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机活塞-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内燃机活塞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62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50188
优先权日:2012-05-11
申请(专利)号:201310170747.7
申请日:2013-05-10
复审请求人:曼恩能源方案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丹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霍登武
国际分类号:F02F3/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若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70747.7,名称为“内燃机活塞”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曼柴油机和涡轮机欧洲股份公司”,后变更为“曼恩能源方案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5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11日,公开日为2013年1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9段(即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即第1-7页);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DE3518721A1,公开日为1986年11月27日;
对比文件3:SU1011884A,公开日为1983年04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燃机的活塞,带有:活塞上部(10)和活塞下部(11);活塞销(12),该活塞销支撑在活塞下部(11)中且用于使活塞与内燃机的连杆(13)连接;在活塞上部(10)和活塞下部(11)之间构造的用于冷却油的用来冷却活塞的内部的冷却室(15),该内部的冷却室通过至少一个传递孔(17)与在活塞上部(10)和活塞下部(11)之间构造的外部的冷却室(16)连接;冷却油引导套管(19),其用于引导经由连杆(13)上的孔(18)引导的冷却油,其特征在于,在活塞下部(11)上开设出至少一个孔(21),该孔与冷却油引导套管(19)配合作用,并且在冷却油引导套管(19)上开设出分别与活塞下部(11)的孔(21)之一配合作用的至少一个孔(22),使得通过连杆(13)和冷却油引导套管(19)被引导的冷却油可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16);以及
其中,通过连杆(13)被引导的冷却油的第一部分量可经由冷却油引导套管(19)和活塞下部(11)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16),通过连杆(13)被引导的冷却油的第二部分量可经由冷却油引导套管(19)直接供应给内部的冷却室(15);
其中,活塞下部(11)在径向内部与冷却油引导套管(19)相邻地具有径向环绕的槽(25),活塞下部(11)的所述或每个孔(21)通入到所述槽中,且该槽与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所述或每个孔(22)配合作用;
其中,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所述或每个孔(22)和活塞下部(11)的所述或每个孔(21)均用于使得冷却油绕过内部的冷却室(15)从连杆(13)朝向外部的冷却室(16)引导,且以连杆(13)为参照在轴向和径向上倾斜地朝向外部的冷却室(16)伸展。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其特征在于,冷却油引导套管(19)在径向外部具有径向环绕的槽(24),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所述或每个孔(22)通入到所述槽中,且该槽与活塞下部(11)的所述或每个孔(21)配合作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油引导套管(19)上开设出孔(26),冷却油的第二部分量可经由该孔供应给内部的冷却室(15)。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活塞,其特征在于,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相应的孔(26)以连杆(13)为参照在轴向上伸展。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活塞,其特征在于,冷却油引导套管(19)可移动地在活塞下部(11)中引导,并通过弹簧部件(20)持久地密封地顶压到连杆(13)的连杆头(14)上。
6.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活塞,其特征在于,冷却油引导套管(19)容纳在活塞下部(11)中,使得在冷却油引导套管(19)与连杆(13)的连杆头(14)之间形成一个间隙(27)。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其特征在于,冷却油引导套管(19)不可移动地压入在活塞下部(11)中。”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活塞下部上开设出至少一个孔,该孔与冷却油引导套管配合作用,并且在冷却油引导套管上开设出分别与活塞下部的孔之一配合作用的至少一个孔,使得通过连杆和冷却油引导套管被引导的冷却油可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以及其中,通过连杆被引导的冷却油的第一部分量可经由冷却油引导套管和活塞下部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通过连杆被引导的冷却油的第二部分量可经由冷却油引导套管直接供应给内部的冷却室;冷却油引导套管的所述或每个孔和活塞下部的所述或每个孔均用于使得冷却油绕过内部的冷却室从连杆朝向外部的冷却室引导,且以连杆为参照在轴向和径向上倾斜地朝向外部的冷却室伸展;(2)活塞下部在径向内部与冷却油引导套管相邻地具有径向环绕的槽,活塞下部的所述或每个孔通入到槽中,且该槽与冷却油引导套管的所述或每个孔配合作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未公开或教导任何独立于活塞的上部或下部而形成的单独的冷却油引导套管,孔或通道15及槽16都设置在活塞的上部4中,带有孔15的中央部分从活塞的上部4向下延伸,并且是活塞上部4的一体部分。对比文件3至少没有公开或暗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特征“在活塞下部(11)上开设出至少一个孔(21),该孔与冷却油引导套管(19)配合作用,并且在冷却油引导套管(19)上开设出分别与活塞下部(11)的孔(21)之一配合作用的至少一个孔(22),使得通过连杆(13)和冷却油引导套管(19)被引导的冷却油可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16)”。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冷却油引导套管是独立于活塞、单独设置的,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冷却油引导套管是用于引导经由连杆上的孔引导的冷却油,并且与活塞下部上开设出的孔配合使用,使冷却油可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而对比文件3中带通道15的部分即为冷却油引导套管,其同样是用来引导冷却油,而且,在活塞下部1上开设有两个孔,该孔与冷却油引导套管配合作用,并且在冷却油引导套管上开设出分别与活塞下部1的孔之一配合作用的至少一个孔,使得通过冷却油引导套管被引导的冷却油可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13。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为了提高冷却活塞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将冷却油引导套管和连杆连接,使冷却油通过连杆和冷却油引导套管来引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即使复审请求人将“单独设置”写入权利要求中,本申请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冷却油引导套管30是单独设置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冷却油引导套管30独立于活塞的上部或下部而单独设置,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活塞下部1上开设出多个孔,该孔与围绕主通道15的管状部配合作用,并且在管状部上开设出分别与活塞下部1的孔之一配合作用的供给通道15,使得通过管状部的供给通道15和活塞下部的孔被引导的冷却油可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1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能够想到将管状部的供给通道的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冷却油引导套管30上,从而在独立设置的冷却油引导套管30上开设引导冷却油的孔,并在活塞下部设置与上述孔相对应的孔,从而使得冷却油经由上述孔直接供给到外部的冷却室,并获得改善活塞的冷却效率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中,尽管供给通道15和槽16均设置在活塞上部中,但是供给通道15和槽16所在的管状部延伸到活塞下部中,并与活塞下部上设置的孔14相配合来引导冷却油,这与本申请中冷却油引导套管19上的孔22和槽24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引导冷却油进入外部的冷却室,因此对比文件3存在将管状部的供给通道15和槽16的具体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位于活塞下部中的冷却油引导套管30上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技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如下特征“其中冷却油引导套管(19)通过弹簧部件(20)持久地密封地顶压到连杆(13)的连杆头(14)上,并且冷却油引导套管(19)被构造成一体的冷却油引导套管”。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冷却油引导套管的冷却油引导孔和活塞下部的冷却油引导孔均是倾斜伸展的,而对比文件3中是水平延伸的;(2)本申请的冷却油引导套管通过弹簧部件持久地密封地顶压到连杆头上,冷却油引导套管被构造成一体的,对比文件1的连杆和弹簧元件的下端之间存在一个附加件,冷却油引导套管通过附加件并借助弹簧元件弹性地支撑在连杆上,冷却油引导套管并不是直接推压在连杆上,并且不与连杆直接接触和密封支撑,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继续审查并于2019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还指出:(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管状部的每个供给通道15和活塞下部1的每个孔均用于使得冷却油绕过内部的冷却室6从管状部朝向外部的冷却室13引导,且以管状部为参照在径向上朝向外部的冷却室伸展,在此基础上,将引导冷却油的孔设置为以连杆为参照在轴向和径向上倾斜地朝向外部的冷却室伸展,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完成的,且本申请中并未记载上述倾斜延伸的冷却油引导孔带来了任何特别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改进不具技术难度;(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冷却油引导套管30和弹簧部件下部的漏斗状部件结合在一起用于引导冷却油从连杆25流向内部的冷却室33,漏斗状部件通过弹簧部件持久地密封地顶压到连杆25的连杆头26上,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冷却油引导套管30和其下方的漏斗状部件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体的冷却油引导套管,并利用弹簧部件将该一体的冷却油引导套管密封地顶压到连杆头上,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完成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20年0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如下特征“其中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内室具有弯曲的引导面(28),所述引导面用于从连杆(13)的孔(18)开始朝向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孔(22)引导冷却油”。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燃机的活塞,带有:活塞上部(10)和活塞下部(11);活塞销(12),该活塞销支撑在活塞下部(11)中且用于使活塞与内燃机的连杆(13)连接;在活塞上部(10)和活塞下部(11)之间构造的用于冷却油的用来冷却活塞的内部的冷却室(15),该内部的冷却室通过至少一个传递孔(17)与在活塞上部(10)和活塞下部(11)之间构造的外部的冷却室(16)连接;冷却油引导套管(19),其用于引导经由连杆(13)上的孔(18)引导的冷却油,其特征在于,在活塞下部(11)上开设出至少一个孔(21),该孔与冷却油引导套管(19)配合作用,并且在冷却油引导套管(19)上开设出分别与活塞下部(11)的孔(21)之一配合作用的至少一个孔(22),使得通过连杆(13)和冷却油引导套管(19)被引导的冷却油可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16);以及
其中,通过连杆(13)被引导的冷却油的第一部分量可经由冷却油引导套管(19)和活塞下部(11)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16),通过连杆(13)被引导的冷却油的第二部分量可经由冷却油引导套管(19)直接供应给内部的冷却室(15);
其中,活塞下部(11)在径向内部与冷却油引导套管(19)相邻地具有径向环绕的槽(25),活塞下部(11)的所述或每个孔(21)通入到所述槽中,且该槽与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所述或每个孔(22)配合作用;
其中,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所述或每个孔(22)和活塞下部(11)的所述或每个孔(21)均用于使得冷却油绕过内部的冷却室(15)从连杆(13)朝向外部的冷却室(16)引导,且以连杆(13)为参照在轴向和径向上倾斜地朝向外部的冷却室(16)伸展;
其中冷却油引导套管(19)通过弹簧部件(20)持久地密封地顶压到连杆(13)的连杆头(14)上,并且冷却油引导套管(19)被构造成一体的冷却油引导套管;
其中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内室具有弯曲的引导面(28),所述引导面用于从连杆(13)的孔(18)开始朝向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孔(22)引导冷却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其特征在于,冷却油引导套管(19)在径向外部具有径向环绕的槽(24),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所述或每个孔(22)通入到所述槽中,且该槽与活塞下部(11)的所述或每个孔(21)配合作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油引导套管(19)上开设出孔(26),冷却油的第二部分量可经由该孔供应给内部的冷却室(15)。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活塞,其特征在于,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相应的孔(26)以连杆(13)为参照在轴向上伸展。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活塞,其特征在于,冷却油引导套管(19)可移动地在活塞下部(11)中引导。
6.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活塞,其特征在于,冷却油引导套管(19)容纳在活塞下部(11)中,使得在冷却油引导套管(19)与连杆(13)的连杆头(14)之间形成一个间隙(27)。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活塞,其特征在于,冷却油引导套管(19)不可移动地压入在活塞下部(11)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图8所示的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用于引导冷却油的内室具有较小的容积以及弯曲的引导面28,引导面28用于从连杆13的孔18开始、朝向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孔22引导冷却油。每个引导面在内室的中央具有邻近连杆13的孔18的较低起点,然后各自从该邻近孔18的位置向斜上方朝着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孔22的方向弯曲地延伸,弯曲的引导面28更加促进了冷却油从连杆孔18向冷却油引导套管19的各自孔22的流动。对比文件1和3都没有公开上述特征,也未给出相应教导。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20年01月02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7页;2020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燃机的活塞,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的活塞(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第15页第2段、图1-6),并具体公开了:该内燃机的活塞带有:活塞上部2和活塞下部1;活塞销18,该活塞销18支撑在活塞下部1中且用于使活塞与内燃机的连杆25连接;在活塞上部2和活塞下部1之间构造的用于冷却油的用来冷却活塞的内部的冷却室33,该内部的冷却室33通过至少一个传递孔34与在活塞上部2和活塞下部1之间构造的外部的冷却室35连接;冷却油引导套管30及弹簧部件下部的与连杆头26抵接的漏斗状部件(参见图3),用于引导经由连杆25上的孔38引导的冷却油(参见图3-4),通过连杆25被引导的冷却油的部分量可经由漏斗状部件和冷却油引导套管30直接供应给内部的冷却室33,漏斗状部件通过弹簧部件持久地顶压到连杆25的连杆头26上,并且冷却油引导套管30和漏斗状部件结合在一起引导冷却油的流向。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活塞下部上开设出至少一个孔,该孔与冷却油引导套管配合作用,并且在冷却油引导套管上开设出分别与活塞下部的孔之一配合作用的至少一个孔,使得通过连杆和冷却油引导套管被引导的冷却油可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通过连杆被引导的冷却油的第一部分量可经由冷却油引导套管和活塞下部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冷却油引导套管的每个孔和活塞下部的每个孔均用于使得冷却油绕过内部的冷却室从连杆朝向外部的冷却室引导,且以连杆为参照在轴向和径向上倾斜地朝向外部的冷却室伸展;冷却油引导套管的内室具有弯曲的引导面,引导面用于从连杆的孔开始朝向冷却油引导套管的孔引导冷却油;(2)活塞下部在径向内部与冷却油引导套管相邻地具有径向环绕的槽,活塞下部的每个孔通入到槽中,且该槽与冷却油引导套管的每个孔配合作用;(3)冷却油引导套管通过弹簧部件顶压到连杆头,冷却油引导套管被构造成一体的冷却油引导套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冷却活塞的效率。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的活塞(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栏、图1-2),并具体公开了:在活塞下部1上开设出多个孔,该孔与围绕主通道15的管状部(相当于本申请的冷却油引导套管)配合作用,并且在管状部上开设出分别与活塞下部1的孔之一配合作用的至少一个供给通道15(相当于本申请的孔),使得通过管状部被引导的冷却油可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13;被引导的冷却油的第一部分量可经由管状部和活塞下部1直接供应给外部的冷却室13;管状部的每个供给通道15和活塞下部1的每个孔均用于使得冷却油绕过内部的冷却室6从管状部朝向外部的冷却室13引导,且以管状部为参照在径向上朝向外部的冷却室伸展(参见说明书摘要、图1),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改善冷却活塞的效率,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管状部的供给通道15的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冷却油引导套管上,使得冷却油经由连杆和冷却油引导套管上开设的孔被引导到外部的冷却室,在此基础上,将引导冷却油的孔设置为以连杆为参照在轴向和径向上倾斜地朝向外部的冷却室伸展,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完成的。另外,进一步将冷却油引导套管的内室设置为具有弯曲的引导面,弯曲的引导面有利于引导冷却油从连杆的孔朝向冷却油引导套管的孔流动,利用弯曲的表面对冷却液的流动方向进行控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预期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管状部在径向外部与活塞下部1相邻地具有径向环绕的槽16,管状部的供给通道15通入到槽16中,且该槽16与活塞下部1的孔14配合作用(参见图1),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活塞下部的径向内部与冷却油引导套管的孔相对应的位置,设置同样具备集油作用的径向环绕的槽,并使活塞下部的每个孔通入到槽中,且该槽与冷却油引导套管的每个孔配合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完成的。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冷却油引导套管30和弹簧部件下部的漏斗状部件结合在一起用于引导冷却油从连杆25流向内部的冷却室33,漏斗状部件通过弹簧部件持久地顶压到连杆25的连杆头26上,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冷却油引导套管30和其下方的漏斗状部件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体的冷却油引导套管,并利用弹簧部件将该一体的冷却油引导套管密封地顶压到连杆头上,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完成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技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栏、图1-2):管状部在径向外部具有径向环绕的槽16,管状部的每个孔通入到槽16中,且该槽16与活塞下部1的每个孔配合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第15页第2段、图1-6):在冷却油引导套管30上开设孔,冷却油可经由该孔供应给内部的冷却室33;该孔以连杆为参照在轴向上伸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段-第14页第3段、图3-4):冷却油引导套管30可移动地在活塞下部1中引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第15页第2段、图1-6):冷却油引导套管30容纳在活塞下部1中,使得在冷却油引导套管30与连杆25的连杆头26之间形成一个间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加工和安装的需要,将冷却油引导套管设置为不可移动地压入在活塞下部中,这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完成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教导,因而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启示下能够将管状部的供给通道15的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冷却油引导套管上,使得冷却油经由连杆的孔和冷却油引导套管上开设的孔被引导到外部的冷却室,连杆的孔和冷却油引导套管的孔必然是相通的才能引导冷却油的流动,即冷却油本身就具有从连杆向冷却油引导套管流动的趋势,而将冷却油引导套管的内室进一步设置为具有弯曲或其他导引形状的引导面,从而利用一定形状的引导面进一步引导冷却油从连杆的孔朝向冷却油引导套管的孔流动,即促进这种流动趋势,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而且促进流动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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