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沥青摊铺组合物和沥青摊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42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52449
优先权日:2005-09-12
申请(专利)号:201510088816.9
申请日:2006-08-30
复审请求人:ALM控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丽芳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王普天
国际分类号:C08L9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然后分析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8816.9,名称为“沥青摊铺组合物和沥青摊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ALM控股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6年08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09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 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日2015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沥青摊铺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含有水和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注入到被加热至180-340°F的沥青结合料中以提供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
(b)将所述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与热的集料混合,以用所述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包覆住所述热的集料,从而形成含有沥青结合料、润滑性物质和集料的温拌摊铺组合物,
其中,所述润滑性物质是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所述温拌摊铺组合物包含91-97wt.%的集料、3-9wt.%的沥青结合料以及占所述沥青结合料重量的0.01-3wt.%的所述润滑性物质。
2.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溶液包含5-10wt.%的皂固体和90-95wt.%的水。
3.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抗剥落材料添加至所述温拌摊铺组合物的步骤。
4. 一种沥青摊铺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含有水和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与被加热至180-340°F的沥青结合料结合以提供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和润滑性物质;
(b)将所述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和润滑性物质与热的集料混合,以用所述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和润滑性物质包覆住所述热的集料,从而形成包含沥青结合料、润滑性物质和集料的温拌摊铺材料;
(c)向摊铺机供给所述温拌摊铺材料;
(d)通过所述摊铺机将所述温拌摊铺材料施加到要摊铺的路面;以及
(e)压实所述施加的温拌摊铺组合物以形成摊铺路面,
其中,所述润滑性物质是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所述温拌摊铺材料包含91-97wt.%的集料、3-9wt.%的沥青结合料以及占所述沥青结合料重量的0.01-3wt.%的所述润滑性物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步骤(a)中,所述沥青结合料被加热至230-340°F。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步骤(a)中,所述沥青结合料被加热至低于230°F。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溶液进一步包括抗剥落材料。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所述集料包括再生沥青路面材料。
9. 一种沥青摊铺组合物,包含发泡的沥青结合料,所述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包含水溶液、3-9wt.%的沥青结合料和91-97wt.%的集料,所述水溶液包含占所述沥青结合料重量的0.01-3wt.% 的水可溶的润滑性物质;其中,所述润滑性物质是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9中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水溶液包含5-10wt.%的皂固体和90-95wt.%的水。
11. 根据权利要求10中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皂固体为脂肪酸钢皂、磺酸钢皂、乙氧化壬基酚、氯化季胺、妥尔油钢皂或钾皂、或精炼妥尔油钢皂或钾皂。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润滑性物质是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组合物,进一步包括抗剥落材料。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剥落材料为伯胺、仲胺、叔胺、亚氨基胺、咪唑啉、或磷酸酯;其中所述抗剥落材料中碳原子数目范围为7至20。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剥落材料的量为所述润滑性物质重量的0.1-10wt.%。”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 ( W02005081775A2,公开日为2005年09月09日)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将含有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注入到热沥青结合料中,对比文件1中将沥青加入到皂液中;(2)权利要求1中步骤(a)制得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对比文件1中制得沥青乳液。本申请中未记载发泡沥青与沥青乳液在性能上的对比数据,从本申请说明书和对比文件1记载的内容中看不出沥青是发泡状态还是乳液状态对所制得的沥青组合物的性能有何影响,也看不出皂液和沥青加料顺序的变化对沥青组合物的性能有何影响,且对比文件2 (EP1398351A1,公开日为2004年03月17日)公开的发泡沥青组合物制备方法中不仅给出了将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注入沥青中的启示,还公开了发泡沥青乳液可以在比非乳化的沥青的使用温度更低的温度下使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增加了:(3)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制得温拌摊铺组合物在路面上摊铺的步骤(c)(d)(e),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特征。上述步骤是是本领域中向路面摊铺沥青组合物的惯用手段,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同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权利要求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1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ALM控股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实质审查过程中已提交过的“John A.D’Angelo”声明两份,复印件共计40页,未有中文译文。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采用的发泡剂是水,虽然提及发泡剂可以是任何材料,但并没有具体列举,更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对比文件2也没有指出其它的材料与水相比,会带来何种有益的效果。(2)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沥青乳液,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将一种乳液体系换成全新的发泡体系,意味着将从头开始,对系统的所有参数进行重新调整,能否得到在性能上与热拌摊铺组合物相当的温拌摊铺组合物是无法预料的。(3)前后两份的John A.D’Angelo声明均指出,相比对比文件2中的使用纯水注射沥青制备得到的泡沫,本申请的使用表面活性剂溶液注射沥青得到的泡沫可以持续更长的时间,导致了本申请的温拌组合物具有更佳的适合温拌摊铺的性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虽然Dr. John A. D’Angelo声明中声称证明了含有润滑性物质的沥青泡沫相比于单独使用水形成的沥青泡沫,泡沫持续时间更久。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启示后所得到的发泡沥青中不是仅使用水作为发泡剂,因此,上述声明中所作的对比不能证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更好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参考资料(附件1:声称是PRIPOL 1045 SAFETY DATA SHEET的复印件6页),同时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和4中沥青结合料与集料的混合温度为180-300℉,将权利要求1中的润滑性物质进一步限定为“水可溶的润滑性物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一种沥青摊铺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含有水和水可溶的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注入到被加热至180-340°F的沥青结合料中以提供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
(b)将所述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与加热到180-300°F的集料混合,以用所述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包覆住所述集料,从而形成含有沥青结合料、润滑性物质和集料的温拌摊铺组合物,
其中,所述润滑性物质是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所述温拌摊铺组合物包含91-97wt.%的集料、3-9wt.%的沥青结合料以及占所述沥青结合料重量的0.01-3wt.%的所述润滑性物质。
4. 一种沥青摊铺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含有水和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与被加热至180-340°F的沥青结合料结合以提供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和润滑性物质;
(b)将所述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和润滑性物质与加热到180-300°F的集料混合,以用所述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和润滑性物质包覆住所述集料,从而形成包含沥青结合料、润滑性物质和集料的温拌摊铺材料;
(c)向摊铺机供给所述温拌摊铺材料;
(d)通过所述摊铺机将所述温拌摊铺材料施加到要摊铺的路面;以及
(e)压实所述施加的温拌摊铺组合物以形成摊铺路面,
其中,所述润滑性物质是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所述温拌摊铺材料包含91-97wt.%的集料、3-9wt.%的沥青结合料以及占所述沥青结合料重量的0.01-3wt.%的所述润滑性物质。”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第0004至0005段解释了沥青乳液是双相系统以及发泡沥青的制造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2后,会理解发泡沥青结合料与沥青结合料乳液是不同的,而且泡沫是通过向热沥青注入水而形成的。(2)对比文件1的第15-18页详细讨论了混合过程中乳液和集料的流变学、液滴行为、溶解性和其他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对比文件1后,在混合过程中会尽可能地将对比文件1的乳液维持在液体状态,以避免使乳液挥发。如果需要使用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但非优选的)加热到较高温度范围的集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混合过程中采用压力容器或其他手段使乳液保持在液体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受到对比文件2的启发而更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3)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2也没有将“含有水可溶的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注入”“沥青结合料”。在对比文件2中,加入沥青的是“聚合的脂肪酸添加剂”(参见对比文件2第0008至0025段和第0035段),公开的发泡剂只有水和“醇,例如乙醇,或者正或异丙醇”(参见对比文件2第0005、0021和0022段)。对比文件2中加入沥青的聚合的脂肪酸添加剂PRIPOL1045是不溶于水的(参见附件PRIPOL 1045 Safety Data Sheet)。
2019年06月19日,合议组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加料顺序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将含有水可溶的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注入到热沥青结合料中,对比文件1中将热沥青加入到皂液中;(2)权利要求1中步骤(a)制得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对比文件1中制得沥青乳液;(3)步骤(b)中沥青结合料与集料的混合温度略有差异,权利要求1限定温度为180-300OF,而对比文件1中为176OF。本申请中未记载发泡沥青与沥青乳液在性能上的对比数据,从本申请说明书和对比文件1记载的内容中看不出沥青是发泡状态还是乳液状态对所制得的沥青组合物的性能有何影响,也看不出皂液和沥青加料顺序的变化对沥青组合物的性能有何影响。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备与对比文件1所述沥青组合物性能相当的具有较低的热量成本并且具有较高的密度和耐压强度的温拌沥青摊铺组合物的替代品的方法。针对区别特征(1)和(2),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将发泡剂注入热沥青中得到发泡沥青的启示,以及将对比文件1的沥青乳液为发泡沥青同样可以在不降低沥青性能的情况下降低沥青生产温度从而节约能耗的启示。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含有水和水可溶的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注入到加热到180-340下的沥青结合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适当范围内提高结合料与集料的温度不会影响温伴沥青的最终效果。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来源不明确,合议组不予考虑。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仍不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其它权利要求2-3、5-1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一致。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的意见陈述书和参考资料(附件2:称是PRIPOLTM 1045-LQ-(GD) SAFETY DATA SHEET的复印件10页;附件3:声称是Pripol 1045生产商CRODA的产品介绍,复印件2页),同时进一步修改权利要求:依据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2和4中所述皂进行进一步限定;依据说明书0011-0012段,修改权利要求11中的笔误“钢”为“钠”;调整权利要求9的表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4、9、11如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溶液包含5-10wt.%的皂固体和90-95wt.%的水,所述的皂是脂肪酸钠皂、磺酸钠皂、乙氧化壬基酚、氯化季胺、妥尔油钠皂或钾皂、或精炼妥尔油钠皂或钾皂。
4. 一种沥青摊铺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含有水和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与被加热至180-340°F的沥青结合料结合以提供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和润滑性物质;
(b)将所述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和润滑性物质与加热到180-300°F的集料混合,以用所述热的且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和润滑性物质包覆住所述集料,从而形成包含沥青结合料、润滑性物质和集料的温拌摊铺材料;
(c)向摊铺机供给所述温拌摊铺材料;
(d)通过所述摊铺机将所述温拌摊铺材料施加到要摊铺的路面;以及
(e)压实所述施加的温拌摊铺组合物以形成摊铺路面,
其中,所述润滑性物质是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其中,所述的皂是脂肪酸钠皂、磺酸钠皂、乙氧化壬基酚、氯化季胺、妥尔油钠皂或钾皂、或精炼妥尔油钠皂或钾皂
所述温拌摊铺材料包含91-97wt.%的集料、3-9wt.%的沥青结合料以及占所述沥青结合料重量的0.01-3wt.%的所述润滑性物质。
9. 一种沥青摊铺组合物,包含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和集料,其中,所述摊铺组合物包含3-9wt.%的沥青结合料和91-97wt.%的集料,其中所述的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包含水溶液,所述水溶液包含占所述沥青结合料重量的0.01-3wt.%的水可溶的润滑性物质;其中,所述润滑性物质是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10中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皂固体为脂肪酸钠皂、磺酸钠皂、乙氧化壬基酚、氯化季胺、妥尔油钠皂或钾皂、或精炼妥尔油钠皂或钾皂。”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使用乳液作为发泡剂,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法中不需要存在于乳液中的乳化剂。对比文件1和2之间存在技术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推翻对比文件1的核心乳业技术原理和方案,而使用发泡沥青技术方案,这样的技术效果无法预期。附件2-3的下载网址是https://www.crodaindustrialchemicals.com/en-gb/products-and-applications/product-finder/product/602/Pripol-_1_1045 # tab-collapse-details,其中记载了PRIPOL1045产品的信息数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是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以及分案申请日2015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和说明书摘要。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然后分析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沥青摊铺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沥青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先用占沥青乳液总重量0.3%-0.5%剂量的三种不同的乳化剂之一制备沥青乳液:乳化剂A是饱和及不饱和C16-C18动物脂三亚丙基四胺和饱和及不饱和C16-C18动物脂单胺的复合物,乳化剂B是饱和及不饱和C16-C18动物脂聚亚丙基多胺的复合物。乳化剂C是烷基聚亚丙基四胺与饱和及不饱和C16-C18烷基单胺、烷基二胺和烷基三胺的混合物的复合物(乳化剂A、B、C都是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将各乳化剂溶于温水,将各乳化剂水溶液(称为“皂液”)加热到55℃,加入到胶体磨中。将所述沥青加热到130℃并加入到胶体磨中,在该胶体磨中处理所述皂液和沥青混合物,从而制得沥青乳液。最终的各沥青乳液中沥青含量为约60%-63%bwe,随后在与集料混合前用水稀释各沥青乳液,使沥青含量达到53.3%。然后将集料加热到约80℃,沥青加热到约60℃,向80℃的1000g集料中边搅拌边加入60℃的90g沥青乳液,继续混合从而制得沥青含量占所述集料总重量约4.8%的沥青组合物。将所得的沥青组合物加入先预热到60℃-80℃的旋转压实模具中,旋转压实沥青组合物。表I的测试结果中各乳化剂的包覆率为99%或94%(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另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第14-15行还公开了“乳化剂包括两性乳化剂、阳离子乳化剂、非离子乳化剂和它们的组合”。
上述对比文件1中的乳化剂属于润滑性物质,因而所述“皂液”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含有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并且由于乳化剂是溶于温水的,可见同样是水可溶的;由55℃的皂液和130℃的沥青混合得到的热“沥青乳液”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热的“沥青结合料”;并且热沥青乳液加入热集料中的顺序与权利要求1相同;从表I中公开的包覆率速率为99%和94%可以得出沥青乳液是包覆住集料的,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公开的拌和、压实温度都高于冷混温度而低于常规热拌温度,因此最终制得的沥青组合物也是一种温拌沥青摊铺组合物。另外,实施例1制得的摊铺组合物中乳化剂占沥青乳液总重量0.3%-0.5%,将1000g集料边搅拌边加入90g沥青乳液。经换算,所制得的摊铺组合物中集料的含量为91.7wt%,沥青结合料的含量为4.4wt%,可见,相对于沥青结合料的重量,集料、沥青结合料和润滑性物质的量均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
可见,权利要求1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上述方案的区别特征为:(1)加料顺序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将含有水可溶的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注入到热沥青结合料中,对比文件1中将热沥青加入到皂液中;(2)权利要求1中步骤(a)制得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对比文件1中制得沥青乳液;(3)步骤(b)中沥青结合料与集料的混合温度略有差异,权利要求1限定温度为180-300℉,而对比文件1中为176℉。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现有技术中热拌摊铺的所需热量成本较高,冷拌的混合料比热拌混合料便宜但粘合压实性和耐久性较差并且溶剂的挥发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本申请的沥青摊铺方法比传统的热拌摊铺方法具有明显更低的拌和、摊铺及压实温度,同时保持传统热拌摊铺的足够的硬化、密度及耐久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7行-第3页第12行)。从上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1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公开的拌和和压实温度与本申请的范围重叠或落入了本申请的范围内,可见,对比文件1也取得了与本申请相同的降低温度和热量成本的效果;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即皂液)的作用是增加沥青与集料之间的结合力和包覆力,从而提高沥青摊铺组合物的压实性和耐压强度,而本申请的发泡沥青和对比文件1的沥青乳液中都含有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因此两者对集料都有较好的结合力和包覆力。并且本申请中未记载发泡沥青与沥青乳液在性能上的对比数据,从本申请说明书和对比文件1记载的内容中看不出沥青是发泡状态还是乳液状态对所制得的沥青组合物的性能有何影响,也看不出皂液和沥青加料顺序的变化对沥青组合物的性能有何影响。另外,对比文件1实施例1表I公开了采用乳化剂A、B、C分别制得的沥青组合物的样品高度(mm)分别为62.4、62.7、62.2,在25℃下4小时后的耐压强度(lb-f)分别为3000、3100、3325,而用冷混法用乳化剂A、B、C分别制得的沥青组合物的样品高度(mm)分别为66.1、66.0、65.8,在25℃下4小时后的耐压强度(lb-f)分别为2100、1460、2000,可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的方法制得的沥青组合物也取得了较好的压实性(即密度)和耐压强度,即对比文件1的温拌沥青摊铺组合物也可以取得本申请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备与对比文件1所述沥青组合物性能相当的具有较低的热量成本并且具有较高的密度和耐压强度的温拌沥青摊铺组合物的替代品的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发泡沥青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发泡沥青是通过将发泡剂注入热沥青中得到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5段),还公开了“发泡剂可以是能够导致沥青发泡的任意材料或其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对比文件1的皂液含有乳化剂和水,其也可以作为发泡剂使用,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可将发泡剂注入热沥青中从而得到发泡沥青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对比文件1中的皂液(即含有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注入到热沥青中。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不降低沥青性能的情况下降低沥青生产温度,因为它们潜在的节约能耗。沥青乳液可以在比非乳化的沥青的使用温度更低的温度下使用,……,在降低的温度下制备沥青组合物的一种可替代的方法是使用发泡沥青”(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0006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的沥青乳液替换为发泡沥青同样可以在不降低沥青性能的情况下降低沥青生产温度从而节约能耗的启示。
针对复审请求人关于区别特征(1)和(2)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A)对比文件2第0005段明确公开了“发泡沥青是通过将发泡剂注入热沥青中得到的”。虽然对比文件2列举了发泡剂优选为水,但是,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发泡剂可以是能够导致沥青发泡的任意材料或其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1段),可见,对比文件2中用于制备发泡沥青的发泡剂并非仅限于水,而可以是本领域中已知的任何能够发泡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对比文件1的皂液含有乳化剂和水,其也可以作为发泡剂使用,并且本领域公知皂液的作用是增加沥青与集料之间的结合力和包覆力,从而提高沥青摊铺组合物的压实性和耐压强度,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可将发泡剂注入热沥青中从而得到一种可代替沥青乳液的发泡沥青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对比文件1中的皂液(包含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而不仅仅是水)注入到热沥青中。尽管发泡沥青和乳液沥青的成形方式不同,但是,乳液沥青中“当与集液混合时,乳液破裂,沥青与水分离,释放的沥青附着在集料单个,而水被蒸发”,“泡沫沥青可通过将诸如水的发泡剂注入加热的沥青中而获得。与热沥青接触时,发泡剂蒸发,导致沥青膨胀并起泡沫。然后将泡沫沥青与集料混合形成沥青”(参见对比文件2的0004-0005段)。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原理并无相悖,不存在技术障碍阻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温伴沥青组合物时的相互替代。
(B)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润滑性物质是用来制备沥青乳液,但将其作为发泡剂的组分之一并不意味着系统全部需要调整。本申请的系统和对比文件1的系统均客观存在表面活性剂(乳化剂)和水,并在搅拌条件下加入沥青结合料或沥青集料中,二者均指出可以使用两性乳化剂、阳离子乳化剂、非离子乳化剂和它们的组合。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原有混合设备可以继续应用,工艺参数可根据原料量参考调整。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表明本申请的发泡沥青的工艺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简化了实施温拌工艺对设备的要求。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降低的温度下制备沥青组合物时,发泡沥青可以代替沥青乳液的技术启示(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000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结合其本身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将对比文件1方法中的沥青乳液替换为发泡沥青。
(C)虽然权利要求1的方法比传统的温拌摊铺方法具有明显更低的拌和、摊铺和压实温度,同时保持传统热拌摊铺的足够的硬化、密度及耐久性。但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是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而言的,对比文件1将60℃的沥青与80℃的集料拌和,可见,对比文件1的方法也是温拌方法。并且沥青组合物摊铺和压实温度是由沥青组合物的组成决定的,而对比文件1实施例1公开的沥青组合物的组成都落入了本申请的范围内,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的沥青组合物也具有与本申请相近摊铺和压实温度。本申请中也没有实验数据证明权利要求1的方法比对比文件1的方法具有更低的拌和、摊铺和压实温度。
(D)虽然Dr. John A. D’Angelo声明中证明了含有润滑性物质的沥青泡沫相比于单独使用水形成的沥青泡沫,泡沫持续时间更久。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启示后所得到的发泡沥青中不是仅使用水作为发泡剂,因此,上述声明中所作的对比不能证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更好的效果。复审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3来说明材料PRIPOL1045的性质,然而,即使对比文件2中添加剂PRIPOL 1045不溶于水,也不能说明对比文件2未给出相应地技术启示,创造性的评述绝对不是简单的两篇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叠加,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在理解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考虑技术手段在技术方案中解决的技术问题。
针对区别特征(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 “将含有水和水可溶的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注入到加热到180-340℉的沥青结合料中以提供热的发泡的沥青结合料”,也没有公开 “将热的发泡的沥青结合料与加热到180-300℉的集料混合”。
对此,合议组考察了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将所述沥青加热到130℃[相当于266℉]并加入到胶体磨中,在该胶体磨中处理所述皂液和沥青混合物”,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含有水和水可溶的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注入到加热到180-340℉的沥青结合料,另外,对比文件1虽然是在80℃[相当于176℉]向集料中加入沥青乳液,低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180-300℉,然差别不大,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沥青乳液的温度为约25-95℃,集料的温度为60-140(140-284℉)(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可见,适当范围内提高结合料与集料的温度不会影响温伴沥青的最终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从本申请说明书中看不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更优异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水溶液中的皂固体、水的含量以及具体皂的种类选择。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水溶液中皂和水的含量,但根据乳化剂在水中的溶解度以及所采用的乳化剂水溶液加入沥青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对水的用量进行调整,进而不难确定出水溶液中乳化剂和水的含量;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阳离子、阴离子和非离子乳液的使用,权利要求2所述的脂肪酸钠皂、磺酸钠皂、乙氧基壬基酚、氯化季胺、或妥尔油及精炼妥尔油的钠皂或钾皂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皂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包括抗剥落材料加入温拌组合物中的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沥青乳液中可以包括C12-C24的脂肪酸的脂肪咪唑啉、衍生自C12-C24的脂肪酸的脂肪酰亚氨基胺(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1-14行),其中C12-C24的脂肪酸的脂肪咪唑啉、衍生自C12-C24的脂肪酸的脂肪酰亚氨基胺为“抗剥落材料”的下位概念,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沥青摊铺方法。对比文件1实施例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4限定将含有润滑性物质的水溶液注入到热沥青结合料中,对比文件1中是将沥青加入到皂液中,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体皂种类;(2)权利要求4中步骤(a)制得发泡的沥青结合料,对比文件1中制得沥青乳液;(3)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将制得温拌摊铺组合物在路面上摊铺的步骤(d)(e)(f),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特征。
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对技术效果的分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较低的热量成本并且具有较高的密度和耐压强度的温拌沥青摊铺组合物的替代品的摊铺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和(2),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同时权利要求4中具体限定的脂肪酸钠皂、磺酸钠皂、乙氧基壬基酚、氯化季胺、或妥尔油及精炼妥尔油的钠皂或钾皂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皂类;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所述沥青组合物用于铺路时,将沥青组合物铺设于待铺设表面,并可用任何压实方法来压实沥青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第3-5行),虽然其没有公开向摊铺机供给热的沥青组合物然后通过所述摊铺机将沥青组合物施加到要摊铺的路面,但是上述步骤是是本领域中向路面摊铺沥青组合物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这些步骤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8分别对权利要求4的热沥青结合料的温度、水溶液以及集料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沥青乳液加热到约60℃”(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第21页第16行)以及“在50℃-140℃下混合获得乳液沥青”(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阳离子乳化剂包括C12-C24的脂肪酸的脂肪咪唑啉、衍生自C12-C24的脂肪酸的脂肪酰亚氨基胺(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1-14行),其中C12-C24的脂肪酸的脂肪咪唑啉、衍生自C12-C24的脂肪酸的脂肪酰亚氨基胺为“抗剥落材料”的下位概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集料包括回收的沥青路面(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页第25-27行)。可见,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沥青摊铺组合物。对比文件1实施例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制得是是发泡沥青结合料,对比文件1中制得沥青乳液。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表明本申请的发泡沥青的工艺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简化了实施温伴工艺对设备的要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权利要求10-15进一步限定组合物中皂固体成分、润滑性物质和抗剥落材料及其使用量。如上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阳离子、阴离子和非离子乳液的使用和抗剥落材料的使用,并且脂肪酸钠皂、磺酸钠皂、乙氧基壬基酚、氯化季胺、或妥尔油及精炼妥尔油的钠皂或钾皂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皂类。其中抗剥落及的使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沥青乳液中乳化剂的含量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