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熔样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熔样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50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26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33541.2
申请日:2016-06-18
复审请求人:德阳市科瑞仪器设备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汪磊
合议组组长:许敏
参审员:周宏卉
国际分类号:G01N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33541.2、名称为“一种熔样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申请人原为张阳康,后于2018年07月27日变更为德阳市科瑞仪器设备厂。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以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熔样装置,包括外石英玻璃杯(1),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石英玻璃杯(1)内设有内石英玻璃杯(3),所述外石英玻璃杯(1)与内石英玻璃杯(3)间镶嵌有不锈钢杯(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熔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石英玻璃杯(1)与内石英玻璃杯(3)间为真空状态。”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现有技术中用于高频红外检测的熔样装置通常都需要助熔剂来促进样品的燃烧,由于石墨坩埚可耐受温度上限远大于石英坩埚,而石英坩埚的温度耐受度和石英玻璃相近,如果采用石墨坩埚、石英坩埚时需要采用助熔剂,那么当其采用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时必然需要采用助熔剂,因而本申请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达到其所声称的不需要助熔剂的效果,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0日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其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792131 A,公开日期为2014年05月14日。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外石英玻璃杯内设有内石英玻璃杯,所述外石英玻璃杯与内石英玻璃杯间镶嵌有不锈钢杯。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间接加热的方式,比如采用不会产生空白值的容器,在容器外部设置能被电磁场激发加热的金属,其进一步加热容器,就可以解决空白值的问题,而容器采用石英玻璃杯、金属采用不锈钢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而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德阳市科瑞仪器设备厂(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石墨坩埚熔点3000度以上,通过高频感应产生焦耳热,通入高纯氧(99.99%)也不能使样品燃烧,必须加入助熔剂,来降低物质的燃点。而本申请的熔样装置采用外层石英玻璃,内部真空不锈钢,高频感应金属不锈钢杯产生焦耳热,温度极高,不锈钢表面温度可以达到800-1000度,同时加入高纯氧足以使样品燃烧。石墨坩埚由于本身含碳量高,不能用于碳含量检测,而本申请的熔样杯主要用于高频红外碳硫分析仪,无空白值,可提升仪器的分析精度并反复使用。同时提供了证明熔样杯装置不需要加助熔剂也能燃烧的实验步骤,并表示可以提供实验的视频资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熔样装置包括外石英玻璃杯,外石英玻璃杯内设有内石英玻璃杯,外石英玻璃杯与内石英玻璃杯间镶嵌有不锈钢杯。然而,根据本领域书籍《金属中气体的测定》(A. M. 瓦谢尔曼等著,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版,出版日期为1981年04月)的记载,感应加热过程中坩埚带来空白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根据本领域书籍《能源大辞典》(邹广严主编,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版,出版日期为1997年01月)的记载,将金属发热体封装在真空中以起到保护作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降低熔样装置的空白值,能够想到采用内石英玻璃杯和外石英玻璃杯来封装涡流加热的不锈钢杯并盛装样品,因而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见上述书籍《能源大辞典》,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还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进行了详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此次陈述的意见与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完全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熔样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元素测定时元素生成挥发物的居里点裂解器(参见说明书第5、7、30-31段,图1):该裂解器包括感应加热线圈1、石英反应衬管2、反应腔3、反应管密封塞及样品托一体化装置4、载气入口5、载气出口6、样品坩埚7(优选500-800oC)、样品坩埚载用的托8和支架9,石英反应衬管2内具有样品坩埚7,待测元素样品直接装载在坩埚内,该裂解器用于含氢材料的裂解;居里点材料制成的样品坩埚受到来自感应线圈的磁场作用,产生涡流使坩埚快速升温到居里点温度,在此温度下,样品中的元素和释氢试剂反应生成元素挥发物被测定,居里点材料指的是具有磁性的金属单质或金属合金,优选铁、钴、镍金属单质或合金。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居里点裂解器,包括石英反应衬管2和内部的样品坩埚7等部件,样品坩埚7用于接收来自感应线圈的磁场作用,对坩埚内的样品进行感应加热,可见该裂解器本质上是一种对样品进行感应加热的装置,“裂解”是对其用途的限定,样品坩埚7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的“不锈钢杯”一样,均是受到感应加热作用,继而对样品进行加热。而本申请中的“熔样装置”指的是通过感应加热使样品熔解或熔融的装置,本质上也是一种感应加热装置,因而对比文件1的裂解器实质上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熔样装置”。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熔样装置包括外石英玻璃杯,外石英玻璃杯内设有内石英玻璃杯,外石英玻璃杯与内石英玻璃杯间镶嵌有不锈钢杯。虽然对比文件1的样品坩埚7和本申请中的不锈钢杯均受到感应加热作用,继而对样品进行加热,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限定了本申请的不锈钢杯设置在内外石英玻璃杯之间,不直接接触样品,因而其是通过热辐射的方式使样品升温,而对比文件1中的样品坩埚7主要是通过热传导的方式使样品升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熔样装置的空白值。
首先,关于“不锈钢杯”,对比文件1中的样品坩埚7和本申请中的不锈钢杯均承担在感应线圈的高频磁场作用下通过涡流效应产生高热量,继而对样品进行加热的功能,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构成样品坩埚7的居里点材料是具有磁性的金属单质或金属合金,优选铁、钴、镍金属单质或合金的内容的基础上,对于熔样装置选择高熔点且质地坚硬的不锈钢这种铁合金作为感应器件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将其制成杯状以用于盛装样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次,关于熔样装置包括内外石英玻璃杯,且将不锈钢杯镶嵌在内外石英玻璃杯之间的特征,本领域公知的是,加热过程中坩埚会产生空白值,从而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可参见本领域书籍《金属中气体的测定》(A. M. 瓦谢尔曼等著,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版,出版日期为1981年04月),该书第163页记载了“当被加热的坩埚尺寸较小时,在感应加热炉中可获得很低的本底气体值(空白值)”,第165页还记载了“试样在悬浮状态感应加热具有一些重要的特点,不使用坩埚能减小空白值”。由此可见,感应加热过程中坩埚会产生气体,带来空白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现有技术也提出了通过对坩埚进行改进以减小空白值的技术手段。同时,金属被加热至高温后可能与周围环境的气体发生反应或带来物化性质的改变,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将其封装隔离起来以避免周围环境对金属发热体的影响,或避免金属发热体释放出干扰性气体,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具体可参见本领域书籍《能源大辞典》(邹广严主编,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版,出版日期为1997年01月)第1021页“高温电热元件”词条中记载的“用耐熔金属如钨、钼、钽等的丝或带制成的电阻发热丝可耐受高温,但必须置于真空或保护性气氛如氢气中”。虽然该词条与本申请的加热机理不同,但均是金属发热体被加热后辐射热量,可见对于辐射加热元件,将金属发热体封装在真空中以起到保护作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熔样装置中的不锈钢杯来说,由于其在空气或氧气气氛中被加热至高温后会发生反应产生气体,所放出的气体造成检测中的空白值,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少不锈钢杯被感应加热后所产生的杂质气体对试验结果的干扰,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其以真空或保护性气氛封装起来,既可以通过不锈钢杯在高频感应作用下产生涡流加热,并通过热辐射对熔样装置中的样品进行加热,又由于不锈钢杯是被封装的,因而可减少检测中的空白值。此外,石英玻璃耐高温且性质稳定,也是熔样装置中的常见材质,例如对比文件1中采用石英反应衬管2来形成加热空间,因而采用内石英玻璃杯和外石英玻璃杯来封装不锈钢杯并盛装样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熔样装置与对比文件1的裂解器,共同点在于均属于感应加热装置,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的样品坩埚7被感应加热后,主要通过热传导的方式对样品进行加热,而本申请的不锈钢杯被感应加热后,主要通过热辐射的方式对样品进行加热。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以上各种不同的加热方式各自的特点,对比文件1中由于样品与样品坩埚7之间基本没有阻隔,因而样品可吸收更多热量,升温快速,但由于样品坩埚7裸露于加热空间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空白值。而在本申请中,由于不锈钢杯是封装在双层石英玻璃杯之间,其与样品之间受到封装空间和内石英玻璃杯的阻隔,样品受热不直接,加热效果会慢于对比文件1,但也由于不锈钢杯是被封装起来的,因而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不锈钢杯对检测带来的空白值。因而本申请中这种高频感应加热结合热辐射的加热方式在加热效果上有一定损失,但能减小空白值,这一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到的,也并未产生其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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