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马铃薯馅饼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70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499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78196.8
申请日:2015-04-15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凯
合议组组长:杨莹跃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A21D13/08,A21D2/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78196.8,名称为“马铃薯馅饼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5日,公开日为 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2日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对比文件1(CN101015368 A,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15日)公开了土豆馅饼按以下步骤制备:将一定量面粉、水、酵母粉、糖、盐放入和面机中搅拌形成面团,接着进行醒发,压制得到面皮;将土豆丁与油菜、糖、盐、味精、色拉油、香油搅拌后与饼皮按照一定重量比包馅。权利要求1与其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面皮的原料组成以及面团的形成条件,冷热水面团的比例,揉面时间、温度、醒发时间、搅拌时间等;以及面皮与馅料包馅成型后油煎时间不同,并且在煎制1-2min后,加入一定量马铃薯淀粉液。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制备马铃薯馅饼的方法。对比文件2(CN104365734 A,公开日期为2015年02月25日)公开了一种全薯类煎饼,其主料选自马铃薯全粉与马铃薯淀粉、马铃薯变性淀粉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土豆馅饼技术方案基础上,有理由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马铃薯全粉制作煎饼的信息中联想到将马铃薯全粉与对比文件1的面粉组合,制作一种含有马铃薯全粉的馅饼,该馅饼毫无疑问附加了马铃薯全粉的质地、特性,这是显而易见的。面皮的原料配比比例、面团的具体形成条件以及油煎时间是本领域人员常规的制馅饼技术。而基于增加面团的成型及均匀性,不难确定冷水面团与热水面团之间适宜的比例。至于生面饼煎制1-2min后加入10-30ml马铃薯淀粉液,可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勾芡”,有助于使得馅饼软化,这同样是可以预料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加入谷朊粉为面团增筋,加入食盐使面团粘性及延展性更强,对于焙烤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容易确定的。以鸡蛋清作为馅料,土豆丁的形状大小没有给最终的馅饼带来预料不到的变化。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其中面皮的形状、厚度,生馅饼的制作方式都是本领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不难调整确定的,而食用油的来源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植物油脂,其与生馅饼的质量比1:15-20也是本领域人员基于馅饼质地与油煎效果经过常规优选试验不难尝试调整确定得出,食用油太少或太多都会影响馅饼口感。因此权利要求5-8的方法,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1、以及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馅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一、将马铃薯全粉和面粉按质量为2∶9~4∶7混合,制备的混合粉,将部分混合粉与温度为85~95℃的热水按重量比为2∶1~5∶3混合,揉面至成型,得到热水面团,将部分混合粉与温度为25~35℃的冷水按重量比为2∶1~5∶3混合,揉面至成型,得到冷水面团,将冷水面团与热水面团按质量比1∶1~3∶7混合,揉面10~15min后,在温度25~35℃和相对湿度60%~75%的条件下,醒发面20~60min,得到混合面团;将馅料沿同一方向搅拌5~30min;进入步骤二,
步骤二、将步骤一制备得到的混合面团分成多个子面团,将所述多个子面团在温度25~35℃和相对湿度60%~75%的条件下,醒发面3~8min;
对于任意一个子面团,将所述子面团制作成面皮,用所述面皮包裹经步骤一处理后的馅料,制成生馅饼,其中,所述面皮与其包裹的馅料的质量比为1∶1~2∶1;进入步骤三,
步骤三、将锅加热到120~180℃,向所述锅中加入食用油脂,向所述锅中加入所述生馅饼,在温度为120~180℃的油煎至3-5min;
所述步骤三中,煎制所述生馅饼的过程中,在所述生面饼煎制1~2min后,向锅中加入10~30ml的马铃薯淀粉液,直到馅饼煎熟即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馅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中,向所述混合粉中加入相当于所述混合粉重量1%~5%的谷朊粉。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的马铃薯馅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中,向所述冷水中加入相当于所述冷水重量0.5~2%的食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的马铃薯馅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中,向所述馅料中加入相当于所述馅料重量1%~5%的鸡蛋清和5~10%的土豆丁后,使用料理机或打馅机沿同一方向搅拌馅料,其中,土豆丁为边长大小为0.4-1cm的正方体。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的马铃薯馅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中,所述面皮为直径为10~15cm的圆形面皮,且所述面皮的厚度为0.3-0.8cm。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的马铃薯馅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中,用所述面皮包裹馅料,通过擀压的方式制成所述生馅饼。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的马铃薯馅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所述食用油脂与所述生馅饼的质量比为1∶15~1∶20。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的马铃薯馅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所述食用油脂为大豆油、玉米油、花生油、菜籽油、芝麻油、葵花籽油中的一种或多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2的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了上述权利要求2,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编号。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马铃薯馅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一、将马铃薯全粉和面粉按质量为2∶9~4∶7混合,制备的混合粉,将部分混合粉与温度为85~95℃的热水按重量比为2∶1~5∶3混合,揉面至成型,得到热水面团,将部分混合粉与温度为25~35℃的冷水按重量比为2∶1~5∶3混合,揉面至成型,得到冷水面团,将冷水面团与热水面团按质量比1∶1~3∶7混合,揉面10~15min后,在温度25~35℃和相对湿度60%~75%的条件下,醒发面20~60min,得到混合面团;将馅料沿同一方向搅拌5~30min;进入步骤二,向所述混合粉中加入相当于所述混合粉重量1%~5%的谷朊粉;
步骤二、将步骤一制备得到的混合面团分成多个子面团,将所述多个子面团在温度25~35℃和相对湿度60%~75%的条件下,醒发面3~8min;
对于任意一个子面团,将所述子面团制作成面皮,用所述面皮包裹经步骤一处理后的馅料,制成生馅饼,其中,所述面皮与其包裹的馅料的质量比为1∶1~2∶1;进入步骤三,
步骤三、将锅加热到120~180℃,向所述锅中加入食用油脂,向所述锅中加入所述生馅饼,在温度为120~180℃的油煎至3-5min;
所述步骤三中,煎制所述生馅饼的过程中,在所述生面饼煎制1~2min后,向锅中加入10~30ml的马铃薯淀粉液,直到馅饼煎熟即可。”
结合上述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马铃薯全粉制备混合粉,以提高产品的口感,丰富产品营养;使用热水和面制作热水面团,使得到的产品的口感更加的细腻;将冷水面团与热水面团混合,可以增加面团的成型能力,进一步向混合粉中添加一定量的谷朊粉,后期有利于面团成型,制备得到的产品口感更加筋道。而现有技术中,制作人员通常会选用冷水和面或者热水和面,但却不会选择将二者混合和面,将两种面团混合和面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想到的常规实验手段,要得到将冷水面团和热水面团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能力。此外,醒发对时间、温度及湿度要求比较严格,制备不同产品的醒发条件会有较大差异,而条件会直接影响产品的品质,本申请所限定的连续两次的具体条件下的醒发面确保了所得产品的口感更佳;另外,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将马铃薯全粉用于馅饼面皮的制作,因此,不能解决薯类全粉与面粉混合时如何使面团较好成型的问题,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薯类煎饼,但是其是以薯类全粉为主要原料,完全没有添加面粉,且薯类全粉和水的用量接近于1:1,其目的只是在于以薯类全粉为主要原料制作成煎饼糊,即为一种半流体状态的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5段),而不是成型的面团,不能解决薯类全粉与面粉混合时如何达到面团较好成型的问题;因此,即便将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能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仅仅是将面粉与薯类全粉直接混合制作面皮,而不会直接的、毫无疑义的得到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中分别制作冷水面团和热水面团,最后再形成的混合面团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煎饼的形态、质构还是其制作方法均与馅饼不同,与馅饼属于不同种类的食品,即便其应用了马铃薯全粉作为主料,也不能由其得出“对比文件2给出了马铃薯全粉作为主料制作馅饼的先例”这样的结论。此外,向锅中加入马铃薯淀粉液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3)油煎馅饼的油煎温度和时间是由区别技术特征制作的面皮的结构决定的,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在较低的温度和较短的油煎时间内既能够保证马铃薯馅饼熟制,还能够有效减少油煎时间,节省电能,避免馅饼中渗入过多油脂,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获得了意料不到的上述诸多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案中,权利要求1的馅饼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方法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面皮的原料组成、含量以及面团的形成条件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一定比例的马铃薯全粉和面粉的混合物加上少量谷朊粉,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面粉,此外,本申请采用冷热水分别和面形成面团再进行混合的方式,而对比文件1中是采用酵母发酵的方式,两者的揉面时间、温度、醒发时间和次数、搅拌时间等参数也不完全相同;其次,在面皮与馅料包馅成型后两者油煎时间不同,并且本申请限定在煎制1-2min后,加入一定量马铃薯淀粉液,对比文件1未公开这一步骤。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马铃薯全粉作为主料制作饼类面食的示例,这意味着马铃薯全粉能够作为原料用于饼类面食的制作之中。在此基础上,结合制备面饼类食品的基本生活常识和常规技术,容易想到加入谷朊粉、采用冷热水和面、确定面皮的原料配比比例、面团的具体形成条件以及油煎时间等。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食盐的加入会使得面团粘性及延展性更强是基本的生活常识,鸡蛋清作为馅料给馅饼所带来的丰富营养和改善口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同样,土豆丁的形状大小是基于一般的生活常识就能够确定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在馅饼的制备过程中,饼皮的厚度、大小是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容易确定的,擀压也最常见的制备饼皮的方式。大豆油、玉米油等是常见的食用油来源,此外,基于油量多少对最终制备得到的馅饼口感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确定食用油与饼皮的质量比。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月2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除了重申其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外,还进一步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小麦粉和马铃薯全粉各组分和营养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其中的淀粉含量也不同,小麦粉和马铃薯全粉按照何种质量比混合会直接影响混合粉中各组分的比例关系,混合粉中各组分的比例关系将直接影响混合面团的质构;据此,虽然工具书《快乐生活有绝招》中分别公开了冷水和面和热水和面的特点,但是,其均基于和面原料为小麦粉,其中既没有公开采用小麦粉和马铃薯全粉按照质量为2∶9~4∶7混合制备的混合粉用于制作冷水面团和热水面团,也没有公开将冷水面团和热水面团再次混合的和面方法的技术手段。面食类食品是指主要以面粉制成的食物,世界各地均有不同种类的面食,主要有面条、馒头、花卷、油条、麻什、烧饼、饺子、包子、馄饨、麻花等,西餐有面包、各种烤饼等;虽然这些面食都是以面粉为主要原料制作,但是,由于和面方法(面糊调制方法)、和面温度、应用的配料、醒发方法的不同等,即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点师傅)也不可能根据常规方法就能一次制作成功任何一种面食,更何况是本申请首次提出以质量为2∶9~4∶7混合制备的混合粉为原料制作的馅饼。因此,即便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采用马铃薯全粉用于制作常规面食煎饼,也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和对比文件2直接的获得权利要求1的相关技术方案,不能预期能够获得怎样的混合面团以及面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7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1以及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馅饼的制备方法,所述方法主要包括分别准备面团原材料和馅料,通过和面和搅拌制备面团和馅料、制备子面团醒发、包馅和煎制步骤,其中面团原材料包括一定比例的马铃薯全粉和面粉,以及少量的谷朊粉,和面包括分别用冷水和面和热水和面,再将面团混合的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速冻油菜土豆馅饼及其制备方法,所述土豆馅饼按以下步骤制备得到:将一定量面粉、水、酵母粉、糖、盐放入和面机中搅拌形成面团,接着在36度醒发20分钟左右,压制得到面皮;将土豆丁与油菜、糖、盐、味精、色拉油、香油搅拌后,按照饼皮与饼馅重量比1.21-1.84:1的比例包馅,在180℃的条件下煎烤馅饼一侧表面8min,翻转馅饼在180℃的条件下煎烤馅饼另一侧表面8min(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1的馅饼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方法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面皮的原料组成、含量以及面团的形成条件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一定比例的马铃薯全粉和面粉的混合物加上少量谷朊粉,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面粉,此外,本申请采用冷热水分别和面形成面团再进行混合的方式,而对比文件1中是采用酵母发酵的方式,两者的揉面时间、温度、醒发时间和次数、搅拌时间等参数也不完全相同;其次,在面皮与馅料包馅成型后两者油煎时间不同,并且本申请限定在煎制1-2min后,加入一定量马铃薯淀粉液,对比文件1未公开这一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营养丰富的饼皮含马铃薯淀粉的馅饼制作方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薯类煎饼的制作方法,其中所述煎饼主料选自马铃薯全粉与马铃薯淀粉、马铃薯变性淀粉的组合。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马铃薯全粉作为主料制作饼类面食的示例,这意味着马铃薯全粉能够作为原料用于饼类面食的制作之中。在此基础上,结合制备面饼类食品时除了采用小麦面粉外,可以添加玉米粉等其他材料以丰富其营养构成的基本生活常识,本领域人员容易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采用马铃薯全粉制作煎饼的信息中想到将马铃薯全粉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制作馅饼的面粉中,从而制备得到一种含有马铃薯全粉的馅饼,而加入谷朊粉为面团增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操作。在和面的过程中,在考虑马铃薯全粉和面粉不同性能的基础上,基于增加面团的成型及均匀性的考虑,容易想到采用冷热水和面的方式,冷水面团与热水面团之间适宜的比例是基于冷热水面团各自的性能和最终希望得到的面团的成型性等因素容易确定的。至于面皮的原料配比比例、面团的具体形成条件以及油煎时间,可由本领域人员结合常规的制馅饼技术,根据所期望的马铃薯馅饼所要达到的口感、风味,依据常规实验能够确定。在生面饼煎制1-2min后加入10-30ml马铃薯淀粉液,是煎制类食品的常见烹饪方式,其有助于馅饼软化易熟,同时可在馅饼底部及周围形成脆脆的网状冰花,提高馅饼的口感,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 2、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食盐的加入会使得面团粘性及延展性更强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冷水和面的过程中添加适量的食盐。尽管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以鸡蛋清作为馅料的步骤,但在制作馅料的过程中添加鸡蛋清是食品制作领域常见的操作方式,鸡蛋清作为馅料给馅饼所带来的丰富营养和改善口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同样,土豆丁的形状大小是基于一般的生活常识就能够确定的,而且权利要求中所述的特定范围大小的土豆丁也没有给最终的馅饼带来预料不到的特殊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7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中面皮的形状、厚度,生馅饼的制作方式、食用油与馅饼的质量比、以及食用油的来源。而在馅饼的制备过程中,饼皮的厚度、大小是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容易确定的,擀压也最常见的制备饼皮的方式。大豆油、玉米油等是常见的食用油来源,此外,基于油量多少对最终制备得到的馅饼口感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确定食用油与饼皮的质量比。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领域人员公知:热水和面的特点在于在热水作用下,面粉中的蛋白质凝固并分解水分,面筋质被破坏,淀粉大量吸收水分膨胀变成糊状,色泽较差,但口感细腻,富有甜味;而冷水和面时,蛋白质不能发生热变性,从而形成较多面筋,淀粉在低温下不会发生膨胀糊化,所形成的面团结实,韧性强、拉力大,爽口筋道,不易破碎(参见《快乐生活有绝招》,于跃编著,中国致公出版社,2009年1月,第20页)。虽然上述工具书未具体公开和面时冷热水面团的比例,但基于公知的冷水和热水对面团品质的影响,本领域人员不难尝试调整两种面团的比例,以综合各自的优点,在进一步考虑馅饼的烹饪方法的基础上,通过赋予面团所期望的质地和面团成型能力,最终得到适于馅饼的合适比例。其次,面团醒发的原理和过程是本领域已知的,醒发过程中的参数对最终面团弹性、口感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和选择的。再者,尽管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马铃薯全粉用于馅饼面皮的制作,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选择马铃薯全粉作为主料制作饼类产品的示例,本领域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土豆馅饼技术方案基础上,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马铃薯全粉制作煎饼的信息中想到将马铃薯全粉与对比文件1的面粉组合,制作一种既含有面粉,又含有马铃薯全粉的馅饼。在采用混合粉以后,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马铃薯全粉和面粉的不同特性,也能够适应性调整具体的面团制作工艺使马铃薯全粉和面粉的混合材料能够更好地成型。
(2)虽然对比文件2的煎饼与本申请的馅饼属于不同种类的食品,但都是常规的面食类食品,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马铃薯全粉代替面粉作为饼类主料的示例和教导。在煎制馅饼时,向其中加入淀粉液,使得馅饼软化并具有马铃薯香味,同时在馅饼底部周围形成网状的口感香脆的冰花是煎制类食品的常规操作。
(3)在馅饼的制备过程中,基于面团质地、饼皮的厚度、馅料量的多少和熟化程度以及最终希望得到的馅饼的口感等因素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调整和确定适宜的馅饼油煎温度与时间,而在调整的过程中,使馅饼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煎制好以节省电能,同时避免馅饼中渗入过多油脂的是馅饼制作过程的普遍需求。
(4)虽然小麦粉和马铃薯全粉各组分和营养价值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种类的面食的和面方法(面糊调制方法)、和面温度、应用的配料、醒发方法也存在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小麦粉和马铃薯全粉已知的性能特性、具体的和面方法,例如和面温度,是否醒面等具体操作对最终面团成型的影响,以及所期望获得的最终产品的特性,能够通过常规技术手段确定和选择具体适当的组分配比和与之相适应的加工方法。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