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铸造制品的制造数据管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65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56841
优先权日:2013-08-08
申请(专利)号:201480024975.6
申请日:2014-07-30
复审请求人:KYB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卫华
合议组组长:路志芳
参审员:吴磊
国际分类号:B22D46/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基于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且结合后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4975.6,名称为“铸造制品的制造数据管理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JP2014/070035,申请人为KYB株式会社,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7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11月02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4月09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8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0-15395A,公开日为2000年01月18日;
对比文件3:JP特开2003-186519A,公开日为2003年07月04日;
对比文件4:JP特开2004-122148A,公开日为2004年04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铸造制品的制造数据管理方法,将铸造制品的各种制造数据登录到数据库中并进行管理,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数据取得工序,通过各种测量仪器以及传感器而自动取得对形成有用于浇铸出多个铸造制品的多个型腔的砂型进行制造的造型工序中的每个所述砂型的制造数据;
第二数据取得工序,在对铸造用金属进行熔解而制造熔融金属,并使浇注到多个所述砂型中的量的所述熔融金属一起出炉的熔融金属制造工序中的每次出炉时,通过各种测量仪器以及传感器而自动取得所述熔融金属的制造数据,
造型序列号被赋予给每个所述砂型,在所述第一数据取得工序中针对每个所述砂型所取得的所述砂型的制造数据以与该造型序列号相关联的方式,被登录到所述数据库中,
熔解序列号在所述熔融金属的每次出炉时被赋予,在所述第二数据取得工序中在每次所述出炉时所取得的所述熔融金属的制造数据以与该熔解序列号相关联的方式,被登录到所述数据库中,
制品序列号被赋予给每个所述铸造制品,该制品序列号、所述造型序列号及所述熔解序列号以相关联的方式被登录到所述数据库中,从而所述砂型的制造数据以及所述熔融金属的制造数据与对应的各个所述铸造制品被建立关联,在所述铸造制品完成之后实施对制造所述铸造制品时的所述砂型或者所述熔融金属的查验时,访问所述数据库并根据被赋予给每个所述铸造制品的制品序列号而调出与所述铸造制品建立了关联的所述砂型的制造数据或者所述熔融金属的制造数据,
于在所述造型工序或者所述熔融金属制造工序中出现不良的状态下制造了所述砂型或者所述熔融金属时,在所述铸造制品完成之后访问所述数据库,并根据所述造型序列号或者所述熔解序列号而调出多个所述制品序列号,并对利用在出现不良的状态下被制造出的所述砂型或者所述熔融金属而铸造出的所有的所述铸造制品进行指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铸造制品的制造数据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第三数据取得工序,在该第三数据取得工序中,通过各种测量仪器以及传感器而自动取得对被装入所述砂型的型腔内的型芯进行制造的制芯工序中的所述型芯的制造数据,
型芯序列号被赋予给每个所述型芯,在第三数据取得工序中针对每个所述型芯所取得的所述型芯的制造数据以与该型芯序列号相关联的方式,被登录到所述数据库中,
制品序列号被赋予给每个所述铸造制品,该制品序列号和所述型芯序列号以相关联的方式,被登录到所述数据库中,从而所述型芯的制造数据与对应的各个所述铸造制品被建立关联,
在所述铸造制品完成之后实施对制造所述铸造制品时的所述型芯的查验时,访问所述数据库并根据被赋予给每个所述铸造制品的制品序列号而调出与所述铸造制品建立了关联的所述型芯的制造数据,
于在所述制芯工序中出现不良的状态下制造了所述型芯时,在所述铸造制品完成之后,访问所述数据库,并根据所述型芯序列号而调出所述制品序列号,并且对利用在出现不良的状态下被制造出的所述型芯而铸造出的所述铸造制品进行指定。”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通过各种测量仪器以及传感器获得制造数据;(2)砂型有用于浇铸出多个铸造制品的多个型腔;(3)赋予熔融金属每次出炉时的熔解序列号,将熔解序列号与第二数据取得工序中的制造数据相关联;(4)以将制品序列号、造型序列号、熔解序列号相关联的方式登录到数据库中;(5)在所述造型工序或者所述熔融金属制造工序中出现不良的状态下制造了所述砂型或者所述熔融金属时,在所述铸造制品完成之后访问所述数据库,并根据所述造型序列号或者所述熔解序列号而调出多个所述制品序列号,并对利用在出现不良的状态下被制造出的所述砂型或者所述熔融金属而铸造出的所有的所述铸造制品进行指定。对于区别(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4),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将制品序列号与造型序列号、熔融金属制造数据等信息相关的方式登录到数据库并为区分各个型芯或主型为其赋予序列号,此外对比文件3给出了赋予整体ID与部件ID并将其相关联以及对部件下构件命名并与部件ID相关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则给出了赋予铸造过程中各中间阶段制造数据序列号并将各序列号相关联,同时与铸件序列号相关联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5),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通过赋予制品及工序序列号,实现中间工序追踪到最终制品以及最终制品反查到中间工序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通过最终产品反查到中间工序的各制造数据,同时也公开了当中间工序有不良产品时,可预览该中间工序的不良记录,并能通过该中间工序反查到相应的所有制品,能够实现申请人所述的从中间物到最终制品的制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第二数据取得工序,在对铸造用金属进行熔解而制造熔融金属,并使浇注到多个所述砂型中的量的所述熔融金属一起出炉的熔融金属制造工序中的每次出炉时,通过各种测量仪器以及传感器而自动取得所述熔融金属的制造数据”修改为“第二数据取得工序,在利用电炉对铸造用金属进行熔解而制造熔融金属,并将电炉内的所述熔融金属分为多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再使浇注到多个所述砂型中的量的所述熔融金属一起从所述处理浇包出炉到浇注浇包内的熔融金属制造工序中的每次出炉时,通过各种测量仪器以及传感器而自动取得所述熔融金属的制造数据”、将技术特征“熔解序列号在所述熔融金属的每次出炉时被赋予”修改为“赋予针对将所述熔融金属从所述电炉分为三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的每次而追加了分支号的熔解序列号”从而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新增了对电炉多次出炉的熔融金属追加分支号的熔解序列号,能够在每次出炉时考虑各种铸造用金属及添加剂的比例不均衡的倾向,从而对铸造制品实施更细致的品质查验,对此各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也未给出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新增对电炉中多次出炉的熔融金属追加分支号的熔解序列号的限定,其实质仍是对一个工序的总制造数据赋予序列号的同时,对该总制造数据下的分数据赋予分支序列号,与对比文件3中给出的分别赋予整体ID和部件ID并将其相互关联的方案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最终实现的仍是相同工序间总数据与分数据的互联互查以及不同工序间数据的互联互查,将上述技术思路应用于铸型上或熔解金属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通过各种测量仪器以及传感器自动取得制造数据,利用电炉熔解制造熔融金属,电炉内的熔融金属分为多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再从处理浇包出炉到浇注浇包;(2)砂型具有用于浇铸出多个铸造制品的多个型腔;(3)赋予针对熔融金属从电炉分为三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的每次而追加了分支号的熔解序列号,将熔解序列号与第二数据取得工序中的制造数据相关联;(4)以将制品序列号、造型序列号、熔解序列号相关联的方式登录到数据库中;(5)在所述造型工序或者所述熔融金属制造工序中出现不良的状态下制造了砂型或者熔融金属时,在铸造制品完成之后访问所述数据库,并根据所述造型序列号或者所述熔解序列号而调出多个所述制品序列号,并对利用在出现不良的状态下被制造出的所述砂型或者所述熔融金属而铸造出的所有的所述铸造制品进行指定。对于区别(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3)和(4),对比文件3给出了赋予整体ID与部件ID及该部件的制造信息并将其相关联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4也给出了赋予铸造过程中各中间阶段制造数据序列号,并将各序列号相互关联,同时与铸件序列号相互关联的技术启示,基于此,赋予铸造中制品序列号、造型序列号及熔解序列号并将其相关联,以及熔融序列号追加多次出炉的分支号并将其与各制造数据相关联,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5),对比文件3 给出了通过各中间工序的独立序列号查验到与之相关的所有制品序列号,也可以根据最终制品追溯到中间工序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一步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新增特征“赋予针对将所述熔融金属从所述电炉分为三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的每次而追加了分支号的熔解序列号”实质上仍是对熔解制造工序中各阶段的分数据赋予分支序列号,而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通过各工序至完成制品的记录信息可分析追溯导致不良品出现的工序和制造条件,并可通过各中间工序的独立序列号查验到所有制品序列号,也可由最终制品追溯到中间工序,实现制品品质管理中的可追溯查验,在此基础上,将上述制造数据管理方法用于熔融制造工序的各阶段,实现铸造制品中各阶段的品质查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预料得到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赋予针对将所述熔融金属从所述电炉分为三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的每次而追加了分支号的熔解序列号”修改为“赋予熔解序列号,该熔解序列号为,在针对电炉中一起被熔解的每炉熔融金属而分配的序列号上追加表示将所述熔融金属分为多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的每次出炉的顺序的分支号的序列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铸造制品的制造数据管理方法,将铸造制品的各种制造数据登录到数据库中并进行管理,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数据取得工序,通过各种测量仪器以及传感器而自动取得对形成有用于浇铸出多个铸造制品的多个型腔的砂型进行制造的造型工序中的每个所述砂型的制造数据;
第二数据取得工序,在利用电炉对铸造用金属进行熔解而制造熔融金属,并将电炉内的所述熔融金属分为多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再使浇注到多个所述砂型中的量的所述熔融金属一起从所述处理浇包出炉到浇注浇包内的熔融金属制造工序中的每次出炉时,通过各种测量仪器以及传感器而自动取得所述熔融金属的制造数据,
造型序列号被赋予给每个所述砂型,在所述第一数据取得工序中针对每个所述砂型所取得的所述砂型的制造数据以与该造型序列号相关联的方式,被登录到所述数据库中,
赋予熔解序列号,该熔解序列号为,在针对电炉中一起被熔解的每炉熔融金属而分配的序列号上追加表示将所述熔融金属分为多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的每次出炉的顺序的分支号的序列号,在所述第二数据取得工序中在每次所述出炉时所取得的所述熔融金属的制造数据以与该熔解序列号相关联的方式,被登录到所述数据库中,
制品序列号被赋予给每个所述铸造制品,该制品序列号、所述造型序列号及所述熔解序列号以相关联的方式被登录到所述数据库中,从而所述砂型的制造数据以及所述熔融金属的制造数据与对应的各个所述铸造制品被建立关联,
在所述铸造制品完成之后实施对制造所述铸造制品时的所述砂型或者所述熔融金属的查验时,访问所述数据库并根据被赋予给每个所述铸造制品的制品序列号而调出与所述铸造制品建立了关联的所述砂型的制造数据或者所述熔融金属的制造数据,
于在所述造型工序或者所述熔融金属制造工序中出现不良的状态下制造了所述砂型或者所述熔融金属时,在所述铸造制品完成之后访问所述数据库,并根据所述造型序列号或者所述熔解序列号而调出多个所述制品序列号,并对利用在出现不良的状态下被制造出的所述砂型或者所述熔融金属而铸造出的所有的所述铸造制品进行指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铸造制品的制造数据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第三数据取得工序,在该第三数据取得工序中,通过各种测量仪器以及传感器而自动取得对被装入所述砂型的型腔内的型芯进行制造的制芯工序中的所述型芯的制造数据,
型芯序列号被赋予给每个所述型芯,在第三数据取得工序中针对每个所述型芯所取得的所述型芯的制造数据以与该型芯序列号相关联的方式,被登录到所述数据库中,
制品序列号被赋予给每个所述铸造制品,该制品序列号和所述型芯序列号以相关联的方式,被登录到所述数据库中,从而所述型芯的制造数据与对应的各个所述铸造制品被建立关联,
在所述铸造制品完成之后实施对制造所述铸造制品时的所述型芯的查验时,访问所述数据库并根据被赋予给每个所述铸造制品的制品序列号而调出与所述铸造制品建立了关联的所述型芯的制造数据,
于在所述制芯工序中出现不良的状态下制造了所述型芯时,在所述铸造制品完成之后,访问所述数据库,并根据所述型芯序列号而调出所述制品序列号,并且对利用在出现不良的状态下被制造出的所述型芯而铸造出的所述铸造制品进行指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熔解序列号的结构,能够根据该熔解序列号进行熔融金属制造数据的识别,并容易实现与制造数据的关联,而使用对比文件1的识别符号无法识别出该熔融金属是否在电炉中一起被熔解,即使能够识别,也会使得铸造制品相关联的编号增加,使熔融金属制造数据与各铸造制品相关联的过程变得复杂,并且对比文件3的ID、对比文件4的文件夹名也无法实现上述作用,对比文件1、3-4均未给出本申请所述的方式来设置熔解序列号的内容,也未给出“能够根据熔解序列号而识别出是第几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的熔融金属”的技术思想,且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8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铸造制品的制造数据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铸型上刻印的方法以及铸造生产线,其中涉及铸造制品的制造数据管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0044段,附图1-6):在利用主型造型机40形成多个主型9时获得每个主型的制造数据,其中主型9可以为砂型,具有型芯1(即用于浇铸出铸造制品的型腔),主型的制造数据包括型芯材质(相当于第一数据取得工序)、型芯的粘结剂等;利用熔融金属供给装置45制造熔融金属时,取得熔融金属的制造数据,包括熔融金属的材质、浇注速度、浇注温度等(相当于第二数据取得工序);对每个具有型芯1的主型9赋予识别码(相当于造型序列号),并将所述识别码的数据通过输入设备输入到主计算机61中,同时各主型的铸造条件数据也通过输入设备输入到主计算机61中,并都被存储在计算机61数据库的指定存储区域,针对分别的识别码,生成存储有分别的铸造条件的制品数据库(相当于将造型序列号与砂型铸造数据相关联,将造型序列号和熔融金属制造数据与铸造制品标码相关联并进行数据库管理);在铸造完成之后,如果铸件出现缺陷,可以根据铸造制品标码查验所述数据库中相关的铸造条件,进行比较后将结果反馈给操作,使得铸件高品质化。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通过各种测量仪器以及传感器自动取得制造数据,利用电炉熔解制造熔融金属,电炉内的熔融金属分为多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再从处理浇包出炉到浇注浇包;(2)砂型具有用于浇铸出多个铸造制品的多个型腔;(3)赋予熔解序列号,该熔解序列号为,在针对电炉中一起被熔解的每炉熔融金属而分配的序列号上追加表示将熔融金属分为多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的每次出炉的顺序的分支号的序列号,将熔解序列号与第二数据取得工序中的熔融金属制造数据相关联;(4)以将制品序列号、造型序列号、熔解序列号相关联的方式登录到数据库中;(5)在所述造型工序或者所述熔融金属制造工序中出现不良的状态下制造了砂型或者熔融金属时,在铸造制品完成之后访问所述数据库,并根据所述造型序列号或者所述熔解序列号而调出多个所述制品序列号,并对利用在出现不良的状态下被制造出的所述砂型或者所述熔融金属而铸造出的所有的所述铸造制品进行指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制造工序中的中间工序、阶段数据的回溯和查验,保证铸造制品高品质化。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利用测量仪器和传感器自动取得数据,利用电炉熔解制造熔融金属,将电炉内的熔融金属分为多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再从处理浇包出炉到浇注浇包,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个带有型芯1的主型9,主型9可以为砂型,而砂型具有用于浇铸出多个铸造制品的多个型腔,以提高铸造生产效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和(4),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铸造制品标码与造型序列号、熔融金属制造数据等信息相关的方式登录到数据库,以及为区分各个型芯或主型为每一型芯或主型赋予识别号(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制品数据管理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6段,附图1-4),包括:将各个工序与制品质量相关的信息记录下来直至完成单个制品,形成制品的记录信息100,各个制品的记录信息100包括铸造、锻造和加工的制造数据104,各个制品的记录信息100登记在数据库DB30中,将每个制品的ID与该制件的制造数据信息相关联进行数据管理,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赋予整体ID与部件ID及该部件的制造信息并将其相关联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铸件的数据管理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0-0020段,附图1-7),包括:采用多个信息采集记录仪自动收集注射成型机的射出装置、部分加压装置以及减压装置等工作时的数据,例如合金熔液温度、模温、铸造时间、加压时间等,并分别存入不同的计算机,并将上述数据在一计算机中统一管理,其中相同数据整合在一个文件夹中,该文件夹必然有对应的文件夹名,从而构成该整合数据的标识(相当于取得一个中间阶段的制造数据,并将该数据赋予序列号),将该工序中的各个铸造条件存储在一个文件中,则该文件必然赋予一文件名,从而构成该铸造条件的标识(相当于赋予各铸造条件序列号,并将该序列号与相应铸造条件的数据相关联,并与中间阶段的序列号相关联);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赋予铸造过程中各中间阶段制造数据序列号,并将各序列号相互关联,同时与铸件序列号相互关联的技术启示,而将该技术特征具体应用到制品序列号、造型序列号及熔解序列号相关联的方式登录到数据库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应用,而将熔融金属的熔解序列号的内容表示为每炉熔融金属分配序列号追加从电炉到处理浇包中的多次出炉的顺序分支号,并将该熔解序列号与该熔融金属的相应制造数据相关联,实现相同工序间整体数据与某一工序中各阶段的分数据的相互关联,从而利于回溯和查验过程数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其效果是可预料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在铸造完成之后,如果铸件出现缺陷,可以根据铸造制品标码查验数据库中相关的铸造条件,进行比较后将结果反馈给操作,使得铸件高品质化;同时,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0042段):通过收集和登记各个工序的信息直至完成制品形成一条记录信息,如出现不良品,可分析追溯导致该不良品出现的工序和制造条件,由于每个中间工序均具有独立的序列号,可通过该独立序列号查验到与之相关的所有制品序列号,也可以根据最终制品追溯到中间工序,将其应用到铸造过程中造型序列号或熔解序列号与铸造制品的追溯核查,从而在出现不良品时指定或查验被制造出的砂型或所述熔融金属铸造出的所有铸造制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在利用型芯造型机50进行型芯造型时,取得型芯的制造数据,如型芯材质、型芯的粘结剂等(相当于第三数据取得工序);赋予每个型芯识别号(相当于型芯序列号),将型芯1装入主型9的型腔内,将型芯的识别号和制造条件输入存储单元,针对各自的识别号,生成显示各自铸造条件的数据库,最终生成存储有铸造制品的相关铸造条件的数据库(相当于将第三数据取得工序中所得的数据与制品相关联并进行数据管理)(参见说明书第0034-0040段,附图1-6);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第三数据取得工序以及赋予型芯的型芯序列号,并将其与第三数据取得工序所获得的数据、制品序列号相关联;另外,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可以根据通过赋予制品及工序序列号,使得可通过中间工序追踪到最终制品,也可以根据最终制品追溯到中间工序(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2段),因此将其应用到铸造过程的型芯制造工序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熔解序列号为:在针对电炉中一起被熔解的每炉熔融金属而分配的序列号上追加表示将所述熔融金属分为多次出炉到处理浇包中的每次出炉的顺序的分支号的序列号”实际上是对熔解制造工序中各阶段分数据赋予分支序列号,并将该熔解序列号与熔融金属的制造数据相关联,实现对制品品质的可追溯查验,对此,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通过各工序至完成制品的记录信息可分析追溯导致不良品出现的工序和制造条件,并可通过各中间工序的独立序列号查验到所有制品序列号,也可由最终制品追溯到中间工序,实现制品品质管理中的可追溯查验,在此基础上,将上述制造数据管理方法用于熔融制造工序的各阶段,仍是对比文件3技术内容“赋予整体ID与部件ID及该部件的制造信息并将其相关联”的延续和具体化ID设置,该ID可表示每炉熔解金属和出炉顺序的各中间工序的分数据,该分数据与熔解工序数据关联后,实现铸造制品在熔解工序各阶段的可追溯查验,保证铸造制品的高品质化,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料得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