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药物输送装置的驱动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73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3215
优先权日:2013-03-13
申请(专利)号:201480013757.2
申请日:2014-03-10
复审请求人:赛诺菲-安万特德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丽华
合议组组长:杨冀川
参审员:王晓媛
国际分类号:A61M5/31,A61M5/31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进一步地,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解决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3757.2,名称为“用于药物输送装置的驱动机构”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赛诺菲-安万特德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9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6-8、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5、9-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和17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其中引用了以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WO2011/039229A1,公开日期为2011年04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90段、说明书附图1-2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的驱动机构(2),
具有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并且
包括活塞杆(3)和调节构件(9),活塞杆(3)被构造成当操作驱动机构(2)时沿远侧方向(4)移动,
其中,在驱动机构(2)的第一状态下,调节构件(9)能够相对于药物输送装置(1)的主体(10)旋转,而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调节构件(9)被防止相对于主体(10)旋转,并且
其中,调节构件(9)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一状态下调节活塞杆(3)的轴向位置,
其中,活塞杆(3)被构造成当驱动机构(2)在其第一状态下被操作时沿远侧方向移动,并且活塞杆(3)能够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调节构件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2),进一步包括由下列项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个特征:
a)驱动机构(2)在第一状态下的操作是启动准备操作,以及
b)调节构件(9)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约束活塞杆(3)的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驱动机构(2),其包括b)的特征,其中所述调节构件(9)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约束活塞杆(3)的移动,使得仅允许活塞杆(3)相对于调节构件(9)进行同时的轴向上和转向上的运动。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调节构件(9)被构造成使得外部构件(17)的旋转被转换成调节构件(9)的旋转。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调节构件(9)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一状态下与外部构件(17)相接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2),
包括旋转防止构件(21),
其中,旋转防止构件(21)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与调节构件(9)相接合,从而防止调节构件(9)相对于主体(10)旋转。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调节构件(9)包括第一接触表面(25),并且
其中,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第一接触表面(25)抵靠主体(10),从而防止调节构件(9)相对于主体(10)旋转。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第一接触表面(25)被构造成使得第一接触表面(25)与主体(10)之间的摩擦接合阻止调节构件(9)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主体(10)旋转,或
其中,第一接触表面(25)包括锁定结构(29),锁定结构(29)被构造成当第一接触表面(25)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抵靠主体(10)时与主体(10)接合,从而防止调节构件(9)相对于主体(10)旋转。
9.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沿近侧方向(24)的力被施加到调节构件(9)上,从而使第一接触表面(25)抵靠主体(10)。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粘合剂(30)防止调节构件(9)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主体(10)旋转,或
其中,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调节构件(9)被焊接到主体(10)。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调节构件(9)包括固定结构(12),并且
其中,固定结构(12)被构造成与药物输送装置(1)的主体(10)接合,使得调节构件(9)能够相对于主体(10)沿轴向方向移动仅少量预定的距离,或被构造成与药物输送装置(1)的主体(10)接合,使得调节构件(9)被防止相对于主体(10)沿轴向方向移动。
12. 一种药物输送装置(1),
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驱动机构(2)和主体(10),其中,驱动机构(2)至少部分地布置在主体(10)内部。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药物输送装置(1),
其中,主体(10)包括第一接合结构(35),该第一接合结构(35)被 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接合调节构件(9),从而防止调节构件(9)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主体(10)旋转。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输送装置(1),
其中,调节构件(9)包括第二接合结构(36),并且
其中,主体(10)的第一接合结构(35)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与调节构件(9)的第二接合结构(36)接合。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输送装置(1),
其中,第二接合结构(36)包括易碎表面(40),该易碎表面(40)被构造成当主体(10)的第一接合结构(35)与二接合结构(36)接合时被压碎。
16.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药物输送装置(1),
其中,药物输送装置(1)包括壳体(11),
其中,主体(10)布置在壳体(11)内部,
其中,主体(10)相对于壳体(11)具有第一旋转位置和第二旋转位置,并且
其中,当主体(10)处于其第二旋转位置时,主体(10)的第一接合结构(35)与调节构件(9)相接合。
17. 一种装配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驱动机构(2)的方法,
包括如下步骤:
-提供处于其第一状态下的驱动机构(2),其中,活塞杆(3)被构造成当驱动机构(2)在其第一状态下被操作时沿远侧方向移动,
-使调节构件(9)相对于药物输送装置(1)的主体(3)旋转,从而调节活塞杆(3)的轴向位置,以及
-将调节构件(9)在转向上锁定到主体(3),使得调节构件(9)被防止相对于主体(10)旋转,从而使驱动机构(2)转变至其第二状态,其中,活塞杆(3)能够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调节构件移动。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包括由下列项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个特征:
a)驱动机构(2)在第一状态下的操作是启动准备操作,以及
b)调节构件(9)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约束活塞杆(3)的移动。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包括b)的特征,其中所述调节构件(9)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约束活塞杆(3)的移动,使得仅允许活塞杆(3)相对于调节构件(9)进行同时的轴向上和转向上的运动。”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药物输送装置的驱动机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药物递送装置的机构,其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属于药物输送装置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2、6-8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从属权利要求4、5、9、10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另一个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药物输送装置,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装配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任一项所述的驱动机构的方法,它们之间的相同技术特征是如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驱动机构和主体;但是,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驱动机构和主体并非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与17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导致它们在技术上互不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5、在驳回决定的其它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
申请人赛诺菲-安万特德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将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进一步限定为“用于准备的第一状态”和“其中所述驱动机构准备好以进行剂量设定和剂量分配操作的第二状态”,其余权利要求未做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的驱动机构(2),
具有用于准备的第一状态和其中所述驱动机构准备好以进行剂量设定和剂量分配操作的第二状态,并且
包括活塞杆(3)和调节构件(9),活塞杆(3)被构造成当操作驱动机构(2)时沿远侧方向(4)移动,
其中,在驱动机构(2)的第一状态下,调节构件(9)能够相对于药物输送装置(1)的主体(10)旋转,而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调节构件(9)被防止相对于主体(10)旋转,并且
其中,调节构件(9)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一状态下调节活塞杆(3)的轴向位置,
其中,活塞杆(3)被构造成当驱动机构(2)在其第一状态下被操作时沿远侧方向移动,并且活塞杆(3)能够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调节构件移动。”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特征“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调节构件(9)被防止相对于主体(10)旋转”,从对比文件2第18页第1-6行可以明确得知的是:“按钮20在剂量设定期间相对于壳体旋转”。根据本发明以及上述进一步限定,这对应于本发明驱动机构的第二状态,其包括剂量设定和剂量分配,而第一状态则对应于驱动机构的准备(启动准备)。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根据对比文件2第17页第16-24行的段落,在准备步骤中,按钮20相对于外驱动套筒12的旋转固定接合,而不是相对于壳体的旋转固定接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认为:对于“用于准备的第一状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药物递送装置的最后组装时,按钮20处于图2所示的第一制动位置(相当于第一状态),此时在导螺杆5远端的轴承14和药筒的塞子6之间存在间隙28(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25行)”,即对比文件2的图2所示的状态正是“用于准备的第一状态”。对于“所述驱动机构准备好以进行剂量设定和剂量分配操作的第二状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完成锁定之后,“在最终调整之后,药物递送装置可以用于设置和递送操作(该操作相当于“剂量设定”和“剂量分配”,属于第二状态)”,此时接合按钮20与外部驱动套筒12之间是不能相对转动的,即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所述驱动机构准备好以进行剂量设定和剂量分配操作的第二状态”下,“调节构件(9)被防止相对于主体(10)旋转”。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按钮20相对于外驱动套筒12的旋转固定接合,而不是相对于壳体的旋转固定接合”,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主体进行进一步限定的情况下,驳回决定认为“外部驱动套筒12(相当于主体)”并无不当,从而基于该特征“调节构件(9)被防止相对于主体(10)旋转”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药物递送装置的驱动机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药物递送装置的机构以及药物递送装置,其中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2、6-8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4、5、9、10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另一个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2和17引用了权利要求1-11任一项的驱动机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或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4、从属权利要求13、14和18直接或间接引用了在先的独立权利要求,其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或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所作的修改包括:基于复审请求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b)……的移动”和权利要求3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药物输送装置(1)的驱动机构(2),
具有用于准备的第一状态和其中所述驱动机构准备好以进行剂量设定和剂量分配操作的第二状态,并且
包括活塞杆(3)和调节构件(9),活塞杆(3)被构造成当操作驱动机构(2)时沿远侧方向(4)移动,
其中,在驱动机构(2)的第一状态下,调节构件(9)能够相对于药物输送装置(1)的主体(10)旋转,而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调节构件(9)被防止相对于主体(10)旋转,并且
其中,调节构件(9)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一状态下调节活塞杆(3)的轴向位置,
其中所述调节构件(9)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约束活塞杆(3)的移动,使得仅允许活塞杆(3)相对于调节构件(9)进行同时的轴向上和转向上的运动,
其中,活塞杆(3)被构造成当驱动机构(2)在其第一状态下被操作时沿远侧方向移动,并且活塞杆(3)能够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调节构件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驱动机构(2)在第一状态下的操作是启动准备操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调节构件(9)被构造成使得外部构件(17)的旋转被转换成调节构件(9)的旋转。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调节构件(9)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一状态下与外部构件(17)相接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2),
包括旋转防止构件(21),
其中,旋转防止构件(21)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与调节构件(9)相接合,从而防止调节构件(9)相对于主体(10)旋转。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调节构件(9)包括第一接触表面(25),并且
其中,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第一接触表面(25)抵靠主体(10),从而防止调节构件(9)相对于主体(10)旋转。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第一接触表面(25)被构造成使得第一接触表面(25)与主体(10)之间的摩擦接合阻止调节构件(9)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主体(10)旋转,或
其中,第一接触表面(25)包括锁定结构(29),锁定结构(29)被构造成当第一接触表面(25)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抵靠主体(10)时与主体(10)接合,从而防止调节构件(9)相对于主体(10)旋转。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沿近侧方向(24)的力被施加到调节构件(9)上,从而使第一接触表面(25)抵靠主体(10)。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粘合剂(30)防止调节构件(9)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主体(10)旋转,或
其中,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调节构件(9)被焊接到主体(10)。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2),
其中,调节构件(9)包括固定结构(12),并且
其中,固定结构(12)被构造成与药物输送装置(1)的主体(10)接合,使得调节构件(9)能够相对于主体(10)沿轴向方向移动仅少量预定的距离,或被构造成与药物输送装置(1)的主体(10)接合,使得调节构件(9)被防止相对于主体(10)沿轴向方向移动。
11. 一种药物输送装置(1),
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驱动机构(2)和主体(10),其中,驱动机构(2)至少部分地布置在主体(10)内部。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药物输送装置(1),
其中,主体(10)包括第一接合结构(35),该第一接合结构(35)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接合调节构件(9),从而防止调节构件(9)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主体(10)旋转。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输送装置(1),
其中,调节构件(9)包括第二接合结构(36),并且
其中,主体(10)的第一接合结构(35)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与调节构件(9)的第二接合结构(36)接合。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输送装置(1),
其中,第二接合结构(36)包括易碎表面(40),该易碎表面(40)被构造成当主体(10)的第一接合结构(35)与二接合结构(36)接合时被压碎。
15.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药物输送装置(1),
其中,药物输送装置(1)包括壳体(11),
其中,主体(10)布置在壳体(11)内部,
其中,主体(10)相对于壳体(11)具有第一旋转位置和第二旋转位置,并且
其中,当主体(10)处于其第二旋转位置时,主体(10)的第一接合结构(35)与调节构件(9)相接合。
16. 一种装配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驱动机构(2)的方法,
包括如下步骤:
-提供处于其第一状态下的驱动机构(2),其中,活塞杆(3)被构造成当驱动机构(2)在其第一状态下被操作时沿远侧方向移动,
-使调节构件(9)相对于药物输送装置(1)的主体(3)旋转,从而调节活塞杆(3)的轴向位置,以及
-将调节构件(9)在转向上锁定到主体(3),使得调节构件(9)被防止相对于主体(10)旋转,从而使驱动机构(2)转变至其第二状态,其中,活塞杆(3)能够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调节构件移动。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包括由下列项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个特征:
a)驱动机构(2)在第一状态下的操作是启动准备操作,以及
b)调节构件(9)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约束活塞杆(3)的移动。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包括b)的特征,其中所述调节构件(9)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约束活塞杆(3)的移动,使得仅允许活塞杆(3)相对于调节构件(9)进行同时的轴向上和转向上的运动。”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并没有质疑原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最终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以2015年09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9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为基础做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进一步地,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解决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和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药物递送装置的驱动机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药物递送装置的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1页第27行-第18页第15行、附图1-3):包括用作活塞杆的导螺杆5、内部驱动套筒11、外部驱动套筒12(相当于主体)和按钮20(相当于调节构件),其中导螺杆5、内部驱动套筒11和按钮20共同构成了驱动机构;在药物递送装置的最后组装时,按钮20处于图2所示的第一制动位置(相当于第一状态),此时在导螺杆5远端的轴承14和药筒的塞子6之间存在间隙28(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25行);相对于外部驱动套筒12旋转按钮20,由于内部驱动套筒11与按钮20离合配合,使得导螺杆5穿过螺母部件9的第一螺纹10,直到轴承14接触塞子6(即在驱动机构的第一状态下,调节构件能够相对于药物输送装置的主体旋转,活塞杆沿远侧方向移动)(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2段);当轴承14抵靠塞子6之后,将按钮20向远端推至第二制动位置(相当于第二状态),这一动作接合按钮20与外部驱动套筒12之间的两组花键17、22,从而将其锁定防止旋转(相当于驱动机构处于第二状态,调节构件被防止相对于主体旋转)(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3段);进行药物递送时,向远侧方向轴向按压按钮20以便分配剂量,内部驱动套筒11和导螺杆5之间的螺纹接合导致导螺杆5旋转,并且通过其与螺母部件9之间的螺纹接合结构10、8被轴向驱动,向远侧方向推动塞子6从而分配药物(即活塞杆能够在驱动机构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调节构件移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8页第2段);在第一状态下,导螺杆5远端的轴承14和药筒的塞子6之间存在间隙28,按钮20相对于外部驱动套筒12处于可旋转的状态,即此时的驱动机构处于准备状态;在第二状态下,按钮20相对于外部驱动套筒12不能旋转,导螺杆5远端的轴承14抵靠药筒的塞子6,此时就可以进行剂量设定和剂量的分配操作。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调节构件(9)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约束活塞杆(3)的移动,使得仅允许活塞杆(3)相对于调节构件(9)进行同时的轴向上和转向上的运动。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进一步地,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药物的精确剂量分配。
在对比文件2中,当轴承14抵靠塞子6之后,将按钮20向远端推至第二制动位置(相当于第二状态),按钮20相对于外部驱动套筒12不能旋转,即调节构件不能旋转,此时导螺杆5相对于调节构件进行的是转向上的运动而不是轴向上的运动,即只能通过转向上的运动而不是通过轴向上的运动实现药物的分配。而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当驱动机构2位于第二状态下,调节构件9被防止相对于主体10旋转,同时调节构件9约束活塞杆3相对于主体10的移动,使得允许活塞杆3仅执行相对于主体10的同时在轴向上和转向上的运动;如此设置的效果是防止在不小心动作下调节构件9相对于主体10发生旋转,从而带动活塞杆3的移动,造成剂量分配的不准确;而且,在第二状态下,由于活塞杆3能够相对于主体10同时进行轴向和转向上的运动,使得能够通过螺纹以及直线运动来控制剂量的精确分配。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独立权利要求1通过调节构件、主体与活塞杆之间的相互配合,实现了药物精确剂量分配。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中认为,技术特征“所述调节构件(9)被构造成在驱动机构(2)的第二状态下约束活塞杆(3)的移动,使得仅允许活塞杆(3)相对于调节构件(9)进行同时的轴向上和转向上的运动”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文所述,根据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8页第2段的记载,进行药物递送时,向远侧方向轴向按压按钮20以便分配剂量,内部驱动套筒11和导螺杆5之间的螺纹接合导致导螺杆5旋转,并且通过其与螺母部件9之间的螺纹接合结构10、8被轴向驱动,向远侧方向推动塞子6从而分配药物(即活塞杆能够在驱动机构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调节构件移动);此时,按压按钮20带动了导螺杆发生旋转运动从而使导螺杆5相对于外壳3发生轴向的位移,但是导螺杆5(即活塞杆)相对于按钮20只是进行了转向的运动,而没有轴向上的运动。这一运动方式实际上也是由于相当于调节构件的按钮20设置在主体的一端而造成的,即由于驱动力在按钮20一侧,造成按钮20与导螺杆5接触后两者必须同时在轴向上运动而不能发生相对的轴向运动,才能实现驱动的效果。因此,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并不妥当。
2、独立权利要求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和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药物输送装置,其中引用了权利要求1-10任一项的驱动机构。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药物输送装置,包括用作活塞杆的导螺杆5、内部驱动套筒11、外部驱动套筒12(相当于主体)和按钮20(相当于调节构件),其中导螺杆5、内部驱动套筒11和按钮20共同构成了驱动机构。而且内部驱动套筒11位于外部驱动套筒12内,即驱动机构至少部分地布置在外部驱动套筒12(相当于主体)内部。
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而且,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相应的,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12-15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和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装配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驱动机构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药物递送装置的机构及其装配方法,具体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其中在药物递送装置的最后组装时,按钮20处于图2所示的第一制动位置(相当于第一状态),相对于外部驱动套筒12旋转按钮20,由于内部驱动套筒11与按钮20离合配合,使得导螺杆5穿过螺母部件9的第一螺纹10,直到轴承14接触塞子6,即在驱动机构的第一状态下,调节构件能够相对于药物输送装置的主体旋转,活塞杆沿远侧方向移动;当轴承14抵靠塞子6之后,将按钮20向远端推至第二制动位置(相当于第二状态),这一动作接合按钮20与外部驱动套筒12之间的两组花键17、22,从而将其锁定防止旋转,即相当于驱动机构处于第二状态,调节构件被防止相对于主体旋转;进行药物递送时,向远侧方向轴向按压按钮20以便分配剂量,内部驱动套筒11和导螺杆5之间的螺纹接合导致导螺杆5旋转,向远侧方向推动塞子6从而分配药物,即活塞杆能够在驱动机构的第二状态下相对于调节构件移动。
独立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而且,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相应的,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17和18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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