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声呐的人工鱼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声呐的人工鱼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78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46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15843.2
申请日:2016-04-09
复审请求人:马同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江霞
合议组组长:李梅
参审员:杜长亮
国际分类号:A01K6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5843.2,名称为“一种带声呐的人工鱼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马同金,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附图第1幅(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即第1-3页)。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 CN204837543U,公告日:2015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2:CN204642080U,公告日:2015年09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声呐的人工鱼礁,它是塑料鱼礁体,其特征是:该鱼礁体是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的圆锥筒塑料壳体(1),该圆锥筒塑料壳体(1)底部旋合有塑料圆盘底盖(2);圆盘底盖(2)下吊置有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3);所述的圆锥筒塑料壳体(1)和圆盘底盖(2)上有直径为0.2—0.5米的大孔(1.1)和密布的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1.2);在小孔(1.2)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4)、黄色的鹿角(6)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5);在圆锥筒顶部安装有防水的太阳能电池板(7),太阳能电池板下有蓄电池(7.1)和声呐探鱼器(7.2);声呐探鱼器有与海面上的浮标天线(7.3)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鱼礁体为圆锥筒形,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与壳体底部旋合;大孔的直径为0.2-0.5米;壳体和圆盘底盖上还密布有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2)锚定装置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吊置在圆盘底盖下;(3)鱼礁具有声呐功能,在圆锥筒顶部安装有防水的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下有蓄电池和声呐探鱼器;声呐探鱼器有与海面上的浮标天线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宜规格和形状的鱼礁,提供一种成本低、方便运输与安装的锚定装置,如何探测鱼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锥筒型塑料壳体底部旋合有塑料圆盘底盖,圆盘底盖下吊置有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所述的锥筒塑料壳体和圆盘底盖上有直径为0.2-0.5米的大孔和密布的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设计;(2)对比文件1中的“锚定装置可以装入泥沙”是较细的泥土与沙子装入锚定装置的硬壳内,而没有公开记载用废化肥袋在南沙群岛海域就地装南海的海砂(颗粒较大像碎石一样的海砂)的内容,因此本申请的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吊置在圆盘底盖下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改型,也不是人工鱼礁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海洋智能探鱼浮标,其仅记载了在全密封防水的浮筒体内,装有声呐设备,太阳能板和锂电池,浮标筒体外有两根天线,而没有记载声呐探鱼器装在海底人工鱼礁上,其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对比文件2的作用是在随海浪浮动的不定海面探鱼,本申请所起的作用是在固定地点的人工鱼礁海域海底探鱼、屏障防止鲨鱼和防止外国潜水艇水下机器人蛙人水下入侵的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声呐装置,且其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利用太阳能自供能源,利用声呐探鱼器探测鱼群信息。由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需要探测对比文件1中鱼礁附近鱼群信息时,容易想到可在装置中增设对比文件2中的声呐探鱼设备即可探测鱼群信息,且二者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利用声呐设备驱赶鲨鱼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手段,在鱼礁体上增设声呐探鱼器所带来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到的带声呐的人工鱼礁的技术效果“在南沙群岛海域的人工鱼礁增设声呐探鱼器,能产生及时发现外国的水下机器人、蛙人、潜水艇入侵南海领域保卫南海的技术效果”在本申请的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并未提及,上述技术效果不予以接受;即便原始文件中记载了上述技术效果,由于本申请的声呐、鱼礁组合结构已被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该技术效果仅仅是因为鱼礁组合体应用在特定的地域所带来的附加效果,并非鱼礁组合体本身的特异性,因此该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鱼礁组合体放置在特定区域同样能够实现上述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鱼礁体为圆锥筒,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与壳体底部旋合;钻孔分布在塑料壳体和圆盘底盖上,分为大孔和密布的小孔,大孔直径为0.2-0.5米,小孔直径为5-10毫米,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2)将装有泥沙的固定装置替换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吊置在圆盘底盖下;(3)鱼礁为带声呐的人工鱼礁,在圆锥筒顶部安装有防水的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下有蓄电池和声呐探鱼器;声呐探鱼器有与海面上的浮标天线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7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 ①构成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不同:圆锥筒塑料壳体, 圆盘底盖,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塑料丝绒球,塑料海带,塑料鹿角,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声呐探鱼器,浮标天线;②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没有复审通知书认定的“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与壳体底部旋合”、“钻孔分布在……”、“将装有泥沙的固定装置替换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等内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存在认定错误,从而相应技术问题的认定错误,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题成本低的、方便运输的、仿生真实的、带太阳能发电的、有探鱼防鳖防入侵功能的、诱鱼效果好的、适合在我国南沙群岛海域渔耕南海快速安装的人工鱼礁产品。(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相关的技术手段,且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产品所起的作用不同;且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产品达不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因此没有技术启示;鱼礁体是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的锥柱筒塑料壳体,该锥柱筒塑料壳体底部旋合有塑料圆盘底盖”不是常见形状,权利要求1中的“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与“锥柱筒塑料壳体”、“圆盘底盖”之间的关系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权利要求1中的“圆盘底盖下吊置有装满海砂的塑料编织袋”的作用是“废化肥塑料编织袋在这里使用是废物利用,节省资源,成本低,可成捆叠放占用空间少,装满海砂是在南沙群岛海域就地取材,不要再从海南岛向南沙群岛海域运送预制的鱼礁坠块,塑料编织袋上的小细缝,当投入到海里时,它可以进入海水,排出袋内的空气,吸附生长海生物”,而对比文件1的锚定装置只起到锚定鱼礁的作用,因此锚定装置与权利要求1的塑料编织袋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的锚定装置没有技术启示。(4)对比文件2是一种在海面漂浮的随波逐流的“海洋智能探鱼浮标”,其“海洋智能探鱼浮标”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不同。(5)本申请的人工鱼礁产品具有了“在海水中防鳖防入侵”新的功能这样“质”的变化,并产生了“1.体积大,叠放运输所占空间少;2.轻质且稳定性强;3.废物利用,节省资源成本低,其海砂是在南沙群岛就地取材,省去陆运泥沙;4.仿生真实;5.自供太阳能能源;6.有探鱼防鳖防入侵功能;7.诱鱼效果好,适合在我国南沙群岛海域渔耕南海快速安装事实拥有的人工鱼礁”这样技术效果“量”的变化,并且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防鳖防入侵”的技术效果),同时复审通知书只针对区别特征中的某一个零件“(1)、(2)、(3)”分别进行创造性的评价,而没有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创造性的评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带声呐的人工鱼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 段背景技术中指出:目前人工鱼礁大多数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也有钢制结构,然而这两种人工鱼礁生产成本高,加工制造麻烦,施工周期长,个大体重运输难,一条大型渔船也装不了几个这样的人工鱼礁,由于它生产运输和安装效率都很低,所以它不适合在广阔的南沙群岛海域快速安装,由于目前的人工鱼礁都不带声呐,所以它不能探测鱼群的地点、方位、动向、大小、多少,也不能用声呐屏障防止鲨鱼入侵。为此,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发明内容中指出:提供一种带声呐的人工鱼礁,它能有效克服目前人工鱼礁生产成本高、加工制造麻烦、个大体重运输难、安装效率低和不能探测鱼群的地点方位、动向、大小、多少,也不能用声呐屏障防止鲨鱼入侵的缺点,它适合在我国广阔的南沙群岛海域快速安装。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礁体造型方面,它是塑料鱼礁体,该鱼礁体是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的圆锥筒塑料壳体,该圆锥筒塑料壳体底部旋合有塑料圆盘底盖,所述的圆锥筒塑料壳体和圆盘底盖上有直径为0.2-0.5米的大孔和密布的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
在固定装置方面,圆盘底盖下吊置有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
在附件设置方面,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在圆锥筒顶部安装有防水的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下有蓄电池和声呐探鱼器;声呐探鱼器有与海面上的浮标天线连接。
经查,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1]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可扩展可定位人工鱼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
在礁体造型方面,两个半球形礁体的4个固定点用螺丝螺帽连接成球形礁体(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1]段),半球形礁体的钻孔孔径可以不固定大小,管件的钻孔孔径也可以不固定大小,以适应不同鱼类进出礁体的需要(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5]段),半球形礁体使用的材料是耐腐蚀的塑料、橡胶,用来制作礁体的模具可以是中空模(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8]段)。
在固定装置方面,在球形礁体的下部可悬挂金属链条,金属链条再与固定装置连接,固定装置可加入泥沙等,使其沉于水体的指定位置(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1]段);
在附件设置方面,礁体内可以连接管件,悬挂仿真水草、复丝纤维、渔网、绳结、聚乙烯丝团(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7]段);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人工鱼礁,该人工鱼礁的鱼礁体为塑料壳体,两个半球形礁体的4个固定点用螺丝螺帽连接成球形礁体,上塑料壳体和下塑料壳体为半球形形状,上塑料壳体和下塑料壳体上设置有适应不同鱼类进出的大小不同的钻孔;在球形礁体的下部吊置装有泥沙的固定装置;礁体内悬挂仿真水草、聚乙烯丝团等。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1)鱼礁体为圆锥筒,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与壳体底部旋合;钻孔分布在塑料壳体和圆盘底盖上,分为大孔和密布的小孔,大孔直径为0.2-0.5米,小孔直径为5-10毫米,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2)将装有泥沙的固定装置替换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吊置在圆盘底盖下;(3)鱼礁为带声呐的人工鱼礁,在圆锥筒顶部安装有防水的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下有蓄电池和声呐探鱼器;声呐探鱼器有与海面上的浮标天线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成本低、方便运输、自供能源、有探鱼和防入侵功能、适合在我国南沙群岛海域快速安装的人工鱼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锥柱筒形是本领域鱼礁体的常见形状,将对比文件1中的球形鱼礁体改设成锥筒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其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也是本领域鱼礁的常规规格大小;将球形鱼礁改设成锥柱筒形鱼礁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而采用旋合的方式与壳体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钻孔孔径可以不固定大小,以适应不同鱼类进出礁体的需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考虑上述需求时,容易想到也可将钻孔的孔径设置成一致大小,至于将其直径设置为0.2-0.5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方便鱼进出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对比文件1中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设置在礁体内,其目的是为了吸引鱼进入礁体,而将上述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通过适宜规格的小孔卡置在鱼礁体上以吸引鱼前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在鱼礁上设置人造珊瑚(黄色鹿角)以吸引鱼群前来聚集,采用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作为仿真水草,以及采用绿色的聚乙烯丝团(塑料丝绒球)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壳体和圆盘底盖上密布有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置,且其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公开了锚定装置可以加入泥沙等,使鱼礁体沉于水体的指定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提供了一种泥沙式锚定装置,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能装泥沙的坠子作为锚定装置的技术启示。至于采用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来装海砂以作为锚定装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作为锚定装置吊置在圆盘底盖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改型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海洋智能探鱼浮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8]段及附图1-2):包括浮标筒体(对应于圆锥筒壳体)、系统主控板、太阳能板(即太阳能电池板)、锂电池(相当于蓄电池)和声呐设备(相当于声呐探鱼器);系统主控板通过两根信号线与声呐设备相连,通过系统主控板上的卫星天线(相当于浮标天线)进行鱼群信息的探测和发送(相当于“声呐探鱼器有与浮标天线连接”),太阳能板和锂电池为系统主控板供电,锂电池为供电电源,太阳能板可为锂电池充电;结合附图1可看出,蓄电池和声呐设备安装在太阳能电池板下(相当于“太阳能电池板下有蓄电池和声呐探鱼器”)。设备探测到鱼群信息后,浮标可直接通过自带的卫星天线向陆地发送鱼群信息,便于陆上指挥中心实时掌握鱼群信息。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探测鱼群信息。由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需要探测对比文件1中鱼礁附近鱼群信息时,容易想到可在装置中增设对比文件2中的声呐探鱼设备即可探测鱼群信息,且二者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采用防水的太阳能电池板,并将其安装在圆锥筒顶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鱼礁体的具体结构容易做出的常规设计;将浮标天线设置于海面上是本领域中基于方便接收和发送信息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基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第(1)点意见陈述,审查中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得出的,因此会有“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将装有泥沙的固定装置替换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吊置在圆盘底盖下”等描述,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提到的区别特征的认定错误、相应认定的技术问题错误的问题;并且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应该是方案本身。
对于第(2)和(3)点意见陈述,锥柱筒形是本领域鱼礁体的常见形状,将对比文件1中的球形鱼礁体改设成锥筒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至于其规格,直径和高度分别为1-3米,也是本领域鱼礁的常规规格大小;将球形鱼礁改设成锥柱筒形鱼礁后,自然容易想到采用塑料圆盘底盖替代另一半球形礁体,至于采用旋合的方式与壳体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中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设置在礁体内,其目的是为了吸引鱼进入礁体,而将上述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通过适宜规格的小孔卡置在鱼礁体上以吸引鱼前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在鱼礁上设置人造珊瑚(黄色鹿角)以吸引鱼群前来聚集,采用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作为仿真水草,以及采用绿色的聚乙烯丝团(塑料丝绒球)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公开了锚定装置可以加入泥沙等,使鱼礁体沉于水体的指定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提供了一种泥沙式锚定装置,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能装泥沙的坠子作为锚定装置的技术启示。采用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来装海砂以作为锚定装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作为锚定装置吊置在圆盘底盖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第(4)点意见陈述,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较之后的所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声呐装置,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利用太阳能自供能源,利用声呐探鱼器探测鱼群信息。由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需要探测对比文件1中鱼礁附近的鱼群信息时,容易想到可在装置中增设对比文件2中的声呐探鱼设备即可探测鱼群信息,且二者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利用声呐设备驱赶鲨鱼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手段,在鱼礁体上增设声呐探鱼器所带来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第(5)点意见陈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声呐探鱼器探测鱼群信息,而需要探测对比文件1中鱼礁附近的鱼群信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鱼礁上增设一个声呐探鱼设备,从而也能利用声呐屏障防止鲨鱼入侵;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但具体的分析过程需要基于技术特征来考虑,复审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且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记载,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已经详细评述了,对比文件1和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得出本申请的带声呐的人工鱼礁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参见上面的评述。因此本申请经过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后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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