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冻型表冷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冻型表冷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44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85007
优先权日:2015-11-04
申请(专利)号:201510877161.3
申请日:2015-12-03
复审请求人:新疆绿色使者干空气能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邱俊杰
合议组组长:谢磊
参审员:梁月明
国际分类号:F24F13/30,F24F1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判断对比文件是否给出结合的启示和动机时,应当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如果对比文件给出了不同的作用且对比文件与本申请的具体应用领域有较大差异,则通常认为不存在将对比文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结合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77161.3,名称为“防冻型表冷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新疆绿色使者干空气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11月4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1、CN102095313A,公开日为2011年6月15日;2、CN101216209A,公开日为2008年7月9日; 3、CN2389345Y,公告日为2000年7月26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并在其它说明中认为权利要求5-13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即2015年12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7]段(第1-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3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冻型表冷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供水集管、回水集管、换热盘管装置、框架,该换热盘管装置安装在框架上,该换热盘管装置包括不少于一层的换热盘管组,每层换热盘管组包括不少于二个的换热盘管即包括第一换热盘管和第二换热盘管;其还包括不少于一个的连通集管,第一换热盘管的一端与供水集管相连通,第一换热盘管的另一端与连通集管相连通,第二换热盘管的一端与连通集管相连通,第二换热盘管的另一端与回水集管相连通;在供水集管或/和回水集管或/和连通集管的最低端安装有排水阀;其中:换热盘管为平放式换热盘管,该平放式换热盘管与水平面不平行,该平放式换热盘管的一端低于该平放式换热盘管的另一端。
2. 一种防冻型表冷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供水集管、回水集管、换热盘管装置、框架,该换热盘管装置安装在框架上,该换热盘管装置包括不少于一层的换热盘管组,每层换热盘管组包括不小于二个的换热盘管即包括第一换热盘管、第二换热盘管、第三换热盘管和第四换热盘管;其还包括不少一个的连通集管,第一换热盘管的一端与供水集管相连通,第一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弯管或连通集管与第二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二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连通集管或弯管与第三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三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弯管或连通集管与第四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四换热盘管的另一端与回水集管相连通;在供水集管或/和回水集管或/和连通集管的最低端安装有排水阀;其中:换热盘管为平放式换热盘管,该平放式换热盘管与水平面不平行,该平放式换热盘管的一端低于该平放式换热盘管的另一端。
3. 一种防冻型表冷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供水集管、回水集管、换热盘管装置、框架,该换热盘管装置安装在框架上,该换热盘管装置包括不少于一层的换热盘管组,每层换热盘管组包括不小于二个的换热盘管即包括第一换热盘管、第二换热盘管、第三换热盘管、第四换热盘管、第五换热盘管和第六换热盘管;其还包括不少一个的连通集管,第一换热盘管的一端与供水集管相连通,第一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弯管或连通集管与第二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二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连通集管或弯管与第三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三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弯管或连通集管与第四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四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连通集管或弯管与第五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五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弯管或连通集管与第六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六换热盘管的另一端与回水集管相连通;在供水集管或/和回水集管或/和连通集管的最低端安装有排水阀;其中:换热盘管为平放式换热盘管,该平放式换热盘管与水平面不平行,该平放式换热盘管的一端低于该平放式换热盘管的另一端。
4. 一种防冻型表冷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供水集管、回水集管、换热盘管装置、框架,该换热盘管装置安装在框架上,该换热盘管装置包括不少于一层的换热盘管组,每层换热盘管组包括不小于二个的换热盘管即包括第一换热盘管、第二换热盘管、第三换热盘管、第四换热盘管、第五换热盘管、第六换热盘管、第七换热盘管和第八换热盘管;其还包括不少一个的连通集管,第一换热盘管的一端与供水集管相连通,第一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弯管或连通集管与第二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二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连通集管或弯管与第三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三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弯管或连通集管与第四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四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连通集管或弯管与第五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五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弯管或连通集管与第六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六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连通集管或弯管与第七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七换热盘管的另一端通过弯管或连通集管与第八换热盘管的一端相连通,第八换热盘管的另一端与回水集管相连通;在供水集管或/和回水集管或/和连通集管的最低端安装有排水阀;其中:换热盘管为平放式换热盘管,该平放式换热盘管与水平面不平行,该平放式换热盘管的一端低于该平放式换热盘管的另一端。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防冻型表冷器,其特征在于换热盘管为立式换热盘管,连通集管为平放式连通集管,位于换热盘管下端的供水集管或/和回水集管或/和连通集管上安装有排水阀,在位于换热盘管上端的供水集管或/和回水集管或/和连通集管上安装有排气阀。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防冻型表冷器,其特征在于在连通集管的最高点安装有排气阀;或/和,排水阀为自动排水阀或手动排水阀;或/和,排气阀为自动排气阀或手动排气阀。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冻型表冷器,其特征在于在连通集管的最高点安装有排气阀;或/和,排水阀为自动排水阀或手动排水阀;或/和,排气阀为自动排气阀或手动排气阀。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7所述的防冻型表冷器,其特征在于用连通总管连通连通集管或/和供水集管或/和回水集管,在该连通总管的最低点安装排水阀,在该连通总管的最高点安装排气阀。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冻型表冷器,其特征在于用连通总管连通连通集管或/和供水集管或/和回水集管,在该连通总管的最低点安装排水阀,在该连通总管的最高点安装排气阀。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防冻型表冷器,其特征在于用连通总管连通连通集管或/和供水集管或/和回水集管,在该连通总管的最低点安装排水阀,在该连通总管的最高点安装排气阀。
11.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冻型表冷器,其特征在于用连通总管连通连通集管或/和供水集管或/和回水集管,在该连通总管的最低点安装排水阀,在该连通总管的最高点安装排气阀。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防冻型表冷器,其特征在于用连通总管连通连通集管或/和供水集管或/和回水集管,在该连通总管的最低点安装排水阀,在该连通总管的最高点安装排气阀。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防冻型表冷器,其特征在于用连通总管连通连通集管或/和供水集管或/和回水集管,在该连通总管的最低点安装排水阀,在该连通总管的最高点安装排气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6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与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同,且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连通集管,对比文件2的换热器与本申请的换热器差异较大,因此没有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的上集流管101、下集流管202是连通集管,因此给出了结合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次复审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即2015年12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7]段(第1-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3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判断对比文件是否给出结合的启示和动机时,应当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如果对比文件给出了不同的作用且对比文件与本申请的具体应用领域有较大差异,则通常认为不存在将对比文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结合的启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冻型表冷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小流量大温差表冷器(参见说明书[0025]-[0026]段,附图1-6),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小流量大温差表冷器包括供水集管、回水集管、换热管装置,表冷器单元体有壳体,作为支撑内部构件的框架换热管装置包括不少于一层的换热管组,换热管组,换热管组包括多于二个的换热管,考虑在北方地区,表冷器内存水能在停机时及时排空,防止表冷器被冻裂损坏(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防冻型表冷器包括供水集管、回水集管、换热管装置、框架该换热管装置安装在框架上,换热管装置包括不少于一层的换热管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写明换热管的形式是盘管,换热盘管组包括不少于二个的换热盘管即包括第一换热盘管和第二换热盘管,还包括不少于一个的连通集管,第一换热盘管的一端与供水集管相连通,第一换热盘管的另一端与连通集管相连通,第二换热盘管的一端与连通集管相连通,第二换热盘管的另一端与回水集管相连通;2)在供水集管或/和回水集管或/和连通集管的最低端安装有排水阀;3)换热盘管为平放式换热盘管,该平放式换热盘管与水平面不平行,该平放式换热盘管的一端低于该平放式换热盘管的另一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汽车空调平行流蒸发器(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2行-第6页第1行,附图1),其具体公开了:“汽车空调平行流蒸发器的换热器管被设置为后排换热单元1与前排换热单元2通过下集流管102,202、上集流管101,201连通,后排换热单元1与前排换热单元2中都形成为具备扁管3的形式,上集流管101、下集流管202,后排换热单元1的扁管3一端连接进口管,另外一端连接下集流管102,然后再通过下集流管102右侧设置的扁管上升进入上集流管101,上集流管101与上集流管201连通,在上集流管201右侧通过扁管下降进入下集流管202右侧,并且流道下集流管202左侧由扁管上升进入上集流管201左侧并连接了回水管”。对比文件2中的上集流管101的作用是将来自后方换热平行扁管中的流体汇流后转向送往前方上集流管201,即其作用是为换热流体提供换向,类似的下集流管202也是起到为换热流体提供换向的作用,而本申请的连通集管则是用于汇流排水,因此其与本申请连通集管的作用不同。另外,对比文件2的平行流蒸发器结构与本申请的盘管式换热器结构以及对比文件1的换热器结构差异较大,且扁管换热器属于特定类型的换热器,因此虽然换热流体在平行流换热器中曲折流动,但是其与本领域通常的盘管换热器并不相同。所以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盘管和连通集管”这些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防冻表冷器(参见说明书附图1-2),其具体公开了:“包括排污口4 和且排污口4位于下部(作用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排水阀)”。
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3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连通集管”,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2的平行流蒸发器结构与本申请的盘管式换热器结构以及对比文件1的换热器结构差异较大,且对比文件2蒸发器通常只应用于特定领域及汽车空调与本申请的建筑空调存在应用领域的差异,2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上下集流管的作用是起到为换热流体提供换向的作用而本申请的连通集管则是用于汇流排水,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结合启示。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上下集流管与对比文件2一样都是收集流体,故上下集流管相对于连通集管。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上下集流管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是用于流体换向,而本申请的连通集管是汇流后排水,虽然二者均有汇流,但是作用不同,且从换热器的具体类型和实际应用领域来看,对比文件2是扁管平行流换热器应用于特定的汽车空调领域,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则应用于建筑空调领域,故二者应用领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结合启示。综上所述,合议组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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