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木材加工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木材加工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00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599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98775.X
申请日:2016-08-20
复审请求人:曾冰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B27C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是将现有技术中的已有技术手段进行的简单叠加组合,被组合的技术手段之间功能上无相互作用,且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是各技术手段之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98775.X,名称为“一种智能木材加工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曾冰冰。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木材加工设备,包括工作台(1)和分别设置在工作台(1)左右两侧的辅助传 送带(2)和传送架(3),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1)后侧设有激光雕刻单元,所述工作台(1) 上表面设有横梁(4),所述横梁(4)上设有承载板(5),所述承载板(5)上设有切割单元和夹取单元,所述工作台(1)前侧设有废件转移单元,所述废件转移单元是由设置在工作台(1) 前侧的底座(6)、设置在底座(6)内且旋转端伸出底座(6)外的一号旋转电机(8)、设置在一号旋转电机旋转端的矩形托架(9)、设置在矩形托架(9)左右两端的承载台(10)、设置在承 载台(10)上用以放置板材的豁槽(11)、分别设置在豁槽(11)内下表面的真空吸盘(12)共同构成的,所述工作台(1)上设有智能无人超控系统,所述智能无人超控系统是由设置在工作 台(1)上的壳体(13),设置在壳体(13)上表面的触摸感应按键(14),设置在触摸感应按键 (14)下端的红绿色指示灯(15),设置在矩形壳体(13)内的开关控制板(16),设置在开关控 制板(16)上的智能MCU微电脑控制芯片(17),设置在智能MCU微电脑控制芯片(17)一侧的3V 辅助电源(18),设置在3V辅助电源(18)两侧的电源(19)和驱动控制器(20),设置在驱动控 制器(20)一侧的接线端子(21)共同构成的;
所述激光雕刻单元是由 设置在工作台(1)下方的滚轴丝杠(22)、套装在滚轴丝杠(22)上,且可沿其长度方向运动的 运动箱(23)、设置在运动箱(23)上的立柱(24)、设置在立柱(24)上端的托板(25)、设置在托板(25)下表面的二号旋转电机(26)、设置在二号旋转电机旋转端的微型双向气缸(27)和设置在微型双向气缸一对活塞杆上的激光雕刻头(28)共同构成的;
所述激光雕刻头(28)上设有自动定位单元;
所述自动定位单元是由设置在激光雕刻头(28)上的矩形壳体A(7),设置在矩形壳体A(7)内的PCB电路板(29),设置 在PCB电路板(29)上表面的可充电电池(30),设置在PCB电路板(29)上表面的超低功耗芯片 (31)、无线信号发射器(32)和GPS定位仪(33)共同构成的;
所述切割单元是由设置 在承载板(5)上的安装板(40),设置在安装板(40)上的二号气缸(41)和固定座(42)、设置在二号气缸伸缩端上,且另一端与滑块(43)铰链连接的连杆(44)、固定设置在固定座(42)上的限位板(45)、滑动的设置在固定座(42)与所述限位板(45)围设空间内的滑块(43)、固定设置在所述滑块(43)底端面上的刀具(46)共同构成的;
所述夹取单元是由设置在安装座(47)上的滑轨(48)、嵌装在滑轨(48)内,且可沿其长度方向运动的电动小车(49)、设置在电动小车(49)上的四号旋转电机(50)、与四号旋转电机旋转端活动连接的一号机械臂(51)、通过四号旋转电机(50)与一号机械臂(51)活动连接的二号机械臂(52)、设置在二 号机械臂(52)上顶板(53)和设置在顶板(53)上的真空吸盘A(54)共同构成的;
所述喷漆单元是由设置 在工作台(1)另一侧的储液桶(55)、设置在储液桶(55)上的喷漆罩体(34)、设置在喷漆罩体 (34)上表面的矩形开口、设置在喷漆罩体(34)内下表面的五号旋转电机(35)、设置在五号旋转电机旋转端的托台(36)、设置在托台(36)上的卡槽(37)、设置在喷漆罩体(34)内侧表面上,且通过导管(38)与储液桶(55)内部相连通的一对喷头(39)共同构成的;
所述触摸感应按键(14) 分别与红绿色指示灯(15)、开关控制板(16)、智能MCU微电脑控制芯片(17)、3V辅助电源 (18)、电源(19)、驱动控制器(20)、接线端子(21)、激光雕刻单元、切割单元、夹取单元、喷漆 单元、PCB电路板(29)、充电电池(30)、超低功耗芯片(31)、无线信号发射器(32)、GPS定位仪 (33)电性连接。”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O5583624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O5665811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3:CN201344803Y,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4:CN201555593U,公告日为2010年08月18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的加工对象为木材,采用辅助传送带和传送架代替辅助工作台;工作台前侧设有废件转移单元,废件转移单元是由设置在工作台前侧的底座、设置在底座内且旋转端伸出底座外的一号旋转电机、设置在一号旋转电机旋转端的矩形托架、设置在矩形托架左右两端的承载台、设置在承载台上用以放置板材的豁槽、分别设置在豁槽内下表面的真空吸盘共同构成的;(2)工作台上设有智能无人超控系统,智能无人超控系统是由设置在工作台上的壳体,设置在壳体上表面的触摸感应按键,设置在触摸感应按键下端的红绿色指示灯,设置在矩形壳体内的开关控制板,设置在开关控制板上的智能MCU微电脑控制芯片,设置在智能MCU微电脑控制芯片一侧的3V辅助电源,设置在3V辅助电源两侧的电源和驱动控制器,设置在驱动控制器一侧的接线端子共同构成的;(3)激光雕刻头上设有自动定位单元;自动定位单元是由设置在激光雕刻头上的矩形壳体A,设置在矩形壳体A内的PCB电路板,设置在PCB电路板上表面的可充电电池,设置在PCB电路板上表面的超低功耗芯片、无线信号发射器和GPS定位仪共同构成的;(4)在承载板上设置一安装板,将切割单元的各部件设于安装板上;将控制单元与各部件之间进行电性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属于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但并未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4都未涉及“激光雕刻的精确自动定位”结构与技术方案,并未公开本申请的“自动定位单元”以及“超低功耗芯片”。对比文件4提出了一种CPS的导航系统,目的在于解决导航定位,而本申请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4截然不同,根本不涉及“激光雕刻的精确自动定位”结构与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完全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旨在解决激光雕刻头精确定位的问题,并对定位信息进行分析处理,通过在所述激光雕刻头上设有自动定位单元,通过PCB电路板上表面的GPS定位仪对位置进行定位,通过设置在PCB电路板上表面的超低功耗芯片对其进行分析,用无线信号发射器向外发送。对比文件1-4都没有公开本申请中“激光雕刻的精确自动定位”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如下文本作为审查基础,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木材加工设备。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钢板矫直冲压生产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段,附图1-2):如图1-2所示,一种钢板矫直冲压生产线,包括工作台(1)、设置在工作台(1)一侧的辅助工作台(2),所述辅助工作台(2)上设有矫直单元,所述工作台(1)后侧设有激光雕刻单元,所述工作台(1)上表面设有横梁(3),所述横梁(3)上设有承载板(4),所述承载板(4)上设有切割单元和夹取单元,所述工作台(1)另一侧设有喷漆单元,所述矫直单元是由设置在辅助工作台(2)上的一对轮架(5)、设置在一对轮架(5)上的夹送机构和矫直机构、设置在辅助工作台(2)上,且与矫直机构固定连接的驱动机构共同构成的,所述矫直单元是由设置在一对轮架(5)上的多个相互平行的托送芯轴(6)、分别通过螺栓(25)与一对轮架(5)固定连接的多个辊压芯轴(7)、套装在辊压芯轴(7)上的辊压套(8)、分别套装在托送芯轴(6)上的一号齿轮(9)、设置在相邻两个一号齿轮(9)之间,且分别与其相齿合的换向齿轮(10)共同构成的,所述夹取单元是由设置在承载板(4)上的L形滑轨(11)、嵌装在L形滑轨(11)内,且可沿其长度方向运动的电动小车(12)、设置在电动小车(12)上的四号旋转电机(13)、与四号旋转电机旋转端活动连接的一号机械臂(14)、通过四号旋转电机(13)与一号机械臂(14)活动连接的二号机械臂(15)、设置在二号机械臂(15)上顶板(16)和设置在顶板(16)上的真空吸盘(17)。共同构成的,所述工作台(1)上设有控制器(18),所述控制器(18)分别与驱动机构、切割单元、电动小车(12)、四号旋转电机(13)、一号机械臂(14)、二号机械臂(15)、真空吸盘(17)、喷漆单元和滚轴丝杠(19)电性连接;所述夹送机构是由通过一对紧固机构与一对轮架(5)上的夹送芯轴(20)、设置在夹送芯轴(20)正下方的夹送托轮芯轴(21)、套装在夹送芯轴(20)上的上齿轮(22)和套装在夹送托轮芯轴(21)上,且与上齿轮(22)相齿合的下齿轮(23)共同构成的;所述紧固机构是由设置在轮架(5)内的约束框(24)、与轮架(5)上表面活动连接,且伸入约束框(24)内的螺栓(25)、设置在约束框(24)内,且上端与螺栓(25)螺纹连接的滑块(26)共同构成的,所述夹送芯轴(20)两端贯穿一对滑块(26),且伸出一对滑块(26)外,所述滑块(26)与夹送芯轴(20)的连接处设有轴承;所述下齿轮(23)通过换向齿轮(10)与其相邻的一号齿轮(9)相齿合;所述驱动机构是由设置在工作台(1)一侧的电动机(27)和通过传送带(28)与电动机(27)相连接的减速机(29)共同构成的,所述输送单元与减速机(29)固定连接,所述减速机(29)与其中一个一号齿轮(9)固定连接;所述激光雕刻单元是由设置在工作台(1)下方的滚轴丝杠(19)、套装在滚轴丝杠(19)上,且可沿其长度方向运动的运动箱(30)、设置在运动箱(30)上的立柱(31)、设置在立柱(31)上端的托板(32)、设置在托板(32)下表面的二号旋转电机(33)、设置在二号旋转电机(33)旋转端的微型双向气缸(34)和设置在微型双向气缸(34)一对活塞杆上的激光雕刻头(35)共同构成的;所述切割单元是由设置在承载板(4)上的二号气缸(36)和固定座(37)、设置在二号气缸伸缩端上,且另一端与滑块(26)铰链连接的连杆(38)、固定设置在固定座(37)上的限位板(39)、滑动的设置在固定座(37)与所述限位板(39)围设空间内的滑块A(40)、固定设置在所述滑块A(40)底端面上的刀具(41)共同构成的;所述喷漆单元是由设置在工作台(1)另一侧的储液桶(42)、设置在储液桶(42)上的喷漆罩体(43)、设置在喷漆罩体(43)上表面的矩形开口、设置在喷漆罩体(43)内下表面的三号旋转电机(44)、设置在三号旋转电机旋转端的托台(45)、设置在托台(45)上的卡槽(46)、设置在喷漆罩体(43)内侧表面上,且通过导管(47)与储液桶(42)内部相连通的一对喷头(48)共同构成的;所述顶板(16)上设有密封圈(49),所述密封圈(49)的形状与喷漆罩体(43)上表面的开口形状相匹配;所述控制器(18)内设有PLC控制模块(50),所述控制器(18)上设有控制面板(51),所述PLC控制模块(50)与控制面板(51)电性连接,所述控制面板(51)上设有电源开关(52)和电容触摸屏(53)。
经比对,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
(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加工对象为木材,工作台左右两侧设置有辅助传送带和传送架,工作台前侧设有废件转移单元,废件转移单元是由设置在工作台前侧的底座、设置在底座内且旋转端伸出底座外的一号旋转电机、设置在一号旋转电机旋转端的矩形托架、设置在矩形托架左右两端的承载台、设置在承载台上用以放置板材的豁槽、分别设置在豁槽内下表面的真空吸盘共同构成的;在承载板上设置一安装板,将切割单元的各部件设于安装板上;夹取单元的滑轨设置在安装座上;而对比文件1用于加工钢板,工作台一侧设有辅助工作台,切割单元和夹取单元的滑轨设置承载板上,并未公开有关废件转移单元、安装板以及安装座的技术内容;
(2)本申请激光雕刻头上设有自动定位单元;自动定位单元是由设置在激光雕刻头上的矩形壳体A,设置在矩形壳体A内的PCB电路板,设置在PCB电路板上表面的可充电电池,设置在PCB电路板上表面的超低功耗芯片、无线信号发射器和GPS定位仪共同构成的,对比文件1未公开自动定位单元的技术内容;
(3)本申请智能无人超控系统是由设置在工作台上的壳体,设置在壳体上表面的触摸感应按键,设置在触摸感应按键下端的红绿色指示灯,设置在矩形壳体内的开关控制板,设置在开关控制板上的智能MCU微电脑控制芯片,设置在智能MCU微电脑控制芯片一侧的3V辅助电源,设置在3V辅助电源两侧的电源和驱动控制器,设置在驱动控制器一侧的接线端子共同构成的,所述触摸感应按键分别与红绿色指示灯、开关控制板、智能MCU微电脑控制芯片、3V辅助电源、电源、驱动控制器、接线端子、激光雕刻单元、切割单元、夹取单元、喷漆单元、PCB电路板、充电电池、超低功耗芯片、无线信号发射器、GPS定位仪电性连接;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工作台上设有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上设有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上设有电源开关和电容触摸屏,所述控制器分别与驱动机构、切割单元、电动小车、四号旋转电机(13)、一号机械臂、二号机械臂、真空吸盘、喷漆单元和滚轴丝杠电性连接,未公开触摸感应控制的具体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实质公开了一种用于钢板加工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上述加工系统也能应用于有同样加工需求的其他板材上,例如木材。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辅助工作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辅助传送带和传送架作为辅助设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工位应力可调式剪板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4-0024段、附图1-2):工作台前侧设有双工位交替单元,双工位交替单元由设置在工作台前侧的支撑座2(即本申请的底座)、设置在支撑座2内的且旋转端伸出支撑座2一号旋转电机5、设置在一号旋转电机5旋转端的矩形托架6、设置在矩形托架6左右两端的承载台7、设置在承载台7上用以放置板材的豁槽8、分别设置在豁槽8内下表面的真空吸盘9共同构成的。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关于废件转移单元的结构特征均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实现不同工位之间的板材转移,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双工位交替单元实现板材转移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想到将其用作废件转移,即为废件转移单元。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面对激光雕刻单元的加工定位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激光雕刻头上设有自动定位单元;其次关于自动定位单元的具体设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非接触式一体化定位导航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0013段,附图1-2):包括无线非接触式定位器(即自动定位系统),无线非接触式定位器是由矩形壳体(参见附图2),设置在矩形壳体内的电池、智能通讯模块及GSM天线、蓝牙模块(相当于无线信号发射器)和GPS定位模块(相当于GPS定位仪)共同构成的。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定位系统以对设备进行自动定位,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在壳体内设置PCB电路板,并在其上表面上设置可充电电池、超低功耗芯片、无线信号发射器和GPS定位仪,这些均属于本领域中定位系统的常规结构布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采用电容式触摸感应按键的盘装数显仪表,涉及一种智能无人超控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第4-6段、第6页第3段,附图1-5):是由壳体101(如图所示对应于本专利的矩形壳体),设置在壳体101上表面的触摸感应键盘107(相当于触摸感应按键),设置在触摸感应键盘107左端的显示装置103,设置在壳体101内的导电板205(相当于开关控制板),设置在检测单元中的CY8C21534芯片(实质上为一种MCU微电脑控制芯片),电源,主控模块(相当于驱动控制器),设置在壳体101内部一侧的接线端子装置105(即接线端子)共同构成的。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智能无人超控系统由壳体,设置在壳体上表面的触摸感应按键,设置在矩形壳体内的开关控制板,设置在开关控制板上的智能MCU微电脑控制芯片,电源和驱动控制器,设置在驱动控制器一侧的接线端子共同构成的”的技术特征。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触控系统对设备进行智能控制,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启示下,将触控开关设于工作台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设计要求所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同时,采用红绿色指示灯作为显示装置、设置3V辅助电源,并对各部件的布设位置进行限定,这些均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结构改型,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智能木材加工设备有多个实现不同功能的单元组成,这些单元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组合后的功能单元之间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且都分别被上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或被对比文件4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4公开的技术内容的简单叠加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中具有多个功能单元的木材加工设备的是显而易见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整体加工智能化的要求,将触摸感应按键与各功能单元的部件进行电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旨在解决激光雕刻头精确定位的问题,并对定位信息进行分析处理,通过在所述激光雕刻头上设有自动定位单元,通过PCB电路板上表面的GPS定位仪对位置进行定位,通过设置在PCB电路板上表面的超低功耗芯片对其进行分析,用无线信号发射器向外发送。对比文件1-4都没有公开本申请中“激光雕刻的精确自动定位”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激光雕刻单元在加工过程中对于其定位的要求精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自动定位的技术问题,在现有技术寻求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时,现有技术不应仅限于激光雕刻单元的加工领域,而是可实现设备自定位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4给出了实现自定位的具体技术手段,对于而在定位系统中采用芯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降低能耗,选择超低功耗芯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本申请中也并未披露关于激光雕刻的自动定位单元具有区别于现有定位装置的结构,并因此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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