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塑热塑性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吹塑热塑性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46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474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25708.6
申请日:2013-04-12
复审请求人:提克纳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伟
合议组组长:朱凌
参审员:王进锋
国际分类号:C08L81/02,C08L63/00,B60K15/03,B32B1/08,C08L3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5708.6,名称为“吹塑热塑性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提克纳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2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页(第1-337段)、说明书附图第1-19页;2017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部件,其包含吹塑的热塑性组合物,所述热塑性组合物通过熔体加工聚芳硫醚、0.1-35wt.%的冲击改性剂和0.05-2wt.%的作为交联剂的多官能化合物形成,其中所述聚芳硫醚为直链聚芳硫醚,所述冲击改性剂是包含至少一种包含环氧官能团的单体组分的共聚物,其中所述多官能化合物与所述环氧官能团反应,形成交联,其中所述交联剂包括非聚合物的多官能羧酸,其中所述组合物显示出大于70%的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mm/min的速度下测定的断裂拉伸伸长率,其中熔体加工形成了经交联的冲击改性剂,其是环氧官能化的冲击改性剂与多官能交联剂的反应产物。
2. 权利要求1的部件,其中所述部件是汽车部件,例如:燃料系统的部件;用于汽车的外部结构或支架结构;汽车排气系统的部件、燃料加油管口的部件或燃料箱的部件。
3. 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的部件,其中所述部件是单层或多层管状部件,例如流管、提升管或空气导管。
4.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部件,其中所述热塑性组合物具有一个或多个以下物理特性:
根据ISO测试第197-1号在23℃下测定的大于约3kJ/m2的缺口Charpy冲击强度;
根据ISO测试第179-1号在-30℃的温度下测量的大于约8kJ/m2的缺口Charpy冲击强度;
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的温度和5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小于约3000MPa的拉伸模量;
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的温度和5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大于约4.5%的屈服伸长率;
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的温度和5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量的大于约30MPa的断裂拉伸强度;
根据ISO测试第178号在23℃的温度和2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量的小于约2500MPa的挠曲模量;
根据ISO测试第75-2号在1.8MPa下测定的大于约80℃的负荷变形温度;
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的温度和5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量的大于约5%的断裂应变;和
在0.2毫米的厚度下满足V-0可燃性标准。
5.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部件,其中所述聚芳硫醚是聚苯硫醚。
6.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部件,其中所述聚芳硫醚是官能化的聚芳硫醚。
7.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部件,其进一步包含一种或多种添加剂,其选自一种或多种填料、UV稳定剂、热稳定剂、润滑剂和着色剂。
8.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部件,其中经交联的冲击改性剂包含冲击改性剂的环氧官能团与交联剂的反应产物,或其中经交联的冲击改性剂包含冲击改性剂的马来酸酐官能团与交联剂的反应产物。
9.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部件,其中所述热塑性组合物具有小于约1000ppm的卤素含量。
10.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部件,其中所述部件的第一部分包含热塑性组合物,所述第一部分邻近于成型产品的不包含热塑性组合物的第二部分。
11.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部件,其中所述热塑性组合物不含增塑剂。
12.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部件,其中所述部件展示出根据SAE测试方法第J2665号测定的小于约10g·mm/m2·天的对燃料或燃料源的耐渗透性。
13. 根据权利要求1的部件,其中所述组合物通过熔体加工聚芳硫醚、0.1-35wt.%的冲击改性剂和0.1-1.3wt.%交联剂而形成,其中在将所述冲击改性剂分布在整个聚芳硫醚中之后供应所述交联剂。
14. 根据权利要求1的部件,其中所述冲击改性剂包括环氧官能的甲基丙烯酸单体单元。
15. 根据权利要求1的部件,其中所述冲击改性剂进一步包括α-烯烃单体单元。
16. 根据权利要求1的部件,其中所述羧酸包括对苯二甲酸。
17. 根据权利要求1的部件,其中所述聚芳硫醚占组合物重量的约20wt.%-约90wt.%。
18. 根据权利要求1的部件,其中所述组合物显示出约70%以上的断裂拉伸伸长率。
19. 用于形成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部件的方法,其包括吹塑热塑性组合物。
20. 根据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将聚芳硫醚进料至熔体加工单元;
将冲击改性剂进料至熔体加工单元,在熔体加工单元中混合聚芳硫醚和冲击改性剂,使得冲击改性剂变得分布在整个聚芳硫醚中;和
将多官能交联剂进料至熔体加工单元以形成包含0.1-35wt.%的冲击改性剂和0.1-1.3wt.%的交联剂的组合物,在将冲击改性剂分布在整个聚芳硫醚中之后将交联剂进料至熔体加工单元。
21. 根据权利要求20的方法,其中所述熔体加工单元具有长度L和共混长度LB,并且其中L/LB的比例为约40-约1.1。
22. 根据权利要求20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二硫化物化合物进料至熔体加工单元,所述二硫化物化合物包含在二硫化物化合物端基处的反应性官能团,例如其中所述二硫化物化合物的反应性官能团与所述交联剂的反应性官能团相同。
23. 根据权利要求22的方法,其中所述二硫化物化合物和所述交联剂彼此结合地进料。
24. 根据权利要求22的方法,其中所述交联剂是不含二硫化物的交联剂。”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部件,对比文件1(US2003/0166797A1,公开日为2003年09月04日)公开了一种改善抗冲击性的聚苯硫醚组合物、制备方法及其制品(参见说明书第9-10、62-85段、实施例9)。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交联剂为马来酸酐,而权利要求1中的交联剂为多官能羧酸,但是马来酸酐与顺丁烯二酸作为交联剂时作用相同,不会带来产品结构的较大差异。对于相同的样品,拉伸速率越快,测试得到的断裂伸长率的值越小,对比文件1公开的拉伸速率为5mm/s相当于300mm/min明显快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拉伸速率,而在如此快的拉伸速率下,其仍然保持48%的断裂伸长率,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在50mm/min的拉伸速度下具有大于70%的断裂拉伸伸长率,但由于两者测试条件如拉伸速率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无法根据上述断裂拉伸伸长率将两者区分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未公开采用吹塑成型制备聚芳硫醚组合物制品;(2)交联剂含量和聚苯硫醚种类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聚芳硫醚组合物的成型方式并优化力学性能。首先,对比文件2(CN1212652A,公开日为1999年03月31日)公开了可以采用吹塑方式将聚芳硫醚组合物制备成瓶、罐、导管等吹塑模制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16行、第10页第23行-第11页第6行),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供一种聚芳硫醚组合物制品新的成型方式的技术问题时,能够选择采用吹塑方式制备聚芳硫醚组合物制品。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冲击改性剂和交联剂的摩尔比为0.1-10(环氧基团/酸酐基团)(参见说明书第57-5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的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对交联剂的用量进行调整,而直链型PPS在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弯曲强度、弯曲弹性模量、焊接强度以及冲击强度方面都明显优于交联型PPS,而交联型PPS在耐蠕变和耐热性方面优于直链型PPS,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需要对聚苯硫醚种类进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进行适当选择和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2-18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包括形成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部件的方法。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部件不同:(2)对比文件1未公开采用吹塑成型制备聚芳硫醚组合物制品。因此权利要求1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聚芳硫醚组合物制品新的成型方式。参见权利要求1-18评述,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20-21、23-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进行适当选择和调整的;权利要求22限定了将二硫化物进料至熔体加工单元,对比文件3(US5654383A,公开日为1997年08月05日)公开了一种用于熔融加工的聚芳硫醚组合物的方法,给出了反应性官能化的二硫化物和聚芳硫醚之间可发生反应,从而降低聚芳硫醚组合物的熔融粘度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栏38-第2栏第56行)。因此,权利要求20-2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提克纳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4项),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其中在将所述冲击改性剂与所述聚芳硫醚分布之后供应所述交联剂”。复审请求人认为:1)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将变形性质理解为断裂伸长率,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者的技术等同性和关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比文件1可以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断裂伸长率;2)本申请可以取得显著的进步,特别是在渗透性质方面的技术效果,如表23所证明的,本申请实现了期望的渗透率,这是对比文件1-3未涉及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部件,其包含吹塑的热塑性组合物,所述热塑性组合物通过熔体加工聚芳硫醚、0.1-35wt.%的冲击改性剂和0.05-2wt.%的作为交联剂的多官能化合物形成,其中所述聚芳硫醚为直链聚芳硫醚,所述冲击改性剂是包含至少一种包含环氧官能团的单体组分的共聚物,其中所述多官能化合物与所述环氧官能团反应,形成交联,其中所述交联剂包括非聚合物的多官能羧酸,其中在将所述冲击改性剂与所述聚芳硫醚分布之后供应所述交联剂,其中所述组合物显示出大于70%的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mm/min的速度下测定的断裂拉伸伸长率,其中熔体加工形成了经交联的冲击改性剂,其是环氧官能化的冲击改性剂与多官能交联剂的反应产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书籍(《有机高分子材料实验教程》,韦春等,第81页,中南大学出版社,第1版,2009年01月;《新编大学化学实验》,高桂枝等,第183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第1版,2011年12月;《高分子科学实验》,韩哲文,第204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02月;《塑料性能测试》,余忠珍,第40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均明确表明,塑料拉伸测试时拉伸速度对断裂伸长率具有较大影响,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拉伸速度快,断裂伸长率降低,拉伸速度慢,断裂伸长率增大;2)驳回决定指出,无法根据上述断裂伸长率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区分开,并未指出对比文件1可以实现本发明要求保护的断裂伸长率,所以并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将聚苯硫醚用于燃油管等,表明其具有较好的耐渗透性,并且书籍(《高分子科学教程(第二版)》,韩哲文,第358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指出交联使聚合物形成三维网络,溶剂和其它试剂的溶胀与渗透力降低,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对比文件1的聚苯硫醚中引入交联结构后耐渗透性的提高。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所述组合物显示出大于70%的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mm/min的速度下测定的断裂拉伸伸长率”是对组合物的性能参数的描述,属于功能性限定的特征。上述技术效果是以本申请说明书中特定方式实现的,即使用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中所述聚芳硫醚、20-35wt.%所述特定的冲击改性剂和1.0-1.75wt.%所述交联剂通过所述工艺形成热塑性组合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明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上述功能性限定还可以采用本申请说明书上述特定方式之外的其他何种替代方式来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2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4项),其中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将权利要求1中的“0.1-35wt.%的冲击改性剂和0.05-2wt.%的作为交联剂的多官能化合物”修改为“20-35wt.%的冲击改性剂和1.1-2wt.%的作为交联剂的多官能化合物”,将权利要求13和20中的“0.1-35wt.%的冲击改性剂和0.1-1.3wt.%的交联剂”修改为“20-35wt.%的冲击改性剂和1.1-1.3wt.%的交联剂”;复审请求人认为:断裂伸长率和断裂拉伸应变的含义不同,对于同一个样品,断裂伸长率将会大于断裂拉伸应变,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11月2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由于在原说明书中缺乏相关记载,撤回之前的答复中与“断裂拉伸应变”与“断裂伸长率”差异有关的意见陈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部件,其包含吹塑的热塑性组合物,所述热塑性组合物通过熔体加工聚芳硫醚、20-35wt.%的冲击改性剂和1.1-2wt.%的作为交联剂的多官能化合物形成,其中所述聚芳硫醚为直链聚芳硫醚,所述冲击改性剂是包含至少一种包含环氧官能团的单体组分的共聚物,其中所述多官能化合物与所述环氧官能团反应,形成交联,其中所述交联剂包括非聚合物的多官能羧酸,其中在将所述冲击改性剂与所述聚芳硫醚分布之后供应所述交联剂,其中所述组合物显示出大于70%的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mm/min的速度下测定的断裂拉伸伸长率,其中熔体加工形成了经交联的冲击改性剂,其是环氧官能化的冲击改性剂与多官能交联剂的反应产物。
……
13. 根据权利要求1的部件,其中所述组合物通过熔体加工聚芳硫醚、20-35wt.%的冲击改性剂和1.1-1.3wt.%交联剂而形成,其中在将所述冲击改性剂分布在整个聚芳硫醚中之后供应所述交联剂。
……
20. 根据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将聚芳硫醚进料至熔体加工单元;
将冲击改性剂进料至熔体加工单元,在熔体加工单元中混合聚芳硫醚和冲击改性剂,使得冲击改性剂变得分布在整个聚芳硫醚中;和
将多官能交联剂进料至熔体加工单元以形成包含20-35wt.%的冲击改性剂和1.1-1.3wt.%的交联剂的组合物,在将冲击改性剂分布在整个聚芳硫醚中之后将交联剂进料至熔体加工单元。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4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1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页、说明书附图第1-19页;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部件(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善抗冲击性的聚苯硫醚组合物,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0、0091、0127-0130段、第7页的表):所述组合物含有60-99.5wt%的聚苯硫醚和0.5-40wt%的组分C,组分C含有选自含环氧基的烯烃系弹性体C1和选自含能与C1中环氧基反应的官能团的交联剂的C2,所述官能团选自氨基、羟基、羧基和酸酐基团;其是通过在聚苯硫醚中引入特定交联的弹性体来提高组合物的冲击强度。实施例9具体公开了一种聚苯硫醚组合物,其由含有22.1wt%的冲击改性剂AX8660的部分交联的聚苯硫醚和含有3.5wt%的马来酸酐的部分交联的聚苯硫醚经挤出机挤出制得。其制备工艺包括主进料含有22.1wt%的冲击改性剂AX8660的部分交联的聚苯硫醚,喂料速度5.5kg/h,二次进料含有3.5wt%的马来酸酐的部分交联的聚苯硫醚,喂料速度0.5kg/h,挤出温度300℃,转速250转/min;其中,环氧基团/酸酐基团的摩尔比为0.92,无缺口Izod测试冲击强度大于1800J/m,根据ASTM-D638(23℃下5mm/s的拉伸速率,样品厚度为4mm)的断裂伸长率为48%,冲击改性剂AX8660为乙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的三元共聚物。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组合物可通过已知的成型方法制成注塑成型制品或挤出制品(参见说明书第0084段)。
经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冲击改性剂AX8660为权利要求1的冲击改性剂的下位概念;在挤出机高温挤出过程中,对比文件1的冲击改性剂AX8660的环氧官能团会与交联剂马来酸酐反应形成经交联的冲击改性剂,且所述交联剂是在冲击改性剂AX8660与聚苯硫醚分布后才供应的;虽然对比文件1的交联剂是马来酸酐,但交联剂马来酸酐与使用马来酸作为交联剂时反应得到的交联产物结构是相同的,因而对比文件1中经交联的冲击改性剂落入权利要求1中采用非聚合物的多官能羧酸作为交联剂的经交联的冲击改性剂的范围内;并且,ISO测试第527号技术上等同于ASTMD 638。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是包含吹塑的热塑性组合物的部件,对比文件1为可注塑成型或挤出成型的热塑性组合物;(2)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具有大于70%的在23℃下和50mm/min的速度下的断裂拉伸伸长率,含有直链聚芳硫醚和1.1-2wt%非聚合物多官能羧酸交联剂,而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具有48%的23℃下和300mm/min的速度下的断裂伸长率,含有部分交联的聚苯硫醚和3.5wt%马来酸酐交联剂。
合议组查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中需要的是适于吹塑形成方法并且还显示出高强度特性以及甚至在极端环境中对降解的耐受性的热塑性组合物。更具体地,需要的是可以经受在严苛工作环境中使用的吹塑部件(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9]段)。本申请提供包含吹塑的热塑性组合物的部件,所述热塑性组合物包含聚芳硫醚和经交联的冲击改性剂,其具有优异的材料特性,展示出优异的强度和柔性特性以及耐化学降解性。热塑性组合物的高强度和柔性特性可通过测试材料的拉伸性质、挠曲性质和/或冲击性质而证明。说明书中列举了组合物可以具有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大于约70%、大于约80%、大于约90%的断裂伸长率等方面的性能指标(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4-5段、第5页第3段-第7页第4段)。由本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4的样品15-16、实施例8的样品38和40以及实施例9的样品42-44可知,当通过熔体加工直链聚芳硫醚、20wt.%或25wt.%或30wt.%或35wt.%的特定的冲击改性剂和1wt.%或1.1 wt.%或1.25wt.%或1.75wt.%的作为交联剂的多官能化合物等,且在将所述冲击改性剂与所述聚芳硫醚分布之后供应所述交联剂,制得的组合物具有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大于70%的断裂伸长率。然而,由本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2的样品5-10、实施例4的样品17-18、实施例5的样品22-23、实施例6的样品25-28、实施例7的样品30、32和34、实施例8的样品36以及实施例9的样品41可知,使用直链聚芳硫醚、1.5wt.%或3.0wt.%或10wt.%或15wt.%特定的冲击改性剂和0.1wt.%或0.2wt.%或0.5wt.%或0.75wt.%或1.0wt.%或1.7wt.%的作为交联剂的多官能化合物等通过相同或类似工艺制备的组合物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断裂伸长率小于70%。由此可见,所述冲击改性剂和交联剂的含量均会对所制得的组合物的断裂伸长率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申请已经证实:通过熔体加工直链聚芳硫醚、20-35wt.%所述特定的冲击改性剂和1.0-1.75wt.%所述交联剂且在将所述冲击改性剂与所述聚芳硫醚分布之后供应所述交联剂,制得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的用于吹塑部件的聚苯硫醚热塑性组合物。
此外,由实施例3的样品14、实施例4的样品17-18、实施例6的样品24、27-28、实施例7的样品35-36等以及实施例1的样品1-2、实施例8的样品37等可以看出,当冲击改性剂的含量为15%时,无论是否使用交联剂,所述组合物的断裂伸长率均低于70%;冲击改性剂的含量为25%时,不使用交联剂,所述组合物的断裂伸长率也大于70%;由此可见,所述冲击改性剂的含量是影响所述组合物的断裂伸长率的主要因素。另外,样品1、15和16的冲击改性剂的含量均为25wt%、交联剂含量分别为0、1wt%和1.7wt%、直链聚苯硫醚含量分别为74.7 wt%、73.7wt%和73.0 wt%,制得的组合物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断裂伸长率分别为96.37%、125.92%和116.4%,样品37和38的冲击改性剂的含量均为25wt%、交联剂含量分别为0和1.25wt%、直链聚苯硫醚含量分别为74.7 wt%和73.45wt%,相应的制得的组合物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断裂伸长率分别为97.33%和110.36%。由此可见,在0-1.7wt%的范围内,随着交联剂含量增大,所述组合物的断裂伸长率会先增加,再降低,在交联剂含量为1.7wt%时,所述组合物的断裂伸长率仍然为116.4%。
基于上述分析,合议组认为:即使交联剂含量增大到2.0wt%,所述组合物的断裂伸长率会降低,低于116.4%,也可以预期其仍然会大于70%。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通过熔体加工直链聚芳硫醚、20-35wt.%所述特定的冲击改性剂和1.0-2.0wt.%所述交联剂且在将所述冲击改性剂与所述聚芳硫醚分布之后供应所述交联剂,能够制得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的用于吹塑部件的聚苯硫醚热塑性组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权利要求1能够制得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的用于吹塑部件的聚苯硫醚热塑性组合物。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于吹塑部件的聚苯硫醚组合物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对比文件1涉及具有改善冲击强度的聚苯硫醚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可通过已知的成型方法制成注塑成型制品或挤出制品,其是通过在60-99.5wt%的聚苯硫醚中引入0.5-40wt%的特定交联的弹性体来提高组合物的冲击强度,所述交联的弹性体是选自含有能与环氧基反应的官能团的交联剂与含环氧基的烯烃系弹性体反应得到的(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0、0084段)。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吹塑成型又称中空吹塑,是借助流体压力使闭合在模具中的热熔塑料型坯吹胀形成空心制品的工艺;注射成型是通过注射机将塑料经加热熔融成流动状态后注射到闭合塑模中,再经冷却(热塑性塑料)或加热(热固性塑料)固化后来成型的工艺,几乎所有的热塑性塑料都可用于注射成型;挤出成型是通过将物料加热塑化并在加压下使其形成连续体,再用适当的方法使挤出的连续体变成固体的工艺(参见《塑料成型工艺学 第2版》,黄锐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7年5月,第105、145和197页)。此外,用作吹塑成型的原料通常应具有熔体强度高、抗冲击性和耐环境应力开裂性好以及气密性等特点(参见《高分子科学实验》,赵殊等主编,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123-124页);绝大多数热塑性塑料均可用挤出成型来成型,用于挤出成型和注射成型的材料需具有特定的熔体流动塑料(参见《塑料成型工艺及设备》,张明善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8年12月,第7-8、135页)。由此可见,吹塑成型与挤出成型和注射成型是完全不同的成型工艺,用于吹塑成型的材料与用于挤出成型和注射成型的材料的性能要求是不同的,用于吹塑成型的组合物必须满足上述特定要求,而用于注射成型的材料未必能够满足上述要求。另外,冲击强度是衡量材料韧性的一种强度指标,表征材料抵抗冲击载荷破坏的能力,而断裂伸长率是反映材料的延伸性,因而冲击强度与断裂伸长率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如何提高用于注塑成型和挤出成型的聚苯硫醚组合物的冲击强度,并不涉及用于吹塑的聚苯硫醚组合物,也未公开如何使用于吹塑部件的聚苯硫醚组合物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并且,由于用于吹塑成型的聚苯硫醚组合物与用于挤出成型和注射成型的聚苯硫醚组合物的要求是不同的,且冲击强度与断裂伸长率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因而在面对如何使用于吹塑部件的聚苯硫醚组合物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将对比文件1所述聚苯硫醚组合物作为改造对象,也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相应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含有以聚苯硫醚组合物作为A层、PPS树脂以外的热塑性树脂作为B层的多层模制品,该模制品可以成为瓶、罐、导管等吹塑模制品以及片、管道、管材和膜等挤出制品作为水管、燃料管、加燃料器等汽车部件(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0-16行、第10页第23行-第11页第6行)。但其中并不涉及聚苯硫醚组合物的断裂伸长率,也未公开如何使用于吹塑部件的聚苯硫醚组合物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
对比文件3公开了降低聚苯硫醚的粘度的方法,其是通过在不存在链终止剂的情况下在熔融物中用二硫化物对聚苯硫醚进行后处理来降低粘度(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7-42行)。但其中并不涉及聚苯硫醚组合物的断裂伸长率,也未公开如何使用于吹塑部件的聚苯硫醚组合物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通过熔体加工直链聚芳硫醚、20-35wt.%所述特定的冲击改性剂和1.1-2wt.%所述交联剂且在将所述冲击改性剂与所述聚芳硫醚分布之后供应所述交联剂,制得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的用于吹塑部件的聚苯硫醚热塑性组合物;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基于现有证据,对比文件1、2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均未给出通过熔体加工直链聚芳硫醚、20-35wt.%所述特定的冲击改性剂和1.1-2wt.%所述交联剂且在将所述冲击改性剂与所述聚芳硫醚分布之后供应所述交联剂,制得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的用于吹塑部件的聚苯硫醚热塑性组合物的技术启示,从而也不能获得具有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特定性能的用于吹塑部件的组合物并预期其技术效果。并且,如上所述,本申请所述聚苯硫醚热塑性组合物能够用于制备吹塑部件且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现有证据,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用于形成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部件的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9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20-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可合理地确认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能够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部件(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查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如何使用于吹塑部件的组合物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4-5段、第5页第3段-第7页第4段)。由以上2.1节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预期权利要求1能够制得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的用于吹塑部件的聚苯硫醚热塑性组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内容可合理地确认权利要求1整个技术方案均能够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如何使用于吹塑部件的聚苯硫醚组合物根据ISO测试第527号在23℃下和50 mm/min的测试速度下测定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书和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
1)虽然本领域的上述教科书/工具书中表明,塑料拉伸测试时拉伸速度对断裂伸长率具有较大影响,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拉伸速度快,断裂伸长率降低,拉伸速度慢,断裂伸长率增大;但是,本领域还公知:不同品种的聚合物对拉伸速度的敏感不同,硬而脆的聚合物对拉伸速度比较敏感,一般采用较低的拉伸速度,韧性塑料对拉伸速度的敏感性小,一般采用较高的拉伸速度,以缩短实验周期;不同品种的聚合物可根据国家规定的试验速度范围选择适合的拉伸速度进行实验(参见《新编大学化学实验》,高桂枝等,第184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第1版,2011年12月),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拉伸速率300mm/min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拉伸速率50mm/min很可能分别是对比文件1所述聚苯硫醚组合物和本申请所述聚苯硫醚组合物进行拉伸测试时的适合拉伸速率。并且,对比文件1在拉伸速率300mm/min下具有48%的断裂伸长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是,其在拉伸速率50mm/min下的断裂伸长率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增大,但无法确认其在拉伸速率50mm/min下的断裂伸长率一定大于70%,因而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
此外,即使对比文件1实施例9中公开的聚苯硫醚组合物在拉伸速率50mm/min下的断裂伸长率大于7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其可用于注射成型和挤出成型,但由于注射成型和挤出成型与吹塑成型的不同,用于吹塑成型的组合物应满足特定要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对比文件1所述组合物可用于制备吹塑成型的部件。
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所述作为多层模制品的A层的聚苯硫醚组合物可用于吹塑成型,但由于注射成型和挤出成型与吹塑成型的不同,用于吹塑成型的组合物应满足特定要求,因而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推断出对比文件1所述用于注射成型和挤出成型的聚苯硫醚组合物也可用于吹塑成型。
3)关于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2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克服了该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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