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移动装置的情境自适应内容交互平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28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93981
优先权日:2012-09-06
申请(专利)号:201310392863.3
申请日:2013-09-02
复审请求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晓兰
合议组组长:冉建国
参审员:王曼莉
国际分类号:H04L2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对比文件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具备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92863.3,名称为“用于移动装置的情境自适应内容交互平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06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2:CN102497477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3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本申请采用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在移动装置的显示器上输出车辆环境数据。权利要求1、5中仅记载了情境应用至少部分基于车辆环境数据在移动装置的显示器上输出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并未记载其创建了虚拟环境。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系统监控软件通过车辆上的接口单元获取车辆设备工作状况和车辆行驶状况信号并显示于手机上供用户查询和查看,对比文件2中的智能手机上的系统监控软件同样是从车载系统获取动态的车辆环境数据并在智能手机上呈现,其与权利要求1、5中的移动装置上运行的情境应用的功能和目的是相同的,均可以在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呈现相应内容;而为了形象生动地显示数据,在移动装置上采用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进行数据显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11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6-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3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车辆计算机系统,包括:
车辆中的收发器,被构造为与移动装置无线地进行连接,其中,移动装置被配置为运行至少部分基于车辆环境数据来进行操作的情境应用,并且使用情境应用至少部分基于车辆环境数据在移动装置的显示器上输出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
一个或多个车辆模块,被构造为接收车辆环境数据并能够使得收发器将车辆环境数据提供给移动装置,以通过情境应用进行处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计算机系统,其中,车辆环境数据为从非车载服务器接收的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计算机系统,其中,车辆环境数据为从车辆计算系统接收的数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计算机系统,其中,收发器被构造为经由蓝牙连接无线地进行连接。
5. 一种在移动装置上提供情境应用的方法,包括:
与被构造为收集用于情境应用的环境数据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连接;
将请求发送到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请求包括用于接收环境数据的消息;
从计算机系统接收环境数据;
利用情境应用聚集环境数据以产生动态内容;
使用情境应用在移动装置的显示器上输出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从计算机系统接收的环境数据包括非车载数据。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情境应用被构造为允许经由用户接口进行交互。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使用应用程序接口来实现接收所述请求。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由蓝牙连接实现与计算机系统的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移动装置为平板计算机。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移动装置为移动电话。”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5中的特征“显示器上输出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修改为“显示器上输出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以创建虚拟环境”。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通过移动电话来监测和控制车辆的智能系统。在对比文件2中,获取实时数据(诸如,车辆设备工作状况数据和车辆行驶状况数据)的目的是使用实时数据与存储在移动电话中的预设的监控参数、报警条件进行比较,并且系统可及时发现车辆的各部分的细微变化。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目的在于使用获取的实时数据来监测或诊断车辆状况。然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情境应用的用途是至少部分基于车辆环境数据在移动装置的显示器上输出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以便在移动装置上创建虚拟环境,而不是用于监测或诊断车辆状况。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将与存储在移动电话中的预设的监控参数、报警条件进行比较以便监测或诊断车辆状况的数据进行显示的最佳方式是显示数据本身,而不是显示一种不关注车辆本身状况的诊断的复杂的虚拟环境。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车辆计算机系统,包括:
车辆中的收发器,被构造为与移动装置无线地进行连接,其中,移动装置被配置为运行至少部分基于车辆环境数据来进行操作的情境应用,并且使用情境应用至少部分基于车辆环境数据在移动装置的显示器上输出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以创建虚拟环境;
一个或多个车辆模块,被构造为接收车辆环境数据并能够使得收发器将车辆环境数据提供给移动装置,以通过情境应用进行处理。”
“5. 一种在移动装置上提供情境应用的方法,包括:
与被构造为收集用于情境应用的环境数据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连接;
将请求发送到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请求包括用于接收环境数据的消息;
从计算机系统接收环境数据;
利用情境应用聚集环境数据以产生动态内容;
使用情境应用在移动装置的显示器上输出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以创建虚拟环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0060],附图1-6)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系统监控软件通过车辆上的接口单元获取车辆设备工作状况和车辆行驶状况信号并显示于手机上供用户查询和查看,车辆行驶状况包括胎温/水温/GPS坐标/雨量/道路能见度。对比文件2中的智能手机上的系统监控软件同样是从车载系统获取动态的车辆环境数据并在智能手机上呈现,并且其显示的数据包括雨量和道路能见度,可知其不仅仅是用于监测车辆自身状况,还监测了车辆周边环境,其与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装置上运行的情境应用的功能和目的是相同的,均可以在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呈现相应内容;而创建以动态图形等方式呈现的虚拟环境是本领域常用的可以形象生动地显示数据变化或当前状态以便于用户更直观地获取信息的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3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2497477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3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辆计算机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监控的手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2]-[0060]段,附图1-6):本发明用于车辆监控的系统是基于智能手机(相当于移动装置)增加控制软件和安装在车辆上的由接口单元和通信单元组成的车辆控制模块(相当于车辆计算机系统)构成。即在智能手机上安装该系统监控软件,同时在车上安装车辆控制模块硬件。模块中的接口单元(相当于一个或多个车辆模块)与车上各种传感器或与车身控制电脑相连,采集车辆静态和动态工作信息,通过通信单元与智能手机进行无线方式的信息交流(相当于车辆中的收发器,被构造为与移动装置无线地进行连接,车辆模块被构造为接收车辆环境数据并能够使得收发器将车辆环境数据提供给移动装置),并且由手机对信息实施管理。安装了车辆监控系统的智能手机界面内会出现一个“我的汽车”菜单选项,点击“我的汽车”会出现子单元“驾驶车辆”,以及根据用户需要添加子选项,如“行车计划”、“快乐驾驶”、“安全行车”和/或“结束行程”,点击相应单元,即可对车辆进行相应监控和管理。参见图4具体的说,子单元“安全行车”控制方法如下:该子单元功能在车门锁开启且车辆启动后,车辆控制模块被自动启动,在手机与车辆之间自动建立无线数字链路。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辆控制模块的接口单元将汇集到的车辆设备工作状况和车辆行驶状况信号,实时向手机发送并显示于手机上供用户查询;在“安全行车”菜单下选择“实时查阅”按钮后,车主可以在手机上查看“接口单元”管理下的车辆设备的车辆设备工作状况和车辆行驶状况。车辆设备工作状况包括速度/加速度/公里数/油量/油耗/油温/油压/胎压/气温 /水温/电压/照明/空调/信号灯/安全气囊的状态数值;车辆行驶状况包括胎温/水温/GPS坐标/雨量/道路能见度。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移动装置被配置为运行至少部分基于车辆环境数据来进行操作的情境应用,并且使用情境应用至少部分基于车辆环境数据在移动装置的显示器上输出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以创建虚拟环境。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移动装置上创建虚拟环境。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在本领域中,权利要求1中的“情境应用”是指输出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的具有情境环境的应用。而对比文件2中的软件是用于监测和控制车辆的监控软件,是通过手机界面菜单对车辆进行监控和管理,其并不涉及某种特定的情境。也就是说,两者在移动装置上运行的应用属于不同的类型。其次,基于本申请以及权利要求的记载可知,所述“情境应用”是应用于具有虚拟环境的特定情境应用,使用“车辆环境数据”使得情境应用输出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以创建虚拟环境,即该车辆环境数据是能够影响情境应用中的虚拟环境的,其关注的并不是车辆本身的状况。而对比文件2中的用于监测和控制车辆的监控软件显然并不涉及虚拟环境,对比文件2中的“车辆设备工作状况和车辆行驶状况”是用于使用车辆实时数据与存储在移动电话中的预设的监控参数、报警条件进行比较,以实现对车辆管理,并通过手机内置软件及时对用户进行提示,可见,其依然是对车辆状况的关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对于车辆数据的使用目的是不同的。并且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最后,具有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具有以下技术效果:至少部分基于车辆环境数据在移动装置的显示器上输出动态内容的视觉图形以便在移动装置上创建虚拟环境。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在移动装置上提供情境应用的方法,其是与系统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11引用了权利要求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9月02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9月0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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