轮以及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设置合适的织物绕行路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3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所述的环槽的两端各设有一个小端相对的锥台形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V型槽是常用的一种导向轮的环槽形式,当设置环槽为V型槽时,根据环槽的宽度需求而对V型槽两端的挡圈形状和位置进行调整,例如,设置环槽的两端各设有一个小端相对的锥台形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所述的称重传感器为压力型称重传感器或轮辐型称重传感器”,而压力型称重传感器或轮辐型称重传感器、或者距离传感器等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用于检测张力的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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