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蔬菜刨丝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06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84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2820.9
申请日:2016-02-26
复审请求人:王本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赟
合议组组长:常青
参审员:高芳
国际分类号:A47J43/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2820.9,名称为“一种蔬菜刨丝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本。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828779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7日;
对比文件2:CN204397963U,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蔬菜刨丝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座和电机,所述的电机通过电机支架固定在固定座上,还包括刨具,所述的刨具通过刨具固定架固定在固定座上,所述的刨具为圆环状,所述的刨具一侧通过挡板与电机转动杆连接,所述的挡板靠近刨具的一端直径大于另一端直径,还包括投料部,所述的投料部通过投料支架固定在固定座上,所述的投料部内侧外边沿设有转动轮,所述的刨具内侧外边沿设有凹陷的滚动轨道,所述的投料部通过转动轮与刨具配合,所述的投料部开口端直径大于底端直径,还包括出料滑道,所述的出料滑道通过出料滑道支架固定在固定座上,所述的刨具的刀口朝向与电机转动方向一致;所述的固定座上还设有控制电机运转的控制开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蔬菜刨丝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投料部与投料支架之间通过调节螺母活动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刨具一侧通过挡板与电机转动杆连接,所述的挡板靠近刨具的一端直径大于另一端直径,所述的刨具道口朝向与电机转动方向一致;所述的固定座上还设有控制电机运转的控制开关;(2)所述的投料部内侧外边沿设有转动轮,所述的刨具内侧外边沿设有凹陷的滚动轨道,所述的投料部通过转动轮与刨具配合;(3)还包括出料滑道,所述的出料滑道通过出料滑道支架固定在固定座上。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 在滚筒式机械机构中,采用滚珠和槽的方式限位滚筒转动的做法,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投料部上设置滚轮、在刨具上设置凹槽,从而使二者限位并互相配合;而区别技术特征(3)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王本(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投料部开口端大于底端的设计可以更好的将蔬菜刨干净,不会造成浪费,当蔬菜越刨越小时,蔬菜会下降到投料部最低端,直到刨完为止”,删除了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蔬菜刨丝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座和电机,所述的电机通过电机支架固定在固定座上,还包括刨具,所述的刨具通过刨具固定架固定在固定座上,所述的刨具为圆环状,所述的刨具一侧通过挡板与电机转动杆连接,所述的挡板靠近刨具的一端直径大于另一端直径,还包括投料部,所述的投料部通过投料支架固定在固定座上,所述的投料部内侧外边沿设有转动轮,所述的刨具内侧外边沿设有凹陷的滚动轨道,所述的投料部通过转动轮与刨具配合,所述的投料部 开口端直径大于底端直径,还包括出料滑道,所述的出料滑道通过出料滑道支架固定在固定座上,所述的刨具的刀口朝向与电机转动方向一致;所述的固定座上还设有控制电机运转的控制开关;投料部开口端大于底端的设计可以更好的将蔬菜刨干净,不会造成浪费,当蔬菜越刨越小时,蔬菜会下降到投料部最低端,直到刨完为止;所述的投料部与投料支架之间通过调节螺母活动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投料部内侧外边沿设有转动轮,所述的刨具内侧外边沿设有凹陷的滚动轨道,所述的投料部通过转动轮与刨具配合”这一特征,而且,这一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特征的设置不仅能用于旋转切刀装置限位安装,能保证它不会因为旋转而左右摇摆或者上下震动,而且上述结构的设置是为了降低旋转切刀工作过程中的阻力。经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各项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在其功能相互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不仅结构简单、而且刨丝效率更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1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转动轮6的形状,无法确定转动轮6和滚动轨道7之间的位置关系,也无法确定投料部5如何通过转动轮6与刨具3配合,导致无法根据说明书的内容确定投料部5和刨具3之间的具体连接结构。就说明书整体而言,说明书中虽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确定投料部5和刨具3之间的具体连接结构。因此,说明书没有清楚地记载发明的技术方案,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0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所述的投料部5内侧外边沿设有转动轮6,所述的刨具3内侧外边沿设有凹陷的滚动轨道7,所述的投料部5通过转动轮6与刨具3配合”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是能获取投料部5通过转动轮6与刨具3配合的结构的,因而本申请的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投料部内侧外边沿设有转动轮,所述的刨具内侧外边沿设有凹陷的滚动轨道,所述的投料部通过转动轮与刨具配合”这一特征,而且,这一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特征的设置不仅能用于旋转切刀装置限位安装,能保证它不会因为旋转而左右摇摆或者上下震动,而且上述结构的设置是为了降低旋转切刀工作过程中的阻力。经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各项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在其功能相互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不仅结构简单、而且刨丝效率更高,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10 月0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还包括出料滑道和固定座,电机、刨具和投料部和出料滑道分别通过电机支架、刨具固定架、投料支架和出料滑道支架固定在固定座上;所述固定座上还设有控制电机运转的控制开关;所述投料部与投料支架之间通过调节螺母活动连接;(2)刨具为圆环状,其与电机传动杆连接通过挡板连接,所述挡板靠近刨具的一端直径大于另一端直径,刨具开口朝向与电机转动方向一致;(3)所述投料部内侧外边沿设有转动轮,所述刨具内侧外边沿设有凹陷的滚动轨道,所述投料部通过转动轮与刨具配合。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刨具结构为电机-喇叭口形的挡板-圆环状的刨具,对比文件1采用电机直接连接圆台形的刨具,二者机构不同,且本申请的上述刨具结构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2)申请人认同本申请中的轴承结构是公知常识,但在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设置轴承结构的基础上,是完全想不到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轴承结构的。本申请能想到在切刀机构中设置轴承结构即为一种创新,而现有技术中均未涉及上述构思。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有关创造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蔬菜刨丝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2-28段,图1-5)一种自动出料式旋转切菜装置,包括收集盒1、机体2、旋转切刀装置3、进料口4、旋转轴5,电机6和支撑架7。电机6通过支撑架7支撑固定。 收集盒1设置在机体2下部,且收集盒1相对于机体2向外延伸一段距离,能够有效的收集菜丝或菜片。进料口4位于机体2的顶部,且进料口4下端与旋转切刀装置3平行,方便蔬菜的进料,且使得蔬菜能够与旋转切刀装置3的方向保持一致,从而提高切削的效率和品质。旋转切刀装置3包括左安装圆管301、右固定底座303、刀片装置304和3个固定支架305,且为圆台形状。右固定底座303和右密封盖3031中间设置有用于旋转轴5安装的转轴安装孔302。刀片装置304上设置有刀孔3041和外凸刀片3042,刀片装置304上的刀孔3041和外凸刀片3042为不锈钢一体压制成型。刀孔3041和外凸刀片3042可以为用于切丝的圆弧形,也可以为用于切片的方形。在具体操作中,将固定支架305均匀对称固定于左安装圆管301和右固定底座303上,选择所需刀片的刀片装置,将其套于固定支架305上,再通过左密封圈3011和右密封盖3031固定于左安装圆管301和右固定底座303上,旋转切刀装置3安装完成。将旋转切刀装置3放置于机体2内,旋转轴5从机体2的一侧伸进机体内部,并且固定在旋转切刀装置3的转轴安装孔302上,旋转轴5与电机6连接,安装好进料口4和收集盒1即可开始工作。启动电机,将清洗好的蔬菜放入进料口并用推菜杆给予适合的压力进行削切,削切好后的菜丝或菜片会沿着刀片装置的垂直方向斜甩出,落入收集盒内,而少量落入刀筒内部的菜丝或菜片也会沿着倾斜的切刀装置底部落入收集盒内,从而不会堆积在刀筒内部从而影响削切的效率和品质。
将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分析对比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切刀装置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刨具,对比文件1中的支撑架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支架,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轴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转动杆,对比文件1中的进料口4和机体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投料部,且进料口的开口端直径大于底端直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这种设计可以更好的将蔬菜刨干净,不会造成浪费,当蔬菜越刨越小时,蔬菜会下降到投料部最低端,直到刨完为止。
由此可见,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两者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出料滑道和固定座,电机、刨具和投料部和出料滑道分别通过电机支架、刨具固定架、投料支架和出料滑道支架固定在固定座上;所述固定座上还设有控制电机运转的控制开关;所述投料部与投料支架之间通过调节螺母活动连接;(2)刨具为圆环状,其与电机传动杆连接通过挡板连接,所述挡板靠近刨具的一端直径大于另一端直径,刨具开口朝向与电机转动方向一致;(3)所述投料部内侧外边沿设有转动轮,所述刨具内侧外边沿设有凹陷的滚动轨道,所述投料部通过转动轮与刨具配合。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稳固放置,以及避免刨具旋转时左右摇摆或者上下震动。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段,图1)一种木耳切片切丝装置,包括机台、进料口和切料辊组,所述切料辊组的出料口处设有物料滑道。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出料口使用物料滑道的技术手段,为收集掉落的物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此外,对比文件1是通过机体与收集盒一体成型并与电机的支撑架抵接达到切菜装置的稳固放置的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亦可以选择统一设计一个固定座,通过若干支架将电机、刨具、投料部和出料滑道皆固定于其上,这是本领域为实现稳固放置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在固定座上设置电机开关以及采用调节螺母实现装置和支架的活动连接,也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旋转切刀装置(相当于刨具)本身就是圆台形状,直接通过转轴安装孔与电机的旋转轴实现可拆卸式安装连接,当转轴安装孔安装了旋转轴后,右封闭盖3031实现了旋转切刀装置与电机之间的封闭,从而菜丝或菜片不会从此段掉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刨具采用圆台形状还是圆环状只是本领的常规选择,若刨具采用圆环状而非圆台形状,那么为保证刨具与电机之间的封闭,容易想到将右封闭盖(相当于挡板)设计成圆台形状(即靠近刨具的一端直径大于另一端直径)。此外,刨具开口朝向与电机转动方向一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特征“所述投料部内侧外边沿设有转动轮,所述刨具内侧外边沿设有凹陷的滚动轨道,所述投料部通过转动轮与刨具配合”描述的投料部通过转动轮与刨具旋转配合的上图中结构是广泛应用于各类机械中的滚动轴承,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滚动轴承的基本特点是摩擦力小、精度高、刚度高、维护保养方便”,也都知晓“国际标准化组织给滚动轴承下的定义是:在承受载荷和彼此相对运动的零件间作滚动运动的支承件,它包括有滚道的零件和带或不带隔离或引导件的滚动体组。滚动轴承一般由内圈、外圈、滚动体和保持架组成,内圈通常装在轴上与轴一起旋转,外圈通常在轴承座内或机械部件壳体内起支承作用;滚动体在内圈和外圈之间滚动,其类型有球、圆柱滚子、滚针、圆锥滚子和球面滚子等;为了适应某些使用要求,有些轴承会增加或减少一些零件,如无内圈或无外圈;既无内圈又无外圈(内圈和外圈则由相配的主机零件(轴或机座)代替);无保持架;或带防尘盖、密封圈及安装调整用的紧定套等。”(参见轴承行业职业培训系列教材《滚动轴承基础知识》,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和人力资源职工教育工作委员会统编,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2,5-6页)
为了避免旋转时左右摇摆或者上下震动,需要支承转动部件,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是使用轴承,而在选择轴承类型时,为实现旋转切刀装置限位安装的同时降低旋转切刀工作过程中的阻力,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利用滚动轴承的刚性保证旋转切刀装置不会因为旋转而左右或者上下震动,同时利用滚动轴承摩擦力小的特性降低旋转切刀工作过程中的阻力。为适应使用要求,可由投料部内侧外边沿代替滚动轴承的外圈,由刨具内侧外边沿代替滚动轴承的内圈并在其上设置滚道(相当于凹陷的滚动轨道),使用球或圆柱滚子等作为滚动体(相当于转动轮),即将公知的滚动轴承结构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避免刨具旋转时左右摇摆或者上下震动。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2),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根据不同需求选择在投料部内侧外边沿和刨具内侧外边沿之间设置或不设置上述滚动轴承。现有产品中,投料部内侧外边沿与刨具内侧外边沿之间的缝隙很小,在实际使用时,刨具旋转产生的摇摆和震动幅度受限于投料部内侧外边沿,不会产生过大的左右摇摆或者上下震动。倘若需要刨具旋转时摩擦力尽可能小,且清洗时拆卸方便,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不在自动刨丝装置中的投料部内侧外边沿和刨具内侧外边沿之间设置滚动轴承;倘若对刨具旋转时摩擦力要求不是非常高,而对旋转时降低摇摆或震动幅度要求更高,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在自动刨丝装置中的投料部内侧外边沿和刨具内侧外边沿之间设置滚动轴承;上述选择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1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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