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阳极氧化压铸铝合金-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阳极氧化压铸铝合金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46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19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54472.2
申请日:2016-09-27
复审请求人:广州致远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冰
合议组组长:张凌
参审员:马娜
国际分类号:C22C21/00,C22C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54472.2,名称为“一种可阳极氧化压铸铝合金”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致远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9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GB614898A,公开日为1948年12月23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第1-4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GB614898A,公开日为1948年12月23日;
证据:“特种铸造”,姜不居等,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11-112页,2010年5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阳极氧化压铸铝合金,其特征在于:硅的含量为0.3%-0.5%,铁的含量为0.25%-0.3%,铜的含量为0.4%-0.8%,锰的含量为0.2%-0.3%,镁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6%,锌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6%,钴的含量为1.2%-1.5%,铅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1%,锡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2%,镉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01%,其中各成分的含量均为根据重量计算得出的比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阳极氧化压铸铝合金,其特征在于,镁的含量为0.1%-0.4%。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阳极氧化压铸铝合金,其特征在于,锌的含量为0.2%-0.4%。”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Co、Si、Fe、Cu是优选,可阳极氧化,具体限定了Pb、Sn、Cd、Zn上限。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优化化学成分提高铝合金性能。对于该区别特征,对于优选的元素Co,对比文件1中Co 可为1.1%(接近1.2%),Si0.6%(接近0.5%),Fe 0.3%,Cu 0.2%(接近0.4%)。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宽范围内,通过有限的试验组合是容易获得相应的值。Cd、Pb、Sn是压铸铝合金中的常见杂质元素(参见“特种铸造”,姜不居等,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11-112页,2010年5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元素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Zn能够提高铝合金的强度,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上限为0.75%,与权利要求1中的0.6%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宽范围内,通过有限的试验组合便可获得。对比文件1中铝合金采用压铸方式铸造(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5-70行)。且对比文件1的铝合金成分与本申请相同,故为了提高铝合金的硬度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铝合金进行阳极氧化。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对合金元素的含量作了进一步限定。各元素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铝合金的过程中,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宽范围内通过有限的试验便可获得的。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合金元素的含量,上述含量不能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采用对比文件1实施例1和实施例2相结合的方式是不合理的。其次,本申请选择钴含量高、铜含量低的方式得到了所需的辉光、效果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0月9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硅的含量为0.3%-0.5%、铁的含量为0.25%-0.3%,铜的含量为0.4%-0.8%、钴的含量为1.2%-1.5%、锌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6%”;②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铅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1%、锡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2%、镉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01%”;③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可阳极氧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优异性能的可阳极氧化的压铸铝合金。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合金元素在压铸铝合金中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改善铝合金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元素范围内进行优选,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Pb、Sn、Cd的含量,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能够预期的。其次,铝及其合金的表面处理方法很多,包括阳极氧化、化学转化、化学镀、电镀等,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合金用于阳极氧化以进行表面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是对合金元素含量的进一步选择,上述选择仅仅是从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的一种,而且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合金元素含量的大范围,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合金元素在压铸铝合金中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改善铝合金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元素范围内进行优选,权利要求1中的元素含量是从对比文件1的对应元素的数值范围中选出的,这仅仅是从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的一种,而且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②首先,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不同的铝合金的阳极氧化膜有着不同的色彩,含有铜的合金,当含量较少时,膜呈绿色。随铜含量的增加,膜薄,色调深暗(参见证据4:“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技术”,吴小源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83页,2009年4月30日)。适量的铜能够提高铝合金的强度(参见证据1:“现代压力铸造技术”,赵浩峰,中国标准出版社,第112页,2003年4月30日)。由此可知,元素的含量对于铝合金阳极氧化存在影响在现有技术中是存在教导的,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铝合金的阳极氧化膜所需的光泽度以及铝合金的性能要求来调整相关元素的含量。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仅仅是描述本申请的铝合金阳极氧化效果良好,并没有任何试验数据证明采用Co高,Cu低的设定所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阳极氧化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合金元素的含量,本申请的元素含量是通过大量的试验确定的,各合金元素达到一种系统的平衡,取得了能具有很好的阳极氧化效果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阳极氧化,不存在将对比文件1用于阳极氧化的动机。②证据3、4中铝合金是型材类型的,与本申请的压铸铝合金属于不同的种类,并不能表明压铸铝合金可用于阳极氧化,不存在结合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2016年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阳极氧化压铸铝合金。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的铝合金,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Co 0.25-2%,Mn 0.25-3.5%,Mg 0.25-6.5%,Si 0.02-1.5%,Fe 0.01-1.49%,Cu 0.01-5%,Ti 0-0.5%,Cr 0-1.20%,余量为Al(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4-26行);还可含有Sb、Sn、Ca、Be、Ni、Bi、Cd、Ce、Nb、La、Pb、Li、Mo、Ga、Ag、Ta、Te、Tl、Th、W、V、Yt、Zn、Zr、B中的至少一种,但每种元素不能超过0.75,总量不超过1.5%(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0-44行)。该铝合金可用于砂铸或压铸(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7-68行)。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硅的含量为0.3%-0.5%、铁的含量为0.25%-0.3%,铜的含量为0.4%-0.8%、钴的含量为1.2%-1.5%、锌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6%”;②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铅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1%、锡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2%、镉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01%”;③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可阳极氧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优异性能的可阳极氧化的压铸铝合金。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合金元素在压铸铝合金中的作用,如Si可显著改善合金的流动性,抑制高温脆性,为铝合金中主要的合金元素;增加Cu的含量可提高流动性、抗拉强度和硬度,改善切削性能和减少粘模倾向,但使合金的伸长率和耐蚀性降低,热裂倾向增大;Zn可增高合金的流动性;Fe能减少粘模倾向,易于压铸,但是在铝合金中Fe量太多,FeAl3、Fe2Al和Al-Si-Fe的片状或针状组织存在于合金中,使合金铸造性能变坏,降低力学性能、冲击韧性和塑性,同时切削性能和耐蚀性能降低(参见证据1:“现代压力铸造技术”,赵浩峰,中国标准出版社,第112页,2003年4月30日)。钴是复杂合金化的高强度铸造铝合金的微量添加元素。它与Ni、Mn共存时,形成Al(NiCoFeMn)等很复杂的强化相于枝晶间,阻碍位错运动、阻止晶粒滑移,有效地提高了合金的室温和高温(400℃)强度(参见证据2:“铝合金熔炼与铸造”,罗启全,广东科技出版社,第41-42页,2002年9月)。因此,为了进一步改善铝合金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元素范围内进行优选,权利要求1中的Si、Fe、Cu、Co、Zn的含量是从对比文件1的对应元素的数值范围中选出的,这仅仅是从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的一种,而且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Pb、Sn是低熔点金属,都几乎不溶于铝合金中而单独分布在晶界上。在铝合金凝固时,由于凝固后的收缩力,它们会助长铸造裂纹,并降低合金的耐蚀性,若在晶界上分布均匀,则可改善铝合金的切削加工性能,Pb、Sn都与Mg起化学反应,减弱Mg的强化作用,使合金的强度下降。此外,由于它们的密度均比铝合金大,故容易产生比重偏析,Bi还会减弱Sr、Na对铝合金的变质效果,所以铝合金中应尽量降低它们的含量,严格控制在0.01%以下;Cd则起到时效强化作用,提高合金的室温强度(参见证据2:“铝合金熔炼与铸造”,罗启全,广东科技出版社,第41-42页,2002年9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Pb、Sn、Cd的含量,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能够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铝合金由于自身较高的化学活性,一旦暴露在空气中,铝及其合金表面会被一层氧化薄膜迅速覆盖。这层氧化物膜比较致密,能对基体金属提供一定的保护。但由于其薄而易脆,易溶于酸碱,不能满足较为苛刻环境的性能要求。此外,铝合金硬度低、耐磨性差,易发生磨损破坏。因此,为了提高服役寿命,同时为了满足用户对产品外观日益提高的要求,铝及其合金制品在使用前一般都须经过适当的表面处理。铝及其合金的表面处理方法很多,包括阳极氧化、化学转化、化学镀、电镀等(参见证据3:“Lw2004铝型材技术(国际)论坛文集”,广东有色金属学会加工学术委员会等,第693页,2004年11月30日)。因此,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合金用于阳极氧化以进行表面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镁和锌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Mg 0.25-6.5%,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合金元素在压铸铝合金中的作用,如Zn可增高合金的流动性(参见证据1:“现代压力铸造技术”,赵浩峰,中国标准出版社,第112页,2003年4月30日)。因此,为了进一步改善铝合金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元素范围内进行优选,权利要求1中的Zn的含量是从对比文件1的对应元素的数值范围中选出的,这仅仅是从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的一种,而且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合金元素含量的大范围,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合金元素在压铸铝合金中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改善铝合金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元素范围内进行优选,权利要求1中的元素含量是从对比文件1的对应元素的数值范围中选出的,这仅仅是从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的一种,而且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各合金元素对于阳极氧化的效果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作用和影响,并且其所得到的力学性能、导电性及热传导率也均属于现有技术的普遍水平。再次,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阳极氧化,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铝合金由于自身较高的化学活性,一旦暴露在空气中,铝及其合金表面会被一层氧化薄膜迅速覆盖。这层氧化物膜比较致密,能对基体金属提供一定的保护。但由于其薄而易脆,易溶于酸碱,不能满足较为苛刻环境的性能要求。此外,铝合金硬度低、耐磨性差,易发生磨损破坏。因此,为了提高服役寿命,同时为了满足用户对产品外观日益提高的要求,铝及其合金制品在使用前一般都须经过适当的表面处理。铝及其合金的表面处理方法很多,包括阳极氧化、化学转化、化学镀、电镀等(参见证据3:“Lw2004铝型材技术(国际)论坛文集”,广东有色金属学会加工学术委员会等,第693页,2004年11月30日)。因此,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合金用于阳极氧化以进行表面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②首先,证据3的主题为“高硅压铸铝合金ADC微弧氧化表面改性”,并非针对铝合金型材。并且,评述过程中引用的证据3的内容也并未标明其仅针对铝合金型材,而不包括压铸铝合金。其次,证据4(“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技术”,吴小源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83页,2009年4月30日)记载了铝合金中的铜对阳极氧化过程中形成的氧化膜的色彩的影响。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铝合金中的铜并不因其制备工艺的不同而存在区别,如挤压、压铸。因此,评述过程中引用的证据4所公开的内容依然适用于压铸铝合金。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