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和跨境支付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和跨境支付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103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20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18716.8
申请日:2014-11-06
复审请求人:朱锐泷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芸芸
合议组组长:苏丹
参审员:鲍薇
国际分类号:G06Q20/08;G06Q20/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但是修改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18716.8,名称为“基于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和跨境支付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朱锐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9-10,13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而言,(1)权利要求1记载了特征“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无报文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包括核心数据库和会员接口或客户端”、“所述会员通过所述业务系统,与其他会员进行对手交易来完成跨境支付,所述对手交易包括支付,所述支付在会员间直接完成或/和通过清算系统完成”;权利要求2记载了特征“一种支持外部直接发起清算的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外部业务提交与处理系统,通过该系统,非清算系统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向清算系统提交跨境支付或/和清算申请,清算系统依其指定的支付公司或银行,进行跨境支付或/和清算”;权利要求3记载了特征:“外部业务提交与处理系统”;权利要求4记载了特征“还包括一个交易对手优选匹配系统,为跨境支付请求方优选匹配最佳支付公司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被优选出的包括支付端的支付公司或/和接收端的支付公司”;权利要求9记载了特征“一种基于互联网和数字货币的无报文跨境支付方法”;权利要求10中记载了特征“at_1、非清算系统会员的普通自然人或/和法人,直接向清算系统提交申请”、“当该人没有指定时,清算系统为其优选匹配支付公司,并准备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以及“完成清算系统为其匹配的支付公司的支付”;权利要求13记载了特征“一种基于互联网直接申请算无中间环节无报文的跨境支付方法”、“当该人没有指定时,清算系统为其优选匹配支付公司,并准备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 “完成清算系统为其匹配的支付公司的支付”、“as4、清算系统将所述支付公司中支付方在清算系统的保证金中,与该笔跨境支付对应的金额,支付至接受方支付公司的指定帐户”,权利要求1-4,9-10,13的上述特征既没有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而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说明书中存在与权利要求1-4,9-10,13的上述特征对应一致的内容,基于相同的理由,说明书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修改后的说明书[0003]段还新增了内容:“用户支付的是人民币,但按汇率转换后,支付到他国指定银行帐户或钱包的可以是欧元、美元或某种数字货币,贵金属,当用于以货易货方式时,甚至可以是某种货物的提货单”和“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无报文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融资系统”;修改后的说明书[0005]段中记载了内容:“1、客户A1下单,向清算系统申请直接进行,或指定通过A国的A2公司进行跨境支付业务”、“若A1申请直接进行,则清算系统根据当前保证金数量等优选一家位于A国的支付公司与B2公司进行对手交易完成该笔跨境支付”、“优选匹配位于A国的另一支付公司与B2公司进行对手交易以完成该笔跨境支付,故以下各步中的A2公司也可以是清算系统优选匹配的另一支付公司”、“所述当地支付平台可以是其所在国、州的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也可以是清算交易系统内部的支付公司间交易平台”、“显然,在对手交易中的支付也可以由清算系统完成,此时业务流程就等同于前述流程中的赔付流程,即用户下单并完成向A2公司的支付后,B2公司如前所述向客户指定的B3银行目标帐户转帐,但A2公司不直接向B2公司进行支付,而清算系统则将A2公司所存保证金中的相应金额的法币(或数字货币)支付进B2公司的指定账户(或钱包),比如清算系统中B2公司的保证金帐户,同样也完成了整个跨境支付”,上述内容既没有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内容中,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而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其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这些修改文本都不予接受,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0001]-[0005]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无报文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包括核心数据库和会员接口或客户端,其特征在于:
1、所述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包括会员系统和业务系统,所述会员系统和业务系统通过互联网或/和移动互联网进行访问和操作,所述会员系统的会员包括支付公司;
2、所述会员通过所述业务系统,与其他会员进行对手交易来完成跨境支付,所述对手交易包括支付,所述支付在会员间直接完成或/和通过清算系统完成。
2. 一种支持外部直接发起清算的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外部业务提交与处理系统,通过该系统,非清算系统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向清算系统提交跨境支付或/和清算申请,清算系统依其指定的支付公司或银行,进行跨境支付或/和清算。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同时包括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所述的会员系统、业务系统和外部业务提交与处理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所述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交易对手优选匹配系统,为跨境支付请求方优选匹配最佳支付公司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被优选出的包括支付端的支付公司或/和接收端的支付公司。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所述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根据客户要求将客户提供的币种转换成其他种类的法币或数字货币,并跨境支付至用户指定的账户或钱包。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所述的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会员银行系统,供用户开立账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和法币可以是一种或多种,所有清算系统的会员都在所述会员银行存储保证金,随着每笔支付业务的进行,所述跨境支付清算系统根据支付业务对应的金额,和业务进行情况,通过所述会员银行对各支付公司的法币或/和数字货币形式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所述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只有当可用保证金足额时,所述会员才可以进行跨境支付或/和清算业务。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所述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融资系统,通过该系统,所述跨境支付清算系统为会员提供融资服务。
9. 一种基于互联网和数字货币的无报文跨境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包括:
a1、客户委托支付公司进行跨境支付,受托公司向清算系统提出跨境支付清算请求,并通过清算系统优选位于目标国的一家会员公司作为本次跨境支付的对手公司进行对手交易;
a2、客户付款后,清算系统同时锁定受托公司和对手公司的保证金;
a3、该受托公司将与支付款项对应金额的数字货币支付给对手公司;
a4、对手公司收到数字货币后,清算系统释放受托公司因本次业务而被锁定的保证金;
a5、对手公司将客户指定数量的货币转帐至客户指定的银行帐户;
a6、确认支付已经足额到帐后,清算系统将对手公司因本次业务而被锁定的保证金释放。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跨境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1为如下步骤:
at_1、非清算系统会员的普通自然人或/和法人,直接向清算系统提交申请,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
at_2、根据该人提交的申请,当该人已指定支付公司时,清算系统按照其指定准备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当该人没有指定时,清算系统为其优选匹配支付公司,并准备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
at_3、该人完成向所指定或清算系统为其匹配的支付公司的支付;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跨境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3和a5还分别包括:
a3_1、受托公司将与支付款项对应的支付款项兑换成数字货币;
a5_1、对手公司将对应的数字货币兑换成指定货币。
12.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或11所述的跨境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在a2发生后,步骤a3、a3_1、a5、a5_1部分或全部同时进行。
13. 一种基于互联网直接申请算无中间环节无报文的跨境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包括:
as1、非清算系统会员的普通自然人或/和法人,向清算系统提交申请,要求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
as2、根据该人提交的申请,当该人已指定支付公司时,清算系统按照其指定准备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当该人没有指定时,清算系统为其优选匹配合适的支付公司,并准备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
as3、该人完成向所指定或清算系统优选匹配的支付公司的支付;
as4、清算系统将所述支付公司中支付方在清算系统的保证金中,与该笔跨境支付对应的金额,支付至接受方支付公司的指定帐户;
as5、接受方支付公司则从自己的银行帐户中将所述自然人或/和法人指定的金额,转帐至该自然人或/和法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14. 根据权利要求9至13任一所述的跨境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进行对手交易的任一方未按规定,向对手方或向最终的目标银行帐户进行支付时,清算系统将以其被锁定的与该笔跨境支付业务对应的保证金进行赔付。”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只是一个建议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如果申请人觉得修改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完全可以不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错误进行修改,只要能陈述其原因并且符合事实,这种情况在实际审查中非常常见。即使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审查员可以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为由不接受申请人的修改,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包括审查指南本身不仅是专利法的下位法,而且都是程序法,并非实体法,完全不具备赋予审查员任何实体权力的效力。更不可能赋予审查员任何专利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新的权利,尤其不可能赋予审查员可以剥夺专利法明确赋予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因此审查员的相关行为是明确违法的。(2)对于修改中加入的贵金属、某种货物的提货单等内容,则完全是在说明书所明确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应用的不同数据内容,其实质等同于众多数字货币中的某一个新的代表贵金属或者提货单的新的数字货币币种,而对于支付不同种类的数字货币,在说明书中是有多处明确记载的,因此所有这些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可以毫无疑义地说明书中直接推断得出或归纳得出。因而以上修改完全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具体要求。(3)在原始说明书的实施方式部分,具体在说明书第三页最后一段,有如下明确关于优选匹配交易对手的记载:“跨境支付清算系统根据其订单信息,如支付目标国、收受款项的银行和帐户以及支付币种、金额等,寻找在B国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成员,并根据各成员的保证金、交易量,在B银行是否开立有帐户等等信息,自动寻找并匹配位于B国的B公司作为业务对手”从这些明确的关于通过一些数据内容来寻找、对比、选择、匹配交易方和交易对手的记载,可以毫无疑义地判定相关修改在原始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的。(4)对于驳回意见所述修改后说明书的第[0005]段的最后部分,很显然正如驳回意见所述,原说明书已经有如下明确记载“当对手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收到受托公司支付的数字货币时,清算系统将以受托公司被锁定的该笔跨境支付业务的保证金进行赔付”,因此只要依据原始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将规定的时间取为足够短,或直接定为0秒(包括不设规定时间等等同方式),即可实现用户向所述支付公司完成支付后,直接以支付公司的保证金来完成所述支付。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
1、包括会员系统,所述会员系统的会员包括支付公司;
2、包括通信系统,用以进行会员、清算系统、用户中某两方间或更多方间的信息传递;
3、包括业务系统,所述会员通过该业务系统,与其他会员进行对手操作,来进行支付或清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交易对手寻找匹配模块,依订单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或/和会员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寻找匹配会员进行支付和清算。
3. 根据前权利要求2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单处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当用户直接进行,或委托公司进行支付或/和清算时;按其或其委托的公司指定的支付公司,或/和通过交易对手优选匹配模块找到支付公司进行支付或清算,所述用户包括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或/和会员银行系统;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会员在所述会员银行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或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会员银行系统包括管理模块,根据业务进行情况,通过所述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支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6. 根据权利要求1、2、3、5任一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时间模块,通过所述时间模块设置特定时长,并依据该时长判断支付或清算是否正常完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2、3、5任一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融资模块,通过该模块为会员提供融资服务。
8. 根据前权利要求1、2、3、5任一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转换或兑换模块,通过所述转换或兑换模块进行不同币种之间兑换,所述不同币种包括数字货币。
9. 一种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通信系统、会员系统,进行会员、清算系统、用户中某两方间的信息传递;
通过业务系统在所述会员系统的会员间进行对手操作,来进行支付或清算。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交易对手寻找匹配模块,依订单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或/和会员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寻找匹配会员进行支付或清算。
11. 根据前权利要求10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下单处理系统,当用户直接进行,或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支付或/和清算时;按其或其委托的公司指定的支付公司,或通过交易对手优选匹配模块,找到支付公司进行支付或清算,所述用户包括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
12. 根据权利要求9、10、11任一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用户通过会员银行系统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或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或/和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业务进行的过程中,根据业务进行情况,通过所述会员银行系统的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支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14. 根据权利要求8、9、10、12任一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时间模块设置特定时长,并依据该时长判断支付或清算是否正常完成。
15. 根据权利要求8、9、10、12任一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融资模块,为会员提供融资服务。
16. 根据前权利要求8、9、10、12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转换或兑换模块进行不同币种之间兑换,所述不同币种包括数字货币。
17. 一种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
1、包括会员系统,所述会员系统的会员包括支付公司;
2、包括通信系统,用以进行会员、清算系统、用户中某两方间的信息传递;
3、包括业务系统,所述会员通过该业务系统,与其他会员进行对手操作,来进行支付,所述对手操作的支付由会员间直接进行或/和通过支付与清算系统进行;
4、包括会员银行系统,用户在所述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或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管理模块,在业务进行的过程中,根据业务进行情况,通过所述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支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20. 根据权利要求17、18、19任一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包括一个交易对手寻找匹配模块,依订单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或/和会员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寻找匹配会员进行支付和清算。
21. 根据前权利要求20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单处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当用户直接进行,或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支付或清算时,按其指定的支付公司,或/和通过交易对手优选匹配模块找到对手公司进行支付或清算,所述用户包括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
22. 根据前权利要求17、18、19、21任一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转换或兑换模块,通过所述转换或兑换模块进行不同币种之间兑换,所述不同币种包括数字货币。
23. 一种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通过通信系统、会员系统,进行会员、清算系统、用户中某两方间的信息传递;
2、通过业务系统,所述会员与其他会员进行对手操作,来进行支付或清算,所述对手操作的支付由会员间直接进行或/和通过支付与清算系统进行;
3、用户通过会员银行系统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或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业务进行情况,通过所述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支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26. 根据权利要求23、24、25任一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交易对手寻找匹配模块,依订单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或/和会员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寻找匹配会员进行所述支付或清算。
27. 根据前权利要求26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下单处理系统,在用户直接进行,或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所述支付或清算时,按其指定的支付公司,或/和通过交易对手优选匹配模块找到支付公司进行支付或清算,所述用户包括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
28. 根据前权利要求23、24、25、27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转换或兑换模块进行不同币种之间兑换,所述不同币种包括数字货币。
29. 一种支付或清算系统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信息输入模块和、下单模块和支付模块,用户通过所述信息输入模块输入进行支付或清算的必要信息,通过所述下单模块下单进行支付或/和清算,并通过支付模块完成所需支付,所述支付包括法币或/和数字货币,所述用户包括作为支付或清算系统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所述进行支付或清算的必要信息包括,支付目标国、收受款项的银行和账户以及支付币种、金额中的某项或其组合;。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委托模块,所述用户通过委托模块,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支付或/和清算,该被委托支付公司包括所述用户直接下单进行所述支付或/和清算时,被委托进行对手操作的公司,或被委托进行所述支付或/和清算的所述支付或清算系统会员。
31.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所述支付或/和清算的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32. 32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数字货币钱包,通过所述数字货币钱包进行数字货币的存储或收付。
33. 一种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
1、包括会员系统,所述会员系统的会员包括支付公司;
2、包括通信系统,用以进行会员、清算系统、用户中某两方间或更多方间的信息传递;
3、包括业务系统,所述会员通过该业务系统,与其他会员进行对手操作,来进行支付或清算;
4、包括权利要求29至32任一所述的客户端。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包括一个交易对手寻找匹配模块,依订单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或/和会员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寻找匹配会员进行支付和清算。
35. 根据前权利要求34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单处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当用户直接进行,或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支付或清算时,按其指定的支付公司,或/和通过交易对手优选匹配模块找到对手公司进行支付或清算,所述用户包括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
36. 根据权利要求33、34、35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会员银行系统,会员在所述会员银行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或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会员银行系统包括管理模块,根据业务进行情况,通过所述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支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38. 根据权利要求33、34、35、37任一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39. 一种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通过通信系统、会员系统,进行会员、清算系统、用户中某两方间或更多方间的信息传递;
2、通过业务系统,所述会员与其他会员进行对手操作,来进行支付或清算;
3、通过权利要求29至32任一所述的客户端下单进行支付或清算,并记录、保存相关交易信息。
40.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交易对手寻找匹配模块,依订单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或/和会员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以寻找匹配会员进行支付和清算。
41. 根据前权利要求40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当用户直接进行,或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支付或清算时,通过下单处理系统,按其指定的支付公司,或/和通过交易对手优选匹配模块找到对手公司进行支付或清算,所述用户包括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
42. 根据权利要求39、40、41任一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会员通过所述会员银行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或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
43. 根据权利要求42所述的支付与清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业务进行情况,通过所述会员银行系统的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支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44. 根据权利要求39、40、41、43任一所述的支付与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45. 一种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1、包括会员系统;
2、包括通信系统,用以进行会员、场外支付交易系统、用户中某两方间或更多方间的信息传递;
3、包括业务系统,所述会员通过该业务系统,与其他会员在所述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外,进行支付或/和收取,所述支付和收取包括数字货币或/和法币;
4、下单处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当用户直接进行,或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时,按其指定的会员,或/和通过交易对手优选匹配模块找到对手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所述用户包括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
46.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包括一个交易对手寻找匹配模块,依订单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或/和会员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以寻找匹配会员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
47. 根据前权利要求46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包括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48. 根据权利要求45、46、47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会员银行系统,会员在所述会员银行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或/和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
49. 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会员银行系统包括管理模块,根据业务进行情况,通过所述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支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50. 根据权利要求45、46、47、49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时间模块,通过所述时间模块设置特定时长,并依据该时长判断支付或清算是否正常完成。
51. 根据权利要求45、46、47、49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融资模块或/和自动转帐系统,通过该融资模块为会员提供融资服务;通过所述自动转帐系统,自动将数字货币或/和法币,转帐至该会员指定的数字货币钱包或法币帐户。
52. 根据前权利要求45、46、47、49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转换或兑换模块,通过所述转换或兑换模块进行不同币种之间兑换,所述不同币种包括法币或/和数字货币。
53. 一种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
1、括会员系统;
2、包括通过通信系统,进行会员、场外支付交易系统、用户中某两方间或更多方间的信息传递;
3、包括通过业务系统,所述会员与其他会员在所述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外进行支付或/和收取,所述支付和收取包括数字货币或/和法币;
4、当用户直接进行,或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所述场支付外交易时,通过下单处理系统,按其指定的会员,或/和通过交易对手优选匹配模块找到对手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所述用户包括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
54. 根据权利要求53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交易对手寻找匹配模块,依订单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或/和会员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寻找匹配会员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
55. 根据前权利要求54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包括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56. 根据权利要求53、54、55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会员银行系统,会员在所述会员银行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或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
57. 根据权利要求55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业务进行情况,通过所述会员银行的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支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58. 根据权利要求53、54、55、56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时间模块设置特定时长,并依据该时长判断支付或清算是否正常完成。
59. 根据权利要求53、54、55、56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融资模块为会员提供融资服务;或/和通过所述自动转帐系统,自动将数字货币或/和法币,转帐至该会员指定的数字货币钱包或法币帐户。
60. 根据前权利要求53、54、55、56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转换或兑换模块进行不同币种之间兑换,所述不同币种包法币或/和括数字货币。
61. 一种场外支付交易系统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信息输入模块、和下单模块和支付模块,用户通过所述信息输入模块输入进行场外支付交易的必要信息,通过所述下单模块下单进行场外支付交易,并通过所述支付模块完成所需支付,所述支付包括法币或/和数字货币,所述用户包括作为场外支付交易系统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所述进行场外支付交易的必要信息包括,支付目标国、收受款项的银行和账户以及支付币种、金额中的某项或其组合; 。
62.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委托模块,所述用户通过委托模块,委托支付公司进行场外支付交易,该被委托支付公司包括所述用户直接下单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时,被委托进行对手操作的公司,或被委托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的所述场外支付交易系统会员。
63.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所述场外支付交易的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64.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数字货币钱包,通过所述数字货币钱包进行数字货币的存储或收付。
65. 一种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
1、包括会员系统;
2、包括通信系统,用以进行会员、场外支付交易系统、用户中某两方间或更多方间的信息传递;
3、包括业务系统,所述会员通过该业务系统,与其他会员进行对手操作,来进行场外支付交易;
4、包括权利要求60至63任一所述的客户端。
66. 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包括一个交易对手寻找匹配模块,依订单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或/和会员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寻找匹配会员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
67. 根据前权利要求65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单处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当用户直接进行,或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时,按其指定的会员,或/和通过交易对手优选匹配模块找到对手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所述用户包括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
68. 根据权利要求65、66、67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会员银行系统,会员在所述会员银行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或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
69. 根据权利要求67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会员银行系统包括管理模块,根据业务进行情况,通过所述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支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70. 根据权利要求65、66、67、69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时间模块,通过所述时间模块设置特定时长,并依据该时长判断支付或清算是否正常完成。
71. 根据权利要求65、66、67、69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融资模块或/和自动转帐系统,通过所述融资模块为会员提供融资服务;通过所述自动转帐系统,自动将数字货币或/和法币,转帐至该会员指定的数字货币钱包或法币帐户。
72. 根据前权利要求65、66、67、69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转换或兑换模块,通过所述转换或兑换模块进行不同币种之间兑换,所述不同币种包括法币或/和数字货币。
73. 一种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通过通信系统、会员系统,进行会员、场外支付交易系统、用户中某两方间或更多方间的信息传递;
2、通过业务系统,所述会员与其他会员进行对手操作,来进行场外支付交易;
3、通过权利要求60至63任一所述的客户端下单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并记录、保存相关交易信息。
74. 根据权利要求73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交易对手寻找匹配模块,依订单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或/和会员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寻找匹配会员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
75. 根据前权利要求74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当用户直接进行,或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时,通过下单处理系统,按其指定的会员,或/和通过交易对手优选匹配模块找到对手进行所述场外支付交易,所述用户包括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
76. 根据权利要求73、74、75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会员通过所述会员银行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或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
77. 根据权利要求76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业务进行情况,通过所述会员银行系统的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支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78. 根据权利要求73、74、75、77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时间模块设置特定时长,并依据该时长判断支付或清算是否正常完成。
79. 根据权利要求73、74、75、77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融资模块为会员提供融资服务;或/和通过所述自动转帐系统,自动将数字货币或/和法币,转帐至该会员指定的数字货币钱包或法币帐户。
80. 根据前权利要求73、74、75、77任一所述的场外支付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转换或兑换模块进行不同币种之间兑换,所述不同币种包法币或/和括数字货币。
81. 一种涵盖法币和数字货币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包括信息输入模块和收付模块,通过所述信息输入模块输入进行收付的必要信息,通过所述收付模块进行收付,所述收付模块包括法币单元和数字货币钱包,通过所述法币单元和数字货币钱包进行法币存储、收付或/和数字货币的存储、收付,所述法币与数字货币分别为一种或多种。
82. 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83. 根据权利要求82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单模块,通过所述下单模块向清算或支付系统下单,进行清算或支付,或还包括向清算或支付系统提交回执。
84. 根据权利要求81至83任一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委托模块,所述用户通过委托模块,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支付或/和清算,所述被委托的支付公司包括所述用户直接下单进行所述支付或/和清算时,被委托进行对手操作的公司,或被委托进行所述支付或/和清算的所述支付或清算系统会员。
85. 一种自动交易的数字货币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数字货币钱包和自动收付模块,通过所述数字货币钱包存储数字货币,通过所述自动收付模块自动完成数字货币收付。
86. 根据权利要求85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法币收付模块和自动买卖模块以及与交易平台进行通信的通信模块,通过所述三个模块从交易平台自动买卖、收付法币或/和数字货币。
87. 一种涵盖法币和数字货币的客户端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信息输入模块输入进行收付的必要信息,通过收付模块的法币单元、数字货币钱包进行法币、数字货币的存储、收付,所述法币与数字货币分别为一种或多种。
88. 根据权利要求87所述的客户端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89. 根据权利要求82所述的客户端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下单模块向清算或支付系统下单,进行清算或支付,或还包括向清算或支付系统提交回执。
90. 根据权利要求87至89任一所述的客户端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用户通过委托模块,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支付或/和清算,所述被委托的支付公司包括所述用户直接下单进行所述支付或/和清算时,被委托进行对手操作的公司,或被委托进行所述支付或/和清算的所述支付或清算系统会员。
91. 一种自动交易的数字货币客户端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数字货币钱包存储数字货币,通过自动收付模块自动完成数字货币收付。
92. 根据权利要求91所述的客户端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法币收付模块和自动买卖模块以及与交易平台进行通信的通信模块从交易平台自动买卖、收付法币或/和数字货币。
93. 一种涵盖法币和数字货币的银行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通信系统,账户模块、法币模块、数字货币模块,通过所述账户模块开立帐户,通过所述通信系统、法币模块和数字货币模块存储、收付法币或/和存储、收付数字货币,所述数字货币或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
94. 根据权利要求93所述的银行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管理模块,通过所述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资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收付、转帐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95. 根据权利要求93或94所述的银行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81-83任一所述的客户端,用户通过所述客户端对所述银行系统进行转帐或支付。
96. 根据权利要求93或94所述的银行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融资模块,通过该模块为用户提供融资服务。
97. 根据前权利要求93或94所述的银行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交易或兑换模块,通过所述交易或兑换模块进行不同币种之间的交易或兑换,所述不同币种包括各种不同的法币或/和各种不同的数字货币。
98. 根据前权利要求93或94所述的银行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交易或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99. 一种涵盖法币和数字货币的银行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账户模块开立帐户,通过通信系统、法币模块或/和数字货币模块存储、收付法币或/和存储、收付数字货币,所述数字货币或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
100. 根据权利要求99所述的银行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权利要求81-83任一所述的客户端对所述银行系统进行转帐或支付。
101. 根据权利要求99、100任一所述的银行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资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收付、转帐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102. 根据权利要求99、100任一所述的银行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通过融资模块为用户提供融资服务。
103. 根据前权利要求99、100任一所述的银行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交易或兑换模块进行不同币种之间的交易或兑换,所述不同币种包括各种不同的法币或/和各种不同的数字货币。
104. 根据前权利要求99、100任一所述的银行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交易或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105. 一种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1、包括会员系统;
2、包括通信系统,通过所述通信系统进行会员和所述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系统间的通信;
3、包括交易对手寻找匹配模块,依订单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或/和会员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自动寻找并匹配会员进行交易,所述交易包括场内交易或场外支付交易。
106. 根据前权利要求105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单处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当用户直接进行,或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所述交易时,按其指定的会员,或/和通过交易对手优选匹配模块找交易对手进行所述交易,所述用户包括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
107. 根据权利要求106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包括业务系统,所述会员通过该业务系统,与交易对手进行所述交易。
108. 权利要求107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109. 根据权利要求105至108任一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会员银行系统,会员在所述会员银行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或/和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
110. 根据权利要求109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会员银行系统包括管理模块,通过所述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支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111. 根据权利要求105、106、107、108、110任一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时间模块,通过所述时间模块设置特定时长,并依据该时长判断所述交易是否正常完成。
112. 根据权利要求109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融资模块,通过该模块为会员提供融资服务。
113. 根据前权利要求109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转换或兑换模块,通过所述转换或兑换模块进行不同币种之间兑换,所述不同币种包括法币或/和数字货币。
114. 根据权利要求105、106、107、108、110、112、113任一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29、30、31、32、60、61、62、63任一所述的客户端。
115. 一种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包括会员系统;
2、包括通信系统,通过所述通信系统进行会员和所述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系统间的通信;
3、包括交易对手寻找匹配模块,依订单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或/和会员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以自动寻找并匹配会员进行交易,所述交易包括场内交易或场外支付交易。
116. 根据前权利要求115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下单处理系统,当用户直接进行,或委托支付公司进行所述交易时,按其指定的会员,或/和通过交易对手优选匹配模块找交易对手进行所述交易,所述用户包括会员或非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其他组织。
117. 根据权利要求116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会员通过业务系统,与交易对手进行所述交易。
118. 权利要求117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119. 根据权利要求115至118任一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会员在会员银行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或/和法币均为一种或多种。
120. 根据权利要求119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所述会员银行的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支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121. 根据权利要求115、116、117、118、120任一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时间模块,通过所述时间模块设置特定时长,并依据该时长判断所述交易是否正常完成。
122. 根据权利要求119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融资模块,通过该模块为会员提供融资服务。
123. 根据前权利要求119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转换或兑换模块,通过所述转换或兑换模块进行不同币种之间兑换,所述不同币种包括法币或/和数字货币。
124. 根据权利要求115、116、117、118、120、122、123任一所述的交易对手自动寻找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用权利要求29、30、31、32、60、61、62、63任一所述的客户端。
125. 一种自动交易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会员银行系统、通信系统,自动交易系统、通过所述会员银行,用户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和法币可以是一种或多种;通过所述自动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与交易平台进行通信,并自动进行法币、数字货币的兑换或买卖。
126. 根据权利要求125所述的自动交易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自动转帐系统,根据会员要求通过所述自动转帐系统,自动将数字货币或/和法币,转帐至该会员指定的数字货币钱包或法币帐户。
127. 根据权利要求125所述的自动交易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管理模块:通过所述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资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收付、转帐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128. 根据权利要求125所述的自动交易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还包括融资模块,通过该模块为所述会员提供融资服务。
129. 根据权利要求125所述的自动交易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还包括权利要求81、83、85、86任一所述的客户端。
130. 根据权利要求125至129任一所述的自动交易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交易、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131. 一种自动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会员银行,用户开立帐户,存储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所述数字货币和法币可以是一种或多种;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与交易平台进行通信,自动进行法币、数字货币的兑换或买卖。
132. 根据权利要求131所述的自动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会员要求,通过自动转帐系统,自动将数字货币或/和法币,转帐至该会员指定的数字货币钱包或法币帐户。
133. 根据权利要求131所述的自动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管理模块对各会员的资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收付、转帐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
134. 根据权利要求131所述的自动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还包括融资模块,通过该模块为所述会员提供融资服务。
135. 根据权利要求131所述的自动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还包括权利要求87、88、89、91、92任一所述的客户端方法。
136. 根据权利要求131至135任一所述的自动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生成、保存账目或交易记录,所述账目或交易记录记录包括收付账户信息、手续费,应交易、兑换的数字货币数量中的一种或多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中,权利要求书为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其修改为权利要求第1-136项,即,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文本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属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关于“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规定的情形。因此,合议组对于此次修改文本不予接受。此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2)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4,9-10,13的修改以及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不能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不接受复审请求人的修改。2、关于是否符合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吴观乐老师所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案例剖析》第三版第9页最后到第10页上,有如下明确说明:“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每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关于复审通知书第10页关于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第4点,因为说明书中记载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受托公司的支付时,以该受托公司等额的保证金作为该支付,其中这个规定的时间当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中根据实际需要自由设定的,为提高效率计,将其设置为0自然是毫无问题的,此时即表明无需等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以该受托公司的保证金来作为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受托公司自然是无需再进行重复的另外支付的。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是可以从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性内容都是已经在说明书中被明确,直接记载的,不包含任何其他额外技术性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中,权利要求书为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其修改为权利要求第1-136项,即,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文本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增加了权利要求,属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关于“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规定的情形,则合议组对于此次修改文本不予接受。另外,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0001]-[0005]段。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但是修改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4,9-10,13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无报文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包括核心数据库和会员接口或客户端”;然而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均为:“基于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同时仅仅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技术领域中记载了:“本发明涉及金融、互联网和数字货币领域,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而并未提及任何“报文”相关内容;可见,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未明确记载所述系统是否基于报文传输,上述修改也不能由上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通过互联网或/和移动互联网进行访问和操作”,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互联网”,并未记载“移动互联网”,且其也不能由上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会员通过所述业务系统,与其他会员进行对手交易来完成跨境支付,所述对手交易包括支付,所述支付在会员间直接完成或/和通过清算系统完成”;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关内容仅包括:“通过所述清算系统,所述会员找到处在支付目标国的其他会员,并与之进行对手操作来完成跨境支付;客户委托支付公司进行跨境支付的法币,被兑换成数字货币并支付至目标国的对手公司,由对手公司在目标国兑换成指定的法币,并支付进客户指定的银行帐户”(参见申请日提交的原权利要求1、原说明书[0008]段),并且根据原权利要求3以及原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可知,所述支付都是通过所述清算系统完成的,则“所述支付在会员间直接完成”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另外,会员是与处在支付目标国的其他会员进行对手交易来完成跨境支付,而并不是任意的其他会员,则“与其他会员进行对手交易来完成跨境支付”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不一致,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一种支持外部直接发起清算的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外部业务提交与处理系统,通过该系统,非清算系统会员的普通法人或/和自然人向清算系统提交跨境支付或/和清算申请,清算系统依其指定的支付公司或银行,进行跨境支付或/和清算”;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提及“外部业务提交与处理系统”,也并未记载非系统会员客户直接操作所述系统的方案;此外,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客户指定的都只是支付公司,并未指定任何银行,只是记载了“通过所述会员银行系统对进行对各支付公司的保证金,进行锁定、释放、赔付中的一种或多种操作(参见原说明书第[0014]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上述修改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同时包括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所述的会员系统、业务系统和外部业务提交与处理系统”,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提及“外部业务提交与处理系统”,则权利要求3的上述修改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所述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交易对手优选匹配系统,为跨境支付请求方优选匹配最佳支付公司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被优选出的包括支付端的支付公司或/和接收端的支付公司”;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提及“交易对手优选匹配系统”,其记载的相关内容仅仅包括:“客户A下单,委托A公司进行一笔跨境支付业务;在客户A下单时,跨境支付清算系统根据其订单信息,……,自动寻找并匹配位于B国的B公司作为业务对手(参见原说明书[0020]段)”,可见,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应该是,根据客户指定的支付端支付公司,自动匹配接收端支付公司,而非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优选匹配最佳支付公司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被优选出的包括支付端的支付公司或/和接收端的支付公司”,则权利要求4的上述修改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中记载了:“一种基于互联网和数字货币的无报文跨境支付方法”;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为:“基于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清算方法”以及“通过基于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进行的跨境支付方法”,同时仅仅在原说明书技术领域中记载了:“本发明涉及金融、互联网和数字货币领域,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而并未提及任何“报文”相关内容;可见,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未明确记载所述系统是否基于报文传输;上述修改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中记载了:“at_1、非清算系统会员的普通自然人或/和法人,直接向清算系统提交申请”;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相关内容仅仅包括:“客户向支付公司委托进行跨境支付(参见原权利要求3,原说明书[0011]段)”,“客户A下单,委托A公司进行一笔跨境支付业务(参见原说明书[0020]段)”,以及“在客户下单委托进行跨境支付时,会形成三份包含充分信息且完全相同的交易记录提交给清算系统和A、B两公司(参见原说明书[0023]段)”;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非清算系统会员的普通自然人或/和法人可以直接向清算系统提交申请;
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中还记载了:“at_2、根据该人提交的申请,当该人已指定支付公司时,清算系统按照其指定准备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当该人没有指定时,清算系统为其优选匹配支付公司,并准备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at_3、该人完成向所指定或清算系统为其匹配的支付公司的支付”;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只记载了用户指定支付公司,清算系统按照其指定继而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的技术方案,并未提及用户未指定支付公司的情况;另外,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仅仅包括:“客户A下单,委托A公司进行一笔跨境支付业务;在客户A下单时,跨境支付清算系统根据其订单信息,……,自动寻找并匹配位于B国的B公司作为业务对手(参见原说明书[0020]段)”,可见,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应该是,根据客户指定的支付端支付公司,自动匹配接收端支付公司,而非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中的“清算系统为其优选匹配支付公司”。因此修改后权利要求10中“当该人没有指定时,清算系统为其优选匹配支付公司,并准备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以及“完成清算系统为其匹配的支付公司的支付”的内容,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得出。则权利要求10的上述修改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9)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中记载了:“一种基于互联网直接申请算无中间环节无报文的跨境支付方法”;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为:“基于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清算方法”以及“通过基于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进行的跨境支付方法”,同时仅仅在原说明书技术领域中记载了:“本发明涉及金融、互联网和数字货币领域,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而并未提及任何“报文”相关内容;可见,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未明确记载所述系统是否基于报文传输;上述修改也不能由上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中还记载了:“as2、根据该人提交的申请,当该人已指定支付公司时,清算系统按照其指定准备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当该人没有指定时,清算系统为其优选匹配合适的支付公司,并准备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as3、该人完成向所指定或清算系统优选匹配的支付公司的支付”;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只记载了用户指定支付公司,清算系统按照其指定继而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的技术方案,并未提及用户未指定支付公司的情况;并且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仅仅包括:“客户A下单,委托A公司进行一笔跨境支付业务;在客户A下单时,跨境支付清算系统根据其订单信息,……,自动寻找并匹配位于B国的B公司作为业务对手(参见原说明书[0020]段)”,可见,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应该是,根据客户指定的支付端支付公司,自动匹配接收端支付公司,而非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中所述“清算系统为其优选匹配支付公司”。因此,修改后权利要求13中“当该人没有指定时,清算系统为其优选匹配支付公司,并准备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以及“完成清算系统为其匹配的支付公司的支付”的内容,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得出。
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还记载了:“as4、清算系统将所述支付公司中支付方在清算系统的保证金中,与该笔跨境支付对应的金额,支付至接受方支付公司的指定帐户”;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只记载了:客户付款后,清算系统同时锁定受托公司和对手公司的保证金,该受托公司将客户支付款项兑换成数字货币支付给对手公司;对手公司收到数字货币后,通知清算系统释放受托公司因本次业务而被锁定的保证金;只有当对手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收到受托公司支付的数字货币时,清算系统才以受托公司被锁定的该笔跨境支付业务的保证金进行赔付;而不是在用户向所述支付公司完成支付前,就直接以支付公司的保证金来进行支付。
因此,权利要求13的上述修改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综上,权利要求1-4,9-10,13的上述修改内容既没有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其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中,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修改后的说明书第[0003]段中出现了与权利要求1-4,9-10,13对应一致的修改,基于相同的理由,说明书[0003]段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此外,修改后的说明书第[0003]段中还记载了内容“同时以互联网通信取代了类似电报方式的报文通信”,该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
(3)此外,修改后的说明书第[0003]段还记载了:“用户支付的是人民币,但按汇率转换后,支付到他国指定银行帐户或钱包的可以是欧元、美元或某种数字货币,贵金属,当用于以货易货方式时,甚至可以是某种货物的提货单”、其中“贵金属”、“某种货物的提货单”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修改后的说明书第[0003]段还记载了“而当发生交易风险时,则以会员的保证金,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来补偿”,而原说明书的相应记载为“当发生交易风险时,则以会员的保证金来抵充”、“其中可能的风险则由清算系统控制的保证金来补偿”(参见原说明书第[0007]、[0023]段),由此可见,以数字货币或/和法币来补偿的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
(5)修改后的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了“同时,该方案摒弃了类似电报的报文…. 基于数字货币的运行模式和基于法币的运行模式还可以互为补充,让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在处理不均衡业务时运行更有保障”,该部分内容为新增加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
(6)修改后的说明书第[0005]段中记载了:“1、客户A1下单,向清算系统申请直接进行,或指定通过A国的A2公司进行跨境支付业务”;“若A1申请直接进行,则清算系统根据当前保证金数量等优选一家位于A国的支付公司与B2公司进行对手交易完成该笔跨境支付”;“优选匹配位于A国的另一支付公司与B2公司进行对手交易以完成该笔跨境支付,故以下各步中的A2公司也可以是清算系统优选匹配的另一支付公司”;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只记载了用户指定支付公司,清算系统按照其指定继而进行跨境支付和清算的技术方案,并未提及用户未指定支付公司时由系统自动匹配交易双方继而进行跨境支付的技术方案;另外,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只记载了自动匹配(参见原说明书第[0020]段),而未涉及“优先匹配”,且上述内容也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
(7)修改后的说明书[0005]段中还记载了:“所述当地支付平台可以是其所在国、州的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也可以是清算交易系统内部的支付公司间交易平台”;上述新增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
(8)修改后的说明书[0005]段中增加了“而且显然,当数字货币足够时,无需兑换”、“而且显然,当数字货币不多时,无需兑换”,上述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
(9)修改后的说明书第[0005]段中增加了“以上为用户直接向清算系统提交跨境支付清算请求的实施方式,当然,用户也可以选择通过向支付公司提出请求,然后由支付公司再向清算系统提出跨境支付清算请求的方式进行,此时,上述步骤中的1、2和3就变为用户付款后,由该支付公司向清算系统提出申请,然后该公司自行寻找或者由清算系统自动为其优选匹配最佳对手方,再继续后续步骤来来完成跨境支付和清算”,而在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参见原说明书第[0020]段):“1、客户A下单,委托A公司进行一笔跨境支付业务;2、在客户A下单时,跨境支付清算系统根据其订单信息,如支付目标国、收受款项的银行和帐户以及支付币种、金额等,寻找在B国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是用户直接提交请求,还是由支付公司提交请求,则上述增加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
(10)修改后的说明书第[0005]段中记载了“跨境支付到B国的B3银行的指定帐户”、“根据各成员的保证金、交易量,在B银行是否开立有帐户等等信息”,原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跨境支付到B3银行的指定帐户时却需要根据成员在B银行是否开立有帐户等等信息的方案,则上述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
(11)修改后的说明书[0005]段中还记载了“A2公司未收到B2公司向客户A1指定的B3银行指定帐户转帐5000美元的确认信息”,而原说明书中的记载为“A公司未收到B公司向客户A指定的B银行指定帐户转帐5000美元的转帐回执”(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其中“确认信息”与“转账回执”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则上述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
(12)修改后的说明书[0005]段中还记载了“A1完成下单和付款后,B2公司会立刻将5000美元转账至A客户指定的B3银行账户中”,根据原始说明书的记载,下单付款的客户和指定银行账户的客户应该是同一个客户,而不是分别为A1、A,则上述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
(13)修改后的说明书[0005]段中还记载了:“显然,在对手交易中的支付也可以由清算系统完成,此时业务流程就等同于前述流程中的赔付流程,即用户下单并完成向A2公司的支付后,B2公司如前所述向客户指定的B3银行目标帐户转帐,但A2公司不直接向B2公司进行支付,而清算系统则将A2公司所存保证金中的相应金额的法币(或数字货币)支付进B2公司的指定账户(或钱包),比如清算系统中B2公司的保证金帐户,同样也完成了整个跨境支付”;然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只记载了:客户付款后,清算系统同时锁定受托公司和对手公司的保证金,该受托公司将客户支付款项兑换成数字货币支付给对手公司;对手公司收到数字货币后,通知清算系统释放受托公司因本次业务而被锁定的保证金;只有当对手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收到受托公司支付的数字货币时,清算系统才以受托公司被锁定的该笔跨境支付业务的保证金进行赔付;而不是在用户向所述支付公司完成后,就直接以支付公司的保证金来支付给接受方支付公司的指定帐户。
综上,说明书的上述修改内容既没有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其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合议组认为:
1、关于第1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3节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的内容:“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为不予接受”、“(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实审阶段,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的项数总共为10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权利要求书的项数增加到59项(其中主动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权利要求书的项数增加到124项(其中主动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新增的权利要求并非是为了克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因此,这明显属于上述修改文本不予接受的情况。
2、关于第2点,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1节关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解释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也就是说,该范围并不包括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进行总结和概括、并且非直接、毫无疑义得出的内容。
另外,关于复审通知书第10页关于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第4点,原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内容为“没有在规定时间收到受托公司支付的数字货币,清算系统将以受托公司被锁定的该笔跨境支付业务的保证金进行赔付”(参见原说明书第[0021]-[0024]段),其仅是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受托公司支付的数字货币时,才用保证金进行赔付。而将规定时间设为0秒时,因为在0秒内不可能收到受托公司支付的数字货币,则用保证金进行赔付,两者的含义实质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在一定条件下,才用保证金赔付;而后者必然是用保证金赔付。并且,“将规定时间设为0秒”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相应的记载,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而,所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6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