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机及其曲轴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压缩机及其曲轴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87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529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42381.6
申请日:2015-06-17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美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存敬
合议组组长:成红
参审员:张敏
国际分类号:F04B39/00(2006.01);F04B39/02(2006.01);F04B3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它现有技术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能够进行的常规设计,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那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这些现有技术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即可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42381.6,名称为“压缩机及其曲轴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美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3653248A,公开日为1972年04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215805A,公开日为1999年05月05日;
对比文件3:CN202100462U,公告日为2012年01月04日。
但是,从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所体现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来看,实际上上述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文献号和公开内容不符,应该对调。因此,对比文件的编号和所对应的对比文件文献号应更正如下且以下均以如下编号进行阐述:
对比文件1:US3653248A,公开日为1972年04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02100462U,公告日为2012年01月04日;
对比文件3:CN1215805A,公开日为1999年05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曲轴,所述曲轴内设有沿轴向方向延伸的中心孔,所述中心孔具有吸油端;
叶轮,所述叶轮设在所述中心孔内且邻近所述吸油端以将所述压缩机内的润滑油吸入所述中心孔内,所述叶轮包括轮毂部和围绕所述轮毂部周向设置的多个叶片;
止挡环,所述止挡环设在所述中心孔内且所述止挡环相对于所述叶轮靠近所述吸油端,所述止挡环的内径小于所述叶轮的外径;
导油片,所述导油片具有轴向扭转的螺旋部,所述导油片设在所述中心孔内,所述导油片相对于所述叶轮远离所述吸油端,所述导油片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螺旋部下方的固定部,所述固定部包括两个呈一定夹角的支撑脚,两个所述支撑脚朝向相反的方向延伸,两个所述支撑脚分别固定连接在所述曲轴的中心孔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与所述中心孔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轮毂部为圆片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的叶片数量范围为3~6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叶片的倾角范围为10°~4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环与所述中心孔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环形的保持架,所述保持架设在所述中心孔内,所述叶轮设在所述保持架的内环上。
8.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组件。”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保护的为曲轴组件,包括曲轴,中心孔设置在曲轴内;还包括止挡环,止挡环设在中心孔内且止挡环相对于叶轮靠近吸油端,止挡环的内径小于叶轮的外径;包括导油片,所述导油片具有轴向扭转的螺旋部,所述导油片设在所述中心孔内,所述导油片相对于所述叶轮远离所述吸油端,所述导油片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螺旋部下方的固定部,所述固定部包括两个呈一定夹角的支撑脚,两个所述支撑脚朝向相反的方向延伸,两个所述支撑脚分别固定连接在所述曲轴的中心孔内。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压缩机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关于导油片的区别特征,因为,对比文件3中的润滑油导向件设置在曲轴的进油端处,上叶片和下叶片之间的中间部分无法直接设置在中心孔内,对比文件3中的中间部分完全设置在润滑油导向件内,是没有动机设置支撑脚的;本申请中的导油片包括固定螺旋部的支撑脚,而且对于导油片和叶轮的位置也进行了限定,既可以更加合理的泵油,又可以简化曲轴组件;(2)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并不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中关于止挡环的区别特征,因为,对比文件2中,卡簧362在中心孔内的布置方式完全不同于本申请的止挡环的布置方式,而且止挡环和卡簧362为两个完全不同的部件,两者虽然能够同样起到止挡和防脱落的作用,但是两者并不是常规的替换;(3)对比文件1的液体泵与本申请的压缩机技术领域不同、也不相邻,所属分类号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3中的吸油螺旋桨30可以相当于本申请的导油片,虽然二者所在的位置略有不同,但是其结构相同,为了简化抽油装置的结构,将对比文件3的曲轴伸入油池内,吸油螺旋桨30直接设置在曲轴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对比文件2作为现有技术,公开了导油片60设置在曲轴10的中心孔内部。其次,对比文件3的导油件螺旋部的下方同样存在支撑脚(参见对比文件3的附图4),支撑脚的作用同样是固定螺旋部。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叶轮结构,作用相同(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栏第11-13行),且都是置于抽油装置的最下部;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的导油片结构,其作用也相同;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是压缩机的吸油、润滑领域。在此基础上,为了得到更好的抽油、导油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结合,从而得到叶轮和导油片结合的结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其卡簧362相当于本申请的止挡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2中毫无疑义地得出“卡簧362设置在曲轴36的中心孔内”,因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所述止挡环设在所述中心孔内”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对比文件2的上油叶片与本申请叶轮的技术效果和位置相同,上油叶片的下端设置卡簧362,用于防止上油叶片脱落,在此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压缩机的叶轮脱落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在叶轮靠近吸油端的一侧设置止挡环,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压缩机技术领域相同,首先,关于分类号,案件所提供的分类号是其主分类号,可能不会涵盖案件的全部技术方案,在判断发明公开的内容时,应当以发明公开的实质内容为准。对比文件1的分类号是B21,涉及金属机械加工,但其实质上也公开了对压缩机润滑及冷却的技术方案。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用于制冷设备中的油泵,但是,该油泵设置在压缩机纵轴的底部,通过压缩机的纵轴给压缩机输送润滑油,对压缩机进行润滑和冷却(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13行),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涉及一种压缩机的轴组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压缩机技术领域相同。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保护的为曲轴组件,包括曲轴,叶轮设在曲轴的中心孔内;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轴组件,且电动轴4和深拉拔套筒16分体设置,叶轮18设在套筒16的中心孔内;②权利要求1的曲轴组件还包括止挡环和导油片,止挡环设在中心孔内且止挡环相对于叶轮靠近吸油端,止挡环的内径小于叶轮的外径,所述导油片具有轴向扭转的螺旋部,所述导油片设在所述中心孔内,所述导油片相对于所述叶轮远离所述吸油端,所述导油片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螺旋部下方的固定部,所述固定部包括两个呈一定夹角的支撑脚,两个所述支撑脚朝向相反的方向延伸,两个所述支撑脚分别固定连接在所述曲轴的中心孔内。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压缩机轴组件应用于涡旋压缩机或转子压缩机并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动轴设为曲轴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动轴和套筒设置为一体还是分体,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加工、安装等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大部分特征且作用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润滑油向上泵送的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上油叶片361设置于对比文件1中叶轮18上方,从而将叶轮18从油槽6中泵送到曲轴中心孔中的油继续向上引导;而且叶轮和上油叶片都需要在其下方设置卡簧来防止其从曲轴中心孔中脱落,由此得到上油叶片相对于叶轮远离所述吸油端,而卡簧相对于叶轮靠近吸油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或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而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轴组件应用于压缩机中。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仅引用了对比文件1和2,对比文件2中不仅公开了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止挡环,也公开了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导油片,而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具体选择安装位置。(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止挡环”为功能性限定,其含义应当为具有止挡功能的环状部件,对比文件2中的卡簧362同样是具有止挡功能的环状部件,而且其同样安装在曲轴的中心孔内相对于上油叶片36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叶轮)靠近所述吸油端,卡簧362的内径同样小于上油叶片36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叶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安装在曲轴中心孔中的叶轮易于脱落的技术问题时,显然会想到将卡簧安装于中心孔内且更靠近吸油端。(3)对比文件1虽然具体公开的是油泵,但是同样公开了该油泵是应用于压缩机垂直轴的纵向孔的底端,通过压缩机的垂直轴中心孔给压缩机输送润滑油,对压缩机进行润滑和冷却(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13行),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应用该油泵在电动轴中心孔自下向上供油的压缩机,和本申请显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分类号仅能代表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并不能完全以此来确定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根据原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至第5页第1段,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环形的保持架,所述保持架设在所述中心孔内,所述叶轮设在所述保持架的内环上,所述保持架和所述曲轴固定连接,所述叶轮和所述保持架固定连接,所述保持架和所述中心孔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所述保持架和所述叶轮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相应删除了前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7,并适应性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次修改时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至少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首先“保持架”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且本申请中通过过渡配合可以提高保持架和中心孔、保持架和叶轮的装配效率,通过过盈配合可以保证叶轮和曲轴同步转动,也可以延长曲轴组件的使用寿命和提高曲轴组件的工作可靠性;进一步地,通过设置止挡环,叶轮和保持架无法穿过止挡环的内环朝向吸油端脱落,可以提高曲轴组件的结构可靠性,并且,止挡环可以对叶轮和保持架起到保护作用,曲轴组件的重量增加可以提升压缩机的减振性能。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判断某技术手段是否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时,不应仅仅考虑技术手段本身,而应将技术手段放到技术方案当中进行考量。如果为了解决某特定的技术问题,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特定的技术方案当中,使得整体技术方案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则应用该技术手段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在本申请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保持架和所述曲轴固定连接,所述叶轮和所述保持架固定连接,所述保持架和所述中心孔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所述保持架和所述叶轮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后形成的技术方案实质上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基于对权利要求1修改的合理预期,即便复审请求人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保持架和所述曲轴固定连接,所述叶轮和所述保持架固定连接”,权利要求1-7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指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上述特征仅涉及保持架及其与轴中心孔、叶轮之间的装配关系,虽然这些特征未在对比文件1-3公开,但是,首先,在压缩机领域,用于泵送润滑油的叶轮通常为与轴相互独立的构件,为了使得叶轮易于装配入轴的中心孔中并基本保持在中心孔内底端部分而随轴旋转,通常需要一个保持架作为连接部件,保持架与轴中心孔、叶轮之间采用过渡配合或者过盈配合的装配关系也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所进行的常规选择。进一步地,止挡环的设置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相应的公开,当在叶轮与轴中心孔之间设置保持架后,由于保持架在叶轮外径设置,止挡环的内径小于叶轮外径,止挡环的设置自然能够同时防止叶轮和保持架脱落,这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至于设置保持架所造成的曲轴组件重量增加,由于随轴转动的保持架、叶轮、止挡环均处于轴端部,是否能够提升压缩机的减振性能是未知的,而且这一点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不能将其作为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考虑因素。最后,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价意见正是考虑了压缩机领域用于泵送润滑油的叶轮工作状态的需要以及其与曲轴中心孔之间通常的连接关系,才认为保持架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该技术手段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该曲轴组件的吸油效果好,可以提升压缩机的润滑、密封和冷却效果”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复审请求人以增加的上述特征作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不具有说服力的,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根据原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0段和第16段的内容修改权利要求1,将“所述叶轮适用于逆时针转动的所述曲轴组件内”和“先将所述叶轮安装在所述保持架内,所述叶轮和所述保持架一起安装在所述中心孔内”的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0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保持架和所述曲轴固定连接,所述叶轮和所述保持架固定连接”。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首先,对比文件1-3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保持架,并且,通过过渡配合的连接方式,能够使保持架和中心孔、保持架和叶轮装配方便,提高装配效率,通过过盈配合的连接方式,能够使保持架和中心孔、保持架和叶轮安装稳定,保证叶轮和曲轴同步转动,也可以延长曲轴组件的使用寿命和提高曲轴组件的工作可靠性,还可以提升压缩机的减振性能,从而可以减少压缩机的振动,进而可以降低压缩机工作噪音;其次,在装配曲轴、叶轮和保持架时,通过“先将叶轮安装在保持架内,叶轮和保持架一起安装在中心孔内”的装配步骤能够使保持架对叶轮起到保护作用,可以避免叶轮变形和折弯,从而可以保证叶轮的工作性能,并且,也能够便于叶轮的装配和固定;再次,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叶轮适用于逆时针转动的所述曲轴组件内”。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保护的为曲轴组件,包括曲轴,叶轮设在曲轴的中心孔内,所述叶轮适用于逆时针转动的所述曲轴组件内;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轴组件,且电动轴4和深拉拔套筒16分体设置,叶轮18设在套筒16的中心孔内,用于从油槽6向润滑油吸入腔11、12内泵送润滑油;②权利要求1的曲轴组件还包括止挡环和导油片,止挡环设在中心孔内且止挡环相对于叶轮靠近吸油端,止挡环的内径小于叶轮的外径,所述导油片具有轴向扭转的螺旋部,所述导油片设在所述中心孔内,所述导油片相对于所述叶轮远离所述吸油端,所述导油片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螺旋部下方的固定部,所述固定部包括两个呈一定夹角的支撑脚,两个所述支撑脚朝向相反的方向延伸,两个所述支撑脚分别固定连接在所述曲轴的中心孔内;③环形的保持架,所述保持架设在所述中心孔内,所述叶轮设在所述保持架的内环上,所述保持架和所述中心孔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所述保持架和所述叶轮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先将所述叶轮安装在所述保持架内,所述叶轮和所述保持架一起安装在所述中心孔内。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压缩机的传动、如何防止叶轮脱落以及如何高效地将润滑油从低向高导入、如何便于叶轮装配。但是,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进行的常规选择或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容易想到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③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时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即可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而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轴组件应用于压缩机中。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润滑油导向件11和在本申请中环形保持架的作用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时,尤其是叶轮与曲轴通常为分体设置的情况下,会相应在其泵送润滑油的部件——叶轮与曲轴中心孔之间设置过盈配合的、环形的润滑油导向件11,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过渡配合、过盈配合均是内外部件之间常规的固定连接方式,且各自的优缺点也是公知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环形保持架的设置不能使其具备创造性;其次,对于多个部件通过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套叠装配在一起时,先装配内部的部件,由内向外逐渐装配到最外侧部件的孔中是常见的两种装配方式之一,而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45]段的记载,由内向外或由外向内是并列可选的实施方式,因此,曲轴、保持架和叶轮的具体装配步骤并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再次,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叶轮适用于逆时针转动的所述曲轴组件内”,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叶轮18用于从油槽6向润滑油吸入腔11、12内泵送润滑油,那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曲轴组件的转动方向而选择合适的叶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权利要求1及其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不具有说服力的,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前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并相应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5,适应性修改了后续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叶片18与深拉套筒16一体式结构,无需在叶片下端设置止挡环或者保持架,因此,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3都不能结合;(2)对比文件3中的吸油螺旋桨12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叶轮,且对比文件3中的润滑油导向件11的一部分结构外漏于曲轴5,另一部分位于曲轴5的中心孔内,润滑油导向件11自身起到中心孔的作用。而在本申请中,保持架设置在曲轴的中心孔内,保持架不起到中心孔的作用。因此,润滑油导向件11与本申请的保持架结构不同,润滑油导向件11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保持架;(3)通过将每个叶片的倾角范围设置为10°-40°,叶轮30转动时,可以保证叶轮30产生足够的升力,从而可以保证曲轴组件100的吸油能力;(4)在对比文件1-3中,均没有同时设置叶轮和导油片结构,对比文件2中的上油叶片361的下端已经靠近油池,无需设置叶轮,本申请中同时采用叶轮和导油片的技术效果优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曲轴,所述曲轴内设有沿轴向方向延伸的中心孔,所述中心孔具有吸油端;
叶轮,所述叶轮设在所述中心孔内且邻近所述吸油端以将所述压缩机内的润滑油吸入所述中心孔内,所述叶轮包括轮毂部和围绕所述轮毂部周向设置的多个叶片,所述叶轮适用于逆时针转动的所述曲轴组件内;
止挡环,所述止挡环设在所述中心孔内且所述止挡环相对于所述叶轮靠近所述吸油端,所述止挡环的内径小于所述叶轮的外径;
导油片,所述导油片具有轴向扭转的螺旋部,所述导油片设在所述中心孔内,所述导油片相对于所述叶轮远离所述吸油端,所述导油片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螺旋部下方的固定部,所述固定部包括两个呈一定夹角的支撑脚,两个所述支撑脚朝向相反的方向延伸,两个所述支撑脚分别固定连接在所述曲轴的中心孔内;
环形的保持架,所述保持架设在所述中心孔内,所述叶轮设在所述保持架的内环上,所述保持架和所述中心孔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所述保持架和所述叶轮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
先将所述叶轮安装在所述保持架内,所述叶轮和所述保持架一起安装在所述中心孔内;
每个所述叶片的倾角范围为10°~4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与所述中心孔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轮毂部为圆片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的叶片数量范围为3~6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环与所述中心孔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
6.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组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附图;2019年1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缩机的曲轴组件。经查,对比文件1(US3653248A,公开日为1972年04月04日)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冷设备中的油泵,该油泵的管压入压缩机垂直轴的纵向孔的底端,通过压缩机的垂直轴中心孔给压缩机输送润滑油,对压缩机进行润滑和冷却(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13行),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公开了一种压缩机的轴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栏,附图1-4):电动轴4,电动轴4内设有沿轴向方向延伸的腔12,深拉拔套筒16与电动轴4(二者共同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曲轴)一起固定在压缩机的转子3的中心孔7中,套筒16内形成腔11(腔11、12整体对应于本申请的中心孔),腔11、12具有吸油端;叶轮18,叶轮18设在腔11内且邻近吸油端,其叶片具有一定的倾角,以将压缩机壳体1底部的油槽6中的润滑油吸入腔11、12内,叶轮18包括平坦中心部20(相当于本申请的轮毂部)和围绕平坦中心部20周向设置的多个叶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保护的为曲轴组件,包括曲轴,叶轮设在曲轴的中心孔内,所述叶轮适用于逆时针转动的所述曲轴组件内;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轴组件,且电动轴4和深拉拔套筒16分体设置,叶轮18设在套筒16的中心孔内,用于从油槽6向润滑油吸入腔11、12内泵送润滑油;②权利要求1的曲轴组件还包括止挡环和导油片,止挡环设在中心孔内且止挡环相对于叶轮靠近吸油端,止挡环的内径小于叶轮的外径,所述导油片具有轴向扭转的螺旋部,所述导油片设在所述中心孔内,所述导油片相对于所述叶轮远离所述吸油端,所述导油片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螺旋部下方的固定部,所述固定部包括两个呈一定夹角的支撑脚,两个所述支撑脚朝向相反的方向延伸,两个所述支撑脚分别固定连接在所述曲轴的中心孔内;③环形的保持架,所述保持架设在所述中心孔内,所述叶轮设在所述保持架的内环上,所述保持架和所述中心孔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所述保持架和所述叶轮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先将所述叶轮安装在所述保持架内,所述叶轮和所述保持架一起安装在所述中心孔内;④所述叶片的倾角范围为10°~40°。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压缩机的传动、如何防止叶轮脱落以及如何高效地将润滑油从低向高导入、如何便于叶轮装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晓,涡旋压缩机、转子压缩机是常见的压缩机,其转动轴即为曲轴,因此,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压缩机轴组件应用于涡旋压缩机或转子压缩机并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动轴设为曲轴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动轴和套筒设置为一体还是分体,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加工、安装等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叶轮18用于从油槽6向润滑油吸入腔11、12内泵送润滑油,那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曲轴组件的转动方向而选择合适的叶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CN202100462U,公告日为2012年01月04日)公开了一种压缩机的上油叶片防脱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至第0018段,附图2-3):所述压缩机包括设置在壳体2内的电机组件、压缩组件和用于存放冷冻机油的油池4,油池4位于压缩机底部;压缩机通过曲轴36与电机组件传动连接,曲轴36伸入油池4中,曲轴36设有中心孔,中心孔下端设置有螺旋状的上油叶片36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导油片),中心孔下端开口处对应上油叶片361的下方设置有防止上油叶片361掉下的限位件,限位件为卡簧362(圆环状,具有止挡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止挡环),卡簧362设在中心孔下端开口内壁环形设置的卡槽内且卡簧362相对于上油叶片361靠近吸油端,卡簧362的内侧凸出于中心孔内壁面(即卡簧362的内径小于上油叶片361的外径),上油叶片361与中心孔内部过盈配合,上油叶片361具有轴向扭转的螺旋部和设置在该螺旋部下方的固定部,该固定部包括两个呈一定角度的支撑脚,两个所述支撑脚朝向相反的方向延伸,两个所述支撑脚分别固定连接在所述曲轴的中心孔内。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位于曲轴中心孔内用于上油的叶片脱落以及将油在曲轴中心孔内自下而上导引从而用于润滑和冷却压缩机,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上油叶片361直接安装在曲轴10下端卡簧362上方,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具有将油从油槽6向上泵送的叶轮18,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润滑油向上泵送的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上油叶片361设置于叶轮18上方,从而将叶轮18从油槽6中泵送到曲轴中心孔中的油继续向上引导;而且叶轮和上油叶片都需要在其下方设置卡簧来防止其从曲轴中心孔中脱落,因此,三者在曲轴中心孔中自吸油端向上依次应该为卡簧、叶轮、上油叶片,即上油叶片相对于叶轮远离所述吸油端,而卡簧相对于叶轮靠近吸油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密封式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10行至第2页第14行,图1-2):为了吸入润滑油“○”并使其流过曲轴5,在随着转子3a转动的曲轴5中心孔内用压配合(即过盈配合)装入一个圆筒形的润滑油导向件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环形保持架),在润滑油导向件11中插入一根吸油螺旋桨1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叶轮)。当密封式压缩机接通电源时,转子3a便开始转动,曲轴5也随着转动,润滑油导向件11和吸油螺旋桨12也跟着转动,由于转动而产生的离心力和推力便向上抽吸润滑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过盈配合在曲轴5中心孔内设置环形的润滑油导向件11,并在润滑油导向件11内孔中插入吸油螺旋桨12,使得吸油螺旋桨12随曲轴5转动而向上泵送润滑油,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方便在曲轴中心孔内装配吸油部件。虽然对比文件3中的吸油螺旋桨12不同于本申请中所述的叶轮,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时,尤其是为了便于加工,叶轮与轴通常分别为独立零件,这种情况下,显然需要在对比文件1中的泵油部件——叶轮与套筒之间设置过盈配合的、环形的润滑油导向件,而过渡配合、过盈配合均为内外部件之间常规的固定连接方式,相应的装配顺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叶片具有一定倾角且叶轮18用于向上泵油的情况下,为了对润滑油有一定的吸附力和提升力,每个叶片的倾角范围为10°~40°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即可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根据实际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叶轮直接安装在曲轴中心孔上时,叶轮需要跟随曲轴转动,因此,叶轮与曲轴应该是一种相对紧配合关系,过渡配合和过盈配合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件之间相对紧配合的常规类型,叶轮与中心孔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轮毂部为圆片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3行至第69行):叶轮18的叶片数量为4个(在范围3~6个内),而且叶片数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为了将止挡环附着在曲轴上,止挡环与中心孔为过渡配合或过盈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组件。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而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轴组件应用于压缩机中。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对比文件1中的叶片18与深拉套筒16一体式结构,无需在叶片下端设置止挡环或者保持架,因此,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3都不能结合;(2)对比文件3中的吸油螺旋桨12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叶轮,且对比文件3中的润滑油导向件11的一部分结构外漏于曲轴5,另一部分位于曲轴5的中心孔内,润滑油导向件11自身起到中心孔的作用。而在本申请中,保持架设置在曲轴的中心孔内,保持架不起到中心孔的作用。因此,润滑油导向件11与本申请的保持架结构不同,润滑油导向件11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保持架;(3)通过将每个叶片的倾角范围设置为10°-40°,叶轮30转动时,可以保证叶轮30产生足够的升力,从而可以保证曲轴组件100的吸油能力;(4)在对比文件1-3中,均没有同时设置叶轮和导油片结构,对比文件2中的上油叶片361的下端已经靠近油池,无需设置叶轮,本申请中同时采用叶轮和导油片的技术效果优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中叶轮18的叶片与深拉套筒16为一体式结构,但是,基于加工、安装等需要,无论是一体结构还是分体结构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而且为了加工、安装的便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经常将叶轮单独设置,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需要在对比文件1的叶轮下方设置止挡环、在叶轮与轴孔之间设置保持架;(2)虽然对比文件3的吸油螺旋桨12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叶轮,但上述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价引用对比文件3主要是用于说明,对比文件3给出了应用润滑油导向件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环形保持架)可以方便在曲轴中心孔内装配吸油部件,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的叶轮18与深拉套筒16因为了便于成形、加工、装配等而分体设置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为了在轴孔中易于装配与吸油螺旋桨类似的叶轮,需要在叶轮与轴孔之间设置润滑油导向件,而润滑油导向件在纵向上的高度显然也会根据叶轮的高度而适应性改变,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以叶轮18用于将压缩机壳体1底部的油槽6中的润滑油吸入腔11、12内,从图1-2可以看出叶片具有一定的倾角,“倾角范围设置为10°-40°”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且叶片倾角改变可以改变其泵送能力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基本常识,在这种情况下“倾角范围设置为10°-40°”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获知的对润滑油产生足够升力的设置,该叶片倾角范围并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4)虽然对比文件1-3均未同时设置叶轮和导油片结构,但是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设置叶轮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为了进一步提升润滑油向上泵送的效率,显然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叶轮上方进一步设置对比文件2的上油叶片(即本申请中的导油片),二者叠加的效果显然也是优于对比文件2中单独应用上油叶片的泵油效果,这是可以预期的。总之,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上述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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