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参数调整方法及空调-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参数调整方法及空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18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76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4101.0
申请日:2015-09-25
复审请求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宇
合议组组长:刘淑静
参审员:郭静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存在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4101.0,名称为“一种参数调整方法及空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596042A,公开日为2015年5月6日;
对比文件2:CN104501354A,公开日为2015年4月8日;
对比文件3:CN103868196A,公开日为2014年6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其中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参数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空调的红外检测单元检测确定所述空调所处环境中的M个热源,M为正整数;
从所述M个热源中确定N个热源,N为小于等于M的正整数;其中,所述N个热源中的每个均为人体;
根据所述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小值和/或最大值,调整所述工作参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小值,调整所述工作参数,包括:
确定所述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小值高于第一预设温度阈值;
将所述空调的运行模式调整为制冷模式,或,在所述空调的运行模式为制冷模式时,将与所述制冷模式对应的温度值调低。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大值,调整所述工作参数,包括:
确定所述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大值低于第二预设温度阈值;
将所述空调的运行模式调整为制热模式,或,在所述空调的运行模式为制热模式时,将与所述制热模式对应的温度值调高,或,控制所述空调停止运行。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控制所述空调停止运行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控制设备发送请求控制消息;其中,所述请求控制消息用于请求所述控制设备控制第一电子设备执行预定操作,所述空调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均与所述控制设备连接。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为智能窗户,所述预定操作为打开窗户的操作;在向控制设备发送请求控制消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当前时刻的天气信息;
根据所述天气信息,确定是否向所述控制设备发送所述请求控制消息。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所述M个热源中确定N个热源,包括:
通过图像采集单元采集与所述M个热源对应的图像信息,根据所述图像信息,确定所述M个热源中与人脸图像信息对应的N个热源;或
通过所述红外检测单元根据人体识别技术,从所述M个热源中确定所述N个热源。
7.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空调的红外检测单元检测确定所述空调所处环境中的M个热源,M为正整数;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从所述M个热源中确定N个热源,N为小于等于M的正整数;其中,所述N个热源中的每个均为人体;
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所述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小值和/或最大值,调整所述工作参数。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模块用于:
确定所述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小值高于第一预设温度阈值;
将所述空调的运行模式调整为制冷模式,或,在所述空调的运行模式为制冷模式时,将与所述制冷模式对应的温度值调低。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模块用于:
确定所述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大值低于第二预设温度阈值;
将所述空调的运行模式调整为制热模式,或,在所述空调的运行模式为制热模式时,将与所述制热模式对应的温度值调高,或,控制所述空调停止运行。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还包括发送模块,用于:
在所述调整模块用于控制所述空调停止运行之后,向控制设备发送请求控制消息;其中,所述请求控制消息用于请求所述控制设备控制第一电子设备执行预定操作,所述空调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均与所述控制设备连接。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为智能窗户,所述预定操作为打开窗户的操作;所述空调还包括获取模块和第三确定模块:
所述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发送模块向所述控制设备发送所述请求控制消息之前,获取当前时刻的天气信息;
所述第三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天气信息,确定是否向所述控制设备发送所述请求控制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7-11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用于:
通过图像采集单元采集与所述M个热源对应的图像信息,根据所述图像信息,确定所述M个热源中与人脸图像信息对应的N个热源;或
通过所述红外检测单元根据人体识别技术,从所述M个热源中确定所述N个热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7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空调是根据所述N个热源对应的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小值和/或最大值,调整空调的运行模式”。对比文件1中,空调是根据属于人的热源的位置信息,对空调的送风方向、送风量或者温度值进行调整。对比文件2中,在确定当前运行模式下,由环境温度和人体的体表温度共同来决定空调器的送风方式,并对空调的送风方式进行调整。因此,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根据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小值和/或最大值,调整所述工作参数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参数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空调的红外检测单元检测确定所述空调所处环境中的M个热源,M为正整数;
从所述M个热源中确定N个热源,N为小于等于M的正整数;其中,所述N个热源中的每个均为人体;
根据所述N个热源对应的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小值和/或最大值,调整所述工作参数,其中,所述工作参数包括空调的运行模式。”
“7.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空调的红外检测单元检测确定所述空调所处环境中的M个热源,M为正整数;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从所述M个热源中确定N个热源,N为小于等于M的正整数;其中,所述N个热源中的每个均为人体;
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所述N个热源对应的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小值和/或最大值,调整所述工作参数,其中,所述工作参数包括空调的运行模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4月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空调控制方法采集人体的表面温度值,比较所述温度值和预存的温度值区间,当所述温度值高于温度区间时调低空调的设定温度;当所述温度值低于温度区间时,调高空调的设定温度。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体表温度为参数调整空调的设定温度参数的技术手段,通过人体温度参数更加准确地进行空调控制,给出了应用上述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工作参数选择为包括空调运行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温度参数选择为N个体表温度中的最小值和/或最大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7进行修改,将“调整所述工作参数”修改为“调整所述空调的工作参数”。复审请求人同时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有关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
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存在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参数调整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人体检测的空调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46段,图1-8):
S21:在用户开启空调并启用人体检测功能后,控制传动机构开始运行,以使所述传动机构带动红外阵列传感器(相当于红外检测单元)进行全局扫描,获取房间温度布局值;空调主控部件可以接收红外阵列传感器采集的不同位置的温度值,从而获取房间温度布局值;房间温度布局值可以表明房间中不同位置的温度值的情况;S22:根据所述房间温度布局值与背景温度阈值的差值确定热源(即公开了通过空调的红外检测单元检测确定所述空调所处环境中的M个热源,M为正整数),并在所述热源中确定出属于人的热源,以及获取所述属于人的热源的位置信息(即公开了从所述M个热源中确定N个热源,N为小于等于M的正整数;其中,所述N个热源中的每个均为人体);空调主控部件13还可以根据所述属于人的热源的位置信息,进行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控制导风条的送风方向;控制导风条的送风量;控制温度值(即公开了根据所述N个热源对应的N个位置,调整所述空调的工作参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根据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小值和/或最大值调整所述空调的工作参数,所述工作参数包括空调的运行模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尽量准确地进行空调控制,提高实用性和智能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73-0080段,附图1-3),其中温度采集装置采集人体的表面温度值,比较所述温度值和预存的温度值区间,当所述温度值高于温度区间时调低空调的设定温度;当所述温度值低于温度区间时,调高空调的设定温度。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体表温度为参数调整空调的设定温度参数的技术手段,通过人体温度更加准确地进行空调控制,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应用上述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工作参数选择为包括空调运行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空调的工作模式通常包括制热模式、制冷模式、通风模式等,并且熟知各工作模式的运行方式,例如制热模式下,当室内温度过高,通常会降低设定温度来减少制热量,或者停止运行;如果仍然满足不了温度要求,可以从制热模式调整为制冷模式来快速降温。在制冷模式下,当室内温度过低,通常会提高设定温度来减少制冷量,或者停止运行;如果仍满足不了温度要求,可以从制冷模式调整为制热模式来快速升温,这均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控制方式。温度参数选择为N个体表温度中的最小值和/或最大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温度参数为多个的情况,选择其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或平均值均是本领域中惯常使用的参数确定方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97-0141,图8-9):第一控制模块801,在用户开启空调并启用人体检测功能后,控制传动机构开始运行,以使所述传动机构带动红外阵列传感器(相当于红外检测单元)进行全局扫描;接收模块802,接收所述红外阵列传感器发送的温度值,并获取房间温度布局值;第一确定模块803,根据所述房间温度布局值与背景温度阈值的差值确定热源(即公开了通过空调的红外检测单元检测确定所述空调所处环境中的M个热源,M为正整数),并在所述热源中确定出属于人的热源,以及获取所述属于人的热源的位置信息(即公开了从所述M个热源中确定N个热源,N为小于等于M的正整数;其中,所述N个热源中的每个均为人体);调整模块804,进行局部扫描,并在局部扫描确定所述热源的中心没有变化后继续缩小扫描范围的面积直至以预设的最小扫描面积进行扫描;第七控制模块815,根据所述属于人的热源的位置信息,进行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控制导风条的送风方向;控制导风条的送风量;控制温度值(即公开了调整模块,根据所述N个热源对应的N个位置,调整所述空调的工作参数)。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分别设定第一确定模块和第二确定模块,分别确定M个热源和N个人体热源;根据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小值和/或最大值调整所述空调的工作参数,所述工作参数包括空调的运行模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尽量准确地进行空调控制,提高实用性和智能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控制装置的空调,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44-0149段,图5):该控制装置包括信息获取单元1,获取温度采集装置输出的人体表面温度值;比较单元2,比较所述温度值和预存的温度值区间;第一处理单元3,当所述温度值高于温度区间时调低空调的设定温度;第二处理单元4,当所述温度值低于温度区间时,调高空调的设定温度。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体表温度为参数调整空调的设定温度参数的技术手段,通过人体温度参数更加准确地进行空调控制,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应用上述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工作参数选择为包括空调运行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空调的工作模式通常包括制热模式、制冷模式、通风模式等,并且熟知各工作模式的运行方式,例如制热模式下,当室内温度过高,通常会降低设定温度来减少制热量,或者停止运行;如果仍然满足不了温度要求,可以从制热模式调整为制冷模式来快速降温。在制冷模式下,当室内温度过低,通常会提高设定温度来减少制冷量,或者停止运行;如果仍满足不了温度要求,可以从制冷模式调整为制热模式来快速升温,这均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控制方式。温度参数选择为N个体表温度中的最小值和/或最大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温度参数为多个的情况,选择其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或平均值均是本领域中惯常使用的参数确定方式。将对比文件3的第一确定模块的功能进行细化而通过两个确定模块分别确定M个热源和N个人体热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变换。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73-0080段,附图1-3)公开了温度采集装置采集人体的表面温度值,信息获取单元1获取该温度值;比较单元2比较所述温度值和预存的温度值区间,第一处理单元3当所述温度值高于温度区间时调低空调的设定温度;第二处理单元4当所述温度值低于温度区间时,调高空调的设定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温度区间是一个数值范围,包括一个最小温度值a和一个最大温度值b,即温度区间可表示为(a,b),所述温度值高于温度区间即是所述温度值大于最大温度值b( 相当于第一预设温度阈值),所述温度值低于温度区间即是当所述温度值小于最小温度值a(相当于第二预设温度阈值)。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人体表面温度高于第一预设温度阈值时,调低空调的设定值,当人体表面的温度值低于第二预设温度阈值时,调高空调的设定温度,给出了以体表温度为参数调整空调的设定温度参数的技术手段以更加准确地进行空调控制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制冷模式下考虑的是温度参数高于设定值,制热模式下考虑的是温度参数低于设定值,因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具体设置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小值在制冷模式下高于第一预设温度阈值时调低设定温度或变换为启动制冷模式以开始降温,或者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大值在制热模式下低于第二预设温度阈值时调高设定温度或变换为启动制热模式以开始升温,或关掉制冷模式以停止降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工作模式的不同工作原理进行的常规变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分别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5、10-1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室内空调停止运转之后根据室内温度、室内空气质量或者室外环境参数控制窗户是否开启以进行自然通风,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室外空气质量较好且温度舒适,可以选择打开窗户进行通风。在此基础上具体设置请求控制、智能窗户,并且判断天气信息后进行控制均是本领域常规控制方式,相应的发送模块、获取模块等功能结构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控制部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分别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7-11任一项,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公开了在得到热源的温度值后,第一确定模块803可以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出属于人的热源,预设规则例如根据人体特征信息或者根据热源占用面积等。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所述红外检测单元根据人体识别技术,从所述M个热源中确定所述N个热源。通过图像采集单元采集与所述M个热源对应的图像信息,根据所述图像信息确定所述M个热源中与人脸图像信息对应的N个热源是本领域在进行人体识别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有关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主要如下:
相较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至少没有披露如下区别特征:根据所述N个热源对应的N个体表温度值中的最小值和/或最大值,调整所述空调的工作参数;其中,所述工作参数包括空调的运行模式。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得空调的运行模式与当前用户的实际状态相匹配,以增强用户的使用体验效果。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通过比较人体的体表温度和预存的温度值区间,当温度值高于温度区间时调低空调设定的温度,当温度值低于维度区间时调高设定的温度;而并不会改变空调运行的模式。可见,对比文件3是通过人体的体表温度对当前空调运行模式下的温度参数进行调整,实现灵活控制空调,使得空调的运行更加人性化。在本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并未揭露所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空调控制方法采集人体的表面温度值,比较所述温度值和预存的温度值区间,当所述温度值高于温度区间时调低空调的设定温度;当所述温度值低于温度区间时,调高空调的设定温度。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体表温度为参数调整空调的设定温度参数的技术手段,通过人体温度参数更加准确地进行空调控制,给出了应用上述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根据人体表面温度值调控空调的温度参数。在本领域中,空调运行模式是本领域技术常识,其通常包括制冷、制热、通风、除湿等模式。在制热模式下,如果室内温度过高,转换到制冷模式降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最快降温方式;反之,如果在制冷模式下,如果室内温度过低,转换到制热模式升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最快升温方式。在此基础上,将工作参数选择为包括空调运行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温度参数选择为N个体表温度中的最小值和/或最大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参数监控的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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