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回射制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彩色回射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91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5272
优先权日:2014-01-31
申请(专利)号:201580005161.2
申请日:2015-01-27
复审请求人:3M创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亚娟
合议组组长:秦一帆
参审员:张瑜
国际分类号:G02B5/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5161.2,名称为“彩色回射制品”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1月3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7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14日,申请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1月16日驳回了本申请,审查过程中引用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812317 A,公开日期为1998年09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2893188 A,公开日期为2013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3:CN202929229 U,公告日期为2013年05月08日;
对比文件4:US5620613 A,公开日期为1997年04月1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0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8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回射制品,所述回射制品包括:
嵌入珠粘结层中的一层光学元件,所述光学元件包括:
透明微球体;
至少一个聚合物层,所述至少一个聚合物层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和
至少一个反射层,所述反射层覆盖至少部分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其中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50-2.00的范围内的折射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80-1.95的范围内的折射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在1微米-20微米范围内的厚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90-1.95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1微米-5微米的厚度,或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80-1.90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5微米-15微米的厚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聚合物层,所述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其中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多层涂层包括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和至少部分覆盖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的透明聚合物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至少一种荧光纳米颜料。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反射金属层或反射电介质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反射金属层,所述反射金属选自铝、银或它们的组合。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银层。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反射电介质镜层包括多层构造。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嵌入珠粘结层中的所述光学元件被嵌入成使得所述光学元件的低于50%的表面区域暴露出来。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一层光学元件的至少一部分为非连续的。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一层光学元件的所述非连续部分通过移除光学元件和珠粘结层而形成。
16. 一种衣物制品,所述衣物制品包括:
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织物;和
与所述织物的所述第一主表面附接的回射贴花,所述回射贴花包括:
嵌入珠粘结层中的一层光学元件,所述光学元件包括:
透明微球体;
至少一个聚合物层,所述至少一个聚合物层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和
至少一个反射层,所述反射层覆盖至少部分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其中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50-2.00的范围内的折射率。
17. 一种制备回射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聚合物载体层;
提供透明微球体,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50-2.00的范围内的折射率;
将所述透明微球体部分嵌入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中,使得所述珠至少部分从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突出,以形成微球体层;
在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沉积第一聚合物层,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层包含纳米颜料;
在所述第一聚合物层的至少一部分上沉积反射层;
将珠粘结层施加至所述微球体层;并且
移除所述聚合物载体层。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载体层包括热塑性聚合物载体层。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沉积第一聚合物层包括施加多层涂层。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沉积反射层包括将电介质材料层沉积到所述微球体层上或将反射金属层沉积到所述微球体层上。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沉积反射层包括沉积银层。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沉积反射层包括沉积多层电介质材料涂层。
23.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透明微球体部分嵌入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中包括嵌入所述透明微球体以使得所述微球体的低于50%的表面区域暴露出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6和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均在于:(1)该聚合物层包括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2)该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6和1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和18-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或4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些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5和18-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3M创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和16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聚合物层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修改为“所述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将原权利要求17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层包含纳米颜料”修改为“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在权利要求7中增加了“所述”来限定聚合物层,删除了原权利要求5和6,并对相关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其中权利要求7、16和17的序号分别修改为5、14和1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14和15如下:
“1. 一种回射制品,所述回射制品包括:
嵌入珠粘结层中的一层光学元件,所述光学元件包括:
透明微球体;
至少一个聚合物层,所述至少一个聚合物层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和
至少一个反射层,所述反射层覆盖至少部分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其中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50-2.00的范围内的折射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多层涂层包括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和至少部分覆盖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的透明聚合物层。
14. 一种衣物制品,所述衣物制品包括:
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织物;和
与所述织物的所述第一主表面附接的回射贴花,所述回射贴花包括:
嵌入珠粘结层中的一层光学元件,所述光学元件包括:
透明微球体;
至少一个聚合物层,所述至少一个聚合物层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和
至少一个反射层,所述反射层覆盖至少部分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其中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50-2.00的范围内的折射率。
15. 一种制备回射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聚合物载体层;
提供透明微球体,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50-2.00的范围内的折射率;
将所述透明微球体部分嵌入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中,使得所述珠至少部分从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突出,以形成微球体层;
在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沉积第一聚合物层,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
在所述第一聚合物层的至少一部分上沉积反射层;
将珠粘结层施加至所述微球体层;并且
移除所述聚合物载体层。”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且从对比文件2-4中均不可能获得启发改进对比文件1以通过选择透明微球体的尺寸、尺寸分布等在内的特性以及在聚合物层中包含纳米颜料,制得设置在珠表面与反射层之间的更厚的聚合物彩色层,提供既具有高的色彩亮度又具有高的回射性能的彩色回射制品,同时能够保护着色层不会因暴露于环境而降解。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21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2)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中涉及的回射贴花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回射制品的具体结构相同,其余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5中的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2)第一聚合物层通过沉积形成,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和16-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或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3和16-21也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4,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修改为“并且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50-2.00的范围内的折射率”修改为“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80-1.95的范围内的折射率”,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90-1.95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1微米-5微米的厚度,或者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80-1.90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5微米-15微米的厚度”,将原权利要求14中的技术特征“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50-2.00的范围内的折射率”修改为“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80-1.95的范围内的折射率”,在原权利要求14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90-1.95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1微米-5微米的厚度,或者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80-1.90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5微米-15微米的厚度”,将原权利要求15中的技术特征“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50-2.00的范围内的折射率”修改为“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80-1.95的范围内的折射率”,在原权利要求15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90-1.95的折射率并且所述第一聚合物层具有1微米-5微米的厚度,或者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80-1.90的折射率并且所述第一聚合物层具有5微米-15微米的厚度”,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回射制品,所述回射制品包括:
嵌入珠粘结层中的一层光学元件,所述光学元件包括:
透明微球体;
至少一个聚合物层,所述至少一个聚合物层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和
至少一个反射层,所述反射层覆盖至少部分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其中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并且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80-1.95的范围内的折射率,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90-1.95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1微米-5微米的厚度,或者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80-1.90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5微米-15微米的厚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在1微米-20微米范围内的厚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多层涂层包括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和至少部分覆盖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的透明聚合物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至少一种荧光纳米颜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反射金属层或反射电介质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反射金属层,所述反射金属选自铝、银或它们的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银层。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反射电介质镜层包括多层构造。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嵌入珠粘结层中的所述光学元件被嵌入成使得所述光学元件的低于50%的表面区域暴露出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一层光学元件的至少一部分为非连续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一层光学元件的所述非连续部分通过移除光学元件和珠粘结层而形成。
12. 一种衣物制品,所述衣物制品包括:
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织物;和
与所述织物的所述第一主表面附接的回射贴花,所述回射贴花包括:
嵌入珠粘结层中的一层光学元件,所述光学元件包括:
透明微球体;
至少一个聚合物层,所述至少一个聚合物层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和
至少一个反射层,所述反射层覆盖至少部分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其中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80-1.95的范围内的折射率,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90-1.95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1微米-5微米的厚度,或者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80-1.90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5微米-15微米的厚度。
13. 一种制备回射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聚合物载体层;
提供透明微球体,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80-1.95的范围内的折射率;
将所述透明微球体部分嵌入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中,使得所述珠至少部分从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突出,以形成微球体层;
在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沉积第一聚合物层,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90-1.95的折射率并且所述第一聚合物层具有1微米-5微米的厚度,或者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80-1.90的折射率并且所述第一聚合物层具有5微米-15微米的厚度;
在所述第一聚合物层的至少一部分上沉积反射层;
将珠粘结层施加至所述微球体层;并且
移除所述聚合物载体层。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载体层包括热塑性聚合物载体层。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沉积第一聚合物层包括施加多层涂层。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沉积反射层包括将电介质材料层沉积到所述微球体层上或将反射金属层沉积到所述微球体层上。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沉积反射层包括沉积银层。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沉积反射层包括沉积多层电介质材料涂层。
19.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透明微球体部分嵌入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中包括嵌入所述透明微球体以使得所述微球体的低于50%的表面区域暴露出来。”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揭示了可通过调小透明微球体的折射率来增大覆盖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聚合物层的厚度范围(或厚度),也可通过调大透明微球体的折射率来减小覆盖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聚合物层的厚度范围(或厚度)的构思,通过相关联地调节透明微球体的折射率与覆盖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聚合物层的厚度或厚度范围,可实现明显更厚的聚合物彩色层,从而显著提高色彩亮度而不会降低回射效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有益效果:通过将透明微球体的折射率与聚合物层的厚度(或厚度范围)相关联地调节,可实现明显更厚的聚合物彩色层,并且因此实现显著更高的色彩亮度。通过修改珠折射率或通过设计珠折射率的范围,可定制跨观察角与入射角范围的回射效率。该折射率的改变将致使彩色聚合物层最佳厚度急剧变化并且为增加透明微球体之间和之后的着色剂的量提供了机会而不会降低回射效率。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且权利要求2-19同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3月01日和2019年10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0段、说明书摘要;于2018年04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回射制品。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13栏,附图1-3)中公开了一种含有位于微球层和反射层之间的聚合物中间层的暴露式透镜逆向反射制品,暴露式透镜逆向反射制品10包括部分嵌入粘合剂层14的微球体12,位于微球体12和粘合剂层14之间的是一层金属反射层16,透光中间层18位于微球体12和金属反射层16之间(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5-53行),透光中间层包含聚合物材料(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5-17行),可以包含其它组分,例如着色剂(如颜料,染料,金属薄片),填料,稳定剂(如热稳定剂和抗氧剂如受阻酚和光稳定剂如受阻胺或紫外线稳定剂),阻燃剂,流动改善剂(如表面活性剂如碳氟类化合物或硅氧烷类),增塑剂和弹性体(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31-38行)。微球体是高度透明的(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6-58行),折射率优选1.7至2.0(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1-14行)。透光中间层18覆盖微球体12的至少嵌入粘合剂层14中的部分,反射层16覆盖透光中间层18(参见附图1)。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比,对比文件1中的透光中间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聚合物层;对比文件1中的粘合剂层1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珠粘结层;对比文件1中的微球体12、透光中间层18和反射层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光学元件。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下述技术特征:一种回射制品,包括:嵌入珠粘结层中的一层光学元件,所述光学元件包括:透明微球体;至少一个聚合物层,所述至少一个聚合物层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和至少一个反射层,所述反射层覆盖至少部分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50-2.00的范围内的折射率。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2)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3)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80-1.95的范围内的折射率,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90-1.95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1微米-5微米的厚度,或者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80-1.90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5微米-15微米的厚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如何提高回射制品的回射性能和暴露环境下的稳定性,以及确定合适的透明微球体的折射率范围及聚合物层的厚度范围。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外露透镜逆反射制品,包括光学元件12,光学元件12部分嵌入粘结剂层14中(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可包括高度透明的微珠(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微珠可具有约1.7至2.0的折射指数;彩色层18,彩色层18被光学元件12穿孔,每个光学元件12的一部分延伸到彩色层18之外并外露(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彩色层可包括聚合物材料和颜料,颜料可为纳米颜料,光将因为纳米颜料的粒度而从纳米颜料衍射,有助于形成高反射率(参见说明书第[0048]-[0049]段),彩色层中可使用诸如填料、稳定剂(例如,诸如受阻酚的热稳定剂和抗氧化剂以及诸如受阻胺或紫外稳定剂的光稳定剂)、阻燃剂、流动改性剂(例如,诸如碳氟化合物或硅树脂的表面活性剂)、增塑剂、抗UV组分(例如,抗UV填料)和弹性体的其它成分;反射层16,反射层16布置在彩色层18和光学元件12与粘结剂层14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反射层16覆盖彩色层18(参见附图1D和1F);还可包括可选透光层19,透光层19设置在彩色层18上,可通常用于增加或提高制品的耐久性,可由聚合物材料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可见,对比文件2披露了在具有纳米颜料的彩色层上设置保护性的透光层,以在形成高反射率的同时提高制品的耐久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中可包含着色剂的透光中间层替换为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且透光聚合物层位于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比文件1和2中均公开了在聚合物中添加抗氧化剂、紫外稳定剂、抗UV组分和流动改性剂,在聚合物中添加这些添加剂的主要功能即为保护该聚合物层本身及其下方的层免受UV降解的影响,可见,在聚合物中添加各种添加剂以保护回射制品在暴露环境下的稳定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而将这些添加剂添加于最外层涂层中以保护整个器件是光学层结构产品设计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透光层中添加这些添加剂以保护回射制品,此外,UV吸收剂是本领域常用的抗UV组分,性能增强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同时根据使用需要添加一种或多种添加剂的组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镜片封装型逆反射片,使用了平均粒径为20μm-100μm,且粒度分布为粒子的75%以上在平均粒径±10μm的范围内的玻璃球(相当于透明微球体)(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权利要求5)。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该逆反射片包括透明微球体,且根据上述关于平均粒径的数值描述,透明微球体的平均粒径可为100μm,且此时75%以上的透明微球体具有90-110μm(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部分重叠)的粒径范围。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通过控制透明微球体的尺寸和尺寸分布提高回射制品的回射性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提高回射制品的回射性能。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微球体的平均直径一般约为30至200微米,较好约为50至150微米,微球体的折射率约为1.7至2.0(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1-14行),中间层的平均厚度约为1微米至微球体平均直径的约0.25倍(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5-62行),在此基础上,将微球体的折射率具体选择为1.8-1.95的范围内,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90-1.95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1微米-5微米的厚度,或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80-1.90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5微米-15微米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中间层可包含着色剂,且中间层的平均厚度约为1微米至微球体平均直径的约0.25倍(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5-62行),即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作为彩色层的中间层的平均厚度约为1微米至微球体平均直径的约0.25倍,也即对比文件1中在选择中间层厚度的取值范围时实质上已经考虑了中间层的厚度与微球体的平均直径之间的关系,而入射光线在微球体处发生的全反射,根据全反射等普通光学知识的原理由全反射所引起的回射效果主要与微球体的折射率和直径相关,对于相同的回射效果,折射率越小时,所需的微球体直径越大,故,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作为彩色层的中间层的平均厚度约为1微米至微球体平均直径的约0.25倍的基础上,相应地,微球体折射率越小时,随着所需的微球体直径越大,中间层的平均厚度取值可以趋于越大,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全反射等普通光学知识的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次试验获得当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90-1.95的折射率时,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1微米-5微米的厚度,或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80-1.90的折射率时,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5微米-15微米的厚度,而当聚合物层的厚度较厚时,其色彩亮度显然更高,同时,也可实现通过修改珠折射率或通过设计珠折射率的范围,可定制跨观察角与入射角范围的回射效率,该折射率的改变将致使彩色聚合物层最佳厚度急剧变化并且为增加透明微球体之间和之后的着色剂的量提供了机会而不会降低回射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在1微米-20微米范围内的厚度”,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微球体的平均直径一般约为30至200微米,较好约为50至150微米,微球体的折射率约为1.7至2.0(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1-14行),中间层的平均厚度约为1微米至微球体平均直径的约0.25倍(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5-62行),在此基础上,将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的厚度具体选择为1微米-20微米的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多层涂层包括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和至少部分覆盖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的透明聚合物层”,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彩色层18,彩色层18被光学元件12穿孔,每个光学元件12的一部分延伸到彩色层18之外并外露(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彩色层可包括聚合物材料和颜料,颜料可为纳米颜料(参见说明书第[0048]-[0049]段),透光层19设置在彩色层18上,可通常用于增加或提高制品的耐久性,可由聚合物材料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至少一种荧光纳米颜料”,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回射制品具有彩色层,彩色层可包括聚合物材料和颜料,颜料可为纳米颜料,同时,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彩色层中可添加JCF10D(一种荧光黄色颜料分散体)和JCF12(一种荧光橘红色颜料分散体)(参见说明书第[0084]、[0108]和[0113]段)。而将这些荧光颜料形成为纳米颜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对反射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反射层可为金属反射层,铝和银因为它们往往提供良好的逆反射亮度而可被使用,还可使用多种非金属材料提供反射层,反射层可包括不止一层材料,例如,反射层可包括由硫酸锌(ZnS)和冰晶石制成的两层(或更多层)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56]-[0057]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8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嵌入珠粘结层中的所述光学元件被嵌入成使得所述光学元件的低于50%的表面区域暴露出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制作逆向反射制品时,可先制造转移制品30,在制造转移制品30的过程中,微球体部分嵌入载体中一般达微球体直径的约40至60%(参见说明书第5栏倒数第1段)。根据其制作原理,制作完成后,微球体的暴露区域基于嵌入载体中的部分,即暴露区域为40至60%。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7)从属权利要求10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其中所述一层光学元件的至少一部分为非连续的”和“其中所述一层光学元件的所述非连续部分通过移除光学元件和珠粘结层而形成”,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逆向反射的转移片状材料,包括断续的第一图示部分20和第二图示部分24(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2-35行、第6栏第6行-第7栏第30行,说明书附图1、2)。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增强回射制品的透气性以及形成图案。此外,通过移除光学元件和珠粘结层的方式形成非连续部分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和1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8)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衣物制品,包括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织物;和与所述织物的所述第一主表面附接的回射贴花,其中回射贴花的具体结构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回射制品的具体结构相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带有逆向反射制品的基材可以固定在衣服制品的外表面上,在衣服以正面穿在人身上时使逆向反射制品能被显现(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54-61行)。同时,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有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回射制品的相同结构的回射贴花也不能给权利要求12带来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9)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制备回射制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6栏,附图1-3)公开了一种逆向反射制品的制造方法,逆向反射制品10可通过先制造转移制品30而获得,将微球体12以所需的暂时排列方式成瀑布落到载体卷材32上,微球体部分嵌入载体中一般达微球体直径的约40至60%,未嵌入载体卷材32中的微球体部分从卷材上凸起,使得它们随后能依次接受中间层,金属反射层和粘合剂层(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57行-第6栏第4行),载体卷材32可以包含在纸片36上的可热软化的聚合物层34(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5-12行),微球体的折射率约为1.7至2.0(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14行)。聚合物层34以所需的排列方式支承微球体12。虽然部分取决于载体卷材32和微球体12的性能,但还可能需要施加经选择的剥离剂或增粘剂来调节载体32和/或微球体16,以达到所需的载体剥离性能(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13-18行)。在微球体部分嵌入暂时载体32上之后,将中间层18放在微球体的暴露部分上。这可通过如将预聚物组分和硅烷偶合剂的溶液施加到微球体的凸起部分上完成。施加该溶液后,它较好地只被部分固化,并将金属反射层16施加到中间层18的微球体从载体32上凸起的一面上。施加金属反射层16后,可将粘合剂层组分和硅烷偶合剂的溶液施加到镜面反射层上。然后粘合剂层和中间层宜被完全固化在一起,形成逆向反射制品(参见说明度第6栏第19-36行)。金属可为经真空沉积,汽相涂覆,化学沉积或无电镀膜法获得的连续涂层(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3-11行)。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对比,对比文件1中的载体卷材相当于聚合物载体层,其必然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将微球体嵌入载体卷材的步骤相当于将透明微球体部分嵌入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中;对比文件1中的粘合剂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3中的珠粘结层;在微球体部分嵌入暂时载体32上之后,将中间层18放在微球体的暴露部分上相当于在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形成第一聚合物层;此外,尽管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公开移除聚合物载体层,但是其所公开的“虽然部分取决于载体卷材32和微球体12的性能,但还可能需要施加经选择的剥离剂或增粘剂来调节载体32和/或微球体16,以达到所需的载体剥离性能”表明载体卷材可被剥离,且根据对比文件1中所描述的逆向反射制品的具体结构可知,逆向反射制品的成品是不包含载体卷材的,因此,必然存在移除载体卷材的步骤,即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移除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步骤。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3中的下述技术特征:一种制备回射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提供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聚合物载体层;提供透明微球体,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50-2.00的范围内的折射率;将所述透明微球体部分嵌入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中,使得所述珠至少部分从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突出,以形成微球体层;在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形成第一聚合物层,在所述第一聚合物层的至少一部分上沉积反射层;将珠粘结层施加至所述微球体层;并且移除所述聚合物载体层。
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3中的透明微球体具有80微米-120微米的直径范围,至少75%的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2)第一聚合物层通过沉积形成,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层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其中所述多层涂层中至少一层包括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聚合物层,包含选自UV稳定剂、抗氧化剂、UV吸收剂、改性剂、性能增强剂、或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添加剂的所述聚合物层位于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所述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3)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在1.80-1.95的范围内的折射率,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90-1.95的折射率并且所述第一聚合物层具有1微米-5微米的厚度,或者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80-1.90的折射率并且所述第一聚合物层具有5微米-15微米的厚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如何提高回射制品的回射性能和暴露环境下的稳定性,以及确定合适的透明微球体的折射率范围及聚合物层的厚度范围。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镜片封装型逆反射片,使用了平均粒径为20μm-100μm,且粒度分布为粒子的75%以上在平均粒径±10μm的范围内的玻璃球(相当于透明微球体)(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权利要求5)。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该逆反射片包括透明微球体,且根据上述关于平均粒径的数值描述,透明微球体的平均粒径可为100μm,且此时75%以上的透明微球体具有90-110μm(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85微米-105微米的直径范围部分重叠)的粒径范围。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3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通过控制透明微球体的尺寸和尺寸分布提高回射制品的回射性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提高回射制品的回射性能。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外露透镜逆反射制品,包括光学元件12,光学元件12部分嵌入粘结剂层14中(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可包括高度透明的微珠(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微珠可具有约1.7至2.0的折射指数;彩色层18,彩色层18被光学元件12穿孔,每个光学元件12的一部分延伸到彩色层18之外并外露(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彩色层可包括聚合物材料和颜料,颜料可为纳米颜料,光将因为纳米颜料的粒度而从纳米颜料衍射,有助于形成高反射率(参见说明书第[0048]-[0049]段),彩色层中可使用诸如填料、稳定剂(例如,诸如受阻酚的热稳定剂和抗氧化剂以及诸如受阻胺或紫外稳定剂的光稳定剂)、阻燃剂、流动改性剂(例如,诸如碳氟化合物或硅树脂的表面活性剂)、增塑剂、抗UV组分(例如,抗UV填料)和弹性体的其它成分;反射层16,反射层16布置在彩色层18和光学元件12与粘结剂层14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反射层16覆盖彩色层18(参见附图1D和1F);还可包括可选透光层19,透光层19设置在彩色层18上,可通常用于增加或提高制品的耐久性,可由聚合物材料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可见,对比文件2披露了在具有纳米颜料的彩色层上设置保护性的透光层,以在形成高反射率的同时提高制品的耐久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中可包含着色剂的透光中间层替换为包括多层涂层并包括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且透光聚合物层位于透明微球体的表面与用至少一种纳米颜料着色的聚合物层之间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比文件1和2中均公开了在聚合物中添加抗氧化剂、紫外稳定剂、抗UV组分和流动改性剂,在聚合物中添加这些添加剂的主要功能即为保护该聚合物层本身及其下方的层免受UV降解的影响,可见,在聚合物中添加各种添加剂以保护回射制品在暴露环境下的稳定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将这些添加剂添加于最外层涂层中以保护整个器件是光学层结构产品设计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透光层中添加这些添加剂以保护回射制品,此外,UV吸收剂是本领域常用的抗UV组分,性能增强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同时根据使用需要添加一种或多种添加剂的组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通过沉积的方式形成聚合物层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微球体的平均直径一般约为30至200微米,较好约为50至150微米,微球体的折射率约为1.7至2.0(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1-14行),中间层的平均厚度约为1微米至微球体平均直径的约0.25倍(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5-62行),在此基础上,将微球体的折射率具体选择为1.8-1.95的范围内,并且其中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90-1.95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1微米-5微米的厚度,或所述透明微球体具有1.80-1.90的折射率,并且覆盖所述透明微球体的至少嵌入所述珠粘结层中的部分的所述聚合物层具有5微米-15微米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
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10)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聚合物载体层包括热塑性聚合物载体层”,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载体卷材32可以包含在纸片36上的可热软化的聚合物层34(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5-12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11)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在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和所述微球体层上沉积第一聚合物层包括施加多层涂层”,而通过施加多层涂层的方式沉积聚合物层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12)从属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对反射层的形成方式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反射层可为金属反射层,铝和银因为它们往往提供良好的逆反射亮度而可被使用,还可使用多种非金属材料提供反射层,反射层可包括不止一层材料,例如,反射层可包括由硫酸锌(ZnS)和冰晶石制成的两层(或更多层)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56]-[0057]段)。可利用已阅读本说明书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沉积反射材料示例性技术包括例如化学气相沉积法(CVD)、真空沉积法、蒸汽涂布法或无电镀法。在实施例中,可利用真空沉积法涂敷反射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78]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18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13)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将所述透明微球体部分嵌入所述聚合物载体层的所述第一主表面中包括嵌入所述透明微球体以使得所述微球体的低于50%的表面区域暴露出来”,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微球体部分嵌入载体中一般达微球体直径的约40至60%,未嵌入载体卷材32中的微球体部分从卷材上凸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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