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驻车档的锁止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驻车档的锁止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70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44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60260.3
申请日:2016-07-15
复审请求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涤秋
合议组组长:闫周
参审员:董喜俊
国际分类号:F16H63/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60260.3,名称为“一种驻车档的锁止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5508598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5438004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驻车档的锁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整车控制器发送的驻车命令信号;
根据所述驻车命令信号驱动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机械锁止动作,并获取整个锁止过程中的电机转动总步数;
判断所述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
如果是,则获取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
判断所述实际位置是否符合所述机械锁止机构的锁止位置要求;
如果是,则向所述整车控制器反馈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用于表征车辆当前锁止成功;
当所述电机转动总步数不满足所述预设锁止步数要求时,向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发送解锁命令,驱动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解锁动作;
当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解锁完成后,再次驱动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机械锁止动作,并再次获取整个锁止过程中的电机转动总步数;
判断第二次获取得到的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所述预设锁止步数要求;
如果是,则继续执行所述获取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止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第二次获取得到的电机转动总步数不满足所述预设锁止步数要求时,向所述整车控制器反馈第二信息,所述第二信息用于表征车辆第二次锁止失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止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实际位置不符合所述机械锁止机构的锁止位置要求时,向所述整车控制器反馈第三信息,所述第三信息用于表征车辆第一次锁止失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驻车条件包括:
所述整车控制器接收到换挡机构发送的驻车档按钮命令、制动踏板被踩下以及车辆当前车速小于预设车速。
5. 一种驻车档的锁止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整车控制器发送的驻车命令信号;
驱动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驻车命令信号驱动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机械锁止动作,并获取整个锁止过程中的电机转动总步数;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
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获取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实际位置是否符合所述机械锁止机构的锁止位置要求;
第一信息反馈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向所述整车控制器反馈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用于表征车辆当前锁止成功;
解锁命令发送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向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发送解锁命令,驱动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解锁动作;
再次驱动单元,用于当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解锁完成后,再次驱动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机械锁止动作,并再次获取整个锁止过程中的电机转动总步数;
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判断第二次获取得到的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所述预设锁止步数要求;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第三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获取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锁止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信息反馈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三判断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向所述整车控制器反馈第二信息,所述第二信息用于表征车辆第二次锁止失败。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锁止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信息反馈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向所述整车控制器反馈第三信息,所述第三信息用于表征车辆第一次锁止失败。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锁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驻车条件包括:
所述整车控制器接收到换挡机构发送的驻车档按钮命令、制动踏板被踩下以及车辆当前车速小于预设车速。”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本申请的方法采用的锁止电机为步进电机,其接收由整车控制器发送的驻车命令信号,并且首先获取步进电机在整个锁止过程中的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然后再判断实际位置是否符合机械锁止机构的锁止位置要求,最后向整车控制器反馈用于表征车辆当前锁止成功的第一信息;当所述电机转动总步数不满足所述预设锁止步数要求时,向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发送解锁命令,驱动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解锁动作;当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解锁完成后,再次驱动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机械锁止动作,并再次获取整个锁止过程中的电机转动总步数;判断第二次获取得到的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所述预设锁止步数要求;如果是,则继续执行所述获取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本申请的系统采用的锁止电机为步进电机,接收单元接收的驻车命令信号是由整车控制器发送的;并且驱动单元用于获取整个锁止过程中的电机转动总步数后,由第一判断单元判断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获取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第一信息反馈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向整车控制器反馈第一信息,该第一信息用于表征车辆当前锁止成功;解锁命令发送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向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发送解锁命令,驱动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解锁动作;再次驱动单元,用于当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解锁完成后,再次驱动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机械锁止动作,并再次获取整个锁止过程中的电机转动总步数;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判断第二次获取得到的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所述预设锁止步数要求;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第三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获取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预先并不知晓P档的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也即,本申请预先并不知晓驻车档步进电机由当前位置到完全锁止位置需要转动的距离,因此,本申请只能将驻车档步进电机粗略的控制到一个锁止位置,而这个实际锁止位置不一定是完全锁止位置。本申请是通过确定电机转动总步数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且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符合锁止位置要求时,才最终判定车辆当前锁止成功。而对比文件1已经预先知晓P档的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也没有必要再增加本申请中用于确定驻车档步进电机的实际锁止位置是否为完全锁止位置的判断过程。本申请是通过判断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来确定锁止电机的实际锁止位置是否为完全锁止位置。相比现有技术仅能进行一次锁止而言,本申请通过二次锁止可以有效保证机械装置锁止到位,从而有效降低整车仪表显示已经锁止但实际未锁止成功的风险。采用对比文件1的方案可以实现一次锁止成功,从而也就不会出现二次锁止的情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预先并不知晓P档的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但对比文件1中同样公开了这样的控制思路,即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第一锁止检测装置30包括第一位置传感器3A、第二位置传感器3B和第三位置传感器3C,其中,第一至第三位置传感器3A-3C设置在三相开关磁阻电机之中,用于检测三相开关磁阻电机中转子的位置,并根据转子的位置生成第一位置信号。进一步地,当第一至第三位置传感器3A-3C输出的下降沿个数小于预设阈值时,驱动控制装置50中的控制单元501判断锁止电机10未锁止到位。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特征表明在利用传感器检测电机位置时需要获取输出的下降沿个数,并且与预设的阈值进行比较,从而判断锁止电机10是否锁止到位。也就是说,在具体控制过程中,同样是控制电机转动到一个粗略的锁止位置,然后再通过比较电机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位置差异来判断锁止电机10是否锁止到位,这实质上与本申请的控制过程一致,而采用电机转动步数作为控制参数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针对未锁止到位的情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驱动控制装置50根据电机转子位置以及P挡位置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判断锁止电机未锁止到位,驱动控制装置50进一步对锁止电机10进行控制,控制锁止电机10向预设方向再次旋转第二预设角度,进行二次锁止,即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通过二次锁止来有效保证机械装置锁止到位的控制思路。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申请是在第一次驻车锁止失败后解锁再驻车,而对比文件1是在第一次锁止失败后再向预设方向转动第二角度实现二次锁止。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二次锁止的技术启示以及生活常识经过合乎逻辑的推导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同样预先并不知晓电机由当前位置到完全锁止位置需要转动的距离,因此才需要“第一锁止检测装置用于检测所述锁止电机的电机转子位置”,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包括“驱动控制装置50控制锁止电机10进行二次锁止”,如若预先知晓电机由当前位置到完全锁止位置需要转动的距离的话,则不必进行电机转子位置的检测,更不必进行二次锁止。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测电机转子的位置,而本申请中判断电机转动的总步数,实际也是判断电机转动的位置,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本领域常见的步进电机时,容易想到根据步进电机的步数来判断电机转动的位置。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当驱动控制装置50根据电机转子位置以及P挡位置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判断锁止电机未锁止到位,驱动控制装置50(相当于再次驱动单元)进一步对锁止电机10进行控制,控制锁止电机10向预设方向再次旋转第二预设角度,进行二次锁止,即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具有二次锁止的情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5中加入技术特征“其中,所述预设锁止步数要求为一个锁止步数范围”。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①步进电机接收整车控制器发送的驻车命令信号,并且首先获取整个所指过程中的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然后再判断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是否符合机械锁止结构的锁止位置要求,最后向整车控制器反馈用于表征车辆当前锁止成功的第一信息,其中,所述预设锁止步数要求为一个锁止步数范围;②若电机转动总步数不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本申请会控制驻车档步进电机解锁,然后再驱动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机械锁止动作,直至电机转动总步数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车辆上的机械装置锁止到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是在接收到整车控制器发送的驻车命令信号后,确定驱动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机械锁止动作,并且本申请预先并不知晓P档的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即本申请预先并不知晓驻车档步进电机由当前位置到完全锁止位置需要转动的距离,因此本申请只能将驻车档步进电机粗略控制到一个锁止位置,而这个实际锁止位置不一定是完全锁止位置。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段的记载,对比文件1是根据用于驱动锁止电机的第一触发信号、锁止电机的电机转子位置以及P档的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确定驱动锁止电机执行锁止动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预先知晓P档的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也即对比文件1已经知晓锁止电机从当前位置到完全锁止位置需要转动的距离。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的“通过第一锁止检测装置30检测电机转子位置,并可通过第二锁止检测装置40检测P挡的当前位置,并根据P挡的当前位置判断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以根据转子位置和/或距离进一步对锁止电机10进行控制”可知,对比文件1中已经预先确定了P挡的完全锁止位置,因此在检测到P挡的当前位置后,就可以预先知晓P挡由当前位置到完全锁止位置需要转动的距离,也即预先知晓电机由当前位置到完全锁止位置需要转动的距离。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的“以根据转子位置和/或距离进一步对锁止电机10进行控制”可知,对比文件1进行电机转子位置检测的目的是基于P挡的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对锁止电机10进行控制,以实现将P挡的位置调节至完全锁止位置,也即,将电机由当前位置调整至完全锁止位置。因此,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控制锁止电机10进行二次锁止。
本申请控制驻车档步进电机的实际锁止位置,不一定是完全锁止位置。基于此,本申请增加了确定驻车档步进电机的实际锁止位置是否为完全锁止位置的判断过程,具体为:通过判断在整个锁止过程中获取得到的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以及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是否符合锁止位置要求,其中,所述预设锁止步数要求为一个锁止步数范围,来判断车辆的机械装置是否锁止到位,并在这两个判定条件同时满足时判定车辆当前锁止成功,从而有效保证机械装置锁止到位,进而有效降低整车仪表显示已经锁止但实际未锁止成功的风险,并实现对驻车档锁止的闭环控制。也就是说,本申请通过判断整个锁止过程中的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且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是否符合锁止位置要求两个条件,来确定车辆驻车机构是否锁止到位,并在确定电机转动总步数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且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符合锁止位置要求时,才最终判定车辆当前锁止成功。而对比文件1由于是基于完全锁止位置对锁止电机进行控制的,因此,对比文件1无需再判断锁止电机的实际锁止位置是否为完全锁止位置。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也没有必要再增加本申请中用于确定驻车档步进电机的实际锁止位置是否为完全锁止位置的判断过程。也即,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二次锁止的过程。
(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申请是通过判断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来确定锁止电机的实际锁止位置是否为完全锁止位置。若电机转动总步数不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本申请会控制驻车档步进电机解锁,然后再驱动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机械锁止动作,直至电机转动总步数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继而再判断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是否达到机械锁止机构的锁止位置要求,并在确定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达到机械锁止机构的锁止位置要求,确定车辆当前锁止成功。由此可以看出,本申请在驻车档第一次锁止失败后,会向驻车档步进电机发送解锁命令,驱动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解锁动作,并在驻车档步进电机解锁完成后,再次驱动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机械锁止动作,实现二次锁止,相比现有技术仅能进行一次锁止而言,本申请通过二次锁止可以有效保证机械装置锁止到位,从而有效降低整车仪表显示已经锁止但实际未锁止成功的风险。对比文件1是基于完全锁止位置对锁止电机进行控制的,因此,采用对比文件1的方案可以实现一次锁止成功,从而也就不会出现二次锁止的情况。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二次锁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想到反复判断和控制,以确定电机转动总步数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无法获得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进步。本申请通过对第一次锁止后的锁止状态进行检测,有效保证了机械装置锁止到位,从而有效降低了整车仪表显示已经锁止但实际未锁止成功的风险,并实现了对驻车档锁止的闭环控制。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不是由现有技术的简单改进就能够得到的,本申请通过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产生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方法对应的系统,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直接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6-8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驻车挡的锁止方法,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驻车挡的锁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9-35段及附图4-6),该方法包括:接收装置20用于接收驱动锁止电机10的第一触发信号(相当于驻车命令信号);根据第一触发信号驱动锁止电机10执行机械锁止动作,第一锁止检测装置30用于检测锁止电机10的电机转子位置;锁止电机10的转子向预设方向旋转第一预设角度,并生成第一位置信号,根据该信号判断锁止电机10是否锁止到位;第二锁止检测装置40检测P挡的当前位置,并生成第二位置信号;根据P挡的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判断锁止电机10是否锁止到位;根据电机的转子位置和P挡的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进一步对锁止电机进行控制,当在判定锁止成功后,为了使驾驶员了解驻车成功,应当向车辆反馈用于表征车辆当前锁止成功的第一信息。当驱动控制装置50根据电机转子位置以及P挡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判断锁止电机未锁止到位,驱动控制装置50进一步对锁止电机10进行控制,控制锁止电机10向预设方向旋转第二预设角度。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先获取整个锁止过程中的电机转动总步数,判断所述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所述预设锁止步数要求为一个锁止步数范围;如果是,则获取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判断所述实际位置是否符合所述机械锁止机构的锁止位置要求;当所述电机转动总步数不满足所述预设锁止步数要求时,向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发送解锁命令,驱动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解锁动作;当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解锁完成后,再次驱动所述驻车档步进电机执行机械锁止动作,并再次获取整个锁止过程中的电机转动总步数;判断第二次获取得到的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所述预设锁止步数要求;如果是,则继续执行所述获取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车辆驻车档锁止到位。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确定驻车档步进电机的实际锁止位置是否为完全锁止位置的判断过程,进一步地,本申请判断在整个锁止过程中获取得到的电机转动总步数是否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以及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是否符合锁止位置要求,并在确定电机转动总步数满足预设锁止步数要求且机械锁止机构的实际位置符合锁止位置要求这两个判断条件同时满足时才判定车辆当前锁止成功,从而有效保证机械装置锁止到位,有效降低整车仪表显示已经锁止但实际未锁止成功的风险。对比文件1进行电机转子位置检测的目的是基于P挡的当前位置与完全锁止位置之间的距离,对锁止电机进行控制,以实现将P挡的位置调节至完全锁止位置,对比文件1中没有判断锁止电机的实际锁止位置是否为完全锁止位置。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目前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以下的有益技术效果:在锁止完成后,有效保证机械装置锁止到位,从而有效降低整车仪表显示已经锁止但实际未锁止成功的风险,并实现对驻车档锁止的闭环控制。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纯电动汽车挡位自动切换系统及方法,所述系统包括整车控制器,所述整车控制器根据换挡杆位置传感器采集的换挡杆挡位信息、制动踏板位置传感器采集的制动踏板行程信息、车速传感器采集的车速信息以及驻车系统采集的减速器锁止机构状态信息来判断纯电动汽车应当响应的挡位,并发出控制指令控制纯电动汽车进入相应的挡位;其中,如果出现换挡故障,所述整车控制器控制汽车保持驻车挡不变或者进入空挡,且仪表系统提示驾驶员换挡操作出现故障,以尽可能地降低因换挡不当对汽车电动机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驻车挡的锁止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没有动机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即使考虑对比文件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也具备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1要求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驻车档的锁止系统,该系统是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对应的系统,并包括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特征,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6-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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