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式断热保温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复合式断热保温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97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498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26161.4
申请日:2013-12-25
复审请求人:上海答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徐时杰 蔡建飞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蔡健
合议组组长:王丽
参审员:招阳
国际分类号:E04B1/80;E04B1/9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26161.4,名称为“复合式断热保温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答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徐时杰、蔡建飞;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831967A,公开日为2010年9月15日)、对比文件5(CN201660977U,公告日为2010年12月1日)、对比文件3(CN202280176U,公告日为2012年6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1979798A,公开日为2011年2月23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3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58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合式断热保温板,包括承力断热构件、镶边断热构件和保温板以及外饰材料,其特征在于,承力断热构件是用耐火的高强度纤维材料浸渍热固型树脂后,经高温模压成双面均连续的凹凸形锥体状的板材,镶边断热构件是用耐火的高强度纤维材料浸渍热固型树脂后,经高温模压成断面为U形,在开口两边均带翼板的长条形构件,承力断热构件两面覆盖保温板材,在承力断热构件的凸点用螺栓嵌固住保温板,承力断热构件的一个面凸点,用化学螺栓锚固于建筑物外墙的墙体,另一面的凸点用卡码锁定硅胶布,再覆盖钢丝网、砂浆抹灰找平、加外饰面,构成完整的复合式断热保温板,板与板之间用镶边断热构件衔接。
2. 按权利1所述的复合式断热保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连续凹凸形锥体状的板材,板的双面锥体状凸点,同时用来嵌固各自面上的保温材料和衔接外部构件的固定,并错位布置,使得用于固定外部构件的螺栓位子得以错位,同时凸点内的空腔填充保温材料以隔离连接螺栓,构成断热功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开口薄型钢板,不是本申请的双面连续的凹凸形锥体承力断热构件,二者形状和作用不同。对比文件5的蜂窝芯用来支撑两面面板,属于支撑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承力断热构件;(2)对比文件3中的连接件与本申请的镶边断热构件完全不同;(3)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建造建筑行业中的柱子、梁、楼板等构件,不是用于墙体保温板中的局部构件,两者用途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合式断热保温板,包括承力断热构件、镶边断热构件和保温板以及外饰材料,其特征在于,承力断热构件是用耐火的高强度纤维材料浸渍热固型树脂后,经高温模压成双面均连续的凹凸形锥体状的板材,镶边断热构件是用耐火的高强度纤维材料浸渍热固型树脂后,经高温模压成断面为U形,在开口两边均带翼板的长条形构件,承力断热构件两面覆盖保温板材,在承力断热构件的凸点用螺栓嵌固住保温板,承力断热构件的一个面凸点,用化学螺栓锚固于建筑物外墙的墙体,另一面的凸点用卡码锁定硅胶布,再覆盖钢丝网、砂浆抹灰找平、加外饰面,构成完整的复合式断热保温板,板与板之间用镶边断热构件衔接;
所述连续凹凸形锥体状的板材,板的双面锥体状凸点,同时用来嵌固各自面上的保温材料和衔接外部构件的固定,并错位布置,使得用于固定外部构件的螺栓位子得以错位,同时凸点内的空腔填充保温材料以隔离连接螺栓,构成断热功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6月2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都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 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承力构件为双面均连续的凹凸形锥体状的板材;板的双面锥体状凸点衔接外部构件的固定,并错位布置,使得用于固定外部构件的螺栓位子得以错位;(2)还包括镶边构件,板与板之间用镶边构件衔接,镶边构件为断面为U形,在开口两边均带翼板的长条形构件;(3)承力构件、镶边构件均为断热构件,是用耐火的高强度纤维材料浸渍热固型树脂后,经高温模压成型;(4)面板为保温板,紧固连接件分别为螺栓及卡码,锁定硅胶布,覆盖钢丝网后再进行砂浆抹灰找平,承力构件的一个面凸点用化学螺栓锚固于建筑物外墙的墙体。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5公开了部分区别,其他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区别,给出了采用断面为U形的镶边构件连接保温板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并给出了采用该复合材料作为承力构件及镶边构件以提高结构的保温性能的技术启示,并且在高温下成型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4),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参见《实用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措施》(建设部干部学院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56-57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5公开了双面均连续的凹凸形锥体状板材由于具备特定的结构从而具备优良的力学性能,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承力构件进行改进,采用对比文件5公开的这种特定结构形式的板材作为承力构件;(2)对比文件3公开的中间连接件同样是用于板与板之间的连接,同时,本申请的镶边构件也是由两个U型构件配合使用,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为一个构件,虽然对比文件3中的中间连接件的结构与本申请的镶边构件不完全相同,但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中间连接件的具体形式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简单变换,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3)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其热固性高强树脂无机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可用于内外墙板等构件,因此采用该复合材料作为保温板中的承力构件及镶边构件的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共1页2项)、说明书(共5页)修改替换页,同时提交了本申请相关产品的保温性能检测报告。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承力断热构件是双面均连续的凹凸形锥体状的板材,是用耐火的高强度纤维材料浸渍热固型树脂,经高温模压形成。对比文件1的承载构件是开口薄形钢板,不具有断热功能,而且形状结构不同。对比文件5的蜂窝芯上面有孔和密封阀,以便抽真空,其结构并不是双面均连续的凹凸形锥体状的板材。(2)保温效果检测报告可以证明,本申请的承力断热构件制成的复合式保温板,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断热保温效果。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合式断热保温板及其承力断热构件,包括承力断热构件、镶边断热构件和保温板以及外饰材料,承力断热构件两面覆盖保温板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承力断热构件是用耐火的高强度纤维材料浸渍热固型树脂后,经高温模压成双面均连续的凹凸形锥体状的板材,镶边断热构件是用耐火的高强度纤维材料浸渍热固型树脂后,经高温模压成断面为U形,在开口两边均带翼板的长条形构件,在承力断热构件的凸点用螺栓嵌固住保温板,承力断热构件的一个面凸点,用化学螺栓锚固于建筑物外墙的墙体,另一面的凸点用卡码锁定硅胶布,再覆盖钢丝网、砂浆抹灰找平、加外饰面,构成完整的复合式断热保温板,板与板之间用镶边断热构件衔接。
2. 按权利1所述的复合式断热保温板及其承力断热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续凹凸形锥体状的板材,板的双面锥体状凸点,同时用来嵌固各自面上的保温材料和衔接外部构件的固定,并错位布置,使得用于固定外部构件的螺栓位子得以错位,同时凸点内的空腔填充保温材料以隔离连接螺栓,构成断热功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共1页2项)、说明书(共5页)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5页、以及于2013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复合式断热保温板及其承力断热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节能外墙板,包括开口型钢板3(即一种承力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33]段以及图1-6):两侧面板以及外挂防水塑面板11(相当于外饰材料、外饰面),开口型钢板3两面覆盖两侧面板,在开口型钢板3上的凸起用紧固连接件嵌固两侧面板,开口型钢板3一面的凸起用紧固连接件锁定防水卷材9,再覆盖薄抹灰找平层,外挂防水塑面板11,构成完整的复合节能外墙板;开口型钢板3的双面凹凸可同时用来嵌固各自面上的面板,开口型钢板3的板肋间填充保温芯材4,隔离紧固连接件,构成断热功能。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承力构件为双面均连续的凹凸形锥体状的板材;(2)还包括镶边构件,板与板之间用镶边构件衔接,镶边构件为断面为U形,在开口两边均带翼板的长条形构件;(3)承力构件、镶边构件均为断热构件,是用耐火的高强度纤维材料浸渍热固型树脂后,经高温模压成型;(4)面板为保温板,紧固连接件分别为螺栓及卡码,锁定硅胶布,覆盖钢丝网后再进行砂浆抹灰找平,承力构件的一个面凸点用化学螺栓锚固于建筑物外墙的墙体。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新型真空保温复合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28]段以及图1-7):该保温复合板包括棱锥台体蜂窝芯2,结合附图可知,该棱锥台体蜂窝芯2为双面均连续的凹凸形锥体状的板材;并且公开了,板的双面锥体状凸点错位布置,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构件的承力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承力构件替换为双面均连续的凹凸形锥体状的板材。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外墙保温板的中间连接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5]段以及图1-2):板与板之间用中间连接件连接,该中间连接件包括内固定件3和外固定件4(相当于镶边构件),由附图可知,内固定件3和外固定件4断面为近似U形,在开口两边均带翼板的长条形构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连接保温板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易于想到采用断面为U形的镶边构件连接保温板。
对于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固性高强树脂无机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将热固性高强树脂同玻璃纤维、碳纤维、玄武岩纤维等纤维布增强材料按各向异性方向复合布置,通过缠绕、拉挤、模压等成型工艺和专用设备制成各种形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提供一种自保温的复合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易于想到采用该复合材料作为承力构件及镶边构件以提高结构的保温性能;而在高温下成型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4),为了提高保温板的保温性能从而采用保温板作为面板以及采用螺栓以及卡码作为紧固连接件并锁定硅胶布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覆盖钢丝网后再进行砂浆抹灰找平、外加饰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可参见《实用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措施》,建设部干部学院主编,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56-57页),在承力构件的一个面凸点用化学螺栓锚固于建筑物外墙的墙体也是本领域中与墙体固定的常规方法,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开口型钢板3的板肋间填充保温芯材4,隔离紧固连接件,构成断热功能。而采用双面锥体状凸点同时用来嵌固各自面上的保温材料和衔接外部构件的固定,并使得用于固定外部构件的螺栓位置得以错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5公开了双面均连续的凹凸形锥体状板材由于具备特定的结构从而具备优良的力学性能,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承力构件进行改进,采用对比文件5公开的这种特定结构形式的板材作为承力构件。根据对比文件5附图1-3以及第6、21段记载可以确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双面均连续的凹凸形锥体状板材,即使蜂窝芯的芯板斜面上开有通气孔,其也是双面均连续的凹凸形锥体状板材。
(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热固性高强树脂同玻璃纤维、碳纤维、玄武岩纤维等纤维布增强材料按各向异性方向复合布置,通过缠绕、拉挤、模压等成型工艺和专用设备制成各种形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提供一种自保温的复合材料,参见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的复合式断热保温板及其承力断热构件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结构的产品性能也是根据检测效果可以预知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并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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