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折叠手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64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99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89577.1
申请日:2016-10-12
复审请求人:施军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士奎
合议组组长:杜江峰
参审员:朱仁秀
国际分类号:A47J45/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89577.1、名称为“一种折叠手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2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申请人为施军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409792Y,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3705130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折叠手柄,包括有与锅具(1)相固定的手柄座(2),所述的手柄座(2)上开设有与手柄(3)形状相适配的手柄槽(2a),该手柄槽(2a)的上端形成有支撑面,所述的手柄(3)铰接于所述手柄槽(2a)内,所述的手柄(3)收起时完全嵌入所述手柄槽(2a)内,所述的手柄(3)打开时,手柄(3)的上表面与所述支撑面形成支撑;其特征是:所述的手柄(3)包括外部的塑胶手柄本体(31)和嵌置于塑胶手柄本体(31)内的金属加强镶件(32),所述的金属加强镶件(32)贯穿所述塑胶手柄本体(31);所述的手柄(3)的中部向上隆起形成凸起部(33);所述的凸起部(33)的下表面内凹形成手柄凹槽(33a);
所述的金属加强镶件(32)的两端均伸出所述塑胶手柄本体(31)外,所述的金属加强镶件(32)的两端分别设置有转轴座(32a),所述的转轴座(32a)内穿置有转轴(4),所述的手柄(3)通过转轴(4)铰接于所述手柄座(2)的手柄槽(2a)内;所述的手柄座(2)上位于所述手柄槽(2a)的中部上方设置有手柄座上凹槽(21);所述的手柄座(2)上位于所述手柄槽(2a)的中部下方设置有手柄座下凹槽(22);
所述的手柄座下凹槽(22)的深度深于所述手柄座上凹槽(21)的深度;所述的手柄座(2)的外周向内翻折形成翻边(23);所述的手柄座(2)的内表面呈与所述锅具(1)相紧贴适配的曲面,所述的手柄座(2)的外表面为曲面;所述的手柄(3)呈U字形结构。”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手柄座上开设有与手柄形状相适配的手柄槽,手柄槽的上端面形成有支撑面,手柄铰接于手柄槽内;手柄包括外部塑胶手柄本体和嵌置于手柄本体内的金属加强镶件,其贯穿塑胶手柄本体;金属加强镶件以及转轴座的具体设置方式; 2)手柄设置凸起部、凸起部下表面内凹形成手柄凹槽,手柄槽的中部上方设置有手柄座上凹槽,手柄槽的中部下方设置有手柄座下凹槽,凹槽深度关系、手柄座翻边、手柄座曲面设置、手柄U字形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手柄与加热容器直接接触。其中区别特征1)的“手柄座上开设有与手柄形状相适配的手柄槽,手柄槽的上端面形成有支撑面,手柄铰接于手柄槽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手柄包括外部塑胶手柄本体和嵌置于手柄本体内的金属加强镶件,其贯穿塑胶手柄本体;金属加强镶件以及转轴座的具体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引用专利文献CN201418692Y以及CN86206236U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施军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特征“手柄槽(2a)的上端形成有支撑面”、“所述的手柄(3)打开时,手柄(3)的上表面与所述支撑面形成支撑”调整到特征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折叠手柄,包括有与锅具(1)相固定的手柄座(2),所述的手柄座(2)上开设有与手柄(3)形状相适配的手柄槽(2a),所述的手柄(3)铰接于所述手柄槽(2a)内,所述的手柄(3)收起时完全嵌入所述手柄槽(2a)内;其特征是:手柄槽(2a)的上端形成有支撑面,所述的手柄(3)打开时,手柄(3)的上表面与所述支撑面形成支撑;所述的手柄(3)包括外部的塑胶手柄本体(31)和嵌置于塑胶手柄本体(31)内的金属加强镶件(32),所述的金属加强镶件(32)贯穿所述塑胶手柄本体(31);所述的手柄(3)的中部向上隆起形成凸起部(33);所述的凸起部(33)的下表面内凹形成手柄凹槽(33a);
所述的金属加强镶件(32)的两端均伸出所述塑胶手柄本体(31)外,所述的金属加强镶件(32)的两端分别设置有转轴座(32a),所述的转轴座(32a)内穿置有转轴(4),所述的手柄(3)通过转轴(4)铰接于所述手柄座(2)的手柄槽(2a)内;所述的手柄座(2)上位于所述手柄槽(2a)的中部上方设置有手柄座上凹槽(21);所述的手柄座(2)上位于所述手柄槽(2a)的中部下方设置有手柄座下凹槽(22);
所述的手柄座下凹槽(22)的深度深于所述手柄座上凹槽(21)的深度;所述的手柄座(2)的外周向内翻折形成翻边(23);所述的手柄座(2)的内表面呈与所述锅具(1)相紧贴适配的曲面,所述的手柄座(2)的外表面为曲面;所述的手柄(3)呈U字形结构。”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采用手柄的上表面与支撑面形成支撑,而对比文件1利用手柄3上部的直角形状9与锅体1的顶接来阻止手柄向上旋转,这种结构容易对锅体造成损伤,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相同的支撑结构。(2)权利要求1的手柄采用外部的塑胶手柄本体和嵌置于塑胶手柄本体内的金属加强镶件,金属加强镶件贯穿塑胶手柄本体。该结构的金属加强镶件增加了手柄的整体强度,提高了手柄的使用寿命,塑胶手柄本体解决了金属件的传热问题,防止使用者被烫伤,提高了安全性。该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权利要求1记载的其他特征“手柄的中部向上隆起形成凸起部;凸起部的下表面内凹形成手柄凹槽;手柄座上位于手柄槽的中部上方设置有手柄座上凹槽;手柄座上位于手柄槽的中部下方设置有手柄座下凹槽”使得手柄收起打开更加方便,同样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2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折叠手柄,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手柄座上开设有与手柄形状相适配的手柄槽,手柄收起时完全嵌入手柄槽内;手柄槽的上端形成有支撑面,手柄打开时,手柄的上表面与支撑面形成支撑;手柄座上位于手柄槽的中部上方设置有手柄座上凹槽;手柄座上位于手柄槽的中部下方设置有手柄座下凹槽;手柄座下凹槽的深度深于手柄座上凹槽的深度;手柄座的外周向内翻折形成翻边;手柄座的内表面呈与锅具相紧贴适配的曲面,手柄座的外表面为曲面;(2)手柄包括外部的塑胶手柄本体和嵌置于塑胶手柄本体内的金属加强镶件,金属加强镶件贯穿塑胶手柄本体;金属加强镶件的两端均伸出塑胶手柄本体外,金属加强镶件的两端分别设置有转轴座,转轴座内穿置有转轴,手柄通过转轴铰接于手柄座的手柄槽内,手柄呈U字形结构;手柄的中部向上隆起形成凸起部,凸起部的下表面内凹形成手柄凹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既要减少手柄折叠时占用的空间,又要稳固地支撑锅具,并且还能加强对手柄的隔热。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手柄座上开设有与手柄形状相适配的手柄槽,手柄收起时完全嵌入手柄槽内”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特征“手柄槽(2a)的上端形成有支撑面”、“所述的手柄(3)打开时,手柄(3)的上表面与所述支撑面形成支撑”调整到前序部分;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特征“所述的手柄座(2)上位于所述手柄槽(2a)的中部上方设置有手柄座上凹槽(21);所述的手柄座(2)上位于所述手柄槽(2a)的中部下方设置有手柄座下凹槽(22);所述的手柄座下凹槽(22)的深度深于所述手柄座上凹槽(21)的深度;所述的手柄座(2)的外周向内翻折形成翻边(23);所述的手柄座(2)的内表面呈与所述锅具(1)相紧贴适配的曲面,所述的手柄座(2)的外表面为曲面”调整到“其特征是:”的后面;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的特征“所述的手柄(3)的中部向上隆起形成凸起部(33);所述的凸起部(33)的下表面内凹形成手柄凹槽(33a)”的技术特征调整到“所述的手柄呈U字形结构”的后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手柄座(2)上位于手柄槽(2a)的中部上方设有手柄座上凹槽(21),手柄座(2)上位于手柄槽(2a)的中部下方设有手柄座下凹槽(22),手柄座下凹槽(22)的深度深于手柄座上凹槽(21)的深度。由于手柄的铰接端在上端,手柄打开时是从下向上翻起,因此手柄打开时更加方便,更具人性化。(2)手柄座(2)的外周向内翻折形成翻边(23),翻边(23)能增加手柄座(2)的机械强度,从而具有更强的承载力。手柄座(2)的内表面呈与锅具(1)相紧贴适配的曲面,手柄座(2)的外表面为曲面的设计结构,手柄座(2)能够更加紧贴配在锅具(1)的外表面上。(3)手柄(3)由外部塑胶手柄本体和嵌置于塑胶手柄本体(31)内的金属加强镶件组成,金属加强镶件(32)能提高手柄(3)的机械强度,塑胶手柄本体(31)则具有绝热的作用,两者组合可以使本发明的手柄(3)不仅具有较强的支撑力,而且还不烫手。(4)手柄(3)通过转轴铰接于手柄座(2)的手柄槽(2a)内,使得连接结构处于隐蔽状态,保证手柄(3)相对手柄座(2)转动自如。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2019年12月20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10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折叠手柄,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于存放的锅(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7段,第2页第8段-第3页第1段,图1-3),其中具体公开了:锅体1、锅盖2、手柄组件,手柄组件包括与锅体连接的手柄座4、手柄3,其中,手柄3通过轴5与手柄座4连接,在手柄3靠近手柄座4的一端的上部为直角形状9,下部为弧形8。手柄座设有“U”型槽7,手柄插入“U”型槽7内,通过轴5穿过手柄座4和手柄3,使手柄3与手柄座4活动连接。使用时,手柄3可以绕轴5旋转。当手柄3与锅体1壁垂直时,因手柄3端部的上部为直角形状9,可以止住手柄3 向上的旋转,以保证手握手柄3的稳定性;当不用锅时,因手柄3的端部的下部为弧形8,可以使手柄3绕轴5向下折叠,紧靠锅体1的壁。所以,锅的手柄3折叠后,锅的整体占有空间变小了,既便于包装运输,又方便室内的存放。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手柄3“可以绕轴5旋转”、“可以使手柄3绕轴5向下折叠”,相当于本申请的“折叠手柄”;对比文件1的“锅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锅具1”;从对比文件1的图1及“手柄组件包括与锅体连接的手柄座4、手柄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手柄座4固定在锅体1上”,即相当于本申请的“与锅具1相固定的手柄座2”;由对比文件1的“手柄3可以绕轴5向下折叠”、“手柄座设有“U”型槽7,手柄插入“U”型槽7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手柄铰接于手柄槽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手柄座上开设有与手柄形状相适配的手柄槽,手柄收起时完全嵌入手柄槽内;手柄槽的上端形成有支撑面,手柄打开时,手柄的上表面与支撑面形成支撑;手柄座上位于手柄槽的中部上方设置有手柄座上凹槽;手柄座上位于手柄槽的中部下方设置有手柄座下凹槽;手柄座下凹槽的深度深于手柄座上凹槽的深度;手柄座的外周向内翻折形成翻边;手柄座的内表面呈与锅具相紧贴适配的曲面,手柄座的外表面为曲面;(2)手柄包括外部的塑胶手柄本体和嵌置于塑胶手柄本体内的金属加强镶件,金属加强镶件贯穿塑胶手柄本体;金属加强镶件的两端均伸出塑胶手柄本体外,金属加强镶件的两端分别设置有转轴座,转轴座内穿置有转轴,手柄通过转轴铰接于手柄座的手柄槽内,手柄呈U字形结构;手柄的中部向上隆起形成凸起部,凸起部的下表面内凹形成手柄凹槽。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既要减少手柄折叠时占用的空间,又要稳固地支撑锅具,并且还能加强对手柄的隔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烹饪容器的手抓部(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9】段,图1-4B),手抓部10包括基部元件14和抓持元件或手柄16,手柄16相对于基部元件14铰接并且能够从闭合或折叠构造旋转到打开构造,手抓部10的基部元件14设有带槽的部分22,该带槽的部分22 大致成形为类似半圆周形状或者与手柄16的形状相对应的大致类似的任何其它形状,其中当手柄16处于其闭合或折叠构造中时,该手柄 16以与带槽的部分22相适配的形状插入,从而使得整个手抓部10能够在手柄16的该闭合或折叠构造中占据非常小的空间。也就是说,“手柄座上开设有与手柄形状相适配的手柄槽,手柄收起时完全嵌入手柄槽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结构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少锅具手柄占用的空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相应的手柄槽,将手柄3收纳在手柄槽中。
对于“手柄槽的上端形成有支撑面,手柄打开时,手柄的上表面与支撑面形成支撑”,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段-第3页第1段,图1-3):在手柄3靠近手柄座4的一端的上部为直角形状9,使用时,手柄3可以绕轴5旋转,当手柄3与锅体1壁垂直时,因手柄3端部的上部为直角形状9,可以止住手柄3 向上的旋转,以保证手握手柄3的稳定性。经分析可知,在手柄打开时,手柄3端部的上部与锅体之间形成支撑,增加了手柄3打开时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解决同样技术问题的相近结构,如采用手柄的上端面和手柄槽的支撑面形成纵向支撑,这种改进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手柄座上位于手柄槽的中部上方设置有手柄座上凹槽;手柄座上位于手柄槽的中部下方设置有手柄座下凹槽;手柄座下凹槽的深度深于手柄座上凹槽的深度;手柄座的外周向内翻折形成翻边;手柄座的内表面呈与锅具相紧贴适配的曲面,手柄座的外表面为曲面”,由于用户在使用手柄、将手柄由折叠状态变为打开状态时,一般都是从手柄的中间部分去握持手柄,此时为了方便手指放入并握持住手柄,容易想到在手柄座上位于所述手柄槽的中部上方设置手柄座上凹槽、手柄座上位于手柄槽的中部下方设置手柄座下凹槽,而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手指是从下方进入握持手柄,因此将手柄座下凹槽的深度深于手柄座上凹槽的深度,是根据该原理做出的常规设计;锅具的侧面一般为圆筒形曲面,因此将手柄座的内表面设计为呈与锅具相紧贴适配的曲面以增强手柄座的稳定性,以及将手柄座的外周向内翻折形成翻边、手柄座的外表面为曲面,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做的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中手柄的结构“包括外部的塑胶手柄本体和嵌置于塑胶手柄本体内的金属加强镶件,金属加强镶件贯穿塑胶手柄本体”属于日常生活中厨房用具的常见手柄结构。为了防止厨具加热时手柄过热导致烫手,通常在金属手柄外面设置塑胶、塑料进行包裹,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金属加强镶件的两端均伸出塑胶手柄本体外,金属加强镶件的两端分别设置有转轴座,转轴座内穿置有转轴,手柄通过转轴铰接于手柄座的手柄槽内,手柄呈U字形结构”,这是通过手柄转轴座与转轴配合工作以使手柄在手柄座内绕轴旋转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增强用户的手与手柄之间的握持,根据人体工学原理,在手柄中部向上隆起形成凸起部、凸起部的下表面内凹形成手柄凹槽,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且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厨具的手柄下部具有凹槽,以方便用户握持。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有关区别技术特征“手柄座凹槽”、“翻边”、“曲面”、“手柄构成结构”、“手柄与手柄座的铰接结构”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因此而认为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由于用户在使用手柄、将手柄由折叠状态变为打开状态时,一般都是从手柄的中间部分去握持手柄,此时为了方便手指放入并握持住手柄,容易想到在手柄座上位于所述手柄槽的中部上方设置手柄座上凹槽、手柄座上位于手柄槽的中部下方设置手柄座下凹槽,而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手指是从下方进入握持手柄,因此将手柄座下凹槽的深度深于手柄座上凹槽的深度,是根据该原理做出的常规设计。(2)锅具的侧面一般为圆筒形曲面,因此将手柄座的内表面设计为呈与锅具相紧贴适配的曲面以增强手柄座的稳定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见的锅具侧面形状能够作出的常规设计。而将手柄座的外周向内翻折形成翻边以增强其机械强度,使其具有更强的承载力,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于手柄采用外部的塑胶手柄本体和嵌置于塑胶手柄本体内的金属加强镶件的结构,属于日常生活中厨房用具的常见手柄结构。为了防止厨具加热时手柄过热导致烫手,通常在金属手柄外面设置塑胶或塑料进行包裹,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可参见复审通知书中引证的CN102112029A、CN103876661A、CN2085205U、CN201150462Y、CN203609269U、CN104248339A等专利文件,在上述专利文件中,内层的金属手柄相当于金属加强镶件,外层的隔热塑料、硅胶、硅树脂等相当于塑胶手柄本体。可以看出,由塑胶手柄本体和嵌置于塑胶手柄本体内的金属加强镶件构成手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4)对比文件1公开了手柄3可以绕轴5旋转,手柄3可以绕轴5向下折叠,手柄座设有“U”型槽7,手柄插入“U”型槽7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手柄铰接于手柄槽内”,手柄3相对手柄座2自由旋转。而且,对比文件1的连接结构处于U型槽内,同样处于隐蔽状态。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没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具有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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