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彩色滤光片及其制造方法、液晶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彩色滤光片及其制造方法、液晶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16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81938
优先权日:2013-12-05
申请(专利)号:201410695479.5
申请日:2014-11-26
复审请求人: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珍珍
合议组组长:王碧琛
参审员:单英敏
国际分类号:G03F7/027,G02B1/04,G02B5/20,G02F1/13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两项区别,其中一项区别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无法获得该区别,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95479.5,名称为“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彩色滤光片及其制造方法、液晶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9年03月13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7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于2018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0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8、9、10内容如下:
“1. 一种彩色滤光片用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颜料(A);
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B);
碱可溶性树脂(C);
光引发剂(D);以及
有机溶剂(E),
其中所述颜料(A)包括由式(1)表示的第一颜料(A-1),

所述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B)包括第一化合物(B-1),其中所述第一化合物(B-1)选自由式(2)表示的化合物或由式(3)表示的化合物,

式(2)及式(3)中,R1各自独立表示-(CH2CH2O)-或-(CH2CH(CH3)O)-;R2各自独立表示丙烯酰基、甲基丙烯酰基或氢原子;式(2)中,丙烯酰基及甲基丙烯酰基的总数量为5或6;式(3)中,丙烯酰基及甲基丙烯酰基的总数量为 3或4;p各自独立表示0至6的整数,且各p的总和为3至24;q各自独立表示0至6的整数,且各q的总和为2至16,
其中基于所述碱可溶性树脂(C)的使用量为100重量份,所述第一化合物(B-1)的使用量为10重量份至50重量份,
所述第一颜料(A-1)的使用量为40重量份至160重量份。”
“8. 一种彩色滤光片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使用由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彩色滤光片用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所形成的像素层。”
“9. 一种彩色滤光片,其特征在于,其藉由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造方法而制得。”
“10.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权利要求9所述的彩色滤光片。”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O3324031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O3339536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2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彩色滤光片用的感光树脂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之间的区别在于,(1)颜料(A)包括式(1)所示的第一颜料(A-1);(2)所述第一化合物(B-1)选自由式(2)表示的化合物或由式(3)表示的化合物;(3)基于所述碱可溶性树脂(C)的使用量为100重量份,所述第一化合物(B-1)的使用量为10重量份至50重量份;(4)所述第一颜料(A-1)的使用量为40重量份至160重量份。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环氧乙烷改质的三(甲基)丙烯酸三羟甲基丙酯“的基础上为提供提高感光性树脂组合物的耐显影性的第一化合物的其他选择时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和(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组分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可获得的,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10中除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7所述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5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依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表1及表2的实验结果可知,感光性树脂组合物中的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B)包括选自由式(2)表示的化合物或由式(3)表示的化合物时(实施例1~3),相较于不包括选自由式(2)表示的化合物或由式(3)表示的化合物(比较例3~4),含有第一化合物(B-1)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的耐显影性较佳。相较于此,对比文件1公开数十种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但是并没有教导何者为较佳选择。且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所使用的不饱和化合物是本申请比较例3-4中所使用的二季戊四醇六丙烯酸酯和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特定的乙氧基化的双季戊四醇六丙烯酸酯或乙氧基化的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另一方面,本申请比较例3相较于本申请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B)包括选自由式(2)表示的化合物或由式(3)表示的化合物的实施例1~3具有较差的耐显影性。也就是说,相较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本申请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具有较佳的耐显影性的不可预期的技术效果。据此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以及其他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0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可以选自具有2个以上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C-2),并公开了这一技术特征的多个选择,即可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技术特征的每种选择与其他技术特征一起所构成的多个具体技术方案,也即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可以为环氧乙烷改质的三(甲基)丙烯酸三羟甲基丙酯的技术方案客观上已被公开,不涉及优选的问题。其次,环氧乙烷改质的三(甲基)丙烯酸三羟甲基丙酯为常见的乙氧基化多官能团(甲基)丙烯酸酯,可以导致光固化产物具有较大的交联密度,增加膜的硬度、改善耐刮性、耐化学性等,进而提高其耐显影性。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供提高感光性树脂组合物耐显影性的第一化合物的其他选择时,容易想到使用性质相似的乙氧基化的双季戊四醇六丙烯酸酯(符合通式(2))或乙氧基化的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符合通式(3))或其组合进行替代(参考文献:“辐射固化材料及其应用”,陈用烈 等编著,第186页-第191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10月)。(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乙氧基化多官能团丙烯酸酯可以改善膜的耐刮性、耐化学性,也即提高其耐显影性,因此该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参考文献:“辐射固化材料及其应用”,陈用烈 等编著,第189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10月)。(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基于100质量份碱可溶性树脂,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的含量可以为15质量份,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乙氧基化的双季戊四醇六丙烯酸酯或乙氧基化的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代替环氧乙烷改质的三(甲基)丙烯酸三羟甲基丙酯时,容易想到其使用量为15质量份。据此,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7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于2018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两项区别,其中一项区别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无法获得该区别,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彩色滤光片用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30]、[0061]、[0093]-[0113]、[0162]-[0167]段):一种经时稳定性及耐热性佳的、彩色滤光片及液晶显示器中的黑色矩阵所用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该感光性树脂组合物至少包含碱可溶性树脂(A)、聚硅氧烷高分子(B)、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C)、光引发剂(D)、溶剂(E)、黑色颜料(F)以及光稳定剂(G)。此处所述的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C)可选自于具有1个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C-1)或具有2个以上(含2个)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C-2)。前述的具有2个以上(含2个)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C-2)包含但不限于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二(甲基)丙烯酸二环戊烯酯……环氧乙烷(简称 EO)改质的三(甲基)丙烯酸三羟甲基丙酯……季戊四醇四(甲基)丙烯酸酯……酚醛清漆聚缩水甘油醚(甲基)丙烯酸酯等。前述的具有2个以上(含2个)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C-2)一般可单独一种或混合多种使用。基于前述的碱可溶性树脂(A)的总量为100重量份,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C)的使用量为5重量份至220重量份。前述的溶剂(E)的具体例如乙二醇单甲醚等。基于前述的碱可溶性树脂(A)的总量为100重量份,黑色颜料(F)的使用量为50重量份至800重量份。
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其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包含黑色颜料(F)、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C)、碱可溶性树脂(A)、光引发剂(D)、溶剂(E),溶剂(E)具体例如乙二醇单甲醚等,从而溶剂(E)为有机溶剂。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颜料(A)包括由式(1)表示的第一颜料(A-1),且所述第一颜料(A-1)的使用量为40重量份至160重量份;(2)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B)包括第一化合物(B-1),其中所述第一化合物(B-1)选自由式(2)表示的化合物或由式(3)表示的化合物,其中基于所述碱可溶性树脂(C)的使用量为100重量份,所述第一化合物(B-1)的使用量为10重量份至50重量份。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感光性树脂组合物用于制备彩色滤光片的红色像素,并在提高组合物的对比度的同时改善耐组合物的耐显影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2]-[0046]、[0359]-[0368]段)公开了:一种彩色滤光片用吡咯并吡咯二酮系颜料组合物、彩色滤光片用着色组合物及使用其的彩色滤光片,该彩色滤光片用吡咯并吡咯二酮系颜料组合物的亮度及反差良好。该颜料组合物含有式(1)所示的吡咯并吡咯二酮颜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吡咯并吡咯二酮颜料,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使组合物适用于制备彩色滤光片红色像素并提高组合物的对比度,从而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将该吡咯并吡咯二酮颜料结合入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对比文件1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可用于制备彩色滤光片红色像素并提高组合物的对比度,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黑色颜料(F)替换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述吡咯并吡咯二酮颜料。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颜料使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感光性树脂组合物中的颜料含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碱可溶性树脂(A)的总量为100重量份,黑色颜料(F)的使用量为50重量份至800重量份,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1中的黑色颜料(F)替换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述吡咯并吡咯二酮颜料后,为使组合物获得良好的亮度和对比度,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黑色颜料的使用量,通过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即可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颜料使用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通过选择特定的环氧乙烷改性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作为感光性树脂组合物中的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实际解决了如何改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中由于添加了吡咯并吡咯二酮红色颜料后所产生的耐显影性不佳的技术问题。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段的记载,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经时稳定性及耐热性佳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且对比文件1未涉及吡咯并吡咯二酮红色颜料,从而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并不相同。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3段-第98段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诸如丙烯酰胺、环氧乙烷(简称 EO)改质的三(甲基)丙烯酸三羟甲基丙酯、二季戊四醇六(甲基)丙烯酸酯等多种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也即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该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式(2)或式(3)所表示的化合物的结构类似、其均属于环氧乙烷改性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的环氧乙烷改质的三(甲基)丙烯酸三羟甲基丙酯,但对比文件1认为该环氧乙烷改质的三(甲基)丙烯酸三羟甲基丙酯与其他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一样均是含乙烯性不饱和基的化合物的可选化合物。因此,由于对比文件1未涉及如何改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耐显影性不佳的技术问题,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为提高感光性树脂组合物的耐显影性而对环氧乙烷改质的三(甲基)丙烯酸三羟甲基丙酯进行改进,而选择与其同类的该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式(2)或式(3)所表示的化合物。
其次,本领域教科书“辐射固化材料及其应用”,陈用烈等编著,第186-191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10月,记载的是“多官能团(甲基)丙烯酸酯由于官能团含量增加通常具有光固化速度快、固化产物交联密度大,硬度高,从而常用于加快感光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速度、增加干膜硬度及提高耐刮性等;一般的对官能团单体往往会使干膜的柔性减小而变硬或发脆,在多官能团单体分子中引入乙氧基目的是增加分子的柔性”。也即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乙氧基化也即环氧乙烷改性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相对于其他多官能丙烯酸酯仅是提高分子柔性。因此,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没有动机为提高感光性树脂组合物的耐显影性而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环氧乙烷改质的三(甲基)丙烯酸三羟甲基丙酯改进为同为环氧乙烷改质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的、该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式(2)或式(3)所表示的化合物。
此外,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2),对此也未给出技术启示。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无法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彩色滤光片的制造方法,其包括使用由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彩色滤光片用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所形成的像素层;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彩色滤光片,其籍由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造方法而制得;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包括权利要求9所述的彩色滤光片,由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7所述的彩色滤光片用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具备创造性,从而该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彩色滤光片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彩色滤光片、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液晶显示装置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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